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DYSW-2019-0809003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购买涉税分析中介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DYSW-2019-0809003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购买涉税分析 中介服务项目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辰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目 录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购买涉税分析中介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购买涉税分析中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DYSW-2019-0809003
项目联系人:x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0000000000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15263853571
联系地址:东营市东三路 157 号三、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山东辰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x女士
电 话:0546-7787781
x x:xxxxxxxxxxxxx X x 0000 x四、标讯信息:
(一)基本情况
包 号 | 采购内 容 | 入围 数量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预算 金额 | 采购 需求 |
国家税 |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 | ||||
务总局 | 力; | ||||
1 | 东营市税务局购买涉 税分析 | 8 家 | (二)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三)供应商拟报项目组成员最少为 4 人,其 中 2 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税务师职 | 91 万元 | 具体见附件 |
中介服 | 业资格证书;剩余 2 人必须具有会计专业中级 | ||||
务项目 | (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
注:所报项目组人员必须为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报名截止后,项目组人员不得更改,但可另行增加。 (四)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在投标时按要求提供); (五)供应商近三年(截止时间为开标日前 2个工作日)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 (六)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二)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及地点等: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2019 年 8 月 12 日 8 时 30 分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 17 时 30 分
(法定公休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山东辰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营市千xxxxxxxxx Xx 0000 x)。
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供应商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原件;
(4)项目组成员开标日前一年内不少于 6 个月的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清单)及对应的全部人员缴费明细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需提供以上资料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两份;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后发售磋商文件。
注:已办理完成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企业,在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时可提供已办理完成的营业执照副本。
投标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开标现场采购人组织的资格审查为准。
磋商文件售价:每份人民币 200 元,谢绝邮购,售后不退。
(三)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等: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 年 8 月 22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xxxxxxxxxxxxx X x 0000 x。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 年 8 月 22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东营市千xxxxxxxxx X x 0000 x。
(x)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五)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自 2019 年 8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止)
2、采购需求见附件。
山东辰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9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购买涉税分析中介服务项目 |
采购预算 | 91 万元 | |
公告媒体 |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官网 | |
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地址:东营市东三路 157 号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15263853571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山东辰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X x 0000 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李女士 |
4 |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
5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三)供应商拟报项目组成员最少为 4 人,其中 2 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 证书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剩余 2 人必须具有会计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注:所报项目组人员必须为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报名截止后,项目组人员不得更改,但可另行增加。 (四)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在投标时按要求提供); (五)供应商近三年(截止时间为开标日前 2 个工作日)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 (六)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6 | 项目勘察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
7 |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8 |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组织: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为: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 购:节能产品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产品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 证 | ☑否 □是 | |
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产品: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5 分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环境标志产品 | 产品: ☑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5 分 □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 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6 %,微型企业扣除 6 %。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企业再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6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 | 无 |
13 | 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 供应商在开标现场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使用“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原件; (三)项目组成员证书原件; (三)信用信息查询相关证明材料; 1 、 截止开标前 2 个工作日, 供应商未被“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须加盖供应 |
商公章); 2、截止开标前 2 个工作日,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xxx.xxxx.xxx.xx)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若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已过限制期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①查询时间符合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要求,网页打印件必须体现查询时间; ②有不良记录、失信记录须展开后打印。 (四)财务审计报告。 供应商 2018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原件(含“四表一注”);(如供应商 为 2019 年度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每月财务报表)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1)供应商开标日前一年内不少于 6 个月的连续依法缴纳税收的凭 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 6 个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纳税申报)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的须同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2)供应商开标日前一年内不少于 6 个月的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清单)及对应的全部人员缴费明细表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公司成立不足 6 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及对应的全部人员缴费明细表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的须同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六)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八)供应商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拥有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以上内容(一)至(七)项应提供原件,密封,封套上注明“资信证明”,递交同响应文件提供,否则取消磋商资格。其余各款如未能提供有关原件时,可以继续参加磋商,但是不再对报价进行价格调整,磋商小组 在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将作为综合参考因素。 | ||
14 | 提交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15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2019 年 8 月 19 日 11 时前,各供应商将磋商文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山东辰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同时将 Word 格式电子版发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邮箱地址:xxxxxx@000.xxx)。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有关问题统一口径、标准,形成书面材料分发给各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 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16 | 递交磋商响应文 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 2019 年 8 月 22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xxxxxxxxxxxxx X x 0000 x |
17 | 磋商响应文件开 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 2019 年 8 月 22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 xxxxxxxxxxxxx X x 0000 x |
18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 人民币 元,提交方式为 | ||
收款人户名: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 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 ||
19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60 日(日历日) |
20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5 份 电子文件 1 份(☑扫描件,□Word,可多选) 报价表 5 份 |
21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资信证明/报价表/得分加分证 明材料) 项目编号: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拆封 |
