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 2023X0000032 號 主辦機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承攬廠商 履約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5 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委託經營合約書 (草案)
採購案號 | 2023X0000032 號 |
主辦機關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
承攬廠商 | |
履約地點 | xxxxxxxxxxx 0 x |
合約目錄
第一條經營標的 1
第二條合約期限 1
第三條權利金 2
第四條營業日 3
第五條經營標的之使用 3
第六條權利金以外費用 3
第七條履約保證金 4
第八條保險 5
第九條服務執行計畫書 5
第十條經營內容、項目及訂價 6
第十一條營業時間 6
第十二條營業管理 6
第十三條行銷活動 8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衛生及清潔管理 8
第十五條人員管理 8
第十六條施工規定 9
第十七條點交及設備使用、變更、增添與維修 9
第十八條本標的物之復原返還 11
第十九條合約權利義務禁止轉讓 11
第二十條損害賠償責任及違約賠償 11
第二十一條 合約終止 13
第二十二條 乙方組織變更 13
第二十三條 合約事宜及爭訟管轄 14
第二十四條 其他 14
第二十五條 合約存執 15
合約附件:
附件 1、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空間平面圖
附件 2、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委託經營權利金以外費用之計收說明
附件 3、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相關清潔規定
附件 4、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相關既有機電設備資料附件 5、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相關施工規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委託經營合約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甲方)茲將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2 樓美食區業務委由 (得標者) (以下簡稱乙方)經營,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經營標的
甲方提供位於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 (以下簡稱本標的物),面積為 326 坪(如附件 1),供乙方經營及使用,乙方應本服務熱忱提供本大樓展覽、會議與活動客人優質餐飲服務,以符合甲方營運需求。
第二條 合約期限
一、 本合約有效期限自民國(下同)112 年 月 日至 117 年月 日為止,共計 5 年,期滿後本合約自動終止。
二、 乙方於合約到期前 6 個月,得以書面提出續約申請,經甲方同意得再續約一次,自 117 年 月 日至 121 年 月日為止,共計 5 年。
三、 惟如甲方未能取得本大樓經營權、因經濟部終止委託經營管 理關係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未能經營本大樓時,雙方同意無條件終止本合約。
四、 合約期滿時,甲方如因招標或其他因素而有延長合約之需要,乙方應依本合約規定無條件配合並繳交應繳費用。除另有約 定者外,乙方仍應依本合約相關規定經營餐飲業務,直至新 承接廠商完成交接進駐為止。
五、 雙方如欲提前解約,應於 6 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惟在甲方覓妥新承接廠商進駐前,乙方仍應遵守本合約規定維持對外營業,並無條件續繳權利金及應繳費用。
第三條 權利金
權利金包含定額權利金與營運權利金。
一、 合約期間:
(一) 定額權利金:
乙方應自營業日 (簽約日起 7 個月內) 起,每月支付甲方定額權利金新臺幣(下同) 元(含稅)。
(二) 營運權利金:
乙方自營業日起,若當月實際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 350 萬元 (含稅)時,除定額權利金外應就其總額超過部分,每月依表額外支付甲方營運權利金如下:
當月實際營業收入總額(含稅) (新臺幣) | 營運權利金(含稅) | |
抽成比例 | 最高金額 (新臺幣) | |
0~350 萬元 | 0% | - |
超過 350 萬元~500 萬元部份 | 3% | 4.5 萬元 |
超過 500 萬元部份 | 5% | 依實際金額計算 |
二、 續約期間:
(一) 定額權利金:
續約期間之定額權利金調高 50%,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定額權利金新臺幣 元(含稅)。
(二) 營運權利金:
續約期間,若當月實際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 350 萬元(含稅)時,乙方應就其總額超過部分,每月依表支付甲方營運權利金如下:
當月實際營業收入總額(含稅) (新臺幣) | 營運權利金(含稅) | |
抽成比例 | 最高金額 (新臺幣) | |
0~350 萬元 | 0% | - |
超過 350 萬元~500 萬元部份 | 3% | 4.5 萬元 |
超過 500 萬元部份 | 5% | 依實際金額計算 |
三、 營業額合計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銷售額總計」及「稅額合計」加總計算。乙方需提供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須有稅捐機關核章)影本予甲方查核。
四、 乙方應於每月 10 日前提交上個月營業月報表,並於收到甲方繳費通知起 7 日內,按甲方繳費通知所載至應繳處所繳付。
