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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業銀行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借據 | |||||||
借款人: 授信總額度:統一編號: | |||||||
主管 | |||||||
本契約書編號 | 經辦 | ||||||
批准日期 | 授信編號 | 核對印鑑 | |||||
授信期間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訂約日期: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本借據範本已於 年 月 日列印並提供立約人攜回審閱。
放款科目 | 放款帳號 | 初放日期 | 轉期次數 |
提供借保人本借據正本 | 領取人簽名或蓋章 | 交付人簽名或蓋章 | 備註 |
年 月 日 |
立約人(包括借款人、一般保證人) 茲向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稱貴行)借得新臺幣 元整(以下稱本借款), 立約人等 人願就本債務與貴行約定遵守下列條件:
一、借款期間
x借款期間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借款利息:依指標利率:□貴行公告季基準利率□貴行公告月基準利率□貴行公告季定儲利率指數(亦稱指數房貸利率)□貴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利率,並按下列第【 】款方式計算利息:
(一)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目前合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機動利率計息】
(二)按年利率 %計算,且自撥款日起算屆滿 個月之次日起改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
(目前合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機動利率計息】
(三)按年利率 %計算,嗣後除另有協議外,不再變更。【固定利率利息】
(四)第一個月至 | 個月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 %機動計算; | |
第 個月至第 | 個月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 %機動計算; | |
第 個月至第 | 個月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 %機動計算 | ; |
自第 個月起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機動計算。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分段計息】
(五)按年利率 %計算,且自撥款日起算屆滿 個月之次日起按年利率 %計算,嗣後除另有協議外,不再變更。【固定利率分段計息】
(六)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 (七)其他(個別約定):
前開利率調整時,應自
□調整日
□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五%計算。
前述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應以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加一定比率訂之。(如附註說明)本借款之利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高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
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本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三、還本付息:
(一)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按下列第【 】小點規定辦理:
1、(利息按月繳納)自借款撥付日起,利息按月單利計付壹次,借款到期將本金壹次還清。
2、(本息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付。
3、(本金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按實際本金餘額償還,利息按借款餘額每月單利計付一次。
4、(有寬限期本息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自第一期至第 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自第 期起,再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付。
5、(有寬限期本金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自第一期至第 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自第 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按實際本金餘額償還,利息按借款餘額每月單利計付一次。
6、(本金固定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固定償還 元,最後一期按實際本金餘額償還,利息按借款餘額每月單利計付一次。
7、其他:
(二)採前項第2或 4 款方式辦理者,如遇約定利率變更或指標利率調整時,貴行得自變更或調整日起改按新約定利率或貴行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機動調整借款人每期應攤付之本息金額。
(三)貴行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告知查詢方式。(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公告於貴行網站)。 (四)未為第(一)項之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
式之一還本付息,並自請求之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依借款人請求之方式還本付息。
(五)立約人同意,於負有數宗債務且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貴行得自行決定數宗債務之沖償順序。
(六)借款人經貴行同意得隨時與貴行以書面約定變更前開約定利率,其他立約人均同意對變更後約定之利率負連帶責任。
(七)借款利息之計算:利息算至元位,以下四捨五入,一年以下之放款按日計收利息,超過一年期之放款按月計息,不足月部份按日計息;收息期間之計算自貸放日起至償還日之前一日止,於借款當日償還者以一日計息。
(八)本息繳付日期:每期應繳付本息訂於每月(或每期首月) 日繳納,最後一期於到期日繳納,對於行政主管機關規定逾期放款報送經行政主管機關指定或與 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之起算日,仍依借款撥付日之期日計算。
四、借款人或貴行應盡下列告知義務:
(一)貴行調整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指標利率依本契約第九條其他約定(三)之約定方式於 15 日內告知借款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貴行調整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二)借款人通訊住址:貴行通訊住址:
上開通訊住址變更時,變更之一方應以書面或依本契約第九條其他約定(三)之公告方式告知,如未為告知,一方將有關文書依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訊住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五、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借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貴行申訴專線電話為: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七、本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借款人與貴行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貴行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八、其他約定:
(一)本借款之交付
撥入借款人指定在 銀行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即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貴行依前述約定將本借款撥入上述帳戶後即已完成交付借款,立約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絕不以本借據或該帳
戶之取款憑條等文書所蓋印鑑或金融卡及密碼被盜用、偽造、變造而否認貴行已交付本借款或本契約已有效成立。
(三)前第四條(告知義務)項告知方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四)立約人之清償方式約定如下:(約定限制清償期間者,本筆借款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 8 款規定計息)
□得隨時清償:立約人得於借款期間內提前還款,不須支付貴行任何違約金。(利率依第二條借款利息約定)。
□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 月內提前清償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 。
(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五)本借款利息、本金及違約金、遲延利息與各項費用(含擔保物之保險費)之償付,茲委託 貴行就借款人(或其他人)於 貴行 分行(部)開立之 存款第 號帳戶存款轉帳代繳,並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
(六)本借款之費用得約定如下:□開辦費:新臺幣 元整。□ 帳戶管理費:新臺幣 元整。
,茲委託貴行得免憑存摺及取款條逕予代扣,並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上開費用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貴行於生效日 60 日前於貴行網站、營業場所公告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前項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貴行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委託人簽章: 核章:
九、宣告書(限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使用)
