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编码:CMBC-HT-853(零售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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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协议
【签约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本协议由协议正文、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文件(如有)共同组成,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前述全部文件与协议正文(除另有说明外,统称“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关注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粗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或服务热线95568咨询,经办行或客服将积极解答。请您在自愿接受银行按照本协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充分理解和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经办行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您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您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因个人客户于银行办理个人可自由兑换外币交易,为明确客户、银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合称“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客户、银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 1 条 个人实盘外汇交易范围和交易渠道
1.1 本协议所称个人实盘外汇交易(简称“外汇交易”或“交易”)是指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汇率水平制定外汇交易价格,为客户办理以一种可自由兑换外币买卖另一种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业务。客户以银行发行的民生借记卡主卡的外币账户作为外汇交易的资金账户,并同意银行在该账户项下设立子账户作为交易账户(简称 “交易账户”),并授权银行对交易账户项下的资金通过其届时有效并实际使用的交易渠道进行个人外汇交易。
1.2 客户应在《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规则》(简称“交易规则”,包括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不时进行的修订和补充规则)中所指定的外币买卖组合的范围内选择所要进行的买卖币种。
1.3 银行提供的交易渠道,主要包括网点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交易渠道,及不时调整并公布的渠道。
1.4 银行提供的不同交易渠道要求双方另行明确交易规则或条件的,双方应当另行签署相应的服务协议。
第 2 条 交易指令
2.1 客户采用电子交易渠道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各种交易方式要求的格式发出交易指令,并输入交易密码,客户使用交易密码验证身份并触发指令发出的行为视为客户真实的意思表示,使用交易密码发出的指令等同于客户签章的书面交易指令。
2.2 客户的交易指令一经银行开始办理即为不可撤销,但银行明确同意并书面告知客户撤销的特定情形除外。
2.3 交易指令不符合格式要求或交易规则的为无效交易指令,对无效交易指令银行有权不予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3 条 交易方式和成交
3.1 本协议项下外汇交易的交易方式分为即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每次交易时由客户自行选择交易方式。
3.2 采用即时交易方式的,客户提交有效交易指令后,该交易当即按银行系统执行交易指令时的即时报价成交。
3.3 采用挂单交易方式的,客户可以参照银行外汇交易系统的即时牌价自行确定外汇交易的汇价,银行在收到客户的挂单交易指令后,根据交易规则中确定的挂单交易成交原则予以办理,符合交易原则即可成交,客户的挂单交易指令未成交之前可以办理挂单撤销交易;如果超过客户确定的挂单有效期仍未成交的则挂单交易指令自动撤销。
4.1 本协议项下的外汇交易在银行指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但国际外汇市场休市期间及交易规则规定不进行、停止、暂停、不办理交易或业务的时间除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的交易时间为周一上午8:00至周六凌晨4:00(银行系统检修、升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交易的时间除外)。
4.2 因法定节假日、国际外汇市场休市期间、通信或系统升级/故障、停电、国际外汇市场波动异常、国家法律法规或外汇管理规定的限制、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者银行为维护客户利益的缘故,银行有权单方决定在相应时间内停止办理外汇交易。
第 5 条 交易成交的凭证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本协议项下所有外汇交易成交的凭证均是证明交易已按客户要求办理完毕的有效证据。银行制作或保留的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纸制或电子单据、记录、凭证、内部账务记载、银行系统存储和自动记录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数据电文等均是双方发生有关业务的有效证据,与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记载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同意不因由银行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 6 条 不办理交易指令的情形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可以不办理客户的交易指令:
6.1 客户违反本协议。
6.2 客户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完成交易指令。
6.3 银行执行该交易指令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外汇管理规定。
6.4 客户的交易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已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或扣划,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指令。
6.5 客户的民生主卡/交易账户已销户、销卡或处于挂失状态。
6.6 银行有理由怀疑交易指令的真实性。
6.7 客户发出的交易指令格式不符合银行的要求,或者依本协议约定其交易指令是无效的。
6.8 客户在银行系统日终处理或升级等非交易时间或本协议和交易规则约定的其他暂停或停止交易的时间发出的交易指令。
第 7 条 客户的xx与保证、权利和义务
7.1 客户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客户应在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规则和各种交易方式的操作要求之后才开始进行相关操作,客户应关注并及时了解银行对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操作要求的变更,客户保证按上述规则和要求进行操作。
7.2 客户保证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客户独自合法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客户向银行发出交易指令,即视为客户已向银行作出前述保证,银行无核实其保证真实性的义务。
7.3 客户有权在满足银行要求的条件时,使用银行提供的交易渠道进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并通过银行交易渠道查询交易记录。
7.4 客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码,凡使用客户的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客户自身的交易行为,由客户承担资金损失后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5 客户身份证件、民生借记卡主卡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泄露,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发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7.6 客户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和履行中向银行提供的任何资料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完整的,如果所提供的资料发生变更足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银行。
