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xxxxxxxx 00-0 x延伸段自強路道路新闢拓寬改善工程用地需要,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內等 16 筆土地,合計面積 0.368500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
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並經宜蘭縣政府 109 年 6 月 17 日府建管字第 1090097898 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宜蘭縣政府 109 年 6 月 24 日府農務字第
1090103569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宜 30-3 線延伸段自強路道路新闢拓寬改善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內等 16 筆土地,合計面積
0.3685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屬非都市土地,並已依該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本案工程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面積為 0.545400 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之總面積 89.16%,已儘量避免使用私有土地及儘量使用無計畫使用之公有土地,且本案為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之 1 規定。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1.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公路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2.本案為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之1 第 4 項但書規定得徵收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情形。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奉交通部 108 年 8 月 6 日交路(一)字第
1088600413 號函核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
(104-111)計畫」辦理。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道路工程,西起國道 5 號側車道,東至龍德工業區,新闢拓寬
道路長度共計 495 公尺,計畫道路寬度 15 公尺,其中拓寬路段,係
將原有 8 公尺自強路拓寬為 15 公尺,拓寬長度約 135 公尺,拓寬後可改善龍德工業區連外道路瓶頸路段,降低交通安全風險;另外新闢路段,係將自強路向西延伸至國道 5 號側車道,開闢寬度 15 公
尺,長度約360 公尺;新闢xxx,xxxxxxx0 xxxx及省
x台 2 線,且本路段為龍德工業區主要進出動線,無其他更優(替)選路線,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提供便捷聯外交通運輸服務,提升道路服務品質,縮短交通時間,保障用路人安全,並促進地區產業發展,故範圍內私有土地必須取得,始能達成改善交通之計畫目的。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道路規劃設計階段業依地區交通及地方民意需求,考量現地狀況、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及道路新闢拓寬之效益,除部分農業用地坐落於本案工程範圍內,已避開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並儘量利用xx公有土地。工程範圍內所需徵收之土地均為工程建設必須
使用之土地,已達必要之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為完整xxxx 0 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勘選以原路拓寬及延伸新闢方式,係徵收私有土地最少方式,且本路段為龍德工業區主要進出動線,已無其他更適當之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係道路新闢拓寬工程,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xxxxx,0.xx,0.xxxx,0.xx,0.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評估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工程係屬永久使用地面之交通事業,且並非穿越性質,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需要,故本案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租用:因本工程係屬永久使用之公用建設,為利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要,故本案用地不宜以租用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工程未來係作為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且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
4.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土地 所有權人願意以無償捐贈方式提供土地。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目前經管之土地係屬公務或公共用土地,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
,因此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綜上,本府於 109 年 5 月 7 日(上、下午 2 場)、109 年 5 月 22 日(上
午 1 場)共召開 3 場協議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與土地所有權人先行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其中冬山鄉香城段 410-1 地號、 555 地號 2 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價購方式讓售
土地與本府,故該 2 筆土地排除於本案徵收範圍。其餘土地因與所有權人協議不成,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係為改善龍德工業區連外道路瓶頸路段,降低交通安全風險,健全地區東西向路網功能。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詳如附件二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有建築改良物(圍牆、電動不銹鋼門、烤漆版頂鋼架等)、農作物(水稻、果樹、喬灌木等),均列入徵收,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北側現況為農田,種植水稻,南側現況亦為農田,種植水稻外尚有菜園、苗圃及喬灌木,東鄰龍德工業區,多做廠房使用,西接國道 5 號側車道,做道路使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
措施:
無,徵收土地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11 月 11 日、 109 年 1 月 14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宜蘭縣政府、冬山鄉公所、東城村及大興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聯合報)及張貼於宜蘭縣政府網站,並於 108 年 12 月 6
