Contract
注:本借款合同适用于客户在翼支付、还呗、拍拍贷等平台申请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使用,我行将依据监管政策及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借款合同相关条款,具体请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系统自动填充】
借款合同
特别提醒:在您确认签署本合同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尤其是以粗体标注的条款,一旦您在贷款人、服务方或其合作方的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软件客户端(以下简称“贷款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即意味您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可撤销地同意您作为借款人与本合同贷款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合同并接受本合同约束。
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系统自动填充】年【系统自动填充】月【系统自动填充】日签订:
借款人(甲方):【系统自动填充】 身份证号码:【系统自动填充】贷款人(乙方):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华一银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视为对通用条款的修改。
甲方声明: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乙方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第 1 条 借款种类及用途
通用条款
见本合同第 19 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本合同项下贷款以下称为“借款”或“贷款”。
第 2 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 20 条。第 3 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 21 条。
第 4 条 贷款利率、贷款年化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罚息利率
4.1 贷款利率、贷款年化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
贷款利率、贷款年化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见本合同第 22 条。
4.2 罚息利率
4.2.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有权按日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本合同项下罚息的计算方法为:
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本金×借款人实际占用贷款天数/360×贷款利率;罚息=逾期贷款本金×本金逾期天数/360×罚息利率;
其中,“贷款本金”是指截至贷款结息日,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实际占用贷款天数”是指贷款发放日起至贷款结息日期间的天数。“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第22条的约定确定。
4.2.2 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自贷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金额按日计收罚息。该等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第 5 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用
5.1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或办理下列事项,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5.1.1 借款人提交真实、完整的贷款必需资料;
5.1.2 借款人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5.1.3 借款人与委托代扣服务方签订委托代扣的相关授权书,借款人同意由委托代扣服务方作为本合同的服务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款日期每月根据授权书约定从其账户扣划应还贷款本息至贷款人约定还款账户;
5.1.4 借款人满足了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5.2 以上条件的设立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提供贷款的义务,但如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本合同并不构成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贷款人有权按照内外部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监管要求、借款人的信贷条件落实情况、贷款人内部信贷政策、审批意见、资金流动性等因素)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不时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查。如贷款人认为需调整或不适宜继续给予借款人贷款时,贷款人有权自行调整本合同的贷款金额,和/或暂停、停止贷款的发放,如贷款已发放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无需预先通知借款人。
5.3 贷款人决定放款的,应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借款划转至第 23 条指定的账户。
各方确认,贷款人完成上述手续后,即视为已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5.4 贷款发放后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发放日即为实际放款日,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银行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 6 条 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自然日执行,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结计借款人本金、应付利息、罚息。借款人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借款到期后仍有未偿清的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随时结计借款人应还本金、利息、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罚息清偿完毕。
第7条 还款
7.1 还款原则
x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按下列顺序清偿贷款人的债权: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②损害赔偿金和补偿金;③违约金;④复利和罚息;⑤费用;⑥利息;⑦本金;⑧其他应付款项,但贷款人有权决定变更上述清偿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7.2 约定还款日及还款账户
x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24条具体约定;借款人与委托代扣服务方签署委托代扣的相关授权书,应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账户进行约定。
7.2.1 借款人应于每个还款日之前存入相应的还款资金,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北京时间下午16时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同时借款人正式授权委托代扣服务方于每个付息日及/或还款日当日直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款。如账户余额不足扣收的,借款人授权委托代扣服务方自逾期之日起,直接从上述账号及借款人的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银行账户、借款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等)资金中扣收逾期的款项,直至清偿日止。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
贷款人全部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期前所欠利息—期前所欠本金—当期利息—当期
x金”的顺序还款,贷款人可以改变前述还款顺序,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贷款人有权按扣划日富邦华一银行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的次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7.2.2 贷款人每期不寄发对账凭证。
7.2.3 若在贷款存续期间还款账户发生挂失(不影响扣款)、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代扣服务方申请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7.3 借贷双方选择采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7.3.1 借款人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以每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期利随本清。每期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到期日为最后一次还款日,利随本清;如果借款发放日在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当月还款日为月末最后一天,每期还款日具体日期以乙方记录为准,借款最终到期日统一为最后一次还款日,利随本清。
7.3.2 等额本息法(放款日次月对应日)还款方式所对应的计算公式为:
每期应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期应还借款利息=期初借款余额×借款日利率×本期计息天数;每期应还借款本金=每期应还款额-每期应还借款利息;
7.4 提前还款
7.4.1借款人在已还清拖欠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款,但借款人仅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本息的,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应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但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予以追溯调整。
7.4.2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或委托代扣服务方或其指定的电子渠道办理还款手续。
7.4.3 由于资金在途及乙方征信信息报送规则等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他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不能完全反映还款情况,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征信信息不能作为确定甲方是否已还款的依据。本合同项下不得采用现金还款,认定是否还款应以实际还款资金交易数据为准。
第 8 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8.2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个人信用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3 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8.4 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8.5 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8.6 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8.7 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以及资信状况进行检查,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8.8 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或委托代扣服务方可以有效执行扣款:
8.8.1 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8.8.2 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8.8.3 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向委托代扣服务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8.8.4 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或委托代扣服务方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向委托代扣服务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人申请扣款,或及时到委托代扣服务方指定的电子渠道还款;
8.9 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8.9.1 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8.9.2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8.9.3借款人变更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事项;