□一般保證人 保證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其保證責任依民法保證之規定定之。保證範圍:一、包含主債務 元暨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
擔。
二、其他:保證人同意本保證契約之有效期間即為第一條之借款期間,且逾 15 年之期間亦同意保證。一般保證人簽章:
約 定 書(一般約定條款)
第 一 條:本契約所稱本債務,係指立約人(係指全體借、保人)基於本契約對貴行所負之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 二 條:立約人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等變更情事發生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於未為上述通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貴行所為之交易,立約人均願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第 三 條:立約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如未為通知,貴行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立約人最後通知貴行之住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 四 條:本債務應依本契約所載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繳付本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應以未繳當時之利率計收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本金逾期未還應按原放款利率計付違約金。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貴行按高於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貴行按原利率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第 五 條:借款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下列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三)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四)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六)借款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者。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第五條之一:本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且有立約人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
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 於立約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之日,如其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且其於提出協商請求之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其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而作為協商之基礎者,貴行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立約人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貴行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貴行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得於徵得保證人同意後,延長其還款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逾四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立約人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立約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立約人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貴行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第 六 條:各種票據、借據及其他一切證書等之印鑑,如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認為與立約人留存之印鑑相符而成立交易時,即使因印鑑被盜用、偽造、變造、喪失及其他任何情形而發生之損失,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
第 七 條: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到期,貴行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其對貴行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貴行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貴行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借款人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借款人對貴行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貴行之債權於貴行對借款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 八 條:立約人願隨時接受貴行對受(授)信用途之監督、業務財務之稽核、擔保品之檢查、監管及有關帳簿、報表(包括關係企業之綜合財務報表)、單據、文件之查閱。貴行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立約人按期填送上開徵信資料,或提供經貴行認可會計師簽證之會計財務報表,並由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將查核報告副本送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洽請該簽證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貴行認為立約人之財務結構應行改善時,得限制立約人以現金分配盈餘及要求立約人增資或為其他改善財務結構之行為,立約人當即照辦。
第 九 條:貴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人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貴行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貴行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借款人或保證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 十 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務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除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貴行應予改正者外,立約人願依貴行通知再立債權憑證供貴行收執,或依據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第十ㄧ條:凡持有立約人印鑑或貴行發給立約人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前往貴行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立約人之代理人,貴行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
第十二條: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三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各宗債務,如貴行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增加或更換保證人或擔保物,立約人經貴行通知後願即照辦,惟於更換保證人時,原保證人須經貴行書面同意免除其保證責任後,方能免除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願即與貴行另行協議,所議定內容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十五條:立約人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貴行要求之其他保險,其保證費由立約人負擔。如立約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貴行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立約人所欠借款金額並按本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 但貴行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第十六條:立約人須俟本債務完全清償後始得免除清償責任,如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其他連帶借款人及保證人應負責立即如數付清,並同意下列事項:一、貴行無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任一連帶借款人或保證人求償。二、連帶借款人或保證人代任一連帶借款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惟本條之約定事項,倘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貴行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借款人申請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如附件)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相關規範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立約人對於 貴行之一切往來,願切實遵守本借據暨約定書各條款,並簽x於後表示同意。
以上全部條款業經貴行服務人員詳為說明,本人業已充分瞭解無誤。
此 致 台照
借款人 | 姓名: | 簽名: | 對保人簽章 | 年 月 日 |
身分證字號: | xx: | |||
地址: | ||||
一般保證人 | 姓名: | 簽名: | 對保人簽章 | 年 月 日 |
身分證字號: | xx: | |||
