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ITEN-ZB-20230557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ITEN-ZB-20230557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5 日
目 录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38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
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xxxx 00 xxxxxxxx 0 x 000 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13: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ITEN-ZB-20230557
项目名称: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 包 1: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一)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2: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二)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3: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4: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四)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5: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五)预算金额:20 万元
采购需求:
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涉税鉴证。本项目签订单价合同,投标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就每户报单价,每家中标单位实际服务不小于 60 户,合同结算根据实际服务户数结算,投标报价单价控制价为 3200 元/户。超控制价的投标单位作废标处理。
投标单位可同时报名参与 5 个包件的投标,但每家投标单位最多中得一个包件。
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经营范围内包含相关内容,投标人及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
所规定的条件;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本项目仅面向小、微型供应商采购,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转包、分包或代管;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 年 5 月 5 日 9:00 起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 15:30 止,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xxxxxx 00 xxxxxxxx 0 x 000 x
方式:(1)须提供资料: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凡愿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售价:人民币 500 元(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 年 5 月 26 日 13:30 时(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 000 xxxxxxxx X0 xxxxxx,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联系人:陶老师
联系方式:021-58692983
联系地址:xxxxxx 0 x 0.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 00 xxxxxxxx 0 x 000 x联系方式:021-63234076-10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021-63234076-109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采购项目 |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 项目 |
采购预算 | 人民币 100 万元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每个包件 20 万元 | |
核心产品 | 本项目不适用 | |
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2 | 采购人 |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 联系人:陶老师 联系方式:021-58692983 联系地址:xxxxxx 0 x |
0 | 采购代理机构 | 单位名称: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021-63234076-1091 联系地址:xxxxxx00 xxxxxxxx0 x000x |
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经营范围内包含相关内容,投标人及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 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本项目仅面向小、微型供应商采购,不接受大、中型企业投标,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转包、分包或代管;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本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如有特殊需要请自行联系采购人联系人。 |
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
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分包 |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
8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适用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本项目不适用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本项目不适用 | |
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本项目不适用 |
11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本项目不适用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本项目仅接受小微企业参与投标 | |
支持监狱企业 |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
13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详见下文 |
14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在截止时间前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xxxxxx000@000.xxx 疑问提交截止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 17:00 时 澄清或修改时间如有将另行通知 |
15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时间:2023 年 5 月 26 日 13:30 地点:xxxxxx 000 xxxxxxxx X0 xxx xxx |
16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3 年 5 月 26 日 13:30 地点:xxxxxx 000 xxxxxxxx X0 x第五会议室 |
17 | 其他唱标内容 | 根据开标一览表唱标 |
18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19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90 日(日历日) |
20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 副本 4 份 电子文件 1 份(扫描件) |
21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 |
22 | 信用查询 | 投标人自行查询信用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查询截图。 |
23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 本项目不适用 |
24 | 定标原则 |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其他:报价较低单位排序优先 |
25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 间、地点、方式、项目 服务期限 | 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
26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 按实结算(根据实际服务家数和投标所报单价据实结算,最多不超过包件预算金额)。 |
27 | 履约保证金 | 无 |
28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每个包件的中标单位在领取 中标通知书时分别支付,每个包件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
29 | 其他规定 | 无 |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 “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 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条款)
14.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供应商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7)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或服务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 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 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6.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18、19、20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按本章 21.1 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26.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6.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供应商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7.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2.中标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 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6.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 6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和内容予以确定本办法,作为招标采购单位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评标方式: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价格、技术、商务分别评审,每个包件综合平均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次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如出现二家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则确定投标综合报价较低者排名顺序优先。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作为该包件中标候选人报采购人,由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确定其为该包件中标人。若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或由于不能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得分排名顺序确定综合评分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该包件的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投标单位可同时参加两个包件的投标但一家单位仅最多能中标一个包件,中得包一的单位,其在第二包中将不予评分。之后的包件依此类推。
价格扣除:
本项目仅针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其要求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作废标处理。
本项目无价格扣除。
