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此等條款須與恒生外滙及貴金屬孖展買賣服務╱恒生特級外滙及貴金屬孖展買賣服務的宣傳單張及服務指南一併閱讀。
恒生外滙及貴金屬孖展買賣服務╱ 恒生特級外滙及貴金屬孖展買賣服務基本合約條款(「條款」)
請細閱及明瞭此等條款及「本合約」。
1. 釋義及詮釋
1.1 在此等條款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
「戶口」指以「客戶」的名義在「本行」開立的任何「孖展買賣戶口」、「按金戶口」及╱ 或「指定撥賬戶口」;
「通知書」指「本行」以人手、通過郵寄或傳真方式或在法律許可下通過電子工具發給或交給「客戶」之書面通知,記錄「客戶」透過「電話指示」及╱ 或「網上指示」提出的「孖展買賣合約」要約及╱ 或「孖展買賣合約」之條款,及╱或記錄「按金戶口」、「指定撥賬戶口」及╱或其他按照第3.1項條文所開立及維持之戶口之間的款項轉賬記錄;
「本合約」指除第7.2項條文另有規定外,於「綜合申請表」內“基本合約”標題下「本行」與「客戶」訂立的恒生外滙及貴金屬孖展買賣服務╱恒生特級外滙及貴金屬孖展買賣服務基本合約;
「適用規則」指於適用情況下,任何規管、監管、政府、半政府或其他機關或機構的規則、規例、通知、通函、守則、指引、指示、指令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其附屬法例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或證券及期貨事務委員會發出的規則、規例、守則、通函及指引(各按不時的補充及修訂);
「可用開倉合約金額」指於任何特定時間「本行」根據以下公式計算的金額:
(「按金淨值」-「總浮動利潤」)x「槓桿比率」-「開倉合約總額」;
「本行」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83號),一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之機構
(中央編號AAH297),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最高開倉總限額」指「綜合申請表」丙部訂明的該等美元金額,或在受限於「本行」的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下「本行」可不時向「客戶」訂明的任何該等其他金額;
「戶口結清款額」指於發生「戶口結清事故」時,就該等根據第12項條文被斬倉的「孖展買賣合約」,
「客戶」應付「本行」(反之亦然,視情況而定)的金額;
「戶口結清事故」具有第11項條文所賦予的涵義;
「斬倉按金水平」指「綜合申請表」丙部訂明的該等百分比,或在「本行」的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下「本行」可不時向「客戶」訂明的任何該等其他百分比;
「按金」指不時就此存入「按金戶口」的全部款項及全部利息及利益,或「客戶」或第三方不時以「本行」可接受的該等方式及價值存入、抵押及轉讓予「本行」的該等其他按金,以作為持續地保證「客戶」會履行「孖展買賣合約」及╱ 或「本合約」之責任;
「按金戶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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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綜合申請表」丙部所指的「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
(ii) 「綜合申請表」丙部所指的「港元按金戶口」;
(iii) 就「本合約」之目的「客戶」可能不時指定而獲「本行」接受為「按金戶口」的任何其他外幣往來戶口;及
(iv) 其他「本行」可接受為「按金戶口」之任何其他儲蓄╱定期存款戶口內的任何指定存款,而「按金戶口」指第(i)至(iv)項的任何一項;
「綜合申請表」指「客戶」簽署╱接受以要求開立「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及「孖展買賣戶口」及該等其他為「本合約」的目的而開立的戶口的綜合申請表╱文件,「本合約」屬於「綜合申請表」的一部份;
「客戶」指其姓名及地址載於「綜合申請表」甲部的人士(或按情況而定,各名人士)(包括個別人士、組織、公司及合夥的指名合夥人)。於「客戶」包括兩名或以上人士的情況下,(i)任何「客戶」的提述將被視作獨立指各名該等人士,(ii)任何其中一名人士的行為或遺漏將被視作其全部的行為或遺漏, (iii)其將須共同及個別地就「客戶」根據此等條款的義務向「本行」負責,(iv)任何須向「客戶」作出的通訊可寄至「本行」最後所知悉任何一名或多名該等人士的地址,及(v)根據此等條款將送達「客戶」的任何通知如送達至其任何一人則將為有效送達。如「客戶」包括合夥,則此詞彙包括該合夥的各名現時及未來合夥人。如「客戶」包括個別人士,則此詞彙包括該名人士的任何個人代表或合法繼承人。如「客戶」為公司,則此詞彙包括該公司的任何繼承人或受讓人;
「貨幣」指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
「貨幣滙率」指「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為於相關外滙市場及相關時間,一種「貨幣」換算為另一種「貨幣」的兌換率,而有關決定乃不可推翻以及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指定撥賬戶口」指「綜合申請表」丁部不時所指的戶口,即:
(i) 「客戶」以其名義在「本行」開立的戶口;
(ii) 「客戶」及任何第三方以其名義在「本行」開立的聯名戶口;或
(iii) 就「本合約」的目的而獲指定並獲「本行」不時接受為「指定撥賬戶口」的該等其他戶口;於任何時間,某一「貨幣」或「貴金屬」的「美元相對值」為:
(i) 倘該「貨幣」為美元,則該金額;
(ii) 倘該「貨幣」為美元以外的貨幣,則指可按「貨幣滙率」以該等金額的「貨幣」購買的美元金額;及
(iii) 倘為「貴金屬」,則指可按「滙率」以該等金額的相關「貴金屬」購買的美元金額;
「滙率」指「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為於相關「貴金屬」市場及相關時間,每盎司或一單位(按照市場慣例)相關「貴金屬」兌換為美元或任何其他「貨幣」的兌換率,而有關決定乃不可推翻以及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浮動利潤」或「浮動虧損」指於任何特定時間,就於當時尚未釐定「結算值」且於當時沒有被「本行」斬倉的「孖展買賣合約」(或其部份)而言,「本行」根據如下計算所得的任何正數金額(即「浮動利潤」)或負數金額(即「浮動虧損」):根據該「孖展買賣合約」(或其有關部份)及其「平倉合約」「本行」應付「客戶」(倘該金額為正數)或「客戶」應付「本行」(倘該金額為負數)淨額的「美元相對值」,猶如該「平倉合約」乃於當時按經參考現行「滙率」、「貨幣滙率」及╱ 或「本行」認為適當的有關其他市場滙率釐定的條款訂立,及該「孖展買賣合約」(或其有關部份)已根據第9.2項條文以該「平倉合約」抵銷;
「外滙合約」指「客戶」與「本行」根據「本合約」就買入一種「貨幣」及相對地沽出另一種「貨幣」的任何合約;
「黃金」指符合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就黃金金屬交收及成色不時訂定之規則之黃金金條或不記名黃金(除非「本行」另行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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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倉合約總額」指於任何特定時間,「客戶」根據於當時尚未釐定「結算值」且於當時沒有被「本行」斬倉的各項「孖展買賣合約」(或其部份)應付「本行」的金額的「美元相對值」的總和,而各「美元相對值」則為「客戶」與「本行」最初訂立該「孖展買賣合約」(或其有關部份)時釐定的金額;
「港元按金戶口」指「客戶」為「本合約」的目的以「客戶」的名義在「本行」開立指定為「港元按金戶口」的戶口;
「槓桿比率」指「綜合申請表」丙部所指的數值,或「客戶」可能不時書面指明並獲「本行」接受的任何其他數值;
「補倉」具有第2.2項條文所賦予的涵義;
「按金比率」指於任何特定時間「本行」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所得的比率:
當時的「按金淨值」╱當時的「開倉合約總額」;
「孖展買賣戶口」指「客戶」為「本合約」的目的以「客戶」的名義在「本行」開立指定為恒生外滙及貴金屬孖展買賣服務戶口或恒生特級外滙及貴金屬孖展買賣服務戶口的戶口;
「孖展買賣合約」指「外滙合約」及╱ 或「貴金屬合約」;
「孖展買賣服務」指「本行」可(但沒有責任)根據「本合約」及此等條款提供的服務(其可能包括(a)開立、維持及╱或運作「孖展買賣戶口」;(b)買賣「孖展買賣合約」;(c)提供孖展融資;(d)通知服務;及 (e)提供「本行」可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的該等其他服務);
「按金淨值」指於任何特定時間,「按金」的「美元相對值」加「總利潤淨額」(或視情況而定,減去當時的「總虧損淨額」的絕對值);
「網上指示」指「客戶」透過「本行」透過其網站及╱或由或代表「本行」建立、運作及╱或管理的任何其他網站及╱或流動應用程式提供的網上銀行服務或設施,向「本行」作出的有效指示;
「人士」包括個人、商號、公司、法團及非法團性質的組織;
「貴金屬」指「黃金」、「白銀」及「本行」不時通知「客戶」的該等其他貴金屬;
「貴金屬合約」指「客戶」與「本行」就根據「本合約」買賣「貴金屬」訂立的任何合約;
「實得利潤」或「實得虧損」指於任何特定時間,「本行」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所得的正數金額(即「實得利潤」)或負數金額(即「實得虧損」):
(i) 全部正數「結算值」的總和;減去
