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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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錄 | |
第1章 | 契約文件及名詞定義……………………………………………………… | 1 |
第2章 | 設定地上權標的……………………………………………………………… | 6 |
第3章 | 地上權存續期間……………………………………………………………… | 6 |
第4章 | 地上權設定登記……………………………………………………………… | 6 |
第5章 | 土地點交………………………………………………………………………… | 7 |
第6章 | 地上權土地租金……………………………………………………………… | 7 |
第7章 | 設定地上權標的標示變更之處理…………………………………… | 9 |
第8章 | 建物所有權登記及預告登記………………………………………… | 9 |
第9章 | 地上權及建物移轉與設定負擔之限制…………………………… | 9 |
第10章 | 設定地上權標的使用之限制………………………………………… | 11 |
第11章 | 稅費負擔………………………………………………………………………… | 12 |
第12章 | 地上物之移交或拆除……………………………………………………… | 12 |
第13章 | 乙方聲明及承諾事項……………………………………………………… | 13 |
第14章 | 違約責任………………………………………………………………………… | 13 |
第15章 | 爭議處理………………………………………………………………………… | 14 |
第16章 | 契約份數…………………………………………………………………………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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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乙 方: 股份有限公司
為配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甲方」)開發經營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359地號1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B1-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以下簡稱「本案」),特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依其與甲方於○年○月○日簽訂之「『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359地號1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B1-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委託實施契約書」(以下簡稱「實施契約」)之約定,簽訂本案設定地上權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就本案設定地上權之相關權利義務,規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1章 契約文件及名詞定義
1.1 本契約包含下列文件
1.1.1 本契約。
1.1.2 本契約附件。
1.1.3 其他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列為本契約文件者。
1.2 契約文件之效力
1.2.1 本契約各條之標題不影響各條之內容效力,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文字為準。
1.2.2 本契約所引用之法規均包含未來增刪及修訂之條文。
1.2.3 同一契約文件經增刪或修改者,以簽署在後者優先適用。
1.2.4 本契約為實施契約之附件,本契約未盡事項,依甲方與乙方所簽訂之實施契約相關約定。
1.3 名詞定義
1.3.1 本案:指「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359地號1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B1-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1.3.2 本契約:指「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359地號1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B1-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設定地上權契約。
1.3.3 實施契約:指「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359地號1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B1-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委託實施契約。
1.3.4 本基地:指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359地號1筆土地,面積共計2,717.00平方公尺,實際土地地段號及面積悉依本契約簽訂時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第2章 設定地上權標的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359 地號1 筆土地, 面積共計 2,717.00平方公尺,實際土地地段號及面積悉依本契約簽訂時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詳參附件1、2。
第3章 地上權存續期間及契約之聯立
3.1 地上權存續期間
x基地地上權存續期間,自地上權設定登記送件之日起算50年屆滿之日止。但
3.2 本契約與實施契約之聯立
於存續期間屆滿前,如實施契約終止或解除者,則本契約一併提前終止或解除,乙方並應依規定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實施契約亦一併終止或解除。
第4章 地上權設定及塗銷登記
4.1 乙方應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會同甲方向主管地政機關完成設定地上權標的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同意者,得適度延長登記期限,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日。
4.2 甲乙雙方同意應以本契約作為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公定契紙之附件,據以辦理設定登記。
4.3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所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土地租金、地上權及建物移轉與設定負擔之限制、地上權標的之使用限制、地上物之移交或拆除等約定內容,於辦理地上權登記時,均應填入地上權契約書公定契紙中,俾以辦理登記使其生公示效果。如前揭條文經雙方合意變更者,乙方應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內容之變更。
