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部 一般條款 2 B 部 銀行服務條款 9
私人銀行
07-23 P3913
銀行及投資服務條款
目 錄
銀行及投資服務條款 2
A 部 一般條款 2
1. 定義與釋義 2
2. 服務範圍 3
3. 聯名賬戶 3
4. 合夥人賬戶 3
5. 指示 4
6. 委任 5
7. 經授權人士 5
8. 資金充足 5
9. 結單 5
10. 開支 5
11. 回扣及佣金 5
12. 服務收費和利息 5
13. 暫停及終止賬戶、交易和服務 6
14. 修訂 6
15. 通訊 6
16. 發出 SMS 短訊服務 6
17. 免責及賠償承擔 7
18. 負債證明書 7
19. 抵銷、撥款及留置權 7
20. 抵押權 8
21. 客戶資料 8
22. 同意扣減和扣起款項及暫停交易 9
2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9
24. 可分割性 9
25. 其他 9
26. 投資資料 9
27. 美國人士或加拿大居民 9
B 部 銀行服務條款 9
1. 定義 9
2. 賬戶運作指令 9
3. 免退票保障 10
4. 未經批准的透支及款項之運用 10
5. 存款及提款 10
6. 多種貨幣的儲蓄、往來、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賬戶 10
7. 人民幣儲蓄賬戶、人民幣往來賬戶及人民幣定期賬戶 11
8. 付款及利息 12
9. 貨幣兌換交易 12
10. 匯率 12
附錄 B1:自動櫃員機服務特別條款 12
C 部 投資服務條款 13
1. 定義 13
2. 投資賬戶 13
3. 交易 13
4. 交易慣例 13
5. 交收 14
6. 終止交易或服務 14
7. 調整及市場擾亂 14
8. 到期日或結算日為非營業日 14
9. 還款 14
10. 保管及代名人服務 15
11. 貨幣及稅務賠償 15
12. xx、保證及承諾 15
13. 平倉 16
14. 結單 16
15. 其他規定 16
16. 單一及連續性協議 16
附錄 C1:1戶通條款 16
D 部 增值投資服務條款 43
1. 定義與釋義 43
2. 增值投資服務 43
3. xx、保證及承諾 43
4. 費用和收費 43
5. 暫停及終止 44
6. 利益衝突 44
E 部 第三者權利 44
銀行及投資服務條款 A 部 一般條款
1. 定義與釋義
1.1 除本一般條款或特別條款另有具體規定外,在本一般條款內所用之詞語及語句將依照下文所述定義解釋。
賬戶指以客戶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開立及維持的私人銀行賬戶,該賬戶可包括下列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
(a) 多種貨幣(不包括人民幣)的儲蓄、往來,以及定期和通知存款賬戶;
(b) 人民幣儲蓄、往來及定期存款賬戶;
(c) 投資服務賬戶;和
(d) 本行不時增設列入本一般條款範圍內之其他類型賬戶。
開戶書指按照本一般條款和任何適用特別條款由本行規定的任何關於開立、操作和維持賬戶及提供服務的表格。
適用規例指由任何監管機關、政府機構、交易所或適用的專業團體不時發出的任何成文法規、法律、規例或命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政策、規定、守則、通告或限制(不論是否有法律效力),或市場慣例或習俗(不論是香港、中國或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
資產指客戶不時存入賬戶,或存放於賬戶或因賬戶關係而由本行(或任何集團公司、代理人或代名人)管有或控制之所有金錢、資產及其他財產,以及其附帶及累積之所有權利、利益及收入。
自動櫃員機 (ATM) 指自動櫃員機。
提款卡指本行簽發給客戶的提款卡,而客戶可利用提款卡通過自動櫃員機進入本行可能允許進入的賬戶。
經授權人士指獲客戶在開戶書或任何授權書或其他文件或文據中授權的,可按本行規定之方式不時知會本行關於賬戶操作或交易指示之人士。本行必須未有收到客戶發出的任何關於撤銷或終止該經授權人士的授權書的書面通知。經授權人士包括:
(a) 對於個人或獨資經營的客戶,客戶本身及由客戶委任作為經授權人士的任何其他人士;
(b) 對於由兩個或多個個人構成的客戶(合夥企業除外),每位該等個人及由客戶委任作為經授權人士的任何其他人士;
(c) 對於合夥企業的客戶,每位由客戶委任作為經授權人士的人士;和
(d)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包括有限公司客戶),每位由客戶委任作為經授權人士的人士。
本行指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 61-65 號),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登記的機構,其 C.E. 編號為 AAF138,包括其位於任何地方的所有分行和辦事處,其繼任人和受讓人,以及(如上下文許可)包括本行根據本 A 部第 6.1 條規定委任的任何人士。
營業日指 (a) 任何並非星期六的日子,(b) 任何並非在《公眾假期條例》( 香港法例第 149 章 ) 中訂明或根據該條例以其他方式指定為公眾假期,亦非香港銀行公會因惡劣天氣 ( 包括但不限於懸掛八號風球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 ) 而宣佈香港銀行不開門營業的日子;和 (c) 並非交易的相關資產(定義見 C 部)(如有)在其市場或地區的銀行假期或非營業日。
客戶協議指本一般條款、特別條款、一般條款的附表、開戶書、任何有關之確認書,以及任何為服務和 / 或交易而訂立的其他協議(經不時修改和
/ 或補充)。
平倉當以動詞用於一項交易時,指加快、終止、終結或取消該交易。
確認書指包含交易(不論是投資或其他交易)協議的具體條款的書面通知。
客戶指以其名義在本行開立或維持賬戶的,並使用本行提供的任何服務之人士或每一名人士,其中包括該等人士之任何遺產代理人或合法繼承人,且如上下文允許,亦包括任何經授權人士。
保管代理人指本行在香港或海外地區所聘用的其認為適當之代理人、聯絡人、分保管人或代名人,持有證券或其他資產或投資,或就證券或其他資產或投資支付款項、收取或送交或交換證券或其他資產或投資,或代本行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下作為保管人的任何責任。為免生疑問,該等保管代理人也應包括任何結算交收系統。
不活躍賬戶指本 A 部第 12.6 條規定賦予該詞的涵義。
交易所指人們定期會面以按既定規則和規例訂立交易的任何組織、市場交易所。
匯率指由一種貨幣兌換至另一種貨幣之兌換率。此兌換率乃本行根據有關外匯市場當時通行之兌換率決定,是終局的,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違約事件指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
(a) 未能履行客戶在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下須對本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結構承擔的任何義務;
(b) 就客戶(或聯名賬戶的任何個人)而言,破產、無力償債、重組、管理、安排、債務和解、解散、清盤或類似救濟或結業呈請、申請、步驟或其他類似之法律程序根據適用規例提交或已經開展,或使之生效的決議已獲通過;
(c) 破產管理人、清盤人或受託人或其他具類似身份之人員已獲委派處理或已經接管客戶所有或重大部份之資產;
(d) 任何針對客戶的法律程序已經展開;
(e) (如客戶為個人)客戶身故或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
(f) 如本行以絕對酌情權認為,對本行或客戶而言,持續履行任何交易,或提供服務,或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變為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機關聲稱為不合法;
(g) 就客戶在本一般條款和任何特別條款下之權利及 / 或義務所作出之轉讓或押記或任何交易 ( 以本行為受惠人則除外 ) 已完成;
(h) 本行真誠合理地決定客戶之狀況、業務、財政狀況、法律狀況或身份出現重大不利變動;或
(i) 本一般條款構成的協議應基於任何理由而終止。
《海外戶口稅收合規法案》(FATCA)指:(i) 美國國內收入法; (ii) 政府與規管機構就美國國內收入法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包括香港政府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iii) 本行或集團公司與美國、美國國家稅務局或其他規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或就美國國內收入法訂立的協議;及 (iv) 根據任何前述者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采納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釋義、多項或一項指引或慣例。
外國法規定指根據任何今後或現時的以下各項,向本行施加的任何義務:(i) 外國法律(包括本行合理認為其受約束的外國法律,並包括中國的任何法律或規例);(ii) 落實香港在與外國政府或規管機構的協議下的義務的香港法律; (iii) 本行與外國政府或規管機構訂立的協議;或 (iv) 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就 (i) 至 (iii) 項頒布的多項或一項指引。為免存疑,這個定義包含根據 FATCA(以及經不時修訂、取代或頒布)適用於本行的任何義務或規定。
一般條款指本一般條款所述的銀行及投資服務的條款與條件(可經不時修改、補充或替代),包括同時適用於銀行及投資服務的A 部(一般條款)、特別適用於銀行服務的B 部(銀行服務條款),以及特別適用於投資服務的C 部(投資服務條款),以及特別適用於某些增值投資服務的D 部(增
值投資服務條款)。
集團公司指本行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港元或港幣指香港的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指 (a) 電話指示;(b) 使用提款卡通過自動櫃員機發出之指示;(c) 依照本行規定之格式發出的及依照本行規定之方式送達或傳送至本行之書面指示,或 (d) 通過互聯網發出的指示,惟每項指示必須符合本行不時為每類特定交易指定之最低及 / 或最高交易金額。
網上理財服務指本行不時提供的任何電子或網上銀行服務,使客戶可通過互聯網在本行不時指定的網站或入門網站或通過本行不時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本行發出指示和 / 或索取資料。
免退票保障指本行按照 B 部第 3 條規定向客戶提供之服務。人士包括個人、商號、公司、法團和非法團性質之組織。
私隱條例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
抵押權指客戶鑒於本行不時向其提供本行的任何服務,因而可能按本行的要求以抵押資產向本行設立之抵押權。抵押資產指本行可能不時同意及接受作為可接受的抵押權方式的該等類別資產。
證券指任何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門的或由其發行的任何股份、股票、公司債券、借貸股份、存款證、單位信託、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中的權益、基金、認股權證、債券、證券或票據及本行自行酌情決定為可以接受的任何金融票據,亦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上述各項所附帶之任何權利、認購權或利息,以及任何上述各項之利息證明書、參股證明書、臨時或中期證明書、收據、認購或購買上述各項之認股權證;以及任何集體投資計劃。
服務指本行不時為客戶提供的任何類別或類型(不論屬銀行、投資或其他性質)的服務、產品及信貸融資。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SMS 短訊服務指本行所提供的利用客戶指定之手提電話號碼發出賬戶相關資訊的服務。
特別條款指關於由本行提供的服務之特別條款與條件(可經本行不時規定、修改、補充或替代)。交易指本行依據或由於一項指示而完成之一宗交易。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
美元指美國的法定貨幣美元。
美國國內收入法指《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經修訂)第1471 條至1474 條,或其任何修訂或繼任版本。
1.2 本一般條款和特別條款之英文本與中文譯本文義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1.3 倘若本一般條款與任何特別條款有任何抵觸,須以有關適用服務之特別條款為準。
1.4 條款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得對其所述條文的解釋或釋義構成任何影響。
1.5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
(a) 單數詞之含義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
(b) 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
(c) 凡提及“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x) x提及任何成文法和法律,均指不時制定、修改、重新制定或取代的成文法和法律,也包括所有根據該成文法頒布的規則和規例;和
(e) 凡提及條文和附錄,均指本一般條款之條文及附錄。
2. 服務範圍
2.1 除非本行另有決定,否則一切指示、交易及服務均受客戶協議及任何適用規例所約束。
2.2 客戶同意,客戶協議取代客戶與本行以前就賬戶及有關服務所達成的一切有關協議(如有)、諒解、溝通和 / 或xx,並答應受客戶協議,以及本行可能不時通知客戶的其他條款與條件所約束。為免產生疑問,在各份文件(例如但不限於本行提供予客戶關於任何交易或服務的訂購表格、申請書和確認書)中,凡提及「一般條款」應指本私人銀行 – 銀行及投資服務條款。
2.3 本行可不時引進新的服務或取消任何現有服務,惟須符合客戶協議及本行可能不時通知客戶的其他條款與條件的規定。
2.4 客戶可以根據本 A 部第 5 條規定或本行可能接納之其他方法向本行申請使用一項或以上之服務。本行可全權決定是否提供任何服務予客戶。客戶承諾在申請其服務前將向本行索取一份適用於有關服務(如有)之特別條款。客戶也承諾,除非及直至客戶已收到、閱讀、完全明白及同意適用之特別條款,否則客戶不會使用任何服務。若客戶使用有關服務,其將被視為已收到及同意適用之特別條款。
2.5 申請服務可以客戶之個人名義、客戶聯同其他人士作為聯名人,或以客戶為合夥人或部份合夥人的合夥企業名義進行。不論客戶有否聯同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或合夥人共同簽署有關開戶書或申請書,客戶同意就有關服務與客戶的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或其他合夥人共同及各別地對所有有關協議、義務、權力及債務負責。客戶須不時向本行提供一份載有全部現任合夥人、董事、秘書或高級職員(以適用者為準)的名單,而本行可繼續將該份最近收到的名單視為正確的名單。
2.6 客戶就任何服務之開戶書而向本行遞交之文件將不獲發還。
2.7 本行有權不時就交易金額、操作程序或在其他情況下使用任何服務之細節加上任何限額或限制。本行可全權決定該等限額或限制,惟須符合適用規例(如有)。
3. 聯名賬戶
關於以兩位或以上人士名義設立或由他們開立之賬戶,(a) 聯名賬戶持有人就有關賬戶與本行之所有協議、義務、權力、授權及債務均為共同及各別的;(b) 所有向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發出之通知或要求均被視為向所有該等構成客戶的人士發出的通知或要求;(c) 在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逝世時,該賬戶之結餘 ( 如有的話 ) 及聯名賬戶持有人賬戶持有的任何種類之投資及財產(如有的話),在須符合適用規例及解除所有應對本行承擔的義務(如有的話)的前提下,且在不損害本行可能因任何留置權、抵押、押記、質押、抵銷、反索賠或任何其他理由而享有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須歸於尚存者所擁有。若任何賬戶之戶名包含超過一位人士之名稱,不論有關人士之名稱以分離的、連結的或其他形式於戶名中出現,該賬戶應被視為有關人士以聯名賬戶名義或形式開立。任何明示予以支付給有關聯名賬戶持有人或聯名賬戶持有人任何一人或給予聯名賬戶持有人或聯名賬戶持有人任何一人名下之任何賬戶的支票、償付工具或款項均可入賬於此聯名賬戶。
4. 合夥人賬戶
4.1 倘若客戶為合夥企業,(a) 各合夥人之協議、義務、權力、授權及債務須為共同及個別的;(b) 客戶協議須對合夥企業仍繼續有約束力,即使由於
合夥人逝世、破產、退休、傷殘或加入新合夥人而使合夥企業之憲章、姓名或會員有任何更改,或發生任何其他可解散合夥企業或影響在此協議下合夥人之義務的事件;(c) 當任何合夥人因為死亡或其他原因終止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本行可在沒有收到合夥企業、合夥人任何一人或合夥人任何一人的遺產代理人或受託人相反的指示之情況下,將其他當時在世或持續的合夥人或其他合夥人視為擁有繼續經營合夥企業之生意的全部權力。現有合夥人將繼續對本行負責,直至本行書面解除有關責任為止。
4.2 客戶承諾會立即通知本行以下的任何改變:(i) 商號的改組或其成員的變更(無論因成員退休、去世、破產、傷殘或有新成員加入)或(ii) 商號名稱的更改。
5. 指示一般條款
5.1 客戶可透過向本行發出書面指示、使用提款卡、網上理財服務、利用傳真傳輸、電話和 / 或本行可能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要求本行提供服務,前提是本行有權不時訂明必須以某一指定方式作出指示方可取得某些服務。在須符合本一般條款的規定下,客戶發出的指示應在本行實際受到有關指示後方會生效。
5.2 本行有權按照一般業務慣例及程序行事,並只接受本行按其絕對意見認為可行及合理之指示。為避免疑慮,本行有權參與任何監管本行業務行為之組織及其他提供中央結算、交收及類似設施之系統,並遵守有關規章及條例,惟在任何情況下,本行不會因任何該等組織或系統之經辦人或負責人之行為或不作為負上責任。
5.3 在未獲本行(本行的同意不可不合理地拒絕)及 / 或須經其同意的其他人士之書面同意前(該等同意只能在有關指示未曾執行的情況下發生),任何指示一旦發出即不得修改、取消、撤銷或撤回。凡依照或在發出指示(經本行真誠理解及辦理)後進行的所有交易,均屬不可撤銷並在各方面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無論該等指示是由客戶、經授權人士或任何報稱是客戶或經授權人士的其他人士發出的。本行並無責任對發出任何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權進行核實,也毋須對該指示的真確性進行核實(不包括對本行不時認為合適的該等個人詳情或資料進行核實)。如果在本行接受修改、取消、撤銷或撤回要求前已全部或部份執行任何指示,客戶同意對有關交易承擔全部責任。在本行接受修改、取消、撤銷或撤回要求之前,指示仍屬妥為發出之指示。
5.4 客戶明白及承認指示可能因為系統的限制或本行的內部程序的影響而未必能夠即時或即日處理。本行將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辦理有效的指示(如獲接納)。客戶同意本行毋須因於較後時間才執行有關指示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責任。本行可自行決定執行上述指示的時間,而該等決定將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5.5 儘管客戶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本行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拒絕接納任何指示。所有按照發給本行的指示而進行之交易,需由本行向客戶確認後方視為已完成的交易。為免產生疑問,當本行按其絕對意見認為指示含糊、不完整、不合適、有衝突、有錯誤、含詐騙成分、未經授權、違反或將會違反適用規例,或不符合本行的規定時,本行可拒絕按有關指示行事。本行毋須對客戶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費用、收費和 /或開支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是因本行的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詐騙行為而造成的。在不影響本行前述權力的情況下,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按本行的解譯執行不清楚或含糊的指示,而客戶須因該等指示承擔所有責任、損失及其他後果。客戶並須在本行提出要求時賠償本行因執行該等指示所蒙受的所有損失及責任(只要本行真誠行事)。
傳真、電話、網上理財服務、其他電子媒介
5.6 本行可不時決定或訂定電話理財和網上理財服務的範圍及細節,或接納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輸和 / 或交付該等其他文件之條件,並可在給予或毋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修改、更改或增減(以適用的為準)有關服務。
5.7 客戶同意 :
(a) 聲稱是客戶的人士如以傳真、電話、網上理財服務,或本行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發送任何指示,一切風險均由客戶承擔。只要本行真誠地行事,其將不會對由此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本行獲授權按本行真誠相信是由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辦事。除核實本行不時可能認為合適的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外,對於報稱以客戶名義而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任何簽名的真實性,本行亦無責任進行核實。假如本行已採取了其不時認為合適的預防措施,則毋須對本身真誠地按其後被證實由未經授權人士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負責。
(b) 指示可通過電話、網上理財服務、其他電子媒介或本行批准的其他媒介發給本行。若發出指示者能夠 (i) 引述與指示有關之賬戶號碼,或若指示與任何賬戶無關,則引述客戶之任何賬戶號碼;(ii) 若本行有此要求,引述本行分配給客戶或有關賬戶之任何經授權人士之個人識別號碼
(「私人密碼」);(iii) 若本行有此要求,出示本行所接受的客戶或任何經授權人士之數碼證明書;及 (iv) 出示或引述本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本行可根據有關指示行事。客戶進一步確認,有關指示應被視為經客戶全面授權,並且是正確、有效和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c) 本行可在執行任何電話指示之前,全權決定要求客戶以書面或本行要求的其他方式確認該等指示。任何在業務過程中與客戶進行的口頭溝通
(不論是親身或通過電話進行),包括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可由本行操作的錄音系統記錄下來。如在任何時間發生與任何口頭溝通或指示內容有關的爭議,則由本行核證的該段錄音或抄本或書面確認(如有)應為有關口頭溝通或指示內容的最終證明。本行可在本行認為適當的記錄保存期後,將有關書面記錄銷毀及將有關錄音記錄清除。
(d) 對於無論全部或部份由於本行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儀器損壞、失靈或故障、傳送延誤、錯誤數據傳送、延誤執行指示或以有別於發出指示時的價位執行指示、本行與客戶在通訊上出現誤會和錯誤,以及傳送缺失與阻礙而導致本行不能執行任何指示,本行概不對客戶負責。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因本行執行或未有執行任何指示而引致或與此有關的任何非直接、特殊或間接損失,本行亦概不負責。
(e) 就有關以透過自動電話系統、網上理財服務或本行認可之其他電子媒介以外的方式發出的指示,除因本行蓄意失責、嚴重疏忽或詐騙外,客戶須在任何時間就針對本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員工、代名人及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提出的或他們蒙受或招致的,并且是直接或間接由於或關乎本行接納指示及執行或未有執行該等指示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行動、程序、要求、索償、責任、損失、損害、合理的費用及開支(包括適當地產生之合理法律開支)作出賠償,並使他們免受任何損害。本條款的賠償責任應在賬戶終結或本行終止提供服務後仍然生效。
5.8 上文第 5.7(a) 和第 5.7(b) 段所指之指示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任何服務的開戶書及有關服務的操作、承兌任何支票、銀票、付款憑單及承付票、擔保、賠償擔保或反擔保、代表客戶將所背書之任何票據進行貼現、買賣或進行證券或其他投資、外匯或利率交易的其他買賣、於任何客戶的賬戶提取任何或所有款項、或送交或處理本行代表客戶的賬戶不時保管之任何證券、投資、資產、契據或其他財產。
5.9 客戶有責任向本行查詢其任何指示有否獲執行。本行在替客戶執行指示後,將會向客戶發出交易確認或確認書,及 / 或按適用規例的規定,於定期向客戶發出的結單內載入有關賬戶於結單涵蓋期間的不同事項的摘要說明,和 / 或本行不時另行決定的其他內容。除上述交易確認、確認書及定期發出的結單外,本行並無義務另行通知客戶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客戶同意其有責任確保在正常郵遞所需時間內收到每份交易確認書及定期發出的結單,若未能收到的話,會即時向本行查詢及索取。
5.10 客戶承諾:(a) 確保及促使每位經授權人士將其私人密碼保密及將其數碼證明書妥善保管。且若客戶及每位經授權人士已真誠及慎密地保管其私人密碼及數碼證明書,則客戶毋須就任何利用電話、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指示而據此進行的未經授權之交易對本行負責;(b) 若客戶得悉或懷疑有任何人知悉客戶或任何經授權人士之私人密碼或有未經授權之交易進行,會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本行,但若客戶未能履行上述責任,
則其須對所有未經授權的交易負責;及 (c) 對任何因客戶或任何經授權人士作出的欺詐或疏忽行為(包括未有適當保管客戶或任何經授權人士之私人密碼)而引致的一切損失負責。
5.11 本行可接受客戶或任何經授權人士向本行遞交獲本行認可的核證機關頒發的數碼證明書所證明的數碼簽署。本行可將此數碼簽署視作有關人士的親筆簽名,且如有關的數碼證明書已在儲存庫內公布,本行可假設客戶或任何經授權人士遞交之數碼證明書內的資料為正確。
5.12 在須符合上述第 5.10 條規定的情況下,客戶毋須對因下列透過自動電話系統、網上理財服務或電子媒介發出之指示所進行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負責:(a) 本行保安系統未能防止的電腦罪案;(b) 由於本行之人為或系統失誤所引致之不恰當交易而造成的資金損失或錯放;或(c) 由本行引致的遺漏或錯誤支付。客戶有權要求本行發還其因上述 (a)、(b) 及 (c) 項原因導致的任何遺漏支付所產生的利息或遲付罰款。
5.13 若任何指示為通過電話或網上理財服務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或透過電話或網上理財服務或其他電子媒介使用任何服務,客戶向本行保證如下:
(a) 客戶及經授權人士不會在本行提供任何服務即屬違法或其不可對客戶強制實施客戶協議的任何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內使用有關服務;
(b) 客戶及經授權人士不會,且亦不會試圖就與任何服務相關的軟件進行還原工程、分解、分拆或其他類型的干擾;和
(c) 客戶及經授權人士會確保其每次通過電腦使用完任何服務,離開瀏覽器時盡快把瀏覽器的記憶體內之資料清除,並且在每次通過電腦使用完任何服務後關閉瀏覽器。
5.14 若本行向客戶提供任何軟件、電腦系統、用戶指南或其他設備以方便客戶向本行發出指示,客戶將合理地謹慎使用,並在本行要求下即時交還予本行。客戶明白,本行對所有該等設備及其使用並無作出任何類型的明示或隱含之xx或保證。該等設備於任何時間均屬本行或其供應商之財產。
5.15 客戶同意,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使用本行的網站或網上理財服務而獲得的訊息、數據、軟件、圖像、意見、文字 (a) 可屬保密資料,和 (b) 均為本行(或第三方)的專有財產,而客戶承諾不會以違反本行(或任何有關第三方)在適用規例下的任何知識產權之方式使用有關資料。
5.16 當本行在得到任何傳真通訊指示後再收到正本指示,該正本指示應註明該指示在較早前已經由傳真送達及列明傳真通訊的日期。如果在正本指示內未有列明上述資料,本行在任何情形下不須負上任何責任,包括 ( 但不限於 ) 在按支付指示行事的情況下,因按有關重複指示進行支付或資金轉戶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6. 委任
6.1 本行可委任任何人士(包括任何集團公司)為其代名人或代理人,代表本行提供任何服務;本行亦可授權將其在客戶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力給予該等人士。只要本行在委任該等人士時行使與本身業務運作時等同之審慎態度,則毋須為該等人士之任何行為、遺漏、疏忽或失責負責。
6.2 本行獲授權向其依照第 6.1 條規定就履行服務而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其獲得的關於客戶、其任何賬戶及服務之任何資料。
7. 經授權人士
7.1 經授權人士必須按客戶不時向本行發出的通知,在客戶獲批的權限內行事。
7.2 本行在收到客戶發出的任何相反的明確書面通知之前,獲授權及指示依賴、按照及遵從經授權人士在其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或客戶另行規定的所有要求、指示、開戶書和命令行事。
8. 資金充足
8.1 若有關之賬戶資金不足或沒有預定信貸額,則指示將不會受理。若本行在假設有關賬戶資金將進行結算的情況下准予進行任何提款或投資但最後未有結算,客戶應在本行提出要求後即時償還該等提款或投資金額予本行。所有由本行購買或貼現的支票或票據均按此進行。對於因客戶的賬戶內資金和 / 或信貸額不足而無法執行或延遲執行指示而引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後果,本行概不負責;然而在上述情況下,本行仍可自行酌情決定辦理上述指示,而毋須預先徵求客戶同意或給予客戶理由或通知,但客戶應對由此而產生和引致的透支、墊款、信貸和所有收費,以及按本行可酌情決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負責。
8.2 在不影響上文第 8.1 條規定的情況下,如本行按一項指示而安排之指令或進行之交易因資金不足而未能完成,本行有權 ( 但沒有義務 ) 隨時自行酌情決定安排其他之指令或進行其他交易以作抵銷。任何因此而引致之損失概由客戶承擔。然而倘有任何因上述交易而獲取之利益,則屬本行所有。本行就上述損失及其數額而發出之書面證明對客戶均具約束力並且是確定無疑。
9. 結單
9.1 在不抵觸本部第 9.2 條規定的前提下,本行將每月向客戶發出總結本行與客戶在上一個月進行的交易之賬戶結單,除非 (a) 客戶另有要求,(b) 賬戶一直沒有進行交易,或 (c) 自從上月提供結單或其他交易記錄後便沒有服務。
9.2 除有關服務和賬戶的資料之外,本行可以根據適用規例(但並無義務)將客戶所選的不時由本行或任何集團公司保存或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或賬戶類別下的其他資料載入結單中。
9.3 客戶承諾會在本行發出結單、交易記錄、通知或確認書之日期起的九十(90)天之內,(a) 核實該等文件的準確性,並 (b) 通知本行該等文件所列明的記賬是否存在任何差異、未經批准之交易、遺漏、錯誤扣款、不準確或不正確之處。在該九十(90)天期限完結時,除客戶在期限內通知的錯誤外,在該等結單、記錄、通知或確認書所列明的本行交易記錄及交易詳情將視為最終確證而毋須再取得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該等文件內的有關記錄及詳情為正確。
9.4 儘管前述有任何規定,本行有權修改先前送交給客戶的任何賬戶結單、記錄、通知或確認書,以更改其中載有本行錯誤地或不當地作出的詳情。客戶同意上述第 9.3 條適用於已修改的賬戶結單、記錄、通知或確認書。
9.5 本行除會向客戶發出月結單外,亦會根據不時生效的適用規例要求的方式擬備及向客戶發出其他賬戶結單(包括但不限於確認書)。
9.6 賬戶的月結單、交易記錄、通知或確認書可以郵件、電子媒介或本行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發送給客戶。
9.7 除了以上所述,儘管月結單、結單、交易記錄、通知或確認書所述的交易詳情有任何不正確之處,本行均毋須對有關月結單、結單、交易記錄、通知或確認書所列的交易詳情的任何索賠負責。
10. 開支
一切因任何交易、提供服務及本行執行在客戶協議及抵押權 ( 如適用 ) 中之任何權利而產生之開支、律師費或其他費用(如有),概由客戶負責。
11. 回扣及佣金
本行及集團公司 ( 如適用 ) 有權在毋須事先向客戶作出披露的情況下,為本身的緣故接受及保留因向客戶提供服務及 / 或辦理交易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全部報酬、利潤、回扣、經紀費、佣金、收費、利益、折扣及 / 或其他益處,並從上述各項中獲益,但毋須就此負上責任。
12. 服務收費和利息
12.1 在不損害客戶協議所載的任何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客戶應在其指示執行後按本行不時為客戶執行的任何交易或提供的服務所規定的費率及時向本行支付全部費用和收費。本行有權不時就服務及交易訂明其認為合適的應付費用及收費。客戶可要求本行提供其目前訂明的費用及收費一覽表,而該表同時於本行的場所內展示。即使任何服務或交易被終止,本行不會退回已繳付的費用及收費。
12.2 本行有權隨時從客戶在本行設立的任何賬戶中扣除任何須由客戶繳交的費用及收費。
12.3 利息須按欠付本行的任何款項支付。適用的利率由本行酌情決定,本行也獲授權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除任何未付的款項和有關利息。
12.4 在不影響本行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若客戶的賬戶資金不足或本行設定的信貸不足以繳付須由客戶支付的費用及收費和任何有關利息,本行
有權終止或暫停全部服務或其任何部份。
12.5 本行保留權利,根據本行之任何監管機構不時生效的任何規則對所有賬戶徵收存款收費。
12.6 如果賬戶於有關時間關閉或賬戶在獲延展的期間(該期間的長短應由本行決定)沒有進行任何交易(「不活動賬戶」),本行保留權利對該賬戶徵收費用。
13. 暫停及終止賬戶、交易和服務
13.1 本行可根據適用規例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終止其在客戶協議下提供的服務。
13.2 儘管有前述的規定且在不損害本行於本一般條款或其他法律下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在違約事件發生後,本行可(但並無義務)立即或在其後任何時間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行為:
(a) (不論有否發出通知)暫停或凍結(無限期或以其他方式)或終止任何賬戶、服務或本行與客戶之間的關係,並使客戶欠本行的任何及全部債務提前,以使這些債務立即到期和應予支付;
(b) 終止所有未執行的交易(包括在本行終止有關交易當日尚未結算的任何交易);
(c) 通過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將任何一項或多項交易平倉或執行有關交易;
(d) 代表客戶買賣或訂立進一步的交易以彌補客戶的任何投資的持倉;
(e) 採取該等其他合理的行動以保護本行的持倉;
(f) 行使本行於客戶協議、適用規例、任何相關交易所的規則或其他規定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g) 就記入客戶賬戶中的任何性質之任何金額,應用該金額以沖抵客戶欠付本行的任何金額(任何性質和因任何原因引致,包括任何交易下的任何到期金額和未付金額和任何或有金額),或在一般情況下行使本行對客戶的抵銷權;和 / 或
(h) 在將記入客戶賬戶中的任何金額用作沖抵客戶欠付本行的任何金額或本行在一般行使其對客戶的抵銷權後,要求客戶清算其欠付本行的任何欠款,或本行持有任何多出的款項以等待全數清償客戶的任何其他義務,或寄發支票往客戶最後通知的地址以向其支付任何多出的款項。
本行應在作出任何有關上文第 (a) 至 (h) 段的決定後,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客戶。
13.3 第13.2 條不得損害客戶在保留任何一項或多項服務中的權利與義務,有關服務應繼續受有關的特別條款和與之有關的任何委託授權的規定所管轄。
13.4 本一般條款沒有任何規定要求本行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銀行信貸服務或其他融通或服務。如終止一般條款,所有特別條款也會自動終止,但假如終止任何特別條款,本一般條款或任何其他特別條款將不會終止。
13.5 客戶與本行之間的任何款項之解除、清償、轉讓、支付或責任之履行,均取決於客戶就本身的債務或義務而向本行作出的抵押、處置或付款或任何其他人士就該等債務或義務向本行清償的款項,不會因與當時有效的任何有關公司解散、破產、債務和解或安排的法律相抵觸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致無效或作廢或被頒令要求退回、付還、退還或減少,而本行有權向客戶或任何其他有關人士追討本行在該抵押或處置中擁有的價值或該付款的金額,猶如該等款項的解除、清償、轉讓、支付或該等責任之履行仍未發生一樣。
13.6 倘若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破產,則僅可由破產受託人及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共同簽字方可操作(或關閉)有關賬戶。
13.7 在發生清盤的情況下,如客戶為一家公司,則僅可由清盤人提取已存入賬戶的資金,而應付的資金也只會支付給清盤人。
13.8 本行可全權決定基於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破產、資不抵債、結業、無行為能力和傷殘而中止客戶操作賬戶、使用任何服務和訂立交易的能力,直至委任法律代表(諸如(但不限於)破產受託人、清盤人或破產管理人) 或發生任何超出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為止。
13.9 本行可全權決定遵守由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發出的任何關於客戶或任何一名客戶(如為聯名賬戶)的要求,並為此目的動用或處理賬戶中本行認為必要的任何款項或其他資產,而毋須尋求客戶的指示或事先向其發出通知。
14. 修訂
除客戶協議另有規定外,(a) 本行可隨時及不時修改本一般條款、任何適用於客戶的特別條款和 / 或增補新條文;(b) 對客戶協議作出之任何修訂及/ 或增補,一經本行通知即屬生效。如屬由本行決定之調整收費及費用(包括對費用和收費計算基準的任何改動),或涉及客戶之債務或義務者,需於最少三十 (30) 天前或適用規例可能規定的其他時限內發出通知。至於其他變更,本行須發出合理的通知。該等通知可以在合適地點展示有關變更、刊登廣告或以本行認為恰當之其他形式發出。如客戶於通知生效日期後仍繼續維持賬戶,或繼續使用任何一項本行提供的服務,有關通知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5. 通訊
15.1 本行有權隨時就各類服務指定通訊方式。
15.2 關於客戶協議的一切通知或其他通訊由客戶承擔風險發出。本行對有關通知或通訊在以郵遞、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傳送或交付時的任何不準確、干擾、錯誤或延誤或完全不能傳送或交付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5.3 除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另有規定外,客戶發給本行之一切通訊,須以書面送至本行,並於本行實際收到通訊之日方視為送達本行。
15.4 除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另有規定外,由客戶向本行發出之任何通知須為不可撤回,並在本行收到有關通知後方為有效。
15.5 任何規定由本行發出之通知,若已寄往本行最後所知之收件人地址給客戶或客戶任何一人(如為聯名賬戶)均被視為已經發出。根據客戶協議或就任何交易所發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均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可以專人交付、預支郵費郵遞 ( 若為海外信件,則以空郵發出 )、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且在下列情況當作為已妥為送達 :
(a) 若由專人交付送達,在交付時;
(b) 若以郵遞方式發送,則在投寄後四十八小時或 ( 若以空郵寄出 ) 九十六小時;及
(c) 若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發送,則在傳送之時。
15.6 若結單、記錄、通知書、確認書和通知應發送往之地址或傳真號碼有任何更改,客戶將及時書面通知本行。除非該等更改已妥為存入本行記錄,否則均會視為無效。
16. 發出 SMS 短訊服務
16.1 申請本行的 SMS 短訊服務,客戶可指定一個為本行接受的手提電話號碼。就使用 SMS 短訊服務而言,客戶的手提電話必須是能夠接收由本行可能透過 SMS 短訊服務發出給客戶的短訊或其他資料的電訊設備。
16.2 本行會盡量透過 SMS 短訊服務通知客戶本行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有關事宜或其他資料,但本行不承諾會確保客戶定能在任何情況下成功地接收到有關通知。
16.3 客戶承諾若任何 SMS 短訊出現錯亂的情況,其會盡快通知本行。
16.4 客戶確認,本行的 SMS 短訊只發一次。若客戶刪除本行所發的 SMS 短訊,本行不能重發。
16.5 本行所發的全部 SMS 短訊均是單向的,而客戶承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回覆有關短訊。
16.6 客戶明白及同意,若有任何報稱是由本行透過 SMS 短訊服務發出的 SMS 短訊,要求客戶以 SMS 短訊提供任何有關客戶的賬戶、任何個人資料或保安資科的詳情,客戶絕不應回應。客戶明白本行絕不會作出如此要求。
16.7 本行保留權利可在毋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不時修改、擴大或縮減 SMS 短訊服務的範圍,或酌情決定隨時以其他方式終止 SMS 短訊服務。
