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40H2020030100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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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本公益信托的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信托财产不可赎回,委托人不能要求从本公益信托财产中分配收益或兑付本金。本公益信托终止时,委托人不能获得信托财产分配。
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合同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xxx字201032001(样本)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3
第二条 信托目的 4
第三条 信托类别 4
第四条 委托人与受益人 4
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4
第六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
第七条 信托规模 5
第八条 信托期限 5
第xx xx的推介与成立 5
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申购 5
第十一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6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 6
第十三条 信托税费的核算及承担 7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分配方式和分配顺序 8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计算及分配 9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9
第十七条 信托事务的信息报告 9
第十八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9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 10
第二十条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清算与归属 12
第二十一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12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2
第二十三条 其他 12
委托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 军官证□ 营业执照 □ 其他 □(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116011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11-83638415
签约时间: 202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大连市
为明确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7]37 号《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委托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等事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公益信托:系指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
1.2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华信托字 201032001
《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公益信托文件:系指信托合同、《信托资金交付确认单》、认购风险xx书的统称。
1.4 委托人:系指符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5 受托人:系指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 受益人:系指执行公益项目的个人、组织或法人机构。
1.7 信托资金:系指委托人认购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8 公益信托财产:系指本信托项下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对本公益信托项下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9 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利息等。
1.10 保管人:为本公益信托资金提供保管服务的商业银行。本信托的保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1.11 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公益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1.12 信托单位:系指受托人将本公益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每一份额为一个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壹元。
1.13 元:系指人民币元。
1.14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定公休日、节假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通过本信托的实施,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全部无偿捐赠给个人、特定组织或法人,最终用于疫情防控、公共卫生事件中一线医护人员的帮扶和患者的救助以及应急救援、医疗科 研、健康教育宣传等公共卫生事业领域。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公益信托。
第四条 委托人与受益人
4.1 委托人
本公益信托委托人是指符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公益信托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委托人交付本公益信托财产金额起点为 200 元人民币。
4.2 受益人
4.2.1 受益人范围
本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受托人按照相关文件筛选的公益项目的执行主体。
4.2.2 公益项目的选定程序及方法
受托人成立公益项目选定委员会,公益项目选定委员会筛选并确认公益项目及具体捐赠对象。公益项目选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议事规则详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
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本公益信托项下的资金实行保管制。
保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地址:xxxxxxxxx 00 x
信托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11902146710559
开户行: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
第六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公益信托项下每一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委托人自愿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 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委托人应将资金汇入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信托专户并注明资金用途“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
第七条 信托规模
本公益信托的规模由实际募集资金确定,本公益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规模将动态变化。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本公益信托成立日起至信托财产全部捐赠完毕为止。
第xx xx的推介与成立
9.1 推介期
本公益信托推介期自 2020 年 月 日始至 2020 年 月 日止,受托人有权视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推介期。
9.2 公益信托成立
9.2.1 本公益信托成立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委托人人数达到或超过 2 人,信托规模达到人民币 10 万元;(2)推介期认购的信托资金全部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3)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保管协议(合同)。
9.2.2 若本信托未成立,信托资金予以返还,资金交付之日至推介结束日期间的收益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返还。
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申购
10.1 本公益信托存续期间,开放接受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根据信托
资金现有规模及运用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受托人有权同意或否决委托人的申购申请。
10.2 申购程序
委托人申购信托资金时,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签署《信托资金交付确认单》(见附件 2),委托人签署《信托资金交付确认单》,即代表认可本公益信托合同全部条款及风险xx书内容,自愿加入本公益信托并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关系。委托人签署了《信托资金交付确认单》及当次申购信托资金全部实际到账后即代表申购成立。
第十一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委托人不得赎回信托单位。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
12.1 信托财产的运用及处分
受托人按照本公益信托约定的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具体方式如下:
12.1.1 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财产向个人、特定组织或法人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公共卫生事件中一线医护人员的帮扶和患者的救助以及应急救援、医疗科研、健康教育宣传等公共卫生事业领域。
12.1.2 公益项目的选定程序及方法
(1)为确保对拟捐助项目的筛选和评审决定有充分科学依据及符合本公益信托宗旨,受托人与专业机构及法人密切合作,由受托人公益信托经办部门对拟捐赠的公益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2)受托人成立公益项目选定委员会,由公益项目选定委员会确认拟捐助公益项目及具体捐赠对象。公益项目选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及议事规则由受托人决定并定期公示。
(3)公益项目资金运用年度信托财产捐赠数额由受托人依据其管理的信托规模及公益项目选定、具体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受托人选定拟捐赠的公益项目及具体捐赠对象后,由信托业务经办部门信托经理执行划款审批等实际操作。
12.1.3 本公益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捐赠给个人、特定组织或法人之前,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资金专户中闲臵资金投资于流动性好、变
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具体内容以受托人与金融产品发行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受托人应严格履行信托财产管理职责,并保持本公益信托的投资运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12.2 信托财产的管理
12.2.1 受托人将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严格区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开立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专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12.2.2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义务。对信托财产的记账核算、分配信托收益、信息披露等环节,均由受托人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划入特定组织或法人指定账户后,信托资金即已按照合同约定捐赠完毕;信托资金捐赠完毕后,由接受捐赠的特定组织或法人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托人有权监督其管理和使用情况。
12.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季度向委托人报告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12.4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12.5 信托资金的核算
受托人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三条 信托税费的核算及承担
13.1 信托税费的承担
13.1.1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3.1.2 在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发生了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3.2 以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包括:
13.2.1 受托人报酬
本公益信托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13.2.2 信托保管费
本公益信托保管人不收取保管费。
13.2.3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监察费、审计费、律师费、开户费、银行汇划费、其它银行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费用。
13.2.4 公告、登记、公证、见证等信息披露费用。
13.2.5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将剩余信托财产归还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而发生的费用。
13.2.6 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等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如有)。
13.2.7 因设立本公益信托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汇费、POS 机刷卡交易费、实名认证费用(如有)等。
13.2.8 公益项目及受益对象的筛选、资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邮递费、印刷费、宣传费等。
13.2.9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3.3 费用的支付
上述 13.2.1-13.2.9 款项下所列各项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3.4 费用计提的原则
13.4.1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3.4.2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也可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3.4.3 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分配方式和分配顺序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方式及顺序分配信托财产:
14.1 以货币形式支付本信托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4.2 以现金捐赠方式向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财产。
因信托财产数额不足或因信托财产中货币资金不足,导致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已发生或确定将发生的费用的,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追索。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计算及分配
本公益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信托财产不可赎回,信托收益及本金全部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不从本公益信托财产中分配收益或兑付本金。本公益信托终止时,委托人不能获得信托财产分配。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未经受托人同意,信托受益权不可转让和继承。
第十七条 信托事务的信息报告
17.1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受托人根据实际需要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报告委托人:
17.1.1 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 在受托人网站 xxx.xxxxxxxxxxx.xxx 公告。
17.2 信息披露内容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和《信托资金重大变故事项报告》等。
第十八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8.1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8.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信托资金。
18.1.2 查阅、复制与本信托有关的信托文件。
18.1.3 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18.1.4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18.1.5 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18.1.6 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的所有信息保密。
18.1.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8.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8.2.1 接受信托资金。
18.2.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18.2.3 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
18.2.4 自主处理信托事务,也可经委托人同意后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
18.2.5 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委托人可以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18.2.6 为委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保密。
18.2.7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8.3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8.3.1 根据本公益信托文件约定获得受托人捐赠的公益信托资金,并将信托资金用于受捐赠的公益信托项目;
18.3.2 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查阅、复制与其受捐赠的公益项目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8.3.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8.3.4 如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捐赠项目的具体开展情况的,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不得恶意隐瞒、虚构或夸大事实;
18.3.4 对所获得的公益信托资金,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的约定用于受托人选定的公益信托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及用途;
