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CIIT【20170867】ZJXT
合同编号:CIIT【20170867】ZJXT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兴业信托·博汇纸业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兴业信托·博汇纸业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xx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优先级资金来源为银行高净值客户理财资金)。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在此向委托人特别xx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投入之本金。
(二)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自愿指定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规定,参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
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承担。
(三)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四)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五)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财产净值跌破预警值或止损值后需追加信托资金的义务人。本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
(六)投资顾问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投资顾问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优,并且可能出现投资顾问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但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指令向投资顾问索偿相应损失。
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投资顾问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七)信托合同中披露的其他风险。
(八)委托人在购买本信托计划前,应详阅并理解信托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条款。
在签署本xx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xx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xx人暨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
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
1、委 托 人
优先级委托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为: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地址:xxxxxxxxxxxx 0 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6108871
一般委托人名称: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2、受 益 人
x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亿 仟佰 拾 x元整
姓名: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户 名:
开户银行:银行分行支行账 号:
3、受 托 人
名 称: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联系地址:xxxxxxxxxxx00xxxxxxx00x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 真:021-38601953
邮 编:200120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兴业信托•博汇纸业 1 号员工持
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设立的“兴业信托•博汇纸业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保管合同、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四)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五) 受托人:指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六)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七) 投资顾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信托计划单位总份额。
(九) 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财产净值跌破预警值、追加值或止损值后需追加信托资金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
(十) 信托资金:委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且进入信托专户的资金。
(十一)信托资金总额或信托计划资金总额: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十一)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十二)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十三) 投资建议:投资建议为投资顾问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是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十四) 保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兴业信托•博汇纸业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十六) 证券经纪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 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十八)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信托单位的计算采用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
(十九)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二十)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二十一)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二十二)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遇节假日则提前为前一工作日)。
(二十三) 预警线:信托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信托计划预估单位净值,并将信托计划预估单位净值等于【0.95】元设置为预警线。
(二十四) 追加线:信托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信托计划预估单位净值,并将信托计划预估单位净值等于【0.88】元设置为追加线。
(二十五) 止损线:信托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信托计划预估单位净值,并将信托计划预估单位净值等于【0.84】元设置为止损线。
(二十六)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自然半年末月 20 日,即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二十七)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二十八)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十九) 封闭期:本信托计划自成立后封闭运作,直至该期信托计划结
束。
(三十) 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
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x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x信托期限预计为 24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信托成立满 12个月后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且受托人同意可以提前终止,一般委托人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二)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第六条 受益人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委托人享有一般受益权。
第八条 信托单位
(一)信托单位概述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xx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方式进行。
(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
(2)债券;
(3)基金;
(4)银行存款本息;
(5)应收款项
(6)基金专户;
(7)其它。
2.估值方法
单位价值的确定:本信托计划持有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对因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股权分置改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停牌的股票(因临时股东大会停牌 1 天的股票除外),按审慎原则,自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参照公募基金的调整方法,受托人自停牌日起对停牌股票根据行业指数进行再估值,以估值日公允价格作为该股票单位价格计入信托财产计算当日信托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日 公 允 价 格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7)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对货币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不作计提,于实际收到时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8)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利息不计提,在实际到账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9)保障基金估值方法(当保障基金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时适用此项)
保障基金按实际缴付本金和实际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不逐日计提收入。
(10)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采用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即精确到
0.0001)。
4.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及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第九条 信托单位份额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信托计划成立后,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额需经过全体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财产。优先级资金来源为银行高净值客户理财资金
3.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优先级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超过部分按照 10 万
元的整数倍增加。一般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优先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与一般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之比不得超过 2:1。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4.信托合同份额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二)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 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人姓名)认购博汇纸业 1 号信托”。
