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上德中心项目租赁合同
出租人:北京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人:xxx
目录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如下:
出租人:北京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出租人”)法定代表人: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0 x 0 x 0 xxx:
xxx:xx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 0200268419200035150
承租人:xxx(以下简称“承租人”)法定代表人(若为公司):
身份证号码(若为自然人):132532197409210021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底商新星玉美人电话:0000000000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大街支行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
位于中国【北京】市【大兴区】的 【上德中心】(简称“商场”)系由出租人投资建设或受托管理的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商场商铺事宜订立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1. 租赁房屋
1.1 出租人将商场【B1-109】号房屋(简称“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用面积为【165.86】平方米,该租用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
2. 租赁用途
2.1 该房屋仅供承租人以【克丽缇娜】为商号/名称/品牌经营【服务配
套】之用途,经营范围:【美容美体、产后修复、健康管理】。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及营业范围。承租人若对其经营的品牌或对营业范围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
3. 租赁期限
3.1 该房屋的租期共计【37】个月,自【2022】年【04】月【01】日至
【2025】年【04】月【30】日止,其中包括【1】个月的装修期。实际租期为【36】个月,自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或实际开业日(以二者比较早发生者为准)开始计算。
4. 装修期生效日
4.1 出租人预计于【2022】年【04】月【01】日或之前向承租人交付该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装修期生效日或出租人通知的时间验收并接收该房屋。
5. 装修期
5.1 承租人享有【1】个自然月的装修期,暂定自【2022】年【04】月
【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以实际交付日开始起算。
5.2 承租人应于装修期生效日后【3】日内实际进场施工。
6. 开业日
6.1 承租人必须于【2022】年【04】月【30】日(即装修期届满之次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通过甲方验收开业。承租人如有合理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业,须提前至少 7 日书面告知出租人且须获出租人书面同意延
期开业,但延期开业阶段的租金、收银机使用费、推广费及其它各项费用仍须自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起照常缴纳。
7. 计租日
7.1 计租日为本合同约定之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或实际开业日(以二者比较早发生者为准)。
8. 租金
8.1 租金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租金标准:租金按月保底租金。
【2022】年【05】月【01】日至【2023】年【04】月【30】日期 间,保底租金计算方式为:人民币【5.50】元/天·平方米,月保底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7,747.00】元(大写:贰万柒仟柒佰肆拾柒元整);
【2023】年【05】月【01】日至【2024】年【04】月【30】日期
间,保底租金计算方式为:人民币【5.94】元/天·平方米,月保底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9,966.76】元(大写:贰xxx玖佰陆拾xx柒角陆分);
【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4】月【30】日期
间,保底租金计算方式为:人民币【6.42】元/天·平方米,月保底租金合计为:人民【32,388.31】元(大写:叁万贰仟叁佰捌拾捌元叁角壹分);
8.2 物业管理费标准:按月收取。
【2022】年【05】月【01】日至【2023】年【04】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人民币【2.50】元/天·平方米,合计为:人民币【12,612.27】元(大写:壹万贰仟xxx拾贰元贰角柒
分);
【2023】年【05】月【01】日至【2024】年【04】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人民币【2.70】元/天·平方米,合计为:
人民币【13,621.25】元(大写:壹万叁仟陆佰贰拾壹元贰角伍分);
【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4】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人民币【2.92】元/天·平方米,合计为:人民币【14,731.13】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叁拾壹元壹角叁
分);
9. 推广服务费
9.1 推广服务费按月缴纳,自计租日开始起算,【2022】年【05】月
【01】日至【2025】年【04】月【30】日期间,推广费计算方式为:人民币【15.00】元/月·平方米,乙方应缴该月推广服务费为人民币
【2,487.90】元/月(大写:贰仟肆佰捌拾柒元玖角整)。
10. 装修管理费及能源
10.1 装修管理费自装修期生效日开始起算,费用计算方式为:人民币
【25.00】元/月·平方米,乙方应缴每月装修管理费为人民币
【4,146.50】元/月(大写:肆仟壹佰肆拾陆元伍角整)。
10.2 能源费自装修期生效日开始起算,费用标准为:
10.2.1 电费费用标准为:人民币【1.30】元/度(已加收服务费),由出租人代收代付,如政府电费调价,此标准也会随之调整。
10.2.2 水费费用标准为:普通用户人民币【9.00】元/吨,由出租人代收代付,如政府水费调价,此标准也会随之调整。
10.2.3 燃气费按照燃气公司标准收取,由承租人直接向燃气公司交纳。
10.3 装修管理费由承租人按【月】支付;能源费(加时空调费除外)由承租人按月支付。
11. 合同保证金及装修押金
11.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缴纳相当于该房屋最高租赁年两个月固定租金+两个月物业管理费+两个月推广服务费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按照前述标准计算,承租人应缴纳的合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99,214.68】元(大写:xxx仟贰佰壹拾肆元陆角捌分)。
11.1.1 承租人应于【2022】年【02】月【28】日前向出租人支付合同保证金。
11.2 装修押金:
承租人应于装修期生效日前向出租人缴纳装修押金,押金金额为
【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或以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11.2.1 承租人应于【2022】年【02】月【28】日前向出租人支付装修押金。
12. 首期费用
12.1 首期费用共计人民币【85,694.34】元(大写:捌万伍仟xxx拾肆元叁角肆分),包括以下内容:
12.1.1 租金:【2022】年【05】月【01】日至【2022】年【06】月
【30】日期间的保底租金,共计人民币【55,494.00】元(大写:伍万伍仟肆佰玖拾肆元整);
12.1.2 物业服务费:为【2022】年【05】月【01】日至【2022】年
【0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5,224.54】元
(大写:贰万伍仟贰佰贰拾肆元伍角肆分);
12.1.3 推广费:【2022】年【05】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的推广费,共计人民币【4,975.80】元(大写:肆仟玖佰柒拾xx捌角整);
12.2 :承租人应于【2022】年【02】月【28】日前向出租人支付首期费用。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释意
1.1 出租人:指商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出租人有权将商场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
地,并为商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取得相应的收益。
1.2 承租人:指承租本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
1.3 租赁房屋:指商场内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从事经营的场地空间及其附属设施,简称“该房屋”或“租赁房屋”。
1.4 营业额:指承租人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或利用该房屋及商场直接或间接所得且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包括以现金、支票、营业款与应收账款形式表现的货物及服务价格)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营业额以承租人使用的收银系统所反映的营业额数据为准。承租人利用出租人营业时间在微信群等渠道通过网络销售的,计入营业额。
1.5 合同保证金:指为保证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由承租人交付给出租人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作为预付租金或其他任何费用,仅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保证。