日、109 年 3 月 6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及張貼
於宜蘭縣政府網站證明等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1 月 14 日、109
年 3 月 30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宜蘭縣政府、冬山鄉公所及東城村、大興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宜蘭縣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宜蘭縣政府網站等文件影本。
(四)已於 109 年 3 月 6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12 月 6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109 年3 月30 日府交工字第1090051376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附件四)。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9 年 4 月 24 日府地用字第 1090066700A、B 號及 109 年 5
月13 日府地用字第1090076663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含繼承人)協議,並檢附用地取得協議說明資料、市價說明(含鄰近地區最近 1 年買賣案例分佈圖)、協議價購(土地、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清冊、協議價購同意書及xx意見書等,於 109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 時及下午 2 時)、109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 時)假本府文康中心及本府地政處用地科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含繼承人)協議。
1.協議會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及戶政、稅捐查得案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地址,予
以投遞寄送,均已合法送達。本案參加開會者之xx意見,除經本府各各單位代表現場說明外,亦記載於會議紀錄中,除土地所有權人xxx等人於協議會現場提出書面與口頭xx意見外,其他所有權人(含繼承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2.本案土地所有權人xxx等 6 人死亡未辦繼承,其中謝○枝、x
xx、xxx、xxx、謝○同等5 人,本府除以戶役政系統查詢繼承人及繼承人最新住址外,另於 109 年 3 月 11 日以府地用字第 1090039929 號函請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查復謝○枝等 5 人之繼承人及繼承人戶籍資料,該所於 109 年 3 月 17 日以冬鄉戶字第 1090000541 號函提供戶籍資料,本府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及最新地址通知相關繼承人協議及xx意見;另土地所有權人藍○勝於 109 年 3 月 25 日死亡,本府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及戶役政系統查詢繼承人及繼承人最新住址通知該等繼承人協議及xx意見;又本府於 109 年 7 月 29 日以府地用字第 1090123232 號函請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查復謝○枝等人最新住址或聯絡資料,該分局於 109 年 7 月 30 日以宜分稅羅字第 1090224929 號函提供相關土地納稅義務人之通訊地址,核與本府通知協議及xx意見之地址相符,均已合法送達。
3.對於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繼承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本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於 109 年 6 月 5 日以府地用字第 1090091529A、B 號公告以「登記名義人及其之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如公示送達公告影本),繼承人已查明無誤。
(二)本案經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結果:
1.本案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共有香城段 410-1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謝○廷及香城段 555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xxx等 2 位同意協議價購,合計面積 0.215000 公頃,其用地協議價購比率達 36.85%。
2.其餘協議不成之原因:香城段 411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謝○壽無法於
期限內塗銷xxx、xxx等 2 人之預告登記,致協議不成立。其餘未出席會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出具價購同意書,亦無提出任何xx意見,致終未能達成協議。另香城段 410 地號土地有
謝○枝等 6 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另謝○波等 15 人之權利狀態為
公同共有,因繼承人數眾多且產權複雜,無法於期限內辦竣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致終未能達成協議。
3.另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因改制及價購作業程序繁瑣未於期限內出具價購同意書,亦無提出任何xx意見,致終未能達成協議。
以上未能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土地,本府爰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法申請徵收。詳如后附協議通知文件、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三) 本案協議價購市價之取得,係參考本縣羅東地政事務所蒐集近期xx土地買賣案例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實價登錄資訊,經蒐集及分析買賣案例,並綜合考量整體環境及不動產市場變動情形、毗鄰道路狀況、土地使用編定類別、交通可及性、地形坵塊方整等影響地價因素後,訂定協議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工程未涉及原住民土地。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內僅拆除圍牆、電動不銹鋼門、烤漆版頂鋼架等,不影響居住,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本工程業經交通部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計畫」執行,配合建設全島便捷交通網之整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系統的構想,並配合重大經貿開發地區建設計畫之聯外道路系統,中央政府協助地方建構完善路網、改善區域產業運輸效能,藉由瓶頸路段的改善、高快路網的延伸、交流道聯絡道系統的銜接縮短行車時間及距離,提升公路運輸能量與服務品質,以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12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22,651,40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21,967,701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683,699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25,000,000 元(中央補助款 18,984,000 元,宜蘭縣政府配合款 6,016,000 元),所列預算足敷支應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1.編列於宜蘭縣政府 109 年度交通建設–充實交通建設–充實交通建設–設備及投資項下支應。
