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有担保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私募中票(PPN)、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逆回购、债券正回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信享利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 录 | |||
第 1 部分 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电子或纸质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或纸质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第 2 部分 前言
为规范信享利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
《信享利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信享利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 3 部分 释义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 划或本计划 | 指信享利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计划说明书》 | 指《信享利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电子签名合同 | 指《信享利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 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 [2012]29 号)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管理人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有时也简称信达证 券 |
托管人 |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有时也简称兴业银 行 |
委托人或持有人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 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经监管机构同意可投资于 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
推广机构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协议中有时也简称中登公司 |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 | 在本协议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 后转入的投资运作期 |
成立日 |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 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开放期 |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申购参 与的期间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
分红权益登记日 | 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红收 益分配的日期 |
元 | 指人民币元 |
集合计划收益 |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 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每份额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 的价值 |
每份额累计净值 | 指每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 和 |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
托管费 | 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 用 |
管理费 | 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 的费用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 故、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
第 4 部分 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电子或纸质合同中列示。
二、管理人
名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3081240
联系人:xxxx、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2159217
联系人:xx
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信享利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3 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3 亿份。四、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x集合计划将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有担保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私募中票(PPN)、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逆回购、债券正回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投资比例:0-100%。
(2) 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1 年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为 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现金类投资品种,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投资比例:0%-100%;
(3)债券正回购: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其中: 1、投资于单只债券不得超过其债券发行总量的 10%;
2、集合计划投资买入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时,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3、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在 AA-级(含)以上;
4、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5 年;
5、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7%;
6、因投资对象合并、一级市场申购等外部因素,致使产品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到符合上述约定 (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7、集合计划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 2 年,不可展期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对于优先级份额,每 6 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每满 6 个月的首五个工作日。优先级份额的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对于次级份额,每 1 年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的每满 1 年的首五个工作日。次级份额的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x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
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次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
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计划优先级份额属于低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风险收益水平低于债券型产品。本计划次级份额属于中等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产品。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个人高
端客户,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波动、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债券市场的个人高端客户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
x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代销。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
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
x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1%。 4、托管费
x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5%。 5、业绩报酬
x集合计划对次级份额超过 5.8%的超额收益部分提取 10%的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十四章集合计划的费用、报酬
6、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详见本合同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十四章集合计划的费用、报酬。
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x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3 亿份,可提前终止推广期。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存续期参与
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至结束,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在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对于优先级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首五个工作日。优先级份额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办理参与业务;
对于次级份额,每1年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每满1年的首五个工作日。次级份额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办理参与业务。
(二) 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
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3)“金额参与”xx,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单一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次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4)优先级份额采用“确定价”原则,即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次级份额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次级份额的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当日(T 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6)委托人在开放日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7)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若开放日当日的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使得本集合计划的总份额超过 3 亿份,则对该开放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与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三)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以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参与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后的开放日起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3、 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 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 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
(四)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x集合计划参与费用为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3 亿份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①推广期内参与申请不超过 3 亿份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
划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 3 亿份(含 3 亿份),则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②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高于 3 亿份: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
总份额超过 3 亿份,管理人将提前终止推广期。推广期规模上限日是指,在推广期集合计划认购申请累计确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日。在该交易日之前的有效
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在该交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委托人;在该交易日之下一日,管理人通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认购,同时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在该交易日之后的申请全部予以拒绝。
