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中法〔2020〕73 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
指导意见
为支持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法院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互金借款案件)审判工作有序开展,推动金融审判与电子诉讼深度融合,提升金融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暂行规定》,结合青岛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互金借款案件一般规定
简称互金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全部或部分核心业务环节的金融借款合同,由此引发的案件即为互金借款案件。
2.互金借款合同的特点。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线上自动运作、快速审核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拓宽普惠金融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金借款合同一般借款标的额较小、借款期限较短,所涉交易过程、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易篡改的特点。电子证据取证、存证、认证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3.互金借款案件适用互联网审判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互金借款案件涉及的证据以电子形式为主,运用互联网审判方式举证、质证更加便捷高效,全市互金借款案件应优先适用互联网审判方式,提升金融审判信息化水平,实现起诉、举证、质证、送达等诉讼事务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法官办案质效。
二、互金借款案件诉讼规程
4.立案。金融机构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山东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或“山东法院诉讼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等在线方式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立案法官通过“分调裁平台”
对起诉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原告同意调解的案件推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予以立案,生成案号后系统自动将案件分至承办法官并推送相关立案信息。
市南区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等建有专门互金审判平台的法院,起诉、立案适用各自平台的操作规则,可探索实现批量立案、批量送达、在线质证、批量庭审、批量形成裁判文书等延伸功能。
5.送达排期。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自动生成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送达回证等程序性制式文书,根据分案排期情况,优先通过“E 送达平台”以电子方式送达给当事人。适用互联网审判方式的,通过“E 送达平台”同步向当事人推送通知,告知互联网开庭时间、庭审码、诉讼须知等。
6.案件庭审。互金借款案件应优先适用互联网在线庭审方式。在线庭审时,依托互联网庭审平台提供的实人认证功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甄别;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法院组织并指导当事人在线举证、质证;庭审全程在互联网庭审平台上进行,形成在线庭审笔录,庭审笔录由当事人按照诉讼平台操作提示签字确认。
7.裁判文书制作。承办法官依托文书辅助生成系统,可在线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直接提取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辩数据及庭审笔录,自动生成文书部分或全部要素,承办法官予以完善或修改。简单案件可以使用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8.裁判文书送达。裁判文书签章、打印后,通过“E 送达平台”等方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9.归档。互金借款案件应采用电子卷宗归档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电子版裁判文书的,应及时办理归档手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和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纸质材料原件需要提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备查的,应当在电子卷宗归档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移送。
三、互金借款案件电子证据认证规则
10.电子证据主要形式。互金借款案件中,证明当事人合意和贷款支付情况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通过电子签名等形成的电子合同;(二)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手机短信。
11.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互金借款案件中,电子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存储于原始载体的电子数据;(二)通过区块链技
术获取的电子数据;(三)当事人自认的电子数据;(四)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五)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六)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电子数据;(七)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八)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九)与通过技术手段留痕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的电子数据。
12.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互金借款案件中,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一)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合法;(二)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三)电子数据是否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
13.电子证据关联性认定。互金借款案件中,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一)证据内容、形成时间是否与当事人身份、合同效力等案件争议事实具有一定联系;(二)证据是否是孤证,能否形成证据链,能否达到内心确信。
四、互金借款案件裁判指引
14.互金借款案件审查重点。审理互金借款案件,应着重审核当事人特别是被告身份情况、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电子借款合同的效力、贷款支付及还款情况等要素。
人民法院应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全面、系统的内控制度对
其线上贷款业务的核心环节进行记录和保存,推进互金借款行为符合“可回溯”要求,为原告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提高互金审判质效奠定基础。
15.对原告金融机构的审查要点。互金借款案件中,应确认原告特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许可证。
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借款人支付款项的,还应审查原告是否提交以下证据:第三方平台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原告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的《移动支付业务合作协议》
《账户支付业务合同》等。
16.对被告借款人的审查要点。互金借款案件中,应确认所涉电子数据所属人的真实身份,即审查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线上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进行身份验证的情况,应审查原告是否提交以下证据:借款人身份证照片、《电子身份验证服务合作协议书》《诚信信息识别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人脸识别照片等。
借款人线下申请开立银行卡、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业务的,还应审查原告是否提交借款人出具的《银行卡(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开户业务综合申请表》等证据。
17.对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审查要点。互金借款案件中,应审查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是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着重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的,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应着重审查借款合同的电子签名是否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包括:包含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借款合同、《数字证书合作协议》《有关电子<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的有效性说明》及相应的数字签名验证意见等。
金融机构对互金借款合同等电子证据进行公证的,对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认定证据效力及相应事实。
互金借款合同等电子证据既未包含由第三方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也未进行公证的,在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借款合同时应从严把握。重点审查原告提交的人脸识别照片、视频影像截图、还款记录等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相关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金融机构主张借款人通过 U 盾或 U-Key 动态密码技术在线上发起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收款和还款等业务操作的,应审查金融机构是否提交《个人开户业务综合申请表》《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证据。
18.对金融机构放款、借款人欠款事实的审查要点。认定金融机构履行放款义务,应重点审查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回单、电子银行通用凭证等证据。认定借款人的欠款(含还款)金额,应重点审查金融机构是否提交了案件所涉借款人银行帐户(卡)交易明细、借款人欠款明细表等证据。
19.试行时间。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2 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