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0060900442)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齿科医疗保险
(2020 年第三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0060900442)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齿科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相应等待期(具体以保险责任明细表所载为准,最长不超过 180 天)后接受牙科医生或口腔保健员施行的下列治疗,本公司将在 保险单或保险责任明细表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内,以保险单或保险责任明细表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各承保治疗项目或承保费用项目适用的分项保险金额或限额、理赔次数、免赔额、自付比例、赔偿比例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治疗费用:
1. 常规齿科治疗
(1) 检查;
(2) 洁牙(含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性治疗);
(3) 普通复合充填补牙治疗;
(4) 镶牙(金牙除外);
(5) 拔牙(金牙除外);
(6) 密封。
2. 重大齿科修复治疗
(1) 拔除阻生牙、掩埋牙或未萌牙;
(2) 牙根移除;
(3) 牙根管治疗;
(4) 牙瘤剔除;
(5) 根尖切除治疗;
(6) 牙桥托安装或修复(金牙桥托除外);
(7) 牙全冠安装或修复 (金牙全冠除外) ;
(8) 假牙安装或修复。
为明确起见,本治疗项下承保的治疗费用包括以上各治疗项目涵盖的检查费、医用药品费、材料费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紧急医疗意外齿科保障)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公司在赔偿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时,应适用保险单或保险责任明细表 所载的免赔额(如有),本公司对前述低于免赔额(如有)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前述费用达到免赔额(如有)的,则在扣除免赔额(如有)按照保险单或保险责任明细表所载适用的赔偿比例(如有)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四章第十九条“责任免除”项下第 5 项外,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如为未成年人,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1、医生记录的就诊病历、处方复印件;
2. 住院病历或住院小结复印件;
3. 治疗费用原始发票、收据、信函及完整费用明细原件;
4. 医疗报告、检查报告或有关被保险人病情的其他资料;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索赔,还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如本公司认为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列明的证明资料,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 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牙科医生:系指与被保险人无血缘或婚姻关系,并获其行医所在国主管当局颁发的行医执照并在该执照和所受培训范围内提供牙科治疗的合格从业人员。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口腔保健员:系指受雇于或服务于牙科医生,获该牙科医生行医所在国主管当局颁发提供洁牙与麻醉等服务执照、并在有执照的牙科医生的指导与直接监督下提供前述服务的合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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