16.8 客戶須負責繳交電訊公司因就有關 SMS 短訊服務向客戶提供電訊設備或為其賬戶服務而徵收或收取的所有收費、費用及支出。
17. 免責及賠償承擔
17.1 對於客戶就賬戶或賬戶內之資產或財產而應付之任何稅款或徵稅,或該等資產或財產價值之縮減,本行概不負責。
17.2 除因本行之嚴重疏忽、詐騙行為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外,客戶應就本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和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任何一方所提出的或針對他們任何一方提出的一切索賠、法律行動、法律程序向他們作出全數賠償,並且承擔他們因根據客戶協議提供服務,或行使他們在客戶協議中的權利、權力或酌情權或與之有關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索償、損害、責任、合理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包括本行為保障或執行其權利或其在本一般條款中的抵押權益而採取的任何法律行動,不論是否因客戶的任何失責或違約行為而造成。
17.3 在並無限制客戶根據任何安排或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一般條款及任何特別條款)向本行或任何集團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彌償的情况下,客戶須就本行或任何集團公司因客戶提供含誤導成分或錯誤的資料,或並無遵守此等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的任何規定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成本費用,包括稅項、利息或罰金向本行或任何集團公司作出彌償。
17.4 本行獲授權從任何以客戶(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名義持有的賬戶中扣起、保留或扣除客戶須向本行賠償的任何款項。
17.5 客戶協議中的所有賠償保證在任何服務或任何交易終止,或賬戶操作終止或暫停後應仍然有效。
17.6 客戶同意,除非本行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詐騙,本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及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毋須對任何關於客戶的任何賬戶或本行提供之任何服務的任何行為、延誤、法律行動或不作為,或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如有))蒙受或招致之任何結果或損失而負上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本行根據客戶協議及本行真誠地認為是由客戶或經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維持、操作和終止客戶的任何賬戶及提供任何服務,即使該等指示有任何錯誤、對其產生誤解、指示有詐騙成分或沒有對有關用詞作出清楚的解釋;
(b) 由於任何原因或理由限制或影響任何服務之提供,或任何違法、不合法、詐騙、疏忽或未經授權的賬戶和服務之使用;
(c) 並非在本行控制範圍內的事情,包括但不限於:(i) 任何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政府或機關的行為,或所施加的程序或限制;(ii) 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暫停買賣;(iii) 火災、風災、天災、戰爭、暴亂、罷工、閉廠停工、敵對狀態、侵略、外國敵人行為、恐怖主義的威脅行為、革命、市場狀況、暫停買賣、民衆騷亂或動亂;(iv) 停電、通訊故障;(v) 設備故障/ 失靈;(vi) 天災;或(vii) 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原因或情況。
(d) 本行向客戶提供的或第三者(包括本行的聯絡人、代理人、分代理人和獨立承辦商)向本行提供的或由第三者使用或控制的服務、貨物、軟件、通訊和其他網絡或資料(包括交易、買賣、傳輸和通訊系統)或客戶就賬戶、交易和 / 或服務所使用的服務、貨物、軟件、通訊和其他網絡或資料之錯誤、故障、不準確、中斷、暫停、延誤、損失或停止供應;
(e) 基於任何理由按匯率進行兌換之有關匯率或利率變動;
(f) 因本行可能提供的託管服務而令致客戶產生的任何損失。本行毋須對其真誠地選擇的任何代理人(包括其所使用的任何銀行或保管人)作出的行為或不作為負責;
(g) 客戶因下列原因而蒙受的任何損失:(i) 任何與本行無關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或本行使用的銀行或保管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拒絕要求或資不抵債;和 (ii) 收取或存放在或存入賬戶內的無效、詐騙或偽造資產或任何在賬戶中可能作出的與之有關的賬目記錄;
(h) 本行遵守適用規例或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任何稅務付款、判決或命令;
(i) 因短訊或其他資料傳送的中斷、暫停、延遲、遺失或其他故障或不準確或不完整,不論如何造成,或與SMS 短訊服務有關的任何電訊設備或電訊公司的任何機器故障、電力故障、失靈、損壞、中斷、不足或安裝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後果。本行並不保證 SMS 短訊服務或本行在提供服務時所提供的任何數據或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或及時性。並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就客戶因使用SMS 短訊服務或本行在提供服務時所提供的數據或資料而引致的或與之有關而可能令客戶產生的直接或非直接、間接或附帶的損失或損害,本行概不負責;
(j) 因客戶獲提供網上理財服務而令致其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k) 任何交易(任何與擬議進行的交易有關的限價指示)須受限於適用規例、以有關貨幣進行任何交易之該貨幣國家及主要金融中心的市場慣例和習俗。客戶同意本行毋須因適用規例、有關市場慣例和習俗導致其在處理任何交易(或任何有關限價指示)時受到的任何限制或無法執行交易負上責任,並且同意在本行提出要求時賠償本行因此而蒙受的所有損失、損害、索償、責任、收費、合理費用和開支。
17.7 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和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均毋須對客戶之直接、非直接、特殊或間接之利潤、收益、業務、商譽損失(或類似損失)而負上責任。
18. 負債證明書
18.1 由本行所發出的列明客戶到期須支付本行之金額、於任何指定時間之利率、匯率及任何其他相關事宜之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包括為法律程序之目的)均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18.2 除非 (a) 本行未對任何該等電腦記錄、縮微膠卷、賬目及其他記錄作出合理技能及謹慎處理;(b) 任何該等電腦記錄、縮微膠卷、賬目及其他記錄之內容是由於本行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理人、分代理人、承辦商或傭人之偽造或詐騙行為、故意失責或嚴重疏忽所得出的,否則,由本行保存的有關客戶之交易記錄(包括電腦、縮微膠卷、賬目及本行之其他記錄內的記錄)須構成不可推翻之證據。
18.3 本行可委托收賬公司收取客戶欠付本行之任何逾期款項,而該等收賬公司的費用和開支概由客戶承擔。
18.4 客戶明白其於信貸期限內在還款或供款方面有任何困難,應盡快通知本行。
19. 抵銷、撥款及留置權
19.1 除了本行根據法律或其他原因而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或任何類似權利之外,本行可酌情決定於任何時候在沒有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將所有或任何賬戶(不論在何處設立)的結餘與客戶的債務(如客戶為一家公司,則客戶的任何集團公司成員欠付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支行或附屬公司的債務)一併撥出、轉移、結合、綜合或合併,並將存入客戶各個賬戶中之任何款項(無論以任何幣值作出及即使任何固定存款仍未屆滿到期或適用條件仍未得到滿足)抵銷或轉移,以清償上述欠下本行之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是主要、共同、個別或以其他貨幣作出的。而且,只要客戶拖欠本行的債務是或然或未來債務,在必須彌補有關債務之範圍內,本行須向客戶的各個賬戶支付任何金額之責任應予中止,直至或然或未來事件發生為止。就此目的而言,「集團公司」和「附屬公司」這兩個用語具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賦予該詞的涵義。
19.2 本行有權在付款之時或隨後的任何時間將任何已支付給本行的款項或以其他方式因客戶的賬戶而由本行管有或控制的款項撥出,以解除本行認為合適的客戶債務的任何一部份。任何該等撥款應凌駕於客戶宣稱作出的任何撥款。
19.3 本行獲授予及授權行使留置權,可基於任何理由扣留由本行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管有的或受他們其中一方控制的所有資產和屬於客戶之其他財產(包括在保險箱內的物品,但不包括該等用於設立抵押的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將須進行登記的物品)( 不論本行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下接受客戶託管 )。同時,本行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客戶在客戶協議項下應付之任何債務(包括任何開支、費用、收費和其他義務)。然而, 若客戶的財產包括某一公衆公司的任何普通股份或其他賦予股票持有人權利可於所有情況下在股東大會上投票之某類股份,或以
其他方式構成該公衆公司的有關股本的證券,則有關留置權不予適用。
19.4 本行可於任何時間在無要求付款或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本行可能全權認為合適的方式和 / 或按本行可能全權認為合適的條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所有或任何資產。本行及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及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對於因行使有關出售權或任何作為、延誤、行動或不作為而可能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或責任概不負責,本行也毋須對其因上述任何出售而聘用的任何人士的失責行為負責,但本行故意失責、詐騙或嚴重疏忽則除外。任何出售的收益凈額在支付所有開支和其他雜費及任何之前的索賠後應用於支付客戶的任何債務。本行的任何高級職員簽署的書面聲明應為出售權已經可予行使的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以任何買方或可能獲轉讓任何資產的其他人士的利益而作出,而客戶須在本行提出要求時就上述買方或其他人士可能因客戶對任何資產的所有權存在任何瑕疵而針對本行提出的任何索賠作出賠償。
19.5 如果任何債務的幣種與本行可對其行使抵銷權的客戶賬戶之進賬款項的幣種不同,本行可按匯率進行任何必要的兌換,以行使有關抵銷權。
20. 抵押權
20.1 假如本行已要求,且客戶已向本行設立抵押權,則本第 20 條規定予以適用。
20.2 客戶同意其於欠付本行任何債務 ( 現時及將來、共同或個別、直接或間接、實際或或然的 ) 的期間內,不得抵押、轉讓、出售、轉移抵押資產的任何部份,也不得對其設置任何產權負擔或買賣或授出任何在上述各項的第三方權利。
20.3 任何已設立的抵押權應為一項持續抵押,縱使本行持有任何其他抵押,抵押權亦不受影響並仍可執行。任何合併抵押權利之限制將不適用於抵押權。
20.4 本行有權保留設立抵押權之文件,保存期為本行可向客戶證明為保障本行之利益之合適年期。
20.5 若客戶以所有或任何抵押資產設立或宣稱設立任何抵押 ( 不論固定或浮動 ),或任何人士如針對所有或任何抵押資產實施或意圖實施任何形式之法律程序,在抵押權下設立之抵押,若在任何程度上屬浮動抵押,即自動並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即時變為固定抵押。
20.6 客戶承諾 :
(a) 客戶是抵押資產之唯一權益所有人,除抵押權外,並不涉及其他產權上之負擔或索償;
(b) 本行可將所有或任何抵押資產存於本行任何行所,並可將抵押資產於行所間轉移;
(c) 將所有抵押資產之證明文件及 ( 如適用 ) 已簽妥之以本行為受惠人的轉讓文件交付給本行或其指定人士保管;
(d) 就抵押資產中之任何證券於到期時繳付股本及其他一切款項;
(e) 除非本行為受惠人,或獲得本行書面指示或同意,否則不可亦不可意圖提取、出讓、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抵押資產;及
(f) 不可作出任何影響抵押資產之價值及 / 或抵押權有效性之行動。
20.7 本行在此不可撤回地獲授權可指派其任何的代名人或代理人,以保管或監管任何抵押資產(無論以代名人、管理人或其他身份),並在毋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按本行可能指示的方式處理該等抵押資產,而客戶未得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可對該等代名人或代理人行使或享有其在該等抵押資產上之任何權利。
20.8 若客戶在任何款項到期時未能償還,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抵押權之任何條款,或無力或承認無力償還到期欠款,或涉及任何無力償債、破產、結業或清盤或同類訴訟,或有關方面已申請、實行或實施針對抵押資產或客戶的其他任何資產的法律程序,本行即有權執行抵押權。本行毋須預先提出還款要求、通知,或循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行動,即可扣留抵押資產,並動用當中現金及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為本身的利益將所有或部份抵押資產變賣、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抵償客戶拖欠本行的任何未償還債務而不受任何限制或索償影響。對任何因有關之扣留、動用、變賣、出售或處置而引致之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20.9 本行可在毋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隨時繼續維持以客戶名義已開立之任何現有賬戶及以客戶名義開立之新賬戶,該等新賬戶其後產生之交易、收款或付款均不能影響客戶之債務。
20.10 倘多於一人簽署或同意受客戶協議約束,則可應全部該等客戶或(視情況而定)客戶中任何一人之要求,以有抵押或無抵押透支或任何其他方式貸款給客戶。
20.11 客戶不得將其在抵押權中之任何權利或義務出讓或轉讓。本行可將其在抵押權中享有的任何權利轉讓給已獲得轉讓全部或任何部份未經批准的透支服務之該名人士。
21. 客戶資料
21.1 客戶同意,本行不時要求的關於客戶、其受益人或客戶擔任其代理的其他第三方的資料、文件或證明對本行向客戶提供服務及賬戶的開立、維持與操作均是需要的,而客戶同意提供本行要求的有關資料、文件或證明。若客戶未能提供該等資料予本行,本行未必能夠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信貸,而本行可取消、轉移或暫停任何服務或信貸。客戶可時常聯絡本行的資料保護主任,以查閱及要求更改或修改該等資料。
21.2 客戶同意上文第 21.1 段所述的本行要求的資料、文件或證明,連同本行不時從客戶取得的其他資料,以及本行或任何集團公司可能就第三方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或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本人 / 吾等的個人及賬戶資料或記錄)可按照任何外國法規定所需而披露予集團公司,並可由本行或任何集團公司披露予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人士、政府團體、機構或規管機構(不論是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法律下設立)。
21.3 根據上文第 21.2 段,任何有關人士或實體可使用有關資料作中信銀行 ( 國際 ) 有限公司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發給客戶的關於
<<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及 << 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 >> 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或類似文件(可不時進行修改及補充)中分別所載的有關用途。
21.4 客戶於任何時間均可根據《私隱條例》(a) 檢查本行是否持有有關客戶之資料,並在支付本行可能徵收之費用後獲取該等資料;(b) 要求本行改正有關客戶的任何不正確之資料;(c) 確定本行就有關個人資料之政策及常規;(d) 要求本行通知客戶在例行程序下披露予信用參考公司及在未能還清債務時披露予收債公司之資料項目;(e) 要求本行提供進一步資料予客戶以讓客戶向有關信用參考公司或收債公司要求取用及改正資料;及 (f)要求本行停止使用客戶之個人資料作市場推廣用途而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第 21.4 條的規定和客戶協議中所載的關於在《私隱條例》下的資料私隱和個人資料保護的任何其他規定也適用於(但不限於):(a) 如為個人賬戶持有人、聯名賬戶持有人或獨資經營者,有關的相關個別人士,(b) 如為合夥企業,該合夥企業的每名合夥人,(c) 如為公司實體,任何就開戶或賬戶的操作之目的而已向本行提供任何個人資料的個別董事、股東、高級職員或經理。
21.5 客戶同意,本行可向任何為擔保任何客戶債務而已作出或擬作出擔保或第三方抵押之人士,提供證明將予擔保或抵押的義務之合同或合同摘要、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正式的催繳逾期付款之通知書、客戶的賬戶結單及本行可能認為適當的其他客戶資料。
21.6 客戶茲保證,其在提供本身的咨詢人和客戶按本第 21 條下所需而披露其個人資料的任何其他第三方之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予本行前會事先取得該等人士之同意。
21.7 客戶茲保證,其向本行提供之所有資料均是自願提供的,而有關資料在各方面均為真實、正確及完整。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在本行記錄的客戶的稅務居民地位、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資料的任何變動)如有任何變動,客戶承諾會及時(而無論如何在有關變更後 30 個曆日內)通知本行。
21.8 客戶豁免關於就本行行使其在本第 21 條下的權利而披露的數據或資料的任何保密要求。
22. 同意扣減和扣起款項及暫停交易
22.1 客戶確認及同意,即使此等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有任何其他規定,本行根據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支付的任何款項,將須按外國法規定下所需而被扣起及扣減。根據第 22.1 條被扣起的任何款項可於本行按其全權酌情權所決定的戶口或方式持有。
22.2 本行將毋須對因本行行使其於本第 22.1 段項下的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所扣稅項補足、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22.3 客戶確認及同意,為履行本行於包括任何外國法規定項下的法律義務而需要的話,本行可延遲、暫停、轉讓或終止任何交易、付款或指示。
2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除非另有規定,客戶協議和所有根據客戶協議提供的服務及訂立的交易均須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據此作出解釋,而各方同意願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24. 可分割性
假如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所載的一項或多項條文在適用規例下於任何方面變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一般條款之其他條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25. 其他
25.1 在客戶協議和每項交易中所述的時間於各方面均為要素。
25.2 本行並非客戶的受信人,所以受信責任的實施不予適用。
25.3 客戶協議中的任何資料如有重大的改動,各方將及時通知對方。
25.4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就任何服務,或任何交易或其所得款項,抵押、轉讓客戶在賬戶內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和利益,也不得以該等權利和利益增設任何性質的任何產權負擔或授出任何在上述各項的第三方權利。
25.5 應本行之要求,客戶須就賬戶的操作、服務的提供和根據本一般條款實施的任何條款與條件及時簽署並交付本行(或其代名人或代理人)可能認為適宜的文件及履行本行可能認為適宜的行為。
假如客戶未能根據上段之規定行事,服務可能會予以終止或延遲提供,也可能會產生額外費用或其他後果。
25.6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本行以客戶的名義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客戶,簽署、簽立、交付、完善和作出所有可能必要的或本行認為合適的文據、行為和事宜,以履行客戶在客戶協議中的任何義務和根據客戶協議授予的任何抵押權(如有)。客戶追認及確認並同意追認及確認本行可能合法簽立或作出的任何文據、行為和事宜。
25.7 (a) 客戶協議須使本行、客戶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得益,並對他們具有約束力。且在須符合本第 25.7 條的前提下,任何批准承讓或受讓本行在本一般條款下的部份或所有權利或義務的人士亦須受客戶協議的約束。
(b) 客戶不可轉移或轉讓其在客戶協議中所有或任何權利或義務。
(c) 本行可轉讓其在客戶協議中的所有或部份權利、利益及義務,並向潛在的受讓人或打算就此與本行訂立合約安排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本行可能認為合適的為該等合約安排之目的之客戶資料。
25.8 本條款不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所界定的法團專業投資者(前提是銀行已遵從該操守準則第 15.3A 及 15.3B 段的規定)或機構專業投資者。假如銀行向本人 / 吾等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適用金融產品」),該適用金融產品必須是銀行經考慮本人 / 吾等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本人 / 吾等的。此等一般條款的其他條文、任何其他有關特別條款或其他銀行可能要求本人 / 吾等 簽署的文件及銀行可能要求本人 / 吾等 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條款所指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25.9 本行未有或延遲行使客戶協議中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得視為對上述各項的放棄,而單一或部份行使、強制執行或放棄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得禁止本行進一步行使、強制執行有關權利、權力或特權,或行使或強制執行在本一般條款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
25.10 客戶茲同意於任何時間及不時可在其支付費用下及時簽署、蓋章或交付所有為達成客戶協議之目的而可能必要的或本行可能要求作出的其他文據和文件,並採取所有為達成客戶協議之目的而可能必要的或本行可能要求作出之進一步行動。
26. 投資資料
26.1 儘管本行可能已向客戶提供了任何資料、建議或文件,但客戶完全明白其通過使用任何服務所進行的任何交易,純粹是按個人之判斷及酌情決定權而作出的。
26.2 客戶要求本行就其認為客戶可能有興趣之投資機會與客戶聯絡。但是,客戶明白,本行並無任何責任向客戶提供任何財務、市場或投資之資料、建議或推薦意見;即使本行提供該等資料、建議或推薦意見,並不代表本行作為投資顧問。
26.3 本行向客戶傳達之任何資料、建議或推薦意見均以本行認為可靠的資料來源所取得的資料為依歸,並只供客戶本身使用及考慮,而不會構成向客戶出售任何投資項目的邀約。
26.4 客戶同意,在本行沒有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詐騙的情況下,本行毋須就其提供的任何資料的不準確或不完整,或客戶在收到該等資料後所進行的任何交易的表現或結果負上責任。
26.5 客戶負有責任去完全了解每項訂立交易的所有有關特性、風險及後果。客戶確認本行不會給予任何投資、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意見,亦不會對某一項交易的性質及風險向客戶提供意見。儘管本行可能向客戶提供有關任何投資的素材或資料,但對於考慮投資是否適合客戶,有關的風險和義務應由客戶承擔。
26.6 本行提供給客戶的任何匯率、利率、證券價格或其他類似的資料只供客戶參考。除非本行確認交易,否則,本行不會受此約束。
26.7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操作賬戶和於該地方支付款項須以有關操作和支付任何款項在該地方屬合法為前提條件。對於因遵守任何可能適用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操作賬戶和 / 或支付有關賬戶款項和 / 或與賬戶有關的本行資產的法律、法規、政府措施或限制而引致的任何損失、稅項、費用和開支,本行概不負責,也不承擔有關責任。
27. 美國人士或加拿大居民
27.1 客戶(或如為聯名持有人賬戶,則每一名個別人士)按照客戶協議申請服務及與本行訂立交易,即表示向本行保證、xx並承諾如下:
(a) 就美國或加拿大稅法或證券法而言,客戶並非美國人士(包括美國公民或居民)或加拿大居民;
(b) 客戶亦並非替或代表美國人士或加拿大居民行事;和
(c) 如果在上文 (a) 和 (b) 段中的任何聲明變為不真實或客戶開始知悉該等聲明將變為不真實,客戶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書面通知本行,惟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有關變動或開始知悉有關變動後的三十(30)日。
27.2 假如 (a) 客戶未能遵守 (c) 段的規定,或 (b) 繼續維持賬戶或提供服務將違反適用規例,本行茲獲客戶授權可終止(不論是否發出通知)全部賬戶及服務,以及處置客戶賬戶中的任何投資。
B 部 銀行服務條款
1. 定義
人民幣賬戶指人民幣儲蓄賬戶、人民幣往來賬戶及人民幣定期儲蓄賬戶。
2. 賬戶運作指令
在客戶沒有指定入賬 / 支賬賬戶以便按照指示或因執行指示進行任何交易的情況下,本行在此獲授權可將入賬 / 支賬款項記入本行可自行決定的客戶於本行開立之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內,但如有關交易以人民幣進行,則有關之進支記錄將記入客戶之任何一個或多個人民幣賬戶內。客戶因取消定期存款而可能引致的一切收費或罰款概由客戶承擔。
3. 免退票保障
客戶同意:
(a) 本行可全權決定隨時授予、修訂及取消有預設透支額的免退票保障便利(簡稱「免退票保障」),而毋須通知客戶;
(b) 本行可不時更改免退票保障的預設透支額;
(c) 免退票保障僅提供予客戶以其名義單獨開立的港元往來賬戶及 / 或美元往來賬戶使用。為免產生疑問,免退票保障不會提供予任何由客戶與其他人開立的聯名賬戶使用;
(d) 免退票保障的預設透支額將由客戶以其名義單獨開立的所有港元往來賬戶及 / 或美元往來賬戶共同使用;
(e) 免退票保障的利息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按日計算,並每月由港元往來賬戶及 / 或美元往來賬戶中扣除 ( 視乎情況而定 );及
(f) 本行有絕對權利隨時要求客戶即時償還免退票保障下的任何欠款。
4. 未經批准的透支及款項之運用
4.1 客戶如用超過本行按照任何免退票保障或本行可能不時批出的任何其他透支服務所提供之任何透支限額,則視為未經批准透支,並須承擔違約利息和收費。
4.2 所有記入任何設有免退票保障之賬戶的進賬款項均由本行按下列還款次序清償有關欠款:
(a) 除免退票保障產生之本金或利息以外而欠下本行之所有債項;
(b) 有關之免退票保障及任何利息 ( 不論是否到期應付 );及
(c) 因其他交易或服務而欠下本行之任何債項。
4.3 本行會每月或按其可能全權決定的時間定期檢討免退票保障,並有絕對權利隨時修訂、取消或終止該等免退票保障及以其酌情權要求客戶隨時還款。
5. 存款及提款
5.1 客戶可按本行不時規定的方式在本行存款及提款。
5.2 除非本行按其酌情決定另行允許,凡存入客戶賬戶的支票及其他公認的票據須由本行酌情決定是否接受,支票或票據的入賬須待本行辦公時間內兌現後方能作實。除非直至該等款項已由本行於本行辦公時間內實際收取及(如以匯款形式入賬,則)本行於本行辦公時間內從有關銀行收到匯款確認(以較遲者為準 ),否則,任何存入客戶之任何計息賬戶的款項均不會獲得利息。本行以匯款形式就客戶之賬戶收到的款項,將會在本行收到有關銀行的匯款確認後的合理時間內存入客戶之賬戶內。本行有權從客戶之賬戶中扣除有關的手續費、費用及支出,以及其後不獲兌現而遭退回的支票或票據的價值。
5.3 如經匯款或任何第三者之任何指示存入款項,而其貨幣不同於所指定賬戶的貨幣時,則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在毋須徵求客戶的指示或事先向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按照該等款項存入之日的匯率將款項兌換為有關賬戶的貨幣。客戶須對任何因進行上述兌換而可能徵收的收費負責。
5.4 儘管客戶協議有其他規定,本行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毋須提出理由而拒絕接受客戶的任何存款或從任何賬戶中提款之要求。
5.5 就存款而言,假如(a) 發現已發生錯誤;(b) 有關存款已記入賬戶,但基於任何理由本行仍未全數或及時獲得有關存款之無條件結算款項;(c) 本行基於任何理由須向有關付款人 / 出票人或付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結構退還款項;或 (d) 倘若本行有合理理由作出如此行動,本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在毋須徵求客戶的指示或向客戶發出事先書面通知的情況下,註銷、取消或扣除全部或部份任何該等存款(包括本行已就該存款支付的利息(如有))。本行須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客戶任何有關存款的註銷、取消或扣除。
5.6 本行有權在批准及辦理現金提款、存款、匯款或其他付款指示(以適用者為準)前就資金的來源,或發出提款、匯款或其他付款指示之理由提出查詢。
5.7 客戶承擔送交款項之全部風險,而本行對在傳遞任何訊息時或由於任何無線電訊、電報公司、本行或其聯絡人、代理人或僱員之錯誤理解或本行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可能發生之毀壞、中斷、遺漏、錯誤、疏忽、過失、過錯、延誤、款項減值或未能提供款項,將不對客戶負任何責任。
5.8 除非本行另行允許,否則,客戶於本行之香港分行所維持之任何賬戶只可在香港提取款項。對於本行允許在海外提款而可能適用的任何匯兌費用、收費、費用、開支和損失,客戶須對此負責。
5.9 除非及直至本行已收到關於客戶的義務或之債務的貨幣金額全數,否則向本行繳付之任何款項均不得解除有關義務或之債務。若客戶欠付本行為一種貨幣 (“第一貨幣”),而本行所收取的為另一種貨幣 (“第二貨幣”),客戶就該欠款而對本行承擔的義務只會在本行以第二貨幣購買與該金額相等之第一貨幣方會解除;若所購買第一貨幣之金額 ( 在扣除任何兌換費用及其他相關收費和開支後 ) 為少於所欠之金額,客戶須於本行提出要求時向其賠償有關差額。若客戶在本行要求下未能支付任何以港幣以外的貨幣列示的款項,本行可酌情決定在毋須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於其後的任何時間,按以港幣購買本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貨幣的當時即期匯率 ( 由本行確切地決定 ),購買該等貨幣款項以支付客戶之該等貨幣的義務及債務,而客戶茲同意在本行要求下向本行賠償因購買上述貨幣而令其產生之全部港幣費用。
6. 多種貨幣的儲蓄、往來、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賬戶
6.1 本第 6 條適用於多種貨幣的儲蓄賬戶、往來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和通知存款賬戶。
6.2 客戶可不時申請開立一個或以上的存款賬戶,並同意每個存款賬戶均受客戶協議,尤其是本一般條款及客戶就有關事項與本行可能商定之其他條款所約束。
6.3 本行只會接受其接納之貨幣存放在客戶開立之存款賬戶。客戶必須就所選擇之賬戶種類及貨幣提交開立賬戶的申請。本行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申請開立賬戶要求之權力。
6.4 客戶必須符合本行就各類型存款賬戶不時訂立之最低首次存款金額及 / 或維持最低存款結餘金額之要求。存款賬戶也須受本行不時訂立之有關收費所約束,而本行應有權酌情決定將全部存款或其任何部份退還給客戶。
6.5 客戶同意按本行不時公布及 / 或刊登於報章之適用於不同類型存款賬戶之利率計算利息。
6.6 港幣利息將以每年 365 日或閏年 366 日計算,美元利息將以每年 360 日計算,其他貨幣之利息計算方式將由本行參考市場慣例而決定。
6.7 本行可能發出的支票簿屬於本行之財物。客戶不可將支票簿轉讓或出讓予他人,亦不可將其設為抵押物,而支票簿必須存放並鎖於安全地方。倘若遺失用於操作任何賬戶之鋼印或蓋章、任何已簽署的支票或空白支票,客戶必須即時通知本行。本行於其認為有需要時可進行探查,並按情況
要求客戶簽訂賠償書後才會補發全新之支票簿,而本行可酌情決定對發出全新支票簿徵收費用。
6.8 進行大額現金交易必須作出預先安排,而本行可全權決定對此徵收費用。提取外幣現鈔須受制於本行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儲備及有關貨幣。
6.9 本行有權以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或以本行酌情決定採用的下列兩種或以上之方法從賬戶中提取任何款項以支付給客戶:
(a) 以存款貨幣之現金;
(b) 本行向客戶出具以應付款項貨幣的國家的銀行為受票人的支票,而客戶必須向本行繳付規定之服務費;
(c) 在按照本行當時之買入價將有關金額兌換成港幣後所得的現金或本行的“銀行本票”。客戶可能須向本行繳付規定之服務費。
6.10 結單儲蓄賬戶及「活定期」儲蓄賬戶所賺取之利息將於每月最後一天存入賬戶。儘管有前述規定,所賺取之利息可按本行不時決定之其他基準計算存入。就每個儲蓄賬戶而言,利息將會計算至每個儲蓄賬戶結束當日緊接的前一天。
6.11 客戶或其經授權人士可於本行開門營業期間在本行櫃位要求提取款項。客戶不可以支票形式提款。
6.12 本行保留權利要求客戶親身提款及出示本行認為滿意之身份證明文件。
6.13 客戶或其經授權人士可簽署支票或於本行開門營業期間於銀行櫃位或通過本行認可之電子媒介提取款項。
6.14 由客戶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香港銀行結算公司」)保留,保留期為香港銀行結算公司有關操作之規則所列明的時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結算公司 ( 視情況而定 ) 可銷毀該等支票。本行獲授權按照本段條款與(其中包括)代收銀行及香港銀行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6.15 若有關的往來賬戶並無足夠之金額,本行不會兌現客戶簽發之任何支票。本行可能會對每張未能兌現的支票徵收手續費。儘管有上述的規定,即使有關往來賬戶並無足夠的金額,本行可酌情決定根據本一般條款兌現任何支票。在此情況下,客戶將於本行要求時即時向本行償還所透支的金額、有關之手續費和利息。往來賬戶的透支利息將根據本行不時規定之利率按透支金額每日累計,並於每月最後一天於賬戶中扣除及於其後以複息計算。
6.16 往來賬戶結餘所賺取之單利息將根據本行不時規定之利率每日計算,並於每月最後一天存入賬戶。
6.17 客戶明白,“不記名”支票是支付予支票之持有人,而“抬頭”支票僅支付予支票上的收款人。因此,使用“抬頭”支票代替“不記名”支票可減少發生詐騙行為之風險,特別是以郵寄或其他方法寄發的支票。由於劃線支票只可將款項存入賬戶,因此使用劃線支票可增加對客戶的保障。
6.18 客戶在簽發支票時將小心謹慎,以避免被人塗改或作出詐騙或偽冒行為。客戶應在簽發支票時填寫大寫數字及小寫數字,大寫數字及小寫數字之金額應盡量緊貼左方位,使難以加插文字或數字,在大寫數字之後應加「正」字結尾。
6.19 客戶可在支票兌現前向本行發出事先書面通知或以本行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法通知本行停止支付支票。本行可按每張已停止支付之支票徵收其決定之手續費。
6.20 支票上任何更改均必須由簽票人簽署確認。本行有權退回任何不正確填寫、更改但沒有上述確認之支票、期票或過期超過六個月之支票。本行可就每張該等支票徵收其決定之手續費。
6.21 客戶承諾不會預先簽署任何空白的支票。
6.22 客戶可不時按其在設立定期存款賬戶前與本行協定之利率、期限及貨幣開設定期存款賬戶。本行可毋須給予事先通知而更改適用於該等定期存款賬戶中每項存款之利率。
6.23 存款之利息將以單利息每日累算,並只會於存款到期日支付。
6.24 除非事先得到本行之同意並遵守本行的附加條款,否則定期存款只可於存款到期當日或之後提取(包括本行可能收取的任何中止協議費用)。若存款到期日並非本行營業日,則只可於緊接之本行營業日提取。本行獲授權扣除客戶因提早終止定期存款而由其獲償還有關存款時起計的任何應付費用。
6.25 客戶可不時按其在設立通知存款賬戶前與本行協定之利率及貨幣開設通知存款賬戶。通知存款只可在客戶向本行發出不少於一 (1) 天的事先通知後方可提取。若存款到期日並非本行營業日,則只可於緊接之本行營業日提取。
6.26 若客戶於存款到期日(不論當日是否本行之營業日)未提取款項或在存款到期日前未向本行發出提取款項的指示,本行可將該等存款以當時本行所釐定之利率按與已到期的存款相若的條款作出續存,或存放在由本行決定的客戶任何一個賬戶內。儘管有前述的規定,本行並沒有責任為客戶作出上述續期安排。若本行沒有將客戶已到期之存款作出續期,客戶無權向本行要求支付存款到期後之利息。
6.27 若客戶選擇並經本行同意,定期存款賬戶可開立於香港或其他海外地方。海外存款由本行以存放代理人身份替客戶存放於本行之任何海外分行、附屬或聯繫銀行,並受有關分行、附屬或聯繫銀行之條款與條件及其所在地的法律所約束。
6.28 在本行同意下,客戶亦可於開戶時將其於任何定期存款賬戶中之存款之任何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及在有關存款到期時,將按設立有關存款前本行與客戶可能協定之兌換率兌換回原有之貨幣。本行毋須對客戶因兌換貨幣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7. 人民幣儲蓄賬戶、人民幣往來賬戶及人民幣定期賬戶
7.1 本第 7 條適用於人民幣賬戶及 / 或人民幣服務及 / 或人民幣支票。
7.2 客戶明白及同意,任何經人民幣賬戶進行的交易均須遵守適用規例。如交易違反任何適用規例,本行獲授權(但並無義務)拒絕或回絕執行客戶存款、兌換、匯款及 / 或其他交易指示 ( 或部份交易指示 )。
7.3 客戶明白本一般條款是由本行於任何時間及不時根據本行與清算行訂立之協議及所有適用規例或按本行酌情決定的其他規定而予以釐定,並可作出修訂、補充或更替。如屬由本行決定之調整收費及費用,或涉及客戶之債務或義務者,需於最少三十 (30) 天前發出通知。至於其他變更,本行須發出合理的通知。該等通知可以在合適地點展示有關變更、刊登廣告或以本行認為恰當之其他形式發出。如客戶於通知生效日期後仍繼續維持有關人民幣賬戶,或繼續使用由本行提供的任何一項有關人民幣賬戶的服務,有關通知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7.4 有關任何人民幣賬戶的事宜,倘若本一般條款與適用規例有任何不一致,概以適用規例為準。
7.5 ( 只適用於個人客戶 ) 任何人民幣賬戶均不容許透支且本行不會就任何人民幣賬戶提供透支服務。
7.6 利息將以每年 360 日計算。
7.7 客戶明白,任何涉及人民幣的貨幣匯兌及任何人民幣匯款須受限於適用規例可能規定的或本行不時酌情決定的限額。客戶明白,人民幣匯兌限額和人民幣匯款限額將由客戶在本行開設的所有人民幣賬戶共用。
7.8 適用的匯率及利率均由本行自行決定,並且可能與官方或其他機構所釐定的牌價有所不同。其所涉及的款項,本行可以人民幣或港幣付款給客戶,亦可指定客戶以人民幣或港幣付款給本行。
7.9 本行有權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符合適用規例。本行可向清算行及任何監管機構匯報與客戶的人民幣賬戶有關之任何交易及提供一切資料。
7.10 倘若本行於任何時間有理由相信任何人民幣賬戶的操作方式違反適用規例,本行可行使酌情權採取任何其認為合適之所需行動(包括中止客戶的人民幣賬戶)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
7.11 客戶明白及同意,本行獲全面授權可在毋須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隨時及毋須發出事先通知停止向客戶提供任何人民幣服務及中止客戶的任何人民幣賬戶。本行有權將客戶的人民幣賬戶所存的餘額(如有)轉到客戶的其他賬戶或以其認為合適之任何其他方式處理餘額。
7.12 客戶明白本行可能會不時對人民幣賬戶及人民幣服務設置條件或限制,而客戶同意遵守所有該等條件或限制。
7.13 人民幣的結算在結算行開門營業之日每天於本行辦公時間結束前進行。本行可規定兌換交易的截止時間,並可於指定時間後,拒絕辦理任何貨幣 ( 人民幣以外之其他貨幣 ) 與人民幣之間的兌換交易。
7.14 支票上所示或可提取的金額受制於每張支票的限額及本行不時規定之每日限額(如有)及適用規例。倘若超過有關限額,本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並在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
