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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x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97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章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1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1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3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66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务管理规则》: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
中国: | 就基金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
的机构; | |
基金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
基金募集期限: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
日: | 指公历日; |
月: | 指公历月;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和招 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非交易过户: |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但相关法律法规 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巨额赎回: |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指自然 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
的节约; |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xxxxxxxx 0 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xx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xx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xxxxx,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xxx(Xxxxxxx X. XxXxxxx)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之前,xxx先生是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xxx先生于 1986 年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 包括但不限于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xxx),xxxxxxxxx(xx)xxxx(xx),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xxx),Xxxxxxxx Xxxxxxxxx Xxxxxx X.X,x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咨询委员会委员,Templeton Global Growth Fund, Ltd (澳大利亚)董事,Franklin Templeton Emerging Market Debt Fund (爱尔兰)董事及 Franklin Templeton Floating Rate Fund plc.(爱尔兰) 董事。现任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 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 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Lifestar Holding plc 独立董事及 Xxxxxxxx Xxxxxxx Xxxxxx ETF(爱尔兰)董事。
董事xxx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xx,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x,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浙江神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方正证券温州小南路证券营业部业务主管、总经理秘书,机构管理部主管、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网点运营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助理总裁兼任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国海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国海证券副总裁兼零售财富委员会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先生,博士研究生。xx先生历任xx士丹利固定收益交易员,xx兄弟公司信用风险分析师,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信用相对价值投资总监、欧洲信用研究总监,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全球债券量化研究总监、资产配置总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副首席投资官,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首席投资官。xx先生现任Franklin Templeton Companies, LLC执行副总裁及亚太地区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
董事xxx(Xxxxx Xxxxx)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xxxxx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xx顿投资总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xx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政官。现任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中国策略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xxxxx,世界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独立董事(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基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xx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xx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历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xxxxx Xxxx先生,CFA,航空航天理学硕士。历任GIC特殊投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兼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 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现任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 CBC集团( 即康桥资本) 顾问, 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xxx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国富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和国富优质企业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xx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Xxxxxxxxxxxxxx.xxx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xxxxx,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xxxxx,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 100 指数增强(LOF)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xxxxx,香港大学 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 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QDII 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国富基本面优选混合基金、国富兴海回报混合基金和国富竞争优势三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xxxxx,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xxx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国富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和国富优质企业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xx先生,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xxx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COO)。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xxx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 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xxxx,信息工程学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OA 事业部项目经理、深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2004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六)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xxx女士,国际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七)基金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xxxxx,中央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历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主管、研究分析部副总经理,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基金、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基金和国富策略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策略回报混合基金、国富健康优质生活股票基金及国富鑫颐收益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2 月,由公司前基金经理xxx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xxxxx(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 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xxx(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xxxxx(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xxxxx(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xx(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xxx(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xxx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九)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审批制度。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明确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现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x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2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72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xxxxxxxx 0 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870708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xxxx:xxx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公司网址:xxx.xxx.xx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xxx.xxx.xxx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X 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 X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77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68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1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
(1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14)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6592
(1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6067
(1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
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xx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 0000000000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址:xxx.xxxxx.xxx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0-0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或 95551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22)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3、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xx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x
办公地址:xxxxxxxx00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000xxxxxx00x(0000-0000x)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xx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公司网址:xxx.xxxx.xx
(28)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X0 x(X x)00x
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2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xxxxxXx000xxxx:xxxxxxxxxxxx00xXx505 法定代表人:xx相
电话:000-00000000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0x
xxxx: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8338725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xxxxxxx00x
xx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xxx