7.7 对于即时交易,客户应在发出交易指令后两个小时内查询交易结果;对于挂单交易,客户应在挂单有效期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查询交易结果。客户对交易结果存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在客户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结果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银行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回复。客户未能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疑问或异议的,视同客户在该期间届满时接受交易结果。
7.8 客户知悉且同意,为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必需和其他合法之目的,以及为持续了解本协议履行期间客户的个人信息变化,客户自愿授权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客户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敏感个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
7.9 银行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提供的前述全部信息资
料,尽管如此,客户知悉其提供的前述信息资料仍存在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进而导致客户损失的风险。
7.10 客户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诺不通过银行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它违法活动。客户与银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及时通知银行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银行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时,有权对客户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
7.11 客户可以通过在银行解约方式撤回个人信息授权,撤回授权后不影响银行基于客户的同意已进行业务的处理效力。客户关于上述个人信息的授权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银行服务终止之日、或客户对银行撤回授权之日止。本授权有效期结束或终止后,不影响银行依照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客户信息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银行承诺,对因履行本协议而处理的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银行应妥善保管所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至本协议项下业务解约之日止5年,如遇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客户知悉并理解在撤回授权、银行停止提供全部授权业务相关产品或服务、保存期限届满等法定情形下,客户有权要求银行删除授权范围内的客户个人信息,银行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客户个人信息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未届满的,待保存期限届满后删除,或删除客户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银行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
7.12 如客户有投诉或建议,可拨打银行服务热线95568。
7.13 本协议约定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客户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8 条 银行的xx与保证、权利和义务
8.1 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向包括客户在内的所有客户公布个人实盘外汇交易汇价,并承诺按不超过公布的汇价水平为客户办理外汇买卖。
8.2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交易实行钞汇同价;但银行可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市场情况或银行交易成本变化随时决定实行钞汇不同价的除外,客户对此清晰了解且无异议。
8.3 银行保证客户当日已成交的外汇交易,均于交易成交当日记入客户交易账户并自入账之日起开始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8.4 银行可视情况为客户提供有关汇率信息或咨询,但仅供客户参考,不视为参与客户决策的行为。
8.5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交易时,免除应收取的手续费;但银行可根据金融监管机构规定、外汇市场情况或银行交易成本变化随时决定收费。
8.6 银行可以根据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的需要,制定和修改个人实盘外汇交易规则及相关的操作要求,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客户应一并遵守履行。
8.7 银行在营业时间内为客户提供外汇交易及相关的查询服务。
8.8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交易信息等依法进行保密。对于客户的应保密资料与信息,除本协议第7.8款约定进行使用和披露外,未经客户许可,银行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
8.9 本协议约定及交易规则规定的银行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9 条 客户和银行的责任
9.1 客户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xx、保证的,或者违反与银行另行签订的网上银行个人服务协议或其他协议/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银行亦有权暂停或停止为客户办理外汇交易或者终止本协议。
9.2 由于银行过错或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执行了不应执行的指令或者客户交易指令未能被及时执行或被错误执行,或者发生导致客户损失的其他错误,银行应负责给予赔偿。
但是,银行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对于该项错误本身在错误发生当时所造成的一次性且直接的经济损失给予等额赔偿,并就该项经济损失资金按照银行普通个人客户适用的同币种活期存款利率加付自错误发生日至银行实际支付赔偿款日的利息,对于该项错误所引起的预期利益损失、间接性损害和其他损失与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3 因发生本协议和交易规则约定的停止办理外汇交易的事由而造成客户不能正常交易,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4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获知的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秘密所有方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应向秘密所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应保守在履行本协议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但取得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家有关机关要求提供或披露的除外。
第 10 条 协议的效力和解除
10.1 客户在营业网点柜台等线下渠道办理本业务时,应签署《签约一站通综合金融服务申请单》(简称“申请单”,具体以办理业务时签署的文件为准),申请单自客户签名,及银行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客户在申请单上勾选本协议即视为客户自愿遵守本协议,本协议同时生效。
10.2 客户在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本业务时,通过银行提供的电子渠道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签名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勾选、点击确认、在银行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视为客户真实意思的表达,表示客户自愿签署并同意本协议。本协议自客户进行前述电子签名且业务成功开通之日起生效。客户通过上述电子签名完成的银行任何系统电子数据的填写、提交或确认的,均视为客户真实意思的表达,表示客户认可相关内容或同意相关行为目的,愿意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10.3 如本协议中部分约定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其他未受影响的条款依然有效。
第 11 条 不可抗力等