2.本案徵收市價業經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9 年第1 次會議評定,且所籌措之經費足敷支應。
需用土地人:宜 蘭 縣 政 府代 表 人:縣 長 林 姿 妙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社會因素 |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 本案工程用地位於冬山鄉大興村東城村,xx受影響人口依據冬山鄉戶政事務所資料(109 年 6 月底)分析,大興村總人口數為 1,001 人,年齡結構 0~19 歲人口計 141 人占 14%,20~39 歲人口 280 人占 28%, 40~59 歲人口 282 人占 28%,60~89 歲人口 236 人占 23%,90~99 歲人口 62 人占 6%:東城村總人口數為 1,669 人,年齡結構 0~19 歲人口計 293 人占 18%, 20~39 歲人口 463 人占 28%,40~59 歲人口 498 人占 30%,60~89 歲人口 333 人占 20%,90~99 歲人口 82人占 5%,直接受徵收影響土地計 18 筆,其中 9 筆屬農田水利會所有水利用地,9 筆私人土地,土地所有 權人約計 51 位。 |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 本案冬山鄉自強路新闢拓寬工程,用地北側現況為農田,種植水稻使用,南側現況亦為農田,種植水稻、菜園、苗圃及喬灌木使用,東鄰龍德工業區,西接縣道 191 線(國道 5 號側車道),未對於居住民宅辦理拆遷,不致影響人民居住權益,新闢拓寬道路改善交通路網,促進地區整體發展,可有效提供便捷聯外交通運輸服務,改善當地居住環境,對其周 圍社會現況並不致產生太大影響。 | |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 本案拓寬工程未徵收人民居住之民宅,當地居民無需辦理搬遷,查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情形,另本案徵收計畫完成後,辦理道路拓寬工程便捷交通,對該區域產業發展有實質助益,應可增進就業機會,提昇區域人民所 得,進而改善xx地區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 | |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 x工程係為道路新闢拓寬,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4 月 8 日環綜字第 1080008957 號函)認定本案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道路施工時將依相關規定作好空氣及水污染防治,長期而言不致污染當地環境,對於xx居民之健康風險影響程度輕微。另改善龍德工業區連外道路瓶頸路段,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保障用路人降低交通安全風險。 | |
經濟因素 | 1. 徵收計畫對稅收之影響 | 本案工程為連結國道 5 號側車道及省道台 2 線,建構自強路路網功能,作為龍德工業區主要進出動線,可縮短交通時間,保障交通安全,並促進地區產業 發展,長期而言應可使政府稅收增加,對於增進地 |
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方財政稅收應有正面之影響。 | ||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之影響 | 本案道路工程完成後將維持現有周遭農田區域灌溉排水,故對整體宜蘭地區糧食影響情形極為輕微,故無糧食安全之問題。 案內交通用地 2 筆公有土地,合計面積約 0.0282 公頃(比例 4.61%),水利用地 9 筆農田水利會所有,合計面積約 0.0316 公頃(比例 5.17%),農牧用地 8筆私有土地,面積約 0.5454 公頃(比例 89.16%),甲種建築用地 1 筆私有土地,面積約 0.0065 公頃(比例 1.06%),總面積合計約 0.6117 公頃。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宜蘭縣政府 109 年 6 月 24 日府農務字第 1090103569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 |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 本案道路用地徵收無廠房之拆遷,不致因本案計畫造成當地現有產業結構改變,而減少xx地區就業人口;長期促進地區產業發展,吸引民間商業投 資,增加xx居民就業機會,提昇當地人民所得。 | |
4. 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 本案工程業經交通部核定列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經費辦理,用地費2,500 萬元,工程費 6,874 萬 9,000 元,總經費 9,374 萬 9,000 元,依營 建署規定用地經費超過總經費之 25%部分由地方自籌,其餘部分依補助比例核算(中央補助 81%、地方自負 19%)。 | |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之影響 | 本案道路工程完成後將維持現有周遭農田區域灌溉排水,故對整體宜蘭地區糧食影響情形極為輕微,故無糧食安全之問題。 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並經宜蘭縣政府 109 年 6 月 17 日府建管字第 1090097898 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 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宜蘭縣政府 109 年 6 月 24 日府農務字第 1090103569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 |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之影響 | 道路新闢拓寬工程用地劃設,已考量盡可能利用既有道路拓寬,新闢段已評估農地丘塊地籍分佈,盡可能降低徵收農牧用地筆數,減少畸零地,以維持土地完整性。 案內農業用地經宜蘭縣政府 109 年 6 月 24 日府農務 字第 1090103569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
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文化及生態因 素 |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 因本道路係沿既有道路兩側拓寬,將延續鄰近聚落的空間紋理,對既有地方道路、灌溉排水路均維持其功能,以避免影響原有城鄉自然風貌。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8 年 4 月 8 日環綜字第 1080008957 號函)認定本案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發生改變 | x工程徵收土地範圍內並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故本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無造成改變。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109 年 5 月 29 日宜文資字第 1090004203 號函)認定本案無涉及古蹟、遺址或登 陸之歷史建築等,無需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 | |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 對於地方現有進出道路、灌排水路均已配合規劃留設或改道,維持交通及排水路暢通,道路拓寬工程有助提升地區交通便利性,不僅改善當地居民生活安全亦提高該地區生活條件。 本案道路用地徵收無廠房之拆遷,不致因本案計畫造成當地現有產業結構改變,而減少xx地區就業人口;長期促進地區產業發展,吸引民間商業投資,增 加xx居民就業機會,提升當地人民所得。 | |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 x工程徵收部分農田,經多次現場踏勘與調查,路線範圍內相關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及迴避之物種,本案新闢拓寬工程施工期間對於附近生態衝擊影響甚微,長期而言不致污染當地環境。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8 年 4 月 8 日環綜字第 1080008957 號函)認定本案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 |