(ii) 全部負數「結算值」的總和的絕對值;加
(iii) 所有「戶口結清款額」的總和。
「受限制人士」指「美國人士」、有美國或加拿大住宅或通訊地址的人士、南韓公民而同時有南韓住宅或通訊地址的人士或「本行」不時認為不符合資格獲提供「孖展買賣服務」、在「本行」開立及╱或維持任何「戶口」及╱或與「本行」訂立任何「孖展買賣合約」的任何其他類別的人士;
「抵押款項」指:
(i) 「客戶」根據「本合約」或任何「孖展買賣合約」實際或者可能結欠「本行」之一切款項(不論屬何種「貨幣」,並包括但不限於一切收費及費用);
(ii) 該等款項按「客戶」應付之利率計算至「本行」收到款項之日所涉及之利息(包括任何繳款通知書或判決書之前或之後之利息);或如非出現任何妨礙付款之情況,至該等款項應支付日之利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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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本行」執行其於「本合約」之權利時合理地所涉及之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不論是在第6.7項條文所述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其法律費用,並按完全補償之基礎);
「結算日」指按「本行」及「客戶」協定,或於其他情況下由「本行」按照現行市場慣例指定,「孖展買賣合約」預期將予結算(全部或部份)之日;
「結算值」指就「主合約」(定義見下文)(或其部份)及其「平倉合約」而言,於其「結算日」前「本行」接受有效指示以該「平倉合約」抵銷該「主合約」後,「本行」釐定的任何正數(或視情況而定,負數)數目,即根據該「主合約」(或其有關部份)及該「平倉合約」於該「結算日」「本行」將交付「客戶」(倘該金額為正數)或「客戶」將交付「本行」(倘該金額為負數)的淨額的「美元相對值」;
「白銀」指符合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就白銀金屬交收及成色不時訂定之規則之白銀銀條或不記名白銀(除非「本行」另行通知「客戶」);
「結單」指「本行」根據第8.2項條文發給予「客戶」的結單;
「電話指示」指「客戶」透過電話引用「客戶」採用並獲「本行」接受的私人電話密碼向「本行」作出的有效指示;
「補倉按金水平」指「綜合申請表」丙部訂明的該等百分比,或在「本行」的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下「本行」不時向「客戶」訂明的任何該等其他百分比;
「總浮動利潤」指於任何特定時間,「本行」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所得的正數金額:
(i) 所有「孖展買賣合約」(或其部份)的全部「浮動利潤」的總和(如有);減去
(ii) 所有「孖展買賣合約」(或其部份)的全部「浮動虧損」的總和的絕對值(如有)。為避免產生疑問,倘其為負數,則「總浮動利潤」將被視作零;
「總利潤淨額」或「總虧損淨額」指於任何特定時間,「本行」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所得的正數金額(即「總利潤淨額」)或負數金額(即「總虧損淨額」):
(i) 所有「孖展買賣合約」(或其部份)的全部「浮動利潤」及「實得利潤」的總和(如有);減去
(ii) 所有「孖展買賣合約」(或其部份)的全部「浮動虧損」及「實得虧損」的總和(如有);
「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指「客戶」就「本合約」的目的以「客戶」的名義在「本行」開立指定為「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的戶口;
「美國人士」指美國居民、公民、綠卡持有人或納稅人、於美國註冊成立的公司╱法團或任何根據
「本行」紀錄地址為美國的「人士」,或者任何上述人士或公司╱法團的代理人;
「可提取按金」指於任何特定時間,「可用開倉合約金額」除以「槓桿比率」所得之金額,但此數額須以「按金戶口」之總結餘為上限。
1.2 在此等條款中:
(i) 條文及附表的提述指此等條款的條文及附表;
(ii) 含有複數意義的詞語,亦包括單數的意義,反之亦然;
(iii) 條文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於詮釋此等條款時可毋須加以理會;及
(iv) 此等條款(或任何特定條文)或任何其他文件的提述將詮釋為當時生效及「本行」不時修訂的此等條款、該條文或該文件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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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產生疑問,附表構成此等條款的其中部份。
1.3 在此等條款中,以電子方式作出的事宜的提述包括以電訊系統(按《電訊條例》(香港法例第106章))的方式或以電子格式或於電腦網絡發表的任何其他方式進行傳送。
2. 孖展買賣限額、「可用開倉合約金額」及「斬倉」
2.1 「客戶」在此承諾,其「開倉合約總額」將於任何時間不得超過以下兩者的較低者:
(a) 「槓桿比率」及「按金淨值」的乘積;及
(b) 「最高開倉總限額」。
2.2 「客戶」在此承諾,倘於任何時間「按金比率」相等於或跌至低於「補倉按金水平」(「差額」),其將盡速在毋須「本行」通知或要求下(i)減低「開倉合約總額」;(ii)按照第13.2項條文將額外款項存入任何「按 金戶口」以彌補差額;及╱或(iii)以「本行」可接受的方式轉讓其他「按金」(該等減低、存入或轉讓各為「補倉」),以致「按金淨值」不少於「開倉合約總額」除以「槓桿比率」的金額。「客戶」不得利用本條文所訂明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彌補差額。為避免產生疑問,除非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本行」將不會且並無義務或責任就根據本條文的任何該等差額向「客戶」作出通知。就此方面,監察其戶口運作屬「客戶」的責任。
2.3 (a) 在不影響第2.4項條文的情況下,「客戶」不得於出現根據第2.2項條文的差額時與履行「補倉」之 一段時間訂立任何新「孖展買賣合約」(「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相信將具有減低「客戶」「開倉合約總額」的該等「孖展買賣合約」除外)。倘「客戶」未能按照第2.2項條文履行任何「補倉」,其將根據第11(b)項條文構成「戶口結清事故」。
(b) 倘於任何時間「按金比率」相等於或跌至低於「斬倉按金水平」,「本行」將按照第12項條文以其 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認為合適的方式透過將全部或任何未平倉「孖展買賣合約」斬倉以減低
「開倉合約總額」的全部或部份,而毋須事先或進一步通知。
(c) 為避免產生疑問,除另有書面協定外,「本行」將不會且並無義務或責任就根據本條文或第12項條文不時進行之斬倉向「客戶」發出任何事前警告。就此方面,監察其戶口運作屬「客戶」的責任。
(d) 「本行」根據(a)或(b)分項將未平倉「孖展買賣合約」斬倉的權利,即使於行使該權利前「按金比率」再次超過「斬倉按金水平」或「客戶」已履行未履行之「補倉」,亦不受影響、限制或因此而喪失。
2.4 「本行」可全權及絕對酌情拒絕准許「客戶」訂立任何新「孖展買賣合約」,倘:
(a) 「可用開倉合約金額」為零或以下;或
(b) 「可用開倉合約金額」超過零,而其低於新「孖展買賣合約」的「美元相對值」;或
(c) 「本行」有任何其他合理的原因而拒絕。
為避免產生疑問,在「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i)於「可用開倉合約金額」低於該「孖展買賣合約」的「美元相對值」或(ii)其將導致「可用開倉合約金額」跌至零或以下的情況下准許「客戶」訂立任何新「孖展買賣合約」,其將不構成豁免「本行」根據「本合約」或此等條款的任何權利。
3. 戶口
3.1 「客戶」要求「本行」開立及維持的「戶口」及╱或「本行」可能就「本合約」的目的規定的該等其他戶口。
3.2 「本行」將有權就開立及維持「戶口」及╱或第3.1項條文所載述的該等其他戶口訂定最低存款金額及其「貨幣」單位。該最低存款金額可由「本行」於任何時間予以調整而毋須向「客戶」作出任何事先通知。
4.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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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a) 每一「外滙合約」均屬不交付及將以「本行」指定為可根據「本合約」於或大約於訂立該「外滙合約」時,於任何外滙市場可進行買賣的「貨幣」為「貨幣」單位(「外滙可買賣貨幣」),而「本行」將有權以此基準按「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及「本行」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不時指定任何該等「外滙可買賣貨幣」組合作為可買賣貨幣組合(「外滙可買賣貨幣組合」)。於「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任何「外滙可買賣貨幣」或「外滙可買賣貨幣組合」(視情況而定)不再屬「外滙可買賣貨幣」或「外滙可買賣貨幣組合」(視情況而定)或倘任何「外滙可買賣貨幣」不再或於「本行」全權認為很可能不再於任何外滙市場上可自由買賣,「本行」可採取或要求「客戶」採取「本行」經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認為合適或所需的行動。在不限制「本行」於本條文下的權力及權利的一般性
