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目录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GLO2019BJ(法)字第 0528-1-7 号
致: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 作为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润微 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 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 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出具了《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 “《注册落实函》”)。本所律师就前述《注册落实函》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对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已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出具《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补充,并构成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注册落实函》问题 2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与一般 A 股上市公司的差异在于,公司可以在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向投资者分配税后利润,并且可以使用股份溢价或其他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可用于股利分配的科目进行股利
分配。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发行上市后,是否存在利用本次发行形成的股本溢价进行分红的可能性。(2)说明防范控股股东利用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3)结合目前控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情况,说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发行上市后,是否存在利用本次发行形成的股本溢价进行分红的可能性
1、开曼群岛法律不禁止发行人以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可以在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向
投资者分配税后利润,并且可以使用股份溢价(share premium account)或其他根据
《开曼群岛公司法》可用于股利分配的科目进行股利分配;同时,《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限制开曼群岛公司向位于开曼群岛以外的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
因此,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利用本次发行所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不违反《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有明确用途,且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该等募集资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万元) | 拟投入资金比例 |
1 | 8 英寸高端传感器和功率半导体建设项目 | 150,000 | 50% |
2 | 前瞻性技术和产品升级研发项目 | 60,000 | 20% |
3 | 产业并购及整合项目 | 30,000 | 10% |
4 | 补充营运资金 | 60,000 | 20% |
合计 | 300,000 | 100% |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将按照上述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规定具体如下:
(1)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不会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原则上将用于主营业务,且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且年度审计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综上,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其中
未涉及以本次发行所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并制定了相关制度保障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后续将严格按照该等已披露的用途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且募集资金使用将受到多方面的严格监管。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已经承诺不会利用本次发行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
虽然发行人以本次发行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不违反《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但出于保护境内投资者权益的考虑,在已经充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并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募集资金运用的基础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作出了进一步承诺,不会利用本次发行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披露了该等承诺,具体如下:
发行人已出具了《关于不将募集资金及股份溢价用于股利分配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的股份溢价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本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形成的任何股份溢价)将不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
2、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将严格遵守科创板及 A 股资本市场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不得变更或以任何方式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
3、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金额不得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CRH (Micro)已出具了《关于不将募集资金及股份溢价用于股利分配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华润微电子的股份溢价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华润微电子本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华润微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形成的任何股份溢价)将不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
2、华润微电子募集资金的使用将严格遵守科创板及 A 股资本市场关于募集
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华润微电子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华润微电子
不得变更或以任何方式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
3、华润微电子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金额不得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
综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已就不以本次发行所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
4、若发行人利用本次发行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上文所述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若发行人利用本次发行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发行人违法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后果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如发行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违反募集资金使用承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主体除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 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因此,如发行人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或变相改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以用于股利分配,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发行人已经充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并制定了相关制度保障募集资金的运用,其中未涉及以本次发行所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已明确承诺不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股利分配。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不存在利用本次发行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的可能性。
(二)说明防范控股股东利用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
1、中国法律项下股利分配政策和开曼群岛法律项下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可用于向股东进行分配的科目为税后利润。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可以在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向投资者分配税后利润,并且可以使用股份溢价(share premium account)或其他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可用于股利分配的科目进行股利分配。
