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0747-1960SCCXA005)
河北省
京沪高速公路 2019 年xx、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日常养护工程
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0747-1960SCCXA005)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招标代理: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
禁止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严厉打击招投标领域涉黑涉恶行为诚信自律 遵纪守法
违法必究
使 用 说 明
一、本招标文件以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特点编制而成的项目专用本。
二、本招标文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评标办法”正文,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补充、细化和完善。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是由《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以及本项目专用文件共同组成的,投标人应将两者结合起来阅读、理解和使用。
四、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以相同序号标识的内容,由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的要求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使用。
五、招标文件中未注明为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目 录
第 一 卷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6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97
第 二 卷 100
第六章 图纸(无) 101
第 三 卷 102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03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29
第 四 卷 161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2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河北省京沪高速公路 2019 年xx、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日常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x招标项目河北省京沪高速公路 2019 年xx、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日常养护工程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2018] 321 号文件批复并批准实施,招标方案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招投标中心核准,核准文号:冀交招核字[2018]E248 号,项目业主为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通行费收入,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双信封形式,合理低价法。
2.1 建设地点:京沪高速公路河北段。
2.2 工程规模:河北省京沪高速公路 2019 年xx、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日常养护工程:
京沪高速公路青县至xx段起于津冀省(市)界的青县流河镇东,向南经沧州市的青县、沧县、泊头、南皮、东光、xx,止于冀鲁省界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40.999Km。
京沪高速公路 2019 年xx、路面、沿线设施等日常养护工程主要包括xx、路面、沿线设施等日常养护。
京沪高速公路 2019 年绿化日常养护工程主要包括中分带、边沟、边坡以及互通区的植物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修剪、整修树池、除草、割草割除紫穗槐、死苗补植,另有部分边沟边坡清捡垃圾和疏通泄水槽等。
2.3 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 3 月,计划工期 16 个月。
2.4 招标范围:河北省京沪高速公路 2019 年xx、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日常养护工程,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
2.5 标段划分:4 个标段。1 标段:k150+000-k197+000 段日常养护工程;2 标段: k197+000-k232+000 段日常养护工程;3 标段:k232+000-k266+000 段日常养护工程;4 标段:k266+000-K298+999 段日常养护工程。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满足本公告附件 1 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3.4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 4 个标段均递交投标文件,但只允许中标 1 个标段。招标人将通
过抽选的方式按照均衡分布的原则随机确定其所参与的标段。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6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7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年 02 月 02 日至 2019 年 02 月 15 日,每日上午 09:00时至 12:00 时,下午 12:00 时至 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在线报名,并在线支付招标文件费,线上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无需现场持单位介绍xx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须购买本项目 4 个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含参考资料),1 标段:每套售价 1500 元,2~4 标段:每套售价 0 元;
售后不退。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年 03 月 20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8 时 30 分至 9 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26 开 标室(xxxxxxx 0 x)。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河北省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系统》中成功缴纳文件费的回执(若开标现场查验投标单位与网上报名信息不符或未在网上下载文件,该单位将不准入围标段抽选)。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委托代理人未按后述规定到场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标段抽选
招标人定于 2019 年 03 月 20 日 09 时 30 分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26 开标室举行标段抽选仪式,按照均衡分布的原则随机抽取所投标段(根据投标人总数,依据标段顺序确定参与抽选的标段,每个标段依次分配产生投标参与人,直至所有投标人分配完毕)。已报名投标单位,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复印件一套);投标人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复印件一套),准时参加抽选。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或逾期未到的,视为放弃随机抽选标段资格。
所递交的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当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原件内容保持一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入围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只接受递交顺序前四名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标段抽选,其余的不再参加本项目标段抽选。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xxxx://000.00.000.000:0000/)、 “河北交通招投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河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
招 标 人:xxxxxxxxxxxx
x x:x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联系人:武信
电 话:0317-5634079传 真:0317-5637888
招标代理: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X0 xxxxx 00 xxxxx:000000
联 系 人:xxx、xx
电 话:010-59369623 18911319623
传 真:010-59369136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 0.xx
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附件 2、评标办法
附件 3、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
附件 4、投标人标段随机抽选规则与程序
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
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 具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二类甲级资质(具有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二类甲级资质的外省企业须到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为本标段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以及为申请本项目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 100 万元(营运 资金以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年末数计算)。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业绩要求 |
近 3 年内(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以交工日期为准)至少独立完成 1 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业绩。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
投标人在过去 1 年中(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曾在公路工程中违约而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岗位 | 数量 | 资格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1 | 工程师职称 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近 3 年内(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以交工日期为准)担任过一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 或项目总工的工作经验。 |
