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泛珠三角区域深化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有力支撑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升,根据《泛珠三角区域深化合作共同宣言(2015 年-2025 年)》精神,经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 9 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9+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深化合作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
《泛珠三角区域深化合作共同宣言(2015 年-2025 年)》确定的宗旨,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持续深化,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激励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 深化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平等互利。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与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的合作项目,在合作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各方主动落实合作措施,改善合作环境,提升合作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二)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各方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构建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三)开放公平、优势互补。各方在合作中坚持开放、公平和非排他性、非歧视性原则,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资源共享,促进优势集成互补。
(四)服务大局、开拓创新。各方树立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大局意识,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部署与规划。根据泛珠区域优势与特点,大胆探索创新,勇于先行先试,增强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第三条 深化合作要求
(一)各方创造良好的合作条件和环境,积极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二)各方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各方积极动员和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发展水平。
第四条 深化合作内容
(一)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引领,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契机,围绕引领型、支撑型、特
色型等各类型强省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交流研讨与合作,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协作机制,建立完善跨地区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跨省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营造公平竞争、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
(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充分利用各方的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升区域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创意产业、品牌、科技产业转化运用,包括推动建立以优势企业为龙头、技术关联企业为主体、按照产业链布局的专利联盟,共享专利成果,加强技术合作,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和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四)知识产权服务。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探索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培养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培育和引进政策,鼓励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推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辐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
(五)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合作,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推送服务,提升公众信息利用水平。推进知识产权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势互补,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
(六)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充分利用泛珠区域作为“一带一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重点区域的优势,发挥建设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以及相关省区作为“一带一路”门户、枢纽、辐射中心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功能,探索建立泛珠区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推动知识产权多元合作。
(七)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和引进满足区域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高端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通。
(八)知识产权交流研讨。共同支持举办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珠江论坛,将知识产权珠江论坛打造成为泛珠三角区域高起点、高层次、高成效的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平台。
第五条 深化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并坚持以下工作机制。
(一)坚持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方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参照 9+2 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模式,按照轮流
承办的方式,每年选定在内地 9 省(区)及香港、澳门中的一个
省(区)举办一次,交流总结合作情况,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
(二)坚持联络员制度。各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合作期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畅通、反应快捷。根据合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
(三)坚持专题工作小组制度。结合最新形势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合作主题,由当年会议承办方围绕合作主题组织各方提出合作项目,明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定合作计划,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形成项目总结报告。
第六条 本协议于二〇一六年 月 日在 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十一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未涉及的项目及未尽操作性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签署补充协议。
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代表:
江西省代表
湖南省代表:
广东省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代表:
海南省代表:
四川省代表:
贵州省代表:
云南省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
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