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可通过浙商银行官方网站(www.czbank.com,下同)查询《章程》《浙商信用卡用户指南》(以下简称《用户指南》)、本协议内容及信用卡相关业务规 则。
浙商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
(2021 年第二版)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本行予以说明。
浙商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业务经办机构、上级审批机构或管理机构,下同)(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使用公务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申领
(一)甲方可通过浙商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下同)查询《章程》《浙商信用卡用户指南》(以下简称《用户指南》)、本协议内容及信用卡相关业务规则。
(二)公务卡是乙方向作为中央或地方预算单位(下称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的甲方发行的,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以及甲方个人消费用途的个人贷记卡。
(三)为审核甲方的公务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等目的,甲方同意根据乙方要求,通过填写相关业务纸质申请
表单或在乙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填写信息等方式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资料及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收款账户、还款账户)、直系亲属信息、紧急联系人信息等资料,并同意配合乙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不论公务卡申请是否获得批核,甲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四)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
1.为审核甲方的公务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等目的,乙方在审核甲方公务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担保资格审查、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公务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电信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及其合法合作机构)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乙方分支机构、乙方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主题信用卡项下所必要的合作方、其他为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提供支付服务的合作方、提供催缴通知的合作方等),采集、处理、留存、打印、传递及应
用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照片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虹膜、声纹、面部识别特征等)、通讯电信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设备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税务缴存信息、资产类信息、个人信贷或借贷等负债类信息、第三方评分、违法犯罪等相关信息。
2.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甲方个人金融信息资料;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及其他有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甲方个人金融信息资料,或依照法定程序,将甲方个人金融信息资料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甲方个人金融信息资料用于乙方自行或委托的催收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
3.基于为甲方提供公务卡相关服务、办理公务支出财务报销和监督财政授权支付的目的,或为追索甲方未清偿欠款的目的,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甲方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乙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等银行卡国际组织、代理人、乙方的联名卡合作方、乙方合作的服务
机构及外包作业机构、催收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联名卡服务、增值服务、金融服务、还款、追偿欠款等用途。
4.如甲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等,乙方可将因此产生的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依法需报送的机构报送,并在甲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甲方的,乙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乙方的联络信息为准。
5.甲方了解并知悉,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的个人金融信息。甲方同意上述授权表明乙方向第三方提供、查询甲方相关信息时,可以依据本授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查询甲方相关信息,而无需再逐一向甲方另行获取授权。获取的信息涉及甲方隐私,甲方可能承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信贷记录不良而导致的不良影响,甲方认可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五)乙方查询获得的甲方个人金融信息资料仅用于信用卡批核、信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资信核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乙方保证收集、使用甲方个人金融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个人金融信息,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的个人金融信息。
(六)乙方承诺对收集和使用的甲方个人金融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承诺将要求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仅以信用卡相关服务为目的使用甲方个人金融信息,并要求其对甲方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
(七)上述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用于公务卡申请、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的,申请(或为他人担保)的信用卡业务结清销户止;用于异议核查等其他事项的,上述事项处理完毕止。上述授权所形成的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期限为永久性保存。甲方作出授权后,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上述个人金融信息。甲方清楚并知悉,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发生客户信息毁损、遗失、泄露等情况,乙方将根据消费者信息保护应急预案等制度规范尽最大可能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八)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乙方将不断优化和创新信用卡产品功能,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使用必要的甲方个人金融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宣传页等方式向甲方发送、提供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服务信息。甲方在申领信用卡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同意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乙方为改进用户体验或市场调查及营销等目的。甲方可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下同)或其他乙方指定方式
取消接收营销类服务信息。
(九)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公务卡,并核定甲方的授信额度,必要时可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甲方不得为其公务卡申领附属卡。
(十)甲方持有的公务卡授信额度与其持有的乙方发行的其他个人信用卡主卡账户合并管理、额度共享。
(十一)甲方领取实体介质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甲方领取无实体介质信用卡后,乙方会以数字形式将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信息提供给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以防信息泄露。
(十二)乙方根据甲方在申请公务卡时的选择,为其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可随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关闭或恢复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十三)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渠道自主选择分期付款方案或与乙方约定自动分期付款方案,分期付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期数及相应的
手续费率等,具体方案以甲方在乙方平台或乙方的合作平台上的最终选择为准。
二、使用
(一)乙方在《用户指南》等相关资料中明确信用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布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在使用公务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用户指南》等相关资料中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二)甲方申领的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务卡卡片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务卡,以及卡号、有效期等账户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公务卡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密码或动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出租、出借或出售公务卡。甲方设置密码时应避免使用易破译(如 123456 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 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的数字。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和密码(包括交易密码、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支付、电话交易密码以及交易动态验证码等)信息,不应向任何人透露。甲方认可以密码、签名、指纹、人脸识别等方式通过乙方验证程序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人脸识别等甲乙双方约定的验
