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法定代理人版)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將參加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稱本活動),本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現同意將競賽員參加本活動之影音、影像、著作、肖像權及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用,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惟競賽員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自行利用相關內容。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授權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成年版)
本人同意將本人參加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肖像權及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用,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惟本人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自行利用相關內容。
授權人: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錄影錄音授權書(法定代理人版)
立書人: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 日
至 4 日參與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動」),立書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對競賽員參與本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一、 立書人就競賽員在本活動所為之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容,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二、 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競賽員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保有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三、 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供/演出之一切內容均係競賽員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列之授權,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四、 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立書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錄影錄音授權書(成年版)
茲因立書人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 日至 4 日參與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動」),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對立書人參與本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一、 立書人就本活動所為之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容,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二、 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立書人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保有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三、 立書人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參與本活動所提供/演出之一切內容均係立書人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列之授權,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四、 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書人: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