8.9.4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的;
8.10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8.1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办理本行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收集、使用借款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与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或追索债权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
本合同所称个人金融信息与信用状况,是指贷款人开展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时,或
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借款人个人身份信息(借款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个人财产信息(借款人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个人账户信息(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个人信用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借款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借款人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衍生信息(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其他个人信息等;
8.12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13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的任何承诺均构成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第 9 条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9.1 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担保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9.2 应对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借款人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使用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除外。
9.3 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9.4 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9.5 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权利义务;
9.6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及/或委托代扣服务方有权从借款人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任何银行账户、借款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等)扣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
款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及/或委托代扣服务方有权按扣收时富邦华一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 10 条 违约情形
违约责任条款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借款人违约:
10.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10.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10.3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10.4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10.5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0.6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0.7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0.8 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10.9 借款人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重要财产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0.10 借款人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0.11 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0.12 借款人未履行其向贷款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情形。
第 11 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本合同第 10 条项下任一种违约情形,贷款人均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
利:
11.1 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1.2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1.3 解除本合同。
11.4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第 4 条和第 22 条约定的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第 6 条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
11.5 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贷款人依约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该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第 4 条约定的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第 6 条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11.6 贷款人及/或委托代扣服务方从借款人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任何银行账户、借款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等)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11.7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11.8 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11.9 行使担保权利。
11.10 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1.11 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11.12 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全面终止适用富邦华一银行提供的任何优惠措施。
11.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其他约定条款
第 12 条 x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第三人就与本合同第 19 条所述借款用途有关的交易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借款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与关乎上述借款用途的交易相关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借款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借款人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应将第三人返还的已付款项及利息、支付的赔偿损失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借款人如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与关乎上述借款用途的
交易相关的合同无效或请求变更、撤销、解除该等合同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贷款人依照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后,借款人应该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第三人直接将各该款项归还贷款人,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归还义务,贷款人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 13 条 其他约定
13.1 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均由贷款人单方面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3.2 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享有的任何权利。贷款人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其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13.3 借款人的xx和保证
13.3.1 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3.3.2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一经电子渠道点击/勾选或其他形式的确认操作,即视为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13.3.3 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第 14 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 26 条。第 15 条 合同的生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借款人在电子渠道页面点击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后生效。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点击确认及业务申请使用等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签署本《借款合同》及本借款协议的所有附件。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向合作的电子合同服务商代借款人申请开通及调用您的电子签名,您认可电子签名签署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认可电子签名签署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于本协议的所有附件。您同意受签署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有附件内容的约束。第 16 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16.1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16.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6.4 贷款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及其相应的担保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及相应的担保权利转移给第三人的,视为已征得借款人同意,但贷款人应将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况通知借款人。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借款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 17 条 通知及送达
17.1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按本合同第 18 条约定的联系信息(联系信息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微信等信息)发送至对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17.2 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对方送达:专人递送、邮政信函、传真、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电子送达或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贷款人以营业网点张贴公告,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借款人的,通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贷款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事