(a) 根據本行決定之次序,償付已於同一日提交要求就人民幣往來賬戶付款之某些支票數額,以使當天支付之總額保持於最高限額 ( 或結存餘額 )之內,及 / 或
(b) 退回一張或多於一張已提交要求付款之支票。
7.15 於不影響上文所述本 B 部第 7.14 條之前提下,倘若於任何時間,人民幣往來賬戶的結餘不足以支付在任何營業日向本行要求兌現之支票,本行可以 ( 但並無義務 ) 在須符合適用規例的情況下及按其絕對酌情權,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調撥款項存入人民幣往來賬戶內,以作支付上述任何支票之用。如本行決定行使其在本條規定下的權利,從客戶的其他賬戶中調撥款項存入人民幣往來賬戶內以補不足之數,客戶在此授權本行可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除該不足之數。如有關支票因任何理由退回,本行毋須負責從人民幣往來賬戶回撥款項至客戶的有關調撥款項賬戶中。本行有權就其提供上述人民幣轉撥服務收取費用並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除有關費用而毋須向客戶作事先通知。本行毋須向客戶或任何第三者承擔任何因行使上述調撥款項的權力而引致的或與此有關的後果,包括因客戶的調撥款項賬戶出現資金短缺或不足以應付及 / 或履行此等賬戶的任何適用指示、義務或責任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7.16 人民幣往來賬戶不獲支付任何利息。
7.17 客戶承認,確保人民幣賬戶的操作和任何支票的簽發在所有時間均符合適用規例和本行施加的規則和規定,是客戶的責任。
7.18 人民幣支票須按適用規例在中國內地地區和香港使用,其使用亦須遵守當地的法律及規例,並受制於向其交出或兌付支票的人士或銀行的條件、規定及程序,以及本行可能不時設定之規定及限制。
7.19 人民幣往來賬戶內之結餘於本行的每個營業日由其不時指定之截止時間時不得超過本行及 / 或適用規例不時指定之最高限額(如有)。倘若超過該最高限額,本行獲授權以其認為合適之方式處置或轉撥任何多出的金額至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客戶於本行維持的賬戶 ( 無論人民幣或其他貨幣 ) 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倘若當中涉及任何貨幣的兌換,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適用之匯率,而客戶須對貨幣兌換所涉及的一切收費、費用和徵費負責。
7.20 客戶必須通過人民幣儲蓄賬戶或往來賬戶提取任何定期存款。
7.21 若客戶於存款到期日(不論當日是否本行之營業日)未提取款項或於存款到期日前未向本行發出提取款項的指示,本行可將該等定期存款以當時本行所釐定之利率按與已到期的存款相若的條款作出續存。儘管有前述的規定,本行並沒有責任為客戶作出上述續期安排。若本行沒有將客戶已到期之存款作出續期,客戶無權向本行要求支付存款到期後之利息。
8. 付款及利息
8.1 客戶須承擔一切因所有或任何免退票保障和任何未經批准的透支、交易和 / 或服務而產生之或與之有關的透支和 / 或貸款,並向本行清還全部債務及利息。客戶所繳付之利息乃由獲取貸款日起,依本行以其獨立的酌情權隨時訂定之利率計算至實際清還日止 ( 包括判決之前及之後之利息 )。計算利息以實際過去之日數為準。應付之利息會在每月直接經本行確定之貨幣的有關賬戶或經本行與客戶可能同意之其他賬戶支取,並應構成欠付本行之本金的一部份及計算利息。
8.2 客戶須依照本行指定之支付方式付款,支付之款項不附帶任何抵銷、反索償或條件,且應免除任何性質的所有現在或將來之稅款、預扣或扣除項目。但若客戶在法律上被迫作出該項預扣,則客戶應繳之款項須增加,使本行實收之金額相當於原先應收取而毋須預扣之數額。除非及直至本行收到了全數款項,否則客戶的責任將不會解除。
8.3 客戶須以有關債務之幣值付款予本行,或若經本行書面同意,客戶可以其他貨幣支付。在此種情況下,須按匯率兌換該種貨幣,而客戶須對因任何貨幣兌換而可能產生的所有收費、費用、開支和損失負責。
8.4 除非及直至本行按抵押權規定之貨幣收妥客戶應付之全數款項,按照任何法津判決、法院命令或其他原因根據抵押權向本行支付之款項不得解除客戶在抵押權下規定之付款義務,且如客戶以另一種貨幣支付債務而按匯率實際兌換後仍有不足,客戶須補償差價。
8.5 客戶或其代表支付予本行之任何款項可用以償還本行全權決定認為適當之賬戶款項。
8.6 在不影響本 B 部第 8.1 條規定之一般性情況下,及按照本行與客戶另行簽署的任何其他協議,免退票保障的未償還款項之利息按當時未經批准的透支之息率計算。
8.7 本行的所有付款在所有情況下均須符合適用的稅務法律法規。如適用法律要求在付款中預扣或扣除稅項,本行可以但並無義務補償任何在本一般條款或適用的特別條款下應付的款項,而客戶僅有權獲得在作出該等預扣或扣除後的淨金額。倘若本行在任何時間規定支付按從客戶所收取或應收取的、本行所支付或應支付的任何總金額計算或參考其計算的所有稅項、徵稅或其他金額,客戶將在本行要求下及時向本行償付一筆相等於該等稅項、徵稅或其他金額之款項。
9. 貨幣兌換交易
9.1 本行僅應接受其不時規定的貨幣之有關兌換交易的指示。
9.2 任何貨幣兌換交易之實際買賣價格以成交時之價格為準。所有由本行或本行之代表於任何時間為該交易所報之匯率僅供參考之用。本行有權以成交時有關之外匯市場之匯率進行交易。
9.3 本行有權自行酌情決定是否接納客戶要求修改、取消或撤銷任何貨幣兌換交易之指示,若本行接納該等要求,本行有權訂定須遵守之條件。客戶須對因上述修改、取消或撤銷指示而可能產生的所有收費、費用、開支和損失負責。
10. 匯率
本行有權以其可能規定的任何貨幣支付與賬戶有關之任何款項。若因客戶協議及抵押權 ( 如適用 ) 需要將某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有關之兌換率將根據匯率計算,而客戶須對因上述兌換而可能產生的所有收費、費用、開支和損失負責。
附錄 B1:自動櫃員機服務特別條款
此等附加條款為一般條款中所指的特別條款。
1. 客戶可不時申請自動櫃員機提款卡(「提款卡」),並同意每張由本行發出之提款卡均受一般條款、本特別條款及客戶與本行就有關事項協定之其他條款所限制。
2. 此提款卡適用於本行之任何自動櫃員機或任何直接扣賬服務(或本行接受的任何第三者之自動櫃員機或直接扣賬服務)。
3. 此提款卡目前和在將來的任何時間均為本行之財物。在本行要求下,客戶須即時將提款卡交回本行。
4. 此提款卡只供客戶使用,不可轉讓。
5. 本行將按其認為合適的時間及方式向客戶發出提款卡的私人密碼(「密碼」)。客戶應立刻銷毀原有印發密碼之信件,不應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
用客戶之提款卡,也不應向任何人士披露其密碼。客戶不應將密碼寫在提款卡上或在沒有掩飾下記錄密碼。客戶可於任何自動櫃員機更改密碼。然而,客戶之電話號碼、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及其他極為容易取得之個人資料,均不應用作客戶之密碼。本人 / 吾等不應使用相同密碼於提款卡及連接其他銀行或其他類型的服務 ( 例如連接互聯網或進入其他網站 )。
6. 客戶於任何時間及情況下均不可向任何人士披露客戶之密碼。客戶須對由任何人士(不論是否獲得客戶的授權)通過使用提款卡而進行的所有交易負全責。客戶須以書面方式將任何失卡或向任何人士披露密碼之事宜向本行即時報告。客戶將對所有在本行收到失卡或披露密碼之報告前通過使用提款卡而進行之未經客戶批准的交易負責。客戶亦須對其欺詐或疏忽之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負責。
7. 儘管有任何賬戶委託書之條款或客戶與本行簽署的關於規管客戶之賬戶操作的其他協議,本行茲獲授權(但並無義務)接納及就客戶為其提款卡之目的而指定之任何賬戶通過使用提款卡所發出或宣稱發出並為本行接受之指示行事。
8. 通過提款卡可進行之交易範圍須由本行決定,並不時由本行通知客戶。
C 部 投資服務條款
xxx在訂立任何投資交易前閱讀及了解開戶書所載的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確認,每項投資產品可能須受本行不時提供的有關招售文件中的條款與條件所約束。客戶須在投資任何金融產品前參閱招售文件列明的條款與條件及任何資料。假如本一般條款與招售文件中的條款與條件有任何衝突,應以後者為準。
1. 定義
聯屬人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的、被該方控制的,或與該方共同被控制的個人、公司、合夥企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指與相關資產掛鈎的投資產品(不論以存款、票據或其他方式作出)。平倉金額具有本 C 部第 13.2(d) 條賦予該詞的涵義。
招售文件指就投資的招售所發出的任何章程、條款清單、資料備忘錄、組織文件、產品規格和任何其他招售文件和合約條款。
結算賬戶指客戶於本行開立的且在開戶書中指定為結算賬戶的客戶賬戶,或客戶於本行開立的且可能不時書面通知本行的或在有關認購表格或指示中指明客戶的其他賬戶。
相關資產指在招售文件和 / 或關於該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或任何其他適用投資產品的確認書中所指定為相關資產之股份、貨幣、指數、利率、信貸或其他資產或物品。
2. 投資賬戶
2.1 客戶須開立及維持投資服務賬戶,以記錄客戶購買、申請、認購、贖回、出售、轉換的所有證券和其他投資(包括但不限於股票交易、債券、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計劃、資產聯繫投資產品、存款證高息存款及衍生工具,上述各項均為本行所接受並按照本一般條款進行)、為該等證券和投資提供之保管服務,或客戶進行的任何該等證券和投資之轉讓或其他交易。
2.2 本行茲獲授權在收到客戶以本行可接受的格式發出的任何指示後及在須符合有關招售文件的條款與條件的情況下,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按雙方可能協定的及有關確認書或任何其他文件所載的條款與條件,為客戶的賬戶購買、認購、申請、贖回、出售、轉換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證券、應收款項和其他投資產品。然而,本行有權酌情決定(但此酌情權不可不合理地行使)拒絕接受任何指示,但並無義務就此給予任何理由。除非本行嚴重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否則,本行毋須對其不接受或依照此等指示行事或未有通知客戶而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向客戶負責。在適當的情況下,交易之任何指令須待有關投資的管理公司、分銷代理、發行商或分銷商的最後確認方可作實。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的購買、申請、認購、贖回、出售、轉換或處置將按有關投資的招售文件(如有)進行。客戶須於向本行發出任何有關投資之指示前閱讀並明白有關的招售文件。本行將就衍生產品(包括期貨或期權)向客戶提供下列各項:(1) 於客戶提出要求時向其提供招售文件的副本 一(1)份,和 (2) 關於收取保證金的程序及在什麼情況下可無須客戶同意而將客戶的持倉平倉(如適用)的詳細解釋。
2.3 任何交易的合約條款可載於確認書或任何可能由本行根據適用規例提供的類似文件內。客戶同意,每項投資須受本一般條款、有關特別條款(如有)、有關確認書(如有)和客戶與本行可能就此協定的其他條款所規限。
2.4 客戶須確保其在發出任何購買、認購或申請指示前結算賬戶(或本行與客戶可能不時協定的其他賬戶)內有足夠的金額。並且,客戶在有關交易的開始日期前的任何時間不得提取有關金額。
2.5 本行不會對客戶按照客戶協議所購買的任何證券或所訂立的任何投資交易的價值或特點作任何保證。
2.6 本條款不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所界定的法團專業投資者(前提是銀行已遵從該操守準則第 15.3A 及 15.3B 段的規定)或機構專業投資者。假如銀行向本人 / 吾等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適用金融產品」),該適用金融產品必須是銀行經考慮本人 / 吾等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本人 / 吾等的。此等一般條款的其他條文、任何其他有關特別條款或其他銀行可能要求本人 / 吾等 簽署的文件及銀行可能要求本人 / 吾等 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條款所指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3. 交易
3.1 本行可不時應客戶的要求與客戶訂立一項或超過一項交易。儘管有上文第 2.2 條的規定,本行保留權利可毋須給予任何理由而拒絕接受客戶任何有關訂立交易之指示,而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的條文並不規定本行必須與客戶訂立任何交易。若本行同意接受客戶有關訂立交易之指示,其會盡快寄發確認書給客戶。
3.2 客戶明白並確認,就本行進行的任何交易,本行可:
(a) 以客戶的主事人或交易對手身份訂立有關交易;
(b) 以第三方的代理人身份訂立有關交易(不論本行是否也同時擔任客戶的代理人);或
(c) 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訂立有關交易,
而本行有權獲得所有依據本一般條款 A 部第 11 條規定而收取的回扣、佣金、報酬、利潤和其他利益。
4. 交易慣例
4.1 本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種方式及透過其聯屬人、集團公司、代理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成員、代名人,或有關市場的經紀執行客戶的交易。本行通常會擔任客戶的執行代理,但如其擔任交易的主事人,則會在有關的確認書中向客戶作出披露。
4.2 於投資服務賬戶內之證券和其他應收取或應交付的證券轉入或轉出須得本行的同意 ( 本行可拒絕同意而毋須給予任何原因,或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下才給予同意)。若本行同意的話:
(a) 就有關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轉入投資服務賬戶之事宜,客戶須安排及指示將證券和應收取的證券從轉讓方轉移給本行,一切費用和開支概由客戶承擔。當本行收到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後,才會將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存入投資服務賬戶內;
(b) 就有關從投資服務賬戶轉出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之事宜,本行將在收到指示後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盡快安排將客戶在投資服務賬戶內指定的
投資轉移給有關指示中所指定之第三方,但條件是:
(i) 客戶負責促使第三方收取由本行轉移之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並負責支付此等轉移之所有處理及轉讓的費用及收費;
(ii) 在進行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轉移至本行或保管代理人(如有)或代名人及以本行或保管代理人或代名人之名義註冊時,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未必能夠轉移;及
(iii) 客戶並無欠付本行債務。
4.3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不可向本行存入或從本行提取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實物股票証書或文件。
4.4 客戶承諾不會發出任何涉及出售本身並無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或違反任何適用於該等證券或投資之出售限制的指示。
4.5 本行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處理次序。
4.6 本行可在沒有事前知會客戶的情況下,將客戶的指示與其他客戶的指示合併執行。如果未有足夠的證券或該類投資以滿足此等經合併的指示,本行可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對客戶是否公平後,將有關交易向其客戶分配,但客戶的指示相對於本行為本身之利益作出的指令將獲優先處理。
4.7 由於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價格迅速改變,本行可能未必經常能夠每次全數執行或以任何特定時間的報價或「最佳價格」或「市價」執行指示,但客戶仍同意受該等交易約束。
4.8 客戶有責任向本行查詢其任何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在指示已被執行後,本行會發出交易確認書,和 / 或按適用規例的規定向客戶發出定期結單,總結賬戶於結單涵蓋期間有關投資服務的各項事宜,和 / 或本行不時另行決定的其他內容。除上述有關確認書及定期結單外,本行應無義務另行通知客戶其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客戶同意其有責任查核每份確認書及定期結單均按一般郵遞所需時間及時收取,否則其將立即向本行查詢及索取。
4.9 證券或其他投資在協定的結算日或到期日前不可隨時提取、贖回或出售。
4.10 客戶在此承諾在其發出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指示後,不會從結算賬戶中提取本行認為足夠支付有關購買、申請或認購款項及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的金額。
4.11 本行獲授權於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的交易日期或結算日或可能必要的其他時間,根據其酌情權從結算賬戶中提取足夠金額以支付有關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及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
4.12 客戶須在本行提出要求時付還任何與客戶交收失誤有關而可能須支付的任何溢價及所導致的損失、費用、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及合理成本 ( 各項均按全數賠償基準計算 )。
4.13 客戶同意,本行可在毋須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或尋求其指示的情況下,處置或實行處置客戶的有關賬戶內之證券和其他投資以清償客戶欠付本行或任何其有聯繫實體(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定義)之任何債務。
4.14 客戶茲同意,除非其所有的現時及將來、共同或個別、直接或間接或實際或或然的債務已經無條件和不可撤回地全數支付及解除或獲得本行的同意,否則不得提取或轉出,客戶也無權收取任何交易的所得款項。
5. 交收
5.1 倘本行已代客戶訂立交易,客戶應在本行或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要求的到期結算日前向本行支付需結算的款項或以可交付的形式向本行送交證券或其他投資。如果在到期結算日客戶未有按此而行,本行現獲授權根據其絕對酌情權:
(a) 如屬購買交易,轉移或出售有關賬戶內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 ( 包括已購入的證券或其他投資 ) 或從客戶於本行的任何賬戶 ( 包括結算賬戶 )中轉撥有關金額以履行客戶的義務;或
(b) 如屬出售交易,借入及 / 或買入必要的已售出證券或其他投資,以履行客戶的交收義務。
5.2 客戶須即時繳付所有可能隨時就賬戶內不時進行的任何交易之未付款項作出的催繳通知,以及客戶就賬戶內不時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可能須依法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在違約的情況下,如本行認為合適,可代客戶繳付此等款項。在收到本行提出要求時,客戶將悉數連同本行因此而導致的任何合理費用及開支(包括任何合理的法律開支)一併付還給本行。
5.3 儘管本一般條款有其他規定,本行有權:
(a) 拒絕執行任何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的指示,除非客戶已於結算賬戶(或本行確定的任何其他賬戶)向本行提供可動用的資金,而其金額是在本行認同下足夠支付有關的購入價、申購價或認購價並連同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及
(b) 不執行任何贖回、出售或轉換交易的指示,除非客戶在發出有關指示前已將有關的證券或投資存放於本行指定的在本行開設的賬戶( 如有) 內。
5.4 當本行支付資金或證券的款項時,其須於招售文件和 / 或確認書所述的結算日或本行另行通知的其他日期及並無違約事件發生或有關交易並無基於任何理由而終止的情況下才予以支付。本行可酌情決定以交易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按匯率計算付款。
5.5 本行根據本一般條款而進行的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所涉及的一切外匯兌換風險將由客戶承擔。
6. 終止交易或服務
當交易按照A 部第 13 條予以終止時,本行將真誠地就每項已終止的交易或服務確定其在違約事件發生之日(或本行視為合適的較後日期)終止有關交易或服務後產生的損失(以負數表示)或利潤(以正數表示),並通知客戶其已確定的金額。有關所有已終止的交易或服務的利潤與損失,如兩者之間的淨金額為負數,會即時到期並應由客戶支付;如為正數,則應由本行支付,惟不得損害本行的抵銷權。
7. 調整及市場擾亂
7.1 本行可在出現任何調整情況(例如但不限於證券發行人可能採取的並構成相關資產的任何企業行動)時,對行使價(或本行可能決定的其他價格)、收市價及將予交付的相關資產的數量、於交易結束時當時的匯率或利率或指數水平(以適用者為準)或須受本條規定約束的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或其他投資之任何其他條款作出調整或將規定交付的相關資產更換為本行可能通知客戶之其他資產。本行在出現任何調整情況時所作出的任何調整,須以真誠及合理之方式及以市場之慣例進行。關於可能構成所有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調整情況及可能適用於每項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特定調整情況的情況詳情,客戶應參閱招售文件和 / 或任何有關確認書。本行將在作出上述之調整後盡快通知客戶。
7.2 本行可在市場擾亂情況出現時,將投資之任何有關日期順延至無市場擾亂情況出現之日。本行應在出現市場擾亂情況後順延任何日期或調整任何價格或利率之時,經考慮市場慣例後行使合理的酌情決定權。有關投資之到期日或結算日也可能會因本行按照本條款的規定行使任何權利而作出相應順延。關於可能構成所有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市場擾亂情況及可能適用於每項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特定市場擾亂情況的情況詳情,客戶應參閱招售文件和 / 或任何有關確認書。為免產生疑問,在該順延期間將不獲支付利息。
8. 到期日或結算日為非營業日
若投資之到期日或結算日為非營業日,該投資應被視為在緊接之下一個營業日到期或結算(以適用者為準),但在該延遲期間,利息將以本行按其慣例所決定的利率 ( 而非採用有關確認書中規定的利率 ) 累算。
9. 還款
9.1 投資回報(如有)的償還須受有關招售文件和/ 或確認書規定的條款,或本行不時另行規定的其他條款所約束。本行在未收到有關交易對手的還款、任何利息付款或其它分派,或任何應交付的相關資產前,毋須對上述各項負責。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情況下,還款(如有)可能須受下列規定(其
中包括)所約束:
(a) 本金、利息及其他分派的付款:於還款時(不論是到期或結算時或更早時間)應付的本金、利息及其他分派的金額或應交付的相關資產(以適用者為準)將視乎投資期內及到期時相關資產的表現、市場狀況和 / 或當時的其他因素而定。
(b) 交付現金或相關資產:還款可以現金或通過交付相關資產(價值等同於應付的現金款項)或本行另行指定的方式進行。
(c) 以不同的貨幣還款:本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有權以交易貨幣以外的貨幣償還款項,以及支付本行應向客戶支付的該等款項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分派。
(d) 不能收回的投資:投資回報可以是正數或負數。應償還的款項可能高於或低於客戶的投資總額,因此,客戶未必獲得付還其全部或任何投資。
(e) 延遲還款:還款可能因超出本行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而推遲,例如(但不限於):市場狀況、電訊或電子系統失靈,以及通常稱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f) 其他:還款將受招售文件、確認書或任何其他適用文件可能規定的任何特別條款與條件所約束。客戶必須在承諾作出投資之前對其可能從本行獲得的所有關於任何投資建議的文件進行審閱。
9.2 如以實物交付相關資產的方式來償付款項,本行可以(但並無義務)採用有關聯繫證券在到期日或結算日(以適用者為準)計算價格時之收市價計算款額並付還有關款項,而毋須給予理由。
9.3 在相關資產以證券方式作出時,若本行須向客戶交付任何包含碎股之相關資產,本行可(但並非必須)向客戶交付構成該等股份之完整買賣單位數量之相關資產。在該情況下,本行須以有關的相關資產在計算收市價時之收市價計算,支付相當於規定須交付之相關資產之餘額價值之款項。所有與向客戶交付相關資產或其他類似資產有關的並慣常就購買該相關資產或其他資產而需支付之費用、收費、徵費、開支、印花稅及稅項均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9.4 本行將會參考其所真誠相信為恰當之外來資料以釐定任何收市價或匯率。該 ( 等 ) 外來資料可包括路透社螢幕、即時財經版面、參考交易商、期權發行者、招售文件和/ 或有關確認書規定的相關交易所提供的報價或價格、任何政府官方匯率或本行不時認為恰當之任何其他來源。在任何情況下,本行之決定應為最終的終局定案。
10. 保管及代名人服務
10.1 客戶同意,本行可以絕對酌情權將客戶存放在本行或由本行為客戶而購入或申請或認購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與本行的其他客戶持有的其他投資作統一處理或特定撥入以客戶名義持有的賬戶內。客戶同意,凡已被統一處理的證券或投資,其有關及應支付給客戶的任何累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或其有關而蒙受的任何損失 ( 包括因可送交之證券或其他應送交的證券數目或數額減少而引起的損失 ),應視乎情況而存入結算賬戶或任何其他賬戶,或(視情況而定)按應屬結算賬戶之有關證券或其他投資的總數或數額所佔的比例,將虧損從結算賬戶或任何其他賬戶中扣除。
10.2 關於本行為轉入客戶的賬戶而獲得之證券或投資,本行應無義務竭力促使有關證券或投資的任何轉讓獲登記。
10.3 除客戶為交收其交易向本行支付的現金外,任何為客戶持有的現金將存入結算賬戶或本行可能全權酌情認為合適的客戶的任何其他賬戶(不論以港幣或其他貨幣為單位)內。
10.4 任何由客戶存入本行的,或由本行代客戶購買、申請或認購的,以及由本行為保存之目的而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應由本行以客戶、本行的代名人、保管代理人或(如適用規例允許)本行的名義進行登記。
10.5 在適當的情況下,客戶承認,凡任何證券或投資以保管代理人的名義登記,此等證券或投資將按保管代理人不時生效的標準條款與條件由保管代理人持有。除非任何適用規例或合約或其他義務另有規定,否則,本行、其代名人或保管代理人(以適用者為準)應無義務將有關客戶的證券或其他投資之任何招售文件、通知、委任代理書、報告或其他文件或通訊轉交給客戶。即使有以上規定,如本行、其代名人或保管代理人(以適用者為準)酌情決定需就該等證券或投資採取任何行動,但無法與客戶聯繫,或客戶未有給予及時或足夠的指示給本行,則客戶謹此授權本行、其代名人或保管代理人(以適用者為準)在它們絕對酌情權下代表客戶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就以本行、本行的代名人或保管代理人(以適用者為準)的名義登記,但客戶為實益持有人的投資,行使任何投票權。在沒有嚴重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行為的情況下,本行及其代名人或保管代理人(以適用者為準)毋須對所採取的行為負責。客戶承諾會就所有因本行及其代名人或保管代理人(以適用者為準)代客戶保管而在客戶的投資服務賬戶中持有的投資所可能招致之合理費用、收費及開支作出賠償。
10.6 客戶須即時繳付一切有關隨時就投資服務賬戶內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未付款作出的催繳通知,以及客戶可能依法須就投資服務賬戶內不時的任何證券或投資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在違約的情況下,本行如認為適合可代客戶繳付此等款項。客戶在本行提出要求時須將悉數連同本行因此而招致的任何合理費用及開支一併付還。
10.7 凡存放於本行之證券或其他投資並非以客戶名義登記,其所累算之分派或利益應按代客戶存放的證券或其他投資之總數或數額所佔比例存入結算賬戶或本行須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任何其他賬戶內。
11. 貨幣及稅務賠償
11.1 就客戶義務而言,若本行不論是否按照任何法院的判決或客戶協議,以本行所選擇之貨幣以外之任何貨幣收到或討回金額,其獲解除的有關義務應僅以本行於收到或討回款項後緊接的下一個營業日按一般的銀行程序以收到的貨幣購買本行選擇的貨幣所得的金額為限。若本行所購得其選擇的貨幣的金額少於有關客戶義務的金額,客戶須有獨立的責任 ( 儘管法院的任何判決 ) 在本行提出要求時賠償本行所蒙受的損失。
11.2 (a) 在每項交易或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中客戶所需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應在不受任何國家、政府分支或徵稅機關於現時或其後徵收任何性質的稅款、徵款、關稅、稅項、收費、費用、減扣、扣繳、限制或條件 ( 統稱「稅項」) 所影響。若任何該等款項須進行上述扣減,客戶須向本行支付一筆必要的額外金額,使本行可收到一筆相等於本行在沒有進行任何扣減的情況下應收到的全數金額的淨金額。
(b) 此外,客戶同意支付由於本一般條款支付的任何款項,或簽署、交付或登記按本一般條款交付的任何文據所引起的,或以其他方式與此有關的現時或將來的印花稅或文件稅,或任何其他稅項、收費或類似徵費 ( 統稱「文件稅項」)。
(c) 客戶將於本行提出要求時全數賠償本行由其支付的稅項及 / 或文件稅項 ( 包括任何有關文件稅項及稅項所引致的其他稅項 ) 或由此引起的任何債務。
11.3 本行根據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而進行的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所涉及的一切外匯兌換風險將由客戶承擔。
12. xx、保證及承諾
12.1 客戶(或如為聯名賬戶持有人或合夥企業,則每名個別人士)在此向本行保證、xx及承諾如下:
(a) 客戶現在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而並不是以任何其他人的受託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且並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進行交易,除非客戶以書面形式向本行作出知會和給予批准;
(b) (於適當時)客戶已取得並將維持所需的同意、執照及准許有效;
(c) 客戶將會保存本一般條款和任何適用的特別條款副本及每份確認書、記錄、定期結單及任何必須的授權的証據於客戶的賬冊及記錄中;
(d) 開戶書中的資料若有任何重大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狀況(稅務或其他狀況)有變,客戶將立即書面通知本行。在本行未有接獲通知前,
本行將有權倚賴開戶書中的資料行事。本行茲獲授權對客戶進行信貸查詢或調查以核實客戶於開戶書或其他地方提供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e) 本一般條款和任何特別條款及它們的履行及於本一般條款所列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
(i) 違反任何現行適用規例或客戶須遵守的法庭判決、法令或許可,或違反客戶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附例(如適用)的任何條文;或
(ii) 違反任何客戶為締約一方或須遵從或對客戶任何財產有影響的任何協議或其他文據的條款或對該等協議或文據構成失責;
(f) 除非客戶已另行以書面向本行披露,客戶目前並非受聘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持牌公司或註冊機構;
(g) 客戶為及將繼續成為賬戶的實益持有人,而賬戶內的證券、款項、其他投資和資產將不受在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中所列以外的任何留置權、抵押、衡平法上的權利或產權負擔所影響。在未得本行的事先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亦不會抵押、質押賬戶或結算賬戶中的證券、投資、款項或資產,或允許有關的抵押、質押存在,或就賬戶中之任何證券授予或意圖授予認購或認沽權;及
(h) 客戶是最終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士;對賬戶內的每宗交易而言,客戶是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 ( 向本行書面披露並獲其批准的人士或實體除外)。
12.2 以上在第 12.1 條的xx及保證將會被視為在發出每項指示或執行每項指示前已再次重複作出。
13. 平倉
13.1 在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前,所有交易均須視作已被終止及自動取消。在所有交易終止時,本行在毋須向客戶發出通知或要求下有權即時:
(a) 取消客戶所有向本行下發的與交易有關而尚未執行的指令;及 / 或
(b) 對所有尚未完結之交易進行平倉(除非該等交易在適用規例下不可平倉則屬例外)。
13.2 第 13.1 條所述的平倉應以下列方式進行:
(a) 在每項未完結之交易中由任何一方於結算日(即各方應有義務結算有關交易之日(「結算日」)(或如有關交易已展期,於交易的被延遲結算日)應交付之金額須兌換為本行以其絕對酌情權所選擇之統一貨幣,適用的兌換率為兌換時有關貨幣的匯率;
(b) 按照第 13.2(a) 條計算的每項金額,在適用規例許可的範圍下,將使用本行於調整時所定的有關折扣率或(如需要)適用規例所規定的其他折扣率從結算日(或,若適用的話,有關延遲結算日)折現至平倉日的現值;
(c) (1) 按第 13.2(a) 及 13.2(b) 條所計算應由客戶支付予本行的每一金額須合併為同一貨幣統計,而 (2) 按第 13.2(a) 及 13.2(b) 條所計算應由本行支付予客戶的每一金額須合併為同一貨幣統計;
(d) 「平倉金額」相等於按第 13.2(c)(1) 條所計算的合併金額減去按第 13.2(c)(2) 段所計算的合併金額。若平倉金額為正數,平倉金額應由客戶支付;若平倉金額為負數,平倉金額便應由本行支付;和
(e) 平倉金額須在適用規例允許下進行調整以反映在平倉日期後本行或客戶向對方支付的任何款項。
13.3 由任何本行的獲授權人所簽署的,xxx倉金額及該金額之計算方式之信件為最終的證明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13.4 儘管xxxx在平倉日後才獲得提供,平倉金額應視為須於平倉日支付。
13.5 客戶及本行均同意,平倉金額為合理的損失預算,而非罰款。該平倉金額是用作支付對交易終止所蒙受的損失及損失對將來風險的保障的賠償;除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另有規定外,本行或客戶均無權就該等損失討回任何額外之損害賠償。
13.6 本行可在毋須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所有或任何一項或多項未完結之交易進行平倉,並以本行認為合適的方式使用、抵銷、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有關交易下的任何款項。該平倉、抵銷、使用、出售及 / 或處置可按第 13.1(b) 條作出。
13.7 本行茲獲授權將按照第 13.1 或 13.6 條行使的權力所收取的款項用作以本行認為合適的方式償還全部或任何欠付本行的款項,客戶並承諾在本行要求時即時支付任何差額。
14. 結單
本行除會根據適用規例向客戶發出月結單外,亦會根據不時生效的適用規例可能規定的方式擬備有關確認書、交易確認或其他賬戶結單(以適用者為準),並將上述各項發給客戶。
15. 其他規定
15.1 在終止客戶協議時,客戶將即時向本行付還任何未償欠款或到期欠款。
15.2 客戶應在客戶協議終止日期起計的七(7)天內提取投資服務賬戶內的全部證券、投資、資產及其他財產,否則本行可代表客戶在市場上按本行認為合適的價格及條款出售有關證券、投資、資產或財產,並將投資服務賬戶中的出售所得淨收益以支票方式付還給客戶。
15.3 如客戶協議所載的資料有任何重大改變,每一方須就此通知對方。
15.4 本行代客戶進行之證券和其他投資交易均受適用規例及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司法管轄區不時修改的習慣、慣例、規定與解釋,以及交易徵費所規限。
15.5 客戶同意,本行可處置或實行處置投資服務賬戶內之證券或其他投資以清償客戶欠付本行或任何其有聯繫實體(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定義)之任何債務。
15.6 客戶同意,本行可以電子形式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通訊、確認書、成交單據及賬戶結單。
16. 單一及連續性協議
16.1 本一般條款為連續性協議,並適用於客戶可能不時與本行訂立之所有證券和其他投資交易。除非另行協議,否則,每項交易須受本一般條款、適用的特別條款(如有)及有關確認書所管轄。每份確認書均應為客戶協議之補充並構成其一部份。
16.2 倘若確認書與本一般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有關投資而言,應以確認書之條款為準。在任何時候,本一般條款,以及特別條款和有關確認書須構成本行與客戶之間關於客戶不時設立的任何有關投資之單一及唯一協議。
附錄 C1:1戶通條款
本條款為本人/x等同意受約束之一般條款中所指的特別條款。本人/吾等可不時向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其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61-65號,並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註冊機構,C.E.編號:AAF138)申請開立1戶通,並同意該1戶通受本條款、一般條款及本人/吾等就有關事項與銀行協定之其他條款所規限。
第一部份:1戶通一般條款
1. 定義及釋義
1.1. 在本條款中,除非另有定義,下列詞語及詞句具有下列涵義:
「開戶書」 指合乎銀行指定格式並載有銀行所需本人/吾等資料的1戶通開戶書(或關於本人/吾等的投資的其他開戶書);就
「聯屬人」 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的個人、公司、合伙企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直接或間接被該方控制的個人、
公司、合伙企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或與該方共同被控制的個人、公司、合伙企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
「代理」 指任何聯屬人、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成員、經紀、代理人或有關市場的中介人士;
「債券」 指任何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門或由其發行的任何債券或票據(包括但不限於結構性票據)及包括任何上述項目所附帶之任何權利、認購權或利息;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 含本條款第四部份該詞語之定義;
「保管代理人」 指銀行或銀行在香港或海外地區所僱用其認為適當之代理、聯絡人、分保管人或代理人,持有投資或其他資產、支付及收取關於證券或其他資產的款項,又或送交或交換,或者收回投資或其他資產,或者以其他方式代銀行履行其作為本條款所訂定之銀行保管人責任。為免生疑問,保管代理人應包括結算系統;
「投資」 指按本條款可供及/或由本人/吾等投資、認購、買入、售出、成立、存放或持有的任何投資(包括高息貨幣聯繫存款、證券及其他投資產品);
「招售文件」 指就投資產品的招售所發出的任何認購章程、資料備忘錄及任何其他組織文件;
「1戶通」 指銀行以本人/吾等的名義在其賬簿上開立的用以記錄本人/吾等按本條款進行投資交易及現金結餘的任何戶口,包括任何與其有關的子戶口;
「證券」 指任何(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或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機關的及由其發行的任何股份、股票、公司債券、借貸股份、單位信託、基金、債券、證券或票據,以及銀行自行酌情決定為可以接受的任何金融票據,並且包括任何上述項目所附帶之任何權利、認購權或利息,以及任何上述項目之利息證明書、參股證明書、臨時或中期證明書、收據、或者認購或購買任何上述項目之認股權證;
「美國」 指美利堅合眾國;及
「美國人士」 指(a)美國公民或居民;(b)按美國法律成立或建立的公司、合伙企業或其他實體或其任何政治部門;(c)任何須繳納美國聯邦收入稅的產業體或信託(不論其收入來源);(d)第(a)、(b)或(c)段所述的一個或多個個人或實體(不論是獨立或整體而言)直接或間接地於其中擁有控制性權益的任何公司、合伙企業、信託、產業或其他實體,而如果它們是公司或合伙企業的話,該公司或合伙企業的成立目的主要是投資於不屬美國聯邦證券法例下登記的證券;或(e任)何公司、合伙企業或其他實體(不論其公民身份、住處、地址或住址),只要根據美國聯邦收入稅法,任何互惠基金的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擁有權將透過此實體由任何在本條所定義的美國人士所持有。
1.2.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加設,於解釋本條款時毋須理會。
1.3.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或說明,一般條款中定義的術語在本條款中使用時具有相同的意義。
1.4.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單數詞語包括複數詞語,反之亦然。而任何性別包括所有性別。在本條款中,「人士」包括個人、公司、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信託或不具法團地位的團體。
