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緒言
於[編纂]完成後,順豐房託基金集團作為一方和與順豐房託基金集團有關係或關連的各方作為另一方之間將會及可能持續不時進行若干交易,該等交易將構成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所界定的順豐房託基金的關連人士交易。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載有若干規則(「關連人士規則」)規管順豐房託基金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所界定的若干「關連人士」定義類別之間的交易。該等交易將構成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所界定的「關連人士交易」。
順豐房託基金的「關連人士」中將包括:
(a) 房託管理人;
(b) 受託人;
(c) 主要持有人;
(d) 房託管理人或受託人或順豐房託基金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或行政總裁;
(e) 上述(a)、(b)、(c)或(d)所述人士或實體之聯繫人(上市規則第14A章所界定的「聯繫人」(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進行適當修改));
(f) 上市規則第14A章所界定的「關連附屬公司」(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進行適當修改);或
(g) 證監會視為有關連之人士。
房託管理人已申請若干持續關連人士交易豁免,如「就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方交易請求豁免的申請」一節所載。
內部監控
房託管理人已建立內部監控制度,旨在確保順豐房託基金集團成員與其「關連人士」之間的關連人士交易受到監控,且所依據的條款符合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誠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所規定(其中包括),所有關連人士交易必須按公平原則、正常商業條款及為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進行。
作為一般規則,房託管理人須向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證明所有關連人士交易均符合以下規定,因此可能須(如可行)取得獨立第三方的報價,或從獨立專業估值師取得一份或以上的估值。該等規定包括:
(a) 所有關連人士交易均須按公平原則及正常商業條款在公開及透明情況下進行;
(b) 所有關連人士交易均須(涉及物業交易的)由獨立物業估值師進行估值;
(c) 所有關連人士交易均須與順豐房託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一致;
(d) 所有關連人士交易均須按公平合理的條款進行並符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e) (如需)所有關連人士交易均須向基金單位持有人作出適當披露;
(f) 所有關連人士交易均須獲房託管理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或有關委員會)批准;及
(g) 倘須獲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事先批准,房託管理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或有關委員會)須於寄發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通函內載有函件,其須確認交易的條款及條件是否公平合理並符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及基金單位持有人是否應投票贊成決議案。同時亦應委任一名獨立財務顧問就此向房託管理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或有關委員會)提供意見。
房託管理人亦須調查及監察順豐房託基金集團的所有交易,以釐定該等交易是否為關連人士交易。再者,房託管理人須存置一本名冊,以記錄順豐房託基金集團成員所進行的所有關連人士交易以及進行有關交易的基準,包括任何為支持有關基準而從獨立第三方或獨立估值師取得的報價。房託管理人亦須於其內部審計計劃中載列對順豐房託基金集團成員的所有關連人士交易所作出的檢討。
一次性關連人士交易
順豐房託基金集團就順豐房託基金的建立及[編纂]訂立以下一次性關連人士交
易:
(1) 買賣契約
房託管理人(以順豐房託基金管理人身份)、買方,順豐豐泰(作為賣方)及順豐控股(作為擔保人)就收購金紫荊股份及轉讓金紫荊應付款項訂立買賣契約。此外,順豐豐泰及順豐控股將共同及個別地向順豐房託基金、受託人、房託管理人、買方及前身集團就其中任何一方可能就香港物業不合規事項、佛山物業不合規事項及蕪湖物業不合規事項而蒙受的任何負債、損失、損害、罰款、費用及成本,以買賣契約所載條款及條件為准彌償。有關買賣契約條款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文件「重大協議及其他文件- 買賣契約」一節。
(2) 優先購買權契約
順豐控股股份簽訂了一份有利於受託人(以順豐房託基金受託人身份)及房託管理人(以順豐房託基金管理人身份)的契約,根據該契約,按其所載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順豐房託基金已獲得關於順豐控股股份或順豐控股股份相關附屬公司所擁有的已完成財產的優先購買權。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文件「重大協議及其他文件- 優先購買權契約」一節。]
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順豐房託基金集團就順豐房託基金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訂立以下持續關連人士交易(統稱為「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交易性質 請求豁免
非豁免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 順豐租賃
• 中國運營管理協議
• 公告、通函及獨立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批准規定
• 公告規定
