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附件 1
綠騎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綠騎士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設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之一: 公司於投入營運、生產、管理等商業活動中,應以合乎公益目的之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落實社會回饋,於營利之外,同時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盡最大努力兼顧永續發展。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500,000,000整,分為5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得分次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
第五條之一: 本公司甲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如下:
一、 特別股股息以年利率百分之五為上限,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計算。
二、 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三、 除本公司章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各議案均有表決權與選舉權。每一甲種特別股所得行使之表決權與選舉權,應以本章程第七條規定於當次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首日為基準日,就每一甲種特別股得轉換為普通股後股數之比例計算每一普通股享有一表決權。
四、 甲種特別股得隨時依每一股甲種特別股轉換為一股普通股之比率,轉換為普通股。甲種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
五、 如於甲種特別股股東依甲種特別股股東及本公司於2017年6月16日簽訂之股份認購協議書第三條規定行使賣回權時,本公司應以甲種特別股發行價格計算之每股價格,乘以甲種特別股股東所賣回之甲種特別股股數,贖回甲種特別股股東賣回之甲種特別股股數。關於本公司贖回甲種特別股之其他細節事項,應依照甲種特別股股東及本公司於2017年6月16日簽訂之股份認購協議書第三條規定執行之。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其發行依照公司法第161-1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股東名稱記載之變更,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八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九條: 股東得於股東會出具委託契約或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公司章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如有不足前項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時,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對於假決議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時,視同第一項之決議。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設董事三至五席,監察人一席,任期均為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四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
以代理一人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七條: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八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十九條: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第二十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另得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第廿一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二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第廿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廿四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五日。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一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綠騎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