5. 徵收計畫對該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 本案道路開闢健全工業區連外交通路網,俾利龍德工整體發展,提昇民間投資意願,促進產業發展,增加xx居民就業機會提昇所得,改善當地生活條 件。 | |
永續發展因素 |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 自雪山隧道完工通車以來,國道5 號成為xxxxx xxxxxx,xxxxxxx(xx000 x)xxxxx聯結,形成宜蘭地區南北向的重要路廊。本道路闢建作為該地區東西向主要道路,可完整銜接國道 5 號及省道台 2 線,健全地區交通路網,提高地方整體規劃之自主性,透過土地資源、城鄉發展規 劃,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
2.永續指標 | x興辦事業係執行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陸、重點政策第三項「永續的經濟」層面)交通發展策略,發展東部及離島地區聯外及在地運輸服務,帶動地區之觀光及遊憩服務 產業。 |
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3.國土計畫 | 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並經宜蘭縣政府 109 年 6 月 17 日府建管字第 1090097898 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 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詳附件十)。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宜蘭縣政府 109 年 6 月 24 日 府農務字第 1090103569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 使用。 | |
必要性說明 | 1.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 本案道路新闢拓寬範圍,係為銜接既有之自強路路線,已優先考量利用公有道路用地,新闢拓寬用地不足部分,再行徵收取得,已盡可能減少徵收私有土地面積,為健全既有路廊功能,無其他更優(替)選路 線,確有徵收沿線私有土地之必要。 |
2.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 小限度範圍理由 | 道路拓寬工程之佈設已考量盡可能利用既有道路用地,以減少再徵收私有土地之面積,且已達必要之最小限度範圍。 | |
3.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 x計畫自強路新闢拓寬工程,為完整xxx 0 x xxx 0 xxxx,建全地區路網,利用原有道路廊辦理拓寬工程,已無其他更適當之替代地區。 | |
4.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 否,其他各取得土地方式及可行性茲列明並分析如後: (1)設定地上權:因本工程係屬永久使用地面之交通事業,且並非穿越性質,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需要,故本案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租用:因本工程係屬永久使用之公用建設,為利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要,故本案用地不宜以租用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工程未來係作為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且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 (4)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 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土地所有權人願意以無償捐贈方式提供土地。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目前經管之土地係屬公務或公共用土地,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 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
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 ||
評估分析項目 | 影響說明 | |
綜上,本府已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先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用地取得,協議不成,故基於工程需 要,依規定申請徵收。 | ||
其他 |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 宜 30-3 線延伸段自強路道路新闢拓寬改善工程計 畫,業經交通部 108 年 8 月 6 日交路(一)字第 1088600413 號同意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計畫」辦理。 |
綜合評估分析 | x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本案工程範圍位於xxxxxx,xxxx 0 xxxx,x至龍德工業區,自強路為龍德工業區主要聯外道路,該路段尚未完整xxxxxx 0 xxxx,xxxxx通行之重型車輛(貨車等)及汽、機車, 僅利用狹窄鄉里道路通往國道 5 號,形成大小車輛交匯爭道,有其交通安全危險,並增加交通時間及金錢成本,本案道路拓寬可健全冬山及龍德工業區連外交通系統,連結縣內國道 5 號及台 2 線主要交通路網,疏導車流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促進地區產業發展,符合公眾公益性。 2.必要性: 本案道路工程,西起國道 5 號側車道,東至龍德工業區,新闢拓寬道 路長度共計 495 公尺,計畫道路寬度 15 公尺,其中拓寬段(原有道路 寬度 8 公尺)長度約 135 公尺,新闢段長度約 360 公尺。 新闢拓寬路段,可銜接既有龍德工業區內之自強路,完整xxxx 0 xxxxxxxx 0 x,xxxxxxx連外道路瓶頸路段,提供便捷聯外交通運輸服務,提升道路服務品質,降低交通安全風險,作為龍德工業區主要進出動線,縮短交通時間,保障用路人安全,並促進地區產業發展。 新闢拓寬道路範圍,係為銜接既有之自強路路線,已優先考量利用公有道路用地,新闢拓寬用地不足部分,再行徵收取得,已儘可能減少徵收私有土地面積,為健全既有路廊功能,無其他更優(替)選路線,確有徵收沿線私有土地之必要,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 本案道路工程土地使用無違反國家相關政策及法令,有利地區整體發展,有其適當性。 4.合法性: 本案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用地取得,需用土地為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有其合法性。 |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徵收土地圖說(所附圖籍應標示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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