1.6 推广服务费:指出租人为提高商场知名度及形象、提升租户的业绩和客流等所安排的活动及广告等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用于商场整体宣传、节庆装饰、各类自办活动、媒体公关、客户关系维护、会员活动、周年庆活动、圣诞节等重大节假日活动等。
1.7 租赁期限/租期:是指承租人承租该房屋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租期所指“年”、 “月”、“日”均为自然日历时间。
1.8 装修期:是指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期限,自装修期生效日
(含当日)起算。
1.9 计租日:在本合同中计租日即为装修期届满之次日或承租人开业日(以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
1.10 本合同所有约定的金额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1.11 公共区域:是指商场内疏散楼梯、共用通道、卫生间、直梯、电动扶梯等用于可租赁面积之外的其他区域(供个别租户单独使用的区域除外)
2.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2.1 该房屋的具体位置详见附件《房屋平面位置图》,该位置图仅作确定位置用途。
2.2 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租用面积作为计算租金以及其他以面积作为计算依据的全部费用的标准,租用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2.2.1 该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包括该房屋内的内墙,立柱的面积);
2.2.2 该房屋的墙体面积:该房屋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全部,该房屋外墙(包括山墙)全部以及与其它房屋的分隔墙的一半计入墙体面积。
2.3 该房屋按照暂测面积出租的,如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比差异超过+5%,则以实测面积作为租用面积,以暂测面积计算的保底租金、提成租金、合同保证金、推广费、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所有与租用面积有关的条款将根据实测面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金额在承租人最近一期保底租金支付时一并处理;如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比差异不超过+5%,则仍以暂测面积作为租用面积,以暂测面积计算的款项亦不作任何调整。
2.4 该房屋按照实测面积出租的,承租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测量过该房屋的
面积。
3. 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指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该房屋的场地占用费。本合同项下租金可分为保底租金和提成(扣点)租金等形式。具体租金标准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保底租金与提成(扣点)租金均由承租人按月支付。
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推广费、能源费、收银机使用费等其他收费。
3.1.1 如承租人需缴纳提成租金,则在一个提成租金缴费周期结束后,承租人须于最近一次缴纳保底租金时向出租人全额缴清该缴费周期内应缴之提成租金。提成租金收取方式以每月 5 日前提供销售数据乘扣点为准,高于固定租金部分于每月 10 日前缴纳。
3.2 费用调整
3.2.1 出租人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收银机使用费、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它任何费用(不含租金)的标准,出租人提前 30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费用支付。
3.3 承租人租赁房屋内水、电费、天然气(或煤气)等能源费用按月抄表,承租人按实际用量支付相应的费用。承租人须自行负担自装修期生效日开始至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出租人收回该房屋期间的能源费,承租人需按出租人的收费通知单所
约定的日期向出租人支付能源费。出租人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能源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但每次调整需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费用支付。
3.4 在每年中央空调开放供应期间,若承租人在出租人所规定的空调供应时间以外需要空调服务,承租人须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提供该服务,承租人须按出租人的相关规定承担出租人提供上述额外空调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3.5 付款时间
3.5.1 除首期费用外,承租人须在每月 20 日(含)之前,将下一个支付周期的保底租金、推广服务费(若有)、收银机使用费(若有)、物业服务费、上月的水电费及其他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应支付的相关费用、最近一期应付提成租金
(若有)支付到出租人账户(如遇节假日需提前至少 1 个工作日缴纳或到达出租人账户)。有关付款所产生的手续费均由承租人承担。如上述费用计算起始日或届满日不是该月首日或最后 1 日,则该月款项(含租金以及其它费用)应按照承租人在该月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支付。出租人有权变更指定的银行及账户,但应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
3.6 合同保证金
3.6.1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保证金。承租人依据《租赁意向书》及其他类似协议已支付定金或租赁诚意金的,定金或租赁诚意金自动转作合同保证金的一部分,承租人应于约定的合同保证金支付时间补足余额。
3.6.2 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从其已付的合同保证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出租人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3.6.3 租期内,如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费(若有)、收银机使用费(若有)、能源费、违约金及其他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出租人有权从合同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的应付未付款项、赔偿金额或直接以合同保证金抵扣承租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抵扣不影响出租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方式)。承租人应在出租人的书面抵扣通知送达后 15 日内向出租人补足被抵扣的合同保证金。
3.6.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承租人按照约定将该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并通过出租人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证照
的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的手续),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 90 日内,出租人向承租人无息退还剩余的合同保证金(若有)。
3.6.5 如果合同保证金以保底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服务费、收银机使用费作为计算依据,则在租期内,该房屋的保底租金及/或物业服务费及/或推广服务费及/或收银机使用费标准发生调整的,合同保证金金额做相应调整,承租人应在缴纳调整发生当期的租金的同时,补齐保证金差额。
3.6.6 承租人按照出租人的要求缴纳装修押金的,装修押金不足以抵扣承租人所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的,出租人有权自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
3.7 其他费用及税费
3.7.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约定的各项费用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其它费用,双方同意在合同附件中加以约定。承租人应按合同附件约定的费用标准及支付时间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7.2 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税。
3.7.3 本合同的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7.4 本合同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如有)由承租人承担。
4. 房屋的交付
4.1 承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出租人通知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付手续。承租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须提前至少 7 天书面告知出租人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可延期办理交付。
4.2 在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生效日或出租人通过的交付时间前,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出租人通知要求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首期费用及合同保证金并签收、签署出租人规定的相关文件的,则出租人有权拒绝与承租人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
