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VI- A
本中心档号: _______________
收件日期:
(只供调解中心人员填写
《调解协议》(先调解,后仲裁)
附件 VI- A
本 协 议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 协 议 各 方 ( 在本协议内称为“ 当事人”) 为:
(当事人姓名/名称: 请用正楷填写) (当事人姓名/名称: 请用正楷填写)
及调解员(下称“调解员”)为:
(调解员姓名:请用正楷填写)
争议摘要
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 以解决有关
( 合资格争议 ) 的问题。
除非另有注释, 本协议内所载词汇的意思均与金融纠纷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相关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职权范围》第 2 段所述定义相同。
委任调解员
1 . 当事人同意接受由 调解中心委任调解 员,以按照本 协议 的条款调解 双方的 合资格争议 。
调解中心调解员的规则和操守守则
2. 调 解 须 按 照 x 协 议 的 条 款 及 调解中心《 职权范围》( 尤其是附件 IV订明的调 解计划《调解及仲裁规则》 ( 规则 ) 和 附件 V 订明的调 解中 心《调解员操守守则》 ) 进行。
调解员的角色
3 . 调解员 务须 公正持平,协助当事人进行下列任何或 全部 事宜:
( a) 辨识具 争议 的 事 宜 ;
(b ) 研究 和 制订不同 方案;
( c) 互相 沟通; 及
( d ) 就解决全部或部分 合资格争议 达成协议。
4. 调解员可与双方当事人一起会面或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会面。
5. 调解员不会对 争议 或其任何方面作出 裁 决,又或向任何 一方当事人 提供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
利益冲突
6. 在调解展开 之 前, 调解员必须尽其所 知向当事人披露过 往 是否 与任 何一方当事人有业 务往来, 或合资格 争议是否 涉 及其个 人的任何 利益。
7. 在进行调解期间, 如调解员发现 任何 可令人 按 理 质疑 他 公正处事能 力的情况,须实时 把有关情况告知当 事人, 让 当事人决 定 是否 继续 由 他 进行调解,还是由调解中心委任新调解员接手。
当事人 互相 合作
8.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中与调解员和对方 真 诚合作。
在调解会议上和解及由他人陪同出席的 权限
9. 当事人同意 参与 调解, 并有 权在任何合理预计范围内和解。
10. 每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可 由 一 名 或 多 名 并 非 其 法 律 代 表 ( 不 论 是 否 内 部 律 师 ) 的 人 士 陪 同 出 席 调 解 会 议 , 在 调 解 期 间 给 予 协 助 和 提 供 意 見
(若 是一项延伸合 资格争议或一项在 法院程序下的 申 索 ,则 陪同出 席人士 , 可 为 其法 律代表 ) 。有关人 士须 各自签署一份 调解中心订 x的《保密 协议 》。
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
11. 调解员须把任何一 方当事人私下向他 披露的 任何 资料保 密,除非披 露资料 的 一方当事人表明无须保密,则作别論。
调解 的 保密规定
12. ( a) 当事人及/或调解员同意 , 把 x 协议 及 《 职权范围 》 附件 V II I订明的 《 经 调解的 和解协议 》 ( 如有 的话 ) 的副本送交 调解中心 。当事人及调解员也同意 , 调解员须向调解中心提交第 23 及 25 条所提述的 《 职权范围 》 附件 IX 订 x的 《调解证明书》。
(b ) 除了 因规则第 12( a ) 条 的 规定,以 及因成 文法、规 例或法院命 令另有 规定 ,或 为 实施和 执行 任何 和 解协议 而必 须披 露 外,所 有参与 调解 的人 士 均须把 下述 事项 保 密,不 得向 任何 第 三者披 露或透露 ( 不论明言 还是 暗示 ):
(i ) 在调解中发生的事宜;
( ii )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解 决 争 议 而 提 出 的 任 何意见、建议或和解建议;
