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05 學年度
校區保全委外合約書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大葉大學 105 學年度校區保全委外合約書
大葉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告知義務:
本契約約定內容,乙方已善盡告知說明義務,並經雙方詳閱了解無異議後而簽訂。
第二條、本契約駐衛保全服務之所屬標的物:一、標的物名稱:大葉大學
二、地址:xxxxxxxxx 000 x。第三條、本契約保全服務期間:
一、自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 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
大門哨:07:00 至翌日 07:00 止、每日 24 小時、全年無休。不因甲、乙雙方負責人之變更而失效。
二、委託期間,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故終止本契約,應於 30 日前通知他方,其甲方對於應給付乙方未到期之服務費用,按終止日數之比例計算,於 10 日內返還。如有過失之一方,造成他方之損失者,應負賠償之責,其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事由,經甲方以書面要求改善,而乙
方未能在 10 日內改善時,甲方得終止本約,如有損失並得要求賠償。
三、本契約期滿前,乙方如欲續約,需於合約到期前 2 個月以書面方式向甲方申請,乙方如於合約期間無違規情事,享有優先議約權利。
第四條、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乙方以實際派員到校值勤之安全管理服務時數,費用每小時新臺幣
_ 元整(含稅)。
二、臨時增加人力費用之計算方式:
增派人員與臨時專案勤務:以 4 小時為單位,費用每小時新臺幣 元(含稅)。
三、甲方應付乙方服務費用:
乙方應於每月(底)日前將發票寄達甲方,甲方應於次月(底)日前以即期支票給付乙方。
四、甲方未按時繳費,經乙方催收仍未於十日內繳付者,以違約論,乙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五、前項費用,自乙方開始服務起每逾壹年期間後如遇物價重大變動、勤務內容更易、人員增減時,雙方同意得隨物價漲跌幅度、勤務內容更
易、人員增減,經雙方書面約定作適當之調整。
六、乙方應於簽約前繳交新臺幣 10 萬元之銀行本行支票作為履約保證金。合約到期,乙方無任何違約情事或待釐清事項,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檢具申退文件後 2 個月內無息退還。
第五條、駐衛保全義務:
一、乙方應確保提供本契約所訂之各種駐衛保全服務。
二、乙方對於各項安全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應盡告知說明之義務。三、乙方及其駐衛人員或使用人就所知悉之秘密事項,不得洩漏。
第六條、駐衛保全服務內容:
一、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或指示,執行門禁、車輛進出管制,並予以登記。二、乙方應以甲方 105 學年度校區保全委外須知、業務範疇執行保全工作。
三、乙方得依甲方之要求或指示,提供防盜之建議及防火、防災之應變處理。
四、不論於標的物範圍或專有部份或非公共區域內,若有意外事故或發現盜賊入侵或暴行發生,乙方應即通報警察、消防等相關機關及甲方,並予監視設法阻止或防止災害擴大。
五、應甲方之要求或指示執行標的物之防災、防盜、防火等下列安全措施及經共同協議事項,其具體服務項目包括:
☑固定哨位。
☑巡邏哨。
☑人員意外之預防與安全管制。
☑填報工作日誌與甲方指示之報表、通知與其他報告。
☑場地、停車場管理。
☑火災預防與管制。
☑緊急狀況之應變處理與通報。
☑標的物內通行管制。
☑物品進出之檢查與管制。
☑交通指揮。
☑鑰匙借用與管理。
☑監看監視、警報及火災系統螢幕與異常狀況排除處理。
☑其他約定項目。
六、甲方要求或指示乙方所為之各項服務,須以不牴觸法令為限,如乙方認為甲方之要求或指示違反法令,應向甲方詳細解說相關法令。
七、乙方駐衛人員在標的物與執行公務之警察實施聯巡或會哨,甲方不得禁止或限制。
八、甲方臨時交辦事項。
第七條、駐衛作業空間及設備:
一、甲方應無償提供適當之執勤處所、電話、桌、椅、燈等便利服務之用具供乙方使用。
二、執勤處所之水電費及其耗材修繕費用、郵電費由甲方負擔,膳食費由乙方自行負擔。
三、駐衛人員之服裝與執行勤務之適當合法裝備由乙方提供。第八條、駐衛人員紀律:
一、駐衛人員須經乙方嚴格篩選,品行端正、無任何不良前科(需經安全查核),派任前須經乙方完整勤務訓練。
二、甲方對駐衛人員執行勤務狀況有監督權,乙方對駐衛人員應善盡管理考核之責。
三、駐衛人員如有怠忽職守、不遵守勤務準則規定、違反本契約約定或其他不法情事,甲方應以書面(詳明發生之人員姓名、事由、時間、地點)
通知乙方,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調換。
四、駐衛人員須遵守甲方「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等校園與職場倫理規範之事項。
第九條、損害賠償責任:
一、乙方依據本契約執行委託業務時,如因乙方駐衛人員未能善盡保全業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而侵害甲方之權益,致甲方之共同部份與約定共用部份內各項設施遭受損害,乙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述之賠償要求,甲方應在事故發生(現)後四十八小時內報警會同乙方派員處理,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拒絕,並於 14 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檢附損失清單(損失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金額等),警察機關受理案件証明文件等資料,經保險公司理賠後,乙方應於 10 日內給付甲方。
二、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天災、地變、颱風、洪水、戰爭、暴動、火災、氣爆、保全人員不及防備而突然發生或人力無法控制之破壞、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
之事由所造成之損失者,但因乙方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持有之設備或相關設施,因其本身有暇疵所致者。
(三)乙方合理建議甲方改善設施或改進管理措施,而甲方未採納所致之損害。
(四)自甲方遲延給付服務費至清償日止所生之任何損害。 (五)因甲方指揮調派乙方駐衛人員所致之損害。
(六)甲方標的物公共設備自然或人為之任何損壞。
(七)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額外要求乙方駐衛人員提供本契約明文約訂保全服務外之工作所致之損害。
(八)因甲方發生債務糾紛,乙方已盡防範義務並報警處理,仍無法阻
止債權人強行搬走之財務損失。
(九)乙方於標的物發生意外事故或竊賊入侵或暴行發生時,已即時通報警察、消防等相關單位及甲方,並予監視及為必要之處置者。
(十)甲方標的物未能通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而導致災害發生或擴大者。
(十一)除上述各款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
三、經甲方證明乙方或其人員蓄意或過失致損失者,不受最高賠償金額之限制。
四、甲方於本契約終止日起算 1 年內,不得留用乙方前所派駐之任何駐衛人員,如有違反時,甲方應依留用時間,以本契約所定保全服務費收費標
準,依比例賠償乙方。
五、合約期間,乙方駐衛人員如有任何損害、意外或違規情形發生,皆由乙方負責相關罰則與賠償之責。
第十條、罰則:
一、乙方駐衛人員之汽機車應申辦本校廠商汽機車通行證始得進入校園,入
校後應將汽機車停放於指定汽機車停車場,未依規定停放車輛或未戴安全帽者,經開單告發,每次罰款新臺幣 500 元。
二、乙方駐衛人員應遵守本校菸害防制辦法全面禁菸,違者經開單告發,每次每人罰款新臺幣 2,000 元。
三、其他未盡事宜,依校區保全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終止合約:
一、甲方於合約期間內,因故須終止承包合約時,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告知乙方,乙方願無條件接受絕無異議。
二、乙方於合約期間內,因故無法繼續承包工作時,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終止承包。
三、乙方如有違約情事,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並得另覓他人繼續工作,甲方所受之損失及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將承包工作擅自轉讓他人時。
五、甲方認為乙方駐衛人員之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時或乙方人員對甲方之督促有抗拒及不禮貌之行為,經通知未改善者。
六、乙方所派駐衛人員,對甲方人員有辱罵、威脅、恐嚇或賄賂等行為。七、乙方拒絕履行本合約之全部或部分條款。
第十二條、權利義務之讓與:
未經甲方、乙方雙方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份讓與第三人。
第十三條、訴訟管轄:
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願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
駐衛人員應以安全為首要;若有代收任何款項情形者,其駐衛人員必須加入誠實保險,以保障雙方權益。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五條、特約事項:
如因保全人員服務不良,經勸導,未能達到甲方要求,乙方須於三日內人員調離。如有重大失疏不在此限,乙方須馬上調離。
第十六條、正本收執: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者:
甲 方:大葉大學負 責 人:xxx
地 址:xxxxxxxxx 000 x
x x:00-0000000
統 一 編 號 :05988413
乙 方: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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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