推广期末日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单申请参与金额进行从大到小排序,在申请金额同等的情况下则按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再对排序后的申请单进行逐笔金额确认,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若加上某一笔参与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限额,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
管理人在 T+1 个工作日(设认购截止日为 T 日)对投资者认购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2)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金额达到 3 亿份可提前结束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五)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退出的办理时间
对于优先级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首五个工作日。优先级份额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办理退出业务;
对于次级份额,每1年开放一次。开放期为产品成立之日起每满1年的首五个工作日。次级份额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办理退出业务。
(二)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前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后退出。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三)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系统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申请的优先级各分类产品或次级份额退出申请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的相应优先级各分类产品或次级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在T日提交的退出申请,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四)退出费及退出金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无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委托人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用的余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五)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每次退出份额与退出次数无限制,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不少于 1 万份。如其该
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 万份,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剩余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六)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
x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限制条款,但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导致出现巨额退出,则根据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办理。
(七)巨额退出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八)连续巨额退出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x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 7 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一)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 《细则》、 《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1)推广期,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仅参与次级份额;
(2)存续期,管理人自有资金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存续期参与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
(三)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1)推广期,自有资金参与次级份额最低比例不低于本计划成立规模(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最高不超过5000万份;
(2)存续期,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份额不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 (3)存续期,次级份额净值与优先级份额总净值比例若低于1:9,则管理人在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参与次级份额。
(四)、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分配,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1)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次级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
根据持有次级份额的比例,与其他次级份额持有人一起承担风险,一起享受计划资产分配优先级份额全部预期收益后的剩余收益。
(2)自有资金责任承担金额: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次级份额对应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合同约定责任。
(六)、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次级份额部分可以退出本集合计划: (1)次级份额净值与优先级份额总净值的比例高于1: 5,但退出后次级份额净值与
优先级份额总净值的比例不能低于1: 5; (2)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
规规定比例;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准许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其他情况。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次级份额部分在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管理人自有资金存续期退出将提前5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披露。
(七)、自有资金参与的期限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推广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但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而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可以不受本条前述约定限制。
(八)、自有资金应对巨额退出
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九)、自有资金被动超限的确认与处理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
则及处理措施: 1、自有资金被动超限的确认;
由于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申购赎回可能会造成自有资金被动超限,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结束后,管理人将对于自有资金的被动超限情况进行确认。
2、自有资金被动超限的处理;
管理人在开放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出超限的分级份额。同时,管理人应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情况,包括超限比例、超限原因、处理方案等。
(十)、风险揭示:
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计划损益。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xx)、信息披露:
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情况。
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一)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结束,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所募集的集合计划资产合并运作。
(二)份额配比:
推广期,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 9:1。存续期,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 9:1。
(三)杠杆比例:
推广期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 9:1,杠杆比例不超过 10 倍。
(四)风险承担 1、优先级份额
优先份额的预期年收益率(单利,税前)=4.8%;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最低收益的承诺,在极端情况下,优先级份额可能会出现极端损失。
2、次级份额
x集合计划在扣除优先份额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次级份额享有,亏损以次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次级份额承担。
(五)集合计划优先级及次级份额净值计算
x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期内,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基础
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优先级和次级的计划份额参考净值。 5.1、优先级的集合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x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期内,设Ta 为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FaT 为 T 日优先级的份额余额, Fb 为 T 日次级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优先级的计划份额参考净值,r 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设定
的优先级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优先级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优先级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 =1.00 ×⎛1+ r
×T ⎞
aT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a ⎟
⎝ ⎠
T 日全部优先级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优先级份额应计收益=FaT ×1.00×
r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a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优先级集合计划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优先级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优先级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aT
= NVT
FaT
5.2、次级的集合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 T 日次级的集合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次级 的集合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T
= NVT -NAVaT × FaT
Fb
优先级、次级的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第 9 部分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通过主动管理的方式对本集合计划进行管理。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全权负责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资产的管理。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托管银行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者委托人人数低于 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即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自集合计划宣布成立即符合开始运作的条件。 2、日期
x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第 11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享利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x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 12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第 13 部分 集合计划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及委托到期清算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除投资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并以签署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有关内容。
1.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私募中票(PPN)等私募类固定收益品种按照成本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 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4)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x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备案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14 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人的托管费
x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人的管理费