附件 2: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x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双信封形式。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 标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近三年内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要求的业绩合同 额进行排序,业绩合同金额高的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提出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14)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中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三证合一的除外)、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所附资料的信息与网站查询结果一致);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 列 内 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10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 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 | 评标价 | 100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2; 其中: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2;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1。 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3.5.1 | 不适用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
附件 3: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标人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注:投标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相关投标均无效。
附件 4:投标人标段随机抽选规则与程序
一、标段随机抽选规则
参与标段随机抽选的各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标段随机抽选活动在招标人的主持和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由公证机关对全过程进行公证 ,招标人做好影像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用于标段随机抽选的器具由招标人提供;
(四)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纪律,确保标段随机抽选活动有序进行;
(五)投标人对标段随机抽选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作好记录。二、标段随机抽选活动投标人参与资格的确定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才能取得标段随机抽取的资格。
(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复印件一套);投标人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复印件一套)。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标段随机抽选的资格。所递交的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当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原件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间对本项目所有 4 个标段均完成报名、缴费购买并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及
相关资料,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对本项目所有 4 个标段均递交了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标段随机抽选的资格。
三、标段随机抽选的程序
(一)招标人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编号: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向投标人发放编号卡。编号卡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编号、开标时间等内容。
(二)确定标段随机抽选代码球
用抽选器具随机确定抽选代码球一套,作为本次标段抽取活动的代码球。
(三)标段随机抽选投标人代码号
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证人员核对投标人数量和代码球,数量和代码一致后按照投标人编号,由抽选器具随机产生每个投标人的代码号。
(四)随机抽选各标段的投标参与人。
1、第一轮抽选各标段的第一名投标参与人,第二轮抽选各标段的第二名投标参与人,依此类推。
2、根据投标人总数,依据标段顺序确定参与抽选的标段,每个标段依次分配产生投标参与人,直至所有投标人分配完毕。经抽选,如出现不足三家投标人的标段,招标人将另行组织该标段的招标。
3、如果遇到随机抽选器具发生故障,导致标段随机抽选过程中断时,招标人应及时宣布发生故障之前的标段随机抽选结果有效。宣布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理随机抽选器具,并请投标人代表、公证人员、监督人员三方对故障发生情况进行书面确认。故障排除或更换随机抽选器具后,招标人应宣布继续后续的标段随机抽选活动。
4、当同一标段先后抽取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时,先抽选的投标人获得该标段投标参与权,将后抽选的投标人代码号放回抽选器具后重新抽选该标段下一名投标参与人。(注:适用于多个标段)
5、当抽选的投标参与人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存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时,不得在本标段参与投标,将抽选的该标段投标人代码号放回抽选器具后重新抽选该标段下一名投标参与人。(注:适用于已经确定监理单位的项目)
当投标人家数超出随机抽选器具最大容量时,招标人将采取分组的方式进行抽取。
四、标段随机抽选结果的确认
标段随机抽取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当场宣布标段随机抽选结果,抽选结果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公证人员签字确认。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在记录表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抽选结果。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 地 址:沧州市九河西路农科院东 200 米联系人:武信 电 话:0317-5634079传 真:0317-563788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0层联系人:瓮龙滨、xx 电 话:010-59369623 18911319623 传 真:010-59369136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河北省京沪高速公路 2019 年xx、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日常养护 工程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x沪高速公路河北段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通行费收入,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 3 月,计划工期 16 个月。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负责人要求: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关联情形 | 无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 (5)修改为: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修改为: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5 |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不适用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 前提出问题 | ■不适用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6 天前 |
形式:书面形式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 形式 | 书面形式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书面形式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 形式 | 书面形式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书面形式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修改为: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施工组织设计 (5) 项目管理机构; (6) 资格审查资料; (7) 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 (1) 报价函;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 1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226 万元;2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205 万元; 3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218 万元;4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188 万元。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有 合同谈判时对不xx报价进行调整。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参与本项目所有 4 个标段的投标,但投标保证金仅须递 交 1 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5 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或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平台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石家庄营业管理部账 号:21160041002019012952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到账时间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汇款时请注明资金用途,以便查对核实。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处缴纳及退还保证金电话:0000-00000000)。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内商业银行。 |
3.4.3 | 退还投标保证金 | x款修改为: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 a.未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 b.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 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 | (3) 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函的要求 向招标人提交有关材料;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5)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 要求 | ■无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修改为: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 (并加盖单位章)、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三证合一的不用提供)。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非投标人出具的交(竣)工验收材料)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表” | 2017 年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表 | x款细化为: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 |