( ii i) 调解员 发表的任何 意见 ;
( i v) 在调解中取得的一切材料及传达的讯息;及/或
(v ) 就 调 解 提 交 或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材 料 、 资 料 、 往 来 函 件 ( 包括电 邮 ) 、 曾讨论 的 问题 /事 项、建 议 及反 建议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任 何 《 经 调 解 的 和 解 协 议 》 ( 及 当 中 的 内 容 及 / 或 条 款 ) , 但 直 接 因 实 施 和 执 行 该 等 和 解 协 议 而 须 予 披 露 者,则属例外。
( c) 除了因 成文 法、规 例或法 院命 令另有 规定外 ,就 调解取 得的一 切材料 ,以 及因 此 而提交 或产 生的 文 件或其 他 资料 ,一律 受 保密 权 保障 ,不 得在与 合 资格 争议 有关连 的 任何 法律 程序中 获 接纳 为 证据 或予 以披露 , 除非 有关 文件无 论 如何 都会 在该等 法 律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或予以披露,则作别论。
(d ) 在其后 任 何与 合资格 争议 有关 的法 律 程序中 ,当 事人 不 得传召 调解员或调解 中心 ( 或其雇员、人员 或代表 ) 作为证人 、顾问、 调解员 、 仲裁员或专家。
( e) 在调解结束后,当事人的保密责任 仍然有 效及 必须遵守 。
(f) 如当事 人属 公司 实 体,当 事人 必须 确 保其所 有人 员、 代 表及/ 或代理人都遵守第 12 条的规定。
( g) 曾 经 进行 、 继续进行 或已结束调解 一事,则 无须 视为机密。
13. 在进行调解之前、 期间或之后,如某 一方当事人私下向 调解员披露 任何保密资料,则 在未 取得 披露资料 的 一方当事人同意 的情况 下, 调解员不得向另一 方当事人或他人披 露有关资料 , 除非 法例规定须 予披露,则作别论。
14. 当事人不得以逐字记录或抄写形式,记录调解过程 。
15. 当事人确认,他们 根据 x 协议 的条款 进行调解,即表示 同意并接受 调解中心可使用有 关资料作研究、评 估或教育用途 , 惟 不 得 直接或 间接公开 , 或可能 直接或间接 公开 当事人 身分。
16. 当事人 并 同意, 调 解中心有权进行观 察,包括有权委任 观察员出席 及/或观察任何根 据本规则进行的调 解。凡进行这类观 察,调解中 心都必须以书面通 知当事人及调解员 。观察员须遵守规 则第 11 至
15 条 的 规 定 , 犹 如 本 身 是 签 立 x 协 议 的 其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或 调 解 员 一样, 并须签署 《职权范围》附件 VI I 订 x 的《保密协议》 。
调解所用语言
17. 调解所用语言由调 解员决定 , 调解员 须 尽可能考虑当事 人的意愿。 任何一方当事人 如 需要翻译服务,须 自行 承担费用。当 事人同意, 如双方当事人都需 要翻译服务,则由 双方平均分担费用 ,并且翻译 员须签署《职权范围》附件 V II 中 订 x的《保密协议》 。
终止调解
18. 调解员须告知合资格申索人 , 他们有权退出调解 。
19. 调解员如认为任何 一方当事人不能或 不愿意积极参与调 解,可终止 调解 。
20. 调解员如认为再没有充分理由继续进行调解,可终止调解 。
21. 调解员如相信继续进行调解会引致道德问题,可终止调解 。
22 . 调解员如认为 已没 有足够 资料 继续进 行 有建设性的 调解 ,可终止调 解。
2 3 . 如调解根据第 18 至 22 条的规定终止,调解员须向调解中心提交
《职权范围》附件 IX 订 x的 《调解证明书》 。
就争议 达成和解
2 4 . 在调解中订立的和 解条款须以书面形 式列明,并经当事 人或其代表 签署,方具法律约束力。
2 5 . 不论是达成和解还 是终止调解,调解 员都必须在调解工 作结束后向 调解中心提交《调解证明书》 。
弥偿及免除法律责任
2 6 . 调解员及/或调解 中心不会因调解员 根据本 协议 履行其 责任或其意 时的作为或不作为 ,向任何一方当事 人负上法律责任 , 除非有关 作为或不作为含有欺诈成分 , 则 作别论 。
2 7 . 在任何情况下 , 调 解员如因或基于其 根据本 协议 履行调 解员的责任 或其意时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被某一 方当事人或任何属 该方的人或 任何人经该方提出 申索,则 该 方当事 人须就此等申索对 调解员及/ 或调解中心作出弥 偿 ,除非有关 作为 或不作为含有欺诈 成分 , 则 作别论 。
