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表演藝術演出人員合約書
契約審閱權:
本合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雙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限至少七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聘請乙方擔任《 》(以下簡稱「本演出」)之演出合作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演出人員合約書(以下簡稱「本合約」)並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合約期間
雙方同意本合約期間自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 二 條 工作時間
第 1 項 排練時間:
自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至所有演出結束,乙方應遵照雙方協議之排戲時間、地點參與排戲工作。排練次數,共計__場(詳如「附件一」),若有超出附件一所載之場次,雙方應另以書面文件約定並附於本合約之後。
第 2 項 演出時間:
自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演出場次,共計_____場,詳細演出時間、地點(詳如「附件二」),若有超出附件二所載之場次,雙方應另以書面文件約定並附於本合約之後。
第 3 項 其他:(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 合約期間內,乙方得規劃或應甲方之安排出席與乙方工作職務相關之排練、彩排、正式演出、記者會、宣傳活動及各項相關工作會議等。
❏ 合約期間甲方若有重要的行程安排須乙方配合,應在本契約生效前一併列舉於本契約內,❏宣傳、❏公關、❏拍照、❏記者會、❏相關各項會議及活動、❏其他___________。若未於本契約內提出者,乙方有權決定配合與否。
第 三 條 出缺勤規則
第 1 項 出勤:
第 (1) 款 於演出日乙方之工作時數每日不得逾_____小時,並且於排練日乙方之工作時數每日不得逾_____小時,如超過前述時數,每一小時甲方應加給新臺幣___________元整,不足一小時之部分以一小時計之。
第 (2) 款 排練開始前及結束後,乙方均需報到並親自簽到,出缺勤統計以實際紀錄為準,乙方不得代他人簽名或找他人代簽;代簽情況經發現屬實,代簽者及要求代簽者皆將以無故缺席論處,甲方毋庸支付當次之排練費。
第 (3) 款 乙方應出席之排練日期按甲方公告之工作時間表及排練時間表為準,如有調整出勤時間之需求,乙方得事先書面通知甲方並協商修改。
第 2 項 缺勤與請假:
第 (1) 款 乙方應於排練時間表公告後_____日內,在不影響排練進度之情況下,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若乙方臨時遇身體不適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以致無法出席排練時,需於排練前_____分鐘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 (2) 款 乙方每次排練如遲到超過_____分鐘,則以無故缺席論,甲方毋庸支付當次排練費。
第 (3) 款 劇場週之排練與演出,除乙方有身體不適(需出示診斷證明)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可請假或無故缺席。
第 3 項 本條與x條所列之工作時間經雙方同意認可後,若有任一方因情事欲變更需提前以書面告知他方,雙方應依善意原則彼此互助全力配合協調。
第 四 條 工作品質與義務
第 1 項 為確保演出順利進行,乙方應於合理範圍內全力配合甲方之指示。
第 2 項 為維護乙方創作自由及在每場排練及演出專業,除經乙方同意外,甲方不得任意更動演出之形式、內容、台詞、舞蹈、服裝、化妝、造型及所使用之道具、舞台位置等,否則以違約論處。
第 3 項 x合約期間,乙方或乙方指定負責保管、清點及維護甲方提供之服裝、道具、假髮、相關配件等演出物品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工作人員進行上述物品之管理與清潔工作。如因乙方或其指定之人之過失,造成上述物品之遺失或損毀,甲方可視情況要求乙方照價賠償。
第 4 項 x合約簽訂完成後,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乙方不得未經通知缺席本案工作,且甲方得不予支付缺席之場次費用。若乙方無故缺席逾__次,甲方得以書面終止合約;甲方亦不得以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取消與乙方之合作,否則視同違約,甲方除應支付乙方簽約金及已排練、已演出費用外,另需支付乙方預計工作報酬總額之 %作為違約金。
第 5 項 除不可抗力因素(天災、地變等非人為因素)外,乙方如因事故或生病等事由無法按時出席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或其主管人員,並協商後續處理事宜。
第 五 條 工作報酬
第 1 項 甲方應支付乙方每場演出報酬為新臺幣 元整(含稅);排練報酬為新臺幣 元整(含稅)。演出報酬以實際演出場次結算;排練報酬依實際出席次數結算。
第 2 項 甲方如欲增加演出場次,需於增加演出場次 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其增加之單場演出費金額如本條第一項所列。
第 3 項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排練場次或演出場次有減少之必要,甲方仍應負擔本條第一項所列之每場演出及排練報酬。
第 4 項 甲方不得預扣本條第一項之報酬作為違約金、保證金或賠償費用。
第 5 項 其他報酬
第 (1) 款 餐費(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早上集合時間早於__:__提供早餐;上午工作已滿___小時且逾__:__提供午餐;午後工作已滿___小時且逾__:__提供晚餐;晚上___點後起計工作已滿___小時且逾__:__提供宵夜。
❏ 甲方同意提供乙方 ❏排練日及劇場週/❏劇場週 之綵排與演出期間之餐點。若乙方因個人因素不使用甲方提供之餐點,則餐費將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再另行補償餐費。
❏ 甲方提供的誤餐費用與 ❏第三期款(演出費用)、❏酬勞總金額,一起發放,演出期間乙方不得請求甲方提供餐點。
第 (2) 款 (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 乙方購買本案票券,票券數額於 xxx原票價之 折優惠。
❏ 甲方無償提供乙方 張公關票。
第 六 條 結算與給付
第 1 項 支付期限(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 分期