4.4 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或本契約或實施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自屆滿、終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內會同甲方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
第5章 土地點交
5.1 於本基地地上權設定登記完成後10日內,甲乙雙方依指定日期完成點交事宜,本基地全部一次現況點交予乙方
5.2 乙方於點交前,得請求甲方向地政單位xxxx,xxxxxxxxxxx,x方不得以鑑界程序尚在進行為由,拒絕或延遲完成本基地之點交。
5.3 甲方應於點交日前提供乙方土地清冊。雙方應指派代表於指定點交日辦理現場會勘,甲方應出具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其他足以標示土地狀況之資料,雙方作成會勘紀錄乙式二份,
第6章 地上權土地租金
6.1 乙方應按下列方式繳付租金予甲方
6.1.1 土地租金計收標準及調整
6.1.1.1 本基地之土地租金自地上權登記日並點交土地完成日起算,每年新台幣 元整,每5年調漲一次,每次調幅為前次租額之5%。
6.1.1.2 依前述計收之土地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
其他費用者,改按所應繳納之費用計收土地租金。
6.1.2 土地租金計收起訖期間
土地租金之計收期間為自本契約第 條約定完成本基地現況點交之日起算至本契約屆滿之日止。
6.1.3 土地租金支付方式
6.1.3.1 乙方應於土地租金計收期間每年1月15日前(例假日順延)向甲方一次繳付當年度之土地租金。若繳付土地租金當年度土地使用期間不滿1年者,當年度土地租金依當年度使用日數與該年總日數比例計算之。
6.1.3.2 第1年土地租金應於完成本基地現況點交之日起算15日內繳付。
6.1.3.3 乙方應以現金匯款方式或以本國銀行或在臺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簽發之銀行保付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地租。乙方以匯款方式繳納地租時,應將地租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匯款之手續費由乙方負擔),如乙方以銀行保付支票或銀行本票方式繳付地租,應於繳付期限前兌現(以兌現日為繳付日)。
1.上述票據受款人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2.現金匯款存入下列帳戶銀行及分行名稱:
帳戶名稱:銀行帳戶:
6.1.4 乙方未按本條規定期限繳納土地租金或未繳足者,應依實施契約約定計算違約金給付予甲方,並應另加計營業稅。
6.1.5 如乙方發生遲延繳納土地租金情事,就乙方遲繳之土地租金及違約罰金,甲方得逕行自乙方依本案實施契約約定已繳之履約
保證金中扣抵。
第7章 設定地上權標的標示變更之處理
設定地上權標的如因更正、分割、重測或重劃等原因致標示有變更時,甲方及乙方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依契約修正變更程序記載於本契約。其有面積增減者,自變更登記之日起,重新計算地租。
第8章 建物所有權登記及預告登記
8.1 本案建物及相關設施由乙方依實施契約規定出資興建,完工後並依實施契約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8.2 乙方應使本案設定地上權標的範圍內建物與設施之所有權人(包 括乙方、信託契約之受託人或其指定第三人及地上權土地承租 人),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時或移轉予信託契約之受託 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時,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載明非經甲方 同意,不得將建物及設施之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並應於地上權 消滅時,將建物及設施之所有權移轉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乙方應於辦竣前述登記次日起30日內檢附建物登記謄本送甲方 備查。
8.3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預告登記所生費用,由xx負擔。第9章 地上權及建物移轉與設定負擔之限制
9.1 乙方不得將依本契約設定取得之地上權及地上權設定標的上建物與設施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或以信託方式移轉予第三人,亦不得供為他項權利之標的或設定其他負擔等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9.1.1 依實施契約約定,乙方公司改組、變更、分割或合併、或因銀行及保險公司履約連帶保證等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且相關程序應依實施契約約定辦理。
9.1.2 乙方於本基地營運建物時有融資必要者,於取得甲方事前書面 同意後,得將地上權及地上權設定標的上全部建物與設施設定 抵押權予融資機構,惟乙方融資取得之資金應辦理信託並僅限 用於營運地上權設定標的上建物與設施,且受讓人應同意繼受 x契約所有權利義務並一併受讓地上權及地上權設定標的上 全部建物與設施。乙方應於融資契約書及信託契約書簽訂日之 次日起30日內,將融資契約書及信託契約書副本提送甲方備查,其後有修正時亦同。
9.2 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地上權及地上權設定標的上全部建物與設施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9.2.1 抵押權人以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或依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為限。
9.2.2 全部地上權應連同地上權設定標的上全部建物與設施共同擔保辦理抵押權設定。但地上無已登記之建物時,不在此限。
9.2.3 僅就地上權設定抵押權者,乙方應承諾於建物完成建築且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3個月內就建物部分增加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9.2.4 抵押權契約書約定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及債務清償日期,不得逾地上權期限屆滿日前。
9.2.5 乙方應於融資契約書載明:「抵押權人應以書面承諾,於地上權消滅或契約終止後,不論債權是否已獲清償,均拋棄其於建物之抵押權並辦理塗銷登記」。
9.3 地上權及地上物遭強制執行之處理:
9.3.1 本契約存續期間,若發生地上權、地上權設定標的上建物或設施遭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情形,甲方得限期乙方除去該強制執行查封登記,若乙方未能於期限內除去者,甲方有權認定乙方構