2 8 . 当事人或其代表或 调解员在调解期间 提出或使用的xx 或意見,不 論是书面还是口头 ,均不得援引作为 依据以进行任何涉 及诽谤、永 久形式诽谤、短暂 形式诽谤或相关投 诉的诉讼,而本文 件可用以禁 制任何这類诉讼。
调解费用
2 9 . 当 事人会按照调解 中心 的《 收费表 》 ,承担调解员的费 用和开支。 当事人和调解员也 同意,调解中心不 须就调解费用对调 解员负上法 律责任。
仲裁 协议
30 . 当事人同意 , 任 何由 合资格争议 引起 或与其相关的 任何 纠纷、争议 或申索 如 未能 以 调 解方式解决,在 标准 合资格争议 的 合 资格申索人 或延伸 合资格争议 的申索人 提 出 书面 要求后 ,便须 交 由 调解中心按 照调解 计划《 调解 及仲裁规则 》管理 的 仲裁方式解决。 有关规则如 下:
( a) 仲裁员 人数为一人 ,须从调解中心 的 仲裁员名单上选 取 ;
(b ) 如有需 要, 调解中 心须担 当委 任 人 , 从调解 中心 的 仲裁 员名单 上委任一名仲裁员,而当事人 均 同意按此原则委任仲裁员;
( c) 仲裁地方须为香港 境内 ;及
(d ) 仲裁须以仲裁员认为合适的语言进行。
规 管法 例
3 1 . 本 协议 受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法律管限 ,而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有专 有审判权, 可 就本 协议 及调解所引起 或与之有关的任何 事宜作出裁 定。
签署调解协议
日期:
当事人姓名/名称 ( 请以正楷填 写及签署) (如适用,请加盖公司印鉴)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请以正楷填 写及签署) (如适用,请加盖公司印鉴) |
调解员姓名 ( 请以正楷填写及签署)
《调解协议》( 只调解)
附件 VI- B
本中心档号: ______________
收件日期:
(只供调解中心人员填写
x 协 议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 协 议 各 方 ( 在本协议内称为“ 当事人”) 为:
(当事人姓名/名称: 请用正楷填写) (当事人姓名/名称: 请用正楷填写)
及调解员(下称“调解员”)为:
(调解员姓名:请用正楷填写)
争议摘要
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以解决有关
( 合资格争议 ) 的问题。
除非另有注释, 本协议内所载词汇的意思均与金融纠纷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相关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职权范围》第 2 段所述定义相同。
委任调解员
1 . 当事人同意接受由 调解中心委任调解 员,以按照本协议 的条款调解 双方的合资格争议。
调解中心调解员的规则和操守守则
2. 调 解 须 按 照 x 协 议 的 条 款 及 调解中心《 职权范围》( 尤其是附件 IV订明的调 解计划《调解及仲裁规则》 ( 规则 ) 和 附件 V 订明的调 解中 心《调解员操守守则》 ) 进行。
调解员的角色
3 . 调解员务须公正持平,协助当事人进行下列任何或全部事宜:
( a) 辨识具争议的事宜;
(b ) 研究和制订不同方案;
( c) 互相沟通;及
(d ) 就解决全部或部分合资格争议达成协议。
4. 调解员可与双方当事人一起会面或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会面。
5. 调解员不会对争议 或其任何方面作出 裁决,又或向任何 一方当事人 提供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
利益冲突
6. 在调解展开之前, 调解员必须尽其所 知向当事人披露过 往是否与任 何一方当事人有业 务往来,或合资格 争议是否涉及其个 人的任何利 益。
7. 在进行调解期间, 如调解员发现任何 可令人按理质疑他 公正处事能 力的情况,须实时 把有关情况告知当 事人,让当事人决 定是否继续 由他进行调解,还是由调解中心委任新调解员接手。
当事人互相合作
8.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中与调解员和对方真诚合作。
在调解会议上和解及由他人陪同出席的权限