第四條 營業日
一、 甲方應於簽約日起 1 個月內將本標的物點交乙方,乙方應於簽約日起 7 個月內營業,營業前免計定額權利金與營運權利金,惟乙方須自付水費、電費、瓦斯費,並應於裝修完成且經甲方檢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二、 本案最遲不得超過簽約日起 7 個月營業,惟若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雙方協商後得延後營業日。
三、 本合約稱日(天)係指日曆天(期間連續計算,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本合約中各繳款日如為例假日,得順延至例假日最後一日之翌日。
四、 營業前,如甲方有需求,乙方應配合提供非施工必要使用之
場地,供甲方作為臨時餐飲服務使用。
第五條 經營標的之使用
一、乙方經營本大樓餐飲業務,對外使用之營業名稱,須事先送甲方核備同意,並不得隨意更改。
二、乙方經營本標的物限使用於各類餐飲服務,以配合展覽、會議或本大樓辦公室人員所需餐飲為主,乙方之經營型態及項目須經甲方認可,有變動時亦同。
第六條 權利金以外費用
一、乙方須投資建置本標的物美食區內外場所需建築裝修、電力、照明、給水、排水、排油煙、天然氣瓦斯、消防、空調、櫃位、廚房、洗 手區、餐盤回收區、外場桌椅、廣告招牌等相關設施設備及管線, 包含但不限於洗滌設備、冷凍櫃、冷藏櫃、工作檯、冰箱、碗盤儲 存區、保溫車、蒸烤箱、五金設備、外場設備、餐具器皿、排油煙
機及相關管路排風設備、油煙淨化設備、廚房防水及止水墩、廚房排水攔渣及初級油脂截留槽、地下 2 樓大型油脂截留槽及相關管路等。乙方開始營運前,須提交合約期滿移交甲方之投資項目清冊,供甲方審查確認。
二、乙方須自行負擔餐飲經營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購貨費用、人事費、裝修費、裝修申請及建築師簽證費、相關稅賦、設施設備(含本標的物、地下 2 樓油脂截留槽等)之維修、添購、重置、管線位移、保養檢查及清潔費、本標的物之清潔消毒、垃圾廚餘與廢棄物之清運處理費等,並不得冒用甲方名義對外賒欠。
三、乙方須付給甲方權利金以外之費用:
(一) 水費、電費:依實際使用度數及本大樓公告單價按月計收(詳附件 2),乙方應於甲方繳款通知期限內繳納。
(二) 瓦斯費:由乙方逕向本大樓所屬之瓦斯公司繳交。
(三) 乙方應自行負擔經營餐飲業務所發生之人事費、清潔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設備維修費、購貨費用、稅賦及本標的物之清潔消毒、垃圾廚餘與廢棄物之清運處理費等,並不得冒用甲方名義對外賒欠。
(四) 乙方若需於非本大樓正常辦公或展會活動期間營業,須事先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該時段衍生之用電、冷氣空調、門禁安全等費用,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七條 履約保證金
一、本合約之履約保證金計新臺幣 264 萬元整。履約保證金於合約期滿後,乙方繳清所有權利金及其他應繳費用並履行合約所載義務,無待解決事項,經甲方查驗無誤後,無息一次退還乙方。
二、若延長本合約,乙方應依延長期間相應延長原履約保證金之保證期限。
三、若乙方未按時繳付應繳費用,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繳之權利金、空調、水、電、瓦斯、回復原狀處理費用、損害賠償、違約賠償及其他費用,如履約保證金金額不足,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差額。
第八條 保險
一、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含裝修施工期)應投保下列保險:
(一)火險:保險標的為甲方點交予乙方之經營標的與財產設備,並以甲方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財損保險金額至少應達新臺幣 6,400 萬元。
(二)公共意外責任險附加食物中毒保險及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至少應達新臺幣 6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至少應達新臺幣 6,0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至少應達新臺幣 600 萬元,保險期間累積賠償金額至少應達新臺幣 13,200 萬元,並將甲、乙雙方均列為被保險人。
(三)其他保險:乙方應於施工期間自行投保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按法令或實際需要投保雇主責任險。
二、保險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提前施工或使用、延約或續約者,保險期間比照調整。
三、乙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四、保險單記載合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或乙方未依合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甲方未能自保險公司獲得足額理賠,其損失或可能之損害賠償,均由乙方負擔。
五、xxx於本合約簽訂後 20 日內將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份交甲方收執。保險到期前乙方應辦理續保,並將續保保單正本 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於續保後 7 日內交甲方收執。
第九條 服務執行計畫書
一、乙方應依投標時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及評選會議決議事項,於營業日前 1 個月提送「服務執行計畫書」供甲方審查同意,並於甲方書面確認室內裝修竣工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始營業。營業中若有任何變更,亦應於 10 日前提書面(含電子郵件)變更計畫送甲方審查同意後實施。