全面豁免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 順豐租賃擔保
• 商標許可協議
不適用
非豁免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順豐房託基金集團已進行以下持續關連人士交易,通常須受限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進行適當修改)之報告、公告、(視情况而定)的通函及獨立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批准規定(「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1) 順豐租賃
作為順豐房託基金一般日常業務的一部分,每一該等物業公司(作為順豐房託基金的附屬公司及物業的註冊所有人),均早已或可能不時就其相關物業通過關連人士與房託管理人或順豐豐泰(作為主要基金單位持有人)(即「順豐關連人士」)的關係訂立租賃或續訂租賃協議(該等租賃協議為「順豐租賃」及該等租戶為「順豐關連租戶」)。
於[編纂]的順豐租賃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除另有說明外,[編纂]後可能不時訂立的任何新順豐租賃均應與下文所列條款相似。
條款
於[編纂]存續的各項順豐租賃的初始期限為五年,自2021年5月1日起計,並將於2026年4月30日屆滿(「初始期限到期日」)。[編纂]後但初始期限到期日前可能不時訂立的任何新順豐租賃,其初始期限應為至多五年。
根據順豐租賃之條款,順豐關連租戶有權選擇以基本相同的條款(租金除外,將參考市場租賃計劃確釐定)續約相關順豐租賃,為期至多五年(有關續約順豐租賃稱為「續約順豐租賃」)。於[編纂]存續的各項順豐租賃可續期五年。為行使續約選擇權,順豐關連租戶應於初始期限到期日前六個月內向相關物業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在此情況下,各方應協商續約條款,此後,不遲於初始期限到期日前三個月簽訂續約順豐租賃。順豐房託基金須重新遵守有關其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或上市規則的關連人士交易的批准規定,方可續簽順豐租約。
根據上市規則(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酌情修訂)第14A章的規定,順豐房託基金的持續關連人士交易應為期不超過三年,惟交易性質要求其持續時間超過三年的特殊情況除外。
房託管理人認為,順豐租賃期限宜超過三年,理由如下:
(a) 根據市場顧問的資料,現代物流地產的較大一部分樓面面積只租賃予一個或兩個主要租戶,且由於租戶運營物業所需的初始資本支出較大
(例如,安裝重型機械及設備),該等租賃的租期更長的情況並不少見;
(b) 最初開發及建造該物業乃為滿足順豐關連租戶的當時運營需求;
(c)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該物業的大部分可出租面積已租賃予順豐關連租戶,彼等於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共同為物業公司收入貢獻約76.6%,因此,基金單位持有人將保證順豐房託基金擁有較長期的經常性收入來源;及
(d) 無法保證順豐關連租戶將行使續約選擇權或訂約各方將能就續約條款達成一致,而順豐房託基金集團可能難以找到以與順豐租賃條款相當訂約的新租戶。
基於上述理由且諮詢獨立物業估值師後,獨家上市代理人認為,於香港及中國,按類似順豐租賃的期限租賃可比物業乃屬一般商業慣例。
租金及租金按金
順豐租賃項下租期內每一年應付租金為固定租金,惟每年可遞增3%至5%,視乎物業位置及租賃空間的類型而定。根據相關順豐租賃的條款,各順豐關連租戶已同意在每月的第一天提前向相關物業公司支付租金。順豐租賃不提供任何免租期。
於相關順豐租賃期內,各順豐關連租戶均須於初始期限開始時始終提供並維持相當於以下金額的租金按金:(i)就香港物業而言,為三個月總租金、管理費、政府租金、政府差餉及冷凍╱ 冷凝水供應費(如有);及(ii)就中國物業而言,為兩個月總租金。所有租金按金由相關物業公司保留,對順豐關連租戶免息。
當訂立新順豐租賃或倘順豐關連租戶通過向相關物業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行使順豐租賃的續約選擇權,則順豐關連租戶及相關物業公司應共同委任獨立專業
物業估值師或估值測量師進行租金審查,以確定續約期的市場租金方案(「市場租金方案」),包括租金金額及年度租金增幅,並應於初始期限結束前五個月內向各方提供市場租金方案。
釐定市場租金方案的基準應為(其中包括):(i)於續約期開始之日,自願租戶將根據類似開發程度的類似物業向自願出租人支付當時市面租金;惟(ii)不計及順豐關連租戶業務隨附的商譽或租戶對相關物業進行的任何傢俬或裝置或其他改良的價值,或先前根據相關順豐租賃的應付租金。根據市場租金方案,雙方應於初始期限結束前三個月內簽訂續租順豐租賃。
順豐關連租戶亦須維持經修訂市場租金方案的租金按金水平,並向相關物業公司支付因租金按金上調而可能產生的額外款項(如適用)。
附加服務
根據僅就香港物業而言的順豐租賃而言,固特(作為出租人)可應順豐關連租戶的要求,不時安排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務(「附加服務」),例如班車、清潔,安保服務。儘管該等附加服務為順豐租賃的附屬及附帶服務,但其不由固特或房託管理人提供,而由順豐房託基金的獨立第三方服務提供商或承包商提供。對於其請求及接收的每項附加服務,順豐關連租戶均應償還此類服務的費用,並另外向固特支付該等費用5%的管理費(如屬班車及安保服務,則為該等費用的 2.5%)。
不可抗力
倘因火災、洪澇、風暴、颱風、地震、地陷、天災、不可抗力或任何超出雙方控制範圍的災難或原因(疫情或流行病除外)(均為「不可抗力事件」),並非因順豐關連租戶的行動或違約而致使物業或其任何部分無法居住、無法使用或無法接近持續至少兩個月,順豐關連租戶有權按其無法居住、無法使用或無法接近的區域按比例減免租金,直至該物業得到修復或恢復原狀。倘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六個月內仍無法居住、無法使用或無法接近,則順豐關連租戶可隨時於該物業得到修復或恢復原狀前通過發出書面通知終止相關順豐租賃,而不影響相關物業公司就順豐關連租戶先前違約所享有的權利及補救措施。
終止
項目公司可於提前三個月向順豐關連租戶發出書面通知後,隨時單方面終止順豐租賃並重收該場所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或在發生(其中包括)以下情形時終止順豐租賃:
(a) 順豐關連租戶已清盤或已與其債權人簽訂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