4.3 出租人可以提前或延期交付房屋,承租人应于出租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
4.4 承租人在出租人通知的装修期生效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交付手续的,该房屋的最终装修期生效日为承租人实际办理完毕该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以双方届时签署的交付确认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4.5 因承租人原因未能在出租人通知的装修期生效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交付手续的,出租人通知或约定的装修期生效日视为该房屋装修期生效日期。装修期从
出租人通知的装修期生效日起开始计算,计租日期和开业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4.6 如因出租人原因推迟交付房屋,则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意给予出租人 90 日的宽限期,出租人在宽限期内交付该房屋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即作为房屋的装修期生效日。
4.7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提前接收的除外),具体条件以交付时该房屋实际现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工程交付条件(如有)为准。
4.8 自该房屋交付后至承租人交还该房屋前,该房屋内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治安、消防以及房屋内承担人增设的装饰、设备、施工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 装修
5.1 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办理装修及进场手续并严格遵守出租人制定的装修管理制度,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承租人进场装修。
5.2 承租人须于进场施工前 15 日就有提交工人防疫证明,装修装饰资质,使用材料安全检测报告,各专业工人证件(复印件)交于出租人存档备查等提交出租人审核并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承租人装修如有涉及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水、电、天然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及排污等房屋内附属设施设备或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5.3 如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对该房屋外立面(如墙、柱颜色,门头、玻璃门等)有改动的,须提前书面告知出租人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4 承租人在装修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出租人规定的房屋外围包装方案进行包装后方可施工。如果出租人指定外围包装施工方的,承租人对该房屋的装修所设置的围挡应当委托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施工方制作完成。
5.5 房屋内任何形式的装修、整改须在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实施,但出租人的同意主要针对管理因素考虑,不视为对承租人装修、改造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因装修、整改施工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6 承租人应遵守出租人制定的装修管理制度并保证其装修工程承包商遵守前述制度及本合同相关约定。
5.7 装修期内出租人不收取承租人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但其余费用依 x合同及商场装修守则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承租人的其他 义务并不免除。承租人已经充分考虑到出租人对装修时间和装修管理的严格规定,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不得要求调整计租日、延长装修期或要求出租人给 予任何形式补偿。如果承租人在装修期满后对该房屋进行再次装修或者任何形式 施工的,不再享受免交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的优惠。
5.8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根据商场的整体发展变化定期将该房屋装修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禁止私自更改、圈占,遮挡、拆除、挪用消防设备设施,如违规操作出租人将扣除全部装修押金,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改造前承租人须将装修改造方案提交出租人,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5.9 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承租人装修,但并不影响装修期
(如有)、计租日、租赁期限的计算。
5.10 承租人须确保装修工程质量,该房屋装修须在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经出租人验收合格后方能开业。但出租人的验收主要针对承租人装修有无违背出租人要求,并不视为出租人对消防专业问题的认可,亦不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视为对承租人装修符合消防规范的确认。如因装修原因发生消防事故的,仍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11 如因装修质量问题对商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正常营业及人身、财产造成任何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漏水、漏电等),承租人须立即进行整改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如承租人未及时整改,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停业直至整改完成。出租人也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12 如承租人或其装修工程承包商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承租人缴纳的装修押金,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6. 开业
6.1 承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业日前,满足如下要求,否则出租人有权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承租人开业,但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自计租日起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计租日及租期不予顺延:
6.1.1 承租人已完成该房屋装修工程,并且通过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等)的验收及出租人的验收;
6.1.2 承租人已取得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该房屋开业经营所需的一切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
6.1.3 该房屋在出租人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处于开放状态,可以向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
6.2 承租人应是其所经营的商品/服务所承载的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被许可/被授权人,承租人所持有的权利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证书、服务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合法性证明文件、商品代理权证明文件、专利权证书、国内外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和授权的协议或证明以及各种授权经营的证明和授权证书。承租人应在开业经营前,实际取得并向出租人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如因承租人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有效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承
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7. 商业运营管理
7.1 营业额监督
7.1.1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的营业额进行监督和查核,承租人须予配合。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或经出租人授权的人有权随时查询统一收银系统或承租人自有收银系统的营业额资料、数据并进行打印或复印,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或经出租人授权的人有权随时对承租人在该房屋内经营活动的情况及有关账目进行查核,承租人须保证提供经营期内所有的账务数据。承租人应予配合。出租人在技术条件达到后,承租人同意开放自有收银系统的数据接口。
7.1.2 承租人应按时、完整、如实、准确地向出租人提供营业额,保证营业额涵盖该房屋内全部商品及服务交易及往来记录,对持续时间较长无销售记录及其他异常情况,出租人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若收银系统出现损坏或故障后,承租人须及时通知出租人,在收银系统进行修复或更换前承租人的任何销售营业额,必须在收银系统修复或更换后立即进行补录。
