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开户行 账 号 专户资金用途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营支行 20000005539400076332456 MRI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44,412.54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110060576013003229623 CT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6,693.80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 010900100010805 DSA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3,339.31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证券代码:600055 证券简称:万东医疗 编号:临 2022-007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4号)核准,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162,244,859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12.7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2,062,132,157.89 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扣除承销保荐费
12,872,792.95元(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公司收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入募集资金人民币2,049,259,364.94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5,845,933.54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6,286,224.35元,公司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制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26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营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分别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账 号 | 专户资金用途 | 专户募集资金 金额(万元) |
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营支行 | 20000005539400076332456 | MRI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44,412.54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 110060576013003229623 | CT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26,693.80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 | 010900100010805 | DSA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23,339.31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 11050138530000001682 | DR及DRF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35,648.58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020008051920010860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74,831.706494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