(b) 全部或部分租金、政府租金、政府差餉、管理費、冷凍╱ 冷凝水供應費或任何其他需要支付的款項拖欠30天;
(c) 順豐關連租戶違反相關順豐租賃的任何條款;
(d) 順豐關連租戶的控制權發生重大變化;
(e) 任何政府機構已向項目公司送達通知或命令,要求其糾正與使用該物業或其任何部分相關的任何不合規之處;或
(f) 順豐房託基金須遵守(其中包括)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或上市規則相關關連人士交易的批准規定,惟並無取得相關批准。
除終止順豐租賃並重新進入該物業外,物業公司亦或會沒收租金按金,且順豐房託基金(透過物業公司)亦可於相關順豐租賃項下的付款或其他違約情況下要求順豐租賃擔保。相關順豐租賃擔保條款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文件所載
「與順豐關連人士進行的全面豁免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順豐租賃擔保」分節。
順豐租賃並無向順豐關連租戶提供任何提前終止順豐關連租戶的權利,除
非:
(a) 相關物業公司不再為順豐房託基金所擁有;
(b) 順豐房託基金因任何原因被終止或清盤;
(c) 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持續六個月,
於上述情況下,順豐關連租戶可通過發出書面通知終止順豐租賃,而不影響物業公司就順豐關連租戶先前違約所享有的權利及補救措施。
過往數字
截至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九個 月,順豐關連租戶根據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先前租賃向物業公司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費用總額分別為159.6百萬港元、194.1百萬港元及157.0百萬港元。
年度上限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五個年度,順豐租賃項下應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最高總額分別將不超過344.4百萬港元、375.8百萬港元、393.7百萬港元、412.5百萬港元及432.2百萬港元。上述所載年度上限不得視作順豐房託基金未來表現的預期增長預測或指標。
該等上限的計算參考根據順豐租賃應付的租金、管理費及其他支出總額以及(倘適用)地稅及差餉,及當中基準以及假設:
(i) 順豐關連租戶根據現有順豐租賃及與物業公司訂立的過往租賃向物業公司支付的租金及其他開支總額;
(ii) 所有順豐租賃於整個租期內有效,年度租金增幅為5%(為該等租賃租金增幅範圍的上限);
(iii) 就香港物業提供予順豐關連租戶的現有附加服務將繼續由該等租戶以現有收費率支付;及
(iv) 在上述(i)-(iii)總計的基礎上加上25%的緩衝值,以考慮第三方租賃及目前空置單位(可能由新順豐租賃所取代)預期到期的情形以及與將訂立的任何新順豐租賃有關的市場租金率可能因市場波動而出現的增長。
獨立物業估值師告知,順豐關連租戶的年度租金收入較過往數據將於截至2025年 12月31日止五個年度增加,乃由於(i)於2021年5月1日簽訂的順豐租約,其維持現行市場租金;(ii)佛山物業於2020年9月開始租賃。上述年度上限不應被視為順豐房託基金未來表現的預期增長預測或指標。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的適用
房託管理人認為,順豐租賃數額應予以合計,以適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下的百分比率(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作出適當修訂)。
由於順豐租賃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最高適用年度百分比預期將超過5%,於[編纂]後,倘未獲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豁免,則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2.26段作出適當修訂)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且順豐租賃須受以貨幣形式所示最高年度上限所規限。
(2) 中國運營管理協議
於[2021年5月1日],(i)佛山公司(中國)與佛山運營管理人簽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運營管理人應就中國物業提供中國運營管理服務,初始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於初始期限屆滿後,雙方可協定延長)。
相關中國運營管理協議的詳情,請參閱本文件所載「中國運營管理人及香港物業管理人- 中國運營管理人- 中國運營管理協議」一節。
過往數字
於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九個月,蕪湖公司(中國)就蕪湖物業管理向蕪湖運營管理人支付的費用分別為零、1.3百萬港元及2.0百萬港元。於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前,概無有關蕪湖物業的歷史數據,這是由於蕪湖物業於2018年11月之前並未運營。概無與佛山物業有關的歷史數據,這是由於佛山物業的驗收程序於2021年2月方告完成。
年度上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中國運營管理協議項下總應付費用分別將不超過4.1百萬港元、2.1百萬港元及2.2百萬港元。
該等上限乃參考以下各項計算:(i)蕪湖物業及佛山物業現存租約項下的年度租金及管理服務費用(作為計算應付物業管理費的基準);(ii)任何特定年度的預期租賃屆滿時間及該等租賃屆滿時的預期租金增幅;(iii)就順豐租賃而言,年度租金增幅為5%(為該等租賃租金增幅範圍的上限);及(iv)為上述(i)至(iii)所得金額的25%提供緩衝,以應對市場租金或市場條件變化等意外事件。
上述所載年度上限不得視作順豐房託基金未來表現的預期增長預測或指標。
應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