地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ㄧ、『季定儲利率指數』(亦稱為指數房貸利率)說明:
(一)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季定儲利率指數構成參考本國銀行中存款前十大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取樣時並刪除最高及最低各兩家銀行之利率,由剩餘六家銀行之利率平均之。
(二)指數每三個月定期調整,房貸利率得以充分反映市場的利率狀況。調整期間如下:
1、定儲利率指數:定儲利率期間為每期三個月,調整次數:一年四次,以每年二、五、八、十一之二十一日為調整基準日。
2、取樣時為基準日前一星期之取樣銀行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註)平均,刪除最高及最低各兩家銀行之定儲固定利率。
註:以中央銀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 公告之利率為基礎,以上述取樣標準選取,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起四捨五入。
二、『季基準利率』係依 貴行『季定儲利率指數』固定加碼後之利率,目前為年利率 %;前揭固定加碼
部分,如發生以下原因 貴行得逕予調整至合理水準:
【本項季基準利率公告於 貴行網站暨營業大廳】
(一)因重大不可抗力之因素發生,致本項季基準利率指數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水準。
(二)季基準利率低於貴行固定成本以下時;貴行得於十日前,於 貴行之營業場所及網站上或媒體公告後,逕自將季基準利率固定加碼部份變更至合理水準。
三、「月定儲利率指數」:除調整週期改為每月計算外,餘均比照季定儲利率指數說明辦理。
四、「月基準利率」:除調整期間改為每月調整外,餘均比照季基準利率說明。
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影響借款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查詢。
個別商議條款
一、任一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於貴行授信前,提供不實財務報告或資料致貴行為錯誤評估者。 (二)貴行核定之資金用途所需之證照被停止或吊銷者。
(三)立約人或其負責人因犯罪嫌疑被收押或起訴者。
(四)立約人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或立約人所提供備償票據到期未能兌現者。
(五)其保證人如有一般約定條款第五條第二至五款情形之一,經貴行要求限期更換保證人而立約人未為更換者。 (六)借款人辦理銀行法第 12 條之一規定之貸款,因符合貴行所訂足額擔保而無須徵提保證人者,倘於借款期間內,因擔保物發生價值貶落而有不足擔保之虞時,借款人同意另提擔保品或補提貴行認可之保證人,經貴行
通知借款人未依約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者。
一之1、「本行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借款
人同意本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二、(資產證券化條款):當此產品資產證券化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將本債權逕自移轉予受託人,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立約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並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
三、其他:
立約人對於 貴行之一切往來,願切實遵守上述個別商議條款之內容(立約人已於合理期間逐條審閱)並另行簽章後表示同意,上述個別商議條款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立約人簽章: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
銀行(以下稱「本行」)依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七條規定,提供本聲明書。
一、借款人因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而得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消費性貸款,係指符合下列兩項要件者:
(一)本行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進行「策略聯盟」、「共同推廣」或其他合作關係,由本行為借款人購買該商品或服務之價金提供消費性貸款服務。
(二)貸款撥付流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消費性貸款金額由本行直接撥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2. 本行撥款前,先洽請借款人填具取款條,由本行將消費性貸款金額撥付借款人本人帳戶內,再憑該事先徵提之取款條,將消費性貸款金額轉匯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指定之帳戶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借款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商品或服務之提供非屬遞延(預付)型。
(二)商品或服務屬投資性質者(例如創業加盟)。
(三)因商品或服務之瑕庛、贈品、保固或售後服務而引起之爭議。
(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已依法令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責任。
三、本聲明書第一點所謂「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宣告破產。
(二)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三)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歇業。
(四)經法院裁判書敘明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有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
(五)其他足資證明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訊息或資料。
四、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作業處理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申請:
1、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發生不能依約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時,借款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於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提出停止繼續付
款之申請:
(1)借款人與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所簽訂之買賣或服務契約、購貨證明或收據等憑證。
(2)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商品或服務使用紀錄之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借款人如無法提供者免附),及借款人向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
2、本行於借款人提出申請至審查核定准駁之期間,借款人之應付款應以爭議款處理,不得將借款人逾期繳款紀錄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不得對借款人進行催收。
(二)本行進行審核:
本行應依借款人提供之書面文件及其他資料予以查證是否符合本聲明書第三點
(一)至(五)所定任一「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情事。 1、申請通過審核者:
(1)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部分金額仍應支付。
(2)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無法計算者(例如終身會員、補習班之保證班、借款人及銀行皆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以計算未獲提供之比例……等),以借款人提出申請之時點為基準,在該時點後各期未繳之款項,借款人無須繳納。但如有新事證足以證明借款人有繼續獲得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時,借款人應繼續繳付貸款本息。
2、申請未通過審核者:
(1)本行應附正當理由通知借款人其申請未通過審核。
(2)借款人於接獲前述通知後,應立即繳付應付款項,並應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貸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予本行。
(3)本行可恢復催收,如經本行催收,借款人仍不繳款,本行應報送逾期繳款紀錄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五、借款人於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如屬逾期放款戶或已經本行訴追者,仍可依本聲明書之約定向本行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但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前產生之逾期放款仍應依約繳納。
六、借款人聲明,借款人除依本聲明書之約定有得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情事外,借款人與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間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有所爭議時,應逕向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七、借款人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與本聲明書之約定,按時繳納各應付款項者,本行得依法令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相關資訊,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瞭此將可能影響借款人及保證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
借款人及保證人已收到並已詳細閱讀本「聲明書」,特此聲明。借款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聲明書乙式 份,一份由銀行留存備查,其他交由借款人及保證人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