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6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精密制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属于各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初步意向。本次合作事项尚待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合作各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对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各方后续正式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3、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最近三年签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序号 | 框架协议名称 | 披露日期 | 进展情况 |
1 | 《宜安科技和中国汽车零部件工 业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2018 年 8 月 13 日 | 正常履行中,尚未签订 正式的合作协议。 |
2 | 《赣深客专(清溪段)合作框架 协议书》 | 2018 年 12 月 19 日 | 已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
3 | 《宜安科技液态金属项目投资框 架协议》 | 2019 年 7 月 22 日 | 正常履行中,尚未签订 相关正式协议。 |
4 |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安 科技之合作投资框架性协议》 | 2019 年 8 月 12 日 | 已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
5 | 《镁系合金材料项目四方合作投 资框架性协议》 | 2019 年 8 月 26 日 | 正常履行中,尚未签订 正式的合作协议。 |
一、本协议基本情况
(一)本协议签署情况
2021 年 4 月 2 日,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管委会”或“甲
方”)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或“乙方”)签署《精密制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二)本协议对方情况
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宗旨是加快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的建设和发展,推进荷塘区工业化进程,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目标。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总规划面积近 43.86 平方公里,位于株洲市的东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贯穿园区而过,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十分便利。2007 年,金山科技工业园顺利获批“国家火炬计划硬质合金特色产业基地”,2009 年列入国家新材料高技术产业基地组成园区,并成为轨道交通及工程机械产业集群的重要组成部分。
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主体
甲方: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乙方: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1、乙方拟在甲方辖区投资精密制造项目,投资总额为 1.2 亿元。
2、本协议涉及项目的具体位置、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在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中明确。
3、本协议为双方进行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具体内容,最终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中国高速铁路及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大规模投资建设,轨道交通车体用大型镁铝合金压铸件将伴随轨道交通高增长而形成需求高峰期,为新材料制造企业提供了市场机会。
株洲地处华中地带,是我国重要的汽车及轨道交通产业制造基地,现已形成从研
发设计到零部件生产、到整车制造、再到后市场服务的完整产业链,且与汽车大省湖北省为近邻,有着优越的区位优势,以长株潭为中心,覆盖华中地区,并可同时辐射到长三角、珠三角汽车、轨道交通整车及零部件客户。
未来上述投资项目若顺利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在液态金属、镁铝合金等新材料方面的领先技术优势及利用株洲当地丰富的汽车、轨道交通相关产业资源和良好的配套环境,以长株潭为中心,覆盖华中地区,同时辐射到长三角、珠三角,打造一流的液态金属、镁铝合金等新材料生产制造企业,发展并完善汽车、轨道交通相关产业配套链条,扩大汽车、轨道交通市场布局,持续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汽车、轨道交通零部件高精尖产品,提高汽车及轨道交通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四、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仅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框架性约定,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需另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公司将根据本协议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未减持公司股份。本协议签署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精密制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