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就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 项的内容,均为对安迪苏集团及其境外控股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境外律师事务所(除《原法律意见书》中列出的律师事务所外,还包括本次对安迪苏集团在印度及菲律宾设立的控 股子公司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的 Khaitan & Co 及 Cochingyan & Peralta Law Offices)自 2015 年 2 月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