2、发行人前述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实施股利分配时,会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涉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使得其股利分配既能实现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能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股利分配的实施损害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前述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如下: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可以在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向投资者分配税后利润,并且可以使用股份溢价(share premium account)或其他根据
《开曼群岛公司法》可用于股利分配的科目进行股利分配。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且本次发行的股份和发行前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对于控股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不存在差异化安排。因此,如发行人在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享
有同样的分红权,不存在发行人向部分股东(例如控股股东 CRH (Micro))进行单方面股利分配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倾斜的情形。
综上,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的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对其控股股东进行单方面利益倾斜的情形,同时发行人亦需根据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发行人自身业务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制定股利分配方案。因此在股利分配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进行股利分配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发行人进行股利分配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发行人已参照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 A 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其股利分配政策,包括股利分配原则、股利分配形式、股利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决策程序与机制、股利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制定或论证股利分配政策时,需由发行人的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由独立董事就股利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除前述审议程序外,发行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若发生股利分配政策的任何修订或实施股利分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亦建立了良好的审议和监督机制,保障其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执行,具体如下:
(1)独立董事拥有对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和股利分配方案的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预案、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行人利润存在余额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等情形发表意见;
(2)独立董事拥有分红提案权,即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发行人 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发行人提出提案供股东大会审议,亦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同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如公众投资者认为发行人现金分红政策不合理、决策程序不合规或现金分红方案不利于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提出股东大会提案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向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提出切实体现中小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方案或政策,督促发行人形成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现金分红机制。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制定和审议股利分配方案时需要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综上,发行人已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制度等完善公司治理的具体措施,保障了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防范控股股东利用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4、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已针对股利分配事宜出具相关承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考虑到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相较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 A 股上市公司更为灵活,允许发行人以股份溢价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CRH (Micro)已经出具相关书面承诺,承诺本次发行所形成的股份溢价金额将不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因此,发行人不会出现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向本次发行前的原股东进行分配的情形,从而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5、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众投资者的监督
(1)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对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实施监督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合理、决策程序不合规或现金分红方案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上市公司采取召开说明会等措施,就有关问题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2)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所确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股东回报规划、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保持一致,维持现金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该等公司大比例现金分红涉嫌大股东套现等异常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要求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提请相关监管机构进一步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其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披露,如发行人未严格执行该等股利分配政策,将受到相关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核查。
(三)结合目前控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情况,说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x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CRH (Micro)持有发行人 100%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CRH (Micro)将持有发行人 75%的股份(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施股利分配需经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由独立董事就股利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在本次发行前后均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可以对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发行人作 为拟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应当遵守境内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与上市公司股利 分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目前,发行人根据该等规定制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本次发行后 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随意修订;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二)说明防范控股股 东利用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的具体分析,发行人