3.5.3 | 近年发生的类似项目 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本款修改为: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如果有)和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如适用,需实质性响应交通部令 2004年第 3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或交公路发[2010]65 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如近 3 年来(2016 年 1 月 1 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来证明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
3.5.4 |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 修改为: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和“投 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
3.5.5 |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等复印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复印件(非投标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或交(竣)工验收材料)。 如项目负责人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 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投标人须保证以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评审期间,将对相应网页截图进行核查,网页截图须与网页显示一致, 否则相关证件将不予认可。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3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1 份 U 盘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含投标人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和.doc 格式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其他要求:无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无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 招标人地址:沧州市九河西路农科院东 200 x 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 2019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封套:招标人名称: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 招标人地址:沧州市九河西路农科院东 200 x 标段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 招标人地址:沧州市九河西路农科院东 200 x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726 会议室(石家庄市石清路 9 号)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时间和地点:另 行通知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是否到场有异议的,应在各投标人代码号产生前由异议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当场提出,过后招标人将不再受理。 (4)按照“投标人标段随机抽选规则与程序”随机抽选投标参与人;投标人对标段随机抽选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招标人 将当场作出答复,并作好记录。 (5)按照抽选的先后顺序当众对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参与人名称、保证金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公证员在抽取记录、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公证人员致公证词; (8)开标会议结束。 |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报 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自然摆放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组建时间:评标委员会在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前按有关规 定组建。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交通招投标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
7.2 | 评标结果的异议 | x款补充: 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异议的,异议材料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联系方式: 0317-5634079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5 |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形 式 | 书面形式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公告期限:3 日 公告的其他内容:无 |
7.7.1 | 履约担保 | ■要求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履约担保金额: 10%×签约合同价 出具履约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内商业银行。 如采用现金担保,应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经招标人同意,可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履约担保的格式与招标文件 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招投标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路 462 号 电话:00000000000 (移动电话) 传真:0000-00000000 邮编:050070 监督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工程派驻纪检办公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 509 号 电话:00000000000 (移动电话) 0000-00000000(固定电话) 邮编:050051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信贷证明的要求 | x款补充: 如果投标人认为其资金能力不够充足,应提交一份商业银行开具的信贷证明。信贷证明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原件不退还)。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 同,但不得更改招标文件提供的银行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
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 具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二类甲级资质(具有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二类甲级资质的外省企业须到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为本标段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以及为申请本项目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 100 万元(营运 资金以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年末数计算)。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业绩要求 |
近 3 年内(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以交工日期为准)至少独立完成 1 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业绩。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
投标人在过去 1 年中(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曾在公路工程中违约而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岗位 | 数量 | 资格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1 | 工程师职称 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近 3 年内(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以交工日期为准)担任过一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 或项目总工的工作经验。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定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招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容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招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 U 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
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固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
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
标人的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1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
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
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
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
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招标人在本章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招标人在本章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
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施工抽选记录表
抽选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标段 | 序号 | 投标参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 | 备注 |
1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
第四名 | ||||
第五名 | ||||
...... | ||||
...... | ||||
4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