7.1.3 承租人应按出租人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营业额的各类报表及其它资料。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随时要求承租人提供房屋内某日、某时间段、某期间的营业额数据,且出租人有权对其营业额进行核查,如发现承租人隐瞒营业额数据,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相当于三倍的月固定租金的数额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不予退还保证金及追究一切损失。
7.1.4 承租人应至少配置 1 台收银机,用以保存、记录营业额,供出租人监督和查核。承租人不得借用或与第三方共用收银机,或实施任何导致出租人无法监督和查核承租人营业额的行为。为方便承租人刷卡销售,出租人将统一为承租人安装银行刷卡 POS 机,为便于结算,承租人需按出租人指定银行统一开立收单账号。且因刷卡业务与银行或第三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7.1.5 承租人租赁商场部分公共区域作为租赁房屋外摆区(如有)的,承租人在该外摆区域的任何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营业额均应纳入租赁房屋整体营业额统计。
7.2 橱窗、广告位及形象管理
7.2.1 若承租人租赁房屋有一面或一面以上包含有对外展示橱窗,对橱窗的布置,包括广告宣传、招牌标记、商品和货架的陈列等都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认可,以保持商场的对外统一风格。
7.2.2 承租人接受出租人关于商场员工形象的要求并妥善安排该房屋内员工的着装、佩带员工证及进行适当的培训以符合商场对外服务的形象和标准。
7.2.3 承租人需要在承租房屋内播放音乐时,须经出租人的同意,且其音量须仅控制在该承租房屋内,不得大于或影响到商场统一播放的背景音乐,并不得影响到xx的商家经营。
7.2.4 虽经出租人同意播放音乐或摆放广告,承租人仍需对音乐及广告的合法性自行负责,且由承租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出租人将有权向承租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7.2.5 出租人享有对商场内外表面及室内空间进行收益的权利,有权在商场设置、安排、更换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开展广场活动并获取收益。
7.2.6 未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不得在该房屋外墙或面向商场公共区域的分隔墙面设置广告位。如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在该房屋外墙或面向商场公共区域的分隔墙面设置广告位,其设置方案和广告画面需经出租人审核认可,并按照该区域的广告位租赁价格支付费用后方可发布。
7.2.7 如承租人承租房屋的招牌广告位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施工安装,则承租人的设置方案必须通过出租人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承租人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租人需要对整体广告位、招牌进行规划和改造,则承租人应配合实施且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3 商业推广
7.3.1 承租人应尽力配合出租人对整个商场进行的推广或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举办的大型活动、室内推广活动、积分活动、展览、展示、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接受出租人对活动现场的管理,但出租人应将其推广活动提前通知承租人,但具体推广内容由出租人确定。
7.3.2 在活动方案和时间事先经出租人认可后,承租人有权在经营期间举办推广活动。
7.3.3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无偿使用承租人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承租人经营所使用的品牌进行商场的对外宣传。
7.3.4 出租人在商场经营过程中发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会员卡、联名卡和储值卡的,承租人同意配合该等会员卡、联名卡和储值卡的经营和使用,并尽力配合出租人举行的相关会员活动。
7.3.5 承租人须配合出租人为实施会员计划制定的优惠方案及在承租人自有设备中接入履行该会员计划而必须配置的设施设备。
7.4 日常经营
7.4.1 商场统一营业时间以出租人的通知为准,承租人保证遵守上述统一营业时 间的规定,保证该房屋全部区域在出租人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持续营业。出租人有 权对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做出调整,承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如承租人对营业时 间有特殊要求,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除出租人同意外,承租人必须按照出租 人所指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承租人事先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暂停营业。
7.4.2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凡与第三方或消费者发生经济往来,均以承租人的名义进行,不得在经营中使用出租人名称或作出有可能混淆出租人与承租人名称而对第三方或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承租人与第三方或消费者发生的任何纠纷都须承租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7.4.3 承租人以营利为目的所出售、赠送的任何卡、券(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卡、储值卡、折扣卡、代金券等)及其所提供的任何预付费服务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终止日期。承租人发行仅限于该房屋使用的任何卡、券(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卡、储值卡、折扣卡、代金券等)应事先经出租人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应自本合同终止前 30 天的合理时间至本合同终止日,在该房屋的显著位置持续
展示通告(具体位置由出租人指定,通告持续至本合同终止日),告知有关停业时间及搬迁后的联系方法等信息,并采取其他任何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在合同终止前办理完毕与所有消费者的退卡退款事宜,
将所有消费者的退卡退款事宜办理完毕的证明文件提供给出租人。承租人交还该房屋后,任何第三方因承租人销售的卡、劵提出赔偿要求的,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有权中止返还合同保证金(若有),直至承
租人处理完毕其与第三方的争议为止。
8. 物业管理服务
8.1 出租人负责对商场进行管理、组织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8.1.1 管理工作
8.1.1.1 对商场设施设备、建筑物、环境卫生、消防、治安、经营秩序实施管理和维护。
8.1.1.2 对公共区域投保公众责任险,其范围不包括各承租人租赁房屋内部及其中的承租人财产。承租人应对其租赁房屋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自行投保。
8.1.1.3 对商场配套设施如停车场等进行管理。
8.1.1.4 对商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并保证正常安全运行。
8.1.2 秩序维护工作
8.1.2.1 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包含承租人及其雇员、客户的人身财产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
8.1.2.2 非开放时间进入商场人员的控制。
8.1.2.3 维持商场管理范围内交通秩序。
8.1.2.4 对地震、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8.1.2.5 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商场,必要时包括承租人所租房屋内部。可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同意或未按本协议规定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
8.1.3 工程维修与维护工作
8.1.3.1 检查、巡视商场建筑及各设备系统,必要时包括承租人所租房屋内部。
8.1.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商场所在行政区域适用的地方性法规、《租赁合同》及、《租户手册》、《装修手册》,对承租人所租商铺的装修工程进行管理。如承租人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出租人有权采取要求承租人进行整改、停工、赔偿出租人损失,直至停止供应水电等措施。
8.1.3.3 积极保持公共区域的水、电、气、通讯、宽带网、有线电视、机电设备、电(扶)梯、空调、消防装置、路灯、道路、排污系统等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在发生损坏时及时修复或积极协调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修复。
8.1.3.4 建筑及其设施保修期内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租赁房屋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中央空调、消防设施、通讯、宽带网、有线电视、排污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出租人对上述设施设备的损坏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但出租人无义务保证提供前述有偿维修服务。
8.1.4 环境工作