11.1 由于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或国际外汇市场波动异常、或国家法律法规或外汇管理规定的限制、或遇有其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火灾、疫情等)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银行依法对前述情形引发的客户损失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责任。
11.2 如因前述不可抗力等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协议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等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等发生的书面证明。
第 12 条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2.2 客户和银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如下方式解决,如未选择解决方式,则由银行住所地的法院诉讼管辖:
□由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
□由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他
第 13 条 通知与送x
13.1 客户在银行办理本业务时将签署的申请单,该申请单上留存的联系方式为客户有效联系方式。
13.2 基于遵守本协议、维护客户和民生银行合法权益所需,客户同意以其在申请单上所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作为接收“(1)履行本协议、催收(如涉及)等需发出的各类通知、协议、规则等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及(2)基于本协议发生纠纷或争议进入仲裁、保全、或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文件、信息”的送达地址。
13.3 前述通知事项之任何通知方向客户提供的任何送达地址寄送文件,客户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均视为已送达;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客户预留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即视为已送达。因客户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银行、诉讼管辖法院、仲裁机构(如适用),或客户及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银行、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如适用)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短信、邮件送达的,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客户预留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视为已送达,任何通知或法律文书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客户及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寄送文件,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将文件留置,亦视为送达。如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13.4 客户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立即通知银行。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客户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13.5 如银行要求,客户应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关通知、送达安排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13.6 本协议的修改的通知和送达方式适用第14.2款、第14.3款和第14.4款的规定。
第 14 条 附则
14.1 银行现行的《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规则》及其修订或补充规则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两者不一致时应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以交易规则规定为准。
14.2 银行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业务规则变化、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变更银行交易时间、停止办理外汇交易、修改交易规则、变更交易方式操作要求)或修改本协议时,将通过银行网站(网址:【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提前 个工作日公告,其中,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进行公示,请客户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以上相关信息自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送达客户。
14.3 若客户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其有权以书面或其他银行许可方式(如前往 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办理终止业务等)通知银行终止本协议,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规则同时终止。
14.4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需要修订本协议的,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要求对协议进行变更,客户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银行在线客服或官方热线95568进行咨询,以便银行就前述内容为客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14.5客户知悉并同意,银行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客户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的哈希摘要存储于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客户同意,为处理纠纷需要,银行可自主决定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客户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客户授权银行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客户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需的客户个人及企业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如遇法律纠纷,银行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解决纠纷目的,向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提供前述信息。
14.6客户和银行双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客户终止本协议时应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手续,银行终止本协议时应进行参照第13.3款约定进行公告或者通知客户。客户申请关闭外汇交易功能或销户、销卡时,本协议也自动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之间已发生业务项下的权利义务。本协议在终止之前持续有效。
14.7客户知悉且充分理解本协议(包括交易规则,下同)条款的内容,双方确认对协议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在签署本协议时,银行就本协议项下减轻或免除银行责任等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字体加粗方式向客户进行了合理提示,并已就该等条款及协议其他条款向客户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
14.8除银行明确声明外,本协议未约定的情形,或银行未立即采取措施,不构成对银行法定或约定权利的放弃或限制。
14.9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对条款的内容和解释并不产生影响或限制。
14.10本协议约定的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纸质文本的形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协议》之签署页)
客户: (签名)
年 月 日
银行:
主要负责人:
(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