1.5. 在本條款中,「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1.6.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a)有關述及部份、段、附表或附件的任何內容指本條款的部份、段、附表或附件;及 (b)有關述及部份、段、附表或附件的條文指該部份、段、附表或附件內的條文。
1.7.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a)第一部份及第五部份的條款適用於所有投資及有關交易;及(b)第二部份、第三部份及第四部份的條款適用於其文內述及的投資及有關交易。若第二部份、第三部份及第四部份的任何條款與第一部份及第五部份的任何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以前者為準。
2. 1戶通
2.1. 本人/x等將開立及繼續保存1戶通以記錄本人/吾等按照本條款所進行之所有投資交易、持貨及現金結餘。
2.2. 1戶通的運作尤其存款及提取利息的方法及時間將受銀行向客戶訂明的約束條款所規管,而銀行有權隨時修訂或刪除有關內容。1戶通同時用作投資、存入備用抵押透支或私人銀行有抵押循環貸款的內部結算賬戶。現金存入1戶通或由1戶通提取現金是不會被接受。本人/吾等須與銀行另外開立及維持其他存款賬戶致使資金可存入或提取於1戶通以用作現金存入或提取之用途。
2.3. 1戶通是一個就銀行不時容許的貨幣的交易的多種貨幣賬戶。
2.4. 本人/x等授權銀行,在1戶通開立之時及其依然存續期間的任何時間,對本人/x等進行任何查詢及核証,以確定及核實本人/吾等的身份、信用、繼續持有1戶通的資格及其他資料或以履行銀行其認為合適的目的。銀行可酌情決定拒絕為本人/吾等開立1戶通及/或取消已為本人/吾等開立的任何1戶通,而毋須給予任何原因。
2.5. 除非銀行另行設定外,1戶通是就其中的賬戶現金結餘有利息的賬戶。1戶通中的賬戶現金結餘的利息,以銀行不時宣佈及/或在報章上刊登就不同貨幣/賬戶訂定的利率每日累計。就港幣現金結餘,利息以每年(若是普通年)365日或(若是潤年)366日為基礎計算。就人民幣或美元現金結餘,利息以每年360日為基礎計算。就其他貨幣現金結餘,利息由銀行以市場慣例計算。已賺取的利息將計算至每月最後一天的前一天或按銀行不時決定的時段及時間存入1戶通。所賺取之利息將於每月最後一天存入戶口。
2.6. 銀行有權就1戶通的任何未允許透支,以銀行釐定的當時適用利率或其他銀行同意的利率,收取利息。
3. 客戶資料
在銀行為了遵守適用法律、規則、規例或行業慣例而可能認為有必要或適宜提供以下資料的情況下,銀行可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法定或監管機關)提供有關本人/吾等或1戶通的資料。除非本人/x等向銀行另行發出指示,銀行可為任何目的而同時向本人/x等的投資發行人提供關於本人/吾等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及證券持倉)或1戶通的資料。
4. 服務
銀行謹此獲授權按本人/吾等的指示為本人/吾等的1戶通買賣投資及以其他方式處理1戶通中或為1戶通持有的投資或款項。儘管有前述的規定,銀行可基於其認為合適的合理原因而拒絕接受本人/x等之任何指示而毋須就此給予任何理由。對於因銀行不接受或不履行此等指示或未有將上述安排通知本人/吾等而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銀行將毋須對本人/吾等負責。
5. 產品交叉購買力
如本人/x等已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1戶通中的任何投資而正等待收取售後結算款項,銀行可(但沒有責任)容許本人/吾等,以售後結算款項為上限,敘做新的交易以認購、買入或建立其他新的投資。在不影響銀行可能擁有的其他權利下,銀行有權使用銀行收到的售後結算款項之全部或任何部份支付任何本人/吾等在該等新的交易下應付銀行的款項。
6. 交收
6.1. 倘銀行已代本人/吾等執行購買或出售交易,本人/吾等應在到期結算日按照銀行或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要求向銀行支付需結算的款項或以可交付的形式向銀行送交投資。如果在到期結算日本人/x等未有按此而行,銀行及其代理現獲得授權根據其絕對酌情權作出下列各項:
(a) 如屬購買交易,轉移或出售1戶通中的任何投資(包括已購入的投資)或從本人/吾等於銀行的任何戶口中轉撥有關金額以履行本人/吾等的義務;
(b) 如屬出售交易,按需要借入及/或買入該等售出的投資,以履行本人/吾等的交收義務;及
(c) 採取銀行及其代理認為必要或恰當的任何其他行動,以保障其利益及/或補救本人/吾等的違約行為。
6.2. 縱使有上述第6.1條的規定但在不損害第4.1條的規定之前提下,銀行有權:
(a) 不執行任何關於購買交易的指示,除非本人/吾等已於1戶通中向銀行提供結算資金,而其金額是銀行認為足以支付有關購入價及與此項購買有關而應予產生的相關收費及開支;及
(b) 不執行任何關於出售交易的指示,除非本人/吾等在發出有關指示前已將有關的證券存放在銀行。
6.3. 銀行有權於購買交易的結算日從1戶通中提取足夠金額以償付購買金額及與此項購買有關而應予產生的相關收費及開支。
6.4. 在出售交易中,銀行可酌情在銀行或其代理從有關的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易對手中真正收到結算款項前,在到期結算日當天或之前先預付一筆款項寄賬入1戶通,該預付款項金額由銀行參考該交易的預計結算款項金額酌情釐定。銀行有權使用該交易中收到的任何結算款項支付或清償該預付款項的全部或部份。如在到期結算日(或由任何銀行決定而遲於該日期的日子)銀行收到的總結算款項是零或少於預付金額,致使預付款項無法被全數償付,本人/吾等須向銀行支付任何拖欠的預付款項,而銀行有權從本人/吾等在銀行維持之任何賬戶中扣除該預付款項。本人/x等亦保證彌償所有銀行與支付任何該等預付款項有關而銀行可能招致之損失、損害及開支。
6.5. 本人/x等須付還可能需由銀行支付的任何溢價,以及任何與本人/吾等的交收失誤有關的損失、合理費用、費用及開支(包括根據全數彌償基準計算的合理法律費用)。
6.6. 銀行根據本條款而進行的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所涉及的所有外匯兌換風險將由本人/吾等承擔。
6.7. 如本人/吾等已給予銀行指示以非某一交易貨幣的資金對該交易進行交收,銀行可按銀行認為銀行合適的任何時間,將該等資金以銀行決定的當時兌換率轉換成適用貨幣,即使本人/吾等在給予銀行指示時或在兌換時,並沒有被告知有關兌換率。
7. 將存入1戶通資金的貨幣兌換
本人/吾等同意,倘銀行收取資金作為任何投資交易的所得款項或以其他方式匯入本人的1戶通時,假如該等資金以1戶通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作出,銀行可在毋須向本人/吾等尋求指示或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全權酌情決定按銀行在有關資金匯入當日的現行匯率將有關資金兌換成1戶通的其中一種貨幣,而本人/吾等將對任何因進行上述貨幣兌換而可能徵收的收費負責。
8. 保存及代理服務
8.1. 本人/x等同意,本人/吾等存放在銀行的或由銀行為1戶通而購入的任何投資,可(按銀行的絕對酌情權)當作與銀行客戶所持的其他投資互換及匯集處理,又或特定撥入1戶通中。本人/吾等同意,凡已被匯集處理的投資,其任何累算分派或利益,或其產生的任何損失(包括因可送交之投資數目或數額減少而引起的損失)及蒙受的損失,應視乎情況存入1戶通以支付給本人/吾等,或按應屬1戶通之有關投資的數量或數額所佔的比例,將虧損從1戶通中扣除。
8.2. 銀行應無責任致力為證券轉入1戶通而促使其所獲得的投資進行轉讓登記。
8.3. 本人/x等須適當及即時繳付一切有關不時就1戶通中任何投資的未付款項不時作出的催繳通知,以及本人/x等可能依法須不時就1戶通中任何投資支付任何其他款項。在違約的情況下,如銀行認為合適,可代本人/吾等繳付此等款項。在收到銀行催繳通知時,本人/吾等將悉數連同銀行因此而導致的任何費用及開支一併付還銀行。
8.4. 本人/x等同意除了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在法律下銀行享有的類似權利,銀行可於任何時候在沒有事先通知下將本人/吾等任何或所有賬戶(無論位於何處)與本人/吾等欠付銀行債務(若吾等為一所公司,則與本公司集團丶任何分公司或附屬公司欠付銀行之債務)結合或綜合,並將本人/吾等任何賬戶結餘的金額抵銷或轉移以清償上述欠付銀行不論為基本丶附屬丶各別丶共同或以其他貨幣為單位的債務。銀行有權在支付款項時或其後的任何時間撥用支付予銀行或在其他情況下銀行管有或控制本人/吾等之賬戶以償還本人/吾等銀行認為恰當之債務部份之任何款項。
8.5. 除本人/x等為交收其投資交易向銀行支付的現金外,任何為本人/吾等持有的現金將存入1戶通中。
8.6. 任何由本人/x等存入銀行,或由銀行代本人/吾等購入及保存之投資,銀行可酌情以本人/吾等或保管代理人的名義登記,或若適用法律允許的話,以銀行的名義登記。
8.7. 凡投資以保管代理人的名義登記,本人/x等承認投資將按保管代理人不時生效的標準條款持有。銀行或保管代理人毋須將有關投資的任何通告、委任代理書或其他文件或通訊轉交本人/吾等。即使有以上規定,如銀行或保管代理人酌情決定需就此等投資採取任何行動,而又未能接觸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未有給予準時及足夠的指示給銀行,則本人/吾等謹此授權銀行或保管代理人在其絕對酌情權下替本人/吾等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就以保管代理人名義登記但本人/x等為實益持有人的投資行使任何投票權。除非有詐騙或故意錯失行為,否則銀行或保管代理人毋須對所採取的行動負責。本人/x等保證會就所有因銀行及保管代理人為本人/x等所持的投資進行保管而可能招致之合理成本、收費及開支作出彌償。
8.8. 凡存放於銀行之投資並非以本人/吾等名義登記,其所累算之分派或利益,應按代本人/吾等存放的投資總數或總額所佔此例存入1戶通中。
8.9. 銀行有權拒絕接受將投資或其他資產存放而毋須提出任何理由或作出預先通知。
8.10. 銀行有權在未預先通知本人/吾等或得到本人/吾等同意之情況下,採取其認為需要或有利於提供服務之合理可行行動。如銀行因任何原因不再能夠就特定的投資提供保管及代理服務,銀行有權以掛號郵遞方式將任何投資或其他資產退還本人/吾等,有關郵遞風險及費用全部由本人/吾等承擔或採取其他行動而本人/吾等之權益或會受影響。
9. 責任限制及彌償
9.1. 對於因銀行或其代理所採取的行動或遺漏所引致本人/吾等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銀行或其代理均毋須向本人/吾等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損害或費用是因銀行及/或其代理的嚴重疏忽、詐騙或蓄意失當而引起。尤其是,對於任何因超越銀行或其代理控制範圍的事情(包括政府實行的限制、緊急措施的施行、外匯管制法令、第三者的行為、暫停買賣、戰爭、罷工、市場環境、民事騷亂、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採取恐怖主義行為、天然災害、流行病、疫情或任何其他超越銀行或其代理控制範圍的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後果,銀行或其代理均毋須承擔責任。
9.2. 銀行或其代理並無責任告知本人/x等任何關於有關投資擁有權或在其他方面與1戶通有關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或限制。
9.3. 本人/x等謹此就所有申索、損失、訴訟、責任及法律程序對銀行或其託管人或代理(包括保管代理人)作出全額彌償,並承擔他們因履行義務或服務,或行使在本條款項下或與之有關的權利、權力或酌情權(包括由銀行及其代理為保障或強制執行其權利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或其在此等條款中的擔保權益(不論是否因本人/吾等的失責或違約所致)而可能蒙受的任何合理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除非是因銀行的疏忽、詐騙或蓄意失當而引起。
10. xx、保證及承諾
10.1. 本人/x等在此向銀行保證、xx及承諾如下:
(a) 本人/x等並非美國人士,而本人/x等亦並非替或代表美國人士行事。若本人/x等的稅務地位變更而本人/吾等變成美國公民或居民,本人/吾等必須於三十(30)日內通知銀行。本人/x等充份了解本人/x等目前持有的任何投資產品將需要立刻贖回,而出售款項將須作出美國稅務資料申報或任何其他根據適用美國法律作出的申報。為了遵守適用的美國稅務法律及任何其他適用的美國法律,本人/吾等放棄任何有關1戶通的任何銀行保密、私隱或資料保障權利;
(b) 本人/x等是自然人及已達致成年人的年紀;
(c) 本人/吾等並非美國上市公司的董事,亦非在美國上市公司擁有10%或以上實益股權的股東或美國上市公司的決策職員;
(d) 本人/吾等並非居於任何會限制或禁止本人/吾等購買或持有任何證券的國家。若本人/x等成為上述任何國家的居民,本人/吾等會立刻通知銀行並會在銀行要求時出售或贖回上述任何受限制或禁止購買或持有的證券;
(e) 在購買或買賣任何證券時,本人/吾等會確保本人/x等並非受到任何購買或買賣上述任何證券的限制,且本人/或吾等目前並非代表受該等限制的人士行事。同時,本人/x等於身處美國或在任何可能以其他方式限制或禁止本人/吾等購買或出售證券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時將不會作出任何關於購買或出售證券的訂單;
(f) 本人/x等現在是以主事人的身分,而並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交易,除非本人/吾等以書面形式向銀行作出知會;
(g) 就本人/x等開立及繼續保存的1戶通及本人/x等可能就此而採取的任何行動而言,本人/x等已取得並將繼續保持任何所需的同意、牌照及批准的十足效力和效果;
(h) 本人/吾等將會於本人/x等的賬冊及記錄中保存本條款的副本及每份交易確認、定期結單及任何必須的准許的證據;
(i) 開戶書中的資料於填寫當日是真實和完整的,若有任何重大變更,本人/吾等將立即通知銀行。在銀行未有接獲通知前,銀行將有權倚賴開戶書中所載的資料。銀行謹此獲授權對本人/吾等進行信貸調查或查核以核實本人/吾等於開戶書或其他地方提供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j) 本條款及其履行及於本條款所列的義務並不及將不會:
(i) 違反任何現行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規例或本人/吾等需遵守的任何判決、法令或許可,或違反本人/吾等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附例(如適用)的條文;或
(ii) 違反或導致違反任何本人/吾等為締約一方或需遵從或對本人/吾等資產有影響的任何協議或其他文書的條款或構成對該等協議或文書的失責行為;
(k) 除非本人/吾等以前已書面向銀行披露,本人/吾等並非任何交易所、交易委員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的代理、聯屬人、高級人員或僱員,或任何證券交易商或任何經紀或投資顧問的聯屬人,或任何證券經紀、交易商、投資顧問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參與者的高級人員、合伙人、董事或僱員,或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的人士;
(l) 本人/吾等為及將繼續成為1戶通中的投資的實益持有人及不受在一般條款或本條款中所列以外的任何留置權、抵押、衡平法上的權利或產權負擔所影響。在未得銀行的書面同意之前,本人/吾等亦不會抵押、質押在1戶通中的投資或款項或允許任何抵押或質押在該等投資或款項中存在,或就1戶通中之任何投資授予或宣稱授予期權;及
(m) 本人/吾等是最終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士);對1戶通中的每宗交易而言,本人/吾等是將會從該宗交易獲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而本人/吾等有能力承擔有關風險的全部責任。
10.2. 以上的xx及保證應被視為在發出每項指示或執行每項指示前已再次重複作出。
11. 費用及收費
11.1. 銀行可就其提供任何本條款中規定的服務而徵收費用或收費。有關費用及收費詳列於銀行不時公佈並在其處所中展示的收費表內。該收費表會於本人/吾等提出要求時予以提供。銀行可向本人/x等發出事先通知,酌情地對有關費用及收費作出修改。本人/x等同意本人/吾等使用本條款規定的服務時,將被視為已承認及接受該等費用或收費。
11.2. 於有關方面提出要求時,本人/吾等亦須支付任何適用的保管費,以及任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所有適用印花稅、稅款及其他徵費或費用和開支。
12. 交易確認書及結單
12.1. 於每月完結後的七(7)個營業日內銀行會向本人/吾等發出綜合月結單。除了綜合月結單外,銀行亦會按不時生效的適用法律、法規及行為守則可能規定的方式編制及向本人/吾等發出交易確認或其他關於1戶通的戶口結單。本人/x等承諾會仔細審閱交易確認及其他戶口結單,如有任何被指稱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會及時書面通知銀行。
12.2. 所有於交易確認所示的交易及其他資料將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除非銀行於本人/吾等收到交易確認後的90日內收到書面反對通知。銀行保留專屬權利以決定本人/吾等對有關交易或資料提出的反對是否有效。
13. 非財務及投資顧問
13.1 本人/x等完全明白所有本人/吾等訂立的合約最終是經過本人/吾等之獨立判斷及酌情達成,
13.2 即使銀行可能曾提供予本人/x等任何資訊、建議或文件。
13.3 本人/x等有責任完全明白本人/吾等訂立的每一合約的有關特質及後果。本人/x等確認銀行不會提供任何投資、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意見及不會對任何合約的性質及風險向本人/吾等給予意見。
除非銀行另外書面清楚同意訂明,銀行在任何情況下並未曾、沒有亦將不會就任何投資或財務產品作為或擔任本人/x等的投資或財務顧問。本人/x等應根據自己個別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目標負責作出本身的投資決定。本人/x等將自行承擔有關投資上述產品的一切風險及對有關決定負責。建議本人/x等需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以作出投資決定。
13.4 本人/x等同意銀行,在其沒有嚴重疏忽或蓄意失當的情況下,對銀行提供的資訊的任何不正確或不完全,或在收到該等資訊本人/吾等訂立的合約的表現及後果,毋須負責。
13.5 本條不適用於《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所界定的法團專業投資者(前提是銀行遵從該操守準則第15.3A及15.3B段的規定)或機構專業投資者。假如銀行向本人/吾等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證劵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劵、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適用金融產品」),該適用金融產品必須是銀行經考慮本人/吾等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本人/吾等的。本條款的其他條款或其他銀行可能要求本人/吾等簽署的文件及銀行可能要求本人/x等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的效力。就本條所指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14. 適用規則及規例
14.1. 所有有關投資或1戶通的指示及交易均受有關交易地點的交易所、結算所、市場或交收系統的憲章文件、規則、規例、慣例及常規所約束,亦須受銀行及其代理的業務條款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法規所約束。
14.2. 本人/x等承諾會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而本人/吾等亦對所有關於1戶通中的任何投資或與該等投資有關的交易的申報、呈報及報告負全責。本人/x等須作出銀行所要求作出的一切事宜,以確保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15. 稅款及其他付款
15.1. 本人/x等同意支付任何與1戶通及任何投資交易有關的應付稅款、徵稅、課稅、收費或任何其他負債或付款。
15.2. 銀行及其代理可代表本人/吾等預扣及/或支付任何與1戶通或任何投資交易有關的應付稅款、徵稅、課稅、收費或任何其他負債或付款。
16. 適用於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以外的投資交易的附加條款
16.1 本第16條之條文適用於本人/吾等之除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以外的投資。
16.2 銀行並不就本人/x等所訂立的任何投資交易的價值或利弊向本人/x等作出保證。
16.3 本人/x等須在本條款終止日期起計的七(7)天內提取1戶通中的任何投資及現金結餘,否則銀行可代表本人/吾等在市場上按銀行認為合適的價格及條款出售有關投資,並將代表1戶通中的出售所得淨收益以支票方式付還給本人/x等。
16.4. 本人/x等同意銀行可變賣或實行變賣1戶通中的投資,以清償本人/吾等欠付銀行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定義件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任何負債。
16.5. 對於因本人/x等之交易而產生的任何佣金、報酬、利潤或其他利益,銀行或其代理均毋須對本人/吾等負責。
17. 適用於1戶通的人民幣交易及人民幣服務的附加條款
17.1 本第17條適用於有關1戶通的人民幣交易及/或人民幣服務。
17.2 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經1戶通所進行的任何人民幣交易或人民幣服務均需要遵守不時適用之任何法律、規定、法令,或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 構、清算行或交易機構或專業機構發佈之任何(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限制或類似規定(包括香港及中國內地地區)(統稱為「適用規定」)。如交易違反任何適用規定,銀行獲授全權拒絕執行本人∕吾等存款∕兌換∕匯款或其他交易指示(或部份交易指示),惟銀行並不會因沒有拒絕執行有關指示而負上任何責任。
17.3 任何交易涉及的適用匯率及利率均由銀行自行決定,並且可能與官方或其他機構所釐定的牌價有所不同。其所涉及的款項,銀行可以人民幣或港幣付款給本人∕吾等,亦可指定本人∕吾等以人民幣或港幣付款給銀行。
17.4 銀行有權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符合適用規定。銀行有權向清算行及任何監管機構匯報與本人/吾等的1戶通有關之任何交易及提供一切資料。
17.5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有責任確保1戶通有關人民幣交易及人民幣服務的操作於任何時間均符合適用規定和銀行不時作出的規定及要求。若銀行於任何時間懷疑或有理由相信本人∕吾等濫用有關人民幣的操作安排以至違反適用規定,銀行有絕對權力採取任何銀行認為合適之所需行動(包括中止本人∕吾等的1戶通)而毋須事先通知本人∕吾等。
17.6 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銀行有絕對權力在毋須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停止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人民幣服務。
17.7 本人∕吾等明白銀行可能會不時對人民幣交易及人民幣服務設置條件或限制,而本人∕吾等同意遵守所有該等條件或限制。
17.8 本人∕吾等明白本第17條條文是由銀行於任何時間及不時根據銀行與清算行訂立之協議及適用規定而予以釐定及修訂。本第17條的修訂或增補內容經銀行發出通知後生效,並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有關通知可通過展示、廣告或銀行認為適合之其他途徑而作出。
17.9 若本第17條與適用規定有任何不一致,一概以適用規定為準。
18. 銀行以電子文件通訊
18.1 本人/x等同意銀行可以電子文件將任何通知、通訊、確認及戶口結單發送給本人/吾等。
18.2 本人/x等明白銀行可就有關的交易所、交易對手、發行機構及相關公司所發出的銷售文件向本人/吾等提供網址、QR碼或連結。本人/x等明白本人/吾等可能需要使用有上網功能的電子設備瀏覽該文件。
19.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
在不影響上述第18條下,銀行可不使用實物送遞而通過電郵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送出任何及所有賬戶結單、通知書及交易確認函予本人/吾等。所有賬戶結單、通知書及交易確認函在傳遞至本人/吾等在銀行紀錄上的本人/吾等之電郵地址(或如適用,通過該等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則其被視為已即時被本人/吾等收到。
20. 電子訊息提示服務
20.1 在本第20條中:
「客戶裝置」 指本人/吾等用以接收電子訊息提示服務下任何電子訊息的裝置;
「電子訊息提示服務」 指銀行通過流動電話、電郵、WeChat或其他電子渠道或方式而不時根據本條款提供的訊息服務(包括手機短訊股票到價提示服務);
「電子訊息」 指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下任何由銀行向本人/x等傳送的訊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或維持渠道(通過其銀行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之任何人士;及
「手機短訊股票到價提示服務」 指銀行經流動電話所提供股票到價提示服務。
20.2 銀行有權不時制定所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範圍。銀行可隨時增加、修訂或縮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範圍而無需給予任何通知或理由。
20.3 本人/x等確認經由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發送的資料只供本人/x等參考之用,本人/x等或任何其他人士不應依賴該等資料或以其作為有關事件的終局性證據。
20.4 若就與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有關或為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向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發生任何更改,本人/吾等須立即通知銀行。
20.5 就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言,若訊息沒有傳送或延遲傳送,或訊息有任何錯誤或傳送失敗,銀行無須對此負責(除非該等情況是由於銀行的疏忽或失責所致)。特別是對於銀行、服務提供者或任何該等公司無法合理控制的情況所產生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裝置由於任何原因失靈而無法接收訊息、設備或安裝的任何通訊中斷、機械故障、路徑故障、功能故障、失靈、中斷或錯誤,銀行、服務提供者和任何該等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為免生疑問,銀行概不承擔任何因服務提供者或任何該等公司的行為所引起的任何責任。
20.6 銀行可因任何原因暫停或終止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無須另行通知本人/x等。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數據無效、有關賬戶的關閉、任何有關的電訊公司或服務提供者的故障、維護、更改、擴容及/或提升工程。對於該等暫停或終止,銀行概不承擔責任。
20.7 儘管銀行可能已經就特定的銀行服務或交易而向本人/x等提供電子訊息,銀行並沒有任何責任去繼續(或及時向本人/吾等)就類似的銀行服務或交易提供相關的電子訊息。本人/x等不應依賴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或以其作為終局性證據去證實或確認任何銀行服務或交易的存在或狀況。
20.8 電子訊息不應被視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要約或游說認購任何產品或服務。
20.9 銀行不會接受任何本人/x等就銀行產品/服務而透過電子訊息提示服務向銀行發出的指示或按該等指示行事。
20.10 銀行可保留任何電子訊息的記錄作將來查詢之用。
20.11 本人/x等須負責客戶裝置的安全,並須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讀取任何機密資料。
20.12 銀行所發的電子訊息皆是單向的,本人/吾等不應回覆該等訊息,尤其不應於任何回覆內提供任何帳戶或保安資料,例如密碼。如本人/x等收到任何聲稱由銀行發出並索取該等資料之電子訊息或遇到其他於該等訊息或電子訊息提示服務中的不尋常事項,應立即通知銀行。
20.13 客戶裝置不得被擅自修改(如:刷機、改機、越獄等),而本人/吾等不得在使用銀行服務或輸入敏感資料時使用該等裝置。
20.14 本人/x等有責任確保客戶裝置上的所有應用程式均不是下載自任何不可信任的來源。
20.15 在銀行的要求下,本人/吾等須簽署銀行認為在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方面屬必需或適當的有關表格及/或文件,及提供銀行認為在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方面屬必需或適當的有關資料及執行有關行為。
20.16 如本人/吾等沒有遵守本20條中任何條文的規定,則對於任何機密資料的洩露,銀行概不負責。
20.17 服務提供者或任何支援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第三方並非銀行的代理人,亦非銀行的代表。銀行與該等第三方之間並無任何合作、合夥、合營或其他關係。
20.18 本人/吾等確認並同意服務提供者或任何支援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第三方可能會取得與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有關而在任何電子訊息中載有的資料。
20.19 本人/吾等確認並同意就任何服務提供者或任何支援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第三方所施加的條款及條件自行負責及受其約束。銀行無需就任何本人/吾等違反該等條款及條件負責。
20.20 電子訊息提示服務只供本人/吾等單獨及獨有地使用。
20.21 本人/吾等須負責採取適當措施,以隨時監察及控制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使用,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經許可的人士使用服務或將服務用於未經許可的用途。
20.22 銀行保留在向本人/吾等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不時就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修訂任何現有收費結構及/或加收費用的權利。 20.23本人/吾等須負擔服務提供者或任何支援電子訊息提示服務的第三方就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收取的任何費用、收費或支出。 20.24若銀行可證明已將電子訊息發送給服務提供者,則對於本人/吾等由於沒有收到準確的電子訊息或根本沒有收到電子訊息所遭受的損失,銀行概不
負責。
20.25 在不影響上述20.6條的情況下,銀行概不就以下事項所導致或有關的後果向其本人/吾等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除非該等事項是由於銀行的疏忽或失責所致):
(a)因任何理由而在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時出現的任何干擾、中斷、延誤、損失、毀壞或其他故障; (b)與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有關的任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靈、或裝置問題;及 (c)服務提供者或任何第三方就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20.26 就使用電子訊息提示服務而導致本人/吾等的資料、客戶裝置、本人/吾等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概不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是由於銀行的失責或疏忽而引起)。
20.27 本人/吾等須就銀行、其職員及僱員因提供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所導致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而承受的一切合理的法律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訴訟費、任何形式的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全額補償基準支付的法律費用)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是由於銀行的失責或疏忽而引起)。
20.28 本人/吾等須負全部責任核實任何經由電子訊息提示服務接收的資料。銀行不會就本人/吾等或任何人士倚賴任何評論、確認、資料或數據而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是侵權行為責任或合約責任或其他方面)。
20.29 就有關手機短訊股票到價提示服務,除本條款及條件之其他適用條文外:
(a) 本人/吾等明白本人/吾等有責任(由本人/吾等獨自承擔有關費用)向銀行註冊本人/吾等之流動電話;
(b) 銀行有權因任何原因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提供手機短訊股票到價提示服務,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由有關的電訊公司造成或引起的網絡故障,或因進行任何與網絡有關的維修、修改、擴充及/或系統改良而暫停,銀行對此等暫停服務將毋須負任何責任;
(c) 銀行及銀行為提供手機短訊股票到價提示服務而指定的電訊公司不會就在傳送的訊息或資料上有任何失誤或延誤,或該等訊息或資料有任何錯誤或不準確負上任何責任。銀行及此等電訊公司尤其不會就在其合理範圍內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吾等的流通電話因任何原因而未能接收訊息、任何電訊故障、機器故障、停電、機件或設備失靈、損壞、中斷、設備或裝備不足、天災、政府行為、社會動亂、罷工、戰爭、火災、水災或爆炸而造成或引起的後果,負上任何責任;
(d) 向本人/吾等提供流動電話服務的電訊公司如徵收任何與手機短訊股票到價提示服務有關的費用、收費及支出,概由本人/吾等自行負責;
(e) 銀行沒有就所提供資訊及數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亦不對由於任何資訊及數據不確或遺漏所引起之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
責任(不論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或合約責任或其他);及留可在不給予通知或理由的情況下,隨時變更、修改、暫停、撤銷或終止手機短訊股票到價提示服務的權利。
21. 以電子通訊方式發出的指示的授權及彌償
21.1 就任何有關證券的任何交易,本人/吾等謹此授權銀行可基於任何目的,根據本人/吾等任何一人或吾等授權的任何人士可能不時或聲稱以電話、傳真或銀行可能不時認可的任何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發出的任何指示或通訊行事。
21.2 本人/吾等明白及確認,由聲稱為本人/吾等的人士所作出的上述任一指示或通訊之風險須由本人/吾等負擔,且只要銀行已真誠地行事,其將毋須對任何由此而產生的損失或損害負上責任。
21.3 鑑於銀行同意根據上述指示或通訊行事,本人/吾等同意及承諾如下:
(a) 銀行獲授權以書面或錄音帶或銀行可能決定的其他方式,記錄本人/吾等任何一人/吾等授權的任何人士與銀行之間的任何及/或所有電話對 話,而銀行的記錄(不論是以何種方式記錄)應為終局性,並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銀行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期間屆滿後處置上述的書面記錄及洗掉有關錄音帶的內容;
(b) 只有在發出指示的人士可以(i)報出與指示相關的戶口號碼;或(ii)報出有關戶口獲授權簽署人的個人身份證號碼,及/或報出銀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的情況下,銀行可以根據該等指示或通訊行事;
(c) 在根據該等指示或通訊行事之前,銀行可在自行決定的情況下要求本人/吾等以銀行可能指定的方式對上述的任何指示或通訊給予確認;
(d) 在沒有任何由銀行依照上述第(b)或(c)段指明的代碼、檢定或確認的情況下,銀行可以拒絕根據上述的任何指示或通訊行事(在該情況下,銀行應具有絕對酌情權以決定如何處置有關的指示或通訊),而不須因為拒絕或延遲行事而負上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e) 倘若任何指示或通訊是以傳真方式發出,隨後再交付該指示或通訊的正本(而該正本須註明有關指示或通訊已經以傳真發出,以及發出傳真的日期),則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將毋須因正本內欠缺有關資料所導致的後果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如該指示為付款指示,任何因為銀行重複執行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而招致的損失;
(f) 銀行將毋須就任何超出銀行控制範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因為任何原因而引致傳輸或通訊設施出現任何故障或失效,或因為任何其他原因而引致傳輸或通訊出現故障或延遲或錯誤,以致未能或延遲根據上述的任何指示或通訊行事負上責任;及
(g) (如吾等有兩人或多於兩人)在銀行提出要求時,對銀行根據上述的任何指示或通訊行事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所有索賠要求、法律程序、責任、損失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共同及個別地)向銀行作出全數彌償。
21.4 本人/吾等可向銀行發出書面通知,以修改或撤銷本授權及彌償,而該授權及彌償須在銀行收到有關的書面通知後的兩(2)個營業日後開始生效。
22. 其他規定
21.1 於終止本條款時,本人/吾等會即時向銀行償還任何到期或拖欠的款項。
21.2 銀行及其代理獲授權在任何時間將1戶通的任何進賬款項用以償付本人/吾等拖欠銀行的債項及其他義務。
21.3 只要銀行或其聯屬人真誠地行事,銀行或其聯屬人毋須就延遲或未有履行義務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而且,對於任何因超越銀行或其代理控制範圍的事情(包括政府實行的限制、緊急措施的施行、外匯管制法令、第三者的行為、暫停買賣、戰爭、罷工、市場環 境、民事騷亂、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採取恐怖主義行為、天然災害或任何其他超越銀行控制範圍的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後果,銀行或其代理均毋須承擔責任。
21.4 本人/吾等謹此確認,銀行已向本人/吾等解釋而本人/吾等已收到及閱讀本條款。同時,本人/吾等亦明白和接受本條款。本條款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一般條款與本條款如有歧義,概以本條款為準。
21.5 銀行可按守則及指引之要求預先通知本人/吾等不時刪除、更換、新增或更改本條款的任何條款(包括任何適用費用或收費)。
21.6 銀行承諾,如銀行的名稱、地址、在證監會的持牌或註冊狀況(包括中央編號)、根據本條款提供予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可獲得的服務的性質、本人/吾等根據本條款向銀行支付的酬勞(及支付基準)有任何重大變更,銀行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本人/吾等。
21.7 除本條款另有明文訂明外,本條款訂約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款。若本條款的任何條款賦予任何第三方權力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款,銀行保留權利可在毋須該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按本條款刪除、更換、新增或更改該條款或本條款的任何條款。
21.8 銀行並非獨立的中介人,理由如下(1)銀行有收取由其他人士(可能包括產品發行人)就銀行向本人/吾等分銷投資產品而提供的費用、佣金或其他金錢收益。詳情請參閱銀行按規定在訂立任何投資產品交易前或在訂立任何投資產品交易時須向本人/吾等提供的金錢收益披露及/或(2)銀行有收取由其他人士提供的非金錢收益,或與銀行可能向本人/吾等分銷的產品的發行人有緊密聯繫或其他法律或經濟關係。
21.9 W-8Ben表格(美國國稅局)
非美國公民/居民使用美國證券交易服務或認購可能產生美國所得收入的其他投資產品必須填寫美國國稅局提供的W-8Ben表格並須按美國國稅局要求每3年續期一次。如未能完成提交或續期,銀行將不會為本人/吾等提供美國證券交易服務或認購相關的其他投資產品,屆時本人/吾等將不可以買入或轉入任何相關的投資工具。當投資海外產品時,本人/吾等須遵守當地的稅制,並且明白本人/吾等或不獲豁免美國資本利得稅項。本人/吾等亦應視乎情況尋求專業稅務意見。
第二部份:證券交易及債券交易的特別條款
本第二部份的第1條之條文,除另行指定訂明外,均適用於證券交易及債券交易。本第二部份(包括附表)之其他條文,除另行指定訂明外,祗適用於證券交易。
1. 適用於證券交易及債券交易的條款
1.1 於1戶通中之證券或債券轉入或轉出需經銀行同意,方可進行(銀行可拒絕同意而毋需給予任何原因,或附加其可能認為合適的條件作為給予同意的條件)。若銀行同意的話,則:
(a) 就證券或債券轉入1戶通之事宜,本人/吾等須在自行支付費用及開支的情況下安排及指示將有關證券或債券從轉讓方處轉移給銀行。當銀行收到有關證券或債券後,才會將證券或債券存入1戶通;
(b) 就證券或債券從1戶通轉出之事宜,銀行將在收到指示後於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安排將本人/吾等在1戶通中之證券或債券轉移給上述指示中所指定之第三方,但前提是:
(i) 本人/吾等負責促致該第三方收取由銀行轉移之證券或債券,並負責此等轉移之所有處理及轉讓費用及收費;
(ii) 在進行證券或債券轉移給銀行或保管代理人及以銀行或保管代理人之名義註冊登記時,有關方面未必可以轉移證券或債券;及
(iii) 本人/吾等並無欠付銀行債務。
1.2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不可向銀行存入或提取證券或債券的實物證書或文件。
1.3 銀行代表本人/吾等進行之證券交易及債券交易均受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司法管轄區不時所修改的法律、法規、組織章程、附例、規則、習慣、慣例、裁決與解釋,以及交易徵費所規限。
1.4 銀行可自行全權決定透過任何代理、聯屬人、任一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成員,或有關市場的經紀執行本人/吾等的指示或交易或提供服務。銀行可能會擔任本人/吾等的執行代理。而就債券交易,若銀行本身作為本人/吾等的交易對手,這將會在有關的成交單據中向本人/吾等披露。
1.5 本人/吾等承諾不會發出任何涉及出售本人/吾等並不擁有的證券或債券的指示或違反有關適用的售買限制的指示。
1.6 銀行及/或其代理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處理次序。
1.7 銀行可在沒有事前知會本人/吾等的情況下,將本人/吾等的指示與其他客戶的類似指示合併執行,而本人/吾等承認這種合併做法可能會引致執行價格升高或降低。如果未有足夠的證券或債券以滿足此等經合併的指示,銀行可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對客戶是否公平後,將有關交易向其客戶分配,但前提是客戶的指示相對於銀行本身賬戶作出的指示將獲優先處理。
1.8 對於因通訊設施發生故障或失靈或由於銀行或其代理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延遲或失誤而導致指示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效,銀行或其代理將毋須承擔責任。
1.9 由於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或債券價格迅速改變,銀行或其代理未必永遠可以全數執行或以任何特定時間的報價或「最佳價格」或「市價」執行指示,但本人/吾等仍同意受該等執行指示的約束。
1.10 取消或修改指示的要求,只可在有關指示獲銀行及/或其代理執行之前才可進行,並須視乎是否獲銀行及/或其代理接納(銀行及/或其代理除有合理的理由外,不可拒絕接納有關要求)。如果本人/吾等要求取消的指示已經在其獲接納前全數或部份執行,本人/吾等同意會對有關交易負上全部責任。
1.11 (適用於證券交易)除非本人/吾等已經向銀行及/或其代理發出與此相反的指示而有關指示已獲銀行及/或其代理接納,否則任何指示將在該等指示涉及的有關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結束時被視為失效。
1.12 (適用於債券交易)除非指示在發出時已獲銀行確定被執行或銀行另行同意,否則指示將被視為自動失效。
1.13 本人/吾等有責任向銀行查詢本人/吾等之任何指示是否已獲執行。銀行在執行指示後,將會於兩(2)個營業日內發出交易確認,及其後再發出定期結單,總結1戶通於月結單涵蓋期間的若干事項。除上述交易確認及定期結單外,銀行並無義務另行通知本人/吾等指示是否已獲執行。本人/吾等同意本人/吾等有責任確保每份交易確認及定期結單均按一般郵遞所需時間及時收取,否則將立即向銀行查詢及索取。
2.適用於證券交易的條款
2.1 對於因銀行代理的任何行為、錯漏或破產而導致本人/吾等蒙受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任何性質),銀行或其代理均毋須對本人/吾等負責,但前提是銀行或其代理(視情況而言)已按其處理本身業務的謹慎程度去委任代理。
2.2 銀行或其代理都不能保證本人/吾等的指示會被執行。銀行及其代理獲准要求獲得、接受及為其本身的利益保留任何因銀行為本人/吾等執行任何交易而產生的回扣、經紀費、佣金、報酬、利潤或其他利益,而毋須每次向本人/吾等披露。
2.3 每項關於證券交易的指示必須按銀行或其代理的要求完整地載有證券的數量、價格(除市價盤外)及其他有關詳情的內容。每當銀行或其代理為本人/吾等進行證券交易時,本人/吾等有責任接受證券實際執行數額及證券實際交易價格。
2.4 客戶可以於銀行不時已向客戶訂明的時間內提出提示,而銀行可就該時間不時作出更改或修訂。
2.5 銀行無需確定證券客戶的國籍或住所或所存入的證券是否已獲准由外方擁有或受制於任何外匯管製或條款。若在外地上市的證券在限制外資擁有證券的司法地區被接納,除客戶明確指示外,銀行無責任查究證券擁有人的國籍。
2.6 所有證券的價格均由相關交易所及/或其他公司向銀行提供。銀行及資訊供應商(定義見以下第2.9條)將盡力確保所有資料均準確及可信,惟法保證該等資料絕對準確,同時亦不會負責(無論是侵權、合約或其他方面的責任)因任何偏差或遺漏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
2.7 在出售經紀未能於結算日交收證券而銀行需於公開市場代本人/吾等購買的證券之情況下,銀行將對在該公開市場買入證券的任何價格差別及所有與在該公開市場買入證券有關之支出負責。
2.8 銀行及/或其代理可自行全權決定某些證券不得透過1戶通買賣或持有。在本人/吾等進行任何證券交易時,本人/吾等有責任查詢該等證券是否受此規限。
2.9 銀行可提供一些獨立地從某些金融市場資訊服務供應商、財經資訊出版商、不同的證券市場(包括證券交易所及其聯屬公司)及其他供應商(「資訊供應商」)方面獲得的金融市場數據、報價、價格、匯率、新聞、報告、分析、統計數字或其他類似資訊(「資訊」)。銀行或任何資訊供應商並不保證或擔保向本人/吾等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合時性或其正確排序。本人/吾等承認資訊不得被視為充足或可靠,足以制定任何投資或交易決定、決策或策略,也不得用於上述目的之上。
2.10 本人/吾等同意,資訊絕不可以基於任何目的而被理解為意見、看法或建議,或被視作為邀請購買或出售任何證券的要約。本人/吾等同意,本人/吾等所作出的任何投資決定將基於本人/吾等對自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的評估而作出的。
2.11 資訊乃屬於資訊供應商所有。本人/吾等承諾只會將向本人/吾等提供的所有資訊用於與銀行的交易之上,並承諾不會將之用於任何其他目的。本人/吾等須將資訊保密,不得在沒有取得銀行或資訊供應商的明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複製、再傳送、發佈、出售、散佈、刊發、廣播、傳播或在商業上使用任何資訊,或將任何資訊用於任何非法用途。本人/吾等須遵從銀行或任何資訊供應商在保護資訊的知識產權方面所提出的合理要求。本人/吾等不得從任何資訊中(包括以電子方式取得的資料的打印本)刪除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通知。
2.12 銀行或任何資訊供應商均無需對證券的應付稅項或與證券有關的稅項、證券的管理或減值承擔責任。
2.13 除本第2條外,本人/吾等亦將遵從本第二部份之附表一及二內的條款。
2.14 銀行或其代理於任何時候在1戶通中所持的全部證券均須受留置權的約束,並須持有作為解除本人/吾等對銀行或其代理所承擔的一切債項及其他義務的擔保。銀行或其代理(經銀行授權)可將有關證券出售並將出售所得款項(於扣除開支後)用以償付本人/吾等拖欠銀行或其代理的任何債項及其他義務。
第二部份之附表一
海外證券買賣補充條款
銀行可不時提供海外證券交易服務。當向銀行發出相關交易的指令時,本人/吾等同意並將視為同意受本海外買賣條款約束。
本海外買賣條款是現有條款及本第二部份的其他條文的補充、不影響現有條款及本第二部份的其他條文的效力,並且構成一般條款中所指的特別條款。在本海外買賣條款和現有條款及/或本第二部份的其他條文不一致的情況下,以本海外買賣條款為准。
1.定義及釋義
1.1. 在本海外買賣條款(及如適用,第五部份之第C段)中,下列詞語及詞句具有下列涵義:
「結算經紀」 就買賣外國證券而言及在合適的情況下,指任何可由銀行隨時委任以提供與證券或1戶通有關的結算及其他服務的結算經紀;
「現有條款」 指適用於本人∕吾等與銀行之間規管銀行向本人∕吾等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現有條款、客戶戶口協定以及∕或者其他相關通知和披露,無論書面還是非書面,包括但不限於,一般條款和任何特別條款(包括任何規管1戶通的特別條款);
「外國證券」 在香港境外上市、買賣或持有的證券;及
「海外買賣條款」 指可能會不時修訂、更新、以及/或補充的本海外證券買賣補充條款。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或說明,一般條款、現有條款及第一部份中定義的術語在本條款中使用時具有相同的意義。
2. 服務
2.1. 本人/吾等同意並承認,就外國證券買賣而言及在合適的情況下: (a)銀行可委任一名或多名結算經紀作為代本人/吾等處理及繼續保存1戶通的結算經紀,並執行及結算1戶通所持證券的有關交易;及 (b)有關證券及1戶通的服務(包括本人/吾等的指示)可透過一名或多名結算經紀履行及執行。
2.2. 任何證券買賣的指示,如為定於指示當日完成必須於下文第2.3條規定的有關「截止時間」前接獲才予以接受。如此項指示因任何理由未被執行(或就已部分執行的指示而言,該項指示的任何尚未執行部分)應被視為此等指示所制定的交易日期結束時失效或如該指示發出期其為有關證券市場的公眾假期時,則該指示將於該市場公眾假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失效。其他指示而言,直至客戶取消該指示,該指示均仍生效。如客戶發出指示當天為有關證券市場的公眾假期,則該指示將於該市場公眾假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執行。
2.3. 須於指示當日執行的任何證券買賣指示,必須在銀行已通知客戶的有關交易所或市場的「截止時間」之前接獲。
2.4. 就任何證券買賣指示,銀行將使用銀行認為適當的貨幣兌換率。
2.5. 對於因銀行代理(就銀行而言,包括結算經紀)的任何行為、錯漏或破產而導致本人/吾等蒙受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任何性質),銀行或其代理均毋須對本人/吾等負責,但前提是銀行或其代理(視情況而言)已按其處理本身業務的謹慎程度去委任代理。
3. 交易慣例
所有證券的價格均由不同資訊供應商提供,銀行及任何資訊供應商會盡力確保所有資料均準確及可信,惟無法保證該等資料絕對準確,同時亦不會負責(無論是侵權、合約或其他方面的責任)因任何偏差或遺漏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
4. 陳述、保證及承諾
4.1. 本人/吾等在此向銀行保證、陳述及承諾如下:
(a) 本人/吾等並無在1戶通開立時,亦將不會在1戶通存續期內任何時間,於該戶口內持有其他適用海外市場上市的任何公司證券或透過該戶口進行此等證券的交易,而在該等公司內,本人/吾等是:
(i) 該公司5%或以上任何類別附有投票權證券的直接或間接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將包括按照信託或其他文據的附有投票權的股份);
(ii) 在該公司擔任直接或間接管理職務或其他決策職務;
(iii) 與透過直接或間接擁有,或透過實益擁有權而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任何類別附有投票權證券之人士,或與在該公司擔任管理或其他決策職務之人士有密切關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姻親),在財務上對其依賴,或是其財務主要支援;或
(iv) 一個正式或非正式的團體之成員,該團體共同行動時將會控制該公司的5%或以上任何類別附有投票權證券。
5. 交易確認書及結單
5.1. 為方便本人/吾等透過電郵、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形式收取結算經紀發出的交易確認、戶口結單或其他文件,本人/吾等授權銀行代表本人/吾等採取所有為使本人/吾等向結算經紀辦理註冊登記的行動,以便收取電子確認、結單或其他文件,並代表本人/吾等簽署及完成所有相關的文件及手續。本人/吾等同意會繼續保存一個電郵地址以接收由結算經紀發出的電子確認、結單或其他文件。本人/吾等亦同意受結算經紀在上述電子傳送方面所規定的條款與條件的約束。
5.2. 本人/吾等承認並同意,結算經紀透過電子形式傳送交易確認、戶口結單或其他文件會被視為向本人/吾等親自送達(不論本人/吾等是否已實際收到)上述各項,而本人/吾等將不會再透過普通郵遞方式收到紙張形式的交易確認、戶口結單或其他文件。
6. 其他規定
6.1.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人/吾等同意,除了銀行在本特別條款及一般條款下的權益外,結算經紀亦是本人/吾等於本特別條款及一般條款所作出的陳述、保証、承認及承諾的第三方受益人,猶如該等陳述、保証、承認及承諾已由本人/吾等直接向結算經紀作出一樣。結算經紀可以其名義及為其本身的利益向本人/吾等直接強制執行其在本特別條款下明確授予結算經紀的權利,並可以其名義及為其本身的利益向本人/吾等直接強制執行其在一般條款下明確授予銀行的權利。
6.2. 如果銀行認為以銀行利益而言或必須或適宜終止服務的任何其它事宜或時間情況下,包括任何有關監管規定的出現,如客戶居留於有任何限制客戶投資任何證券的國家及/或成為該等國家的居民,銀行可酌情:
(a) 取消任何客戶提供但未執行的指示;
(b) 終止代客戶或與客戶訂立的任何未完成的合約;
(c) 無須經事先通知客戶而抵銷或預扣1戶通結存的任何款項或任何因客戶到期未付,欠付或應付銀行的其他款項(包括依據條款所應付的所有款項)而出售任何證券所得的收入;或
(d) 無須通知客戶,把1戶通與客戶在銀行持有的任何其他戶口合併或綜合。
第二部份之附表二中華通補充條款
銀行可不時通過中華通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當向銀行發出相關交易的指令時,本人/吾等同意並將視為同意受本中華通條款約束,並確認本人/吾等已經閱讀並理解第五部份之第G段所列風險披露聲明和其他資訊。
本中華通條款是現有條款的補充、不影響現有條款的效力,並且構成一般條款中所指的特別條款。在本中華通條款和現有條款不一致的情況下,以本中華通條款為准。
1. 定義以下定義字詞語在此(及如適用,在第五部份之第G段)具有下述或現有條款含義:
「A股」 指在中國內地A股市場(上海和深圳)而非聯交所上市和交易的、由中國內地註冊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
「平均定價」 指對基金經理在同一個交易日內交易的中華通證券,按每只中華通證券平均價格分配或適用於該基金經理管理的每一個基金。
「現金」 指銀行根據本中華通條款收到的人民幣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中央結算系統」 指香港結算營運的、用於結算聯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的中央結算和交收系統,以及/或者為中華通設立的任何系統。
「中華通」 指滬港通及/或深港通(視情況而定)。
「中華通監管機構」 指管理中華通和與中華通有關活動的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香港證監會和其他對中華通具有管轄權、職權或責任的管理機構、代表機構或監管機構。
「中華通機構」 指提供中華通服務的交易所、清算系統和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附屬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結算。
「中華通法律」 指香港和中國內地不時頒佈的關於中華通或與中華通活動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中華通市場」 指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
「中華通市場系統」 指(a)由上交所營運的用於在上交所進行上交所證券交易的系統及/或(b)由深交所營運的用於深交所進行深交所證券交易的系統(視情況而定)。
「中華通規則」 指由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機構不時頒佈或適用的關於中華通或中華通有關活動的任何規則、政策或指引。
「中華通證券」 指任何上交所證券及/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並適格於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證券。
「中華通服務」 指聯交所附屬公司向相應中華通市場傳送交易所參與人下達的北向交易訂單以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訂單傳送安排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支援服務。
「中華通股」 指於中華通市場上市的A股,並可由香港及國際投資者透過中華通進行交易。
「中華通條款」 指可能會不時修訂、更新、以及/或補充的本中華通補充條款。
「中國結算」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創業板股」 指任何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証券,並可由香港及國際投資者透過中華通進行交易。
「結算參與人」 具有香港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所指含義。
「客戶資訊」 具有第11.1條所指的含義。
「中華通路由系統」 指中華通下用於接收和傳送訂單到中華通市場的交易系統以實現自動撮合和執行的中華通交易系統。
「客戶證券規則」 指證券和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571H章)。
「客戶交易」 具有第11.1條所指的含義。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 指由中國證監會頒佈、規定中華通的開通和運營的中國內地與香港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之若干規定。
「合格創業板投資者」 指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中「專業投資者」的定義下(a)、(b)、(c)、(d)、(e)、(f)、(g)、(h)或 (i)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或獲得中華通監管機構准許或批准透過「深港通」買賣「創業板股份」的其他類別投資者。
「ETFs」 指交易所買賣基金。
「交易所參與者」 具有聯交所規則所指含義。
「現有條款」 指適用於本人/吾等與銀行之間規管銀行向本人/吾等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現有條款、客戶戶口協定以及/或者其他相關通知和披露,無論書面還是非書面,包括但不限於,一般條款和任何特別條款(包括任何規管1戶通的特別 條款)。
「強制賣出通知」 具有第9.1條規定的涵義。
「H股」 指由中國內地註冊的公司發行的並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港交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一間由港交所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
「中國內地」 或「PRC」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中國內地上市公司」 具有第五部份之第G段第15條所指含義。
「中國內地居民」 指中國內地公民,並且不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擁有永久居留權。
「市場數據信息」 指「聯交所」、「上交所」或其他「中華通主管當局」不時發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客戶」的關於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市場數據資料。
「非交易股票過戶」 指涉及中華通證券實益所有人變更的中華通證券過戶,且該過戶未通過中華通服務進行,亦未在中華通市場執行。
「北向交易」 指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的中華通證券交易。
「人民銀行」 指中國人民銀行。
「交易前檢查」 指中華通法律及規則下的要求及程序,根據此要求,如果投資者在其賬戶內沒有充足可用及有效的中華通證券,中華通主管當局或中華通機構可以拒絕賣出指示。
「相關人士」 指銀行的任何附屬機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銀行或其附屬機構之代理人。
「人民幣」 指中國內地的法定貨幣,在香港可交付使用。
「外管局」 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中華通規則」指為實施中華通而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的香港交易所規則。
「聯交所附屬公司」 指港盛資訊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聯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作為自動交易服務提供者,並根據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持牌提供中華通訂單傳送服務。
「香港證監會」 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571章)。
「滬港通」 指聯交所、上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上交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的市場互聯互通機制。
「深港通」 指聯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深交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的市場互聯互通機制。
「特別中華通證券」 指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的任何證券及/或交易所買賣基金。聯交所(在諮詢相關中華通市場後)不時接受或指明有關證券僅有資格進行中華通賣盤交易而不能進行中華通買盤交易。
「上交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規則」 指上交所關於在上交所進行股票上市和交易活動的規則、操作流程、通告和通知,以及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的「上交所中華通規則」,以及「上交所」營業和交易規則與規例。
「上交所證券」 指在上交所上市且根據中華通可供香港及國際投資者買賣的任何證券及/或交易所買賣基金。
「深交所」 指深圳証券交易所。
「深交所規則」 指深交所關於在深交所進行股票上市和交易活動的規則、操作流程、通告和通知,以及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的「深交所中華通規則」,以及深交所營業和交易規則與規例。
「深交所ii證券」 指在深交所上市且根據中華通可供香港及國際投資者買賣的任何證券及/或交易所買賣基金。為免產生疑問,深交所證券應包括創業板股份。
「稅費」 指所有可追溯、現時或將來的就(i)中華通證券或現金,(ii)根據本中華通條款有效的任何交易,或(iii)本人/吾等有關的稅款、關稅、徵稅、課稅、收費、估稅、扣除、扣繳和相關責任,包括額外稅款、罰款和利息。
「交易日」 指就(a)香港與上海之間(在滬港通的情況下)或(b)香港與深圳之間(在深港通的情況下進行北向交易的營業日,
「T日」指執行交易日,「T+1日」指(視情況而定)「T日」之後的一個「交易日」或就資金交收而言,「T日」之後的一個營業日(即銀行在(a)香港及上海(在「滬港通」的情況下)或(b)香港及深圳(在「深港通」的情況下)一般營業日)。
2. 適格投資者
本人/吾等持續的,包括但不限於在本中華通條款生效的第一天以及本人/吾等根據本中華通條款下達或發出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承諾並保證
(a) 本人/吾等不是中國內地居民或不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機構;
(b) 本人/吾等投資中華通證券不違反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彙報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
(c) 本人/吾等將僅在本人/吾等為適格創業板投資,及如本人/吾等為作為代表相關委託人交易的中介人(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管理人、資產管理人、經紀行或落盤人)進行交易,則須為適格投資者。
(d) 本人∕吾等同意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內地投資者的定義及可酌情決定為本人∕吾等開立之1戶通戶口拒絕提供∕終止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而毋須給予任何原因。
(e) 本人∕吾等同意銀行毋須為本人∕吾等因未能提供可接納的身份證明文件而引起或與1戶通戶口將受到限制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3. 遵守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
3.1. 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都受到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限制,其中一些在第五部份之第G段中提及。
3.2. 本中華通條款強調了本中華通條款制定之日中華通的若干重要特點。銀行概不對上述定義之「市場數據信息」及第五部份之第G段中所列資訊的任何不準確或錯誤陳述負責。本中華通條款並不旨在涵蓋所有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本人/吾等明白本人/吾等需要對理解和遵守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以及中華通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負全部責任。銀行不會也並不打算就任何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給予本人/吾等建議。如需獲得更多資訊,本人/吾等應不時參閱港交所網站和香港證監會網站上與中華通相關的網頁及其他消息來源。
3.3. 如果銀行按銀行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為中華通法律、中華通規則或市場慣例之目的必須或可取的,銀行有權對中華通的中華通證券交易採取任何程序或要求。銀行或關聯人士不對此程序或要求而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3.4. 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可按銀行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執行本人/吾等發出的任何指示:
3.4.1. 該指示不符合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或者銀行合理認為該指示可能與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不符,或者銀行經聯交所要求不接受該等指示;
3.4.2. 在不影響本人/吾等在第7條(遵守交易前檢查規則)項下義務的情況下,對於任何滬股賣出中華通證券的指示,銀行按銀行之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本人/吾等在發出該等指示時沒有足夠的股票完成交付義務或如果提交該指示將會使銀行違反中華通法律
或中華通規則下的交易前檢查要求或相關要求;以及
3.4.3. 對於任何北向買入中華通證券的指示,銀行按銀行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本人/吾等在交收日沒有足夠的資金完成付款義務。銀行及關聯人士不對由上述拒絕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風險承擔責任。
3.5. 在不影響前述條款的前提下,在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在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或指示)下,銀行無需事先通知本人/吾等,可按銀行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暫停、終止或限制本人/吾等通過銀行進入中華通市場。
3.6. 如果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結算機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通知聯交所、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香港結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本人/吾等未能遵守或者違反了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經銀行要求,本人/吾等應提供銀行合理要求的資訊(如銀行要求,包括中文譯本),使銀行能夠協助相關交易所、結算機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或任何中國內地政府或監管機構或當局)評估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或者違反了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情況和/或不符或違反的程度。
4. 風險披露和確認
當指示銀行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時,本人/吾等已確認如下內容:
4.1.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已閱讀並理解第五部份之第G段所列的風險披露和其他資訊,並且明白該第G段所列本人/吾等的義務、包括違反中華通
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任何後果。
4.2. 本人/吾等確認,存在禁止中華通證券交易的風險,並且本人/吾等的中華通證券交易訂單可能不會被接受。
4.3. 本人/吾等確認,銀行及關聯人士不對本人/吾等由於銀行及關聯人士就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第五部份之第G段所列的任何風險因素的發生)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責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負責。
4.4. 本人/吾等確認,如果發現本人/吾等或銀行或銀行的客戶進行了或可能進行上交所規則及/或深交所規則(視情況而定)規定的任何異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中華通服務,並有權要求銀行不接受本人/吾等的指示。
4.5. 本人/吾等確認,如果違反上交所規則及/或深交所規則或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義務,(i)相關中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並且可以通過聯交所(或通過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或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要求銀行或關聯人士(a)提供與本人/吾等及任何聯交所中華通規則所指的其他人士有關的任何資訊和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本人/吾等的身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訊和材料,以及(b)協助中華通監管機構進行與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交易活動相關的調查;以及(ii)如果本人/吾等違反或未能遵守該法律、規則和法規,本人/吾等可能遭受監管調查和承擔法律和監管後果。
4.6. 本人/吾等確認,(為協助中華通市場對相關中華通市場的監管檢查、實施中華通規則以及作為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之間監管合作協定的一部分),經相關中華通市場請求,聯交所可以要求銀行就銀行代表本人/吾等或其他人士下達的任何中華通訂單或者進行的中華通交 易,提供與本人/吾等或聯交所中華通規則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關的關於銀行本人/吾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本人/吾等的身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訊)。
4.7. 本人/吾等確認,如果中華通監管機構認為存在嚴重違反上交所規則及/或深交所規則的情況,銀行可能被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a)向本人/吾等發出(書面或口頭)警告;以及(b)停止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服務。
4.8. 本人/吾等確認,在銀行通知本人/吾等的北向買入訂單已交收前,本人/吾等將不會就該北向買入訂單所買入的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賣出訂單。
4.9. 本人/吾等確認並同意,銀行或任何關聯人士按照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機構(視情況而定)不時規定的期間間隔和形式,向其提供與本人/吾等和本人/吾等的檔案有關的資訊包括北向交易買賣訂單的種類和價值以及銀行代表本人/吾等向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機構執行的交易,包括就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機構(視情況而定)進行的調查或檢查提供該等資訊。
4.10. 本人/吾等確認並將負責支付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要求的與中華通證券和該證券股息或權益相關的所有費用、收費、徵稅和稅費,並遵守任何相關申報或註冊登記義務。
4.11. 本人/吾等確認並接受,銀行受限於中華通規則下保存記錄的要求,因此將會保存與本人/吾等北向交易相關的記錄(包括電話、電子通訊記錄和賬號資訊)20年或中華通規則或法律要求的其他年限。
4.12. 本人/吾等確認並接受,聯交所可根據相關中華通市場的請求,要求銀行拒絕代表本人/吾等發出的任何訂單。
4.13. 本人/吾等確認並接受,中華通監管機構和其各自董事、僱員和代理人不對銀行或任何關聯人士、本人/吾等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i)中華通證券交易或對中華通路由系統對中華通證券的操作;(ii)任何對中華通規則的修改、制訂或執行,或(iii)中華通監管機構為實施其監督或檢查義務或職能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對異常交易活動而採取的任何行動),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責任。
5. 聲明
5.1. 本人/吾等持續向銀行作出本條所列的如下聲明:
5.1.1. 本人/吾等瞭解並將會遵守適用於本人/吾等的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
5.1.2. 執行本人/吾等向銀行發出的任何指示不會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以及
5.1.3. 本人/吾等明白並已評估了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因素,以及本人/吾等願意承擔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
5.2. 在每次下達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指示當天,本人/吾等向銀行作出如下承諾:
5.2.1. 本人/吾等不知曉任何可能對該中華通證券的有效性造成損害的事實,以及本人/吾等有權全權對此接受、處理和發出指示、授權或聲明;
5.2.2. 不存在對該中華通證券不利的權利主張;以及
5.2.3. 除了聯交所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明確限制外,不存在對該中華通證券轉讓的限制。
6. 處理訂單
6.1. 銀行將會公平的處理客戶訂單。銀行在處理訂單時,可能會將本人/吾等的北向交易訂單與其他客戶或銀行其聯屬公司的北向交易訂單合併處理。這可能在某些時候使本人/吾等處於不利地位,並且由於第五部份之第G段所述限額控制的原因,可能導致本人/吾等的訂單僅部分執行或全部無法執行。
6.2. 所有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收市競價(如有)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開市」)的客戶訂單或交易(「客戶訂單」)將由銀行按照能夠確保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公平、平等的參與開市的方式進行操作。僅在銀行系統將客戶訂單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收市競價(如有)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之時,銀行方視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已為銀行收悉。
7. 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
7.1. 本人/吾等承諾本人/吾等將會遵守中華通監管機構、中華通機構強制要求的或銀行通知本人/吾等的與交易前檢查有關的任何要求。
7.2. 另外,本人/吾等承諾會確保在適用的截止時間(由銀行不時通知本人/吾等的),本人/吾等賬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在有關交易日任何擬作出的賣出訂單。
7.3. 如果銀行認為在適用的截止時間前(由銀行不時通知本人/吾等的),無論因何等原因本人/吾等的賬戶內沒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交收賣出訂單,銀行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
7.3.1. 拒絕本人/吾等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
7.3.2. 使用銀行在指定的中央結算系統股票賬戶內自有或銀行代客持有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本人/吾等賣出訂單的事前檢查要求。在此情況下,因銀行購入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人/吾等賣出訂單下未能交付的等量中華通證券所產生的任何費用、損失或支出,本人/吾等需按照銀行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條款、價格(包括與之相關的費用和支出)和時間補償銀行;或
7.3.3. 採取任何銀行認為為符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必需或可取的行動以彌補本人/吾等的差額(包括但不限於,採用銀行通過其他途徑可得的中華通證券)。
7.4. 另外,如果由於任何其他原因銀行認為可能不符合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銀行可以自行決定拒絕本人/吾等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由於不
符合或潛在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而造成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將由本人/吾等承擔。
7.5. 如本人/吾等對分配給本人/吾等所管理的基金的中華通證券發出賣出訂單,本人/吾等承諾會確保在適用的截止時間(由銀行不時通知本人/吾等的),本人/吾等賬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分配給該基金以滿足相關交易日的該賣出訂單。在所有情況下,本人/吾等有責任確保本人/吾等所管理 的每支基金符合其所適用的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
8. 交收和貨幣兌換
8.1. 由於所有的北向交易都以人民幣交收,如果銀行在北向交易買入訂單交收前不能收到足額的人民幣資金以支付該筆中華通證券買單,交收將會延遲及/或失敗。本人/吾等將可能無法取得賣出或轉讓該中華通證券的權利。當銀行代表本人/吾等持有任何資金時,如果沒有充足的人民幣資金支付任何中華通買入訂單或其他與中華通有關的支付義務,本人/吾等授權銀行將銀行代本人/吾等持有的任何幣種的資金兌換為人民幣以達到此支付目的。
8.2. 無論現有條款如何規定,當根據本中華通條款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時,該兌換可由銀行以合理的商業方式自動進行,無需事先通知本人/吾等。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者費用(包括費用、收費及/或佣金)將由本人/吾等承擔。
8.3. 本人/吾等同意如果本人/吾等不能按時支付任何與中華通證券買入指示有關的付款義務,銀行有權無需事前通知本人/吾等而立即採取銀行認為合適的方式以減少或消除銀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措施賣出、變現、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中華通證券),並且本人/吾等應補償銀行並確保銀行免受因行使上述權利而產生的任何責任、費用或其他損失。本人/吾等進一步同意,銀行無需對本人/吾等因銀行或銀行的代理人根據本條採取或未採取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價值減損或其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8.4. 無論現有條款如何規定,當銀行認為人民幣的流動性不足,無法交收任何買入訂單時,銀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本人/吾等下達的該買入訂單指示。
9. 銷售、轉讓和追繳