的股利分配政策对于控股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不存在差异化安排,发行人不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股利分配,且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相较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 A 股上市公司更为灵活,因此,发行人现行的制度可以保障投资者参与与股利分配相关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不会利用本次发行形成的股份溢价进行分红;2、发行人已经为防范控股股东利用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3、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注册落实函》问题 3
根据披露,发行人 2019 年 3 月经董事会决议使用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
弥补亏损,没有违反《开曼群岛公司法》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对于此重大差异,发行人并未在“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适用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中予以提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除已披露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差异情况外,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与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有重大差异的内容。(2)说明此差异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除已披露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差异情况外,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境外注
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与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有重大差异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其并不禁止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其在日常商业运作中的到期
债务以及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消除账面未弥补亏损。
除已披露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差异情况外,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存在其他与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有重大差异的内容。
(二)说明此差异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发行人可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对发行人的影响
(1)相较于《公司法》,《开曼群岛公司法》不禁止发行人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开曼群岛公司法》不禁止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其在日常商业运作中的到期债务以及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消除账面未弥补亏损。因此,发行人母公司于2019 年3 月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项下的其他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未违反《开曼群岛公司法》等适用开曼群岛法律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有利于发行人呈现更好的企业财务形象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母公司层面的未分配利润为-142,178.87 万元。2019 年 3 月,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通过,发行人使用主要因发行人母公司层面自 2003 年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股份变动中股东的溢价投入所形成的资本
公积 142,178.87 万元,以消除同等金额的账面累计未弥补亏损。经本次弥补亏损
后,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母公司单体累计未弥补亏损已获得全额弥补,从而能够呈现更为积极的企业财务形象。
(3)未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发行人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仅涉及发行人财务报表中权益项下不同科目之间的会计调整,并不影响公司整体资产负债情况、归属于股东的净资产情况。因此,发行人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消除账面未弥补亏损不会影
响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偿债能力。
2、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不会导致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上述差异不会对投资者获取资产收益及剩余财产分配方面的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发行人的清算资产将用于支付员工薪酬、缴纳相 关税费以及清偿公司的债务等,剩余资产将分配给股东。由于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仅涉及发行人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不同科目之间的调整,不影响公司整体资产负债情况、归属于股东的净资产情况,因此未损害发行人的 日常偿债能力和投资者获取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从而在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不 会导致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并且
《公司法》亦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可用于股利分配。如前所述,由于《开曼群岛公司法》在股利分配以及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方面均相 较于境内《公司法》更为灵活。发行人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未违 反《开曼群岛公司法》等适用开曼群岛法律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此 外,相较于境内《公司法》对于发行人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方可用于股利分配的规定,《开曼群岛公司法》在股利分配政策方面的灵活性使 发行人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后并不会对其以税后利润进行股利分 配产生影响,从而不会导致投资者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 要求。
(2)弥补亏损方案需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x发行人拟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将综合考虑发行人的整体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未来发展计划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发行人的可持续经营发展。同时,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弥补亏损方案需经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
此,如发行人拟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需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保障了投资者参与与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3)发行人已就相关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针对发行人可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的相关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进行了补充披露,向公众投资者做了充分提示。
综上,发行人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未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不会导致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除已披露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差异情况外,发行人
《公司章程》以及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存在其他与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有重大差异的内容;2、发行人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未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不会导致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注册落实函》问题 4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开曼群岛相关法律不要求公司设立监事会,公司未设立监事会,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合规委员会可以有效行使相当部分上述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的独立董事为董事会成员,审计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请发行人对照现行公司法第 53 条、54 条,证券法第 68 条中关于监事会的职权的具体规定,补充披露公司所做的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安排,该安排总体上是否不低于上述法规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
明确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所做的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安排