评审因素见下表(100 分)评审分值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基础分 | 评分标准 |
一 | 投标人报价得分 | 10 分 | 投标人报价得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投标报价) ×10。 |
二 | 项目分析及方案评审 | 35 分 | 对项目的总体情况的了解(0-3 分) |
对项目目前具体难点及存在问题的提炼及分析(0-3 分) |
是否能提供相应的、完善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0-4 分) | |||
服务方案针对性、设想是否全面(0-7 分) | |||
定位是否明确、可行(0-7分) | |||
有明确的,更方便业主的服务内容,提出合理的优化方法(0-5 分) | |||
根据采购方的服务需求,有针对性明确的改进方案(0-6分) | |||
三 | 企业实力 | 29 分 | 根据企业综合资质能力(0-2 分) |
知名度认可度、曾获奖项、项目经验(0-2 分) | |||
行业口碑、服务满意度反馈(0-1 分) | |||
投标单位提供的服务人员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或律师)执业资质的人数(0-10 分) 10 人以上(含 10 人)得 10 分;8 人以上(含 8 人)得 7 分; 5 人以上得 4 分,5 人以下得 1 分。必须需提供相关资质复印 件,无证明文件视为无效响应不计数。 | |||
固定经营场所(0-4分) 提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得 4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是否能及时应对采购人的应急需求,进行快速反应(0-4分) | |||
书面承诺及应急预案、方案优劣(0-6分) | |||
四 | 过往经验 | 10 分 | 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2020 年-至今)(0-10 分) 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 2 分(有双方盖章页面的合同复印 件加盖公章),最多 10 分。 |
五 | 标书制作质量 | 4 分 | 标书制作质量(0-4 分): 未能按要求制作文件或较多内容无意义繁杂的,将承担非实质性响应或扣分的后果。标书出现瑕疵的每一处扣 0.5 分;严重错 误每一处扣 2 分,扣完为止。无意义内容过多影响评标的由专 家酌情扣分。 |
六 | 项目团队 | 12 分 | 项目管理和专业人员配置是否齐全、科学,是否具备信息化管理 (0-3 分) |
服务岗位人员设置是否合理(0-3 分) | |||
人员来源及人员管理机制(0-3 分) | |||
人员考核是否有标准、有措施、奖罚淘汰机制是否完善(0-3 分) |
合计 | 100 分 |
(2)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 26.1。 (3)核价原则详见投标人须知 26.2。
(4)价格扣除原则:
①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
②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
③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其要求的证明 文件,监狱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扣除。
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合同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乙方: 有限公司
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合同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乙方: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甲方委托乙方对被鉴证单位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进行涉税鉴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服务合同。
一、委托事项
1. 甲方向乙方发送《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委派乙方对《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中列明的被鉴证对象提供涉税鉴证服务。
2. 乙方收到甲方的《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后当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接受甲方委托项目,并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涉税鉴证工作并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接受委托项目后,三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完成的项目保留收回的权利。
2.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3. 甲方有权向乙方阐述对委托项目及具体问题的意见,并提出具体鉴证要求。
4. 甲方有权对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中的不尽事项,提出补充或重新鉴证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提出的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或重新鉴证工作。
5.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鉴证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6. 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
7. 甲方按约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给予甲方及时保障,在接到甲方委托鉴证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安排两人以上的鉴证人员开展实地鉴证工作,并在随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报告。乙方派出的鉴证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拟参加委托鉴证人员的名单相一致,如因工作变动引起的人员变动,应立即以新的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向甲方书面申请替换,获得甲
方同意后,顶替变动人员的工作。若乙方擅自替换人员或未能及时申请替换而影响鉴证工作的, 甲方有权取消其已承接的业务并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除不可抗力,乙方不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3.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委托的鉴证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他人。
4. 乙方应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在甲方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鉴证程序和要求进行鉴证,负责鉴证事项的取证,完整填写鉴证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对鉴证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按规定出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盖章的鉴证报告,并对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甲方负责。
5. 乙方鉴证人员必须将鉴证进展情况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涉税10 万元以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以上)及时向甲方报告,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必要时应及时向甲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
6. 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负责建立委托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并记录鉴证的情况,提供每批鉴证台账,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并于鉴证工作结束后向乙方书面汇报鉴证总结等。委托鉴证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短期(10 年),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7. 乙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委派的鉴证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被鉴证单位各类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对外公布和擅自使用鉴证资料和结果。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被鉴证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
8. 当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1) 与被鉴证单位是同一单位下属的,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
(2) 与被鉴证单位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为其内部财务税务管理服务的。
(3) 与被鉴证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4) 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5) 乙方如果违反前述回避要求而接受该项目的委托鉴证,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无效,甲方不予支付鉴证费用,并有权取消乙方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9. 乙方在签收《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同时应向甲方作出廉政承诺,签署《廉政承诺书》, 委派的鉴证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必须向被鉴证单位出示告知。一旦发现乙方有违反承诺书行为的, 甲方认定鉴证结果无效,且不予支付费用,并有权取消乙方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四、鉴证质量要求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及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具体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全面地完成涉税鉴证业务。
2. 乙方鉴证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鉴证单位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被鉴证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被鉴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情况;被鉴证单位2022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
3. 乙方应重点鉴证下列内容:
(1) 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 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2) 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是否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填报相符。
(3) 企业境外抵免的申报是否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的填报相符,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相关规定。
(4) 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 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5) 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6) 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 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7) 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填报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4. 乙方完成审核鉴证后应撰写鉴证报告。报告应反映下列内容:
(1) 被鉴证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鉴证单位性质、成立日期、投资各方、投资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鉴证期限等。
(2) 被鉴证单位的经营情况。包括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3) 审核鉴证情况。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的情况、纳税 调增调减情况。
