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X公司与北京邮电大学
关于XXXX公司与北京邮电大学
共建“ 联合实验室”之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北京邮电大学
地址:xxxxxxxxxx00x
甲乙双方为了促进在 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动xx技术经济产业的发展,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和长期合作的原则,以 为主要依托,双方商议决定联合建立和运作“ 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内容如下:
一、合作目标
1.1在合作单位之间建立共赢机制以促进各方在 领域的研究工作。
1.2通过联合研究和合作项目进行共同创新。
二、合作范围和研究领域
联合实验室以 领域的相关研究作为工作重点,双方初期将在以下领域开展研究工作,并根据双方需要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
2.1 ;
2.2 ;
2.3 ;
2.4 。
三、组织管理
3.1联合实验室依托乙方在本协议指导下管理和运作。联合实验室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需遵守乙方有关各项管理规定。
3.2双方将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对联合实验室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将包括:
甲方:
乙方:
实验室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乙方 作为联合管理委员会秘书长,负责联合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开展。
3.3参与联合实验室批准的研究项目的双方研究人员仅在项目执行期间为联合实验室成员。
3.4联合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甲方与乙方在 、 以及等光通信相关领域的学术领头人。由学术委员会负责上列2.1、2.2、2.3和2.4节中所述研究方向的项目招标、项目评审、学术交流的管理与执行。学术委员会将定期召开会议以推动工作进行。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将包括:
甲方:
乙方: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联合管理委员会秘书长 兼任。
四、合作形式及内容
4.1课题合作
4.1.1 委托研究开发
甲方根据市场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将一些关键技术通过联合实验室以项目的形式委托乙方研究和开发,帮助甲方解决相关业务发展中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行业应用等问题。
4.1.2 开放课题
开放课题实行学术委员会管理制。乙方所有科研人员均可申请。联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开放课题招标的评选和审核。对于通过评审的课题,联合实验室秘书长依据本协议与相应中标人签订校内科研合作协议。
4.1.3 联合申请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甲方与乙方可联合申请国家或地方政府资助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项目申请由双方协商确定。如需配套自筹经费,甲方同意全额提供。
4.2创新论坛(学术研讨会)
创新论坛(学术研讨会)是联合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的主要平台。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相应的组织活动,并根据需要特邀双方专家以及其他业界和学术界的专家参与。
五、甲乙双方投入及责任
5.1联合实验室研究经费
甲方总计投入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分 三 次向乙方支付。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的年度研究经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其后,甲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该年度的研究经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
账号:
开户行:
5.2联合实验室研究项目用以支持4.1.1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和4.1.2开放课题项目。联合实验室秘书长及其他开放课题中标人需按照乙方《北京邮电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经费。
5.3研发场地
甲乙双方应各自为己方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发场地,双方承诺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对方派驻人员。
六、 合作发明及授权许可
6.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合作发明”是指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不包括联合申请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由甲乙双方合作创作、共同研发等因合作而产生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或其他作品,例如计算机程序、程序表列、编程工具、文档、报告和图型等。“合作发明”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或技术秘密等,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合作发明”不包括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或在本协议范围之外的任何内容。
6.2 甲乙双方均认可,任何一方在行使“合作发明”的专利实施许可权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任何一方拟转让其在“合作发明”专利权中(仅限财产权)共有份额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6.3甲方授予乙方“合作发明”的实施许可权。此许可权为可撤销的、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不可再许可的、并且费用视为已付的,内容包括使用、复制以及在乙方内部发行该“合作作品”。如甲方发现乙方有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的,则甲方可随时终止本条许可权并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4 乙方授予甲方“合作发明”的实施许可权。此许可权为可撤销的、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不可再许可的、并且费用视为已付的,内容包括使用、复制以及在甲方内部发行该“合作发明”。如乙方发现甲方有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的,则乙方可随时终止本条许可权并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5 任何一方拟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合作发明”的,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获得的许可使用收益,由甲乙双方按 比例进行分配。
6.6 任何一方均可单独对本合同项下“合作发明”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新成果归改进一方所有。
七、 独立发明及授权许可
7.1 “独立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协议的工作过程中,由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人员独立构思或予以实现的任何想法、设计、概念、技术、发明、发现或改进等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或其他作品,无论是否可以获得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其他权属证明。
7.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人员单独创造所形成的“独立发明”,属于该方的职务发明,并由该方(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如任何一方产生“独立发明”的,该方都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对每一项“独立发明”的说明。在透露方对此“独立发明”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之前,另一方应履行保密义务,并同意延迟通过出版或其他方式将任何透露方决定或正在决定申请专利保护的“独立发明”公开,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7.3 任何“独立发明”都将是发明方的财产,另一方需与发明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方能获得对此“独立发明”及其获得的专利的许可。
八、保密义务
8.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协议框架内的所有技术文件、资料、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
8.2 涉密人员范围:参与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并知晓本协议内容的有关人员。
8.3 保密期限:本协议终止后3年。
8.4 泄密责任:泄密方承担因泄密而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5甲方应保证其在合作过程中所披露的有关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
九、违约或侵权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行为,若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9.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约定擅自使用“合作发明”的,视为侵犯另一方对“合作发明”的专利权,侵权方应赔偿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9.3 若甲方逾期支付研究经费的,乙方有权暂停联合实验室的相关工作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方式及比例为: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研究经费20%的违约金。
十、合作期限
10.1 联合实验室的合作自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年联合实验室研究经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10.2 本协议一经签署,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作。若乙方提出提前终止,需退还甲方当年度已拨付的科研经费;若甲方提出提前终止,需将5.1中承诺的全部科研经费于提出提前终止之后十个工作日内交齐。
10.3如一方希望延长合同期限,则应在本协议到期前2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以便进行相关协商。如双方同意延期,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4在合作终止后,双方有权采用登报及上网公示等方法进行宣示,该联合实验室的名称未经甲乙双方授权,不得再使用。
10.5在结束合作前,双方有义务将正在执行的项目运行至合理的可交付状态。
十一、 一般条款
11.1 除了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之外,就一方的任何专利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言,本协议不授予另一方任何许可权利,无论是直接或间接、通过暗示或通过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
11.2 本协议没有授权任何一方在广告、出版物或业务推广活动中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或其他标识(包括与其相关的任何缩写、略写或摹仿)。但在合作项目的立项、研发、联合申报、知识产权申请、标准申请、成果申报及成果展示宣传等方面,可使用合作方的名称及其LOGO。
11.3本协议只是规定了双方在相关科研领域的研究与合作,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双方合作的名义从事与本协议无关的经济/宣传活动。
11.4 本协议不在双方之间建立合资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或其他中介代理关系。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各方自行承担其为履行本协议下的责任、义务而发生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11.5 本协议不得约束任何一方与其他公司或学校达成相似的协议。
11.6 任何一方都不得在事先没有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协议以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任何此种做法都是无效的。
11.7如果本协议有无效的、不合法的或无法执行的条款,只要合作双方的目的可以被保留,则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将不受影响。
11.8当本协议终止后,任何就其性质而言应该存在或继续的权利和义务都仍将存在和继续,而且将约束双方及其继受方,直到该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1.9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修正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须双方经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11.10本协议是合作双方关于该主题的完整的、唯一的合作协议,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关于该主题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交流或理解。
11.1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制。
11.12任何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都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均可诉诸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13本协议签署页的联系地址为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按照上述地址向对方寄送的书面文件自寄送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若一方上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变更方承担。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本协议签署页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的文件视为双方认可的书面文件。
11.14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海淀区签订,以下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认可本协议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 xxx
签字: 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签字: 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编: 邮编:100876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箱: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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