之原則下,有關行動可包括「本行」將任何未平倉「外滙合約」結清及╱或將以或就該「外滙可買賣貨幣」計算價值的任何未平倉「外滙合約」重新以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計算價值,不論是透過轉移或修訂(且在每種情況下,均須按「本行」認為合適的時間和條款進行)。
(b) 每一「貴金屬合約」均屬不交付及將以「本行」指定為可根據「本合約」於或大約於訂立該「貴金屬合約」時於有關「貴金屬」之相關市場可進行買賣的「貨幣」為「貨幣」單位(「貴金屬可買賣貨幣」)。於「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任何「貴金屬可買賣貨幣」不再屬「貴金屬可買賣貨幣」或倘任何「貴金屬可買賣貨幣」不再或於「本行」全權認為很可能不再於相關「貴金屬」之相關市場上可自由買賣,「本行」可採取或要求「客戶」採取「本行」經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認為合適或所需的行動。在不限制「本行」於本條文下的權力及權利的一般性之原則下,有關行動可包括
「本行」將任何未平倉「貴金屬合約」結清及╱ 或將以或就該「貴金屬可買賣貨幣」計算價值的任何未平倉「貴金屬合約」重新以不同的「貨幣」計算價值,不論是透過轉移或修訂(且在每種情況下,均須按「本行」認為合適的時間和條款進行)。
4.2 「本行」承諾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並採取所有商業上合理的行動按照「客戶」的指示執行「客戶」的指令。在不受限於「本行」於本條文下的權力及權利的一般性之原則下,倘(i)指示是於「本行」指定的該等交易日及時間內發出及(ii)於執行時,「客戶」已提供足夠資金及履行「客戶」根據「本合約」的義務,則「本行」會於「客戶」發出指示當日執行「客戶」之指示。即使「客戶」已履行「客戶」根據「本合約」的義務,「本行」仍可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客戶」就「孖展買賣合約」所發出之指示及╱或對「孖展買賣合約」所涉的款額多少施加任何限制,且沒有責任訂立任何「孖展買賣合約」(全部或部份)。倘於執行指示時,「本行」並無收到資金或「本行」收到的資金不足以執行指令,或倘「本行」認為市場出現突變及╱或相關外滙市場及╱或相關「貴金屬」的市場暫停買賣或在其他情況下禁制相關外滙及╱或相關「貴金屬」之買賣,「本行」可能無法執行「客戶」的指令。
4.3 在不影響第4.2項條文規定之情況下,除非「本行」已收到「本行」可不時就符合「本合約」目的之需要要求「客戶」提交有關之文件及╱或抵押按金,否則「本行」有權拒絕訂立任何「孖展買賣合約」。如
「客戶」為一公司,「本行」可要求該「客戶」提供「本行」接受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由該「客戶」之董事會通過之議決案副本。
4.4 「本行」有權不時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客戶」指明及通知「本行」根據「本合約」可接受「客戶」指示的該等交易日及時間。
5. 按金規定
5.1 在不影響第3.2項條文的情況下,「客戶」於訂立首份「孖展買賣合約」前,須按照第13.2項條文按「x 行」釐定之金額,以即時可動用資金將「按金」存入「按金戶口」,及╱或以「本行」可接受的方式轉讓該等其他「按金」予「本行」。任何存入有關「按金戶口」的「按金」將按「本行」釐定的該等利率計息,而利息將於「本行」決定的期間記入相關「按金戶口」。為避免產生疑問,任何記入「按金戶口」的利息將被視作「按金」的一部份。
5.2 在不影響此等條款中任何條款的情況下,「本行」可(但沒有責任)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於任何時間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在「本行」認為相關外滙及╱或貴金屬市場存在不利及╱或不正敘市況及
╱ 或「客戶」已經或可能就據此所作的外滙及╱ 或貴金屬買賣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要求「客戶」按照第13.2項條文將額外款項存入「按金戶口」,及╱ 或以「本行」可接受的方式轉讓該等其他「按金」予「本行」,金額及時間由「本行」釐定。
6. 抵押
6.1 「客戶」以第一固定抵押方式連同全面所有權擔保向「本行」押記「按金」以作為履行其據此的義務的抵押。
6.2 由「本行」的任何一名妥獲授權的人員簽署的結餘證明書將成為「客戶」在任何時間所結欠之「抵押款項」的決定性證據。
6.3 「按金戶口」的款項不得在未經「本行」同意下發放予「客戶」、由「客戶」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如
「本行」相信「客戶」要求發放、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金額相等於或少於相關時間的「可提取按金」,「本行」將同意發放、提取、處理該款項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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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合約」構成的抵押為持續及附加之抵押,即使存在由「本行」現時或其後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本抵押亦不應受影響且可予以強制執行。任何對合併抵押的權利的限制均不適用於本抵押。倘發生「戶口結清事故」,「本行」有權強制執行本抵押,並可在未針對「客戶」發出繳款通知書、提起法律程序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的情況下,保留或運用全部或任何部份「按金戶口」、「指定撥賬戶口」及
╱ 或「客戶」在「本行」開立任何其他戶口(無論是以「客戶」或「客戶」與任何其他人士的名義開立)內
的以任何「貨幣」計算價值的任何結餘,及╱或任何其他「按金」以清償「抵押款項」,而「本行」毋須就該等保留或運用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為此目的,「本行」在此獲「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以該等戶口的結餘額按「貨幣滙率」購買執行該運用所需的其他「貨幣」。
6.5 倘「客戶」未能於到期時支付任何「抵押款項」或違約或未能或承認未能支付「抵押款項」,「本行」可 於任何時間且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合併或結合「按金戶口」、「指定撥賬戶口」及╱ 或「客戶」的任何戶口(不論是否受限於通知),及抵銷或轉撥該等戶口內的任何款項以清償「抵押款項」。如任何該等合併、結合、抵銷或轉撥需將一種「貨幣」換算為另一種「貨幣」,該換算將按「貨幣滙率」進行。
6.6 在不影響「本行」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本行」在此獲「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本行」行使留置權以扣留「客戶」不時存放於「本行」或由「本行」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財產(不論是否於「本行」日常業務運作下或其他理由受託於「客戶」託管該等財產),而「本行」有權出售該等財產,用以清償
「客戶」根據「本合約」虧欠「本行」的債項╱義務。
6.7 「客戶」應賠償及持續賠償「本行」因「客戶」未能或延遲履行任何「客戶」根據「本合約」的義務而產生的任何及全部索償、損失、成本、費用、開支及╱或損失及╱ 或「本行」據此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合理產生合理金額的法律費用及其他成本及開支)。
6.8 倘任何就「抵押款項」或於其他情況下根據「本合約」支付予「本行」的款項因任何有關無力償債、破產或解散的任何法例或就任何其他原因須予償還,「本行」將有權強制執行「本合約」猶如該等款項未獲支付。
6.9 倘「客戶」對「按金」及╱ 或「按金戶口」或其任何部份作出抵押或企圖作出抵押(不論該抵押為固定或浮動)或倘任何人士對「按金」及╱或「按金戶口」或其任何部份進行或企圖進行任何法律程序,則「本合約」產生的抵押若在任何程度上屬浮動抵押,將於發生該等事件時在毋須通知的情況下立即變成並具有固定抵押的效力。
6.10 「客戶」茲不可撤回地授權「本行」作為「客戶」之代理人,為完成行使「本合約」賦予「本行」的職權和權利,「本行」可以「客戶」之名義,代表「客戶」簽署「本行」認為需要或適宜之所有文件及作出「本行」 認為需要或適宜之所有事情,而無須知會「客戶」和徵求「客戶」同意。一經「本行」要求,「客戶」即須簽署「本行」認為為其行使「本合約」下之職權和權利所需的文件及作出各種所需事情。
6.11 就「抵押款項」支付給「本行」的任何款項,均可用以抵償「抵押款項」或存入「本行」為保障本身權益或保護「抵押款項」之完整而決定的有關戶口。
6.12 「本行」可以在任何時間繼續維持「客戶」已開立的任何戶口,並可以「客戶」的名義開立任何新戶口。該等新戶口其後涉及的任何交易、收款或付款均不會影響「客戶」的責任。
7. 「本合約」及「孖展買賣合約」的性質
7.1 就各「孖展買賣合約」將或可能產生的全部付款義務,均須以根據第9項條文或(視情況而定)第12項條文於有關「結算日」付款予以解除。
7.2 各「孖展買賣合約」均受「本合約」、「綜合申請表」、有關該等「孖展買賣合約」的「通知書」及此等條款約束。各「通知書」將補充並構成「本合約」的一部份,並將連同「本合約」、「綜合申請表」、此等條款及各「通知書」一併閱讀及詮釋,以使「本合約」、「綜合申請表」、此等條款及全部「通知書」、此等條款的附表及修訂構成各訂約方之間的單一協議,而「本合約」的提述將被視為包含「本合約」、「綜合申請表」、此等條款及全部「通知書」、此等條款的附表及修訂。各訂約方確認全部「孖展買賣合約」乃基於上述事實而訂立,否則雙方不會訂立任何「孖展買賣合約」。
7.3 「客戶」向「本行」聲明及保證:
(i) 其具有權力執行、交付及履行「本合約」;
