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修订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 年 8 月 23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2]4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67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14,928,468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简称“《暂行规定》”)、《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低于以下信用评级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信用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
8) 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 6)、8)、9)、14)、15)项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以书面方式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书面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
易对手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具备《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保存基金托管业务记录/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全额划入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再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基金开立的认购专户中。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三)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 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银行定期存款账户,其户名为“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印章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名章。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存款银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七)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应的权限。基金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以上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 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证券交割等书面文书,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债券成交通知单、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证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或证券交割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应加盖在托管人处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
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
(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无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改正后重新发送。对于错误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五) 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不论交易是否生效,均不予执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场内交易资金清算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上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证监会。对超头寸场外交易资金清算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 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有权发送指令人员、更改或终止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以加密传真的方式将授权变更文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通过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姓名、权限、联系方式、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加密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文件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方式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市场走向分析及其他专门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
基金托管人作为结算代理人,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于每月为本基金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本基金上月交易所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其中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暂定为 20%。本条前款规定的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债券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和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基金托管人应将中登公司的核算与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通知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对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每日(包括节假日)日末本基金资金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2、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4、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每一工作日 9:30 以前,基金托管人应将当日基金可用头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进行账实核对。
(四) 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于 T+1日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1 日将赎回金额(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一)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的估值错误。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六)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财务数据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每日分配”。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按日支付”。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时,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大于零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小于零时,其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小于零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收益公告
1、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根据收益公告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公告。
2、基金收益支付公告:本基金按日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募集信息、运作信息、定期报告、临时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 F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协商调低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或托管费。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安全、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自所保管的基金档案应尽相应的保密义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本协议当事人利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基金托管人擅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托管协议或履行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托管协议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没有义务为另一方的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本托管协议一方违反本托管协议给协议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一方违约后,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中国证监会报告。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的表面形式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已从表面形式上进行审慎审查而未发现异常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4、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是,在发生基金份额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但基金管理人未将基金申购金额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金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基金管理人对其违约行为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