二、投資金額:乙方於簽約日起算 2 年內至少應於本標的物投資營運設施 2,000 萬元,並於「服務建議書」中載明投資項目、用途、預估經費,第 1 年至少投資 75%,第 2 年投資剩餘金額,乙方於屆滿 2 年後 30 日內,應彙整提出本標的物全部已竣工驗收之裝修相關設計、工程與設備相關證明文件送甲方審查;如實際投資金額未達最小投資金額,乙方應補繳實際投資金額與最小投資金額之差額,並依本案自簽約日滿 2 年起至補繳完成日加計利息,採複利計息(依法應加計利息標準,依該年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辦
理)繳付予甲方。
三、除經甲乙雙方於事前協調並認可之事項外,乙方所提服務執行計畫 書之內容不得違反本合約相關規定,章節應包含美食區空間及動線 規劃、經營餐飲業種、餐飲品牌及商品、商品內容價格、經營人力 資料(含餐飲櫃位廚師或幹部級人員之合格證照等)、營業額預估、營業時間、保險單據等。
四、乙方應優先配合甲方已預訂之展覽或會議主辦單位之餐飲需求,若有更動則另行協調。
第十條 經營內容、項目及訂價
一、營業種類須為餐飲或食品相關項目,供應之餐飲價格以不超過市面同類餐飲之價格為原則,所訂價格須事先以書面(含電子郵件)送交甲方認可後實施。甲方得隨時查核其質量是否相符,如質量欠佳,乙方應立即改進。
二、乙方若有其他非餐飲性質活動,須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方可實施。
三、凡本大樓內舉辦之各項展覽與活動,其攤位內展示與販售的展品,如與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內容雷同,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四、乙方應配合甲方需求,提供客製化員工餐飲服務及優惠價格。
第十一條 營業時間
一、本標的物須為常態經營,營業時間為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7 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均應配合展覽期間照常營業。
二、乙方事先以書面(含電子郵件)徵求甲方同意後,得更改營業時間或暫停提供部分區域之服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暫停營業。另甲方如有需要,要求乙方提前或延長營業時間,乙方應全力配合。
第十二條 營業管理
一、乙方每筆交易應依政府規定開立發票。
二、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提交營業額或營收相關數據資料(如營業月報表、稅捐處繳稅申報單等)。
三、乙方所售商品應標明價格,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乙方之禮券、兌換券、儲值卡或其他預收款項性質之商品或服務等憑證(統稱禮券)之銷售或使用,亦應符合法令規定。
四、基於安全考量,乙方應將本標的物各出入口及保全措施之備用鑰匙
各 1 式 2 份,密封送交甲方備用。
五、乙方對外使用之名稱如涉及甲方或本大樓名義,須事先以書面徵求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
六、乙方內場工作人員及貨品進出皆應使用美食區專用貨梯,不得使用客梯,經甲方同意者除外。
七、寵物不得進入本標的物。
八、乙方應配合公共安全及安寧事項:
(一) 乙方不得於廚房以外區域使用明火及移動式火源(如瓦斯、卡式爐等);乙方如需使用明火及移動式火源須另行向甲方提出申請核可後始能使用,使用規定須符合本館消防相關規範。
(二) 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消防防護計畫、緊急疏散計畫、緊急狀況處理等程序提供相關資料、進行防護或演練、辦理消防檢查、參加受訓課程及遵守相關規定。
(三)乙方如需辦理裝修或機電系統設備施工,須事先提交工程內容及平面圖等資料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相關施工作業並須符合建築法關於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美食區規定,且須由乙方委託專業的建築技術顧問(如:建築師、室內裝修業者等)規劃,報請政府相關單位核准後施工;若有本標的物須改善事項,乙方應於期限內改善完畢,並負擔改善工程及重新申報費用。
(四)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確保每位員工正確使用及操作所屬餐飲相關設備,並於每日營業結束時,確實關妥應關閉之設備,以確保其正常效能及使用安全,且不得損毀或減損其效能。
(五)乙方不得有產生水氣、煙霧或其他可能造成消防警報探測器誤動
作之狀況發生,亦不得任意抑制或阻礙消防設備之功能。
(六)商品及設備之陳列、佈置及擺設,不得阻礙通行或造成安全疑慮不得存放在本標的物以外區域,如公共區域、消防通道或各式鐵捲門(特別是防火區劃鐵捲門)下方、安全門xx、逃生梯等,亦不得於本標的物內存放易燃物、具危險性或非法物品,一經發現,甲方得逕自移除,並由乙方負擔清運費用。
(七) 乙方於本標的物內不得有從事賭博、妨害風化、影響本大樓公共
秩序、公共安全及安寧之營業行為。
(八) 乙方如有商品促銷、行銷相關活動,經書面提報甲方同意後始可進行。
(九)乙方於本大樓遇有意外或緊急事件,應立即通報甲方之保全人員。 (十)乙方所販賣之一切商品,如經顧客使用後發生不良情形而損害顧
客權益、或造成甲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或經政府相關機構(如商品檢驗局、衛生局、衛福部等)臨檢不合格或出售過期、不新
鮮、偷工減料之商品,乙方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十一)甲方得隨時查察或至現場督導乙方經營情形。
(十二)甲方如有設施設備保養維護、檢測、修繕等需求,得於非賓客用餐時間進行美食區內空調機房、消防及機電設備等檢測保養作業乙方不得拒絕或要求抵減權利金,但緊急事件除外。
第十三條 行銷活動