9. 当事人同意 参与 调解,并有权在任何合理预计范围内和解。
10. 每一方当事人均可 由一名或多名的人 士陪同出席调解会 议 ,该等人 士可以是或不是 其法律代表 ( 不论是否内部律师 ) ,在调解期间给予 协助和提供意見。 有关人士须各自签 署一份调解中心订 x 的 《保密 协议》。
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
11. 调解员须把任何一 方当事人私下向他 披露的任何资料保 密,除非披 露资料的一方当事人表明无须保密,则作别論。
调解的保密规定
12. ( a) 当事人及/或调解员同意,把本协议及 《 职权范围 》 附件 V II I订明的《经 调解的 和解协议》 ( 如有 的话 ) 的副本送交 调解中心 。当事人及调解员也同意,调解员须向调解中心提交第 23 及 25 条所提述的 《 职权范围 》 附件 IX 订 x的《调解证明书》。
(b ) 除了 因规则第 12( a ) 条的 规定,以 及因成 文法、规 例或法院命 令另有 规定 ,或 为 实施和 执行 任何 和 解协议 而必 须披 露 外,所
有参与 调解 的人 士 均须把 下述 事项 保 密,不 得向 任何 第 三者披 露或透露 ( 不论明言还是暗示 ):
(i ) 在调解中发生的事宜;
( ii )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解 决 争 议 而 提 出 的 任 何意见、建议或和解建议;
( ii i) 调解员发表的任何 意见 ;
( i v) 在调解中取得的一切材料及传达的讯息;及/或
(v ) 就 调 解 提 交 或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材 料 、 资 料 、 往 来 函 件 ( 包括电 邮 ) 、 曾讨论 的 问题 /事 项、建 议 及反 建议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任 何 《 经 调 解 的 和 解 协 议 》 ( 及 当 中 的 内 容 及 / 或 条 款 ) , 但 直 接 因 实 施 和 执 行 该 等 和 解 协 议 而 须 予 披 露 者,则属例外。
( c) 除了因 成文 法、规 例或法 院命 令另有 规定外 ,就 调解取 得的一 切材料 ,以 及因 此 而提交 或产 生的 文 件或其 他 资料 ,一律 受 保密权保 障, 不得 在 与合资 格争 议有 关 x的任 何法 律程 序 中获接 纳为证 据或 予以 披 露,除 非有 关文 件 无论如 何都 会在 该 等法律 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或予以披露,则作别论。
(d ) 在其后 任何 与 合资格 争议 有关 的法 律 程序中 ,当 事人 不 得传召 调解员或调解 中心 ( 或其雇员、人员 或代表 ) 作为证人 、顾问、 调解员 、 仲裁员或专家。
( e) 在调解结束后,当事人的保密责任仍然有效及必须遵守。
(f) 如当事 人属 公司 实 体,当 事人 必须 确 保其所 有人 员、 代 表及/ 或代理人都遵守第 12 条的规定。
( g) 曾经进行 、 继续进行或已结束调解一事,则无须视为机密。
13. 在进行调解之前、 期间或之后,如某 一方当事人私下向 调解员披露 任何保密资料,则 在未取得披露资料 的一方当事人同意 的情况下, 调解员不得向另一 方当事人或他人披 露有关资料,除非 法例规定须 予披露,则作别论。
14. 当事人不得以逐字记录或抄写形式,记录调解过程 。
15. 当事人确认,他们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 进行调解,即表示 同意并接受 调解中心可使用有 关资料作研究、评 估或教育用途 , 惟 不得直接或 间接公开,或可能直接或间接公开 当事人 身分。
16. 当事人并同意, 调 解中心有权进行观 察,包括有权委任 观察员出席 及/或观察任何根 据本规则进行的调 解。凡进行这类观 察,调解中 心都必须以书面通 知当事人及调解员 。观察员须遵守规 则第 11 至
15 条 的 规 定 , 犹 如 本 身 是 签 立 x 协 议 的 其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或 调 解 员 一样,并须签署《职权范围》附件 VI I 订 x 的《保密协议》。
调解所用语言
17. 调解所用语言由调 解员决定,调解员 须尽可能考虑当事 人的意愿。 任何一方当事人如 需要翻译服务,须 自行承担费用。当 事人同意, 如双方当事人都需 要翻译服务,则由 双方平均分担费用 ,并且翻译 员须签署《职权范围》附件 V II 中 订 x的《保密协议》。