1、就《公司法》、《证券法》相关监事会职权的规定方面,发行人所做的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 53 条、第 54 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⑧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监事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开曼群岛相关法律不要求公司设立监事会,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可以行使相当部分《公司法》、《证券法》项下监事会的职权。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如下:
(1)独立董事的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董事具有下列职权:①出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② 代表公司利益对股东、其他单位及个人提起诉讼;③对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事项等独立发表意 见;④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⑤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⑦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⑧提议召开董事会;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⑩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⑪有权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出异议或作出
保留意见的表决,并可将个人或集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2)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的职权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合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①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②指导内部审计工作;③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④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⑤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⑥提名审计部负责人;⑦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⑧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可以行使相当部分《公司法》、
《证券法》项下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董事能够通过出席董事会并参加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能够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发表独立意 见的方式检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并有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发行人进行调查,审计合 规委员会可以聘请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有权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出异议或作出保留意见的表 决,并可将个人或集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此外,对于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 有权对其任免或解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因此,独立董事上述第①②③⑦⑨⑪项 职权、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上述第⑧项职权能够相当部分涵盖上述《公司法》第 53 条、第 54 条项下监事会第①②④⑤⑥⑦⑧项职权。根据《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这一职权能够涵盖《证券法》第 68 条对于监事会职权的要求。 根据《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 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方式检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审计合规
委员会的职权能够涵盖上述《公司法》第 53 条、第 54 条项下监事会第①项职权。
此外,根据《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对于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情况以及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利 的事项等独立发表意见,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才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并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这些职权都保障了独立董事能够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事项进行有效 地制约和监督,进而使得独立董事制度能够起到《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监 事会制度所发挥的对于董事会进行独立制约和监督的作用。而董事会审计合规委 员会的设立,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与管理,更加突出了《公司 法》项下对于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职责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可以行使相当部分
《公司法》第 53 条、第 54 条以及《证券法》第 68 条项下监事会的职权。
(二)发行人所做的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安排总体上不低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要求
除了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合规委员会制度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规范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发行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与一般 A 股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境内投资者可依据境内法律或发行人注册地法律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并依据适用的境外法律申请执行生效的司法判决。此外,发行人采取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境内投资者行使权利提供便利的安排,并指定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公司股票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与监管联络等事宜,保障发行人本次发行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发行人对于投资者权
益保护制度的具体安排总体上不低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照现行公司法第 53 条、54 条,证券法第 68 条中关于监事会的职权的具体规定就投资者权益保护作出具体安排,该安排总体上不低于上述法规的要求。
四、《注册落实函》问题 7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2018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
19.42%,公司 2019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264,002.40 万元,同比下降 16.86%,
2019 年 1-9 月,经天职国际审阅但未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为 413,191.49 万元,同比下降 15.56%。请发行人结合公司 2019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说明公司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三条“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条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为技术与规模领先的半导体企业
发行人是中国领先的拥有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能力的半导体企业。根据中国半导体协会统计的数据,以销售额计,发行人在 2018 年中国半导体企业中排名第十,亦是中国规模最大的功率器件企业。在功率器件领域,发行人多项产品的性能及工艺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其中,MOSFET是发行人最主要的产品之一,发行人是国内营业收入最大、产品系列最全的 MOSFET 厂商,是目前国内少数能够提供-100V 至 1500V 范围内低、中、高压全系列 MOSFET 产品的企业。根据 IHS Markit 的统计,以销售额计,发行人在中国 MOSFET 市场中排名第三,仅次xxx凌与安森美两家国际企业,是中国最大的 MOSFET 厂商。
发行人在主要的业务领域均掌握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领先的核心技术,如 MOSFET、IGBT、FRD 等产品的设计及制备技术及 MEMS 工艺技术、功率封装技术等国内领先的技术以及沟槽型 SBD 设计及工艺技术、光电耦合和传感系列芯片设计和制造技术及 BCD 工艺技术等国际领先的技术,上述核心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发行人产品的批量生产中。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境内专利申请共计 2,428 项,境外专利申请共计 282 项;发行人已获得授权
的专利共计 1,325 项,包括境内专利共计 1,173 项,境外专利共计 152 项。
受益于领先的行业地位以及先进的技术水平,发行人2016 年、2017 年及2018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439,676.33 万元、587,558.97 万元、627,079.65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9.42%,高于国内可比公司同期的增长情况。其中,A 股上市的主要可比公司士兰微、华微电子、扬杰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的 CAGR 分别为 12.88%、10.64%及 24.75%,仅有营业收入规模较小的扬杰科技高于发行人;香港上市的xx半导体同期的 CAGR 为 12.95%。