一、乙方辦理與本大樓相關之行銷促銷活動,應於活動前 10 日以行銷活動企畫書之書面(含電子郵件)資料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後辦理,其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若為乙方全國駐點之聯合行銷活動,則應以行銷文宣提送甲方同意。
二、乙方與其他單位之商業、贊助或公益活動行為,若與甲方或本大樓營運目標牴觸時,應依甲方意見辦理。
三、乙方舉辦全球性、全國性或地區性之優惠活動時,乙方於本大樓所經營之販售或其他商業活動亦應提供相關優惠活動。
四、 乙方應配合甲方行銷活動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衛生及清潔管理
一、乙方應妥善存放食品及貨物,保持其品質新鮮衛生,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每月主動提交「自主管理檢核表」予甲方,如因乙方提供之食品不潔或及服務品質不佳,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二、乙方應隨時維護本標的物之整潔。
三、乙方應依餐飲清潔相關規定(詳附件 3),每日清潔或定期清洗、保養本標的物等相關設備(如:油脂截留槽等) ,並應負責垃圾清運、廚餘及污水等清潔、除蟲及消毒處理;另須派員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稽查,倘稽查結果不符規定,所衍生之罰鍰及相關法律責任將由乙方全權負責。
四、乙方應設置排油煙設備 (包含油煙罩、水洗機或靜電除油煙機)處理油煙及油汙之過濾清除。乙方於每間廚房應裝設初級攔渣及油脂截油槽並定期清洗,且於 B2F 設置末端大型油脂截油槽並定期清洗,不得直接排入排水管內,並應每月將維護紀錄交予甲方查核。
第十五條 人員管理
一、乙方應依勞基法規定僱用合法勞工,不得有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其在工作期間內之安全,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工作人員於本大樓內,不得有影響本大樓形象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睡覺及住宿、吸煙、看書報、聚眾聊天、賭博、酗酒、嚼食檳榔等)。
三、 乙方工作人員上班期間應穿著規定制服(經理級以上除外,惟須配戴名牌),且必須頭髮整潔、修剪指甲、戴帽、戴口罩,以維持衛生,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工作人員應向台北市各區衛生所申請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乙方進駐期間,工作人員每年須至醫療單位實施健康檢查最少乙次,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出工作人員健康檢查之相關文件。
五、工作人員如患有感冒、咳嗽、氣喘、皮膚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疾病,應即請假治療,不得帶病工作,待其痊癒並經醫師證明可以工作時,始可恢復工作。
六、乙方不得將違禁品及與工作無關之物品放置於本標的物。七、乙方應辦理其工作人員之勞、xx及相關保險。
八、乙方工作人員應配合出席甲方安排之相關教育訓練及集會活動。九、乙方現場管理人員至少須具備國台語及英語能力。
十、乙方對新進人員或展期增加之臨時員工,應善盡職前教育訓練,並將人員名冊送甲方備查。
十一、乙方工作人員應於指定地點內用餐。
十二、除甲方要求撤換外,乙方亦應自行撤換或調整不適任人員。
十三、乙方應保證其工作人員之操守,並同意遵守甲方之各項管理規則及負責監督其工作人員共同遵守。若因乙方工作人員之故意、過失及不法行為,於本大樓工作期間,如有致第三人或甲方各項設備遭受不法侵害或損壞,乙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甲方為維護本大樓聲譽,於合理的情況下,得先給付遭受損害之第三人,再依法向乙方請求,若乙方不履行連帶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時,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並依法繼續向乙方求償。
十四、乙方應提供至少 2 位經理人名單及手機號碼予甲方,俾發生緊急事
故時,供甲方即刻聯繫。
第十六條 施工規定
乙方施工時應參照甲方既有機電設備資料(詳附件 4)進行規劃,所有施工應按甲方規定(詳附件 5)及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竣工後提送竣工圖資等相關文件等及檔案光碟(CAD 檔及 PDF 檔)給甲方存查。
第十七條 點交及設備使用、變更、增添與維修
一、本標的物之內外場設備(含排油煙設備、爐具、音響設備、擴音機等),甲方列冊依現況點交給乙方,不留用之設備則由乙方於甲方指定時間 內僱工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存放,乙方留用之設備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並妥為保管使用,如需改變或增減設備或規格時,應書面(含電子郵 件)通知甲方同意後為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各項設備如有故障情事,應依下列設備維護責任分界儘速修復;如為甲方負責項目,乙方應立即知會甲方進行維修,若因乙方使用不當致毀損、滅失者,乙方應負維修或賠償之責,賠償方式以相同財產賠償為原則,如無相同財產可抵賠,再以折價方式如數賠償。
各項設備維護之責任分界為:
(一)水:供水分支幹管水閥一次側以前由甲方負責,水閥二次側(含 水閥)以後由乙方負責且相關維護、保養及耗材等皆由乙方負責。另甲方不供應熱水。
(二)電:供電分盤一次側以前由甲方負責,電盤及電盤二次側以後由乙方負責且相關維護、保養及耗材(含燈具)等皆由乙方負責。
(三)排油煙:排油煙機、水洗機等淨化設備由乙方負責維護;排油煙
幹管及頂樓風機由甲方負責維護。
(四)空調:本大樓僅提供中央空調,中央空調供應時間以本大樓營運時間為主,乙方如欲於本標的範圍內增設獨立空調及相關設備,需先將施工圖提送甲方審核通過始可施作,並由乙方自行維護及保養。
(五)瓦斯:瓦斯錶後管路(含錶)由乙方負責,若有瓦斯外洩之虞時應立即通報甲方。