第四名 | ||||
第五名 | ||||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公证: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 工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 (元) | 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
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
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附件 1、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x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双信封形式。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 标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近三年内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要求的业绩合同 额进行排序,业绩合同金额高的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提出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14)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中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三证合一的除外)、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所附资料的信息与网站查询结果一致);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 列 内 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10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 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 | 评标价 | 100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2; 其中: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2;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1。 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3.5.1 | 不适用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
x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
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xxxxxxxxxxxx x x:xxxxxxxxxxx000x x x:000000 |
2 | 1.1.2.6 | 不适用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3 个月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发包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3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不适用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不适用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 |
13 | 15.5.2 | 不适用 |
14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 万元或根据发包人指令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2 份纸质文件,以及电子文档 1 套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6 | 19.7(1) | 保修期: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范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为 3‰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以及根据本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充和细化。
1.1 词语定义
第1.1.1.1修改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3.2 本款补充:本项目不单独委托监理工程师,由养护工区指派项目工程师负责本项目的质量、计量、工期等监督工作。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10 其他义务
(1)本目删去文中“(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内容;
(3)文末补充: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
〔2016〕4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承包人应及时兑付聘(雇)用职员或工人的工资,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劳务情况进行核查,承包人应予配合。
(4)不适用。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在接到开工令后 7 天内应制订工地规则并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告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并应予以遵循。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下列方面的内容:
a.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b.安全防卫措施;
c.工程安全措施;
d.xx施工管理措施; e.环境卫生制度;
f.防火措施(消防、内保、防盗措施及制度); g.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措施; h.交通组织管理办法;
i.发包人要求的其它制度、办法。
以上措施要依据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xx〔2011〕575 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 2015 年 11 号令)等其他国家、河北省制定的有关法规法律和办法。
4.3 分包不适用
4.4 联合体不适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修改为: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在合同文件中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稳定。未经项目工程师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若确实需要替换,需经项目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承包人本单位不低于招标文件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替换且每个岗位只允许更换一次,同时发包人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
22.1 款的相应规定执行。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x款补充 4.9.1:
(1) 本项目交工验收以前的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资金转移、挪用、截流活动。
(2) 积极接受和配合发包人及其委机构的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
(3)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转移、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11 不利物质条件文末增加:
4.11.1 文末增加:由于本项目在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上施工,投标人应已充分考虑因交通管制、保障任务、交通事故、恶劣天气、路政、交警等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以及当地百姓的干扰、上下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影响等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而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设备调运频繁、交通管制、限载、分流等发生的费用以及 U 转车、超时车等特殊情况、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输车辆商业保险产生的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人所报工程量清单相关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再为此支付费用或接受索赔。
为了保证本项目在工期内顺利完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夜间进行施工。另招标人不提供水、电,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发包人有权调整养护施工段落,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不再另行增加。
补充 4.14 款
4.14 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项目所涉及的所有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x款补充第 9.2.8 项(4)细化为
(4)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xx〔2011〕575 号)及国家和相关部委、河北省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
增加第 9.2.12 项:
施工过程中(包括材料运输、施工作业等)严禁人货混装。增加 9.2.13 项
9.2.13 施工人员上路施工必须穿全套反光标志服,如未按规定着装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 200
元以上的违约罚金;施工车辆除本身指示灯外,应加装爆闪灯,无爆闪灯禁止上路施工。
10.1 合同进度计划
x款末增加: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考察工程现场,组织进行施工复测,结合工程自身的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干扰、环境保护、施工季节等特点,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1)以河北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30年的平均降水天数和平均降水量为标准;
(2)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降水量与(1)所指的年平均降水天数、平均降水量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无。
13.工程质量
第 13.1.1 项细化为:
本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体系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河北省交通厅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质量应符合《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日常养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x款约定为:合同执行期内(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发包人在承包人中期支付是暂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中期支付应付金额的1.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承包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工程交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在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网站刊 登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公示》10 个工作日后,若无争议,发包人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河北省京沪高速公路管理处精细化管理制度计划篇工程管理支付细则》(HBGS-JHC-JHTJ-ZD007)