8.1.4.1 保持商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时收取公区垃圾并进行垃圾清运工作。
8.1.4.2 承租人应自行、自觉将生活垃圾装袋分类清运到商场的指定位置垃圾桶内。餐饮娱乐行业承租人应自行将生活和厨房残渣分类后,在商场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转运到指定的垃圾房。泔水应交由政府许可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在商场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转运,以免影响自身及其它商家经营。
8.1.4.3 对公共绿化区域(若有)给予养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8.1.5 特约服务工作,具体以本合同附件及出租人不时公布的特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文件规定为准。
8.2 出租人有权在不违背承租人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商场管理制度,并以公告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意并遵守本协议有关物业管理的约定以及出租人所制定的商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制度、会员制度等)。承租人同意任何对出租人制定的商场管理制度的违反即是对本合同的违反,将按本合同中对违约行为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租人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商场作为一流商场所必要的一切商场管理制度的权利,该等管理制度由出租人在商场内进行公示后即生效,承租人应严格遵守
该等管理制度,该等管理制度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8.3 承租人应告知其雇员、分包商、合作方、顾客,在进入商场时,遵守商场管理制度,并就他们违反商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9. 保险
9.1 承租人应就在该房屋内任何活动或发生的事故,或因使用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或因承租人装修该房屋或修理该房屋内部任何部分或任何固定附着物、装置、线路或管道出现缺损或损毁状况,或因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火警、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或物料溢漏,或因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与财产损失或损毁的情况,对出租人或任何第三方由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的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判决、损害、费用及开支,承担法律责任并作出赔偿。
9.2 承租人应就上述风险购买足额保险(包括公众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并保证保险持续有效。承租人所购买的保险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交叉责任、契约责任、人身侵害及放弃代位追偿权等条款。保险期不得短于租赁期限,且租赁期含在保险期内。若出租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上述保险单之副本及所付保险金之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确认信,以向出租人提供充足资料证明已购买了充足的保险。若因承租人未购买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或保险公司未能及时赔付或保险公司拒赔等,承租人应自行弥补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
9.3 承租人不得亦不得容许承租人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从事任何导致保险无效或者保险风险增加的行为。
10. 出租人的权利及义务
10.1 出租人保证拥有合法出租该房屋及商场的权利。
10.2 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保证金、收银机使用费、推广服务费、物业服务费、装修押金及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各项费用,承租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或缴纳。
10.3 在承租人按本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并遵守本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应保持该房屋良好状态。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
10.4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如拟在该房屋内进行改建、增建或装修,须事先通知承租人,并尽量降低对承租人的不利影响。
10.5 出租人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付的与该房屋有关的税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6 如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需要出租人协助时,出租人应提供协助。
10.7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负责所有承租人租赁房屋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10.8 除非是因出租人过错并直接导致,否则出租人无须就下列情况对承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因商场或该房屋的电力或水供应上的突发故障、机件失常、爆炸或暂停,空调设备或任何其他设施的欠妥或故障而蒙受之人身或财产受损、损失、
损坏。
11. 承租人的权利及义务
11.1 承租人必须遵守并保证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遵守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制定的所有关于使用及占用该房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任何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承租人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法院对该房屋或与本条义务有关的通知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11.2 房屋的维护及维修
11.2.1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所租赁房屋范围内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及赔偿损失。
11.2.2 承租人承租房屋如遭受损坏,或该房屋的水管、电线线路或电器设施、防火装置、窗户及该房屋内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承租人必须立即向出租人报告。
11.2.3 承租人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房屋免受火灾、暴风雨或台风之毁坏。
11.2.4 尽管本合同已约定了承租人的维护和维修责任,在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形时,出租人仍然有权为了维护商场的良好形象,而自行负责维修,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2.5 租期内,出租人有权进入该房屋检查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承租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果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出租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强行进入该房屋消除因紧急事件引起的险情。
11.2.6 出租人基于提升商场整体经营环境、品质、优化动线等合理原因,有权对建筑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并不得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赔偿损失或做出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1.3 其它约定
11.3.1 承租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开业前自行办理并取得该房屋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营业证照、权利证书、行政许可 或批复,且保证该等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文件真实、合法、在租期内持续有效且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限制。
11.3.2 承租人应保证其是所经营商品/服务所承载的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被许可/被授予人,并保证该资格、授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11.3.3 承租人应于开业前向出租人出示上述营业证照和权利证书、消防验收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下同)供出租人备案,如在租期内,承租人的上述证照和权利证书发生变更,承租人应自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证照和权利证书向出租人出示并提供其复印件给出租人备案。
