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 发〔2014〕6 号 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以下简称《行 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人按该项残疾在《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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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1493231202112213209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符合疫苗接种条件的自然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预防接种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所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预防接种导致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若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已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 发〔2014〕6 号 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以下简称《行 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人按该项残疾在《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计算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若各项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 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残疾所对应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有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最多晋升一级后按其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该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同一部位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以下情况应予以扣除:
1.前次伤残已领取的预防接种残疾保险金;
2.投保前已患《行业标准》所列的残疾对应等级的预防接种残疾保险金;
3.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行业标准》所列的残疾对应等级的预防接种残疾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
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
金达到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疗卫生机构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
(四)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五)被保险人未在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的任何疫苗;
(六)被保险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接种的任何疫苗;
(七)被保险人在接种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导致的;
(八)被保险人因非接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九)被保险人由于非接种原因导致的猝死;
(十)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十三)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十四)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而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或训练、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在下列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酒驾、醉驾、毒驾或无证驾驶的机动车期间,但被保险人在乘坐期间对前述状况不知情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期间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医院(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疗养院、康复医院、联合诊所、中外合资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特别护理等期间。
在上述所列原因或期间下,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但以下两种情况下除外:
1.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且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限额对于赔偿限额的要求有更新,以最新要求为准。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 10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保险人如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于收到完整的投保资料 1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自承保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签发电子保险单,并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投保人要求及时提供纸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应 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线申请退保的,保险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 3 个工作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九条 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的,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日期交清当期保险费,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解除。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扣除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应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确定的周岁年龄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请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按照真实年龄所需收取的保费较高,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差额的保险费,或者在赔偿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材料;
(五)公安部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七)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八)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十)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六)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九)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诉讼时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相关法律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自收到上述约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释义
第三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以下三类:
(1)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癫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3)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猝死】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 6 小时内发生的死亡。
【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
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酒后驾车】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单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恐怖活动】指任何人或者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者类似目的,为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者)使全体或者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实际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恐怖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者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者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者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者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疱疹、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