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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对外捐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控股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控股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以及受托管理企业。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公司发展。认真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着眼公司战略需要,支持公司长远发展,努力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适时宣传对外捐赠信息、捐赠成效,提升公司形象。
(二)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对外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处于筹建期没有营业收入、经营期经营亏损、资不低债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三)预算管理。对外捐赠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原则上没有预算不得进行对外捐赠。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预算外对外捐赠,要按相关预算审批制度调整预算。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经营者或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五条 对于非公益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类别、范围、途径
第七条 对外捐赠类别主要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实物捐赠要确保所捐赠实物产权清晰、安全环保、质量合格,符合受捐赠地区生产、生活和救灾的需要,并注意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和禁忌,捐赠实物相关的说明书、配件等应一并捐赠,避免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者伤害。
第八条 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部委确定的定点帮扶、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政治任务;
(二)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请求支持的公益性捐赠;
(三)受灾地区、突发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困难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
(五)依法成立的慈善、公益机构开展的活动捐赠;
(六)原则上只对非营利性机构实施对外捐赠,不对营利性机构捐赠,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原则上不进行直接捐赠,对外捐赠主要应通过以下途径完成:
(一)中央政府各机构;
(二)地方党委、政府部门机构;
(三)中国驻外使领馆、国外政府或公益组织;
(四)依法成立的慈善、公益机构。
第三章 对外捐赠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由公司总裁牵头负责,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为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展公司对外捐赠工作,核准对外捐赠事项;
(二)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对外捐赠工作计划,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
(三)负责审核控股投资企业年度对外捐赠事项预算及预算外事项;
(四)提出公司临时或紧急对外捐赠工作方案或建议;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捐赠预算和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对外捐赠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二)负责审核公司对外捐赠相关财务手续;
(三)办理公司对外捐赠财务支出手续。
第四章 对外捐赠管理及权限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管理执行“归口管理”、“预算控制”和 “分级负责”原则。
(一)归口管理是指由确定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对外捐赠管理工作。
(二)预算控制是指对可预见的捐赠事项,如定点帮扶、对口支援、援疆援藏、年度例行事项等,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并实施控制;对不可预见的捐赠事项,如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参照往年的经验数值编制年度预算并实施控制。
(三)分级负责是指公司、控股投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的级别负责各单位对外捐赠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预算管理。
(一)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对外捐赠预算计划、项目明细,经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二)对不可预见的对外捐赠事项可参照往年的经验数进行总额控制。
(三)对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按照公司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单笔金额(人民币)批准权限:
(一)30 万元(不含)以下,报公司总裁审批;
(二)单笔 3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不含)以下,经公司总裁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单笔 50 万元(含)以上,全年累计 100 万元(含)以上,提交公司支委会、总裁办公会研究讨论,并根据《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对境外实施的预算外捐赠和境外机构在境外实施的预算外捐赠,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原则严格把控,并定期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对外捐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公益机构或组织实施的对外捐赠事项,应与该受赠机构或组织订立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资金去向、用途和管理等作出约定。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境内非直接向个人捐赠类事项,应取得对应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按规定进行税前抵扣。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实施过程中,捐赠方有权对资金、物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跟踪,掌握相关动态,受捐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改变资金用途须重新报告捐赠方审批同意。在同一地区有多家控股投资企业因同一事项向同一受赠方捐赠的,由公司统一协调捐赠事宜。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实施后,捐赠方要将有关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形成文字报告并存档。重要的对外捐赠事项要进行适当宣传,提升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形象和美誉度。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结束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账务处理,并将对外捐赠情况纳入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适时组织对外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如发现在对外捐赠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对外捐赠统计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对外捐赠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统计并按需进行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x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x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