9.1. 當銀行根據中華通規則收到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機構要求銀行出售和清算一定數額的中華通證券之通知(「強制出售通知」)時,銀行將有權向本人/吾等發出相應的通知(「客戶強制出售通知」),要求本人/吾等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機構指定的期限內出售和清算本人/吾等在銀行賬戶內的任何數額(由銀行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該中華通證券。本人/吾等承諾遵守任何該客戶強制出售通知。
9.2. 就任何強制銷售通知而言,本人/吾等授權銀行在本人/吾等未能及時遵守客戶強制出售通知時,以本人/吾等的名義,在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所必需的範圍內,按照銀行根據銀行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價格和條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該中華通證券。
9.3. 當受限於強制出售通知的、本人/吾等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已經從交收相關北向交易買入訂單的結算參與人(「原結算參與人」)轉移到另一結算參與人或託管人(「受讓代理人」)時,本人/吾等授權銀行以本人/吾等名義向受讓代理人發出指示要求其將相關中華通證券歸還給原結算參與人,以使原結算參與人根據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進行出售和清算。本人/吾等亦承諾通知受讓代理人此項授權,並且在需要時,本人/吾等承諾指示受讓代理人依此執行。
9.4. 如果銀行從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收到通知,要求本人/吾等返還因違反短線交易獲利規則(如第五部份之第G段第16條(短線交易獲利規則)所述)所得的任何收益,本人/吾等授權銀行出售或安排出售本人/吾等所擁有的任何數額的中華通股。
9.5. 除以上情況外,本人/吾等授權銀行對本人/吾等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採取出售、轉讓或任何其他行動,如果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向銀行提出該要求,或銀行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以上作法是為了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必須或可取的。
9.6. 銀行及任何關聯人士對銀行或任一關聯人士根據本條採取的任何措施而本人/吾等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
10. 託管
10.1. 適用本條僅適用於當本人/吾等根據中華通規則和中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檢查向銀行交付中華通證券的情況。
10.2. 託管服務的性質
10.2.1. 本人/吾等確認銀行向本人/吾等提供與港通規則和中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檢查有關的託管服務。本第10條中的條款並不影響本人/吾等與銀行的附屬機構之間達成的任何向本人/吾等提供託管服務的協定。
10.2.2. 本人/吾等確認銀行為其他客戶及其自身進行中華通證券業務。
10.2.3. 本人/吾等應單獨對根據本第10條持有的中華通證券所涉及或有關的、任何相關政府機構或其他機構要求的所有申報、報稅和交易報告負責。
10.3. 開立託管賬戶
10.3.1. 本人/吾等授權銀行在銀行簿冊中以接收、妥善保管和維護中華通證券為目的開立一個或多個託管賬戶(「託管賬戶」)。10.3.2.銀行將根據其合理的酌情決定權決定是否將擬交付的任何中華通證券接收至託管賬戶。
10.4. 託管程序
10.4.1. 在通過最終交收收到中華通證券前,銀行沒有義務將該等中華通證券貸記入託管賬戶。
10.4.2. 如果銀行收到一個或多個指示使從託管賬戶交付的中華通證券的數量超過已貸記入託管賬戶的數量,銀行可拒絕任何該等指示或按任意順序選擇執行任何指示的部分或全部。
10.4.3. 本人/吾等確認交付中華通證券和相應的支付可能不會同時進行。因此,如果銀行收到指示要按付款交付中華通證券或按交付支付中華通證券,銀行可能按照相關市場慣例、規則、以及/或者適用的法律或法規對中華通證券進行或接收支付或交付。
10.4.4. 銀行僅在收到特定指示後根據特定指示(除非本中華通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對中華通證券進行支付,以及/或者接收或交付中華通證券。
10.4.5. 除非銀行收到並接受相反指示,銀行無需任何指示可進行如下操作:
(i) 以本人/吾等名義或代表本人/吾等簽署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i)為接收任何中華通證券或資金的目的所需的文件或(ii)任何稅務或監管機構所要求的文件;及
(ii) 對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支付或分派(無論是依據股息、紅股派送、股份拆細或重組、準備金資本化或其他)進行代收、接收和/或採取其他的必要或適當的措施。
10.4.6. 本人/吾等確認銀行可在銀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時間向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的通常託管人再次交付銀行以本人/吾等名義進行交收時沒有使用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同樣,本人/吾等確認,銀行可在收到本人/吾等帳戶內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分派或付款的一個交易日內向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的通常託管人或銀行交付或支付該等分派或付款(扣除本人/吾等應向銀行支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他開銷的淨額)。由於對於該再次交付或支付銀行可能需要事先授權,本人/吾等將在收到銀行的請求後立即(向銀行以及/或本人/吾等的通常託管人以及/或任何其他人)發出銀行所需的指示。
10.4.7. 在銀行盡合理努力之後,仍未能(a)向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的通常託管人再交付該中華通證券,或者(b)向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的通常託管人或銀行交付或支付任何分派或付款的情況下,例如但不限於,當(a)本人/吾等未根據銀行的合理請求提供所需指示,並且/或者(b)本人/吾等的通常 託管人拒絕接受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付或付款,本人/吾等授權銀行根據銀行的絕對酌情決定權進行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相關中華通證
券,並將銷售、變現和/或處置所得以及/或者任何分派或付款過戶至本人/吾等的通常銀行帳戶,或如果沒有銀行帳戶,則過戶至銀行為本人/吾等於第三方銀行(即在收到向本人/吾等所選帳戶進行支付的指示前,銀行根據銀行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所選的第三方銀行)開立的賬戶。
10.4.8. 銀行沒有任何義務對本人/吾等帳戶內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支付或分派進行代收、接收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包括出席任何股東大會以及/或行使任何投票權),或
通知本人/吾等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通知、通函、報告、公告或類似公司行為的條款或存在。本人/吾等確認在特定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因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使香港結算或其代理人(以及銀行或本人/吾等)難以、不能或不被允許行使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權利或權益,或參與任何與之相關的行動、交易或其他事項。如果銀行進行了該代收、接收或採取該行為,或向本人/吾等提供該通知,或根據該通知採取任何行動,銀行沒有:
(i) 不對任何不準確或延遲承擔任何責任;以及
(ii) 沒有繼續或重複任何該行為的義務。
10.5. 匯集/次託管/結算系統
10.5.1. 銀行可將中華通證券匯集,並視其與其他客戶相同的中華通證券可互換。銀行可在任意時間向本人/吾等分配等量的中華通證券,而不必向本人/吾等歸還本人/吾等向銀行交付的原中華通證券。
10.5.2. 根據法律、法規或市場慣例的要求,銀行可將中華通證券存放在任何次託管人或結算系統,並不對任何次託管人或結算系統的執行或監管或其操作負責。另外,銀行不對任何結算系統的任何行為、疏忽或破產負責。如果本人/吾等因任何結算系統的疏忽、故意違約或破產而產生損失,銀行將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採取合理措施向相關結算系統尋求補償,但銀行沒有義務進行法律訴訟、在任何破產程序中提交申索證明、或採取類似措施。
10.6. 本人/吾等確認
10.6.1. 在本中華通條款生效期間,本人/吾等確認:
(i) 本人/吾等有權在託管賬戶保存並持有中華通證券,並且不存在對任何交付中華通證券有或可能有不利影響的申索或權益負擔;以及
(ii) 如果本人/吾等作為本人/吾等客戶的代理人,無論在任何時候是否向銀行明示,該客戶不是或不被視為銀行的客戶或間接客戶,本人/吾等是本中華通條款下的義務的本人。
10.6.2. 本人/吾等將根據銀行的請求立即執行銀行為履行本中華通條款下義務或符合中華通規則或中華通法律的要求所需的文件,並採取銀行為上述目的要求的行為和行動。
10.7. 託管職責和責任
10.7.1. 銀行僅有本中華通條款明確提出的職責。銀行沒有受信責任或其他隱含職責或其他任何類似義務。
10.7.2. 銀行履行銀行的職責受限於:
(i) 所有相關的當地法律、法規、法令、命令和政府法案;
(ii) 任何相關股票交易所、結算系統或市場的規則、操作程序和慣例;以及
(iii) 銀行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項或情況。
10.7.3. 對於本第10條所述任何託管服務:
(i) 銀行不對本人/吾等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除非該損失或損害由銀行的疏忽、故意不當行為或欺詐所致;
(ii) 對於託管賬戶或銀行有關的服務,銀行在任何情況下不對任何的間接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負責,無論是否可預見,亦無論該申索以何種行為提出;及
(iii) 對於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銀行的責任不能超過在相關時間替換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費用或相關中華通證券的市場價值(取其較低者)。
10.7.4. 銀行可確認接收指示的截止時間。如果銀行在已確認的截止時間之後收到指示,銀行可視為在下一交易日接收到此指示,並依此行事。
10.8. 利息
本人/吾等託管賬戶將不存在應付利息。
10.9. 留置權
對於本人/吾等對銀行的所有欠款,銀行除可能享有的其他救濟外,對代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賬戶所持有的所有中華通證券銀行將享有持續的一般留置權。
11. 客戶資訊
11.1. 保存記錄:若本人/吾等指示銀行代表本人/吾等的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客戶交易」),本人/吾等需要保存與客戶交易有關的任何客戶指示和帳戶資訊(該等記錄「客戶資訊」)不少於20年(或銀行根據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可能指示本人/吾等的其他期限)。
11.2. 閣下的客戶作為中介人:若本人/吾等指示銀行進行客戶交易,並且本人/吾等知道本人/吾等的客戶(直接或間接通過其他中介)以另一人士的中介人身份行事,而該人士為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本人/吾等承諾並確認本人/吾等已經採取措施:
11.2.1. 要求本人/吾等的客戶在11.1中所指明的期限內保存或促使保存與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以及
11.2.2. 使本人/吾等有權在銀行指明的期限內經請求獲得或披露與該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獲得或披露該資訊。
11.3. 向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資訊:若銀行收到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有關客戶交易的查詢,本人/吾等應在要求下並在銀行指明的期限內,向銀行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與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披露該資訊。
12. 彌償
在銀行於現有條款項下的權利之外且以不損害任何該等權利為前提,本人/吾等將會按照全部彌償的基礎,彌償銀行、托管代理人、以及任何董 事、高級工作人員和僱員以(下統稱「被彌償方」)因被彌償方就本人/吾等交易或投資中華通證券向本人/吾等提供的任何服務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申索、要求、行動、訴訟、損害、費用、支出、損失及所有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a)在中華通下交易或持有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任何稅費支出;(b)第五部份之第G段所指任何風險的實現;(c)因本人/吾等所發出的指示使被彌償方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d)因持有中華通證券而需要向任何清算系統支付的費用和開銷;或者(e)因上述第9條(銷售、轉讓和追繳)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13. 費用和稅費
13.1. 本人/吾等應負責支付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規定的與任何中華通證券和該等中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所有稅費,並須遵守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規定的與任何中華通證券和該等中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任何申報或登記義務。
13.2. 如果根據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銀行被要求支付任何稅費,銀行可在需要時通知本人/吾等並要求本人/吾等向銀行提供銀行認為為滿足其自身義務所必需的任何相關資訊。本人/吾等必須在接獲請求時立刻向銀行提供該等資訊和文件,例如但不限於本人/吾等購買中華通證券的費用、本人/吾等或任何實益所有人的稅收狀況或居所。銀行可從應向本人/吾等支付的款項中預提或扣除相關稅費的金額,本人/吾等仍須承擔任何不足部分。
13.3. 如果在合理時限內,銀行未從本人/吾等收到任何請求提供的資訊以履行銀行的義務,銀行有權根據銀行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無需進一步向本人/吾等發出通知或請求,為了滿足銀行或本人/吾等支付或抵付任何金額稅費的義務,立即賣出、兌現或按銀行根據銀行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其他處理方式處置本人/吾等在銀行賬戶內的、為任何目的由銀行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並使用所得款項抵消本人/吾等對任何稅務機關或銀行的欠款。
13.4. 銀行沒有責任核對本人/吾等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並且有權依據該資訊履行銀行的義務。
13.5. 銀行對未能享受任何稅收減免或沒有獲得稅收抵免優惠不承擔任何責任。
14. 責任
無論本中華通其他條款如何規定,對於任何損害、責任或損失(包括利潤損失),銀行及任何關聯人士概不負責,亦不就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對本人/吾等承擔任何責任本人/吾等,除非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是因銀行或關聯人士的欺詐、故意失責或過失所致。
15. 終止
本人/吾等同意並確認銀行可隨時提供新服務或刪除/終止本中華通條款。第3條(遵守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第4條(風險披露和確認),第9條 (銷售、轉讓和追繳)、第12條(彌償)在本中華通條款終止後繼續有效。當本中華通條款終止時,銀行將根據本人/吾等的指示交付中華通證券及現金。如果本人/吾等未能發出指示,銀行將繼續持有中華通證券和/或現金,並就此收取按照根據銀行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收費。在任何情況下,銀行有權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繼續持有中華通證券和/或現金,以便完成需要以本人/吾等名義交收的交易。
16. 雜項
16.1. 本人/吾等將會按銀行不時的收費標準支付與本中華通條款相關的費用、收費和支出。
16.2. 本人/吾等將會按照銀行合理的請求簽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或提供任何資料和資訊,以便因中華通規則不時修改或補充而變得必要時,銀行能夠履行銀行在本條款下的職責和義務。
16.3. 如果中華通監管機構或與港交所或聯交所達成資訊共用安排或協定的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中華通機構、交易所、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要求任何資訊,本人/吾等將會根據的銀行的請求提供所有該等資訊(包括中文譯本,如有需要)。本人/吾等確認,如本人/吾等未能遵守本條的規定,可能導致包括暫停向本人/吾等提供中華通服務在內的後果。
16.4. 本人/吾等在此確認銀行已向本人/吾等解釋,並且本人/吾等已經收到並閱讀本中華通條款的中英文版本。如果中英文版本不一致,對於本中華通條款的不一致,英文版本將優先適用。
16.5. 如果本中華通條款的任何條文全部或部分被認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該條款將在作出必要的刪除和修改以使其成為合法、有效和可執行並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商業意圖後適用。
16.6.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中華通條款下的任何權利或救濟不應被視為已放棄該權利或救濟;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救濟亦不妨礙該權利或救濟的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放棄追究對本中華通條款的違反行為不構成放棄追究之後其他任何違反行為。
16.7. 銀行依照適用的守則和指引的要求,經事先書面通知,可在任何時間變更、刪除、替換、增加或修改本中華通條款。
17. 適用法律和管轄
17.1. 本中華通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
17.2. 各方同意服從香港法院對本中華通條款下引起的或與本中華通條款相關的任何爭議的專屬管轄權。
18. 市場數據信息
18.1. 當本人/吾等從銀行及/或任何關聯人士收到任何市場數據信息,本人/吾等同意如下:
(a) 本人/吾等僅以終端用戶身份使用市場數據信息,且不會向任何人士傳播市場數據信息或授予任何人士接觸市場數據信息的權限,無論是否免費或以其他方式進行;
(b) 本人/吾等不會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或允許使用市場數據信息;
(c) 本人/吾等不會使用市場數據信息進行指數計算和編制或作為任何可買賣衍生產品的基礎;
(d) 限於第18(c)條的規定,本人/吾等僅在本人/吾等自身的正常業務範圍內(不包括向任何人士或第三方傳播市場數據信息,無論是否以盈利或其他方式),為本人/吾等自身之目的,或者為使本人/吾等的軟件系統供應商能夠開發、連接或應用相關軟件解決方案之目的使用市場數據信息;
(e) 本人/吾等確認,中華通市場致力於確保所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但其不保証該等信息準確和可靠,並且對因不準確或遺漏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承擔責任(無論是侵權或是合同或其他責任);
(f) 本人/吾等確認聯交所、其控股公司及/或該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致力於確保所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但彼等不保証該等信息準確和可靠,並且對因不準確或遺漏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承擔責任(無論是侵權或是合同或其他責任);以及
(g) 對於將從聯交所收到的市場數據信息向本人/吾等傳遞或使本人/吾等獲得該信息,銀行及/或任何關聯人士概不就任何市場數據信息的準確性或可靠性作出任何保證或陳述,亦不對因市場數據信息不準確或遺漏導致本人/吾等或任何第三方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部份:投資於單位信託、互惠基金、資產聯繫投資產品及其他投資產品的特別條款本
第三部份之條文,除另行指定訂明外,均適用於有關單位信託、互惠基金、資產聯繫投資產品及其他投資產品但第二部份或第四部份沒有涵蓋的投資交易。
1. 投資交易
1.1 銀行獲授權按本人/吾等的指示及招售文件以本人/吾等代理人或主事人身份為本人/吾等購買、認購、申請、贖回、出售、轉換或變賣投資。然而,除非在銀行欺詐或故意錯失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決定(但此酌情權不可不合理地行使)拒絕接受任何指示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及為任何原因或有關於其不接受或履行此等指示或未有通知本人/吾等而導致本人/吾等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指不須待有關投資的管理公司、分銷代理、發行商或分銷商的最後確認方可作實。
1.2 任何投資的購買、申請、認購、贖回、出售、轉換或變賣將按有關投資的招售文件進行。本人/吾等將被視作在向銀行發出任何指示前閱讀並明白有關的招售文件。
2. 交易慣例
2.1 取消或修改指示的要求,只可在有關指示獲銀行執行之前才可進行並須視乎是否獲銀行接納(但銀行除有合理的理由外,不可拒絕接納有關要求)
。如果本人/吾等要求取消的指示已經在獲銀行接納前全數或部份執行,本人/吾等同意會對有關交易負上全部責任。除非指示已獲銀行接納取消或修改,否則指示繼續有效。
2.2 本人/吾等有責任向銀行查詢本人/吾等之任何指示有否獲執行。銀行在替本人/吾等執行有關1戶通的指示後,將會在兩個營業日內向本人/吾等發出交易確認,及就任何規管法律、法規或營運守則規定需發出定期結單的投資而言,其後再定期向本人/吾等發出結單,總結本人/吾等的1戶通於結單內涵蓋期間所進行的交易。除上述交易確認及結單外,銀行並無義務另行通知本人吾等指示是否已獲執行。
2.3 銀行有權:
(a) 不執行任何購買、申請或認購的交易指示,除非本人/吾等已向銀行於1戶通中提供結算資金,而其金額是在銀行認同下足夠支付有關的購買、申請或認購並連同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及
(b) 不執行任何贖回、出售或轉換交易指示,除非本人/吾等在發出有關指示前已將有關的投資存放於銀行就該特定投資而指定之戶口。
2.4 本人/吾等承諾在本人/吾等發出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指示後,不會從1戶通中提取被銀行認為足夠支付有關的購買、申請或認購及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的金額。
2.5 銀行可酌情決定在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的交易日或結算日(根據本行要求)從1戶通中提取足夠金額以支付有關交易及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
2.6 本人/吾等須付還任何與本人/吾等有關的交收失誤而可能須支付的任何溢價及導致的損失、合理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根據全數彌償基礎計算的合理法律費用)。
2.7 銀行根據本條款而進行的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所涉及的外匯兌換風險將由本人/吾等承擔。
2.8 本人/吾等同意銀行可酌情將本人/吾等存放在銀行或由銀行為1戶通而購買、申請或認購的投資,與其他客戶持有的同樣投資作統一處理或特定撥入1戶通。本人/吾等同意凡已被統一處理的投資,其有關及應支付給本人/吾等的累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或與其有關而蒙受的損失,應視乎情況而定在實際可行的時間內存入1戶通(受制於銀行實際收到有關累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或從1戶通中扣除。
2.9 銀行毋須努力促致為轉入1戶通的投資轉讓登記。2.10任何由本人/吾等為存入銀行,由銀行代本人/吾等購買、申請或認購及保存之投資,銀行將以其代理人的名義登記。
2.11 除非另有任何適用法律、法規、營運守則或契約義務的規定,否則銀行或其代理人毋須將有關投資的任何通告、委任代理書、認購章程、招售章程、年報或其他文件或通訊轉交給本人/吾等。即使有以上規定,如銀行或其他代理人酌情決定需就該投資採取行動,而又未能接觸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未有給予及時及足夠的指示給銀行,則本人/吾等謹此授權銀行或其代理人在其絕對酌情權下替本人/吾等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就以銀行的代理人名義登記,但本人/吾等為實益持有人的投資,行使投票權。除非有詐騙或故意錯失行為,否則銀行及其代理人毋須對所採取的行為負責。本人/吾等保證全數彌償所有因銀行及其代理人為本人/吾等的投資而保存於本人/吾等的1戶通而可能招致之成本、合理收費及開支。
第四部份:高息貨幣聯繫存款的特別條款
本第四部份之條文,除另行指定訂明外,適用於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的交易。
1. 定義及釋義
在本第四部份(及如適用,第五部份之第F段)中,下列詞語及詞句具有下列解釋:
營業日 指:(a)任何並非在香港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中訂明或根據該條例以其他方式指定為公眾假期,亦非香港銀行公會因惡劣天氣 (如懸掛八號風球、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等)而宣佈香港銀行不開放營業的日子;或(b)並非有關存款貨幣或聯繫貨幣在其市場或地區的銀行假期或非營業日;
確認通知書 指銀行不時向本人/吾等發出之確認書,當中羅列本人/吾等於銀行設立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詳情(包括其交易編號、交易日、存款金額、存款期、存款起息日、存款到期日、預計交收日、存款貨幣、聯繫貨幣、行使匯率、定價日、定價時間、約定存款利率、約定存款利息及交收安排);
約定存款利率 指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而言,在有關確認通知書中指定為約定存款利率之一個或多個存款息率;
高息貨幣聯繫存 指根據本第四部份而設立之存款,而此存款為混合式產品,包含以其款存款貨幣為單位的定期存款及期權合約,授予銀行在到期日時,若符合第3.2條之條件,以聯繫貨幣付還存款金額連同其利息之權利(而非責任);
存款貨幣 指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而言,在有關確認通知書中指定為存款貨幣之該貨幣;
定價日 指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而言,在有關確認通知書中指定為定價日之日期;
定價匯率 指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而言,銀行以第3.4條中所訂明之方式決定在定價日的定價時間的存款貨幣與聯繫貨幣間之現貨外匯匯率,該匯率應以與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行使匯率相同之基準報價;
定價時間 指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而言,在有關確認通知書中指定為定價時間之該時間;
聯繫貨幣 指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而言,在有關確認通知書中指定為聯繫貨幣之該貨幣;
存款到期通知 指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而言,銀行於定價日或之後向本人/吾等發出之確認書,當中羅列本人/吾等於銀行設立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詳情(包括其交易編號、交易日、存款金額、存款期、存款起息日、存款到期日、交收日、存款貨幣、聯繫貨幣、行使匯率、定價日、定價時間、約定存款利率、約定存款利息及交收安排);
交收日 指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而言,在有關存款到期通知中指定為交收日之日期;及
行使匯率 指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而言,在有關確認通知書中指定為行使匯率之預定匯率。
2.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設立
2.1 本人/吾等可不時申請以本人/吾等與銀行在設立存款前協議之該存款金額、存款期、存款起息日、存款到期日、存款貨幣、 聯繫貨幣、行使匯率、定價日、約定存款利率、約定存款利息及其他條款,設立一項或以上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
2.2 銀行保留不具任何理由而拒絕接受本人/吾等任何設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申請之權利。
2.3 於本人/吾等提交設立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申請之時或之前,本人/吾等將安排存入設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所需之存款金額並保持該金額於銀行所指定之本人/吾等設於銀行之1戶通中。本人/吾等承諾在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存款起息日或之前之任何時候均不會從銀行提取已存入之存款金額。
2.4 若銀行已接受本人/吾等設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申請,銀行會盡快提供確認通知書予本人/吾等。
2.5 銀行將在定價日或之後向本人/吾等發出存款到期通知,當中羅列本人/吾等於銀行設立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細節及交收安排詳情。
3. 付還高息貨幣聯繫存款
3.1 銀行將根據第3.2條支付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存款金額及以適用的約定存款利率去計算其利息。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利息仍會在其存款到期日累算。利息會根據銀行發出的確認通知書上之基礎,從存款起息日計算至存款到期日為止。
3.2 銀行將在存款到期日以存款貨幣向本人/吾等支付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存款金額及其利息。惟若存款貨幣較聯繫貨幣為強,銀行有權選擇(但無責任)以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聯繫貨幣付還該存款金額及其利息;存款貨幣將會被視為較聯繫貨幣為強,若定價匯率一視乎存款貨幣及聯繫貨幣的選擇及銀行於設立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時所採用的匯率報價方式一高於或低於行使匯率,詳情將列於有關確認通知書。若銀行選擇以聯繫貨幣還款,銀行會根據羅列於有關確認通知書中的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行使匯率,將截止至存款到期日時所得的存款金額及其利息轉換成聯繫貨幣,並在存款到期通知上所示的交收日把有關金額存入本人/吾等之1戶通中。銀行如行使其權利以聯繫貨幣支付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存款金額及其利息,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將於交收日進行交收,惟該交收日必須為營業日;若交收日為非營業日,有關交收將順延至下 一個營業日進行,以便相關的貨幣能同時進行交收及結算。為免生誤會,現特此澄清於存款到期日至交收日期間將不會累算利息。
3.3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在到期日前不可隨意提取。
3.4 銀行將會參考其所真誠相信為恰當之外來資料以釐定定價匯率。該(等)外來資料可包括路透社螢幕、即時財經版面、參考交易商、期權發行者、任何政府官方匯率或銀行不時認為恰當之任何其他來源。在任何情況下,銀行之決定應為最終及唯一的。
4. 單一及持續協議
本第四部份之條文應具持續性及應涵蓋本人/吾等不時於銀行設立之所有高息貨幣聯繫存款。除非另行協議,否則每項高息貨幣聯繫存款應受本條款、一般條款、有關確認通知書及存款到期通知所限制。每份確認通知書及存款到期通知均應為本條款的補充及構成其部份。如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確認通知書及存款到期通知與本條款間出現差歧,則以涉及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確認通知書及存款到期通知之條款為準。本條款連同一般條款、所有確認通知書及發出的存款到期通知構成銀行及本人/吾等就本人/吾等所不時設立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單一及唯一協議。
5. 市場擾亂
5.1 銀行可在市場擾亂情況出現時,將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定價日順延至緊接絛市場擾亂情況出現之首個營業日。在定價日須順延超過五個營業日的情況下,銀行會按照市場慣例,決定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定價匯率。若定價日後延,有關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存款到期日會作出相應順 延。為免生誤會,該順延期間將不累算利息。
5.2 上文第5.1條中所提述之市場擾亂情況,是在有關確認通知書中指定之定價日發生或出現下列事項:
(a) 不能透過慣常合法途徑將存款貨幣轉換成聯繫貨幣,反之亦然;
(b) 不能從香港以外之賬戶交付存款貨幣或聯繫貨幣至在香港之賬戶;
(c) 不能取得定價匯率報價;及
(d) 發生令銀行不能履行其在本第四部份下之責任之事項。
6. 到期日為非營業日
若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存款到期日為非營業日,該存款應被視為在緊接之營業日到期,但在該延遲期間,利息將以銀行按其慣例所決定的利率(而非採用約定存款利率)累算。
7. 終止及清算
在本第四部份下,下列情況為違約情況:
(a) 未能履行本人/吾等在一般條款或本條款下之責任;
(b) 本人/吾等被提交破產或清盤呈請或其他類似之法律程序文件,或使之生效的決議已獲通過;
(c) 破產管理人、清盤人或受託人或其他具類似身份之人員已獲委派處理本人/吾等所有或極大部份之資產;
(d) 就本人/吾等在此等條款下之權利及/或責任所出之轉讓或押記或任何交易(以銀行為受惠人則除外)已完成及生效;及
(e) 銀行以真誠合理地決定本人/吾等之狀況、業務、財政狀況、法律狀況或身份出現嚴重變壞。
7.2 在違約情況發生時,銀行可終止本條款及任何或所有高息貨幣聯繫存款。銀行應在就終止本條款及任何或所有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作任何決定後盡快通知本人/吾等。
7.3 若銀行選擇終止本條款,銀行應以真誠合理地計算銀行及本人/吾等在已終止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下,自違約事件發生當日或銀行認為合適之較後日期起欠負對方之所有責任之金額,而所欠負之款項將由銀行及/或本人/吾等向對方支付(視乎所屬情況而定)。
第五部份: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
(a) 銀行已建議本人/吾等小心閱讀本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本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是本條款的一部份;
(b) 銀行已向本人/吾等解釋本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而本人/吾等亦已閱讀及明白其意思;
(c) 銀行已建議本人/吾等在與銀行訂明本條款前,取得獨立的法律意見;
(d) 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亦未盡列或提述交易涉及的所有一般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因此,本人/吾等應在進行任何交易前,徵詢獨立的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考慮決定某一交易是否適合本人/吾等是對本人/吾等重要的,而本人/吾等應知曉這是本人/吾等的責任;及
(e) 有關投資的附加風險因素可能會在有關的招售文件中列出,在作出有關投資前,本人/吾等應小心閱讀、明白及考慮招售文件中的風險因素。除另行定義外,在本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中定義的詞語含有在其他部份賦予它們的定義。
第A段:有關1戶通的服務的風險披露聲明
1. 一般風險
1.1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產品的過往表現並不可作為其日後表現的指標。投資的價值及其收入可能會波動及並無保證。投資者未必能取回所投資的款項,而最壞的情況是本人/吾等會損失所有投資。槓桿式產品可能涉及損失超逾本人/吾等所有投資款項的潛在風險。
1.2 除非本人/吾等願意或可以承受投資產品價值及貨幣匯率不利變動的風險,否則本人/吾等不適合進行投資。
1.3 在訂立任何交易之前,本人/吾等應熟悉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銀行已向本人/吾等提供的任何招售文件,當中列明重大條款、相關義務、基本假設、定價基準、產品的特定風險因素和其他關於本人/吾等擬訂立的交易的相關資料。
1.4 本人/吾等應審慎研究和了解所涉風險,並根據其財務狀況、經驗和投資目標考慮訂立交易是否合適。
1.5 本人/吾等應當確保其完全明白各項投資的條款及其所涉的任何風險,並且接受任何與之有關的任何和所有風險。本人/吾等已獲充份勸諭對訂立交易的相關風險作出獨立的評估。假如本人/吾等對任何投資的產品特點、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作出投資所涉風險的性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評估及/或意見。儘管銀行可能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有關投資產品的材料或資料,但本人/吾等應考慮該投資是否適合。
2. 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品的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投資品的價格可升亦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投資品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3. 網上交易的風險
互聯網上的交易可能會出現傳送中斷、傳送停頓、因為互聯網交通繁忙而出現的傳送延誤的情況,或因為互聯網屬公共設施而可能出現傳送數據錯誤等情況。通過互聯網傳送訊息、指示及通訊可能出現時滯,這可能導致指示不能被執行、被延遲執行、錯誤執行或不能以互聯網上所示價格執行。
4.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銀行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這些法律及規例與香港法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不一定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本人/吾等執行中可能會遇到困難、延誤甚至可能無法執行。
5.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本人/吾等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6. 提供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的授權的風險
假如本人/吾等向銀行給予授權,允許銀行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則本人/吾等盡速親身領取在本人/吾等戶口中的所有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審閱,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此舉是很重要的。