(六)消防設備由甲方負責維護。
(七)乙方應負責瓦斯器具(含瓦斯總表及管路)、油脂截留槽設備
(含廚房區域內污、排水管、初級油脂截留槽、B2F 大型初級油脂截留槽等)及 B2F 冷凍及冷藏設備等相關設施之維護,如有任何故障應由乙方自行修復。
(八)若排水管路因乙方不當使用而淤塞,乙方應負責恢復管路暢通。
(九)由乙方負責維護之設備於發生緊急狀況時,得先由甲方代為處理,費用則需由乙方支付不得異議。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設備損害 造成乙方損失,甲方將不負賠償責任。
四、乙方須僱用具丙級室內配線、工業配線、用電設備檢驗,或乙種電匠等技術士證照之合格專業人員負責設備之維修、使用、檢查、安全等工作,於每季進行各項設備之保養及安全檢查;進行定期保養及安全檢查工作前須事先知會甲方,事後應提供檢修保養報告及檢修人員之
專業證照予甲方查核,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經甲方查核確認有危害安全疑慮之設備,乙方應立即改善。
五、因設備使用、變更、增添與維修而有爭議時,以甲方認定為準。
第十八條 x標的物之復原返還
一、 乙方應於合約期滿或終止日翌日起停止營業,並將本標的物及各項設備按甲方簽認之最新版竣工圖歸還完畢,且相關格局或裝潢無償贈與甲方。甲方得於合約期滿或終止前一個月派員辦理點交準備事宜,乙方未配合辦理點交,甲方得逕行收回,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二、 乙方未依前述規定辦理時,甲方得沒入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並得於回復期限後逕行回復前述竣工狀態,並搬離乙方遺留之一切物品及設備;相關支出如清運及復原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 乙方遺留物品視為拋棄留置物所有權,甲方有權任意處分該留置物,
其因處分留置物所產生之利益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亦不得主張扣抵其應負擔之回復原狀費用、權利金、其他應繳費用、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合約權利義務禁止轉讓
非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標的物及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轉由他人營業、轉包他人經營或提供為其他用途。
第二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及違約賠償
一、乙方對本標的物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設施設備維護保養、颱風、豪雨、火災、竊盜及其他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人員及財產安全。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發生損害,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就損害部分,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要求乙方立即改善、或甲方得僱工從事改善復原事宜,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擔,甲方除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外,不足部分得另向乙方請求賠償。
二、乙方如因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損失,應由乙方自行負責。若引起本大樓其他設備受損,所衍生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三、違約賠償金額(以下金額或比例皆不含稅,並得累進計算):
(一) 未依本合約第四條規定之營業日前開始營運,乙方每日應賠償甲方 5,000 元。
(二) 未依本合約第三條規定繳交權利金及其他應繳費用或補足履
約保證金,乙方自逾期日起每日應賠償甲方 5,000 元。
(三) 若於合約生效日或裝修開始日前,未依本合約第八條規定辦理保險,乙方每項保險每日應賠償甲方 5,000 元。
(四) 未依本合約第九至十四條規定營運,乙方每項應賠償甲方 5,000 元。
(五) 未依本合約第十一條規定常態營業,或未經甲方同意即停止營業,甲方除沒入履約保證金外,乙方並自停止營業日起每日應賠償甲方 5,000 元。
(六) 未依本合約第十五至十七條辦理裝修施工、點交及設備使用、
變更、增添與維修,乙方每項每日應賠償甲方 5,000 元。
(七) 未依本合約第十八條復原返還,乙方每項每日應賠償甲方 5,000 元。
(八) 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規定,乙方除應負相關責任外,每項每日應賠償甲方 5,000 元。
(九) 任意排放污、廢水及未過濾處理之油煙,每次應賠償甲方 5,000 元。
(十) 超載使用電力或破壞公共電氣設備設施者,每次賠償甲方 5,000 元。
(十一)於本標的物內住宿、存放易燃物或危險物品或使用桶裝及罐
裝瓦斯等設備,經甲方發現應立刻清除,且應每日賠償甲方 5,000 元。
(十二)竊取公共水、電、消防器材或其他設施設備,每項設備賠償甲方 5,000 元。
(十三)經營、販售賭博性電玩、違法書刊與商品或走私品,每次賠償甲方 5,000 元。
(十四)損壞電梯、電扶梯、貨梯及其設備,每項賠償甲方 5,000 元。
第二十一條 合約終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合約,且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乙方不得拒絕。
一、本合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依或被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 無論他方是否知悉或有無受通知,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後終止合約。