x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1%。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1%÷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x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
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
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 至 5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1、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提取业绩报酬。
2、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提取一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办法如下:
在两类情况下管理人将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一类是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退出提取;另一类是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分红提取。
(1)退出提取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管理人根据年化收益率
(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本章节的“结算日”指退出申请日或集合计划到期日。
A=结算日次级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C=参与日次级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T=份额持有天数;
E=业绩报酬;
K=退出份额×参与日次级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R = A - C × 365 ×100%
年化收益率 C T ;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当 R≥5.8%时,对超额收益率部分提取 10%的业绩报酬,即 E=K×(R-5.8%)
×10%×(T÷365);
委托人退出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金额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将委托人的退出款项(已扣除业绩报酬)和业绩报酬分别转入委托人所属的代理机构账户和管理人账户。
(2)分红提取
当发生分红时,管理人将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提取方式与退出提取相同,分红时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参与日重定为该分红日(即参与份额以该分红日作为新的参与日,以分红后的份额净值作为新的参与净值,以此作为下次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准)。当分红额不足提取业绩报酬时,以分红额为限。
分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分红金额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将委托人的分红款项(已扣除业绩报酬)和业绩报酬分别转入委托人所属的代理机构账户和管理人账户。
(3)如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业绩报酬亦不退还委托人。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确认结果,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将业绩报酬转入管理人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管理人负责业绩报酬的计算工作,注册登记机构依据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业绩报酬的支付。
3、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计提,在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一次性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计提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第 15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x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同等风险级别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除权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集合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7、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优先级份额每 6 个月分配收益,次级份额每年年末分配收益。
(六)、收益分配方式
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分红专户,再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七)、收益分配比例
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70%。集合计划可分配收益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九)、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x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R-5工作日之前(R为权益登记日)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十)、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一)、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5、注册登记人实施分配方案。
第 16 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债券及其他投资品种进行深入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力求把握我国债券市场难得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在可控风险下提高资产总收益水平。
(二)、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将在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的基础上,判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动态调整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2)利率策略
x集合计划将根据宏观经济、物价走势、货币政策和资金面等情况综合判断利率走势,制定针对市场利率趋势变动的投资策略,包括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和骑乘策略。
①久期调整策略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由无风险收益率和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两部分构成。信用策略基于对未来信用利差变化的判断,具体可分为定价偏差策略、风险类别配置策略、个券信用变化追踪策略。
①定价偏差策略
x集合计划将通过信用债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对信用债进行准确定位,构建内部信用利差曲线,发现市场定价偏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②风险类别配置策略
信用利差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存在差异,如果预计宏观经济向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则信用利差将收窄,本集合计划将增加相对较高风险类别信用债的投资比例,降低低风险类别投资比例;相反,如果经济陷入萧条,企业亏损增加,信用利差将扩大,则将增加低风险类别信用债的投资比例,降低高风险类别投资比例。
③个券信用变化追踪策略
通过对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等)的追踪和评价,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向,从而挖掘价值低估个券及规避个券信用风险。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管理人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管理人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5)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由于目前各个债券市场处于相对分割状态,投资者结构不尽相同,同一品种同一时间在两个市场可能存在不同的价格,本集合计划将利用自身可以在两个市场中交易的便利,进行跨市场套利,从而提高债券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2、基金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选择管理规范、规模适当、收益水平较高、风险水平较低的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进行投资。本集合计划管理人通过对基金历史数据的长期跟踪研究,整合国际上主要的基金评价方法,形成了一套全方位、多视角、立体化的基金评级分析体系,囊括了基金管理公司综合素质评估、基金经理人评价、基金业绩稳定性评价、基金风险收益分析、基金评级、基金业绩回归分析等多项评价分析功能。同时,本集合计划还结合其他基金评级机构的基金报告,对基金过往风险收益状况形成一些定量的和定性的基本判断,在根据对未来市场行情、
基金未来净值成长性的预期以及基金公司实地调研的成果,构建或调整基金组合。
3、新债申购策略
新债申购主要包括一般债券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本集合计划将依据对债券申购价值的判断,有选择性地积极参与新债申购。对于一般债券申购,管理人将着眼于与该债券相类似的二级市场品种收益水平以及当时债券市场供需情况、流动性等判断申购价值。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管理人将从债/股性判断、基本面判断和条款分析三方面判断申购价值。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管理人将从纯债和权证估值这两方面判断申购价值。
第 17 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量化理财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开发中心、外部研究机构及资产管理部投研人员提供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债券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管理部投研组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证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包括策略制定及品种选择;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部投研组提交的投资预案,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4、资产管理部投研组依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运用定量和
定性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形成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及交易策略。投资主办人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决定买卖时机,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审核后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岗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对重大事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
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与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经营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3)公司总部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为专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审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经营活动、业务流程的合规性;组织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该业务及内部管理活动的关键风险指标和绩效进行衡量与评估;依托风险管理内控平台,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组织、监督、指导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公司风险控制的有关决议。
(4)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支持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公司总部设置的经纪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部门都有各自风险管理职责,从专业化的角度分别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
(5)资产管理部下设风险控制岗,专职负责部门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
实,负责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部门内部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4、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公司资产管理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各自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xx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实现客户资产有效的保值增值,引入了全程风险控制理念,即在整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流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皆设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控制标准、制
