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 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及流动性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重要提示】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及流动性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系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
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相关修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本次更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 2019年10月21日起生效。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的法律文件。
除上述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修改外,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14日。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不晚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圆明园路 149 号 6 楼法定代表人:xx
设立时间: 2018 年 1 月 31 日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7】2439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董事长,美国北伊利诺依州大学电子工程硕士和物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2003 年加入联想控股并创立弘毅投资,现任联想控股常务副总裁,弘毅投资董事长、CEO,并担任联想集团、中联重科、锦江股份等企业董事。
xx先生,董事,长江商学院 EMBA。2003 年加入弘毅投资,期间主导多个PE 项目的投资。2015 年起组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新业务筹备。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及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2015 年起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公司中后台筹建工作,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xxx女士曾任南京恒生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南京金鹰集团及金鹰企业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xxxxx,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执行合伙人。
xxx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大学会计专业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院院长及系主任。
xxxxx,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学硕士。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教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
xxxx,监事,耶鲁大学法学博士。2009 年加入弘毅投资,负责管理PE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营,包括项目源建设、项目执行、质量把控、投后管理及项目退出。现任弘毅投资董事总经理、PE 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并担任海昌控股、毅德国际的非执行董事。
xx先生,监事,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MBA。2010 年加入弘毅投资,担任弘毅投资高级投资经理。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多个 PE 项目投资。2015 年起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投资副总监,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并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担任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xx先生曾任高盛集团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高级分析师,美国xxx公司分析师。
3、高级管理人员
xx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xxxxx,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xx女士,督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7 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xx女士曾任交银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xx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2016 年 8 月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xx先生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西部证券行业研究员,天治基金高级行业研究员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
xx先生,简历同上。
xxxxx,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18 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并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担任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xxxxx曾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xx先生,上海大学经济学学士。2015 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xx先生曾xxx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及销售部总经理;
中国银联、浦东发展银行高级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法定代表人:xxx
设立时间: 1994 年 1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批准设立文号:粤银管字【1991】第 13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 万元人民币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崔瑞娟
广发证券成立于 1991 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000000.XX,0000.XX)。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证券营业部 264 家,
分布于中国大陆 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广发证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多项主要经营指标从 1994 年起连续多年位居十大券商行列。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集团总资产
3,891.0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850.18 亿元,2018 年营业
收入为 152.70 亿元,营业利润为 60.52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3.00 亿元。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在国内证券行业持续领先,总市值居国内上市证券公司前列。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xx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道富银行。xxxx于 2000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 2003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托管部员工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熟悉基金托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 2014 年 5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广发证券已托管 16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xx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xx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xxx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xxx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xx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x基金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圆明园路 149 号 6 楼法定代表人: 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21-53682755
联系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全国免长途话费)网址: xxx.xxxxxxxxx.xxx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xx
电话:0000000000
传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xxx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xx、xxxxx人:x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 x
xxxx: xxxxxxxxx 000 x企业天地 2 号普xxx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联系人:xx
x、基金的名称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x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投资范围
x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x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股票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3%。当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超过上述目标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管理人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进行个券选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5、权证投资策略
x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和投资策略,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九、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国证民企领先 100 指数收益
率。
国证民企领先 100 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被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制、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6、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取。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x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下一季度(自然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自然季度)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当季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季指数许可使用费 = xxx(50,000 元×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当季天数,当季累计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标的指数许可方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收取下限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如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同时根据相关修改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除上述更新外,本次不就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次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添加了根据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法律文件进行修改以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安排的内容。
2、在“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补充、更新了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释义。
3、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等部分,将基金“半年度报告”更名为“中期报告”。
4、在“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将变更或增减服务代理机构、相关业务安排等的公告要求更新为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要求。
5、在“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部分,取消了临时公告的备案要求。
6、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增加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进行自主披露产生的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的规定。
7、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部分,增加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需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规定。
8、在“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更新了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和清算报告等的披露要求,以及信息披露原则和事务管理等内容。
9、在“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等部分,更新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要求。
10、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部分,增加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公告的具体要求。
11、在“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部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正文修改进行了更新。
12、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更新。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