二、如係因乙方無法履行合約所載之項目或乙方無法達成本合約所載之服務品質,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應於一定期間內改善而仍無法改善時,得提前終止本合約。
三、乙方違反本合約第十一條、十五至十七條規定管理、裝修施工、點交及設備使用、變更、增添與維修,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應於一定期間內改善而仍無法改善時,甲方得提前終止本合約。
四、乙方違反本合約第十八條權利義務禁止轉讓規定。
五、乙方積欠定額權利金或營運權利金達 2 個月(含)以上。
六、本合約之終止並不免除或減輕甲乙雙方當事人各自在合約終止前因本合約所產生之得行使之權利、應負擔之責任或義務。
七、因不可抗力之事故,以致該當事人無法履行其在本約之全部或部分義務時,該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期間內,暫時免除履行之義務。但事故所造成之履行遲延或中斷如逾 50 日時, 除非雙方當事人另以書面達成協議,否則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
第二十二條 乙方組織變更
乙方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於完成變更之翌日起 10 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並檢附相關文件,有關其變更不得損及甲方權益,變更後之組織應概括承受本合約之所有權利與義務。
一、變更代表人。
二、變更公司(行號)之名稱。三、變更公司(行號)之地址。四、 變更章程或營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 合約事宜及爭訟管轄
一、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對內容之解釋產生疑義,並影響合約之履行時,雙方同意依誠實信用原則並按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規章,盡最大努力共同協議解決紛爭。
二、 甲、乙方盡最大努力協調後尚無法解決合約爭議而有涉訟事宜,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甲、乙方同意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 其他
一、 本合約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 合約本文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 合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 依合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六) 本合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二、 本約未訂事項依甲方所訂之本大樓管理規則(包括現行及將來增、
修之各項管理規則)、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辦理。
三、 乙方營業月報表及稅捐處繳稅申報單應逐月提供甲方稽查。
四、 乙方每筆交易均須誠實開立發票(含訂金、禮券、餐券等),如有漏開或短開,經查核屬實者,乙方應支付 10 倍發票金額當作違約金,倘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對乙方之經營方式及管理,甲方有稽查及督導權,乙方對甲方提出之要求,均應確實執行,否則甲方得要求乙方撤換不適任人員。
六、 甲方提供乙方參考之任何xx,xxxxxxxx,x方不得提供予第三者使用。
七、 本合約之任何變更或修正,均須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八、 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專人或掛號郵件送達本合約所載之地址或任何一方以書面約定之其他地址。
第二十五條 合約存執
x合約正本一式 2 份,甲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4 份,由甲方執用 3 份、乙方執用 1 份。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立合約書人:
甲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授權代表人:xxx
xx編號:03702716
地址:xxxxxxxx 000 x 0 xxx:(00)00000000
乙方: (得標者)
代表人: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1 ─ 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空間平面圖
附圖: 2 樓美食區空間參考規畫平面圖(面積約 326 坪)
超商
座位區
附件 2 ─ 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委託經營權利金以外費用之計收說明
一、本大樓電費及水費依使用度數計收費用,目前本大樓公告單價如下 (本大樓公告
之電、水、瓦斯費等單價,將參考事業主管機關漲幅調整):
(一)電費:(未來場館電費將依台電公告最新電價作必要之調整。)
本大樓 2 樓美食區電費計價表 | |||
項目 | 用電度數 | 電表倍數 | 實際使用度數 |
2 樓美食區 | 120 | ||
冷藏庫 | 1 | ||
冷凍庫 | 1 | ||
應繳電費 | |||
電費計價方式: 應繳費用=實際使用度數*每度電(非夏季 5.5 元/夏季 6.5 元)(含營業稅) |
(二)水費:
本大樓 2 樓美食區水費計價表 | |||
項目 | 水表度數 | 用水度數 | |
熱水 | |||
生飲水 | |||
自來水 | |||
應繳水費 | 使用度數 | 每度水費 | 應繳費用(含稅) |