11.3.4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和宣传活动,确保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依法纳税、自行承担对该房屋的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策略、宣传推广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并保证该等行为或者活动不得侵犯及损害出租人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11.3.5 承租人不得使用该房屋、促使或容许他人使用该房屋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该房屋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从事侵犯第三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其他对出租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商场的商誉、信誉和形象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会对出租人及关联企
业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11.3.6 承租人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产生噪音、空气污染、排污管堵塞的行为而影响邻近房屋或出租人的经营。承租人不得在该房屋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在房屋内储存任何危及房屋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或物品。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11.3.7 因承租人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缺陷、瑕疵而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遇有消费者或者第三方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提出投诉,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经 营活动提出某些改正指示或进行相应处罚时,承租人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对该投诉、改正指示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置或处理,并书面通知出租人。若因承租人原因给 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需赔偿但承租人未及时赔偿,出租人有权使用 合同保证金进行预先赔偿,承租人必须在出租人通知后 15 天内补齐合同保证金,否则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出租人对任何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或导致出租人受到任何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受到的全部损失。如果 第三方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提出投诉或政府有关部门对承租人经营活动提出某 些改正指示或进行相应处罚累积发生 3 次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1.3.8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在本项目内除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百货公司、超市等)经营相同品牌。
11.3.9 出租人和物业公司出于对房屋的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时,预先通知承租人后,可进入房屋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承租人取得联系时,出租人和物业公司及其受雇人员也可不经通知承租人进入房屋内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通知承租人。如因本款规定的原因,致使房屋发生损坏或使承租人发生损失,出租人和物业公司及其受雇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10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经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时间内陪同可能的新租户或出租人内部相关人员参观和勘查房屋。此外,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结束前三个月内,经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时间内陪同可能的新租户参观和勘查房屋。出租人在按本款规定进入房屋时应尽量减少对承租人正常经营的影响。
11.3.11 出租人和物业公司按本条款第 11.3.9 条、11.3.10 条之规定进入房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和物业公司提供协助。
11.4 物业管理
11.4.1 承租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公用设施。
11.4.2 承租人有协助出租人维护商场公共安全的义务,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出租人。
11.4.3 承租人有对其所租赁/承包的商铺进行维护并保证其完好的义务。
11.5 承租人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承诺,遵守出租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需支付的所有费
用。
12. 转租、转让和续租
12.1 出租人可以自主地出售该房屋或整个商场(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的关联机构)、抵押该房屋或整个商场,并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处理。承租人无条件地放弃其获得被通知的权利及任何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保证出租人的行为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12.2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或商场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租赁房屋对债务进行抵押和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2.3 承租人应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资格,并保证实际经营该房屋。在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租、转借、联营、入股、置换其对该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之权益。承租人破产或被解散或其营业被接管的,视为转租。
12.4 如承租人是自然人或无合法经营资格,则承租人应在开业前设立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并与出租人签订必要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由上述新设立的主体承继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应对新设立主体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2.5 租赁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若承租人拟继续租赁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的 6 个月前书面通知出租人,双方应不迟于
租赁期届满前 3 个月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人未能提前 6 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
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或承租人未能于租赁期届满前 3 个月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或出租人对该房屋另有安排的,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续租权,承租人并应无条件于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交还房屋。
12.6 租赁期届满前 3 个月时,承租人未能续租的,出租人将进行重新租赁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将该房屋出示给未来的承租人、设计师等,若安排在营业时间内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12.7 租赁期届满前,出租人有权选择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按照最近一期的租金及费用标准顺延租赁期,具体的顺延期限、租金及费用标准以出租人书面通知为准,承租人应按出租人的书面通知继续履行合同,直至顺延期限届满。前述书面通知只有在加盖出租人公章或合同章后方为有效,否则均不代表出租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
13. 房屋的交还
13.1 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要求将该房屋恢复至毛坯房状态。承租人应将承租人进行的装修和装饰及增添的设备全部拆除,并确保房屋原有所属出租人的设施设备完好无损。若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无需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的,出租人无任何义务就承租人对该房屋和/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做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并有权自行处置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设施设备。
