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证转账(贵金属)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银证转账(贵金属)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的声明
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贵金属现货合约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乙方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贵金属市场的情形,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应按照乙方业务规则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乙方已向甲方充分揭示贵金属现货合约交易风险,甲方已经清楚的认识并愿意承担贵金属现货合约交易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贵金属现货合约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所属的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是交易所的证券类会员,代理甲方在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现货合约交易及资金清算、实物交割等活动。具有相应的贵金属现货合约经纪业务资格。
(二)乙方及乙方所属的证券公司具有开展交易所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贵金属现货合约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及乙方所属的证券公司遵守贵金属现货合约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的签约及功能开通
第三条、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即甲方通过乙方的贵金属交易客户端等委托渠道
(具体委托渠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在贵金属资金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条、 甲方在开通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前,应按照乙方要求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金属现货合约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在交易所开立交易账户,并在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并在乙方处登记该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甲方(自然人)应按照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提供相关资料,并通过乙方营业场所、网上营业厅等渠道(具体服务渠道由乙方安排)办理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开通手续。
第六条、甲方(机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或由授权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其公章),按照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到乙方办理银证转账
(贵金属)业务开通手续。
第七条、甲方须先在乙方处办理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的开通手续,在乙方处办理完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后,甲方应及时持本协议及结算银行规定的开通材料按照结算银行业务规则办理银证转账(贵金属)开通手续。
第八条、甲方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甲方应尽可能在乙方及结算银行处开通多种银证转账(贵金属)方式(以乙 方和结算银行实际提供的为准),并熟悉在乙方和结算银行发起的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操作流程,在某单一方式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采用其它方式进行转账交易。
第三章 保证金划转
第十条、 甲方通过结算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时,应遵循结算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乙方、结算银行规定的有效转账时段内进行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规定,对转账开放时间加以调整,乙方通过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或贵金属交易客户端就转账开放时间调整事宜予以公告即视为乙方已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遵守乙方银证转账(贵金属)的具体规定。乙方有权更改转账限 额、转账次数、转账开放时间,并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或贵金属交易客户端公告。甲方转账金额必须在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或贵金属资金账户可取资金额度内,超过相 应额度而导致资金无法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时间和收费标准以结算银行的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甲方可通过贵金属交易客户端等乙方指定渠道查询甲方贵金属资金账户资金余额。若甲方对其贵金属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有异议的,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甲方承诺:通过甲方委托的结算银行向乙方发送的任何指令均已经甲方与结算银行协商一致,即乙方有理由相信对于甲方委托的结算银行发来的任何指令,均已获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依据该指令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贵金属资金账户进行的任何处理,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因银证转账(贵金属)交易差错等原因致使甲方贵金属资金账户中资金不当增加的,甲方不得动用相关不当增加的资金,且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相应的资金。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甲方在结算银行办理账户挂失、口头挂失、冻结等业务期间,银证转账
(贵金属)业务功能将自行中止;待甲方银行结算账户恢复正常后,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功能将按照结算银行的有关流程恢复。
第十七条、甲方需变更结算银行、银行结算账户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必须持相关材料 先到乙方处进行申请并办妥变更手续后,再到结算银行根据其规则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果结算银行有特殊业务要求的,甲方还应同时遵循结算银行的业务规则。
甲方变更结算银行的,自乙方受理甲方提交的变更结算银行申请之后直至重新成 功指定结算银行之前,不得发生贵金属现货合约买卖交易和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
甲方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自乙方受理甲方提交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之后直至重新成功绑定银行结算账户之前,不得发生贵金属现货合约买卖交易和银证转账
(贵金属)业务。
甲方未按乙方业务规则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手续而自行注销其银行结算账户的,自甲方银行结算账户注销之日起,乙方中止为甲方提供银证转账(贵金属)服务,直 至甲方按照乙方和结算银行业务规则办理完毕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业务;甲方注销银行 结算账户并同时撤销银证转账(贵金属)关系的,本协议终止,甲方应按乙方和结算 银行业务规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的撤销申请手续
(一)甲方(自然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银行借记卡,先至结算银行办理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解约,再到乙方的营业场所办理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撤销手续。
(二)甲方(机构)可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由授权代理人持有效身份 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其公章),先至结算银行办
理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解约,再到乙方的营业场所办理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撤销手续。
(三)结算银行有特殊业务要求的,甲方还应同时遵循结算银行的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终止本协议并通知甲方:
(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注销贵金属资金账户手续。自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银证转账(贵金属)指令。
第二十条、如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与结算银行之间的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关系终止的,本协议立即终止,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将在其网站或贵金属交易客户端上公告。后续处理安排由乙方公告,在此情形下,甲方应接受乙方的业务安排。
第二十一条、甲方终止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之前,不得将本业务对应的贵金属资金账户销户。
第二十二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撤销其在乙方的贵金属资金账户,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甲方或其相关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乙方可采取包括关闭账户、中止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以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限制交易等在内的必要的反洗钱控制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在办妥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手续后,应牢记密码并注意保密,同时应不定期进行修改。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凡是使用密码或数字证书(如有)进行的转账业务,均视为甲方所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数字证书(如有)等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甲方应第一时间按照乙方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挂失、密码重置等相应手续。由于甲方对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因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所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甲方贵金属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有挂失、销户或被依法冻结等情况;
(二)因甲方贵金属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密码被锁定、甲方数字证书被冻结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
(三)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四)银行结算账户或贵金属资金账户已正常销户;
(五)因甲方委托的结算银行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解除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合作,而造成的损失;
(六)甲方在规定业务时间之外下达指令的;
(七)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或延误;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甲方所承担的风险;
(九)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
(十)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其他乙方无法控制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已与甲方委托的结算银行签订了银证转账(贵金属)业务合作协议,共同为甲方提供银证转账(贵金属)服务,甲方对该合作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各方的权 利、义务、责任均已知悉,且甲方将与其委托的结算银行签署银证转账(贵金属)相 关协议。甲方确认,甲方与其委托的结算银行的任何纠纷、争议由其另行与结算银行 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业务规则变更的,乙方有权直接变更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变更后的业务规则及条款优先适用。乙方有权通过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贵金属交易客户端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形式变更业务规则及协议,并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贵金属交易客户端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布后生效,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业务的,视同接受变更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本业务,但在申请终止本业务之前的甲方行为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乙方营业场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或贵金属交易客户端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如果以书面方式签署,甲方为法人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甲方为自然人的,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乙方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如果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当甲方在乙方非柜面渠道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时,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与其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且甲方不得否认其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