报告期内,同行业境内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复合增长情况如下:
代码 | 公司名称 | 营业收入(亿元) | 复合增长率 | 营业收入(亿元) |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年 1-9 月 | 同比 | |||
000000.XX | 士兰微 | 23.75 | 27.42 | 30.26 | 12.88% | 22.24 | 0.54% |
000000.XX | 华微电子 | 13.96 | 16.35 | 17.09 | 10.64% | 12.10 | -3.35% |
000000.XX | 扬杰科技 | 11.90 | 14.70 | 18.52 | 24.75% | 14.10 | 2.99% |
0000.XX | xx半导体 | 50.05 | 52.81 | 63.85 | 12.95% | 48.79 | 4.12% |
0000.XX | 先进半导体 | 7.96 | 10.13 | - | - | - | - |
整体均值 | 15.31% | - | - | ||||
整体中值 | 12.92% | - | - |
注:先进半导体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从香港联交所退市,故 2018 年度报告未取得,2018年第四季度收入未披露。
发行人的整体收入规模大幅高于大部分境内可比公司,与xx半导体的收入规模基本相当。在收入规模领先的情况下,发行人 2016 年-2018 年的增长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2019 年 1-9 月,受半导体行业周期波动影响,境内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速同比远低于 2016 年-2018 年的增长率。发行人在产品领域、下游应用和客户结构、产业链模式等方面与可比公司有所不同,导致发行人受到行业周期性因素的具体影响程度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同行业主要的国际领先公司营业收入及复合增长情况如下:
代码 | 公司名称 | 营业收入 (亿元当地货币) | 复合增长率 | 营业收入 (亿元当地货币) |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年 1-9 月 | 同比 | |||
OKED.X | x飞凌 | 64.73 | 70.63 | 75.99 | 8.35% | - | - |
(亿欧元) | |||||||
ON.X | xxx (亿美元) | 39.07 | 55.43 | 58.78 | 22.66% | 41.16 | -5.92% |
TXN.O | 德州仪器 (亿美元) | 133.70 | 149.61 | 157.84 | 8.65% | 110.33 | -8.57% |
STM.N | 意法半导体 (亿美元) | 69.73 | 83.47 | 96.64 | 17.72% | 68.02 | -3.05% |
整体均值 | 14.35% | - | - | ||||
整体中值 | 13.19% | - | - |
注:英飞凌财报年度为前年 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例如其 2018 财报年度为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除英飞凌外,其余可比公司的财报年度即为自然年度。
国际同行业主要公司为半导体领域的知名龙头公司。2016 年-2018 年,发行人的增长率高于国际同行业主要公司的平均水平。2019 年 1-9 月,受半导体行业周期波动影响,境外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均出现了下滑。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三条“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条件。
(二)发行人 2019 年度营业收入情况
1、行业周期波动情况
半导体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特征,通常以 3-4 年为一个行业周期。景气周期与宏观经济、下游应用需求以及自身产能库存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宏观经济波动较大或长期处于低谷,半导体行业的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受到影响;下游市场的波动和低迷亦会导致对半导体产品的需求下降。近年来,受到半导体行业下游市场技术迭代的加速,半导体行业的周期性预计会呈现出缩短的趋势。
自 2016 年起,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新兴消费电子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汽车电子、工业控制、物联网等科技产业的兴起,强力带动了整个半导体行业规模迅速增长。根据全球半导体贸易统计组织,全球半导体行业 2018
年市场规模达到 4,688 亿美元,较 2016 年增长约 38%。但是,自 2018 年第四季度以来,全球半导体行业进入新一轮下行周期。在景气周期叠加贸易摩擦的影响下,根据 WSTS 预测,2019 年世界半导体预计市场规模为 4,068 亿美元,相较
2018 年下滑 13.3%,相较 2017 年下滑 1.4%。
预计随着物联网、5G 通信、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产业的发展及下游制造行业产业升级进程的加快,半导体行业有望在 2020 年实现复苏并迎来下一轮快速发展。根据 WSTS 最新数据,2019 年 7 月全球半导体行业销售额首次出现月环比上升,2019 年 8 月全球半导体销售额环比继续上升 2.5%,实现连续第二个月环比上升,行业呈现整体回稳趋势。
2、发行人 2019 年度营业收入总体情况
受到行业周期波动因素的影响,且发行人选择在周期底部进行了比往年更大规模、时间更长的产线年度检修,使得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以及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入同比出现下滑;其中 2019 年 1-6 月同比下滑 16.86%,2019 年 1-9 月同比下滑 15.56%。
随着行业自周期底部逐渐回稳,发行人营业收入也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根据发行人对 2019 年第 4 季度营业收入的测算,发行人预计 2019 年全年营业收入为 565,000 万元至 580,000 万元,同比下降 9.68%至 7.28%。
根据上述预计业绩测算,发行人 2016 年至 2019 年(预计)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8.72%至 9.67%。根据 WSTS 数据,2016 年度至 2019 年度,全球半导体行业销售额的复合增长率预计为 6.26%。发行人在维持现有业务规模、行业竞争地位和技术优势的情况下,营业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球半导体行业的总体增长率。
3、发行人营业收入逐季呈现增长态势
2018 年及 2019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季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同比变动 | 环比变动 | 金额 | 同比变动 | 环比变动 | |
一季度 | 118,083.90 | -19.59% | -14.06% | 146,851.24 | 12.55% | -0.19% |
二季度 | 144,594.66 | -14.97% | 22.45% | 170,043.42 | 10.42% | 15.79% |
三季度 | 148,456.90 | -13.31% | 2.67% | 171,242.32 | 11.00% | 0.71% |
四季度(预计) | 153,000~169,000 | 11.35%~23.00% | 3.06%~13.84% | 137,402.57 | -6.61% | -19.76% |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同比变动 | 环比变动 | 金额 | 同比变动 | 环比变动 | |
合计 | 565,000~580,000 | -9.68%~-7.28% | - | 625,539.55 | 6.77% | - |
可以看出,2019 年以来,随着行业周期性波动趋势的变化,发行人营业收入呈现逐季稳步增长的态势。
2019 年第 1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18,083.90 万元,同比下降 19.59%,环比下降 14.06%。主要原因系半导体行业景气度下滑,且发行人选择在周期底部进行了比往年更大规模、时间更长(15 天左右)的产线年度检修。
2019 年第2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44,594.66 万元,同比下降幅度收窄至14.97%,环比开始上升 22.45%。2019 年第 3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48,456.90 万元,同比下 降幅度继续收窄至 13.31%,环比继续上升 2.67%。发行人预计 2019 年第 4 季度 营业收入将较上年同期增长 11.35%~23.00%,环比继续维持增长态势,预计增长 率为 3.06%~13.84%。
4、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水平稳步提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产线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19 年 1-6 月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产能利用率 | 6 英寸晶圆生产线 | 76.52% | 100.32% | 94.21% | 92.30% |
8 英寸晶圆生产线 | 78.92% | 102.32% | 102.85% | 94.63% | |
封装产线 | 79.79% | 82.42% | 79.57% | 81.59% |
受到行业周期性波动的不利因素影响,发行人 2019 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有
所下降。2019 年下半年以来,6 英寸晶圆生产线 2019 年第 3 季度、第 4 季度(预计)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78.90%、82.00%(预计);8 英寸晶圆生产线 2019 年第 3 季度、第 4 季度(预计)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7.33%、94.50%(预计);封装产线 2019
年第 3 季度、第 4 季度(预计)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96.00%、96.00%(预计)。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水平逐步恢复。
发行人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聚焦于功率半导体及智能传感器等广泛应用于新经济领域的半导体产品,并进一步提升晶圆制造的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和客户结构,保持产能利用率维持在较高水平的同时,提升持续收入规模和
盈利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三条“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章页)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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