由於中國運營管理人為順豐控股股份(為房託管理人及主要基金單位持有人順豐豐泰的控股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因此中國運營管理人為房託管理人及主要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聯繫人,故為順豐房託基金的關連人士。故此,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中國運營管理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順豐房託基金的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由於中國運營管理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年度百分比率預期達到或超過0.1%但不超過5%,該等交易將獲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及推薦建議)及獨立基金單位持有人批准規定,但於[編纂]後,倘證監會並未授出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豁免,則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作出適當修訂),且中國運營管理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每項交易須受以貨幣形式所示最高年度上限所規限。
與順豐關連人士進行的全面豁免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順豐房託基金集團已簽訂以下持續關連人士交易,該交易完全獲豁免遵守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第14A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基金單位持有人批准規定(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作出適當修訂)(「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1) 順豐租賃擔保
順豐控股及深圳順豐xx(均為順豐控股股份的附屬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淨資產分別超過80億港元及人民幣326億元)分別同意擔保支付根據順豐租賃順豐關連租戶不時結欠或應付物業公司的所有金額(包括但不限於租金、費用及支出),但不超過下述限額。
因此,順豐控股(作為擔保人)與固特(作為受益人)於2021年[5月1日]就香港物業涉及的各份順豐租賃簽訂擔保契據,而深圳順豐xx(作為擔保人)與中國物業公司(作為受益人)於2021年[5月1日]就中國物業涉及的順豐租賃簽訂擔保協議(統稱「順豐租賃擔保」)。根據順豐租賃擔保,各自的擔保人同意就相關物業公司因相關順豐關連租戶在履行和遵守其在相關順豐租賃項下的義務時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而蒙受的所有索賠、損害、要求、損失、責任、費用、成本及開支向相關物業公司進行賠償,且須受相當於相關順豐租賃期限的最後12個月內應付租金的限額所規限。各自的擔保人亦同意對相關順豐關連租戶就相關順豐租賃所載及相關順豐關連租戶應遵守及履行的所有義務、契諾、條款及條件承擔責任。
順豐租賃擔保將一直存在並生效,直至相關順豐租賃屆滿或其任何延續或重續期滿三年為止。
應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
順豐控股及xxxxxx(xxxxxx(x主要基金單位持有人)及房託管理人的間接控股公司)為房託管理人的聯繫人及主要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聯繫人,故為順豐房託基金的關連人士。故此,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順豐租賃擔保項下的交易構成順豐房託基金的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由於順豐租賃擔保乃為順豐房託基金的附屬公司的利益而授出,故每項順豐租賃擔保均構成順豐房託基金自關連人士獲得的財務資助,其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獲得,而並非以順豐房託基金的資產作為擔保。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作出適當修訂),每項順豐租賃擔保於[編纂]後均獲豁免於申報、年度審閱、公佈及獨立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批准規定。
(2) 商標許可協議
於2020年12月10日,深圳順豐xx、順豐(知識產權)及房託管理人訂立商標許可協議,據此深圳順豐xx及順豐(知識產權)(作為許可人)無償授予房託管理人就其公司名稱及以順豐房託基金為受益人進行的相關業務使用獲許可商標非排他性及不可轉讓的權利及許可。商標許可協議持續有效,直至:(i)許可人及被許可人雙方同意終止許可證;或(ii)房託管理人不再擔任順豐房託基金的管理人或房託管理人的股權發生重大變動;或(iii)許可人不再保留其對許可商標的擁有權。許可人應自費延長許可商標註冊期。
有關商標許可協議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文件「重大協議及其他文件-商標許可協議」一節。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的應用
深圳順豐xx及順豐(知識產權)均為順豐控股股份的全資附屬公司,分別為房託管理人及順豐豐泰(主要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控股公司。因此,深圳順豐xx及順豐(知識產權)為房託管理人及主要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聯繫人,故為順豐房託基金的關連人士,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商標許可協議下的交易構成順豐房託基金的持續關連人士交易。
由于獲許可商標的使用權乃以房託管理人及順豐房託基金的利益為基礎無償向房託管理人授予,故商標許可協議下的交易將低於上市規則第14A.76(1)條
(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作出適當修訂)規定之最低限額,並獲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作出適當修訂)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公佈及獨立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批准規定。
就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請求豁免的申請