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子等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
(四)公务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遭他人占用等情形的,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确认办妥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甲方可按照乙方规定办理补卡手续。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产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甲方拒绝或不配合乙方调查,未妥善保管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密码或动态验证码等信息,遗失或被窃实体介质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公务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乙方调查。
(五)甲方经乙方同意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包括主动分期和自动分期等,同意遵守乙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六)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有效期、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涉及对甲方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将通过
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
(七)甲方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3 万元;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通过各类渠道
办理现金转账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3 万元;乙方为甲方提供现金充值服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甲方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 1 万元人民币,且甲方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境外现金提取额度的,乙方将暂停甲方本年及次年信用卡境外提取现金功能。若甲方被列入暂停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免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增值服务。如甲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机构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九)甲方在申请时填写的全部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单、银行债务催收通知及涉诉后司法机关的诉讼、执行文书,只要
发往以上地址或以短信、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发送至甲方预留手机号、邮箱、微信号等,均视为送达。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业以及住宅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的,应于10个自然日内通知乙方更改。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未及时变更证件有效期及其他基本信息的,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信用卡。
(十)乙方、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债务催收通知及涉诉后司法机关的诉讼、执行文书等送达时间以乙方平台信息系统显示发送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最先日期为准。
(十一)甲方同意并确认在乙方平台信息系统登记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不但适用于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亦适用于甲方后续所涉相应法院诉讼、仲裁及法院执行程序后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向甲方进行电子送达。甲方在乙方平台信息系统登记并确认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的行为视为甲方同意在甲方后续所涉相应法院诉讼、仲裁及法院执行程序中对甲方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且甲方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十二)甲方使用公务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
供公务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十三)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十四)公务卡设有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公务卡有效期满,如甲方不愿继续使用公务卡,须在公务卡到期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自愿申请到期更换新卡,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甲方换发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甲方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必须的费用(包括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可选择在还清公务卡欠款和相关费用的前提下销卡或选择同意乙方为其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换发新卡而消灭,甲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换发新卡后,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自动适用于新卡。甲方不补
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在用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乙方有权停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信用卡,有权通过公告、信函、司法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有权委托催收机构向甲方催收,有权行使担保权人的各项权利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甲方承担。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未依约还款情况下,可从甲方在乙方(含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扣收相应款项归还欠款。
(十六)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授信额度,或收回、停用甲方公务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其公务卡,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甲方使用公务卡涉嫌洗钱、欺诈、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及《章程》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九)款、第四条第(九)款、第六条第(三)款;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4.甲方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6.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公务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
7.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公务卡风险管控因素。
(十七)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公务卡。如甲方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乙方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5 年内暂停甲方信用卡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拒绝为甲xx开立信用卡账户。按监管要求,惩戒期满后,如甲方在乙方办理新开立信用卡账户业务,乙方将严格审核相关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xx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八)甲方开立的信用卡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 “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将中止甲方涉案账户所有业务。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 3 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将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非信用卡账户纳入“涉案名单”的,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 3 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将对甲方名下信用卡账户暂停非
柜面业务;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甲方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十九)甲方开立公务卡账户自激活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公务卡账户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非柜面业务。
三、账户管理
(一)乙方公务卡以人民币作为记账货币,设立人民币账户。甲方在境内通过乙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交易的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带有 VISA、MasterCard、JCB 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交易的款项,根据每笔交易记账日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
(二)乙方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甲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甲方公务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调整,或暂停甲方公务卡使用;乙方可对超过 6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
公务卡调减授信额度,并将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本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之一明确告知甲方。如甲方要取消乙方对甲方公务卡授信额度调高,可随时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或以短信、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会及时将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至原有额
