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可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悠遊聯名 卡之信用額度中,自動加值一定金額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等同持卡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
持卡人茲向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申辦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卡,有關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貴行信用卡約定
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xx
x、悠遊聯名卡:指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信用卡;悠遊聯名卡中之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需同意貴行在核發卡片時得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二、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儲值卡,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悠遊聯名卡所具有之「悠遊卡」票種為普通卡。
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可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悠遊聯名卡之信用額度中,自動加值一定金額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等同持卡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
四、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聯名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直接扣抵其信用卡帳款,如經抵扣後仍有餘額時,則依照貴行溢繳款規定辦 理,但若悠遊卡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40個工作日。
五、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第二條 悠遊卡之使用一、開始使用:
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所申請之悠遊聯名卡,其自動加值功能將預設為開啓,開啓後即無法再關閉;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倘持卡人未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而使用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功能,仍應對悠遊卡已完成自動加值所生之相關帳款負擔清償之責。
二、使用範圍: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公司使用者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悠遊卡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三、加值方式與限額:
(一) 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
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貴行所訂標準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二) 其他加值方式: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公司使用者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官網公告之方式辦理。
四、卡片效期:悠遊卡與信用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悠遊聯名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第三條 悠遊聯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悠遊聯名卡係屬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悠遊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貴行辦理悠遊聯名卡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停用手續費,停止悠遊卡之功能。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
三、悠遊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個工作日,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四條 悠遊聯名卡補發、換發、屆期續發及停用
一、悠遊聯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悠遊聯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持卡人得申請換發新卡並支付每卡補換發手續費新臺幣50元,持卡人應剪斷舊卡片並繳回發卡機構。補換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屆滿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後終 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聯名卡契約之事由外,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四、悠遊聯名卡停用時,持卡人應剪斷卡片並繳回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卡片到
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五、若持卡人未依本條規定繳回卡片予發卡機構,其於「餘額轉置」作業之後所產生之扣款交易及自動加值帳款,持卡人仍應負清償之責。
第五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餘額處理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內,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時,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信用卡仍維持有效。
一、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二、至台北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或全家便利商店之FamiPort操作退卡交易,嗣由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持卡人向貴行申請停用及人工餘額轉置作業。貴行將酌收每卡人工餘額轉置作業處理費新臺幣30元。
第六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00- 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0-000-0000)
二、貴行應於持卡人的信用卡帳單中顯示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貴行要求
之文件通知貴行查證處理。第七條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持卡人以所持悠遊聯名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違反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公司使用者約定條款」辦理。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
x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與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公司使用者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