(ii) 「本合約」已獲「客戶」正式授權簽署、執行及交付,且「本合約」並無違反任何對其具約束力的合約限制,並構成對其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之合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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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就「本合約」需要的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的所有授權、豁免及存檔已妥為獲取或辦妥且具有十 足效力及作用;
(iv) 「客戶」並無發生過任何「戶口結清事故」或該等「戶口結清事故」正在持續的情況(此處所指的
「戶口結清事故」包括隨著有關通知發出或隨著時間推移,會構成「戶口結清事故」的事件);
8. 記錄
(v) 其以主事人身分訂立及行使各項及全部「孖展買賣合約」;
(vi) 「綜合申請表」內提供之全部資料於各方面均屬真實及準確;及
(vii) 「客戶」並非「受限制人士」。
此等聲明及保證將就各目的而言於「本合約」整個期內之每天均被視作重覆。
8.1 「本行」將就「本行」訂定的各交易日及於該交易日根據「孖展買賣合約」買賣的外滙及╱或貴金屬的金額以「客戶」的名義保存獨立記錄。就「本行」收到的「電話指示」及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於「客戶」作出「孖展買賣合約」要約、訂立任何「孖展買賣合約」及╱ 或「本行」已執行「按金戶口」、「指定撥賬戶口」及╱或根據第3.1項條文開立及維持的該等其他戶口之間的資金轉撥後,「本行」將向「客戶」寄發
「通知書」。「通知書」將就各目的被視為及視作已獲「客戶」接受為正確,惟於第8.4項條文的範圍內及受其所限,「客戶」於該「通知書」按第20項條文被視作已獲「客戶」收到起計7個曆日內或「本行」可能於該「通知書」指明的該等其他期間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有任何聲稱的錯誤或遺漏,或「本行」通知「客戶」有錯誤除外。「本行」的記錄將在所有其他方面均不可推翻。
8.2 「本行」會定期向「客戶」發出「結單」,列明「本行」至有關「結單」編製當日為止「孖展買賣戶口」、「按金戶口」及「指定撥賬戶口」之有關進支項目記錄,包括第10項條文下之「滾存利息」。「結單」可由「本行」以人手,通過郵寄或傳真發給或交付給「客戶」,或若法律允許通過電子工具發給或交給「客戶」。
8.3 在不影響第8.1項條文規定之情況下,除非「客戶」在根據第20項條文之通知形式被視作接獲「結單」之90個曆日內根據第8.4項條文以書面通知「本行」「客戶」聲稱之錯漏或除非「本行」通知「客戶」有關錯處,否則該「結單」將視作為「客戶」承認準確無誤。「本行」之有關記錄在各方面均屬不可推翻。
8.4 「客戶」對「本行」作出的任何聲稱錯誤、遺漏或投訴須按照及根據「本行」不時訂明的投訴程序作出及處理。
9. 合約的淨額計算及結算
9.1 「孖展買賣合約」的條款將於訂立合約當時訂定(「主合約」),惟該等「孖展買賣合約」的結算將延至:
(i「) 客戶」已向「本行」作出有效指示以相同「貨幣」(就「外滙合約」而言)或相同「貨幣」及「貴金屬」(就
「貴金屬合約」而言)但相反方向的另一份「孖展買賣合約」(「平倉合約」)全部或部份抵銷該「主合約」或(ii)該「孖展買賣合約」已被「本行」或(視情況而定)「客戶」根據此等條款斬倉為止。
9.2 「本行」於接受有效指示以「平倉合約」全部或部份抵銷「主合約」時:
(a) 倘該「平倉合約」可抵銷整份「主合約」,「主合約」及「平倉合約」將按淨額計算而「本行」將釐定
「主合約」及「平倉合約」的「結算值」;
(b) 倘「平倉合約」僅可抵銷部份「主合約」,則「主合約」可被「平倉合約」抵銷的部份將按淨額計算,而「本行」將釐定有關該「主合約」可被「平倉合約」抵銷部份及「平倉合約」的「結算值」。經淨額計算後,該「主合約」可被「平倉合約」抵銷的部份及「平倉合約」將被解除但「主合約」的餘下部份將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及╱或
(c) 「本行」可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延遲進行淨額計算。
9.3 除第9、10、12、13、14及15項條文另有規定外,於每一「結算日」就已被「平倉合約」抵銷的任何「主合約」(或其部份)而言:
(a) 倘該「主合約」(或其有關部份)及該「平倉合約」的「結算值」為負數,「客戶」須於該「結算日」向
「本行」支付該「結算值」絕對值的款項,而「本行」在此獲授權於「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支取該款項;及
(b) 倘該「主合約」(或其有關部份)及該「平倉合約」的「結算值」為正數,「本行」將於該「結算日」向
「客戶」支付該「結算值」的款項,而「本行」將於「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記入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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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就「本合約」而言,「本行」獲不可撤回地授權(i)按「本行」釐定的「貨幣滙率」將任何其他「貨幣」兌換為美元或該等其他「貨幣」;及╱或(ii)按「本行」釐定的「滙率」將每盎司或一單位(按照市場慣例)的「貴金屬」兌換為美元或該等其他「貨幣」。
10. 「孖展買賣合約」的滾存利息
就尚未解除且並無被釐定「結算值」或沒有被「本行」或(視情況而定)「客戶」根據此等條款斬倉的各「孖展 買賣合約」(或其中部份)而言,「本行」或(視情況而定)「客戶」將有責任就其根據相關「孖展買賣合約」(或其中部份)沽出的「貴金屬」╱「貨幣」向另一方支付利息(「滾存利息」)。滾存利息將自「客戶」獲「本行」通知的日期起至「孖展買賣合約」(或其中部份)被解除、終止或斬倉當日止按逐日計算基準由「本行」按照當時市場慣例按「本行」釐定的該等利率計算,並將於「本行」釐定的該等期間支付。「本行」概不會就「本行」結算任何滾存利息付款所需的時間承擔責任。
11. 「戶口結清事故」
下列各項事項均屬「戶口結清事故」:
(a) 「客戶」不論任何原因未有在到期時根據「本合約」或任何「孖展買賣合約」作出付款(包括但不限於支付作為「按金」的任何款項);
(b) 「客戶」未能妥為履行或遵守根據「本合約」或任何「孖展買賣合約」「客戶」對「本行」所須承擔的任何義務或所作的承諾(包括付款義務及按照第2.2項條文履行「補倉」的義務)。
(c) 「按金比率」相等於或跌至低於「斬倉按金水平」。
(d) 「客戶」於「本合約」、「綜合申請表」或任何「孖展買賣合約」作出的任何聲明或保證或就「綜合申請表」的「本合約」有關而提供的任何xx或資料屬或變為不正確、虛假或產生誤導。
(e) 「客戶」於其債務到期時不能夠或被視作不能夠償還債務,或「客戶」以書面聲明或承認其本人於其債務到期時不能償還債務,或「客戶」訂立一份以其債權人為受益人之無條件轉讓書,或與其債權人作出債務償還安排或訂立債務和解合約,或「客戶」全部或部份之資產或責任遭產權負擔受益人接管或接管人或類似職務者已就該等資產或責任獲委任。
(f) 「客戶」受到任何有關或類似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盤的法律行動牽制或倘「客戶」的全部或大部份資產涉及法律程序、被徵費或強制執行,而於「客戶」並非公司的情況下亦將包括「客戶」身故。
(g) 「客戶」於「本行」的任何戶口、「本行」結欠「客戶」的任何款項或「本行」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資產被查封。
(h) 「客戶」的任何債項於到期時或於任何適用的寬限期內未能清付或(因違約、違約事項、加速到期或類似事項,不論如何描述)於其預定到期日前被宣佈或令致或以其他方式變為到期。
(i) 「本行」誠信地認為將所有或任何「孖展買賣合約」斬倉乃保障「本行」利益之適當做法。
(j) 「本行」按合理意見認為已發生一項、一連串事件或狀況,而可能對「客戶」履行或遵從「本合約」的義務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響。
(k) 「本行」行使其與「客戶」訂立的任何合約賦予的任何權利或權力,結束「客戶」的任何「按金戶口」或任何其他買賣戶口。
(l) 「客戶」屬於或成為「受限制人士」。
12. 「戶口結清款額」
12.1 於發生「戶口結清事故」時,「本行」有權(但沒有責任)將全部或任何「孖展買賣合約」斬倉,及就該等根據本條文被斬倉的「孖展買賣合約」而言,如符合以下情況,雙方根據第9項條文作出進一步付款的責任將由以下所取代:
(a) 如「戶口結清款額」被釐定為須由「客戶」支付予「本行」,「客戶」須應要求向「本行」支付「戶口 結清款額」;或
(b) 如「戶口結清款額」被釐定為須由「本行」支付予「客戶」,「本行」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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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支付「戶口結清款額」。
12.2 「本行」有權(但沒有責任)於其酌情決定認為適當之時間以適合之條款將「客戶」之所有或任何「孖展買賣合約」參考「本行」認為適當之現行「滙率」、「貨幣滙率」及╱ 或其他市場匯率及以「本行」就有關
「貨幣」慣常適用之每年日數結清,及就該「孖展買賣合約」釐定「戶口結清款額」。「本行」亦有權(但沒有責任)結束「孖展買賣戶口」。
12.3 「本行」就「戶口結清款額」發出的證明書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即屬不可推翻,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3. 付款及收費
