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220101_SD206_T007_1
合同编号:20220101_SD206_T007_1
2022年广东电力零售市场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量交易合同
(xx)
使 用 说 明
一、本范本适用于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在广东电力市场开展的电量零售结算(包括现货与非现货时期),并在电力交易系统进行固化,实现电力交易系统电子化合同全流程管理。
二、本范本第三章交易电量和结算支付部分是开展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电能量结算的依据,该章条款内容是由合同双方根据交易系统提供的量、价字段组合生成零售结算模式,再自动生成表格和文字说明的合同条款。
三、在实施过程中,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会根据市场实际需求适当增加零售结算模式,最大程度满足零售市场需求。
四、本范本仅支持合同双方约定的零售电费结算。完全理解、明白并同意,合同双方一旦根据合同范本签订了零售结算合同,即为无条件确认同意上述使用说明的全部内容,不持任何异议。
五、对于上述使用说明的内容,合同双方已经认真阅读、完全理解、明白并同意,合同双方一旦根据合同范本签订了零售结算合同,即为无条件确认同意上述使用说明的全部内容,不持任何异议。
本零售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粤海中粤(中山)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电力用户
企业编号:T007)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址:xxxxxxxxxxx
x00x,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51550,税务登记号:914420006181251550,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442000196301120534。
甲方联络通讯信息:
联系人:xxxxx邮箱:xxxx.xxxxxxx@xxxx.xxx,手机:00000000000办公电话:076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00x。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山粤海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售电公司编
号:SD206)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公司,具备售电资格,企业所在地址:xxxxxxxx
x00xXx,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05755税务登记
号:91442000MA4UW05755,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420106197109224918。
乙方联络通讯信息:
联系人:xxxxx邮箱:00000000000@000.xx,手 机:00000000000办公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xxx00xXx。
合同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电力交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xx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xx如下: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包括:
2.1.1根据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获取供电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2.1.2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电能量计量数据。
2.2甲方的义务包括:
2.2.1向乙方如实、完整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等用电信息,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2.2.2按电力相关规定与供电企业签署《供用电合
同》,按时缴纳电费,包括:电能量电费、输配电费、政府基金附加费等相关费用。
2.3乙方的权利包括:
2.3.1获得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计量电量数据。
2.4乙方的义务包括:
2.4.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代理服务,做好需求侧管理,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2.4.2向甲方宣传解释相关电力市场结算规则、流程等要求,协助甲方及时签定零售合同、固化零售结算模式。
第三章 交易电量和结算支付
3.1广东电力市场按现货模式运行期间,本合同按照
《广东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以及现货运行有关要求进行结算。广东电力市场按非现货模式运行期间,本合同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进行结算。
3.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逾期未在交易系统进行零售结算数据申报或确认,双方自愿授权交易中心根据电力市场结算细则或结算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开展临时结算,因此产生的纠纷和后果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此外,无论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有关费用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另行约定,交易中心均以甲乙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申报或确认的数据为准。如果双方没有确认,以电力市场结算细则或结算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为准。
3.3甲方购电价格按照政策规定由电能量价格、输配电费、变动成本补偿分摊电费、需求响应分摊电费、峰谷x
x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合同中签订的绝对价模式,约定价格为电能量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各项分摊电费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3.4甲方将合同周期内的总用电量约4000万千瓦时(计量侧为甲方侧)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分月计划交易电量如下表:
年度 | 月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2022 | 电量 | 680 | 520 | 700 | 700 | 700 | 700 |
注:以上分月计划交易电量表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时间自行分解,电量数值保留整数位。
3.5实际交易电量以供电企业电力计量装置采集并推送至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实际用电量为准,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零售模式进行结算(具体量价标准见附录):
(一)现货模式:
1、绝对价机制(具体量价详见附件一)固定价格+市场联动(必选)☑
服务费模式(可选)□ 煤电联动条款(可选)□
