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财险山东省荣成市商业性小麦收入保险(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荣成市内从事小麦种植的集体经营的村集体、村级领办的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
(一)已投保传统政策性小麦种植险;
(二)经政府部门备案的合格品种;
(三)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四条 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小麦;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四)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产量或价格变化造成保险小麦实际收入低于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小麦实际收入=当年测产亩产量×当年平均收购价格×保险面积-传统政策性种植险赔款
当年测产亩产量:由荣成市农业农村局、保险公司及投保人共同选聘农业专家对投保标的进行抽样测产。
当年的平均收购价格:以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的价格为准。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传统政策性种植险赔款以传统政策性种植险承保公司实际赔偿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小麦或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灾害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每亩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局、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出苗时起,至上市销售后一个月止,具体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小麦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小麦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小麦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小麦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小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小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
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者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当年测产亩产量×当年平均收购价格)]×保险
面积-传统政策性种植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小麦实际种植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