18.3.5 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备开具捐赠发票资格前提下,依法开具捐赠发票
18.3.6 法律法规规定、信托文件以及受益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应捐赠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
19.1 风险揭示
委托人在交付信托财产并加入本公益信托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的条款,并谨慎考虑信托可能涉及的各项风险因素。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19.1.1 法律政策风险
《信托法》虽然就公益信托专章作出规定,但与之相关配套规定较少,缺乏可操作性。且在公益信托运作过程中,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公益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
信托财产的收益或/和公益信托实际发挥的价值和作用。
19.1.2 操作风险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受托人、保管人、公益项目执行主体可能存在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从而影响公益信托运作的实际效果。
19.1.3 管理风险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受托人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受捐赠对象的选定或信托财产的收益。
19.1.4 道德风险
本公益信托项下的公益项目执行人不能向受托人出具信托资金的具体使用报告,可能存在未能严格按照公益项目的目的和计划有效运用捐赠资金,或在运用捐赠资金的过程中谋取不当利益。
19.1.5 流动性风险
本公益信托信托资金的运作与选定的公益项目捐赠实施的计划性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从而影响本公益信托财产的流动性。
19.1.6 声誉风险
本公益信托的管理运作和所捐赠的公益项目的执行情况都将公开披露并接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任何损害公众利益或违背信托目的的行为,都可能对受托人和各其他参与主体带来负面的声誉影响。
19.1.7 不可抗力及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9.2 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二十条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清算与归属
20.1 信托的终止
本信托成立后,除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信托终止:
20.1.1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0.1.2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20.1.3 受托人依据本公益信托的运行情况提前终止本信托;
20.1.4 本信托被解除;
20.1.5 本信托被撤销;
20.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20.2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清算
20.2.1 本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20.2.2 本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后,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清算报告不做外部审计。
20.3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
本信托为公益信托,本公益信托终止时对委托人无信托财产分配。
本公益信托终止时,公益信托专户中有剩余信托财产的,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其他公益信托。
第二十一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因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造成受托人职责终止的,由委托人或者其监护人选任新的受托人。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其他
23.1 本信托实行实名制、账户式,受托人已经提醒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条款,并作出所有必要的解释,委托人与受托人对上述文件的理解不
存在异议。
23.2 本信托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壹份,报属地民政局备案贰份,经受托人盖章、自然人委托人签字或机构委托人盖章,并将信托资金足额划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附件:
附件一:《认购风险xx书》
附件二:《信托资金交付确认单》
附件三:《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资金保管补充协议》(华信托字 201032001-管补)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华信托字 201032001 号《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合同》签署页,无合同正文)
委托人名称: (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认购风险xx书
本《认购风险xx书》是公益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认购风险xx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与《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相一致。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特别提示委托人在加入本公益信托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本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信托财产不可赎回。委托人不能要求从本公益信托财产中分配收益或兑付本金。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公益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公益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或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五、本《认购风险xx书》自自然人委托人签字或机构委托人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
六、本公益信托项下每一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委托人自愿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 信托单位。
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上述《认购风险xx书》,完全理解该xx书所述内容。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020 年 月 日
信托资金交付确认单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启示,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更好履行信托公司社会责任,于 2020 年 月 日成立了《华信信托- 乐助善扶公益信托》(合同编号华信托字 201032001 号),首期信托资金全部来自于集团员工内部捐款,为进一步扩大公益目的,本公益信托每日开放,接受委托人申购信托资金,本公益信托首次开放日为上述成立日的次日,申购资金起点为 200 元人民币。
特别说明:《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和其他信托文件公布于受托人网站(www.huaxintrust.com),并存放于受托人办公场所备查。委托人如对公益信托文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委托人《信托资金交付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即表明委托人已完全认可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自愿加入公益信托并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关系。本信托资金交付确认单为参与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的有效书面凭证,是对《信托合同》主要条款的明确和确认,由委托人与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大连市签署。
现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确认如下: 1、委托人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身份证 □ 军官证□ 营业执照 □ 其他 □(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职业:
2、委托人本次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3、申购资金交付方式
受托人为本公益信托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立了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11902146710559
开户行: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
请将信托资金划转至上述专用信托账户,并注明资金用途为“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
本公益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信托财产不可赎回,信托收益及本金全部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不从本公益信托财产中分配收益或兑付本金。本公益信托终止时,委托人不能获得信托财产分配。
本信托资金交付确认单为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华信信托-乐助善扶公益信托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