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17930912020120214622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17930912020120214622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0】(主) 106 号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的各级负责野生动物(释义一)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或自然保护区(释义二)主管机构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野生动物造成第三者(释义三)人身伤害(释义四)或财产损失(释义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对于下列情况: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死亡或残疾的;
(二)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三)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财产损失的;
(四)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五)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投保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责任进行投保,并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造成同类动物伤害或死亡的;
(二)对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三)对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四)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五)对野养、散放或者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进入自然保护区内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人不用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
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xxx);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
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二)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
第八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五部分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释义七)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收到第三者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八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的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执行补偿原则:
(一)赔偿标准首先按照国家或当地的野生动物相关补偿规定执行;
(二)若没有前款补偿规定,对于财产损失(如农作物、林木、牲畜等损失),按照补偿原则,补偿财产的成本投入;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
在按照上述补偿原则确定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九条 应当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的补偿责任,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补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每次事故的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第九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八)。
第三十六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十一部分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野生动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自然保护区: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的指定区域。自然保护区用于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三、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五、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
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