7. 流通性和可出售性的風險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在某些時間或在某些市況下,本人/吾等可能難以或無法進行平倉、評估價值或確定公平價格。某些股票或債務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尤其是結構性票據或按本人/吾等的要求而制定的產品未必可以即時變現或出售,並可能只提供有限度的莊家活動。目前不能肯定市場的交易商會否買賣該等產品,而本人/吾等應當知悉其未必可以獲提供有關確定產品現值的適當資料。
8. 交易對手、發行人和信貸風險
8.1 本人/吾等應當確保本身知悉並接受可能與其對盤的合約交易對手的身份。通常,本人/吾等會購買該等交易對手的無抵押義務(而並非在交易所買賣期貨及期權的中央結算公司義務),因此,本人/吾等應當評估相應的信貸風險。
8.2 當本人/吾等購買票據或債券等債務票據時,本人/吾等同時承擔合約交易對手及債務票據發行人的信貸風險。本人/吾等應當知悉某一產品的資本保障水平可遠低於其所投資的全部資本,這要視乎有關產品而定,而資本保障亦非意味著各項產品獲償還百分百的購買價。當某一產品的贖回價定為100%(即百分之一百的資本保障)時,敬請留意,這表示發行人或銀行並不保證會在到期時支付有關產品的全部購買價。資本保障僅保障本人/吾等免於承擔交易的下跌風險,而非交易對手和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8.3 假如銀行與作為交易對手的本人/吾等進行交易,交易將按公平基準進行。銀行在任何時間將不會擔任本人/吾等的受託人,也不會向本人/吾等承擔任何受託義務。本人/吾等作為銀行的交易對手,其產生任何損失,亦即銀行可能賺取收益。
9. 所存財產及現金
本人/吾等也應熟悉或讓本身熟悉為本地或海外交易而存放的貨幣或其他財產(尤其是在發行人、擔保人(如適用)、保管代理人或中介機構無力償債或破產的情況下)受到的相關保護。本人/吾等獲得貨幣或財產補償的範圍可能須受當地規則和規例所管轄。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內,若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則那些已經明確認定為屬本人/吾等所有的財產將以同現金相等的方式按比例分配。
10. 交易費用
在進行任何交易或投資前,本人/吾等應取得所有關於其須負責支付的佣金、費用和其他收費的清楚說明。本人/吾等所得的任何交易或投資的淨回報也會受到銀行或第三方徵收的交易費用(即佣金、費用和其他收費)和任何有關納稅義務所影響。該等費用必須在本人/吾等所作出的任何風險評估中加以考慮。在某些情況下,受管理的賬戶可能須繳付重大的管理費和顧問費。因此,須繳付該等收費的賬戶可能有需要賺取重大的交易利潤,以避免其資產的損耗或耗盡。
11. 流通性風險/提早提取風險/取消風險
到期前取消或提取任何投資須經銀行及/或有關第三方(以適用者為準)同意,方可作實。由於有該等風險的存在,投資者可能會就此產生重大的費用或損失。
12. 提早贖回或終止風險
本人/吾等應當知悉可能是投資產品的其中一項一般條件,即發行人可酌情決定按其招售文件所載的不同條件和/或情況下向投資者發出通知,於投資產品到期屆滿前贖回或終止有關投資,而贖回涉及的金額可能低於或遠低於其投資金額。
13. 稅務風險
在訂立任何交易前,本人/吾等應了解購入、訂立、持有及處置有關投資或交易的稅務影響(包括任何適用所得稅、貨物和服務或增值稅、印花稅和其他稅項的影響)。不同的交易可能帶來不同的稅務影響。任何交易的稅務影響乃視乎本人/吾等的業務活動和有關交易的性質而定。因此,本人/吾等應咨詢其獨立的稅務顧問,以便了解有關的稅務考慮因素。
第B段:有關證券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1.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GEM)股份涉及高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備有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
本人/吾等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本人/吾等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買賣創業板股份所涉的性質及風險並不肯定或有不明白之處,應當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2.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本人/吾等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銀行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本人/吾等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第C段:買賣外國證券的風險
1. 外國證券可能會含有本地市場證券一般所沒有的其他風險。本人/吾等在外國證券方面能夠獲得的保障未必與在香港法律項下所獲得者相同,而本人/吾等在外國證券所享有的權利未必與本人/吾等在香港證券所享有者一樣。外國證券的價值或收入或會較為波動並可能受到貨幣匯率變動、外國稅務慣例、外國法律、政府慣例、規例及政治事件的負面影響。本人/吾等只會在了解外國證券買賣的性質及本人/吾等承受風險的程度的情況下方會進行外國證券買賣。本人/吾等應當根據本人/吾等的經驗、風險承受程度及其他有關情況,仔細考慮該等買賣是否適合本人/吾等,並且就此尋求獨立的意見。
2. 本人/吾等可能會因外國證券在有關市場流通性低的關係,而在變現外國證券的投資時出現困難。外國法律、政府慣例及規例亦可能會影響到外國證券能否轉讓,而該等法律、慣例及規例亦可能與本地市場不同或提供較低的投資者保障。關於外國證券價值及風險程度的及時及可靠資科亦未必在所有時間可提供予投資者。
第D段:有關債劵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1. 將債券交予銀行作保管可能會涉及風險。
2. 債券可能並不獲發行人保本(視乎所選擇之系列而定,詳情必需參閱有關之章程),並有可能會出現本人/吾等於到期日所收取的金額及/或股份價值遠較本人/吾等的原投資價值為低。如所收取的股份不足一手或是零碎股份(如有),該股份可能不會以實物方式交付。
3. 若任何債券屬於由票據再結合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期權而組成的,本人/吾等明白該等債券的回報與其他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公司/指數等的表現掛鈎。除非所購入的該等債券足在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否則本人/吾等便需要在場外市場沽出所持的該等債券。該等債券於二手市場的價格會受多個因素影響,當中包括掛鈎的股票/公司/指數的表現、市場對掛鈎公巧的信貸質素的看法、利率等。本人/吾等明白並非所有該等債券都有二手市場,並接受有關資產流動性風險。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
第E段:有關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的風險披露聲明
1. 本人/吾等明白及接納資產掛鈎投資產品可能並不獲發行人保本,並有可能會出現本人/吾等於到期日所收取的相關資產價值遠較本人/吾等的原投資價值為低。如所收取的相關資產不足一手或是零碎單位(如有),該相關資產可能不會以實物方式交付。
2. 本人/吾等明白資產掛鈎投資產品其實一般是由票據再結合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期權而組成的,回報與其他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公司靡數的表現掛鈎。除非所購入的資產掛鈎投資產品是在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否則本人/吾等便需要在場外市場沽出所持資產掛鈎投資產品。資產掛鈎投資產品於二手市場的價格會受多個因素影響,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掛鈎的股票/公司/指數的表現。本人/吾等明白並非所有資產掛鈎投資產品都有二手市場,並接受有關資產流動性風險。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
3. 由於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沒有流通的交易市場,因此不能保證其流通性,而售回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未必一定能夠避免損失。投資於資產聯繫投資產品與投資於相關資產是不一樣的。於相關資產的市價變動未必會導致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市值及/或潛在分派出現相應變動。資產聯繫投資產品及/或相關資產的過往表現未必可以作為其日後表現的指標。本人/吾等應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參閱招售文件(包括其所述的風險因素)和有關的風險披露聲明。購買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投資者目前是依賴有關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發行人和/或擔保人(如適用)的借貸能力。
4. 本人/吾等明白資產聯繫投資產品自交易日期起便需承擔風險。資產聯繫投資產品(如可以買賣)的交易價可能會視乎市場利率變動、外幣匯率、與有關產品掛鈎的相關資產價格,以及類似相關資產的市場等的多個因素而出現波動。而且,如果市場上只有少數潛在買家,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價格可能會受到影響。當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發行人突然要贖回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時,持有該等產品的本人/吾等可能會喪失部分,甚至全部的投資。發行人將就該等產品付還的款項或會很少,可能大大低於有關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本金額。本人/吾等可以想像其可能會損失其所有投資。
5. 未經對方同意之前,結構性交易或場外交易一般是不可出讓或轉讓的。銀行並無義務在本人/吾等提出要求時向本人/吾等購回交易或終止交易。由
於交易是按本人/吾等的要求而設定的且不能代替,因此,參與與另一交易商訂立的交易以抵銷本人/吾等與銀行已訂立的交易將不可自動對該等持倉進行平倉(與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和期權的對等交易的情況不同),也不一定可作為完全的對沖。在交易所外進行的交易所受的監管也可能會較少,或須受獨立的監管體制所約束。在進行有關交易前,本人/吾等應熟悉或讓本身熟悉適用規則和有關風險。
6. 如果本人/吾等試圖在到期前出售其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本人/吾等所收到的邀約金額可能較其投資的金額為低,或者本人/吾等未必能夠出售其產品。
7. 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本行、其高級人員、僱員、服務員及代理可就本人/吾等買賣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收取代價及非金錢或金錢利益。
8. 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並非所有的資產聯繫投資產品均享有冷靜期權利,若獲提供該等權利,亦只能在相關發售文件所載列的時間內,按照該等文件所載列的條款及細則予以行使。本人/吾等亦可能不會獲全額償還原來投資金額。同時,本人/吾等亦可能須依據相關發售文件所載列的條款及細則,全額支付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購買或認購價格,而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發行人或其代理可能會以較低價格購回該等資產聯繫投資產品。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發行人及本行亦可收取手續費。本人/吾等應仔細閱讀相關發售文件,以了解該等資料。
9. 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本行擁有其絕對決定權決定以現金抑或實物方式進行結算,視乎於該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本行並沒有義務滿足本人/吾等就更改與認購該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時所選擇不同的結算方式之要求。
第F段: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風險聲明
1.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高收益實際為定期存款所得利息加上沽出具內在風險貨幣期權時所得期權金之總和。
2.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並非傳統定期存款或其代替品,故並不擔保投資取得回報或收益。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淨回報將由在定價日於定價時間之當時市場情況所決定。
3. 所收取之聯繫貨幣會承受貨幣貶值的風險。因貨幣貶值而引致之損失可能抵銷高息貨幣聯繫存款所賺取之利息,最嚴重甚至可能對存款本金帶來重大損失。訂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有可能會面對投資損失而非賺取利潤的風險。
4.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回報只限於其利息款項。即使本人/吾等對有關貨幣匯率走勢之觀點正確,上述情況亦會如是。
5. 本人/吾等並無權利或能力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指定較早的存款到期日。
第G段:有關中華通的風險披露聲明和其他信息
本段描述了與中華通有關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和其他信息。本段並未披露通過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方面。本人/吾等應確保本人/吾等明白中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質和相關風險,並仔細考慮(並在必要時諮詢本人/吾等的顧問)買賣中華通證券對於本人/吾等的情況是否合適。買賣中華通證券是本人/吾等自己的決定,但除非本人/吾等充分理解並自願承擔與中華通相關的風險,並有能力遵守相關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本人/吾等不應該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本人/吾等確認以下風險並同意本段的條款。本人/吾等有責任關注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變化,並遵守新的規定。銀行未聲明本段中所列信息是最新的,也不承諾會更新本段所列相關信息。另外,銀行對該信息不提供任何保證,以及該信息不構成銀行的法律、財務或稅務或任何類似意見。
證券所屬地規則
1 證券所屬地規則
中華通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相關證券所屬地的法律法規對該證券的投資者適用。對於中華通證券而言,中國內地為其所屬地,因此,通用的原則是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者需遵守相關中華通規則和其他中國內地的證券法律法規。如果違反該規則和法規,相關中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儘管如 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監管規定將仍然繼續適用於北向交易。
交易和交收限制
2 交易前檢查
對於交易所參與人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聯交所需要審查相關交易所參與人是否持有足夠且可供使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該北向交易賣出訂單。有關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
因此,由於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本人/吾等可能無法執行北向交易賣出訂單。本人/吾等需注意本中華通條款第7條(遵守交易前檢查)所列條文。特別注意,如果相關中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到銀行任何清算賬戶,或如果出於其他任何理由銀行認為存在違反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情況,本人/吾等可能無法執行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應由本人/吾等自行承擔。
3 交收
北向交易將遵循A股股票的交收循環。中華通證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國結算將於T日在其參與人(包括作為其結算參與人的香港結算)的證券賬戶記賬或扣賬,無需付款。銀行現有交收安排可能與中國結算的交收安排不盡一致。除非銀行同意墊款,此等交易的款項交收將於T+1日完成。銀行可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提供交收墊款。如果銀行同意為中華通證券交易交收提供墊款,(a)銀行將保留在T+1日從香港結算收到的資金;並且(b)本人/吾等需要償還銀行提供的超額墊款。
儘管中華通證券轉讓先於資金轉讓,中華通服務下中華通證券所有權直到在收到付款確認時才會讓與。因此,對於買賣單據而言,交收日應當為證券和現金都已交收的T+1日,或者,如果購買是墊付的,交收日為證券發還日。
本人/吾等確認銀行不保證會提供交收墊款,如果銀行決定提供交收墊款,銀行可決定在任意時間終止該服務。
4 限額控制
通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證券受制於下述限額控制。因此,不能保證買入訂單能夠成功通過中華通承配。有一種額度限制了每個交易日就每個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參與者能夠執行的所有北向交易買入交易的最大淨額(「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有可能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不時變動,投資者應參考聯交所網站和聯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獲取最新信息。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也可能會對買入訂單設置定價和其他限制以防止虛假使用或申報每日額度。
如果由於違反每日額度或相關定價和其他限制導致北向交易購買受到限制、拒絕或暫停(包括已接受但未執行的任何訂單),銀行將不能夠執行任何買入訂單,並且已經提交但未執行的任何買入指示將會被限制或拒絕。相反,根據聯交所規則,無論是否存在超過每日額度的情況,投資者均可以賣出中華通證券。
5 限制回轉交易 35
中華通市場不允許回轉交易。如果本人/吾等於T日購買中華通證券,本人/吾等僅可以於T+1日或之後賣出。由於交易前檢查的規定,僅在T+1日適用的(由銀行不時通知本人/吾等的)止時間之後銀行方可接受賣出於T日購買的中華通證券的訂單。
6 禁止場外交易和轉讓
本人/吾等、銀行和任何關聯人士不能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或為該交易提供服務,並且除以下情況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銀行除根據中華通規則通過中華通途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撮合、執行或安排執行本人/吾等任何買賣或轉讓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或使任何中華通證券的非交易股票過戶或結算指令生效:
(a) 對適格於有擔保的賣空的中華通證券進行股票借貸,並且為期不超過一個月;
(b) 對適格於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中華通股進行為期一日(並不可續期)的股票借貸;
(c) 基金經理向其管理的不同基金/子基金交易後分配中華通證券;以及
(d) 中華通市場和中國結算指明的其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為以下目的或由於以下原因進行的非交易股票過戶:(a)繼承;(b)離異;(c)任何公司或企業解散、清算或結束營業;(d)向慈善團體捐贈;以及(e)協助任何法院、檢察院或執法機構採取執法程序或行動。
7 落盤
根據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只允許有指定價格的限價訂單,買入訂單不能低於現時最好價格,賣出訂單可以按照指定價格或高於指定價格執行。市價訂單將不被接受。
8 中華通市場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的價格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10%的一般價格限制。另外,風險警示板上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5%的價格限制。價格限制可能會不時變化。所有中華通證券訂單必須在價格限制範圍內。任何超過價格限制的訂單將被相關中華通市場拒絕。
9 中華通市場上市公司退市
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規則,如果任何一個中華通市場(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除外)上市公司處於退市程序或因財務或其他情況出現運營不穩定,導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風險或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不當的損害的,相關上市公司將被實施風險警示並被納入風險警示板。風險警示板的任何變化可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發生。如果一支中華通證券進行中華通交易,隨後被移至風險警示板,中華通的投資者僅允許賣出該中華通證券而禁止買入。風險警示板的詳情請不時參考上交所及深交所規則以及其他相關信息來源。
10 實益擁有人的賬戶信息
賣出訂單所賣出的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身份需要披露給香港結算和/或者相關中國內地監管機構。
11 禁止非自動對盤交易和大宗交易
中華通下對北向交易不設非自動對盤交易機制或大宗交易機制。
12 賣空
如果有擔保賣空滿足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所列的要求,包括賣空訂單僅適用於可進行賣空的中華通股、適當的標註該賣空以及受到高於前成交價規則的限制,可在適當的時候對中華通股進行有擔保賣空。但是,無擔保賣空中華通股是被禁止的。中華通監管機構也可暫停進行中華通股的賣空,如果賣空活動數量超過相關中華通市場指定的上限。本人/吾等將對理解和遵守不時生效的賣空規則並對違反的後果負有全部責任。
13 修改訂單及喪失優先級
與中國內地現有做法一致,如果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希望修改訂單,投資者必須首先取消原訂單,然後輸入新的訂單。因此,訂單的優先級將會喪失。另外,由於每日額度餘額限制,新訂單可能不會在同一交易日被執行。
14 特別中華通證券
聯交所將會接受並指定不再滿足中華通證券適格條件的證券(如果該證券仍在相關中華通市場掛牌上市)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另外,本人/吾等因分派權利或權益、轉換、收購、其他公司行為或異常交易而獲得的任何證券或期權(不適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聯交所也將接受或指定其為特別中華通證券。本人/吾等將僅可出售,但不得購買,任何特別中華通證券。
中國內地和香港法律問題
15 權益披露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規定,如果本人/吾等對一個中國內地設立的並在中國內地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持有或控制的股票(以總額計算,包括同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在內地和境外所發行的股票,無論該持有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達到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披露門坎,本人/吾等必須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披露該等權益,並且本 人/吾等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時間內不得買賣該股票。本人/吾等也必須根據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本人/吾等持股的任何重大變化。
當一家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同時有在聯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和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A股股票時,如果一個投資者持有該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的任何一類具有投票權的股票(包括通過中華通途徑購買的A股股票)超過(可能不時指定的)披露門坎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部分的規定投資者有披露義務。當一家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在聯交所沒有股票上市,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部分將不適用。
本人/吾等有責任遵守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公布的關於權益披露的規則,並安排任何相關申報。
16 短綫交易獲利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規定,如果(a)本人/吾等持有的某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過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門坎,並且(b)在買入交易後六個月內發生相應的賣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則短綫交易獲利規則要求本人/吾等放棄/退還買賣某特定中國內地上市公司中華通股所取得的任何
收益本人/吾等。本人/吾等(且本人/吾等自身)必須遵守「短綫交易獲利規則」。
17 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規定,對一個外國投資者可以持有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以及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國投資者 的最高A股總持股比例均設有限制。該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可能按總額適用(即,包括同一發行人在境內和境外所發行股票,無論該等股票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本人/吾等有責任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不時規定的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本人/吾等。由於諸如資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稅收待遇、較高的佣金、監管報告要求和對當地託管人和服務提供商的依賴等因素,這些法律和監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對中華通股投資的流動性和表現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本人/吾等投資或交易中華通股可能遭受損失。
如果銀行發現本人/吾等違反了(或合理認為若再執行北向交易買入訂單,則本人/吾等可能會違反)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或者如果中華通監管機構對銀行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相關中華通市場發出強制賣出通知,如果本人/吾等未能遵守相應的客戶強制賣出通知,則為了確保遵守所 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銀行將會根據上文中華通條款的第9條(銷售、轉讓和追繳)賣出任何中華通股。在此情況下,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或聯交所外國持股總額已降至低於某一百分比之前,銀行將不接受相關中華通股的買入訂單。聯交所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對哪一位交易所參與人發出強制賣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數(這可能按照後進先出的原則),並且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的記錄將為最終和不可推翻的。
另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當外國投資者持有單一內地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總額超過一定的百分比(即「警戒水平」)並經相關中華通市場通知相應的聯交所附屬公司後,聯交所及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暫停接受相關中華通股的買入訂單。在此情況下,銀行可拒絕本人/吾等的買入訂單直到外國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降至低於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定的百分比(「許可水平」)。
截止本中華通條款的日期,單一外國投資者的A股持股限制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10%,所有外國投資者的限制總額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30%(警戒水平和許可水平分別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28%和26%)。該等限額可不時更改,但銀行沒有任何義務就本人/吾等此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的變化通知本人/吾等。
18 稅費
銀行強烈建議本人/吾等在投資中華通證券前,就本人/吾等作出此等投資可能帶來的香港和/或者中國內地稅務後果徵詢本人/吾等的稅務顧問的意見,因為不同的投資者的稅務後果可能不同。
本人/吾等應全部承擔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稅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利得稅或其他中國內地稅費,並且需就銀行或任何關聯人士因本人/吾等持有、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所有香港和/或中國內地稅費向銀行及關聯人士作出彌償。
銀行概不負責就任何與中華通有關的稅務問題、責任和/或義務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問題、責任和/或義務,也不會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適用的法律條款的具體內容請參考中華通條款的第13條(費用和稅費)。
19 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其他市場行為規則
通過中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受到中國內地關於禁止構成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相關罪行的行為的法律和法規所限制。這些限制的範圍和相應的香港法律規定可能不同。特別是,香港市場不當行為規則下的可適用抗辯在中國內地法律和法規下可能不適用。
如果本人/吾等不熟悉中國內地市場行為要求和限制,本人/吾等應在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前諮詢專家意見。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在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時不掌握內幕信息或促使其他人取得。
20 客戶證券規則
作為簡單的背景介紹,客戶證券規則規定了所有中介人士及其關聯機構如何處理客戶資產。然而,由於通過中華通買賣的中華通證券並不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除非香港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的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否則客戶證券規則將不予適用。
21 投資者賠償基金
中華通證券交易不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與買賣聯交所上市的證券不同,當本人/吾等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時,對於本人/吾等因香港證監會持牌或註冊人士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本人/吾等將不會受到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
22 中華通證券所有權
香港法律認可投資者對其經紀或託管人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代其持有的證券的所有權益。該認可同樣適用於結算參與人通過香港結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資者持有的中華通證券。另外,在中國內地(中華通證券登記在以香港結算名義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內),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明確規定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香港和海外投資者為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所有人。
本人/吾等應自行審閱港交所就中華通證券所有權發布的材料和適用的中華通規則,因其可能會不時修改或補充。本人/吾等也應諮詢本人/吾等的法律顧問,對本人/吾等作為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投資者的權利自行作出本人/吾等評估。
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香港結算願意在必要時向中華通股的實益擁有人提供協助。香港交易所提請注意,任何實期擁有人如決定採取法律行 動,有責任尋求其自身的獨立法律意見,以使其自身及香港結算信納存在訴因,並且該實益擁有人應願意進行該項行動以及承擔與該行動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向香港結算提供彌償保證及在有關程序中提供法律代表服務。詳情載於香港交易所的刊發資料。
結算機構風險
23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建立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管的風險管理體系和辦法。如果中國結算(作為所屬地中央交易對手)違約,香港結算已經表示,其可(但沒有義務)採取法律行動或法庭訴訟,通過可行的法律途徑以及通過中國結算的清算程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未還清的中華通證券和款項。由於中國結算沒有向香港結算的保證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結算將不會使用香港結算保證基金彌補因結清中國結算持倉後的剩餘損失。反之,香港結算將按照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規定,按比例向結算參與人分發所收回的中華通證券和/或款項。銀行隨後分發的中華通證券和/或款項僅限於從香港結算直接或間接收回的。儘管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投資者在進行北向交易前應注意此項安排和潛在的風險。
24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銀行根據中華通條款提供的服務也取決於香港結算履行其義務的情況。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者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都可能導致中華通證券和/或與之有關的款項無法交收,本人/吾等也會因此遭受損失。銀行及關聯人士對該等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運行風險
25 無紙化證券
中華通證券以無紙化形式進行交易,因此,中華通證券不能以實物形式從中央結算系統存入或取出。
26 企業行為的公司公告
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企業行為都將由相關發行人通過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網站(視情況而定)和某些指定報章作出公告。香港結算也將會在中央結算系統中記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為,並在公布當日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結算參與人有關詳情。 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上交所或深交所網站(視情況而定)以及官方指定的報章及網站(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 www.cninfo.com.cn巨潮資訊網),或者參看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中國股市網(或其他不時出現的有關替代或承繼網頁),理解與前一交易日發行的中華通證券相關的公司行動。本人/吾等明白本人/吾等應注意(i)於中華通市場上市的發行人發布的企業文件公告僅為中文本,沒有英文譯本及(ii)於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僅須在其企業網站和官方指定網站發布若干企業公告。
另外,香港結算將盡力及時向結算參與人代收並派發中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一經收到股息,香港結算將在實際操作允許的情況下,在同日安排向相關結算參與人派發現金股息。
不同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股份的現行做法,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能委任代表或親自出席股東大會。
銀行不會也不能確保任何企業行為的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及時性,並且銀行以及任何關聯人士不接受由於任何錯誤、不準確、延遲、遺漏或因信賴該等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和損害的責任(無論是侵權或是合同還是其他的責任)。銀行明確聲明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有關信息對任何目的之適合性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承擔任何責任。
27 平均定價適用於基金經理的各個基金1
如果本人/吾等以基金經理的身份管理多支基金或以資產管理人身份代表多個客戶,並本人/吾等為本人/吾等管理的多支基金或客戶預先分配中華通訂單,儘管這些訂單可能在同一交易日的不同時間執行,銀行可對這些訂單提供平均定價。當平均定價適用時,每支基金或每個客戶將以相同的平均定價獲配中華通證券(或其所得收益),該平均定價可能高於或者低於,如果訂單被逐個處理並按照直接或間接提交給銀行的順序的情況下,該基金或客戶應該支付或收到的價格。銀行及關聯人士對於任何該定價的不同或者因適用平均定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不負責任。
28 披露信息和公開交易信息
為了出版、宣傳或公開分發匯總的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易量、投資者簡介和其他相關數據之目的,聯交所可要求銀行按照聯交所不時規定的間隔和形式提供本人/吾等的檔案信息、本人/吾等通過北向交易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訂單種類和價值以及銀行執行的本人/吾等的交易。為監督和調查的目的,聯交所可以將該信息轉交相關中華通市場。
29 客戶錯誤
銀行及關聯人士對投資者因基於投資者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或者間接性損失、損害或費用沒有責任。銀行不能對任何交易進行平倉,投資者也應當注意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限額限制。