(四)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叁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首次认购时适用),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式叁份(追加认购时适用)。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份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额 = 信托资金÷1
(七)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并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优先级委托人认购金额与一般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之比不得超过 2:1。若优先级委托资金有超过部分,超过部分不计入信托单位份额并退还出资人。 2.信托认购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信托
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xx的信托认购确认书确定。
(八)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九)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
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十)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不能认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并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如有)
(十一)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并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如有)。
第十条 信托单位份额赎回
(一)持有期限要求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不可以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份额(如有)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
(四)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x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管理运用方向
1、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购买博汇纸业(股票代码:600966)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等现金类资产。
(三)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程序
1.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
2.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独立管理运作,由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则进行下单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损害受托人利益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受托人通知投资顾问重新发出有效投资建议。
3.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的表决权由一般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一般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表决(见附件三),若一般委托人未对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四)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
(1)投资xxx纸业(000000.XX)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 5%;
(2)投资xxx纸业(000000.XX)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计划净资产的 100%;
(3)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品种:
1)不得主动投资于权证、S、ST、*ST、S*ST 及 SST 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2)不得投资于各类金融产品的次级子产品(如分级基金的 B 份额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
3)不得投资于融资融券、证券回购融资交易(债券逆回购除外)、ETF 套利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
4)不得将所管理资产用于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
6)不得将所管理资产投资于受托人、管理人的关联公司的股票;
7)不得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
8)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修订变化后与上述投资限制不一致的,应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六)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3.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4.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客户终端管理费、网关及维护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因管理信托财产、办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证券交易佣金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信托管理费。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除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之外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由委托人承担,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由受让方承担。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
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①保管银行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②保管费计算方法:信托资金保管费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照 0.05%/年收取保管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资金规模×0.05%÷360
每自然季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自然季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人保管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
划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 12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人保管费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③保管费支付方式:每个自然季度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律师x
①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x。
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 10000 元的律师费。
③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括受托人报酬和应付投资顾问费部分的信托管理费。
3.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照 0.34%/年收取,按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
每日计提信托报酬=初始信托资金规模×0.34%÷360
每次应支付的信托报酬为该自然季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之和。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报酬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
存续天数加 30 天;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 12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报酬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支付方式:信托报酬在每个自然季度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至相应帐户。最后一期信托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如无特别说明,对于受托人而言,本信托计划所涉信托报酬均为含税价格。
3.2 应付投资顾问费部分的信托管理费
该部分投资顾问费按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信托资金的【0.3】%/年收取,按日计提,每自然季度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初始信托资金规模×0.3 %÷360
每次应支付的信托投资顾问费为该自然季度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之和。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天数为信
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 12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支付方式:投资顾问费在每个自然季度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至相应帐户。最后一期投资顾问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上述信托管理费和各项信托费用【包括受托人为信托运营活动而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受托人因收取的信托报酬而缴付的增值税除外)、受托人依法律、法规及国家税收征管政策就信托增值税应税行为而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受托人因收取的信托报酬而缴付的增值税除外)、保管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四)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五)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税费是指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等)。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额
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x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满半个自然年度末月 20
日(即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进行核算(遇节假日则提前为前一工作日)。
4、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在本信托终止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受托人在该等信托利益支付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且在信托计划终止时获得分配。
5、同类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同类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占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分享该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6、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6.1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为每半个自然年度末月 20 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论信托收益以本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最高目标信托收益为上限。
6.2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剩余理论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论信托收益以本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最高目标信托收益为上限;