终止调解
18. 调解员须告知合资格申索人,他们有权退出调解 。
19. 调解员如认为任何 一方当事人不能或 不愿意积极参与调 解,可终止 调解 。
20. 调解员如认为继续进行调解 已不再可行 ,可终止调解 。
21. 调解员如相信继续进行调解会引致道德问题,可终止调解 。
22 . 调解员如认为已没 有足够 资料 继续进 行有建设性的调解 ,可终止调 解。
23. 如调解根据第 18 至 22 条的规定终止,调解员须向调解中心提交
《职权范围》附件 IX 订 x的 《调解证明书》。
就争议达成和解
24. 在调解中订立的和 解条款须以书面形 式列明,并经当事 人或其代表 签署,方具法律约束力。
25. 不论是达成和解还 是终止调解,调解 员都必须在调解工 作结束后向 调解中心提交《调解证明书》 。
弥偿及免除法律责任
26. 调解员及/或调解 中心不会因调解员 根据本协议履行其 责任或其意 时的作为或不作为 ,向任何一方当事 人负上法律责任, 除非有关作 为或不作为含有欺诈成分,则作别论。
27. 在任何情况下,调 解员如因或基于其 根据本协议履行调 解员的责任 或其意时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被某一 方当事人或任何属 该方的人或 任何人经该方提出 申索,则 该方当事 人须就此等申索对 调解员及/ 或调解中心作出弥 偿,除非有关作为 或不作为含有欺诈 成分,则作 别论。
28. 当事人或其代表或 调解员在调解期间 提出或使用的xx 或意見,不 論是书面还是口头 ,均不得援引作为 依据以进行任何涉 及诽谤、永 久形式诽谤、短暂 形式诽谤或相关投 诉的诉讼,而本文 件可用以禁 制任何这類诉讼。
调解费用
29. 当事人会按照调解 中心的《收费表》 ,承担调解员的费 用和开支。 当事人和调解员也 同意,调解中心不 须就调解费用对调 解员负上法 律责任。
规管法例
3 0 . 本协议受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法律管限 ,而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有专 有审判权,可就本 协议及调解所引起 或与之有关的任何 事宜作出裁 定。
签署调解协议
日期:
当事人姓名/ 名称( 请以正楷填写及 签署) ( 如适用, 请加盖公司印鉴) | 当 事 人 姓 名 / 名 称 ( 请 以 正 楷 填 写 及签署)( 如适用, 请加盖公司印鉴) |
调解员姓名 ( 请以正楷填写及签署)
附件 VI- C
本中心档号: _______________
收件日期:
(只供调解中心人员填写
《仲裁协议》
( 只仲裁)
本 协 议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 协 议 各 方 ( 在本协议内称为“ 当事人”) 为:
(当事人姓名/名称: 请用正楷填写) (当事人姓名/名称: 请用正楷填写)
争议摘要
当事人同意进行仲裁,以解决有关
( 合资格争议 ) 的问 题。
除非另有注释, 本协议内所载词汇的意思均与金融纠纷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相关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职权范围》第 2 段所述定义相同。
仲裁协议
1. 当事人同意,任何 由合资格争议引起 或与其相关的任何 纠纷、争议 或xx,在申索人 提出书面要求后, 便须交由调解中心 按照 调解计 划《调解及仲裁规则》 管理的仲裁方式解决。有关规则如下:
( a) 仲裁员人数为一人,须从调解中心的仲裁员名单上选取;
(b ) 如有需 要, 调解中 心须担 当委 任人, 从调解 中心 的仲裁 员名单 上委任一名仲裁员,而当事人均同意按此原则委任仲裁员;
( c) 仲裁地方须为香港境内;及
(d ) 仲裁须以仲裁员认为合适的语言进行。
规管法例
2. 本协议受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法律管限 ,而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有专 有审判权,可就本 协议及仲裁所引起 或与之有关的任何 事宜作出裁 定。
签署仲裁协议
日期:
当事人姓名/名称 ( 请以正楷填 写及签署) (如适用,请加盖公司印鉴)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请以正楷填 写及签署) (如适用,请加盖公司印鉴) |
附件 VII
本中心档号: _______________