22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点为: ☑供应商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 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点为:开标前 2 个工作日 |
23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服务项目 期限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5 个月。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常驻人员进行服务。项目服务期限:5 个月。 |
24 | 采购资金的支付 方式和时间 | 按照项目进度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
25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本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提交方式为 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 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2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成交供应商按照每家 5000 元向山东辰星招标代 理有限公司交纳成交服务费。 |
27 | 其他规定 | 无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
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1.8“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政府采购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力、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次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查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查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最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2.2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 “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合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5)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6)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3)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响应有效期一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本项目具体交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
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由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标书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须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 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6.4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补充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时,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做汇总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若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合同总金额的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27.4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的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认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为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认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采购
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熟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经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结果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0.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2.其他规定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未尽事宜
43.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文件解释权
44.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评审方法
1.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分标准
序号 | 内容 | 标准分数 | 评审要素 |
1 | 投标报价 | 10 分 | 评审基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1-最高下浮比例)的为评审基准,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它供应商报价得分为: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1-最后下浮比例)】× 10(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
2 | 服务方案 | 66 分 | 针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等,由评委在 4-8 分之间独立评价。 |
针对本项目总体的服务方案是否可行,由评委在 8-12 分之间独立评价。 | |||
针对本项目的人员配备、人员分工、设备投入等, 由评委在 5-10 分之间独立评价。 | |||
针对本项目的工作及计划安排等,由评委在 5-10 分之间独立评价。 | |||
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等, 由评委在 5-10 分之间独立评价。 | |||
针对本项目的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等,由 评委在 4-8 分之间独立评价。 |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职责分工制度、项目责任 制度、奖惩制度、财务制度、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及实施情况,由评委在 4-8 分之间评价。 | |||
以上内容科学合理,内容齐全,有针对性的得高分。投标文件没有该项内容的,得 0 分。 |
3 | 类似项目业绩 | 3 分 | 以供应商提供的 2016 年1 月1 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以相关报告出具日期为准)的已完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以合同原件或报告原件为准),每提供一份得1 分,满分3 分,由评委统一评价。 (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不认可的,得 0 分)。 |
4 | 项目组人员配备 | 12 | 除磋商文件要求外,项目组成员每增加一名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加 2 分;每增加一名具有会计专业中 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得 1 分。本项最 多加 12 分。 注:(1)以提供的有效期内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税务师原件和会计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为准,且证书上注明的工作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否则不予计分,1 人拥有多项专业资格证书或会计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按 1 人计算。 |
5 | 售后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 | 3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情况,由评委在 1-3 分之间独立评价。 |
6 | 履约能力、企业信誉、荣誉等 | 4 分 | 由评委根据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情况,由评委在 1-2分之间独立评价。 |
由评委根据供应商的信誉、荣誉等情况,由评委在 1-2 分之间独立评价。 | |||
7 | 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 | 2 分 | 由评委根据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在 1-2分之间独立评价。 |
●供应商须将评标标准中所涉及的证件、资料原件单独密封,密封袋上注明“得分加分证明材料”,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以上各相关项目得分以相关原件为准,供应商同一评分项目得分以最高得分为准,不重复加分,每项得分均不超过该项最高分值。
供应商最终得分以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参考范本)
技术服务类合同范本
项目
(技术支持服务类)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采购人名称)
乙 方: (中标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 采购(采购方式)确定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 项目(项目名称)的 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相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 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购买涉税分析中介 服务项目 | 1 | 项 |
3.合同总金额
x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山东省东营市
5.合同生效
x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xx):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时间及地点:时间:5 个月 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5 个月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合格 |
8 | 付款方式: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无 |
10 |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 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 东营市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东营市 (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x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 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服务
3.1 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漏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露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金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内,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及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为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
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打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中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形,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 2 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xxx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终止合同情况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与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第五章 响应文件的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二、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
附件 2-1 报价一览表(服务类)
附件 2-2 第二次报价书(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单独 3 份放于“报价表”密封袋中)
附件 2-3 最终报价承诺书(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单独 3 份放于“报价表”密封袋中)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附件 4-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 4-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 4-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已完成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不提供);
附件 4-2-3 供应商 2018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 2019 年度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每月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