度。同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调整公务卡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甲方的信用卡账户;甲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用卡资格。
(三)甲方申请办理销卡销户业务,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包括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透支利息和有关费用等,下同);甲方账户下只有一张信用卡的,甲方在结清全部欠款后,可提出销卡、销户申请;甲方账户下关联多张信用卡的,须在完成所有信用卡销卡后办理销户申请。乙方受理甲方账户销户申请 45 个自然日后,在甲方偿还账户全部欠款的前提下,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对已收的信用卡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销户手续前发生的、非因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四)甲方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办理公务卡所在预算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甲方不配合办理上述手续的,乙方可以根据甲方单位申请冻结、移交或注销相应的公务卡。
四、利息和费用
(一)甲方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产生的透支金额,由乙方在甲方主卡账户内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二)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到期还款日以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全额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具体计息规则为,对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计算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期间计算利息。
(三)甲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
(四)乙方将评估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甲方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甲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为 18.25%;账户透支产生的利息按前述年化利率按月计收利息并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若乙方对甲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乙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五)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还清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计付违约金。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授信额度内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所有费用及利息金额、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以及超过授信额度消费金额的百分之百。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
(六)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授信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授信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授信额度。对于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过授信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七)甲方公务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乙方有权按照产品及客户情况予以调整。
(八)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每月分摊入账金额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若甲方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乙方有权将全部未偿
还分期资金记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甲方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
(九)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息费项目和标准(详见乙方官方网站及营业网点)承担各种利息和费用;乙方息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公示生效后,甲方即应按照新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各种利息和费用。
(十)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需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加急邮寄费用、个性化制卡费用等)的,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信用卡账户中直接扣收。
五、对账
(一)甲方公务卡发生交易、费用、利息或欠款未还时,乙方将按月为甲方提供电子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
(二)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甲方在账单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乙方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及相关费用。
(三)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账单日后 15 个自然日内要求乙方核实,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协助乙方核实,否则视同甲方认可全部交易。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
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六、还款
(一)甲方应在最后还款日前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乙方偿还公务卡账户下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全部应还款额及最低还款额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公务卡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甲方与预算单位的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二)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许可的渠道或公务支出财务报销的方式,以现金存入、合法款项转账、约定账户还款等方式向乙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到账。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乙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预算单位未及时、足额进行财务报销为由拒绝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三)甲方同意承担公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先后顺序为: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预借现金、本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逾期 1~90 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0 日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
行冲还。
(四)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数笔债务,甲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甲方授权乙方确定还款所清偿债务的抵充顺序。
(五)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未能及时清偿其欠款,甲方授权乙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信用卡使用。
(六)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乙方从甲方在乙方
(含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划扣的资金,甲方授权乙方可用于偿还甲方所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甲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八)甲方所欠款项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甲方约定或者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原则上不得反悔;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七、其他
(一)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章程》、本协议、《用户指南》、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权益和服务规则等信用卡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后施行,上述调整后内容均适用本协议。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期内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又不终止相关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利率上调、免息期缩短、积分累计规则变更等此类对甲方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乙方将增选短信、电话、手机银行或微信银行等方式进行补充提示。
(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章程》、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含乙方分支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通过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可适用于在线庭审方式进行审理,同意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
(三)本协议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行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四)如有不明之处或相关异议,可拨打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咨询处理。乙方公告方式:浙商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或浙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免责条款及加粗部分内容,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内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