中華通規則一般禁止任何場外交易或轉讓。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允許銀行和本人/吾等為了糾正一項交易而進行轉讓,儘管尚未澄清在何種情況下該轉讓可被允許。銀行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是否需要為了糾正任何交易錯誤而進行任何轉讓,但沒有義務進行。銀行或任何關聯人士對因該錯誤或任何拒絕為糾正交易錯誤而進行轉讓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不負責。
30 信息保存
本人/吾等確認並接受中華通規則要求銀行保留以下記錄不少於20年:(a)所有以本人/吾等名義執行的訂單和交易;(b)從本人/吾等處接收的任何指示;以及(c)關於北向交易的本人/吾等所有的賬戶信息;以及(d)關於中華通股孖展交易和股票借貸的所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該任何該孖展交易、相關證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提供的資金)。
31 中華通市場系統
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在徵詢聯交所意見後)可以,在聯交所規則規定的特定情況下及/或聯交所認為合適的時候,為了公平有序的市場利益以保護投資者,按照聯交所認為的合理的期限和頻率,暫時暫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訂單傳送和相關支援服務。在中華通證券被聯交所暫停交易的期間,本人/吾等將不能在聯交所通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本人/吾等需尤其注意,儘管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該中華通證券仍會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繼續交易。在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期間,本人/吾等可能仍將受到由相關中華通交易引起的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影響。
1注:僅適用於選擇交易前預先分配的基金經理。
基於運營需要、惡劣天氣、緊急情況或其他任何情況,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在任何時候並且無需事先通知,決定更改中華通服務的運營時間和安排,無論基於臨時還是其他。另外,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在聯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終止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該暫停、限制或終止將會影響銀行接受和處理本人/吾等訂單的能力,建議本人/吾等參考港交所網站和港交所不時公布的其他信息以獲取最新信息。儘管中華通證券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交易,包括並不限於,中國內地投資者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但不能確保本人/吾等的訂單能夠被接受和處理。
另外,聯交所規則規定,如果任何有相應A股股票為適格中華通證券的H股股票在聯交所被暫停交易,但該A股股票沒有在相關中華通市場被暫停交易,該A股股票的中華通賣出訂單和中華通買入訂單的傳遞服務一般將照常可用。但是,聯交所可以根據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限制該服務,本人/吾等下達買入訂單或賣出訂單的能力將因此受到影響。
中華通市場系統是為了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搭建的平臺。銀行在由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的中華通市場系統基礎上提供交易服務。銀
行不對由中華通市場系統引起的延遲或故障負責,投資者需要承擔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產生的所有風險。銀行及關聯人士沒有責任也不對本人/吾等因中華通市場系統或通過中華通路由系統進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暫停、限制或終止中華通服務或中華通路由系統,或無法接入或使用中華通路由系統或中華通服務;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為了應對緊急情況或意外事件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交易所參與人輸入的任何或全部中華通訂單;
(c) 任何暫停、延遲、中斷或終止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
(d) 由於香港發出8號或以上暴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造成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的延遲、暫停、中斷、或訂單取消; (e)由於系統、通訊或連接故障、電力中斷、軟件或硬件失靈或任何超出聯交所、銀行或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傳
遞任何中華通訂單、或者延遲或不能發送任何訂單取消請求或提供中華通服務;
(f) 由於任何原因銀行要求取消的任何中華通訂單沒有被取消;
(g) 聯交所或相關中華通市場要求銀行拒絕任何中華通服務指令;
(h) 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或者銀行、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士賴以提供中華通服務的系統的延遲、故障或錯誤;及
(i) 由於超出聯交所、港交所、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銀行或任何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由中華通監管機構採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做出/不做出任何決定)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執行中華通訂單或者任何錯誤執行或撮合中華通訂單。
如果發生上述第(e)段所述的延遲或未能發出任何訂單取消請求的情形,在該訂單已被撮合或執行的情況下,本人/吾等仍有責任履行該交易的任何交收義務。
本人/吾等確認港交所、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上交所、深交所、任何中華通市場附屬公司和其各自董事、僱員和代理人概不該等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
32 運營時間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以不時決定中華通服務時間,也有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變更中華通的運營時間和安排,並且無需事先通知,無論是基於臨時還是其他情況。銀行沒有義務通知本人/吾等聯交所對中華通服務運營時間的任何決定。
當然,諸如,在中華通服務停止運營期間有任何與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有關的價格敏感信息,該上市公司的中華通證券可能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繼續交易,且該中華通證券股價可能會劇烈波動。在此情況下,北向交易投資者直到下個交易日才能夠通過中華通交易該證券。
33 孖展交易
受限於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某些條件,對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決定適格進行孖展交易的中華通股(「適格孖展交易股」),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可以進行孖展交易。港交所將會不時公布一份適格孖展交易股名單。如果任何A股股票的孖展交易量超過中華通市場決定的限額,中華通市場可暫停該A股股票的孖展交易,並在孖展交易量下降到所規定限額時恢復該A股股票的孖展交易。當中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該暫停或恢復涉及到適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所列某支證券時,港交所將在其網站上披露該信息。在此情況下,對相關中華通股的任何孖展交易(對中華通股買入訂單的孖展交易除外)將會被暫停及/或恢復。中華通市場保留在將來要求向中華通傳遞孖展交易訂單時對其進行標識的權利。銀行及任何關聯人士沒有義務向本人/吾等不時更新適格孖展交易股名單,或有關孖展交易的限制或暫停。
34 供股
當本人/吾等從一中華通證券發行人處收到任何形式的權益證券時,如果該權益證券:
(a) 是中華通證券,則本人/吾等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
(b) 不是中華通證券,但是是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人民幣計價證券,則本人/吾等可通過中華通賣出該權益證券,但是不允許買入該權利證券;
(c) 是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證券但不以人民幣交易,則本人/吾等不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以及
(d) 不在中華通市場上市,則本人/吾等不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除非並且直到香港結算提供任何適當安排(如有)。也有可能不會提供該替代安排。
35 碎股交易
中華通股碎股交易僅適用於賣出訂單,並且所有碎股必須通過一個單一訂單賣出。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不同的碎股賣出訂單撮合,形成碎股交易。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碎股訂單在同一個中華通平臺上撮合,並受限於同一價格。訂單的最大數額為100萬股,最低上落價位統一為人民幣0.01元。
36 股票借貸
聯交所公佈,允許為(a)有擔保的賣空以及(b)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目的對相關中華通市場指定的適格中華通股進行股票借貸。對適格的中華通股的股票借貸受限於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為有擔保賣空的目的進行股票借貸的,有關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個月; (b)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股票借貸的,有關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日(且不可續期); (c)借出股票僅限於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定的若干類別人士;以及
(d)股票借貸行為需要向聯交所提交報告。
相關中華通市場將決定一個適格於進行股票借貸的中華通股名單。特別中華通證券不適格於為有擔保賣空的目的而進行的股票借貸(但適格於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而進行的股票借貸)。銀行將須向任何聯交所參與者(可能包括保管代理人)提供該信息使該聯交所參與人能夠符合其與中華通股借貸活動有關的每月報告義務。這可能包括(除了其他事項外)股票借方、股票貸方、借入/貸出股票數量、尚未償還股票數目、借入/歸還日期的詳細資料。
建議投資者參閱聯交所中華通規則(當其公佈時)內以及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內不時適用的相關條款。
37 人民幣兌換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實際兌換安排將視乎於相關時間當時的限制而定。根據中華通條款的第8條(交收和貨幣兌換)將任何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任何兌換可能受到該等兌換限制。如果將相關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發生延遲,北向買入訂單的交收可能會延遲及/或無法完成。任何因該延遲或
無法交收導致的風險、損失和支出將由本人/吾等承擔。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相關風險
38 創業板股
創業板股涉及的投資風險很高。具體而言,在創業板上市所需的盈利及其他財務要求較在深交所的主板及中小企業板更為寬鬆。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應僅在適當謹慎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能包括創新技術行業的企業以及其他處於成立初期及/或初創且經營規模及股本較小的企業。由於流通股份少,該等企業的股票可能較容易受到操控。因此,創業板股的價格可能非常波動且缺乏流動性。此外,有關該等公司的最新資料可能很有限,且未必可以廣泛取得。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能較普遍及容易退市。創業板股在退市後的流動性可能非常低。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可能會損失本人/吾等投資的全部金額。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若不清楚或尚未了解本附錄中任何方面內容,或創業板股的性質及買賣創業板股所涉及的風險,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
39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其他相關風險
與中國內地相關的一般風險
中國內地是一個新興市場,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穩定性、相對不可預測的金融市場和經濟發展模式、一個仍處於發展階段的金融市場或一個疲弱的經濟體。投資新興市場通常會帶來較高的風險,比如事件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信用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缺口風險、監管/法律風險、交易交收、處理和結算風險以及債券持有人/股東風險。
股權風險
與投資短期或長期債券相比,投資中華通證券可能會有較高的收益。然而,投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風險也更高,因為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若干難以預測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續的市場下滑可能性,以及與每個公司有關的風險。與任何股權投資組合相關的基本風險是其持有的投資價值可能突然及顯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監管風險
本人/吾等必須遵守所有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並且,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變化都可能對市場情緒造成影響,從而影響中華通證券的表現。不能預測由該任何變化所造成的影響對中華通證券而言是正面還是負面。最壞的情形是,本人/吾等可能損失大部分本人/吾等對中華通證券的投資。另外,任何在中國內地法院提起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將適用中國內地的法律、法規和程序,不同於適用於香港法院的法律、法規和程序。
貨幣風險
人民幣尚不能自由兌換,並受制於外匯控制和限制。特別是在香港通過銀行兌換人民幣可能受到相關時間當時的若干限制。在某一特定時間,投資者可能很難將人民幣兌換成為港幣或其他貨幣(反之依然),並且兌換也將會有兌換費用,該兌換費用和時間可能與本人/吾等的偏好不符。
另外,人民幣對港幣和其他貨幣的價格可能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將導致人民幣證券的市場價值和變現價格下跌。進行人民幣證券交易的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如果其隨後將人民幣收益兌換回港幣或其他基礎貨幣也可能會遭受損失。
人民幣資金匯入和匯出中國內地也有諸多限制。如果由於外匯管制或其他限制,人民幣證券發行人不能將人民幣匯入香港或以人民幣進行分配,該發行人可能以其他貨幣進行分配(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投資者因此需承擔額外的外匯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流動性和交易價格可能受到中國內地有限可得的人民幣和兌換人民幣限制的負面影響。這些因素將會影響投資者的人民幣流動性,並進而消極影響市場對中華通證券的需求。
第H段:與交易所買賣之衍生工具產品相關的一般風險說明
買賣衍生權證、牛熊證、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和槓桿及反向產品均涉及風險,並可能不適合所有投資者。銀行強烈建議投資者於買賣前,應對衍生權證、牛熊證、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和槓桿及反向產品的產品及風險已有透徹認識,及/或已諮詢專業投資顧問。以下所列載的風險未必涵蓋買賣衍生權
證、牛熊證、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和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的所有風險,投資者可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網頁(www.hkex.com.hk)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網頁(www.sfc.hk)取得更多資料。
1. 買賣衍生權證及牛熊證涉及的風險
a.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b.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衍生權證及牛熊證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c. 槓桿風險
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d. 有效期的考慮
衍生權證及牛熊證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價格移動
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f.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g. 流通量風險
港交所規定所有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h.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i.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j.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k.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l.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由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停止牛熊證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m.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投資者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有關的牛熊證會於下一個交易時段或發行商通知交易所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盡快停止在交易所買賣。
2.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風險
a.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基金所跟蹤的指數的相關分類或市場及所跟蹤市場內出現的經濟、政治、貨幣、法律及其他風險。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b.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因素。視乎交易所買賣基金所採取的策略,交易所買賣基金未必按相關指數相同的比例持有所有成分股。因此基金所持證券的表現(以資產淨值量度),可能優於或落後於有關指數。
c.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由於ETF的供求失衡情況只可透過增設及贖回ETF單位來解決,任何對增設或贖回單位過程的阻礙,都可能會引致買賣這類ETF時的溢價或折讓較沒有上述限制的傳統ETF為高。
d. 被動投資風險 ETF並非「主動式管理」基金,因此當其追蹤之指數下跌,其基金價值會跟隨而下跌。基金經理不會於跌市中部署防禦性倉位,所以投資者可能會於指數下跌時損失其大部分投資。
e. 與ETF終止運作相關的風險
ETF與其他基金一樣,會在若干情況下提前終止運作,例如基準指數不再存在,或ETF的規模小於基金組成文件及基金銷售文件內載列的預設資產淨值限額。投資者應參閱基金銷售文件內有關終止運作的部分,以了解詳情。投資者應留意,一旦ETF宣布終止運作,將會停止產生基金單位,屆時將會對第二市場內的莊家活動及ETF單位買賣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有關ETF單位的買賣價可能非常波動,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此外,當公布ETF終止運作後,將會預留終止運作開支及費用,令ETF的資產淨值大幅下跌。有關開支及費用可能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f.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g. 流通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此外,若交易所買賣基金有使用結構性票據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而這些工具在第二市場的買 賣並不活躍,價格的透明度又不及現貨證券,則基金的流通風險會更高。這可能導致較大的買賣差價。此外,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也較易 波動,波幅也較高。因此,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就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市場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 難。
h.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1.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
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2.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 總回報掉期(totalreturn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 衍生工具提早平倉的風險
合成ETF一般透過投資於衍生工具來模擬指數的表現。如果在衍生工具未到期前提早平倉,平倉的成本可能會因應當時市場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成本可能會十分高,特別是在市場大幅波動的時候。所以,若投資者贖回基金單位,或合成ETF終止運作(例如當基金規模下跌至很低水平),退回給投資者的金額可能由於衍生工具在未到期前提早平倉的成本,而大幅低於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j. 稅務及其他風險
正如所有投資項目,ETF所追蹤的指數的相關市場,其地方當局或會規定ETF必須繳付某些稅項;此外,ETF或須承擔新興市場風險,或所追蹤的市場的政策變動所涉及的風險。
k. 內地資本增值稅相關的風險
海外投資者(包括並非於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於內地證券,要面對有關內地資本增值稅的風險和變數。內地當局目前並未徵收此等稅項。
基金經理會按其專業及商業判斷,在以投資者最大利益為前題下及獲得的專業稅務意見後,不時考慮及決定是否就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的潛在資本增值稅作出撥備(若然作出撥備,有關撥備的水平和政策)或調整該ETF現行的資本增值稅撥備政策。
每隻ETF的稅項撥備政策或有不同,視乎其所獲得的專業稅務意見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定。有些ETF可能不作任何資本增值稅撥備。即使ETF已作資本增值稅撥備,其撥備水平可能會過多或不足。內地的稅務法規及政策或會出現變更,投資者須留意內地稅務當局或會徵收資本增值稅,以及追溯徵收稅項的風險。倘內地稅務當局開始徵收資本增值稅,撥備(如有)與實際稅務責任之間的差額會從ETF的資產支付,並可能對有關ETF的資產淨值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因而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仍然持有有關ETF的投資者會因內地稅務當局執行徵稅及/或基金經理調整稅務撥備政策而受到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執行徵稅和/或改變撥備政策之前已賣出/贖回其在ETF的權益,其回報則不會受到影響,但該等投資者亦不會受惠於ETF稅務撥備的回撥。資本增值稅對投資者是有利抑或有弊,視乎該稅項有沒有及如何被徵收以及投資者何時投資於有關的ETF。
投資者買入ETF(而該ETF可能透過RQFII、QFII或其他內地市場連接衍生產品大量投資於內地證券)之前,應詳閱基金銷售文件內披露的資本增值稅撥備政策及相關風險。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顧問。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3.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的風險
a. 投資風險
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及並非為所有投資者而設。不保證可取回投資本金。
b. 波動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使用槓桿和重新平衡活動,因而其價格可能會比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更波動。
c. 不同於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槓桿及反向產品與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風險。
d. 長線持有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重新平衡活動的間距,一般為一天而設。在每日重新平衡及複合效應下,有關產品超過一天的表現會從幅度或方向上偏離相關指數同期的槓桿或相反表現。在市況波動時有關偏離會更明顯。隨著一段時間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動、相關指數波動,以及複合效應對每日回報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上升或表現平穩,但槓桿產品卻錄得虧損。同樣地亦有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下跌或表現平穩,但反向產品卻錄得虧損。
e. 重新平衡活動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平衡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f. 流通風險
為減低追蹤偏離度,槓桿及反向產品一般會在交易日接近完結時才進行重新平衡活動(相關市場收市前的一段短時間)。頻繁的重新平衡活動可能使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更受市場波動影響和面對較高的流通風險。
g. 即日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平衡。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h. 重整組合的風險
相對傳統的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動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交易次數較頻密,因而增加經紀佣金和其他買賣開支。
i. 關聯風險
費用、開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關產品的單日表現,與相關指數的單日槓桿/反向表現的關聯度下降。
j. 終止運作風險
如所有證券莊家均辭任,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終止運作。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在最後一名證券莊家辭任生效時同時終止運作。
k. 槓桿風險(僅適用於槓桿產品)
在槓桿效應下,當相關指數變動,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槓桿產品的基準貨幣,而有關貨幣的匯價出現波動時,會令槓桿產品的盈利和虧損倍增。
l.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反向產品旨在提供與相關指數相反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該計價貨幣的匯價長時間上升時,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所有價值。
m.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平衡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免責聲明:
第H段並未披露所提及於港交所上市的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產品的所有風險和特點。此文件只供一般參考及資訊,並沒有考慮本人/吾等的個人狀況。在此有關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產品的資料以銀行認為可靠的來源作基礎,但並未經獨立核實。如本人/吾等欲取得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詳盡資料,本人/吾等可瀏覽港交所網頁(網址為:www.hkex.com.hk/chi/index.htm)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網頁(網址為:http://www.sfc.hk/sfc/html/TC/)。
銀行對第H段的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會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或保證。銀行及其附屬公司就任何人因倚賴或因使用第H段而引起或產生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害、責任或任何後果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本人/吾等應該仔細閱讀適用的條款和條件、銷售文件和任何涉及產品和交易的其他相關文件。除非本人/吾等已了解產品的性質和風險暴露的程度,本人/吾等不應進行任何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產品的交易。本人/吾等亦須考慮,在各項因素中,本人/吾等個人的投資經驗、目的、財務狀況、風險、風險承受能力、其他特別情況和需要。本人/吾等的投資決定也可能受其他因素影響,無論是否關於有關產品、交易、產品適合性、
其他有關法律、稅務、財務、會計或其他的事宜。本人/吾等應自行作出評估,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銀行強烈建議本人/吾等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第H段於任何情況下無意、並不及將不構成、或被理解或視為投資任何投資產品的要約或邀請。第H段在任何情況下亦不構成或被視為投資意見或建議。銀行及其附屬機構概不會就因投資於第H段提及的任何產品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上責任。
第H段並不擬向任何於派發第H段即屬違反法律或規則的司法管轄區或國家的人士派發,或不擬為該等人士使用。
D 部 增值投資服務條款
1. 定義與釋義
除一般條款 A 部(一般條款)所定義者外,在本一般條款內的定義詞語應具有如下涵義:
增值投資服務指提供任何關於客戶賬戶內的投資組合配置的和 / 或本行不時提供的投資產品的推薦意見、看法、提議、建議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投資組合配置的增值投資服務、財務、市場或投資的最新資訊、分析、報告、出版物和 / 或任何關於證券及其他類型投資的其他資料(不論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作出);
有關投資組合配置的增值投資服務 指提供關於客戶賬戶內的投資組合配置的推薦意見、看法、提議、建議或資料;及
聯屬人 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的、被該方控制的,或與該方共同被控制的個人、公司、合夥企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控制(包括其相關的涵義,被控制、控制和與某一方共同被控制)就任何法團而言,指某人通過如下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權力,致使該法團的事務依照該人的意願予以進行:(i) 通過持有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的或與之有關的股份或擁有其投票權的方式;或 (ii) 憑藉任何安排,包括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的組織章程文件。
2. 增值投資服務
2.1 本行可不時根據本一般條款全權決定向客戶提供本行認為合適的增值投資服務。
2.2 客戶填妥本行不時規定的指定文件後,可要求本行向其提供有關投資組合配置的增值投資服務。
2.3 客戶完全明白及同意下列各項:
(a) 本行向客戶所提供的增值投資服務僅供參考,任何人士在作出任何關於任何證券或其他類型投資的投資決定時,就該等證券或其他類型投資另行給予意見時或者買賣該等證券或其他類型投資時,不可對增值投資服務加以依賴;
(b) 各項增值投資服務均不得構成,也不得被理解為在某一國家或司法管轄區買賣任何證券或其他類型投資的要約或有關要約的邀請或(除明確規定者外)任何投資的建議或見解或推薦意見;
(c) 儘管本行可能已向客戶提供任何增值投資服務,又或客戶可能已向本行提供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投資目標),但客戶在買賣任何投資前須負責就有關投資自行作出獨立的調查、評估及決定;
(d) 除明確規定者外,本行所提供的增值投資服務並無考慮客戶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其他具體需要;
(e) 客戶通過使用任何服務所進行的任何交易,須按客戶獨立於本行可能已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增值投資服務的判斷及酌情決定權而作出。客戶可完全或部分遵從或者不理會本行所提供的任何增值投資服務。對客戶通過本行所進行的交易,客戶須最終就進行該宗交易所發出的有關指示負責任,並且獨自獲得從進行該宗交易取得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客戶如認為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之前有需要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或此為合適之舉,其應當作出有關安排;
(f) 增值投資服務均以本行認為可靠的資料來源所取得的資料為根據。但是,本行或其任何聯屬人均不就任何目的而對增值投資服務所載的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或正確性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而在增值投資服務所發表的看法及見解可在無需給予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作出更改;及
(g) 除非本行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詐騙,否則,本行或其任何聯屬人均毋須對客戶因任何增值投資服務中的任何錯誤、遺漏或失實陳述或客戶使用或不當使用增值投資服務而直接或間接招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各類費用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或損害或費用屬直接、間接、附帶、特殊、懲罰性或後果性的性質(包括但不限於喪失使用權、利潤或收益的損失或客戶的其他經濟損失),不論在合同、民事侵權或其他方面產生,也不論本行或其聯屬人是否已獲告知,或以其他方式可能已預期會出現該等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2.4 儘管本行向客戶提供任何增值投資服務,但本行不得代表客戶訂立任何交易,除非及直至客戶已根據一般條款 A 部(一般條款)第 5 條(指示)規定向本行發出指示,以訂立有關交易。
3. 陳述、保證及承諾
3.1 客戶向本行陳述、保證及承諾如下:
(a) 客戶在開戶書及本行指定的其他文件內所提供的資料均為完整、真實及準確;及
(b) 在開戶書及本行指定的其他文件內所述的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改動,客戶將會通知本行。
3.2 如客戶為一家公司,則該客戶向本行承諾,其具有且亦已向其所有在任何時間負責與本行溝通的高級職員全面授予必要的能力、權力及授權,使客戶本身或該等高級職員可按照本一般條款訂立任何交易及進行任何活動。
4. 費用和收費
4.1 本一般條款所規定的增值投資服務由本行無償地向客戶提供。本行保留不時對增值投資服務徵收費用和收費及 / 或更改相關費用和收費的權利。
5. 暫停及終止
5.1 客戶可利用本行發出的指定表格,在任何時候要求本行暫停或終止有關投資組合配置的增值投資服務。
5.2 本行可根據本一般條款全權決定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暫停或終止其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或全部增值投資服務。
6. 利益衝突
6.1 客戶確認及同意如下:
(a) 當本行向客戶提供增值投資服務時,本行、任何集團公司、本行的其他客戶或與本行有關的其他人士(個別稱為“聯繫人”)或會擁有可能涉及與客戶的責任或利益有實際或潛在衝突的任何性質的重大利益或關係。在該等情況下,本行將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本行須竭力確保其代表客戶訂立的各項交易按照並不比客戶實質上在如無出現任何實際或潛在衝突的情況下所獲條款較為遜色之條款進行;
(b) 本行及 / 或其聯繫人(等)可能擁有證券或相關投資的持倉,及 / 或本行或任何集團公司可能受聘為本身的其他客戶或為本身的緣故而買賣該等證券或投資;
(c) 本行可能進行或安排本行或集團公司通過應由客戶以外的人士支付的報酬、佣金、收費、標高或標低價格而從中得益的,及 / 或本行或集團公司也可能就此而獲交易的對手方支付報酬的,或交易或增值投資服務涉及本行或該聯繫人或集團公司的客戶所發行的證券或所作投資的交易,或就上述交易提供推薦意見。本行及任何聯繫人毋須向客戶交代任何從該等交易中或因該等交易而獲得或收取的任何形式的報酬、佣金、收費、標高價格、標低價格或收入,而由此所得的款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得用作抵銷本行根據本客戶協議有權獲得的任何收費;
(d) 本行向客戶提供的意見可能會有別於本行或任何集團公司向其他客戶給予的意見;及
(e) 本行及 / 或其聯繫人(等)可就新股發行、供股、收購或任何其他交易行事,也可與證券或其他投資的發行人建立任何與本行提供建議的投資相關的其他關係。
6.2 客戶同意上述第 6.1 條規定只屬衝突情況的例子,其並無盡覽無遺地列明所有可能發生衝突的情況。
6.3 本行及其集團公司提供一系列的產品與服務,並且可能擁有本行及 / 或其集團公司有責任不可為本身的利益或為另一名人士(包括客戶在內)的利益而披露或使用的保密或非公開資料。因此,本行將不可代表客戶使用有關資料,也不可為提供增值投資服務的目的而向客戶披露有關資料。而且,本行並無義務披露或考慮任何尚未實際為該名向客戶提供增值投資服務或代表客戶行事的個人所知悉的資料,不論上述資料是否已為本行的任何其他人士所知悉。
E 部 第三者權利
1. 客戶同意及確認除本協議另有明文訂明外,本協議訂約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約 ( 第三者權利 ) 條例》( 香港法例第 623 章 ) 的規定強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明確賦予任何第三方權力根據《合約 ( 第三者權利 ) 條例》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則協議訂約方保留權利可在毋須該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修改該條款或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