13.1 「客戶」根據第9、第10及╱或第12項條文規定所須支付之款項,均須於有關日期及有關時間,由「客戶」從「指定撥賬戶口」或(若「本合約」允許)任何「按金戶口」(「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除外)將有關數額以即時可用之資金轉賬至「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或在「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接受下,從另一來源直接付款至該戶口,惟除非該付款乃即時可用之資金,否則不被當作收迄,而結算款項至款項可供「客戶」就「本合約」的目的動用所需之時間,「本行」概不負責)。「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本行」
(但「本行」並無責任)從「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中扣除此數額之款項;該筆款項必須在「本行」從「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中實際收到後,付款方為有效。如「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中資金不足,「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本行」(但「本行」並無責任)從其他「按金戶口」或「指定撥賬戶口」中撥出有關款項轉賬至「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以支付該款項,而除非及直至「本行」已於「美元按金及結算戶口」中收到付款,否則「客戶」仍未履行其於此條下的責任。
13.2 「客戶」根據「本合約」向任何「按金戶口」作出的一切付款,須以要求「本行」由任何「指定撥賬戶口」將該款項轉賬至該「按金戶口」作出,而「本行」可全權及絕對酌情接受直接向該「按金戶口」作出付款,惟除非該等付款以即時可用的資金作出付款,否則不得視作已收取,而「本行」對結算款項至款項可供「客戶」就「本合約」的目的動用所需的時間概不負責。
13.3 「客戶」須就「孖展買賣服務」、任何「戶口」或任何項下之交易及╱ 或「戶口」內之所有資產或財產應繳之任何形式稅款或稅項,或該等資產或財產價值之縮減,自行單獨負責。「客戶」在「本合約」及╱ 或此等條款下對「本行」作出的一切付款,應按「本行」所列明的向「本行」作出及不附帶任何抵銷權、反申索或條件,以及不附帶現時或日後任何性質的稅項、扣減或預扣。如「客戶」於任何時間被要求於向「本行」作出的付款中,作出任何稅務或其他的扣減或預扣,「客戶」就該付款的應付款項應相應增加,以確保經過扣減或預扣之後,「本行」於該筆付款的到期日收到(並在不附帶扣減或預扣的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予以保留)的淨額,相當於如未經作出或規定作出扣減或預扣「本行」應可收到的款額。「客戶」須負起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的全責。「客戶」須共同及各別因有關「客戶」未能作出上述扣減或預扣或未能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或未能於付款到期日支付任何增加的付款而導致「本行」應付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債務、利息、罰款、或成本及支出賠償「本行」。在「本行」提出要求時,「客戶」須共同及各別迅速地向「本行」交付令「本行」滿意的證據,證明已經作出有關扣減或預扣或(如適用)已向有關當局作出適當的付款。此等條款提及的任何費用或收費(如有)不含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可能對該等費用或收費徵收的任何其他稅項。如需徵收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稅項,「客戶」須於支付該等費用或收費時一併支付該等稅項。
13.4 在不影響第6.8項條文之情況下,「客戶」根據任何法院判決或命令而向「本行」支付「本合約」所訂之款項,並不解除「客戶」根據「本合約」應履行之義務,除非及直至「本行」已悉數收回有關款項為止,而該筆款項須以其到期支付時應付之「貨幣」支付(下稱「付款貨幣」);倘若該筆款項因「貨幣滙率」關係於兌換「付款貨幣」後少於應付之款項,則「本行」有權另外採取法律行動向「客戶」追討該筆款項,而所追討之款額,於兌換「付款貨幣」後,應相等於上述不足之數額。
13.5 「本行」保留權利要求「客戶」支付有關「孖展買賣服務」及╱ 或「孖展買賣合約」的費用、收費及╱或佣金,並在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日書面通知列明適用費用、收費及╱或佣金金額後,修訂該等費 用、收費及╱或佣金,惟若任何費用、收費及╱或佣金的修訂非「本行」所能控制(例如因施加及╱ 或更改法例、監管條例及╱或政府指示),「本行」將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客戶」發出有關通知。
14. 逾期款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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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款項如未有根據「本合約」如期支付予「本行」(包括但不限於「戶口結清款額」),均須支付利息(包括判 決之前及之後之利息);此項利息須於「本行」提出要求時以與有關款項相同之「貨幣」支付,並按「本行」合理釐定之利率計算(根據該種「貨幣」之市場慣例按日計息),付息期由上述款項根據「本合約」到期支付之日開始至該筆款項實際支付之日為止。上述利息倘未有應「本行」要求而支付,「本行」有權以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將該利息按複息計算。
15. 「客戶」指示
15.1 「客戶」可按照第4.4項條文之規定於「本行」所指定之交易日和時間向「本行」發出指示,訂明「客戶」欲與「本行」訂定之「孖展買賣合約」之日期、金額、「貨幣」╱「貨幣」及「貴金屬」。由「客戶」發出之「電話指示」,無論是否與「本合約」之目的相符,「本行」均可執行該等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將款項轉出
╱撥入「指定撥賬戶口」或在各「按金戶口」之間轉賬之「電話指示」。任何「電話指示」及╱ 或「網上指示」,只要「本行」真誠相信有關指示為「客戶」發出之指示,均為不可撤回並對「客戶」具約束力。「本行」無責任驗證發出「電話指示」及╱ 或「網上指示」人士之身份及權力,以及任何「電話指示」及╱或
「網上指示」之真確性。「客戶」應對其私人密碼予以保密,並同意及接受倘其指示引致誤解或錯誤,或任何指示乃由未獲授權之其他人士發出,一切後果概由「客戶」承擔。任何因「本行」根據「本行」 相信為可依照之指示之任何行為或遺漏所引致或有關之所有費用、收費、索償、賠償、損失及╱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合理地產生之其他合理費用及支出),「本行」毋須對「客戶」或其他人士負責,而「客戶」須向「本行」作出賠償(除非上述行為或遺漏是因「本行」重大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而引致的)。如「客戶」未能按「本行」可以接受的方式提供「本行」可以接受的身份證明,「本行」有權暫停提供「本行」按「本合約」提供的服務,而「本行」在「本合約」下的權利不受此舉所影響。為避免產生疑問,「本行」對上述任何暫停情況或其任何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15.2 「本行」若與「客戶」訂立任何「孖展買賣合約」,「本行」將盡速以書面形式在「通知書」確認,惟倘若最初之指示與「通知書」有任何不相符之處,除非能提出並確立錯誤之處,否則以「本行」對最初指示之記錄為準。「客戶」亦特此明文授權「本行」可將「客戶」之「電話指示」及╱ 或「網上指示」用磁帶錄音或以別樣方式記錄,及同意倘若該等「電話指示」及╱ 或「網上指示」之內容引起任何爭議,除非 能提出並確立錯誤之處,否則上述磁帶錄音或以別樣方式的記錄或一份內容與該錄音相同及證明為由「本行」職員繕寫之文本,將成為「本行」與「客戶」之間就該等「電話指示」及╱ 或「網上指示」內容及性質不可推翻之證據,並可在上述爭議中作為證據。
15.3 如及倘「孖展買賣合約」之條款、「本行」發出的任何有關「通知書」、任何「結單」或任何一方的計賬項或其他記錄與或聲稱與此等條款及「本合約」不相符,概以此等條款及「本合約」為準。
15.4 任何「孖展買賣合約」的實際買入及賣出價將於執行該「孖展買賣合約」時釐定。於任何時間由「本行」或其代表就「孖展買賣合約」所報的任何數字僅屬指示性,而「本行」獲授權按該「孖展買賣合約」執行時的相關外滙及╱或貴金屬市場現行價格執行該「孖展買賣合約」。為避免產生疑問,「客戶」接受在「本行」出現任何報價錯誤時,「本行」毋須對「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15.5 在第4項條文的規範下,倘若「客戶」指示「本行」於指定之期間內以特定價格購入或沽出特定數量之
「貨幣」或「貴金屬」,如該數量之「貨幣」或「貴金屬」可以按該價格購入或沽出,「本行」會盡力執行該項指示。反之,則「本行」毋須執行該指示。
15.6 「客戶」確認其已收取、明瞭及接受附表一內就「本合約」給予「客戶」的風險披露聲明的條款。
15.7 倘若「客戶」因以下原因而招致任何權利索償、損失、收費、費用、支出(包括律師費用)及╱或賠償,「本行」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i)因「本行」不能控制之原因而延遲或未能調撥資金(包括但並不
限於未能即時取得「貨幣」及╱ 或「貴金屬」),或(ii「) 本行」遇上非其所能控制之原因(包括而不限於
外滙管制或其他政府限制或法例、外滙或市場條例、市場決定或市場暫停買賣、不可抗力、戰爭、傳播、通訊或電腦設施發生故障,郵務罷工或其他罷工或類似之工業行動,任何外滙市場、結算行或人士違約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履行因「本合約」下之交易所引起之責任)而未能(完全或部份)盡速執行指示或以「本合約」所述的方式辦理業務或進行營運。