(4)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1 元为上限;
(5)剩余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1、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优先获得理论信托收益分配的权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
的税费水平,优先受益人的最高目标年化信托收益率为 6%/年。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按该收益率计算的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最高目标年化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按日计提(自项目成立资金到账日起息),并于每个自然半年末月 20 日及信托终止日之后支付截止至该自然半年度相对应已
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含 20 日)。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最高目标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 元×6%÷360。
(2)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
益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 12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4)在信托专户现金资产满足支付要求的情况下,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于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若届时信托专户现金资产不足支付且一般受益人和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没有按约定及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相应违约金(如有),则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支付日期相应顺延,待信托专户现金资产满足支付要求后一并支付。
2、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一般受益人在信托终止时享有对超出优先受益人最高目标信托收益及信托资金部分信托利益的剩余索取权,其收益取决于整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业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不对一般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进行限定。理论
上,一般受益人的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为-100%(即包括追加信托资金在内的信托资金全部损失),持有期收益率没有上限。基于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因,一般受益人承担了较大风险,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四)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变现日为止。停牌证券应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卖出,当日未能全部卖出的,则延续下一个交易日,直至全部变现为止。
2、信托计划可延期,延长时限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书面同意后确定。
第十五条信托计划的预警止x
NAV=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中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当日信托单位总份数,即信托计划参考单位净值。
1.预警线为 0.95 元。当 T1 日本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0.95 元时,受托人将于触及预警线次日 9: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于 T1+1 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2.本信托计划的追加线、止损线为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的 0.88 元、0.84元。
追加资金的唯一义务人为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 1)、如标的股票在限售期时: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估值结果显示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追加线 0.88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计划触及追加线,估值结果以资产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A、如某一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低于追加线,受托人将于触及追加线次日 9: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需在 T+1 日 15:0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至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不低于预警线。
增强信托计划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预警线-T 日 NAV)×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
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
【10】万元递增。
B、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则 全部一般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计划份额及对应的信托计划权利、追加 信托资金义务人放弃已向信托计划计划追加的全部资金,其放弃的信托计划份额、信托计划利益、已追加信托计划资金归优先委托人所有。优先委托人依据上述规 定取得一般级信托计划单位的,无义务追加信托计划资金。
(2)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始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 0.84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估值结果以资产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A、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估值日(T 日)收盘后的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低于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线,受托人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资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需在 T 日 24:0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至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不低于预警线。
追加的增强信托计划资金≥(预警线-T 日 NAV)×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
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
【10】万元递增。
B、如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则一般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计划份额、信托计划利益、追加信托资金 义务人放弃已向信托计划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计划资金,并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
优先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一般级委托人信托计划单位的,无义务追加信托计划资金。
2)、如标的股票处于流通状态时: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如触及追加线,受托人应在 T+1 日 9: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要求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在 T+1 日 15:00 前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在预警线之上。如果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则资产受托人自 T+2 日 9:30 起将本信托计划计划持有的股票仓位调降至 50%。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计划单位参考净值如触及止损线,受托人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资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在 T 日 24:00 前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参考净值在预警线之上。如果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资产受托人在 T+1 日 9:30 起按照市场行情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进行变现操作。
3)、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但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计划资金不改变信托计划权利的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信托计划单位份数。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计划资金前后,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不变。
3.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提取当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后,信托计划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1.00 元时,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在所追加资金的额度内提出部分提取资金的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资产受托人在收到申请之日(T3 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支付提取资金。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提取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增强信用资金额=min[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增强信用资金总金额,(申请提取前一日(T3-1 日)的计划资产净值-本信托计
划成立日计划本金)];每次申请提取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间隔不低于 90 天。
第十六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或本信托计划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x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6)因本信托计划仅限投资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杰博汇纸业,证券代码:000000.XX,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若项目成立后,集中买入和平仓有可能导致股价波动,无法短时间内平仓的风险。
2.管理风险
(1)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3.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
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从事保管业务。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6.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x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不得赎回信托单位,同时一般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2)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3)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7.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3)本信托计划预警追加止损线设置偏高,且在锁定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追加或止损线,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及时追加资金,一般级份额归零,可能出现不利于员工持股计划实现的情形。