联系人电话:000-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xx、xxxxx服务电话:95525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3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3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xx广场东座5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
(3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xxxxxxx0xxxxxxx(xx)xx00x0000- 0000x、00x
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00x0000- 0000室、14层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60819988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3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3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 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4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xxxx 000 x 0 x 0 x 000 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6F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000.xx
(4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 0 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0x000 x 9
楼
法定代表人:xxxxx人:高源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
(42)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4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00 x
xxxx:上海市xx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4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4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楼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
(4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 000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x
(4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0 x 0000 x 00 x
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X x 0 x 00-00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
(4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毛林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00 x 0 x(xxxx 0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0)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 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址: 0.xxx.xxx.xx
(5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0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xxxxx.xxx
(52) 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00 xxx 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3)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xxxx X x 000 xxxxx:xxx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兰敏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0xxxxxxx.xxx
(5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 X 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5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7)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x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x
(5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5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 00 x 19C13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6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 00 x
0000-00 xx
xxxx: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
(6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6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6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 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6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 xx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65) 北京创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 000-00000000-0000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51-6516182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6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 x
xxxx: xxxxxxxxxxxxx 00 xx 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传真: 000-00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6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
(69)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 号法定代表人:xx峰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891-617748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 000 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70)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00 x、00 x
xxxx:xx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 020-8883698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7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 0000 室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7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代)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19
(73)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法定代表人:xx谙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7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xxxx X x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7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xxxx:xx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7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0 x 0 x 00 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法定代表人:祝建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77)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机构联系人:xxx
联系人电话:000-00000000联系人传真:000-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78)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xx)xxxxxxxxxxx 0000 x 00 x,0 x 01、03、04 单元,25 楼,2 楼 05、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xx)xxxxxxxxxxx 0000 x 00 x,0 x 01、03、04 单元,25 楼,2 楼 05、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685550
联系人:王曦语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7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X x 00 x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6642623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8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 0755-8208038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8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 00000000
传真:021 6110163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82)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
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0000 x(xx:000000)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8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xxx
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8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0 x 00 xx 0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 0000
(85)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xxxxxxxx 0 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 0000
联系人:xx
x、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
xxxx: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负责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xx
x办律师:xxx、xx
x、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联系人:xxx
xx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募集期为 2011 年 7 月 4 日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
额为 1,013,875,124.25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81,568.87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5,21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1,013,875,124.25 份,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181,568.87 份,两项合计共 1,014,056,693.12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2 日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8 月 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销售城市(网点)。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 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日常申购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
(二)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收到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
100 万元以下 | 1.50% |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 0.75% |
500 万(含)以上 | 1000 元/笔 |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7 日以下 | 1.50% |
7 日(含 7 日)至 1 年 | 0.50% |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 0.25% |
2 年(含 2 年)以上 | 0 |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和 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 申购 2 | |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 2,000,000 |
适用申购费率(B) | 1.50% | 0.75% |
申购费(C=A-D) | 147.78 | 14,888.34 |
净 申 购 金 额 ( D = A/ (1+B)) | 9,852.22 | 1,985,111.66 |
申购份额(=D/1.2000) | 8,210.18 | 1,654,259.72 |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时间大于 7 日但不足 1 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250 =12,50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12,500×0.5% =62.5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2,500 -62.5=12,437.5元
(五)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十)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大于或等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二)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二)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含 2 周),则在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在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的,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x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x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修改、调整《业务管理规则》;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公告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基本面研究和证券市场分析,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比重,以及各大类资产中不同子类资产占比,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证券市场随着经济基本面的变化呈现周期性波动,积极有效的资产配置是取得长期良好投资回报的主要决定因素。本基金将遵循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规 律,灵活地调整股票和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动态控制组合风险,力争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衍生工具(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或其它品种的,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30%- 80%;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四、投资策略