13.2 在交还该房屋时,承租人应同时移交租赁出租人的收银机设备(如有)、为配合出租人会员计划而配置的会员设备(如有)、结清该房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尽快办理完毕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所有证明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如果有关的公共服务供应(如水、电、燃气、热力等)已经以承租人名义单独开立账户的(如有),则承租人应当将该账户转结至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或予以注销。
13.3 承租人应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向出租人交还该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还该房屋或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房屋,除继续按合同解除或租期届满前最后 1 个月该房屋日租金标准按日缴纳租金外,承租人还应按合同解除或租期届满前最后 1 个月该房屋日租金标准的 1 倍按日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实际
交还为止,同时,承租人还应承担该房屋在占用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如造成出租人其他损失的,承租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出租人有权停止能源供应并采取强制措施制止承租人继续使用该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后 7 日内未交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封闭该房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缴纳合同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合同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承租人留置物品所有权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即无偿转移至出租人,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
(该等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留置的物品承担审慎保管的义务),出租人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坏概不负责。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
x等由承租人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1 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出租人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合同保证金,并无息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出租人除此之外无须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2 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承租人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撤出房屋的,应于合同到期前 6 个月或提前撤出前 6 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予退还承租人已缴纳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保证金、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承租人已缴款项),另外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按未履行租期的租金总额 20%或 3 个月最高额保底租金金额(以两者之间较高的为准)收取违约金(承租人不支付保底租金,只支付提成租金的,用以计算前述违约金的保底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5 元,按租用面积计算),承租人应同时付清全部应付费用及违约金。
14.3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在合同约定装修期满后未开业的,计租日不予顺延,承租人应自装修期满后次日开始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其它费用。同时,承租人还应自装修期满后次日起,每逾期开业 1 天,按计租日日保底租金标准的 2 倍向出租人缴纳违约金(承租人不支付保底租金,只支付提成租金的,逾期开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5 元,按租用面积计算);承租人逾期 30 天仍未
能开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4.4 若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全额缴纳租金、合同保证金、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它各项费用,出租人有权每日向承租人按所欠费用的万分之四计算收取滞纳金,同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阻止承租人的任何物品进出该房屋或商场及停止能源供应等方式制止承租人继续使用该房屋,承租人逾期支付累积超过 30 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4.5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调整、更换经营品牌,改变房屋用途及营业范围,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 14.2 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4.6 承租人拒不按本合同约定按照出租人要求的时间接入收银系统及指定的刷卡银行,或接入非指定的刷卡银行,或虚报/误报或提供虚假、不准确的营业额或在出租人及时恢复收银系统的损坏或故障情况以后,承租人未及时补录营业额的,若承租人首次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导致营业额不准确的,承租人应按当次少计营业额的 10 倍支付出租人罚金;若承租人第 2 次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导致营业额不准确的,承租人除按当次少计营业额的 10 倍支付罚金外,还应再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 5000 元违约金;第 3 次发生违约的,则出租人在当次少计营业额 10 倍的罚金基础上加收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以此类推计算违约金金额。承租人累积发生 3 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 14.2 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与罚则累进计算。
14.7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全部或部分停业累积达 10 次以上(含 10次)或累计超过 3 天(含 3 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14.2 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予以承担。
14.8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暴乱、战争、火灾、洪水、地震或其他意外事故或天灾)或者政府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但对于合同解除前双方的一切违约行为,守约方仍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一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9 承租人若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义务或责任,经出租人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全面更正,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 14.2 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4.10 因承租人原因未能在出租人通知的装修期生效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交付手续的,每逾期 1 天,承租人应按计租日日租金标准的 2 倍向出租人缴纳违约金
(承租人不支付保底租金,只支付提成租金的,逾期开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5 元,按租用面积计算)。如逾期超过 30 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4.11 因承租人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场施工的,每逾期 1 天,承租人应按计租日日租金标准的 2 倍向出租人缴纳违约金(承租人不支付保底租金,只支付提成租金的,逾期开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5 元,按租用面积计算)。如逾期超过 30 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4.12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连续满六个月未达到本合同第一部分第 14 条约定的最低预定指标额的,出租人有权选择调整位置或解除本合同,承租人除按出租人要求按时交还房屋外,预交全额租金、合同保证金、物业服务费及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它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14.13 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出租人不予退还承租人已缴纳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保证金、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承租人已缴款项),另外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按未履行租期的租金总额 20%或 3 个月保底租金金额