备注:
1、甲乙双方需明确各部分结算电量占比、分成比例和分成价格选择(包括日前市场月度综合价、实时市场月度综合价、月度双边协商综合价、月度挂牌综合价、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零售代理售电公司的批发均价、月竞出清 价)。
2、使用峰平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需填写峰平谷不同价格,系统将会自动计算出峰平谷价格比,并校核是否满足国家峰谷比例,校核通过,价格才能生效。
3、使用峰平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需以联动价格作为市场联动部分平段电量结算价格,峰段、谷段价格需乘以约定的峰平谷比例。日前市场月度综合 价、实时市场月度综合价、零售代理售电公司的批发均价包含现货市场批发侧度电分摊单价。
4、对于同一用户同时存在原执行峰谷价格及非峰谷价格的计量点,原执行峰谷价格计量点按照零售合同约定的峰平谷价格结算,非峰谷价格计量点按照合同约定平段电价结算。
5、服务费模式为可选项,选取了服务费模式后,甲乙双方除电能量交易外,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
6、煤电联动条款为可选模式,选取了煤电联动条款之后,甲乙双方电能量交易价格随煤电价格上下浮动。
7、以固定价格结算的电量占比不超过90%,以市场联动价格结算的电量占比不小于10%。
(二)非现货模式:
1、绝对价机制(具体量价详见附件二)
(2)结算模式架构(多选):固定价格+市场联动(必选)☑偏差考核部分(可选)□
服务费模式(可选)□
煤电联动条款(可选)□
备注:
1、甲乙双方需明确各部分结算电量占比、分成比例和分成价格选择(包括月竞出清价、月度双边协商市场均价、月度挂牌市场均价、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零售代理售电公司的批发均价)。
2、使用峰平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需填写峰平谷不同价格,系统将会自动计算出峰平谷价格比,并校核是否满足国家峰谷比例,校核通过,价格才能生效。
3、使用峰平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需以联动价格作为市场联动部分平段电量结算价格,峰段、谷段价格需乘以约定的峰平谷比例。
4、对于同一用户同时存在原执行峰谷价格及非峰谷价格的计量点,原执行峰谷价格计量点按照零售合同约定的峰平谷价格结算,非峰谷价格计量点按照合同约定平段电价结算。
5、服务费模式为可选项,选取了服务费模式后,甲乙双方除电能量交易外,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
6、煤电联动条款为可选模式,选取了煤电联动条款之后,甲乙双方电能量交易价格随煤电价格上下浮动。
7、以固定价格结算的电量占比不超过90%,以价差分成结算的电量占比不小于10%。
8、如对用户进行偏差考核,可选择“按乙方当月总考核电费分摊”或“对甲方偏差电量单独考核”其中一种模式来计算考核费用。
3.6在非现货模式运行期间,如选择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零售偏差考核电费,甲方需于每月1日前向乙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申报下月用电需求电量,乙方需于下月竞价交易需求申报时,根据甲方申报的需求在交易系统中填报,作为甲方承担偏差考核电费的计算依据。
3.7若在合同有效期起算后,甲方未完成广东省电力市场注册,则本合同第三章有关交易电量和结算支付的条 款,自甲方完成广东省电力市场注册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 合同违约和赔偿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4.2违约的处理原则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除外。
4.3违约赔偿
如发生提交虚假信息、停产、变更、退市等行为,影响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4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从违约月起算至本合同有效期截止月,每月按当 月合同用电量×违约月当月合同约定结算价格计算违约金。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解除
5.1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或者经协商一致,双方另行签订新合同,原合同废止。
5.2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 后5个工作日内得到纠正;
(2)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6.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在电力市场行业内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七章 其他
7.1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本合同的签定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意向书、协议和合同。
7.2本合同为通过交易系统签定的电子合同,本合同经双方在交易系统完成电子合同签定流程并加电子印章后生效。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页无正文)
甲方:粤海中粤(中山)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xxx
盖章:
乙方:xxx海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xxxxx:
附录1:现货模式
注:x:平=1.7 谷:平=0.38
固定价格部分: | 价格(厘/千 瓦时) | |||
固定价格名称 | 电量占比(%) | 峰段 | 平段 | 谷段 |
固定价格(1) | 90 | 821.1 | 483 | 183.54 |
注:峰:10:00-12:00,14:00-19:00;谷:0:00-8:00;其余时段为平
市场联动 部分-1: | ||||
市场联动名称 | 电量占比(%) | 电价类型 | 系数 | 浮动值(厘/千 瓦时) |
市场联动-1(1) | 10 | 月竞出清价 | 1 | 0 |
注:1、峰平谷用户平段电量结算价格=(联动价格+浮动值)*系数,峰段电量结算价格=平段价
格*1.7,谷段电量结算价格=平段价格*0.38。日前市场月度综合价、实时市场月度综合价、零售代理售电公司的批发均价包含现货市场批发侧度电分摊单价。2、对于同一企业同时存在原执行峰谷价格及非峰谷价格的计量点,原执行峰谷价格计量点按照零售合同约定的峰平谷价格结算,非峰谷价格计量点按照合同约定平段电价结算。
附录2:非现货模式
注:x:平=1.7 谷:平=0.38
固定价格部分: | 价格(厘/千 瓦时) | |||
固定价格名称 | 电量占比(%) | 峰段 | 平段 | 谷段 |
固定价格(1) | 90 | 821.1 | 483 | 183.54 |
注:峰:10:00-12:00,14:00-19:00;谷:0:00-8:00;其余时段为平
市场联动 部分-1: | ||||
市场联动名称 | 电量占比(%) | 电价类型 | 系数 | 浮动值(厘/千 瓦时) |
市场联动-1(1) | 10 | 月竞出清价 | 1 | 0 |
注:1、峰平谷用户平段电量结算价格=(联动价格+浮动值)*系数,峰段电量结算价格=平段价
格*1.7,谷段电量结算价格=平段价格*0.38。2、对于同一企业同时存在原执行峰谷价格及非峰谷价格的计量点,原执行峰谷价格计量点按照零售合同约定的峰平谷价格结算,非峰谷价格计量点按照合同约定平段电价结算。
价格公式:
日前市场月度综合价=∑(每小时实际用电量*每小时日前出清价格)/月度总实际用电量实时市场月度综合价=∑(每小时实际用电量*每小时实时出清价格)/月度总实际用电量
月度中长期交易综合价为月度集中竞价、月度挂牌与月度双边三个品种的加权平均价格(具体以当月月度交易品种确定)
月度双边协商综合价、月度挂牌综合价为对应品种的加权综合价
零售代理售电公司的批发均价为该用户对应的售电公司的批发侧购电均价(包括年度、月度、现货合约的综合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