(4) 特定项目审核鉴证情况。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资产损失、境外抵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溢缴退库等特定项目审核情况。
(5) 审核鉴证意见。包括鉴证发现的问题、应补税费及滞纳金、调整留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披露被鉴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
(6) 附件资料。被鉴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相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报告,审核工作底稿,其他相关附件资料。
五、委托鉴证费用
1. 依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乙方单户鉴证费用为 元。
2. 特殊企业、特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对鉴证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先行支付乙方鉴证服务费用十万元,其余在乙方专项鉴证工作完成、出具鉴证报告后的 20个工作日内付清, 年内全部结清。
六、违约责任
1. 乙方原因造成违约的,或因乙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鉴证结果失实、不完整、与法相悖或存在其他重大过失,甲方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且有权取消其继续 从事委托鉴证业务的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如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取消乙方继续从事委托鉴证业务的资格的,乙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甲方的责任。
七、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
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3 年9月30日。
2. 如发生违约责任,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八、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3.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5. 本协议之附件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7.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的招标书、投标书、市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协议等资料作为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各方:
甲 方: | 乙 方: |
(盖章) | (盖章) |
地 址: | 地 址: |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28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格式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
及投标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单价报价为 (大写)元/户。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日。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签字:公章:
日期:
(注:本附件是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委托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所在单位:职务:
身份证:
兹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就 (项
目名称)投标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2023 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 1: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一)
序号 | 名 称 | 投标单价 (人民币元/户) | 服务周期 |
1 | |||
注:除投标文件中应有此表外,本表应与投标文件电子版一起装入一个单独密封的信封内,并在信封上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供唱标时用。因本项目五个包件内容一致,投标单位仅需根据包件号分别编制开标一览表即可,其余内容可无需重复编制五遍。
其余包件开标一览表修改包件号即可。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包件 2: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二)
序号 | 名 称 | 投标单价 (人民币元/户) | 服务周期 |
1 | |||
注:除投标文件中应有此表外,本表应与投标文件电子版一起装入一个单独密封的信封内,并在信封上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供唱标时用。因本项目五个包件内容一致,投标单位仅需根据包件号分别编制开标一览表即可,其余内容可无需重复编制五遍。
其余包件开标一览表修改包件号即可。
其余包件依此类推
三、分项价格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 1: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一)
序号 | 分项名称 | 具体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计 (元)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 | |||||||
总计 | ¥: 大写: |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备注:1.所有价格以人民币表示; 2.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要求同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 2: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二)
序号 | 分项名称 | 具体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计 (元)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 | |||||||
总计 | ¥: 大写: |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备注:1.所有价格以人民币表示; 2.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其余包件依此类推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包件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 内容 | 投标文件条款号 | 偏离内容 | 说明 |
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
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
44
五、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 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备注 |
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反映投标人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书面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致:(招标单位)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证明材料;
4.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证明材料;
或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单位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的声明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的声明函
致:(招标采购单位)
(投标人全称) 参加的(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在此郑重声明:我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2020年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不良记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法律诉讼。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6.“供应商为非联合体投标,且本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承诺函
承诺函
致:(招标单位)
我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
1、我司保证本项目非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实施由本公司独立承担。
2、我司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我司没有从招标人处离职或退休 3 年以内的人员担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也没有聘用从招标人处离职或退休 3 年以内的人员。
特此声明。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资格、终止合同等。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日期:
六、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且必须为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标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服务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微企业的,无须提交本声明函。
(3)对于本项目成交单位,如为中小微企业,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作为成交公示的附件予以公示。
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
(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应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首页及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应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首页及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4.未提供填写的,评标时不予考虑
七、近 3 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2020 年至今)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序 号 | 委托人名称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价 | 签约及完成时间 | 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备注:请附上合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文件作为同类业绩评价证明资料。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本附件是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部分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六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说明。服务方案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目标、范围和任务;
(2)服务方案;
(3)服务团队组织安排计划; (4)工作流程;
(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合理化建议; (8)其他。
实施方案
(示例略)
技术方案
(示例略)
二、响应与偏离表
响应与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品目号 | 名称 | 招标要求 | 服务具体要求 | 投标响应情况 | 偏离 | 说明 |
说明: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示例略)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情况
人员来源一览表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拟任岗位 |
说明:
上述人员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主要人员等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