30 元 | |||
水費計價方式:應繳費用=使用度數*每度 30 元(含營業稅) |
國定上班日及有展覽之國定假日 | 備註 | ||
項目 | 時段 | 空調方式 | 國定上班日及有展覽之國定假日始供應中央空調,供應時間為 08:00-18:00。 |
開啟時間 | 0800〜1800 | 冷氣 |
(三)瓦斯費:由乙方逕繳本標的物所屬之瓦斯公司。二、本大樓空調開啟時段及方式如下:
若乙方須增加前述設備開啟時間,須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並依本大樓公告電價增收費用;若事業主管機關調漲電費,本大樓公告電價將依事業主管機關漲幅調漲,乙方收到甲方繳費通知單後,應於繳款期限內繳費。
三、本標的物應繳納之稅捐或規費,除地價稅、房屋稅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應由甲方繳納者外,其餘均應由乙方負擔。
四、如有未盡事宜,依甲方規定辦理。
附件 3 ─ 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相關清潔規定
一、乙方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清潔本標的物區域,相關設備須保持乾淨,餐桌椅及餐檯亦應清理乾淨並排放整齊,烹調器具(含蒸籠等)應經常 保持乾淨衛生,地面不可濕滑。
二、乙方應每日清運垃圾、廚餘及廢棄物,不得留置於本大樓,並應採密 閉式設備儲存,依照主管機關及甲方規定分類處理並妥善防止氣味外 溢,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如因人力不足或其他因素致延緩清運時間,甲方得洽本大樓清潔包商代為處理,費用由乙方支付。
三、乙方因運卸貨物、食材或提供服務等過程致使本標的物以外區域髒污、異味或留置廢棄物品,應即時清潔至回復原狀為止。若乙方未能立即 清除,甲方得僱工清理,所衍生之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清潔本標的物及爐具等相關設備,地面不可溼滑,並應負責垃圾清運、廚餘及污水等清潔及消毒處理。乙方應依主管機關及甲方規定分類處理並妥善防止氣味外溢,廢棄物不得堆放於本館及本館公共區域,剩餘食物或汙穢物應密閉儲存,並應定期(至少每週 1 次)保養清洗相關設備。
五、乙方應至少每 1 個月自行派專人或委託專業清潔廠商清理本館地下 2 樓
大型油脂截油槽 (清洗頻率應視使用狀況或依營業額增加),並每月定期回報甲方(含現場清洗保養前、中、後照片檔);如使甲方受有主管機關罰鍰或因此產生衍生費用,由乙方無條件全額負擔。
六、乙方如新增排水管路,其排水如含食物殘渣或油脂,應另裝置油脂截留槽有效過濾並定期清洗,不得直接排入既設排水管內,油脂截留槽應依正常使用方式每日清理,並應將維護紀錄交予甲方查核。
七、乙方應定期保養清洗或消毒本案美食區所使用相關設備及管路之保養清洗或消毒頻率維護各項設備(含本標的物、地下 2 樓油脂截留槽、冷凍冷藏庫、排油煙罩及相關管路、水洗機等),保養清洗及消毒紀錄(含現場清洗保養前、中、後照片檔)應備妥供甲方隨時查驗。
八、乙方應定期保養清洗或消毒之項目如下:
項目 | 乙方最低頻率 | 備註 |
排油煙管路 | 每 2 個月 | 送油機(或油煙罩)至水洗機管 路(含油煙罩及水洗機主體)。 |
廚房初級油脂 截留槽 | 每日 | 不銹鋼板、網籃及槽體等均應 清洗。 |
B2F 大型油脂截 留槽 | 每月 | 不銹鋼板、網籃及槽體等均應 清洗。 |
爐具 | 每週 | 乙方保養至少包括除鏽、點火開關功能是否正常、瓦斯管路 是否外洩等檢查項目。 |
冷凍冷藏庫 | 每月 | 乙方清潔及保養。 |
冰櫃及冰箱 | 每日(清潔)、 每月(保養) | 乙方保養至少包括風扇、冷凝 器及冷凍功能等檢查項目。 |
空調出、 回風 口 | 每月 | 含本標的物。 |
廚房地板排水 溝 | 每日 | |
除蟲消毒 | 每月 | |
滅鼠及清理 | 每月 |
註一:乙方應視來客量及使用量等情況,增加保養清洗或消毒之頻率。註二:甲方得隨時調整定期保養清洗及頻率,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九、上述每日及定期清潔工作應列表紀錄,甲方得不定期查核。若乙方未妥善清理及維護,導致本大樓設備受損、或使甲方受有主管機關罰鍰或因此產生衍生費用,均應由乙方無條件全部負擔。
十、其他未列之必要清潔,乙方應自行定期為之,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
規定或甲方指示辦理。
區域 | 電盤名稱 | 規格 | 電表數量 |
700A | |||
MP3 | 3 相 4 線 | ||
120/208V | |||
2 樓美食區 | 400A | ||
MP2 | 3 相 4 線 | ||
120/208V | 4 個 | ||
400A | |||
MP/ MP1 | 3 相 4 線 | ||
120/208V | |||
冷凍庫 | 50A | 2 個 | |
B2 | 220V | ||
冷藏庫 | 50A | ||
220V |
附件 4 ─ 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相關既有機電設備資料一、既有機電設備
【註】:本標的物之既有機電設備如上表,皆由乙方維護及保養,若有故障亦由乙方自行修
護;另乙方得視需要增設電表,惟增設之相關設備、費用及養護亦由乙方全權負責。
二、水源及瓦斯
區域 | 水表數量 | 區域 | 瓦斯表數量 |
B2 | 1 個 | 2 樓 | 1 個 |
附件 5 ─ xxxxxxxxxxxx 0 x美食區相關施工規定
一、乙方於本標的物公共區域有裝修需求時,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負擔該區域全部裝修及後續維護更新費用(材質需符合主管機關防焰或耐燃相關規定)。
