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以下簡稱甲⽅(消費者)) 所安排之⼈員(共 2 ⼈)
茲委託 百威旅⾏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辦理⾏程旅遊事宜。雙⽅約定條款如下:
1. 本 合 約 所 定 旅 遊 應 於 年 ⽉ ⽇ 出 發 之 【 】
2. 甲⽅應⽀付⼄⽅之全額費用 :每位全程團費 新台幣$ 或 依代收轉付收據為準 × 位
3. 不包含純屬私⼈消費及辦理出國⼿續所須規費。
4. 甲⽅須在簽約時⽀付⼄⽅訂⾦每⼈新臺幣$ 元整以確保雙⽅權益。
5. 因受限於國際遊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且國際遊輪條款未經記載於旅遊定型化契約中,此航⾏ 合約就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 際損害請求賠償。甲⽅(消費者)同意下列遊輪航⾏合約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同意受其拘束,以作為本旅遊契約之⼀部分,雙⽅完全 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
(⼀).遊輪⾏程之異動: 遊輪公司基於環境之不可抗⼒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程
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做出 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的情況發⽣,遊輪公司及⼄⽅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遊輪⾏程之預訂及付款:
1. 遊輪⾏程之訂位經確認後,甲⽅即應繳納每⼈訂⾦新台幣$ 元現⾦或現票予⼄⽅。
2. 遊輪⾏程出發前79天,甲⽅應繳付全額費⽤予⼄⽅,始得保留艙位。
3. ⼄⽅未於以上規定期間收到甲⽅繳付之訂⾦或尾款,得將其預訂艙位轉售。
(三).遊輪⾏程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1. 甲⽅繳付訂⾦予⼄⽅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遊輪⾏程,依以下規定收取消費⽤:
1. 甲⽅付訂後於出發前79天以上取消者,⼄⽅將沒收甲⽅全額訂⾦。
2. 甲⽅於出發前78-60天以上取消者,⼄⽅將沒收甲⽅全額團費之20%為取消費⽤。
3. 甲⽅於出發前59-32天以上取消者,⼄⽅將沒收甲⽅全額團費之50%為取消費⽤。
4. 甲⽅於出發前31-16天以上取消者,⼄⽅將沒收甲⽅全額團費之75%為取消費⽤。
5. 甲⽅於出發前15天(含15天內)取消者,⼄⽅將沒收甲⽅全額團費為取消費⽤。
2. 第三⼈〈指定三⼈同房經確認〉訂⾦規定比照⼆⼈⼀室規定,若屬於後期加入,尚未通知確認,仍需於出發前79天前取消,否則 無法辦理退費。
3. 甲⽅若有訂位變更或取消,應以書⾯標⽰⽇期、內容,正式通知⼄⽅,⽅為有效,以電話或⼝頭告知者無效。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 例假⽇,應提前通知⼄⽅作業,以符合國際遊輪公司⽇期計算之規定。
(四).遊輪訂位入名單規定:
1. 甲⽅需於出發前76天以上提供⼄⽅正確名單及分房(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
2. 出發前76-31天甲⽅欲更改名單或艙房分配時,需付每⼈100美元改名⼿續費
3. 出發前30天內無法更動任何名字及艙房。
4. 旅客為雙重國藉⾝份時(持⼀國以上護照),遊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所⽤該本護照之姓名。
5. 甲⽅需於出發前76天以上,繳交護照資料及⾏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將其輸入遊輪公司資料庫。
6. 若甲⽅未於以上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及簽證資料,⽽造成旅客無法順利登船,遊輪公司及⼄⽅概不負責。
7. 旅客需委託⼄⽅辦理簽證者,儘請提早作業。
(五).責任問題:
1. 凡參加遊輪旅遊團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 絕登船者,⼄⽅概不負責。
2. 旅客若因⾃⾝問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負責,概 與⼄⽅無關。
甲⽅立約⼈
簽章/日期
⼄⽅立約⼈:易遊網旅⾏社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