(4)解禁后如止损平仓或难以一天内完成,且止损线设置较低,可能出现平仓后无法覆盖优先本金和收益的情形。
8.税收政策变化特别风险提示: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信托计划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会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金额,进而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二)风险监控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投资顾问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这有助于其判断市场变化的潜在风险,但并不能保证能够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风险。
2.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其一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其二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将产生盈利或亏损,因此投资者需要对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暴露有充分认识。
3.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监控的对象为整体信托计划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也可能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依靠电脑系统判别及交易人员逐日盯市等手段实施。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指定专职的人员负责逐日盯市,进行风险监控。 5.特别交易条款
受托人可以在没有投资建议的情况下执行交易。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信托计划,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受托人可直接卖出;
(2)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建议的;
(3)投资顾问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受托人自主卖出所有证券;
6.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风险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本信托合同。
(2)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主体证明文件。
(3)受让xxx利益分配银行账户资料。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缴纳的信托管理费
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受益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向受托人缴纳信托管理费。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如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清算与分配
(一)信托计划的延期
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书面同意后确定,本信托计划可延期。
(二)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财产净值小于等于止损值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相关理财产品时。
(4)本信托计划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计划终止:
(1)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5)全体委托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份额;
(6)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四)信托财产的分配
x信托合同终止,信托财产按本信托合同和第十四条规定归属受益人。
(五)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情况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时无法变现的,受托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委托人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拥有完全处分权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计划专户。
(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和信托管理费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7)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8)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
(3)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有权更换证券经纪人。
(5)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提取比例。
(7)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9)受托人应根据受益人要求,在受托人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证券投资者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等,维护信托财产安全,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或其他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如信托财产中的现金暂不足以支付时,由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先行垫付。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先行垫付的,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2.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三)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2.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5.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
x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二)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更换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认为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或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三)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但需通知委托人(通知形式由受托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网站公布、短信、邮寄等方式):
1.经优先级委托人同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扩大本信托计划投资范
围;
2.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3.优先级委托人同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单位认购、赎回方式及收费方式;
4.优先级委托人同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条件;
5.变更证券经纪人等相关服务机构;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7.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本合同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的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10.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
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参会表决人员的资格、会议议程、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
(六)受益人大会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七)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以受益人认可的方式告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证券时报》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告知受托人。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二)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三)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专项审计。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半年管理报告等。
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xx、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委托人、受益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 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必备证件
①本合同原件。
②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受益人为机构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办理手续
①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
②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应采用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向受托人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等方式,以受托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电子邮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的,若委托人和受益人未有任何回复,则受托人发出第二日视为送达之日;采用邮寄送达的,以委托人和受益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之日。
若发出方能有效证明确已履行送出义务,则发出方对接收方未收到相应信息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托的生效
x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一)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二)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三)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信托计划成立。
第二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认购风险xx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
风险xx书。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xx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
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四)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叁份,受托人持贰份,委托人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兴业信托·博汇纸业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签署页,无合同正文)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署地点:
附件一:
兴业信托•博汇纸业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通知(样本)
(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