职务 | 职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 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如有) (示例略)
备注:提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项目需求”规定(包括投标货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资料
公章授权书(如有)
公章授权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在参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中,我公司授权投标专用章在此次活动中代为公章使用。
投标专用章所签署的投标文件、澄清等,我公司承认并同意具备与我公司公章签署等同的法律的效力。
投标专用章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投标专用章: (盖章)公司公章: (盖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需求
1、采购项目名称: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包 1: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一)
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2: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二)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3: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4: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四)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5: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五)预算金额:20 万元
2、服务内容: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涉税鉴证。
3、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起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4、任务安排及时间要求:按分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的专项涉税鉴证。
5、单户鉴证费用控制价 3200 元/户。投标供应商报价请按照单户鉴证费用进行报价。
二、服务内容
鉴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所属年度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总机构填报的《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以及经营情况、职工薪酬核算情况是否正确;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 A109010)计算是否正确。
(2)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不适用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是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设置“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开发费用核算归集是否正确。是否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资产报损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2022 年度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填报 A105090 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
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的规定,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4)发生境外抵免的企业:2022 年度发生境外抵免的居民企业,是否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相关行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号)等相关规定,并将境外抵免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填写是否正确;当年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认定的标准。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填写是否正确;当年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认定的标准。
(7)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填写是否正确;当年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认定的标准。
(8)溢缴退库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
(9)其他需审核的企业。
审核年限为 2022 年度,如鉴证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
三、工作依据、标准与要求
(一)工作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53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2020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57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6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
〔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5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5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号);
⮚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 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
⮚ 国家相关行业会计、审计制度。
(二)、项目工作标准:
(1)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给予委托方及时保障,在接到委托鉴证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安排两人以上的鉴证人员开展实地鉴证工作,并在随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报告。派出的鉴证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拟参加委托鉴证人员的名单相一致,如因工作变动引起的人员变动,应立即以新的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向书面申请替换,获得委托方同意后,顶替变动人员的工作。若擅自替换人员或未能及时申请替换而影响鉴证工作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已承接的业务并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2)按要求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除不可抗力,不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3)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委托的鉴证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他人。
(4)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在委托方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鉴证程序和要求进行鉴证,负责鉴证事项的取证,完整填写鉴证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对鉴证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按规定出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盖章的鉴证报告,并对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委托方负责。
(5)鉴证人员必须将鉴证进展情况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涉税 10 万元以上,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 50 万以上)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必要时应及时向委托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
(6)建立委托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并记录鉴证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委托鉴证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短期(10 年),由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7)遵守保密规定,委派的鉴证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被鉴证单位各类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对外公布和擅自使用鉴证资料和结果。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被鉴证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
(8)中标单位的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①与被鉴证单位是同一单位下属的,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
②与被鉴证单位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为其内部财务税务管理服务的。
③与被鉴证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④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如果中标单位违反前述回避要求而接受该项目的委托鉴证,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无效,不予支付鉴证费用,并有权取消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9)中标单位在签收《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同时应向作出廉政承诺,签署《廉政承诺书》,委派的鉴证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必须向被鉴证单位出示告知。一旦发现有违反承诺书行为的,认定鉴证结果无效,且不予支付费用,并有权取消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三)项目工作要求: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工作依据、工作要求及会计审计相关行业制度等的要求,结合委托方的相关要求,对被鉴证单位实施审核鉴证,发表审核鉴证意见。
(四)项目说明:其他未说明事宜,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或相关的补充文件,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并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
四、派出人员基本条件
1、派出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实务工作 3 年以上。
2、派出人员至少一名取得执业资格,派出人员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税务专业理论和实务,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3、派出人员职业道德良好,选派参与涉税鉴证工作前三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4、派出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五、报价与结算 1、报价:
本次报价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 2022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涉税鉴证。报价单位须注意该单价采取闭口包干的性质,无论鉴证户(个) 数与本文件所述有任何差异,单户鉴证费不允许调整。报价单位应充分考虑今后工作中所包含风险、责任后进行报价。报价必须是唯一的。
报价人提供的涉税鉴证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报价过低是不利于涉税鉴证工作质量的,报价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结算:
为保证工作质量,加强监督考核,本项目先行于合同签订后支付鉴证费用十万元,其余在专项鉴证工作完成、出具鉴证报告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付清,年内全部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