成違約,並逕行終止本契約,地上權亦同時提前終止。但融資機構於前述期限或甲方同意展延之期限內,覓得符合本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資格且經甲方同意之第三人,與甲方及乙方簽訂契約,概括受讓乙方依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包括已發生而未清償之義務與責任),並使執行債權人撤銷強制執行之聲請者,不在此限。
9.3.2 乙方收受地上權、地上權設定標的上建築物或設施之查封通知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及融資機構,並應於拍賣前,將本契約及實施契約陳報執行法院。
第10章 設定地上權標的使用之限制
10.1 提供乙方之外第三人使用限制
10.1.1 設定地上權標的禁止提供乙方以外之第三人建築使用,但乙方得將設定地上權標的以租賃、使用借貸、委託經營三種方式供第三人為非建築使用,惟乙方應經甲方書面同意且其使用期間不得超過地上權存續期間。
10.1.2 乙方將設定地上權標的上建物之一部或全部提供予第三人自行經營、管理、使用及收益時,應符合實施契約規定;乙方不得將建物使用權之一部或全部出售予第三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與第三人之合約及相關文件。
10.2 乙方或經其同意使用設定地上權標的之第三人應依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設定地上權標的及其上之建物。乙方不因甲方有無核定、同意、核准、核備、視察而主張減輕或免除其依本契約應盡之義務或應負之責任。
10.3 乙方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內使用設定地上權標的,應依實施契約及經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規範之項目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項目為限,不得為其他用途之
開發、使用。如有違反者,乙方應立即排除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10.4 乙方應於本基地點交後,負責管理維護本基地,並應投保必要 之保險,如乙方未辦妥投保、續保或加保手續,發生任何事故 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如乙方或因其 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受託人、承包商等管理維護或行為 不當,致甲方或第三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利遭 受損害(包括甲方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時,其 民事及刑事責任亦完全由乙方負責。乙方應使甲方免於因前述 事項被追索、求償或涉訟。如因而致甲方受損者(包括但不限 於訴訟費及律師費,或甲方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等),乙方應負賠償甲方或甲方人員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
10.5 乙方若有增建、改建計畫或變更、增加使用項目,應將其內容經甲方書面同意後,送交相關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第11章 稅費負擔
11.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及設定地上權標的地價稅由甲方負擔外,其餘本契約衍生之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11.2 有關本契約所衍生及設定地上權登記、變更登記或塗銷登記所需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規費、印花稅、代書費等,全部由乙方負擔。
11.3 有關本契約第11.1條、本契約第11.2條之稅捐費用,除由甲方負擔者外,如開徵名義人為甲方者,經甲方書面通知繳納期限內繳清,乙方逾期繳納所生一切罰鍰、滯納金、延遲利息與費用,乙方應負責一併繳清。
第12章 地上物之移交或拆除
地上權消滅後,悉依實施契約資產處理相關約定處理地上物所有權移轉等相關事宜。
第13章 乙方聲明及承諾事項
13.1 乙方同意拋棄對本案設定地上權標的暨其建物之法定優先購買權,該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之優先購買權。
13.2 乙方同意拋棄民法第840條第1項之建築物時價補償請求權。
13.3 乙方同意不行使民法第840條第2項之權利。
13.4 乙方同意拋棄法定請求延長地上權存續期間之權利。
13.5 乙方不得任意拋棄地上權以終止本契約,包括但不限於民法第
835條。如有拋棄者,拋棄之意思表示無效。第14章 違約責任
14.1 地上權存續期間,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構成違約情事:
14.1.1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本基地之點交時。
14.1.2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設定地上權標的之設定地上權登記時。
14.1.3 乙方提供設定地上權標的或其上建築物予第三人使用違反本契約約定時。
14.1.4 乙方使用設定地上權標的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時。
14.1.5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變更設定地上權標的地形、地貌或挖取土石時。
14.1.6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如期繳足土地租金及/或延遲繳納土地租金之違約金。
14.1.7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建物所有權登記及預告登記時。
14.1.8 其他經甲方認定,嚴重影響本契約之約定者。
14.2 乙方如有前項違約情事者,甲方得為下列之處理:
14.2.1 以書面通知乙方定期改善。
14.2.2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定期改善,而乙 方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除得依實施契約約定處理外,
並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地上權設定,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本契約終止時,實施契約亦一併終止。
第15章 爭議處理
依實施契約之相關規定辦理協調、仲裁及訴訟。本契約如涉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16章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1式3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為憑,另一份送地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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