15.8 如「客戶」由多於一人組成,則該等人士須共同及各別承擔根據「本合約」所訂定之責任,及「本行」有權將為任何戶口持有人收取或收集之款項存入「按金戶口」。任何「戶口結清事故」如於其中一人或多於一人發生,即被視為已就「客戶」發生。倘其中一人身故或破產,其餘各人當時就「本合約」所承擔之責任,仍然充分有效,而「本行」仍有權執行該等人士之指示。除須遵守香港遺產稅條例之規定外,凡有該等人士身故後,「本行」須將結存款項保存於「按金戶口」,按仍然在世者的指示辦理。
「客戶」中的每一人均同意受「本合約」約束,縱使「本合約」可能對該等人士之其中一人或多人無效及無法強制執行。
15.9 若「客戶」之任何限價盤包含一項時限,則該時限為該盤之要素,無論當時或可能的市場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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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概不會在該時限已過之後執行該指示或為該指示行事。為免產生疑問,「本行」毋須為未有執行該指示或為該指示行事負上任何責任。
16. 終止
16.1 「本行」保留權利於任何時候暫停或終止「孖展買賣服務」、結束任何或所有「戶口」、取消任何待確認指示或「孖展買賣合約」及╱或將任何或所有「孖展買賣合約」斬倉,而毋須給予任何原因。
16.2 在不損朗第16.1項條文之一般性的原則下,「本行」可於任何時間藉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日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孖展買賣服務」及╱或結束任何或所有「戶口」,但如該等通知期限將令「本行」蒙受進一步財務風險,在「適用規則」下不允許或以其他方式不為「本行」所接受則作別論。「客戶」須確保在通知期限屆滿前概無任何待確認指示或未平倉「孖展買賣合約」。
16.3 在不損朗第16.1項條文之一般性的原則下,且即使第16.2項條文有所規定,在下列情況發生╱出現時,「本行」可於任何時間暫停、終止及╱或結束「本合約」、「孖展買賣服務」及╱或任何「戶口」及╱ 或取消任何待確認指示而毋須無需另行通知:
(a) 於「戶口結清事故」發生時;或
(b) 若「孖展買賣戶口」被懷疑作非法用途或因法例有任何修改而令維持或運作「孖展買賣戶口」及
╱ 或「本合約」及╱ 或「本行」提供「孖展買賣服務」或其任何部份被禁止或變成非法;或
(c) 若「客戶」未有在「本行」要求之時間內簽署或再簽署(視屬何情況而定)由「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本行」需要(不論是由於「本行」行政上或由於修改了有關「孖展買賣戶口」及╱ 或「本合約」及╱ 或「孖展買賣服務」文件後之需要)之更多文件,而要求「客戶」簽署或再簽署文件之廿四小時通知已經送達「客戶」及屆滿;或
(d) 若「本行」全權認為「客戶」嚴重違反或未有履行「本合約」之任何責任;
16.4 終止「本合約」及╱ 或「孖展買賣服務」不會影響終止前「本行」就「客戶」於此等條款下的任何義務所有的權利。於「本合約」及╱或「孖展買賣服務」終止後,「按金戶口」及「孖展買賣戶口」可以「本行」全權及酌情指定的方式結束。
16.5 縱使終止「本合約」及╱ 或「孖展買賣服務」,第6.7、6.8、13.4、14、15、17至22項條文仍屬有效。
17. 賠償
17.1 「客戶」同意按要求賠償及保持賠償「本行」,使「本行」免責於因「本合約」、「客戶」使用「孖展買賣服務」及╱ 或「孖展買賣戶口」引起或(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及全部索賠、虧損、費用、控告、開支 及╱或損朗(包括並不限於合理數額及合理引起的法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除非由「本行」之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其中包括:
(a) 為任何「戶口」(包括並不限於「電話指示」及「網上指示」)提交的任何指示或進行的任何交易或 保留在任何「戶口」的交易(不論是否由「客戶」授權,除非該未授權指示由「本行」或其職員或其代理人之失責或疏忽所引致);
(b) 「客戶」未能履行其於此等條款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未能滿足任何「補倉」或未能遵守「客戶」自身或「本行」就「孖展買賣戶口」、「孖展買賣服務」下的任何買賣或使用而施加的任何限 定或限制,或未能支付應付「本行」的任何款項;
(c) 「客戶」作出的任何錯誤或誤導性的聲明或xx;
(d) 對於「客戶」根據此等條款提供予「本行」的資料,「客戶」未能及時予以更新或向「本行」通知對於該資料的任何重大變更;
(e) 「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屬於或變為失實或錯誤;
(f) 「客戶」屬於或成為「受限制人士」;
(g) 「客戶」就「客戶」的任何「戶口」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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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客戶」未能遵守任何「適用規則」或「本行」的政策。
17.2 「客戶」亦同意從速向「本行」支付「本行」因執行「本合約」及╱或此等條款及「本行」與「客戶」所訂立的任何相關協議的任何條文而產生的所有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17.3 「本行」有權從「客戶」的「戶口」中扣留、留存或扣減「本行」認為足以支付本第17項條文下「客戶」欠付「本行」的任何款項的金額。即使「戶口」被結束或「本合約」及╱或此等條款被終止,本賠償將仍繼續有效。
18. 轉讓
「客戶」不得轉移或轉讓「客戶」於「本合約」下的所有或任何權利或義務,或對任何有關權利設定或授予任何的抵押,而任何有關權利或義務亦不得轉讓或轉移,或被設定抵押,除非獲得「本行」的事先書面同意。
「本行」可透過向「客戶」發出30日通知轉讓其於「本合約」下的任何權利,毋須「客戶」同意。
19. 其他
19.1 即使「本行」容許「客戶」延期付款或給予「客戶」任何豁免(包括但並不限於任何「戶口結清事故」已發生及仍然持續時履行任何「孖展買賣合約」或進行其他外滙及╱或貴金屬業務),或即使「本行」不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合約」所定之任何權利、權力及╱或特權(包括但不限於「本行」未有要求或延遲要求「客戶」提供額外「按金」以作補倉),亦不可視「本行」已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即使「本行」只行使該等權利、權力及╱或特權之某一項或部份,亦不妨礙「本行」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利、權力及
╱或特權。「本行」於「本合約」下之特權、權利及索償權乃屬累積性質,而且並不排除「本行」所享有之其他權力、權利及索償權(不論是否法律所賦予者)。
19.2 若根據此等條款,「本行」須作出計算或釐定,或若「本行」有權在任何事項中運用其酌情權,則該計算、釐定及╱ 或「本行」運用酌情權將為不可推翻,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除非有關計算或釐定是在明顯錯誤下作出或此等條款另有規定)。
19.3 在不損及「本合約」及此等條款之前提下,「本行」獲「客戶」授權及可(但沒有責任)不時聯絡「客戶」及知會「客戶」有關「客戶」進行之外滙及╱或貴金屬交易之資料及細詳,一般之外滙及╱或貴金屬資料,及其他由「本行」指定之資料。知會「客戶」之資料只供參考,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視為有關事項之確證。除非由「本行」之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否則傳送予「客戶」之訊息如有任何延誤,或該等訊息有任何錯誤,錯誤報價或不確,「本行」均不會負任何責任。評論、財務資訊及數據資料僅供參考,及不應被視為投資建議及用作進行買賣或其他用途。該等資料或會由其他人士提供予「本行」,或由「本行」根據其他人士提供之資料而編製。「本行」並不會就任何評論、財務資訊及數據(載於「孖展買賣服務」之有關宣傳單張、「服務指南」及此等條款者除外)之次序、準確性、真實性、可靠性、充裕程度、時間性或完整性,或是否適合某些用途而作出任何保證或聲明(除非是 因「本行」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引起的)。「本行」亦不會就「客戶」或任何「人士」依賴該等評論、資訊及數據負任何責任(不論屬侵權法或合約規定或其他)。
19.4 此等條款之各條文均可分割,倘若任何條文失效或變為失效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條例或規定,其餘條文亦不受影響。
19.5 「客戶」承諾於償還任何款項,或任何因「本合約」而引致之付款有任何困難,盡快通知「本行」。
19.6 「本行」可委任任何人士出任其代理人,以代表「本行」向「客戶」收取任何或全部欠款。「本行」每次因此而涉及之所有合理地產生之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均由「客戶」負責。
19.7 「客戶」確認及同意:
(a) (A) 「客戶」須不時向「本行」提供個人資料及╱或有關「客戶」以及(如適用)任何董事、授權簽署人、由「客戶」授權可不時向「本行」發出指示之人士、主要股東、實益股東及╱或
「客戶」之其他職員或代表(統稱為「個別人士」)的其他資料「( 客戶」及「個別人士」的個人