宜或对借款人进行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17.3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知悉并同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信息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因本合同的履行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本合同确认的联系信息适用于仲裁阶段及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通过本合同约定的任一送达方式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送达。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信息和送达方式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送达的,视为借款人签收。借款人拒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确认,否则视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联系信息未作变更,其后按该联系信息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未实际收到的,亦视为已送达,如被退件则以退件日为送达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自愿承担作出以上同意之意思表示的所有法律后果。
特别约定条款
第 18 条 立约人信息
18.1 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姓名:【系统自动填充】证件种类:【系统自动填充】 证件号码:【系统自动填充】 住所:【系统自动填充】
联系电话:【系统自动填充】
18.2 贷款人信息
贷款人: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A 座 1 楼、18 楼、19 楼及 20 楼
联系电话:000-000000第 19 条 借款种类及用途
借款种类【 个人消费贷款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系统自动填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1)购房及偿还房抵押贷款;(2)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3)固定
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4)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第 20 条 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本金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系统自动填充】元 (小写)【系统自动填充】元。
第 21 条 借款期限
x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系统自动填充】个月,具体起止日为【系统自动填充】年【系统自动填充】月【系统自动填充】日至【系统自动填充】年【系统自动填充】月
【系统自动填充】日
第 22 条 贷款利率、贷款年化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
x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为【系统自动填充】%【该年利率按放款日前一工作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为“LPR”)加/减基点(一基点为 0.01%)确定,加/减基点数=(【系 统自动填充】%-LPR)×10000,正数为加基点,负数为减基点】。在本合同贷款期限内,已发放贷款的执行利率固定不变,不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之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但贷款人保留对上述利率自行调整的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化利率以单利形式表示,数值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一
致。
年化综合资金成本: %
第 23 条 贷款的发放与还款
x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和支用方式为贷款人将款项一次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系统自动填充】 账号:【系统自动填充】 开户行:【系统自动填充】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账户,由借款人签署附件二《委托代扣授权书》与委托代扣服务方另行约定的委托人专用账户(即还款专用账户)为准。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及/或委托代扣服务方在贷款还款日从该账户扣收应还款。本合同项下还款方式按第 7.3 条约定内容执行。若借款人需变更已指定的还款账户或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发
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造成贷款人无法代扣借款本息时,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并在新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款项以支付到期应付欠款。
第 24 条 贷款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等额本息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贷款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每期还款日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到期日为最后一次还款日,利随本清;如果借款发放日在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当月还款日为月末最后一天,每期还款日具体日期以乙方记录为准,借款最终到期日统一为最后一次还款日,利随本清。
第 25 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有权申请提前结清,但在借款当日不能提前结清。当有多笔未结清贷款时,贷款人有权限定借款人提前结清的借据顺序及金额下限,具体以贷款人受理您的提前还款申请后的终审结果为准。贷款人免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 26 条 争议解决方式
26.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请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并共同委托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指定独任仲裁员,由该独任仲裁员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等制作裁决书结案,裁决书中不写明案件争议事实及理由。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6.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授权人(电子签章):【系统自动填充】
贷款人(电子签章):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系统自动填充】年【系统自动填充】月【系统自动填充】日
附件一:贷款用途承诺书
贷款用途承诺书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本人向贵行申请贷款【系统自动填充】元,用于【系统自动填充】。本人承诺贷款用途真实,不挪作他用,并保证该笔贷款用途:
1. 不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2.不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3. 不用于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4.不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5.不进行洗钱等国家法律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贵行有权对本人就贷款的使用进行监控或核查。
因违反上述约定,由此给贵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本人承担,并承诺提前归还贷款。
特此承诺!
附件二:委托代扣授权书
重要提示: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阅读并遵守本授权书,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减轻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贷款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服务方”)(以下合称为“受托人”)责任,或限制您权利的条款,其中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条款已经以加粗形式提示您特别关注。您的点击确认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签署《委托代扣授权书》,如授权书包含至相应业务协议中,对相应业务协议接受同意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授权书内容。
委托人(借款人):【系统自动填充】
身份证号码:【系统自动填充】
电话:【系统自动填充】
受托人: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方”)
委托人与贷款人于【系统自动填充】年【系统自动填充】月【系统自动填充】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系统自动填充】的《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委托人应向贷款人偿还债务本息,如逾期还款或提前还款的,还须支付罚息、复利、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
委托人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大地保险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并应向大地保险缴纳保险费。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特别授权各受托人通过合作的清算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
构均有权从委托人专用账户中,将委托人应付的违约金(若有)、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罚息、复利、保险费等款项直接扣划至对应银行账户中。
委托人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系统自动填充】
开户行:【系统自动填充】
账号:【系统自动填充】
预留手机号:【系统自动填充】
委托人确保专用账户资料(包括:卡号、姓名、证件号码、预留手机号码等)为您本人持有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信息,并同意由受托人将以上信息送至发卡银行进行核验。
委托人确保在应付款项之日,上述专用账户状态正常(即非冻结、销户、挂失等)且余额充足,受托人可实现成功扣款。因委托人专用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账户内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的,由此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均由委托人承担。
如因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限额、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受托人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需在 2 日内将该笔款项一次性主动划款至对应受托人指定对公账户。因支付清算机构或发卡银行原因导致扣款错误或延迟,给您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委托扣款方将协助您向其追究相应责任。
若委托人需变更已指定的还款账户或委托人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造成贷款人无法代扣借款本息时,委托人应在还款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并在新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款项以支付到期应付欠款。委托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委托人的新还款账户中,自动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所有应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
委托人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借款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的任何银行账户、委托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等)扣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在各受托人或受托人合作的业务入口申请变更委托人专用账户,经受托人确认变更的,变更后的委托人专用账户委托事项与本授权书中全部委托事项一致。
本授权书项下的委托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日起至委托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
各项欠款本息等款项全部偿付完毕之日止。委托人在此特别声明: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本授权书项下对委托人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划扣,不提出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