第一期款(簽約金):
新臺幣 元整(稅前),甲方應於於開排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後 日內給付予乙方。
第二期款(扣除簽約金外之排練時段費):
新臺幣 元整(稅前),甲方應於排練結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後 日內給付予乙方。
第三期款(演出費用):
新臺幣 元整(稅前),甲方應於演出結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後 日內給付予乙方。
❏ 於首次演出結束後 14 日內,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支付稅前全額款項。
第 2 項 支付形式 (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 現 金
❏ 支 票:支票抬頭 (請提供正確之收款人名稱。)
❏ 匯 款:(請提供完整匯款帳號。)
銀行行名(含分行名):
銀行代碼:
收 款 者:
戶 名:
帳 號:
❏ 其 他:_________。
第 3 項 甲方應為乙方進行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現為2.11%)扣費與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事宜,乙方應填寫甲方提供之「勞務報酬單」。若乙方為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具有二代健保免扣身分者,乙方應於簽回「勞務報酬單」時一併提供職業工會之在保證明予甲方,如未提供,由甲方依法辦理二代健保扣繳事宜。
第 4 項 甲方需於次年度1月31日前提供乙方「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約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申報所得類目。
第 5 項 如甲方有遲延給付報酬,乙方得請求甲方給付報酬之遲延利息,並以法定遲延利息之5%利率為計算。
第 七 條 費用負擔:(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第 1 項 甲方應於前條第一項約定時間內,以雙方合意之方式支付予乙方,因支付方式衍生之費用由:
❏ 甲方負擔。
❏ 乙方負擔。
❏ 甲方及乙方各負擔 %。
第 2 項 乙方於現場提供服務所必要之服裝、妝髮、樂器、道具等支出,該支出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 3 項 甲方同意乙方提供於❏ 劇場週 ❏ 劇場週及排練日之工作期間,乙方居住縣市至演出/排練縣市之交通費單據向甲方請款。乙方同意甲方提供之交通費不超過該路段之台鐵最高車資。
第 4 項 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工作期間於非乙方居住地之外縣市之住宿或住宿費。
第 八 條 保險:(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
❏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於工作期間內,投保於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費用。
❏ 甲方應於合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保單如附件所示)
❏ 雇主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 萬元。
2.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人: 萬元。
3.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 萬元。
5. 無自負額。
❏ 專業責任險:
(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 契約價金總額。
❏ 契約價金之 倍 / %。
❏ 固定金額新臺幣 元。
❏ 團體傷害險(勞保補充險種) 萬元。
❏ 活動意外險(含死殘及醫療保險) 萬元。
❏ 旅行平安險(傷害保險職業等級於1、2級以下之人員,可擇定) 萬元。
❏ 其他 。
第 九 條 保密義務
第 1 項 不論是否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甲乙任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說明、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公開、洩漏或交付本合約之內容及因履行本合約所知悉或持有之他方一切價格、費用、拆分比例、業務、財務、企劃等機密資訊,不論是否標示機密或類似之文字;或其他經任一方認定或標記為機密之文件、資料及資訊。
第 2 項 任一方應使其受僱人或其他有必要接觸前項機密資訊之人,簽署並負擔與本條相當之保密義務。
第 3 項 本條保密義務不因工作期間屆滿或本合約終止或解除而失其效力。
第 4 項 違反本條保密義務之一方,應給付他方新臺幣________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個資法令遵循
甲方為履行本合約或因執行業務之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任何有關乙方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應遵守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第 十一 條 肖像權歸屬
乙方為本演出所拍攝之劇照或為本演出所拍攝之宣傳照與影音檔案之肖像權歸乙方所有。乙方同意甲方基於存檔、宣傳本演出之目的使用乙方演出劇照或宣傳照與影音檔案,惟若有超出前開目的之使用,甲方仍應事先取得乙方書面同意,其使用範圍、方式及費用等細節,應由甲、乙雙方另以書面議之。肖像權使用同意書,詳見「附件三」。
第 十二 條 著作權歸屬
第 1 項 甲方依本合約出資聘請乙方就本演出所完成之表演或著作,著作權歸屬乙方,惟乙方授權甲方於本合約期間內以執行本演出為目的,使用乙方為本演出所創作之表演或著作。
第 2 項 雙方同意因本演出所衍生之視聽著作,以甲方為著作人。
第 3 項 甲方 ❏應 / ❏毋庸 於本演出相關之任何形式產品、廣告、宣傳品或出版品中,以顯著方式表示乙方之本名、別名或藝名。
第 十三 條 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
甲方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禁止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第 十四 條 合約終止、修訂
第 1 項 甲乙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終止本合約:
第 (1) 款 如有違反或不履行本合約任一條款之情形,經他方以書面限期催告改正,屆期未能改正或改正未完全。
第 (2) 款 因精神喪失、精神耗弱、重大傷害或死亡而無法履行本合約。
第 (3) 款 甲乙任一方有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清算、停業登記、被廢止公司登記或遭他人,或被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有無法清償之虞等情事發生時。
第 2 項 x本合約終止時,雙方應將其所持有之任何對方財產及資料,悉數歸還。
第 3 項 x因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疫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演出全部或部分之節目時,甲方至遲應於演出 前通知乙方是否延期舉辦。
第 4 項 因前項之事由,若雙方決議取消演出,將同時取消演出,雙方互不負有違約責任。惟甲方仍應支付乙方第一期款(簽約金)及第二期款(以已排練次數計),以及乙方為本演出已投入且不可取消之執行成本,乙方於提供有效憑證後得向甲方請求於前開費用。
第 5 項 因本條第3項之事由,若雙方決議取消本次演出,甲方仍應支付乙方第一期款(簽約金)及第二期款(以已排練次數計),以及乙方為本演出已投入且不可取消之執行成本,乙方於提供有效憑證後得向甲方請求於前開費用。如在本合約內仍有檔期安排,則按本合約繼續進行。
第 6 項 x經雙方決議延期舉辦,甲方應於30日內與乙方協議變更演出時間及地點,具體時間地點則由雙方協調後定之,甲方同意尊重乙方原定之工作檔期安排,且甲方同意若延期演出造成乙方額外開支,額外開支部分應由甲方負擔。雙方同意延期展出之費用及合作條件不變,若經雙方協商後仍未能於 日內如期舉辦或合作,則本合約自動終止。
第 十五 條 違約處理
第 1 項 如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所約定之條款,他方得請求違約方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2 項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合約之全部或部分,並得依前項約定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 (1) 款 乙方工作製作物內容與本活動演出前乙方提供之相關文件所載不符,且情節重大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第 (2) 款 乙方假借本活動名義,從事非經甲方同意之商業性販賣、義賣活動或募款者。
第 十六 條 綜合條款
第 1 項 合約修改:
若合約發生變更、修訂、補充、終止,應由雙方以書面行之。
第 2 項 承諾事項:
雙方應秉持善意原則共同商討善後工作,如本合約有變更、修訂或補充之需求,雙方均應依善意與誠信原則彼此互助,全力配合協調處理。
第 3 項 完全合意:
本合約及其附件取代雙方先前任何的口頭或書面之談判、聲明、xx、承諾或合意。
第 4 項 通知:
甲乙任一方有依本合約提供資料或通知他方之必要時,除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均應按本合約所記載立約人之通訊地址寄送。任一方就本合約所載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時,應事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如怠為通知而導致本合約相關資料或通知無法送達或遭拒收、退件時,將以向本合約所載原通訊地址寄出該資料或通知時(得以寄達地郵戳為憑),視為已合法提供或通知。
第 5 項 禁止轉讓: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相關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第三人,或供作擔保。
第 6 項 附件效力:
本合約所有附件構成本合約之一部分,與合約本文有同一效力。如附件之約定與合約本文衝突時,優先適用合約本文之約定。
第 7 項 一部無效:
本合約任何條款或條款部分內容如與法令牴觸或依法被認定無效者,僅該部分無效,本合約之其他條款或條款其他內容仍應繼續有效。
第 8 項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就本合約所生爭執,甲乙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解決。若仍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___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9 項 合約生效及份數:
本合約經甲乙雙方簽署生效,作成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ㄧ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未成年者應請法定代理人簽章)
甲方:
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電子郵件:
電 話:
地 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排練時間表
序 |
事由 |
地點 |
排練場次時間 |
1 |
排練 |
排練室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至 : |
2 |
排練 |
劇場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至 : |
3 |
|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至 : |
(若格數不敷使用,本表可自行增列)
附件二:演出時間表
序 |
事由 |
地點 |
演出場次時間 |
1 |
演出 |
劇場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至 : |
2 |
|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至 : |
(若格數不敷使用,本表可自行增列)
附件三:肖像權授權使用同意書
本人_______(授權人/下稱「乙方」)同意_____(被授權人/下稱「甲方」)於合約期間內以基於存檔、宣傳本活動之目的而拍攝含有乙方肖像(包含靜態及動態影像)、聲音、名字之演出劇照、宣傳照或影片等著作,乙方並同意授權甲方以執行本合約為目的而使用前述甲方所拍攝之影音檔案。
立合約書人:(未成年者應請法定代理人簽章)
甲方:
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電子郵件:
電 話:
地 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