資料及╱或其他資料稱為「個人資料」),以使「本行」考慮是否可以根據此等條款向其提 供任何服務。若「客戶」未能向「本行」提供有關資料,或會導致「本行」無法提供該等服務。若「本行」同意向「客戶」提供該等服務,「本行」或需進一步收集「客戶」以及「個別人士」的個人資料及╱或其他資料。「個人資料」將用作「本行」考慮「客戶」的要求。如果「本行」同意提供該等服務,「個人資料」及與「本行」交易或事務往來之詳情及所有資料,將用作與「本行」向「客戶」所提供服務有關的用途。
(B) 「客戶」知悉及同意(及(如適用)代表「個別人士」同意)「本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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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根據不時給予「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之結單、通函、通知、章則及條款內所載有 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持有、使用、處理及向指定人士披露「客戶」及由
「客戶」提供之個別人士及╱或有關個別人士應「本行」之要求而提供,或於「客戶」或有關個別人士與「本行」之交易過程中所收集有關「客戶」及個別人士之「個人資 料」及其他資料作指定用途。
(ii) 將「個人資料」披露予任何債務追收代理、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之提供 者,或由彼等予以持有、使用及處理,以便核實「個人資料」或將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其他機構,作為(I)信貸或其他方面之查核;及(II)協助彼等收取債務。
(iii) 將「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並可將「個人資料」及其他關於
「客戶」及╱或有關個別人士之個人及其他資料用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規定的核對程序,及提供與「客戶」及╱或有關個別人士有關之銀行證明書或信貸諮詢 用途。
(C) 個人「客戶」及「個別人士」(如適用)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任何「個人資料」,或要求不將
「個人資料」作直接市場推銷用途。「客戶」可書面向「本行」之資料保護主任提出有關要求,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83號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或根據「本行」不時指定之傳真號碼 將有關要求傳真予「本行」。「本行」會盡可能順應滿足「客戶」的要求,惟在適用的法律及規例下「本行」或須拒絕「客戶」的要求。
(b) 「本行」的職員及代表概不會接受獲「客戶」委任為代理人以訂立任何「孖展買賣合約」,除非另行就該目的與「本行」訂立全權委託戶口服務協議;
(c) 「本行」的職員及代表可能獲准自行訂立類似交易,而在該情況下,「本行」將向其職員提供書面政策以便職員遵守;
(d) 「孖展買賣合約」可能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採取的行動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削減或限制「本行」作為香港持牌銀行對未平倉合約的能力所影響,而在該等情況下,「客戶」可能須將「客戶」於「本行」的未平倉合約減少或斬倉。
19.8 (a) 「客戶」確認及同意,按照「適用規則」及「本行」的內部防止洗黑錢政策,「本行」在辦理存款或從任何「戶口」的提款之前可能要求「客戶」提交有關「戶口」中資金的實益擁有權的進一步證明及其相關資料。
(b) 「客戶」承諾,按照「適用規則」,一旦「本合約」及╱或此等條款所載或據其編製的資料有任何重要改變,「客戶」須通知「本行」。
(c) 「本行」可要求「客戶」以「本行」可接受的方式提供證明「客戶」身份、能力及╱或權限的證據。如「客戶」未能提供該等證據,「本行」有權暫停及╱或終止其依據「本合約」及╱或此等條款提供的「孖展買賣服務」。對於任何該等暫停、終止或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本行」概不負責。
(d) 「客戶」承諾向「本行」提供「本行」可能合理認為遵守司法、監管或自律監管機構的要求所需或其遵守「適用規則」所需的任何其他資料。
19.9 除「客戶」及「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合約」或此等條款或兩者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合約」或此等條款或兩者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20. 通知
20.1 所有口頭通訊於以口頭通知「客戶」或「客戶」代表(視情況而定)時,「客戶」即被視作已收到正式通知。所有以郵寄方式發送至「客戶」在「本行」最後登記的地址的通訊,於郵寄後48小時(如地址位於香港境內)及郵寄後7日(如地址位於香港境外)被視作已送達「客戶」。任何通訊如以電子方式發送,於「本行」或其代表發送的翌日或如通訊於電腦網絡發佈,其發佈日期被視作送達「客戶」。送交「客戶」的物件,運送途中的風險概由「客戶」承擔。所有「客戶」發給「本行」的通訊須以「本行」訂明的方式發送,方會被視作已發送,且於「本行」實際收到該等通訊時方會被當作已經送達「本行」。
20.2 「本行」可隨時及不時修訂此等條款及╱或增補新條款。此等條款的任何修訂及╱或增補,一經「本行」發出通知(影響「本行」所能控制的費用及收費以及「客戶」的法律責任或義務的任何更改的通知期為30日,如屬任何其他更改,通知期為「本行」訂明的合理期間)即屬生效。該等通知可以展示、廣告或其他「本行」認為恰當的形式發出。如「客戶」於通知生效日期後,仍維持「本行」的任何「戶口」,有關修訂及╱或增補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1.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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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約」、此等條款、附表及每份「孖展買賣合約」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須按其解釋,而「客戶」在此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22. 管轄文本
除另有訂明者外,此等條款的中英文文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23. 通知服務
23.1 「客戶」謹此同意「本行」可以(但並無責任)不時向「客戶」提供通知服務(「通知服務」),以收取有關由「客戶」按照此等條款所進行的交易、「戶口」(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補倉按金及斬倉的短訊或通知)、任何「孖展買賣合約」、「孖展買賣服務」、或整體上與外匯及貴金屬有關的任何通知或資訊,以及
「本行」可能註明的其他資訊。
23.2 為避免產生疑問,「客戶」同意「通知服務」乃由「本行」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並按照此等條款而提供。
23.3 為收取「通知服務」,「客戶」同意並確認「本行」可能使用「客戶」向「本行」所提供或記錄於「本行」文件的聯絡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地址、電郵地址、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絡詳情)。「客戶」須盡速以「本行」可能不時訂明的方式通知「本行」該等聯絡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其通訊設備的聯絡詳情)的任何變動,並須於截斷或暫停該通訊設備時盡速通知「本行」。
23.4 「本行」保留權利訂定及更改向「客戶」提供「通知服務」的通訊渠道。「本行」將不時列明「通知服務」的範圍及通常被接受作提供「通知服務」的通訊設備類型。「本行」僅會使用其接受的通訊設備類型提供「通知服務」。「本行」保留權利不時修改、擴大或縮減「通知服務」的服務範圍。
23.5 「本行」可因任何原因暫停「通知服務」,而毋須通知「客戶」。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通訊公司的網絡故障、或因有關通訊公司就其網絡進行維修、修改、擴建及╱或系統改良而暫停服務工程。對於上述暫停,「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
23.6 在不影響「本行」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適用)的「客戶」通知之條文概括性原則下,每名「客戶」明確授權「本行」可於其認為為了適當提供「通知服務」,而將「客戶」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與「客戶」、 其「戶口」及與其「戶口」有關之交易及買賣資料移交或披露予「本行」之附屬公司、代理人,以及有關電訊公司(不論其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
23.7 「客戶」確認其通過「通知服務」收取的資料僅供參考,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當作有關事項不可推翻的確證。「本行」將按照及根據此等條款提供交易通知書及戶口結單。