附件 4-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 4-2-5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 4-2-6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磋商文件要求由企业自行查询信用记录的提供)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一)附件 5-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二)附件 5-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它资料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服务方案及实施方案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三、售后服务承诺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五、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六、其他资料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份和副本 份,电子响应文件 套,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时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目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 (项目名称)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附件 2-1
报价一览表
(服务类项目适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包号 | |||
2 | 报价 | 下浮率 % | ||
3 | 服务期限 | |||
4 | …… | |||
备注 | x项目下浮率依据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900 元/天/人;中级 及以上职称人员 500 元/天/人,进行填写。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2-2
第二次报价书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第 包 |
第二次报价 | 下浮率 % |
其他承诺 | |
磋商小组签字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注: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一式五份
密封至“报价表”密封袋中,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附件 2-3
最终报价承诺书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第 包 |
最终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下浮率 % |
备注说明 | |
磋商小组签字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注: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一式五份
密封至“报价表”密封袋中,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考虑磋商报价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终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终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或服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未完全响应。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附件 4-1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 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附件 4-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 4-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已完成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不提供);
附件 4-2-3 供应商 2018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
备注:1、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复印件。(如供应商为 2019 年度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每月财务报表)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 4-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 4-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x单位xxxx: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4-2-6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xxxx,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磋商文件中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单位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成交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六、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 5-1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 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相关规定。
2、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5-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应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首页及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应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首页及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磋商时不予以考虑。
七、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服务方案及实施方案 1、服务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六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说明。服务方案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目标、范围及任务;
(2)服务方案;
(3)服务团队组织安排计划;
(4)工作流程;
(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合理化建议;
(8)其他。
2、实施方案(自拟)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 | 技术指标要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 | 说明 |
说明: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或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售后服务承诺(自拟)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
职务 | 职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 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要求(包括磋商标的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资料
公章授权书(如有)
公章授权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供应商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 法定地址: 。在参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我公司授权投标专用章在此次活动中代为公章使用。
投标专用章所签署的磋商文件、澄清等,我公司承认并同意具备与我公司公章签署等同的法律的效力。
投标专用章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投标专用章: (盖章)供应商公章: (盖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简要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质效,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公正、公平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辖区内涉税分析等业务,以适应税收专业化要求,通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参与上述涉税业务,现决定公开择优选聘 8 家中介服务机构。
二、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后,成交供应商需委派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提供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涉税分析服务,出具《涉税分析业务工作报告》并附送相关事实证据资料。成交供应商应当实行涉税业务复核制度,涉税业务分析和复核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担任。成交供应商及工作人员与被分析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服务项目涉税分析对象由采购人按计划确定。
2、为保证采购人涉税分析服务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所委派的执业人员,应具有符合涉税分析服务实际工作需要的综合性专业技术能力。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在职执业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且所投入本项目所有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3、受聘成交供应商实际委派的执业人员及数量应与投标文件完全相符,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人员离职等原因调整的,须提前报经采购人同意。采购人对受聘成交供应商专业服务团队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提出调整更换意见;如受聘成交供应商拒绝接受且无正当理由的, 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服务合同履行。
4、成交供应商及所委派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执业规范,在受托范围内进行工作,服从采购人的管理,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公检法部门查处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剔除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5、成交供应商开展涉税分析工作所需要的资料由采购人负责提供,不得单方面要求纳税人提供所需资料;成交供应商应按约定时限要求,提出完整的分析报告,特殊项目需要延长分析时间的,经采购人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6、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对有关涉税分析报告及附属资料的保管,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存档保管,并及时满足采购人对有关资料调用、分析等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关安全、保密制度措施,能确保涉税分析对象资料安全,并应对被分析企业财务数据、商业秘密及案件查处信息等予以保密。
7、成交供应商应确保分析质量,从事相关业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分析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提供不准确或内容虚假的分析报告,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重新分析,或更换成交供应商重新分析(分析报告不准确或内容虚假的,成交供应商必须将分析费用退还给采购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8、成交供应商及所委派执业人员在完成本项目涉税分析服务任务后应及时整理业务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出具由项目工作人员、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涉税分析业务工作报告》。
《涉税分析业务工作报告》经成交供应商必要的内部质量检查程序后,以成交供应商名义报采购人检查确认。成交供应商须对出具的业务工作底稿、分析报告、证据资料及结论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税分析业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案件来源;(2)被分析对象基本情况;(3)分析时间和分析所属期间;(4)分析方式、方法以及分析过程中采取的措施;(5)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应分税种、分年度逐项说明);(6)被分析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分析的情形(;7)被分析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8)根据本次涉税分析结果,应对被分析对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剖析,分析制度、体制、操作和具体业务处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10)分析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经分析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涉税分析业务工作报告》中分税种逐项说明分析内容、过程、事实等情况。
9、受聘成交供应商在接受采购人分配任务后,应在 50 日内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具体服务内容, 并出具《涉税分析服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确因非受聘成交供应商主观原因需延长服务时间的,应当报经采购人批准,但不再另外加计固定费用。
10、未尽事宜按采购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费上限值
具体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900 元/天/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500 元/天/人。注:最终执行支付价格按照所有入围成交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