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为推动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服务,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推动内地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2. 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3. 支持清华大学的建设,为清华大学新百年的发展贡献力量。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
3.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
8.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2. 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 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 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 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 捐赠接收
第四条 根据清华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清华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或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2.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3. 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设立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六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院系、机构的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研究院、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科研院机构办、实验室处或院系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经院系审查同意并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非限定性资金进入清华大学建设基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其使用。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 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八条 限定性资金捐赠项目均以项目名义设立,项目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清华大学”(或清华大学下属院系、部处名称)和项目用途两部分组成。项目用途一般分为:人才基金、教育基金、研究基金、基本建设项目、交流基金、图书基金、奖助(励)学金、安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等。应捐赠者
要求,也可以在名称中加入捐赠者或被纪念者的名称。一个项目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人可以捐赠多个项目。
第九条 捐赠协议的审核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协议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下的,由主管秘书长审批签署;协议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秘书长报秘书长审批签署。
第十条 捐赠资金到位后,由项目管理部根据协议入账,设立专门科目,独立核算,并由受益方确认财务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落实和执行。一个项目可以下设多个子项目,项目和子项目的使用应根据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即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协议金额一般 500 万元及以上)、受益面较宽(跨多个院系或部处)或对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专项基金的管理,依据《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提取项目执行费,原则如下:
1、留本捐赠资金不提取项目执行费,非留本捐赠资金按单笔到账金额提取项目执行费;
2、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励)学金、设备购置、基建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捐赠款,不提取项目执行费;
3、单笔到账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2%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在 500-1000 万元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1.5%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1%提取项目执行费。外币捐赠按捐赠外币汇出时的金额计算;
4、特殊捐赠项目的执行费用,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秘书长批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