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辖区内的旅游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及导游等旅游经营者或履行辅助人存在主观故意或责任过错,对在我省辖区内旅游的旅游者造成损失 ,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旅游服务质量赔偿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内,实施先行赔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