23.8 「本行」對不時向「本行」登記的資料而提供「通知服務」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除非是由「本行」的任何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23.9 「本行」對未能或延遲向「客戶」傳送任何資料,或該資料的任何錯誤、報價錯誤或不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除非是由「本行」的任何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引致。特別是,對於「本行」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通訊設備因任何理由未能接收資料、任何電訊系統故障、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功能故障、失靈、中斷或設備或安裝不確、天災、政府行為、內亂、罷工、戰爭、火災、水災或爆炸)所產生的任何後果,「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若未能或延遲向「客戶」傳送資料,「本行」不會負責安排將任何訊息再次傳送予「客戶」。
23.10「客戶」須不時應要求對「本行」及其董事、主任及職員於任何時間因或就或根據「通知服務」或因任何原因所產生或蒙受的一切負債、損失、損害賠償、申索、成本及╱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金額合理及合理地產生的法律費用及其他成本及開支),向「本行」及其董事、主任及職員作出全數彌償,並保障「本行」及其董事、主任及職員免受損害,除非是由「本行」或其任何董事、主任或職員的任何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23.11「本行」保留權利要求「客戶」支付有關「通知服務」的費用及收費,並可在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日書面通知列明適用費用及收費金額後,修訂該等費用及收費,惟若任何費用及收費的修訂非「本行」所能控制(例如因法例、監管條例及╱或政府指令之執行或更改而引致),「本行」將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客戶」發出有關通知。另外,「客戶」須承擔就「通知服務」提供通訊設備或提供有關服務的通訊公司所收取的一切費用、收費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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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本行」保留權利隨時透過向「客戶」發出30日通知暫停或終止「通知服務」。
附表一
重要資料:
恒生外滙及貴金屬孖展買賣服務╱恒生特級外滙及貴金屬孖展買賣服務基本合約(「本合約」)
風險披露聲明
為避免產生任何疑問,「本行」謹請「客戶」注意與「本合約」及「孖展買賣合約」有關的若干財務風險。「客戶」必須承擔該等及一切其他風險(可能十分重大),而「本行」對「本合約」或任何「孖展買賣合約」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務狀況、經驗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該買賣是否適合「客戶」。「本行」建 議「客戶」在訂立「本合約」前取得獨立法律意見及╱或其他專業意見。以下為涉及「本合約」或訂立「孖展買賣合約」的若干風險的概要,但下列並非所有風險。
1. 槓桿外滙及貴金屬買賣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重大。「客戶」可能損失「客戶」的全部最初按金及存入「本行」 以建立或維持合約的任何額外存款或額外資金或抵押品。如市況變動不利「客戶」的持倉合約,「本行」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要求「客戶」存入額外的孖展按金(款額可能相當龐大)或支付利息,以維持「客戶」的持倉合約。如「客戶」未能即時提供所需的孖展按金或支付所需的利息,「客戶」的持倉合約可能會在未有進一步通知「客戶」或未得「客戶」同意下被斬倉。斬倉往往會令「客戶」產生損失,此外,如「客戶」的孖展按金不足以應付斬倉時「客戶」的戶口產生的全部損失及╱或對「客戶」的戶口收取的利息,「客戶」將須向「本行」作出進一步付款。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有關融資安排是否適合
「客戶」。
2. 在某些市況下,「客戶」或會發覺平倉困難或甚至不可能。「客戶」即使定下備用買賣指示,如「止蝕」或「限價」買賣指示,亦未必會使「客戶」之虧損局限於其原先設想之數額,因為市況或會令「本行」不可能按指 定之價格執行這類指示。
3. 外滙及貴金屬價格波動。「客戶」應明瞭外滙及貴金屬價格以及「客戶」投資的價值可升可跌。進行孖展買 賣可能產生虧損而非獲得利潤。「孖展買賣戶口」並不代表金錢之存款,亦不提供任何利息或任何其他收益(「本行」明確指定並通知「客戶」者除外)。「客戶」無權要求根據任何「孖展買賣合約」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交付相關貨幣及╱ 或「貴金屬」實物。「本行」並無義務或責任根據任何「孖展買賣合約」、「孖展買賣戶口」或其他戶口,撥用、撥出及╱或分配任何「貨幣」及╱ 或「貴金屬」實物予「客戶」。
4. 所有「孖展買賣合約」均以美元結算。倘「孖展買賣合約」以美元以外的貨幣為計價單位,「客戶」亦須在「孖展買賣合約」結算時或未平倉合約被平倉╱斬倉時承受該貨幣與美元的現行滙率之間波動的風險。
5. 若「按金」的計值「貨幣」與「客戶」所訂立「孖展買賣合約」的「貨幣」不同,「客戶」可能須承受滙率風險,此等風險將影響交易之利潤╱虧損。
6. 「客戶」就「本合約」或「孖展買賣合約」所經常獲得之高槓桿比率,可能為「客戶」之投資帶來負面或正面的影響。槓桿比率之運用,可引致重大虧損或帶來豐厚收益。
7. 「本行」將按「客戶」之指示行事;假如「客戶」所發出之指示有可能導致「客戶」遭受虧損,「客戶」不可假定
「本行」會向其提出警告。「客戶」明白「本行」之持倉或會與「客戶」所持者相反。
8. 「孖展買賣服務」的電子交易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之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結算交易。一如所有設施及系統,該等交易設施有可能暫時中斷或失靈。「客戶」追討若干虧損的能力可能受限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公司就承擔責任而實施的限制。該等限制可能有所不同,如有需要,「客戶」應就此方面向「本行」查詢有關詳情。
9. 透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與透過其他交易系統或平台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客戶」透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將承受與系統有關的風險,包括硬件及軟件失靈的風險。任何系統失靈的結果可能是「客戶」的指令未能按照「客戶」的指示執行,或完全未能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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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客戶」確認其只會根據本身的判斷訂立各份受「本合約」約束的「孖展買賣合約」。「客戶」確認「本行」沒有表明「本行」可以就「客戶」是否應訂立任何「孖展買賣合約」或其後是否採取任何相關行動,或就有關任何受「本合約」約束的「孖展買賣合約」的任何其他商業事宜,向「客戶」提供建議,亦沒有表明其職員或代理人有權就上述事宜向「客戶」提供建議。對於「本行」或任何上述人士向「客戶」提供屬此性質的任何建議或所發表的觀點(不論該等意見或觀點是否應「客戶」的要求而提供或發表),「本行」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是由「本行」的任何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11. 「客戶」確認其已獲清楚解釋其將須支付的一切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客戶」明瞭該等收費將影響其淨利潤(如有)或增加其虧損。
12. 倘若「本行」已同意向「客戶」提供「通知服務」,則利用「通知服務」發送予「客戶」的通知、資訊及短訊(例如有關補倉按金及斬倉的短訊或通知)有可能延遲發送予「客戶」。例如,極端情況如市況變動不利「客戶」的持倉合約,若「按金比率」於短時間內跌至或低於「斬倉按金水平」,則在出現斬倉前未必可向「客戶」發出有關補倉的短訊。
13. 倘若你的孖展買賣合約涉及離岸人民幣,將要承受人民幣的貨幣風險。人民幣兌其他外幣的價值會有波動,並將受(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外匯管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規管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所影響,而有關管制可能會在「客戶」將人民幣兌換為其本土貨幣時對「客戶」於孖展買賣合約的回報有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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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聲明摘要未能披露有關「本合約」的全部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客戶」在交易前,應仔細閱讀有關條款及安 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