由於順豐租賃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參考各年度建議年度上限計算)預期超過5%,該等交易通常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作出適當修訂)申報、年度審閱、發佈公告、通函及經獨立基金單位持有人批准規定。
由於中國運營管理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年度百分比率(參考各年度建議年度上限計算)預期達到或超過0.1%但不超過5%,該等交易通常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作出適當修訂)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的規定。
上市規則第14A.52條(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作出適當修訂)亦規定,有關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的協議期限須固定,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交易性質要求更長的期限,否則不得超過三年。
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8.7C條及上市規則第14A.105條,房託管理人已申請[而證監會已授出]順豐房託基金對嚴格遵守以下各項的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豁免」):
(a) 就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而言,上市規則第14A章(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2.26段作出適當修訂)下的公佈、以及就順豐租賃而言的通函及獨立基金單位持有人批准的規定,惟須受每年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總額不得超過相關協議期限內各年度上限所載的相關金額(如上文所述)的條件所規限;及
(b) 就順豐租賃而言,出於上文「非豁免持續關連人士交易—(1)順豐租賃— 條款」一節所述原因,規定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董事會的意見
董事會(經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確認,其認為:
(i) 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豁免符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
(ii) 各項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額及該等年度上限金額的基準就順豐房託基金及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而言屬公平合理;
(iii) 順豐租賃的期限對順豐房託基金及基金單位持有人整體而言屬公平合理;
(iv) 就將於[編纂]存續的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而言,各項該等交易均: (i)於前身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及(ii)按照屬公平合理的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並符合順豐房託基金及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及
(v) 就將於[編纂]後訂立的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而言,各項該等交易均須:(i)於順豐房託基金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及(ii)按照屬公平合理的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並符合順豐房託基金及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
獨家上市代理人的意見
星展亞洲融資有限公司作為順豐房託基金的獨家上市代理人,出於順豐房託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分進行授權及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編纂]之目的,已確認其認為(i)於[編纂]存在的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於順豐房託基金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屬公平合理的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並符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及 (ii)於[編纂]存在的各項非豁免順豐持續關連人士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額屬公平合理並符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
獨立物業估值師的意見
獨立物業估值師確認,其認為順豐租賃的租金符合於各協議日期的市場水平,而該等租賃的其他商業條款(如租期、租金押金、終止條款)均屬正常商業條款並屬公平合理。獨立物業估值師亦認為,中國運營管理協議乃屬公平合理及按公平基準按照正常商業條款進行,並符合相關類型合同的正常業務常規。
審計委員會在關連人士交易方面的職責
審計委員會將定期審閱(而房託管理人的執行董事或管理團隊將定期向審計委員會提供報告以便審閱)全部關連人士交易,以確保遵守房託管理人的內部監控制度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的相關條文。審閱將涵蓋審查交易的性質及其支持文件或審計委員會認為屬必要的其他資料。
倘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於一項交易中擁有利益,彼須放棄參與有關該項交易的審閱及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