收件日期:
(只供调解中心人员填写
《保密协议》
( 参照 香港律师会的 《 保密 协议》 样本 )
作 为 准 予 在 ( 甲 方 当 事 人 ) 与 ( 乙 方 当 事 人 ) 之间 的 调 解 出 席 / 提 供 建 议 或 意 见 的 代 价 , 本 人 同 意 受 到 当 事 人 在
年 月 日( 日期 ) 签署的 《调解协议》 保密条款 ( 第 11 至 16 条 ) 的约束,犹如本人是调解的其中一方当事人一样 。本人 向当事 人及调 解员承诺,本人不 会披露或使用 任何 与调解有关的 资料 ,或在任 何 其后进行的诉讼 程序中 担任 证人。
签署: 日期:
姓名及身分 ( 请用正楷填写 ):
* 《调解协议》 第 11 至 16 条节录如下 :
“ 11. 调解员须把任何一方当事人私下向他披露的任何资料保密,除非披 露资料的一方当事人表明无须保密,则作别論。
12. (a) 当事人及/或调解员同意, 把本协议及《职权范围》附件 VIII
订明的《 经调解的和解协议》( 如有的话) 的副本送交调解中心。 当事人及调解员也同意, 调解员须向调解中心提交第 23 及 25
条所提述的《职权范围》附件 IX 订明的《调解证明书》。
(b) 除了因规则第 12( a) 条的规定,以及因成文法、规例或法院命令另有规定,或为实施和执行任何和解协议而必须披露外,所 有参与调解的人士均须把下述事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 露或透露( 不论明言还是暗示):
(i ) 在调解中发生的事宜;
( ii)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解 决 争 议 而 提 出 的 任 何意见、建议或和解建议;
( iii) 调解员发表的任何意见;
(iv) 在调解中取得的一切材料及传达的讯息;及/或
(v) 就 调 解 提 交 或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材 料 、 资 料 、 往 来 函 件 ( 包括电邮)、 曾讨论的问题/事项、建议及反建议,包括 但 不 限于任何《 经 调 解的 和解 协议》( 及当中的内容及/
或 条 款) , 但直接因实施和执行该等和解协议而须予披露 者,则属例外。
(c) 除了因成文法、规例或法院命令另有规定外,就调解取得的一 切材料,以及因此而提交或产生的文件或其他资料,一律受保密权保障,不得在与合资格争议有关连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或予以披露, 除非有关文件无论如何都会在该等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或予以披露,则作别论。
(d) 在其后任何与合资格争议有关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不得传召 调解员或调解中心( 或其雇员、人员或代表) 作为证人、顾问、 调解员、 仲裁员或专家。
(e) 在调解结束后,当事人的保密责任仍然有效及必须遵守。
(f ) 如当事人属公司实体,当事人必须确保其所有人员、代表及/ 或代理人都遵守第 12 条的规定。
(g) 曾经进行、继续进行或已结束调解一事,则无须视为机密。
13. 在进行调解之前、 期间或之后,如某一方当事人私下向调解员披露 任何保密资料,则在未取得披露资料的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调解员不得向另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披露有关资料, 除非法例规定须 予披露,则作别论。
14. 当事人不得以逐字记录或抄写形式,记录调解过程。
15. 当事人确认,他们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调解,即表示同意并接受 调解中心可使用有关资料作研究、评估或教育用途, 惟不得直接或 间接公开, 或可能直接或间接公开当事人身分。
16. 当事人并同意,调解中心有权进行观察,包括有权委任观察员出席 及/或观察任何根据本规则进行的调解。凡进行这类观察,调解中 心都必须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调解员。观察员须遵守规则第 11 至
15 条的规定,犹如本身是签立本协议的其中一方当事人或调解员 一样, 并须签署《职权范围》附件 VII 订明的《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