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日期: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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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一致行动协议
本协议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订立
订约方:
(1)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3304021961111061X 的持有人,其地址为xxxxxxxxxxxxxx 0 x 000 x(「阮先生」);
(2)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000000000000000000 的持有人,其地址为xxxxxxxxxxxxxx 0 x 000 x(「姜女士」);
(3)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000000000000000000 的持有人,其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x X0 0 x 000 x(「阮女士」);及
(4)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000000000000000000 的持有人,其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x X0 0 x 000 x(「赵先生」),
(各自称为「一方」, 统称「各方」)。
鉴于:
(A)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连同其子公司,统称「福莱特集团」)是一家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xxx、xxx、阮女士、x先生分别持有其约 24.42%、18.00%、19.47%及 0.27%股权。xxx及x女士为公司董事,阮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而x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一份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12 日的一致行动人协议,xxx及x女士为一致行动人。
(B) 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对于公司及福莱特集团的控制权的关系。各方兹协议如下:
1. 一致行动
1.1 各方确认并同意, xxx与x女士为夫妻关系,阮女士为xxx与x女士的女儿,阮女士与xxx为夫妻关系。为了福莱特集团长期发展的需要,xxx、姜女士、阮女士和x先生将持续作为一致行动人,积极合作,共同管理福莱特集团的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福莱特集团发展策略、经营模式、财务政策、管理及营运方针及市场策略等),并于一切关乎福莱特集团业务的各重大事项决策上,一直保持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一致行动。
1.2 各方承诺并确认,其不会作出任何有违根据本第 1 条达成的共识的行为。各方作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反他们各自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的情况下,他们亦承诺不会行使他们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不时拥有的投票权及其他权力以违反根据第 1 条达成的共识。
1.3 各方同意并确认,将会致力确保在一切关乎福莱特集团业务的重大事宜上充分沟通及协商,以求及时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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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会决议
2.1 各方同意,其将运用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实益拥有人(如适用)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权力,并促使其所控制的实体和/或其作为受益人的信托(如有)运用其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应有的股东投票权及/或其他权利,以达至一致行动的目的。
2.2 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股东会未体现或真实反映自身之利益或意愿为由提出异议。
3. 董事会决议
3.1 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若任何一方或该方直接或间接委派的董事(如适用)在公司董事会上行使的表决权或任何其他董事权力,及以公司董事身份作出指令,而其他方或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委派的董事(如适用)没有作出指示,将被视为没有作出指示的一方同意作出相同指示。
3.2 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董事会决议案未体现或真实反映自身之利益或意愿为由提出异议。
4. 本协议的期限和终止
4.1 在不损害本协议下,本协议将持续有效,不设时限,除非及直至:
(a) 各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或
(b) 其中一方再没有直接及间接于公司拥有任何权益或实际控制权。
4.2 若公司通过有效的决议案或法庭作出具约束力的法令把公司清盘或解散,则本协议将自动失效。
4.3 即使本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也不影响本协议遭受违反时守约的一方,对因此而在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前出现的损害或损失提出赔偿的权利,也不应诠释为放弃该权利或具有放弃该权利的效力。
5. 宽免
任何一方如没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或遵守本协议任何条文,无论如何不会影响该方要求另一方履行该条文的权利;任何一方放弃其在本协议任何条文遭受违反时可享有的权利,不应诠释为该方放弃有关条文遭继续违反或接续违反时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应诠释为该方放弃该条文或放弃其本协议的任何权利。
6.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并根据其解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偿,或对其违反、或其终止或无效应透过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7. 转让
除非得到另一方以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出让或转让或看来是出让或转让本身在本协议内的权利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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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修订
除非各方或其正式授权代理或受权人以书面明文同意变更本协议,否则本协议不得变更。各方同意必要时,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9. 保密
各方彼此承诺,会将本协议内的内容绝对保密,未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下,不会将该等内容向任何人披露或泄露( 法律规定或任何有司法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要求者除外)。
10. 继承人和受让人
本协议为着各方的所有继承人和认许受让人的利益而实施,并对他们具有约束力。
11. 可分割性
如果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裁定本协议有任何条文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应视本协议已经删除该条文论,其余条文继续适用。订约各方应本着真诚磋商,以求议定出互相满意的条文,取代已被裁定为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条文。
12. 一般
本协议一式四份,相关方各持一份正本,副本若干,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视实际情况需要,各方可签署新的正本以提供给需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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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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