定控制计划、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力求有效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特点及各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流程,从基本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集中交易、到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了投资管理及股票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集中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主办人的自律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第 18 部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投资于单只债券超过其债券发行总量的 10%;
2、集合计划投资买入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时,按成本计算超过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7%;
4、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 19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管理人在每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上周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单位份额净值、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和次级份额参考净值,并于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交易日的单位份额净值、累计净值,供投资人参考。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
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
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在每季度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产品特性,投资风险提示,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收益分配以及计划的差异性、风险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 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x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下列方式进行披露。
1、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x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
x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的住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及查阅
x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委托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 20 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转让。
(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申请、非交易过户。
第 21 部分 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不可以展期。
第 22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
2.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 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 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时;
7. 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的净值连续两个工作日小于 0.96 时;
8.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第 23 部分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参与费、退出费和业绩报酬;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管理 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12)、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因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就直接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就直接损失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托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其他义务。
第 24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
第 25 部分 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购买力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防范措施:管理人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基本面)社会资金运动
(资金面)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政策面)等要素的分析来把握市场走势和精选投资品种,注重研究的运用,坚持各项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注重风险控制,利用技术指标(如组合的久期、修正久期、凸性、基点价值、浮动盈亏、VaR值、公司信用等级等)不断监测和评估计划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管理人在债券投资中注意选择对利率上升有较强保护的品种,合理控制投资组合久期,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和未来利率走势,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在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久期以控制风险,在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久期以提高收益。
管理人在公司债券投资中首先注重对公司的以下情况进行分析:行业背景情况、产销规模与市场地位、技术领先程度、成本控制力、资源独特性、定价权、盈利能力、盈利质量、财务安全性、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公司信用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未来市场走势预测等。其次,
通过资产配置对各类资产及单个证券的投资比例进行控制。
2. 债券的市场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3)可转债包括了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等众多远比普通债券和股票复杂的条款,可能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4)债券正回购为提升产品整体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产品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产品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产品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产品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产品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防范措施:管理人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注意对该类证券所承受的信用风险的评估,做好久期管理,同时选择与利率环境相适应即承受较小利率风险的投资品种。管理人还将特别分析可转债标的公司的资质,研究可转债的特有条款。
3. 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委托人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
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防范措施:为防止因赎回规模较大导致计划无法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的流动性风险,计划资产至少 5%为银行存款或现金,上述资产具有较好变现能力。
本集合计划还设计有巨额赎回制度,当单个开放日累计净赎回额超过 20%时,将进行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给其他资产变现留下充足时间,减少变现损失。
为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导致投资品种在投资组合的正常调整中难以买入卖出或冲击成本过高的情况,计划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高的品种,并对投资组合中单支证券的集中度(占该集合计划的资产比例、占该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
4. 管理风险
x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从研究、投资、交
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各流程入手,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研究业务的风险控制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信息披露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投资中存在的交易对手在交收过程中的违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防范措施:管理人在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中,注重将投资品种的信用评估及信用风险防范作为投资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来进行信用风险的防范:
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要求投资组合中的固定收益品种达到有资质评级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信用评级。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6. 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防范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发现纠正,最大限度内避免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
7. 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防范措施:相关当事人,包括管理人和托管人,已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控制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程序,最大限度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8. 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
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不同意的,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市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防范措施:管理人要求推广机构特别提示合同修改有可能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提示委托人应及时关注管理人的信息披露。
9、对账单风险
x集合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收到对账单。
防范措施:管理人会根据要求,尽量敦促委托人提供准确的联系信息,并尽可能选择稳定的投递系统,保障对账单的正常发送。
10、收益分级风险
(1)杠杆风险。本集合计划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面临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优先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其风险程度直接与杠杆率有关。
(2)极端情况下的损失风险。优先级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集合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置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合计划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优先级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
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在科学研判宏观经济形势、全面了解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严谨科学的产品定价——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尽量避免由于优先级份额发售规模不符合预期导致的杠杆比例变动。
11、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 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 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9)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防范措施:管理人将重视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和处理,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决定特殊的处理方式。对交易系统和托管系统等采取灾难备份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以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顺利运作。
第 26 部分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其他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
(二)合同的组成
《信享利达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 27 部分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的二十个工作日或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前述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 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
(盖章):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