18.3 验收
x沪(河北段)高速公路维修保养通知单
管养单位:沧南工区 编号:
维修部门 | 维修期限 | ||
维修内容数量 | |||
质量要求 |
签发人: 签发日期:
注:维修内容数量一栏中要填写工程位置、内容、数量。
京沪高速公路维修保养日志
管养单位:沧南工区 编号:
维修部门 | 日期 | 天气 | |||
维 修 内 容 |
检查人: 负责人:
注:每日维修内容一栏要填写工程内容、位置、数量、材料等。
京沪(河北段)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验收单
管养单位:沧南工区 编号:
维修保养单位: | |
施工日期 | 至 |
工程内容: 施工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验收结果: 验收人: 年 月 日 |
x沪管理处施工安全检查表
管养单位:沧南工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施工项目及内容: | |
安全检查情况描述: 施工标志摆放正确(是、否) 施工人员着标志服、标志帽(是、否) 施工程序符合安全作业规程(是、否) 施工车辆有明显施工作业标志(是、否)施工车辆安全行驶(是、否) 危险段施工及有危险工作保护措施(是、否)施工现场有安全管理员(是、否) 设备操作是否符合《养护设备安全操作实施细则》(是、否)设备操作是否符合《养护设备操作实施细则》(是、否) 其他情况: | |
对出现安全隐患处理意见: | 对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安全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施工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大、中修、专项、日常养护工程,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进行。
2. 安全检查情况描述可根据现场实际进行调整。
京沪管理处养护工程环境检查表
管养单位:沧南工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施工项目及内容: |
环境检查情况描述: |
对环境生产的隐患情况: |
整改情况: |
检查人: 施工现场负责人:
第 18.3.2 项补充:工程验收需业主方、施工方共同实施。发现不合格工程立即责令整改。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2.1.1 第(4)款修改为“承包人连续 2 周未能按周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本项(10)细化为:
(10)承包人违约 4.1.10(3)款规定;
(1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款补充:
22.1.2(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按以下规定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违反 22.1.1(1)、(6)款,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扣除承包人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违反 22.1.1(2)款,承包人必须按项目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将离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进场,同时可课以 1000 元违约金。
违反 22.1.1(3)款,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清除不合格工程,发生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同时可对原承包人课以 1000—2000 元违约金。
违反 22.1.1(4)款,发包人有权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或者将本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并追究原承包人责任。
违反 22.1.1(5)款,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同时可对原承包人课以 1000—2000 元违约金。
违反 22.1.1(7)款,发包人按照 1000/天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或按照 22.1.1(4)款处理。
违反 22.1.1(8)款,发包人有权为承包人租用设备,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课以以下违约金,主要管理人员和科技骨干每人每天 1000 元,关键施工设备根据类型每台每天 1000—
2000 元。
违反 22.1.1(9)、(10)款,项目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向项目工程师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按每处每次课以 500—1000 元违约金。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人员的,每次视情节向承包人处以500—1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达1万元按22.1.3款处理。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按每人次2000元课以违约金,且项目负责人只允许更换一次。
增加22.1.1(11)
22.1.1(1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到达指定地点,如未按时到达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课以1000元以上的违约罚金。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诉讼机构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以下文件作为合同专用条款的附件,在本项目中使用,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其费用,含于报价中。如有新办法颁布或实行,发包人将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各单位应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目录
附件:
目 录
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
附件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
(暂行)》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2〕576 号)
附件 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落实厅党组“十公开”制度“三延四拓”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高养〔2013〕668 号)
附件 4: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印发《关于高速公路养护机械化指导意见》的通知(冀高养〔2010〕717 号)
附件 5: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高养〔2017〕 1298 号)
附件 6: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高养
〔2017〕1447 号)
附件 7: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高养
〔2017〕994 号)
附件 8: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高养〔2016〕986 号)附件 9:《关于印发防汛保畅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冀高养〔2017〕491 号)
附件 10:《养护工程“十公开”实施细则》(冀高养〔2010〕803 号)
附件 11: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的通知(冀高养〔2012〕 456 号文)
附件 12:《DB13 T 1018-2009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件 13: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的通知》
附件 14: 《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日常养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附件 15: 《河北省高速公路京沪管理处日常养护外协队伍管理办法》
注:以上文件作为合同专用条款的附件,在本项目中使用,若在执行过程中有变动,以新版为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包括 等内容。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
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采取扣除违约金的,扣除金额根据违规情节扣除 500-5000 元,在计量支付中扣减。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 员 | 资格标准 | 最低数量要求 |
质检工程师 | 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工作经验 5 年,从事类似工程 3 年经验。 | 1 |
计量工程师 | 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工作经验 5 年,从事类似工程 3 年。 | 1 |
安全员 | 工作经验 5 年,从事类似工程 3 年经验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 1 |
注: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中标人进场主要机械设备和检测仪器必须满足工期要求,满足实际现场施工需要。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
名) 为 (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
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全称)(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 约 保 证 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会有变化,但不论某一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多少均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执行,不做任何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新增某个工程子目,而且该工程子目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并未存在时,其单价的确定由发包人参照类似工程子目,采用内插法计算来确定,由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要求和养护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设备调转的频繁性和效率降低以及停滞而发生的费用。
(4)不确定量项目的施工,经发包人、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签认后,予以计量和支付。
1.4 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 “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3.其他说明
3.1 根据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施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车辆应按规定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投标人报价单价应充分考虑该部分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