二、營業前,乙方若需施工,則應於施工日起 15 日內提送施工計畫書 3 份, 經甲方審查同意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室內裝 修施工許可證」,並將「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影本、審核通過之設計 圖影本、Autocad 檔及施工進度表各 3 份用印後送交甲方備查後始得施作。完工後,乙方應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檢送「建築物室 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完工竣工圖正本紙本及物料審查資料影本各 3 份,以及光碟(含 Autocad 檔及PDF 檔等電子檔),向甲方申請竣工檢查(核對 圖說及相關消防、安全項目),於檢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營業中及停止營業回復原狀之施工計畫書應於施工前 15 日提送甲方審查,比照本條前述規定,須經甲方同意、取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並將 相關資料送交甲方備查後始得施作,完工後亦須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 合格證明」及送交相關資料,向甲方申請竣工檢查。
三、施工計畫書章節至少應包含工程概述、工程預定時程進度表、機具設備、裝修、照明及機電相關系統設計圖、招牌廣告設置圖說、安全、衛生及 環保計畫、緊急搶修計畫、自主檢查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乙方應依建築、消防、電工、環保及相關法規,自行負責裝修設計及施工,裝修須符合主管機關耐燃或防焰材質相關規定,於變更裝修隔間時須考量原系統設計建築結構物安全及消防安全標準。
五、乙方依據甲方提供之機電設備資料,進行機電、空調、水電、消防或其 他設備之設計,不得竊取本標的物以外區域之水、電、消防器材或其他 設施設備,倘乙方所需電力負載超出點交現況,應經甲方核准始得施作。另於營業期間之電力總負載需求,甲方得視系統之安全容量作適當調整,乙方不得拒絕。
六、經營所需之水、電、瓦斯等設備,相關管線應接至甲方指定處所,規劃設計由乙方負責,其配線、施工、材料及營運維護管理及增設電力設備等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七、乙方應將裝修設計圖、材質證明文件、機電相關系統圖及平面設計圖
(含電氣、給排水及截油槽、空調、排油煙補氣、消防火警、弱電等系統)、設備用電(含電氣單複線圖、各分路用電設備規格說明書)及其施工期間之工作安排,繪出詳盡之施工進度表及施工圖說等,經合格技師認可簽證後,經甲方審核同意後始得進場施工。乙方油煙排放須符合政府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不得產生異味,若營業項目會產生油煙,乙方應自行增設過濾油煙設備及排煙系統。
八、施工時本標的物以外區域須保持清潔,若施工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
之申繳,乙方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作業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應於開工前檢附首期繳款收據正本(經環保機關認定免徵案件,須提送免繳證明)送交甲方備查,如乙方逾期申報或繳納致甲方受有損失或遭受行政罰鍰者,甲方得由履約保證金中扣罰,如有不足,並得另行向乙方追償。
九、施工期間應遵守甲方相關施工規定,不得影響安全、展覽館營運、參觀民眾進出、衛生及觀瞻;乙方應每日自行清運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不得任意留置於甲方其他樓層空間或垃圾處理場;若使用或借用甲方設施設備,應事先告知甲方並做好安全防護,且於用畢後清潔及復歸原位,如有損害應負賠償修復責任。
十、乙方勞安缺失改善:
乙方於營業前、中或停止營業回復原狀之施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當場開立停工通知書,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
(一)乙方勞工或其承包廠商已發生職業災害,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
災害擴大或有再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二)乙方勞工或其承包廠商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且無法立即改善者。
(三)甲方於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以明顯之警 告或禁止之標誌標示停工區域;乙方除就停工原因進行必要之改善外,其勞工不得從事甲方所指定停工範圍內之作業。
(四)乙方應於缺失改善完成後向甲方申請復工,甲方應於接獲乙方復工申請 3 日內,會同乙方進行現場複查;並於複查後 3 日內將複查結果以復工通知書通知乙方。若甲方所開立之停工通知書中將「乙方應就停工原因提出改善計畫」列為乙方申請復工之條件時,乙方應於申請復工前,將書面改善計畫送甲方審查。乙方因而遭受之工時與財物損失概由乙方負擔,不得要求甲方賠償或延長工期。
十一、招牌廣告之設置:
乙方僅得於本標的物室內、美食區入口及美食區廊道外牆裝設廣告、看 板、燈箱,本標的物公共走廊及其他非委託經營範圍等區域則不得裝設,經甲方事先同意者除外。
十二、乙方或其代理人、受僱人、承攬人、使用人違反前述規定或政府法規而造成甲方或第三人受到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得藉詞已經甲方核備、同意或主管機關之許可而主張免責。
十三、xxx未依上述規定提送施工計畫書,甲方得不予受理,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不得拒絕。
十四、為維護本大樓形象,若乙方裝修相關設施或廣告設置(含移動式桌椅、廣告、看板、燈箱等)老舊或有所損壞,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進行更 新或修護,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不得拒絕。
十五、 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規定或甲方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