截至年月日,兴业信托•博汇纸业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为 1 元,低于预警值【0.95】元/追加值【0.88】元/止损值【0.84】元。请贵公司于 年 月 日 : 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追加资金万元,并划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账户,使信托财产净值恢复至预警值之上。
如追加资金未及时到位,责任与后果由贵公司承担。
信托经理签字:
信托财产账户:
户 名: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 户 行:
账 号: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二:
兴业信托•博汇纸业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取回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样本)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兴业信托•博汇纸业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已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现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申请取回追加资金万元。
申请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关于表决权行使的指令
信托项下持有 XX 股票,第 X 次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表决如下:
股票名称 | 股票代码 | 议题 | 表决权数量 | 表决意见 |
委托人或委托人指令权人:
附件四:
表一: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客户)
姓 | 名 | 性 别 | □男 □女 | 国 籍 | |||
证件种类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 □军人身份证(请注明) □武警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 □其他(请注明) | ||||||
发证机关 | |||||||
证件号码 | 有效期限 | ||||||
住所地或工作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手 | 机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 | |||||||
职 | 业 | □行政管理 □金融 □航空运输 □邮电通讯 □律师 □会计师 □信息产业 □能源产业 □娱乐服务业 □餐饮业 □建筑业 □旅游业 □社会服务业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保险业 □销售 □其他(请注明) | |||||
代理人姓名 | 代理人证件类型 | ||||||
代理人证件号码 | 代理人联系方式 | ||||||
紧急联系人信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 |||||||
姓 | 名 | 联系电话 |
兹xx: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 |||
客户经理姓名 | 客户经理电话 | ||
备 注 |
表二: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机构客户)
称
名
住 | 所 | |||||||
经 | 营 | 范 | 围 | |||||
注 | 册 | 资 | 本 | 执照、证件名称 | ||||
执照、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行 | 业 | 分 | 类 |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其他行业(请注明)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 | 名 | 证 | 件 | 种 | 类 |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授权代理人 | 姓 | 名 | 证 | 件 | 种 | 类 |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指定联系人信息 | 固定电话 | 手 | 机 | |||||
以下为委托人(受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名称 | 执照、证件名称 | |||||||
执照、证件号码 | 执 照 、 证 件 |
有 | 效 | 期 | 限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 | 名 | 证 | 件 | 种 | 类 | |||
证件号码 | 有 | 效 | 期 | 限 | |||||
兹xx: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 年 | 月 | 日 | ||||||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 |||||||||
客户经理姓名 | 客 户 经 理 电 话 | ||||||||
备 | 注 |
附件五
一、委托人(受益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表
重要提示: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应当就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或个人收入)、收入稳定状况、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尽职调查。
请您认真填写下列表格。
●信托计划名称:
兴业信托•博汇纸业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收入状况:
□稳定 □较稳定 □不固定 □临时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确定 □不确定
●是否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是 □否
●委托人投资经验:
□股票 □基金 □期货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委托人是否同意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
问
□同意 □不同意
●委托人是否认同投资顾问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
□认同 □不认同
●委托人能否承受基于投资产生的风险:
□能够承担 □不能承担
●委托人对证券投资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
□熟悉 □了解 □不了解
●本信托产品运作期间和到期时收益率可能为负(即亏损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会亏损全部信托本金,委托人是否接受并愿意购买本信托产品:
□可以接受,愿意购买 □不能接受,不愿意购买
二、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评估问卷
委托人姓名:性别:
联系方式:
投资须知:
1.投资有风险。投资应考虑借款人信用/违约风险、借款人经营风险、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担保人履约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信托受益权不能成功转让的风险、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抵押物价值波动风险、抵押物变现风险、抵押物悬空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投资者可能遭受资金损失。
2.投资信托产品前,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每年需重新进行评估。如您已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但认为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应主动要求我公司重新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本问卷旨在了解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您的投资风险偏好,推介合适的信托产品,助您更好地配置资产,获取理想的投资收益。 4.请认真阅读并客观填写问卷。其中 1-4 由自然人填写,5-8 由机构填写。
1-4 由自然人填写
1.您的年龄是: ( )
A.高于 60 岁 B.51-60 C.41-50 D.31-40 E.18-30
2.您的健康状况:() A.一般 B.☎好
3.您个人年收入或家庭年收入为:()
A.个人年收入 20-100 万或者家庭年收入 30-100 x
B.个人年收入 100-200 万或者家庭年收入 100-200 x
C.个人年收入 200-300 万或者家庭年收入 200-300 x
D.个人年收入 300 万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 300 万以上
4.您个人资产状况
(1)房产:() A.一套房产,自购有贷款 B.一套房产,自购无贷款
C.两套以上房产,自购有贷款 D.两套以上房产,自购无贷款
(2)金融资产:()
A.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B.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C.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D.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 400 万元人民币
5-8 由机构填写
5.贵机构的所属行业:()
A.贸易行业 B.制造业
C.投资行业 D.金融业 E.其它
6.贵机构的财务状况:()
A.不稳定 B.一般
C.☎好 D.优
7.贵机构的资金状况:()
A.一般 B.临时性闲置资金
C.部分长期闲置资金 D.资金宽裕
8.贵机构营业收入构成:()
A.基本无投资收益性收入 B.投资收益占较小比例 C.投资收益占较大比例 D.投资收益为主
9.您/贵机构可接受的价值波动幅度:() A.能够承受本金 10%以内的亏损
B.能够承受本金 10-20%以内的亏损
C.能够承受本金 20-50%以内的亏损
D.能够承受本金 50%以上的亏损
10.您/贵机构对信托制度的了解程度:() A.不了解 B.有一定了解 C.熟悉
11.您/贵机构对信托产品的投资经验:() A.没有 B.购买过 C.持续投资持有
12.您/贵机构的投资收益、投资期限的期望
(1)收益率期望值:() A.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B.年收益在 5%-7%
C.年收益在 7%-9%
D.年收益在 9%以上
(2)您/贵机构可以接受的投资期限为:()
A.1 年—2 年 B.2 年—3 年
C.3 年—5 年 D.5 年以上
计分说明:
A 1 分 B.2 分 C.3 分 D.4 分 E. 5 分
三、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评估表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您对《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评估问卷》的填写结果,您最终得分为 分,风险承受能力属于 型。
评估问卷得分区与风险承受能力对应关系
⮚ 15 分以下 保守型
⮚ 15-20 分 稳健型
⮚ 21-26 分 成长型
⮚ 27 分以上 进取型
进取型:属于可以承受高风险类型的委托人。适合投资于高收益高风险的信托产品,同样您可能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对投资所产生的亏损承担责任。
成长型:属于可以承受中高风险类型的委托人。稳健型:属于可以承受中等风险类型的委托人。保守型:属于可以承受低风险类型的委托人。
委托人声明:本人/本机构已完全明白问卷内容,完全依据自身判断客观填妥《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评估问卷》,并接纳贵公司界定的委托人类型。本人/本机构声明,贵公司已明确建议本人/本机构认购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或采取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测评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财富中心经办人员:日期:年月日
财富中心复核人员:日期:年月日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自然人客户)
本人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人符合以下情形,为合格投资者:
□本人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本人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财产类型为:
□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
□本人最近三年每年的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家庭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本人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请注明)兹xx: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机构客户)
本机构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机构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为合格投资者。
本机构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
□其他(请注明)
兹xx: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