(以两者之间较高的为准)收取违约金(承租人不支付保底租金,只支付提成租金的,保底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5 元,按租用面积计算),承租人应同时付清全部应付费用及违约金,承租人给出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标准的,还应赔偿超出部分的实际损失。
14.14 因出租人原因导致逾期交付该房屋超过 90 日,则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人除不计利息退还承租人已付款项外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15 承租人应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将其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证照迁出或注销。承租人逾期迁出或注销的,须按合同解
除或租期届满前最后 1 个月该房屋日租金标准的两倍按日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15. 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补救
15.1 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下出租人又接受租金或其他款项时,不能视为出租人放弃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权利。承租人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出租人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能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
人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出租人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出租人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出租人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出租人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
16. 通知
16.1 本合同法定代表人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方式发出。双方确认该联系地址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及时通知对方,一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均以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准。一方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变更地址的,该方还应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16.2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但应有收件人随后的书面确认;如果通过国内或国际快递方式邮寄,则在寄出后第 3 天被视作已送达;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 5 天后视为收讫。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16.3 在承租人接收到该房屋后,任何给予承租人的通知如果该通知写明以承租人为收件人并被留置在该房屋将被认为已发至承租人,并视为承租人于留置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16.4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除适用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还适用于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
16.5 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法定代表人未
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17.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17.1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7.2 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为解释及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通过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8. 其他
18.1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补充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如有签订)自动失效,租赁期届满且双方债务清结完毕之日终止。
18.3 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 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合同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若有泄漏,由泄漏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9. 本合同附件
x合同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清单如下:
附件一:《房屋平面位置图》附件二:《双方证照》
附件三:《商业物业消防责任书》附件四:《工程交付条件》
(本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附件可根据租户及地区项目不同按实际情况选择,并于租户进场前签订:
《补充条款》
《收银机及收银软件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一览表》
(本页无正文)
出租人(出租人):北京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承租人(承租人):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附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位置图》
附件二:《双方证照》
附件三《商业物业消防责任书》
附件四《工程交付条件》
商场交付标准(B1-109) | |||||
项次 | 位置 | 提供 | 不提供 | 工程条件 | 备注 |
1 | 土建装饰部 分 | ||||
商户之间隔 墙 | √ | 按租户租赁区域,完成加气混凝 土砌块隔墙(隔墙不到顶); | 租户负责 精装修 | ||
门面 | √ | 租户需要根据业主方的相关设 计、装修规定完成面层、店招、橱窗等设计和施工。所有设计须经业主商场管理方整体规划和设 计,审核并通过后执行。 | |||
顶面装修 (天花) | √ | 混凝土毛面,无吊顶; | |||
梁、柱 | √ | 原结构混凝土毛面; | 租户负责 精装修 | ||
楼板承重 | √ | 提供楼板结构荷载? | |||
地面装修 | √ | 原结构混凝土毛面,室内地坪比 公共区完成面低 50mm。 | 租户负责 精装修 | ||
疏散门、防 火门 | √ | 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门及五金件(含门锁),若属防火门 则按统装防火门配置。 | |||
店铺招牌 | √ | 按设计预留店招位置及安装支 架,商场管理方统一协调设计。 | |||
店面玻璃 | √ | 按设计预留店面玻璃上下槽口,作为门面租赁线,出租人不提供玻璃,商家自备,进驻后按统一 要求安装。 | |||
2 | 机电部分 | ||||
2.1 | 暖通系统 | ||||
空调 | √ | 公区空调 | x控器,后续由租户装修自行引至合适位置。 CAU/FCU 电源线取自租户,由租户装修自行接 驳。出回 |
风口由商户根据布局图自行下引接驳 至天花 | |||||
新风 | √ | 风量:1100m³/h;管径 500*200 | 新风口由商户根据布局图自行下引接 驳至天花 | ||
排风 | √ | 无 | |||
排油烟 | √ | 无 | |||
补风 | 无 | ||||
燃气及事故 排风 | 无 | ||||
消防排烟 | √ | 10000m³/h | 租户加装吊顶后,排烟口应引到吊顶 下,排烟阀复位开关引到吊顶下,手动装置底 距地 1500 | ||
2.2 | 供电系统 | ||||
隔离开关箱 | √ | WDZA-YJFE 4*35+1X16 CT; 100A;41KW | 从铺内主开关或电缆接头以后的配电 (含配电箱、开 关、灯 具、插座及管线 等)由租户自行负 责。 | ||
照明(不含 应急) | √ | 不提供,由用户二次装修自行设 置 |
应急照明 (含疏散指 示) | √ | 按国家规范设置,满足一次消防验收 | |||
2.3 | 给排水系统 | ||||
给排水接口 及水表 | √ | 未预留 | |||
排水立管及 地漏 | √ | 未预留 | |||
隔油池 | 未预留 | ||||
2.4 | 消防系统 | ||||
喷淋 | √ | 租户区域内采用直立型喷头,预留租户二次装修所需下喷头接 口; | |||
消火栓 | √ | 按国家规范设置,满足一次消防 验收 | |||
灭火器 | √ | 满足国家规范及消防验收要求, 实际以现场为准; | |||
烟感 | √ | 烟感吸顶安装,并满足国家规范及消防验收要求,预留 3m 线 缆,供租户后期移位接驳; | |||
2.5 | 弱电系统 | ||||
紧急广播 | √ | 满足国家规范及消防验收要求, 实际以现场为准; | |||
语音点、数 据点 | √ | 每个商户设置 1 个用户信息箱, 箱体引入 4 芯单模芯光缆 | |||
有线电视 | √ | 租户根据 需要自行接驳 | |||
手机信号覆 盖 | √ | 提供,信号强度符合规范要求; | |||
安防系统 | √ | 用户根据需要二次装修时自行设 置,不接入商业大系统。 | |||
火灾漏电保 护 | √ | 设置在楼层电表箱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