x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来进行基金中长期资产配置。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深度挖掘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个股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在债券投资方面,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
为主,结合经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研判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一)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国家经济政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和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xx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本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时,重点考察宏观经济状况、资金流动性、资产估值水平和市场因素这四个方面。
⯎ 宏观经济状况:重点关注反映国家经济增长情况及通胀水平的宏观经济指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工业企业经营情况等;
⯎ 资金流动性:主要考察货币环境变化对利率、汇率等关键金融变量的影响,关注市场资金在各个资产市场间的流动,包括货币供应量、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流动情况等;
⯎ 资产估值水平: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指标的对比分析, 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 市场因素:主要分析反映投资者情绪和市场动量特征等方面的指标来判断未来市场的变化趋势。
本基金通过对上述指标的深入分析和综合评估,从长期、中期和短期三个视角综合考察各类资产的配置时机和配置比例。
(1) 长期资产配置
x基金的长期资产配置主要参考投资时钟理论,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及货币财政政策的分析,判断我国宏观经济所处的状态。在经济衰退阶段重点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经济复苏和繁荣阶段主要配置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在经济陷入滞胀阶段,则增加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的持有比例。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会对经济周期产生一定的影响,市场对政策的预期变化也会带来市场波动的风险,因此本基金在评估资产配置时机时也将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变化对经济周期的影响。
(2) 中期资产配置
x基金的中期资产配置策略重点考察资金流动性因素和市场估值水平。利用股债吸引力模型(FED 模型)来判断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相对吸引力,利用 M1、M2 等货币供应量指标评估市场的流动性;通过各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指标的对比分析,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3) 短期资产配置
x基金将在中期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结合投资者情绪、市场成交量、市场动量等特征对大类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自下而上的基本面研究,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持续成长能力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股票,获取公司成长和估值提升带来的双重收益。在选择个股时,主要关注公司的成长性和估值两方面因素。
1、成长性因素
选择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增长历史,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稳定增长的公司。在评估上市公司成长性方面,主要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成长速度、成长质量和公司的成长驱动因素。
(1) 行业发展前景
主要从行业的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产业政策、产业链景气传导、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2) 公司成长速度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地位,分析公司的成长速度,重点考察公司的业务增长、利润增长等,挖掘具有较高成长速度的上市公司。
(3) 公司成长质量
主要分析公司的利润构成、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及其变化,同时考察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特征,以及公司的研发能力、管理能力、核心技术等竞争优势,评估公司的成长是否来自其内在优势,以及这些支撑公司成长的因素是否具备持续性。
(4) 公司成长驱动因素
主要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素质等方面考察公司保持较快成长速度的驱动因素。
2、估值因素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业务模式,运用相对估值指标和绝对估值模型相结合,纵向分析和横向对比的方法,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安全边际。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上市公司成长性和股票估值水平的基础上,选择具备持续成长能力且估值合理或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此外,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也将关注公司信息、公司行为、行业政策、市场特征等催化剂因素,以优化个股选择和组合调整策略。
(三)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四)权证投资策略
x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在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的前提下,追求较为稳定的增值收益。
(五)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x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七)本基金投资程序如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策略重大调整、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
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研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理参加。风险管理经理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时依据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的决议或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 40% × 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全价)。
沪深3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有更权威、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第(5)、(10)、
(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约定的任何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4 月 20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权益投资 | 316,207,625.57 | 79.51 |
其中:股票 | 316,207,625.57 | 79.51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51,150,889.91 | 12.86 |
其中:债券 | 51,150,889.91 | 12.86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0,214,526.29 | 7.60 |
8 | 其他资产 | 140,440.66 | 0.04 |
9 | 合计 | 397,713,482.43 | 100.00 |
2.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9,893,300.00 | 2.49 |
C | 制造业 | 206,561,059.46 | 52.09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16,777,648.80 | 4.23 |
E | 建筑业 | 8,589.44 | 0.00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515,050.76 | 0.13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92,061.00 | 0.07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12,249.60 | 0.00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8,989,945.50 | 2.27 |
业 | |||
J | 金融业 | 47,250,056.45 | 11.92 |
K | 房地产业 | 25,414,973.00 | 6.41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14,317.73 | 0.08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582.20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72,791.63 | 0.04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316,207,625.57 | 79.74 |
注:鉴于部分行业类别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过于微小,四舍五入后无法通过小数点后两位数据加以列示,故标注为"0.00".
2.2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00036 | 招商银行 | 400,000 | 18,720,000.00 | 4.72 |
2 | 002142 | 宁波银行 | 380,055 | 14,210,256.45 | 3.58 |
3 | 601985 | 中国核电 | 1,500,080 | 12,165,648.80 | 3.07 |
4 | 688008 | 澜起科技 | 180,000 | 12,114,000.00 | 3.05 |
5 | 300751 | 迈为股份 | 20,902 | 10,998,214.36 | 2.77 |
6 | 002001 | 新 和 成 | 320,000 | 10,137,600.00 | 2.56 |
7 | 000568 | 泸州老窖 | 50,000 | 9,294,000.00 | 2.34 |
8 | 300059 | 东方财富 | 330,000 | 8,362,200.00 | 2.11 |
9 | 600456 | 宝钛股份 | 160,000 | 8,323,200.00 | 2.10 |
10 | 600519 | 贵州茅台 | 4,800 | 8,251,200.00 | 2.08 |
4.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39,621,731.43 | 9.99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11,529,158.48 | 2.91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51,150,889.91 | 12.90 |
5.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19654 | 21 国债 06 | 180,000 | 18,403,959.45 | 4.64 |
2 | 210005 | 21 附息国债 05 | 100,000 | 10,738,758.24 | 2.71 |
3 | 210014 | 21 附息国债 14 | 100,000 | 10,479,013.74 | 2.64 |
4 | 113044 | 大秦转债 | 60,000 | 6,520,101.37 | 1.64 |
5 | 110073 | 国投转债 | 26,200 | 2,793,969.44 | 0.70 |
6.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37,980.29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2,460.37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40,440.66 |
4)截至2022年3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3044 | 大秦转债 | 6,520,101.37 | 1.64 |
2 | 110073 | 国投转债 | 2,793,969.44 | 0.70 |
3 | 110076 | 华海转债 | 2,215,087.67 | 0.56 |
5)截至2022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1 年 8 月 2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 13.90% | 0.95% | -11.63% | 0.84% | -2.27% | 0.11% |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2.79% | 1.04% | 4.67% | 0.76% | -7.46% | 0.28% |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6.81% | 1.20% | -6.56% | 0.84% | 13.37% | 0.36% |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5.06% | 1.01% | 32.48% | 0.73% | -7.42% | 0.28% |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36.49% | 2.56% | 7.06% | 1.49% | 29.43% | 1.07% |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17.50% | 1.80% | -6.84% | 0.84% | -10.66% | 0.96% |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6.83% | 0.74% | 10.42% | 0.39% | -3.59% | 0.35% |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23.35% | 1.28% | -13.83% | 0.80% | -9.52% | 0.48% |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39.28% | 1.05% | 21.15% | 0.74% | 18.13% | 0.31% |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54.39% | 1.31% | 16.09% | 0.84% | 38.30% | 0.47% |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18.22% | 1.14% | -1.77% | 0.71% | 19.99% | 0.43% |
2011 年 8 月 2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 | 127.60 % | 1.38% | 36.92% | 0.85% | 90.68% | 0.53%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五)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下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于变更实施前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x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管理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