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809 山金线改线(一期)工程
X809 山金线改线(一期)工程
勘察设计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说 明
一、X809 山金线改线(一期)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 年版)和《浙江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12 年版)等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 年版)中的 “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目 录
第二卷 技术文件 107
八、技术建议书 108
第三卷 报价文件 110
一、报 价 函 11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X809 山金线改线(一期)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X809 山金线改线(一期)工程(下称本项目)已由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本工程路线起点位于滨海镇镇中村,终点与 X802 坦龙线相交,主线全长 1.741 千米,设计标准为一级公路,设计时速 60 千米/小时,采用双向六车道,xx宽度 36 米。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设 1 个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包括公路工程[含路线、xx、路面、桥涵、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环保、照明等)]等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及调整、施工招标用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专题报告(如需要)、后续服务及相关科研(如需要)等全部工作。
2.3 服务周期
(1)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指导书,报发包人批准;
合同签订后 45 天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如需要)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
(2)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如需要)后 75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稿编制完成后 45 天内,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
(4)详勘、定测外业完成后 60 天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5)收到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 30 天内,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如需要)最终稿(份数:按需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份数:按需提供);
(6)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7)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15 天内完成;
(8)各阶段专题报告(如需要)工作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按时完成;
(9)施工现场后续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 2 年。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 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及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
(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并在业绩、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 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
3.3 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的投标人应为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设计资质企业名录相符,对未列入最新公布的名录或单位名称与名录不符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不
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分别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方式发放。
4.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温 岭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 ) 、 温 岭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月 日 9 时整,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通过“温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加密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上发布。
7.1 投标人未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注册验证的,应先申办注册验证手续,具体办理要求请登陆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办事指南”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平台注册验证操作手册”中查询(或电话咨询 0000-00000000)。
7.2 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投标,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投标仅指牵头人)必须办理 CA 数字证书,且 CA 数字证书必须与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各自公司绑定,否则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CA 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的 “CA 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办事指南”,或者联系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00-0000-000 ,服务 qq: 2330352291、2629667924。
7.3 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xxxx开发的“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版本号: V2.0-20230202)】”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可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宁波xx技术支持:18067100830。
7.4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温岭市九龙大道 555 号。
招标人: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温岭市太平街道xxxx 000 x(xxxxxxx)联系人:xxx
电 话:0576-86105179
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温岭市城东街道服务业大厦 8 楼联系人:xxx
电 话:0576-81761088传 真:0576-8608780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招标人: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 ||
招标人 | 地 址:温岭市太平街道xxxx 000 x(xxxxxxx) 联系人:xxx | |
电 话:0576-86105179 | ||
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1.1.2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温岭市服务业大厦 8 楼 联系人:xxx |
电 话:0576-81761088 | ||
传 真:0576-86087802 | ||
项目名称 | X809 山金线改线(一期)工程 | |
建设地点 | 温岭市 | |
1.2 | 资金来源 | 自筹 |
出资比例 | / |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服务周期 |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4.1款的规定。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业绩要求:见附录2人员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 |
1.4.2 | 联合体 | x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分包 | 允许,允许分包的内容仅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需符合行业相关规定要求,分包前须报发包人备案同意,分包人不得再次进行分包。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7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 月 日 上午9: 00整 (北京时间,下同)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由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可不再进行确认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由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可不再进行确认 |
3.1.1 | 投标文件形式 | 双信封 |
3.2.2 | 招标人是否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勘察设计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初步设计概 算批复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的 75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肆万 元。 2.交纳方式: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转账(从基本账户转出) (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行号: 313345400028) 账号:在本项目报名后,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本项目中取得相应的虚拟子账号;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16:00 时整(投标截止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则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 (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电子银行保函(或电子投标保证保险或电子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须 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提交,保函(保单)的出具日期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含当日)。 采用纸质银行保函(或纸质投标保证保险或纸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的,投标人须登入“温岭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 年 月日 16:00 前选择“其他方式”绑定本项目,且保函(保单)的出具日期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含当日)。 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中有效期(保险期间):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不得少于 9 个月(或者 270日)。 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格式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21〕11 号 )附件 1 的格式。 保险公司保单中“特别约定”中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①.本保单保险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本保单所列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3.4.5”所列条款。②.保险人承诺,在投保人违反特别约定第①条约定的情形下,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理赔资料后的10 日内支付, 前述书面理赔资料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理赔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资料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单的保险期间内;2)载明理赔的金额;3)载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投保人或保险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被保险人发出的书面理赔资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投标保证金其他要求: (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由系统随机生成(即虚拟子账号),此账号只能在本项目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交纳保证金,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2)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请尽量提前交纳。 (3)投标人转账账号必须是企业基本账户,且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登记,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4)若采用电子银行保函(或电子投标保证保险或电子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则支付保函(或保单)费用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5)如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处,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指的是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盖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注: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联合体投标的,须上传联合体各方按要求签字、盖章后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件,再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 (2)纸质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本项目不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 件。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时不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纸质投标文件2份。 |
4.1.2 | 封套上写明 | x项目不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其他: / 。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1 | 开标地点和时间 |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温岭市九龙大道 555号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二) 3.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 4.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温岭市九龙大道555号温 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二) 5.开标平台: 投标人可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大厅”实时观看直播。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 6.其他: / 。 |
5.2 | 开标程序(双信封) | (1)开标顺序:投标截止时间后在开标厅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并依次开启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2)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库选专家 4 人; 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
6.3 | 评标办法 | x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xxx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x采用银行保函,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 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4.3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4.3.(10)目细化为: (10)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 |
2.1 | 招标文件组成 | 原文中“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修改为:“以网上下载电子版为准;当招标文件、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站后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
2.2 2.3 |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 |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温岭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
下载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网址 | 温 岭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温岭市公共资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
3.4 | 投标保证金 | 3.4.2项细化为: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4项细化为: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3.4.5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4)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
3.6 |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 3.6款细化为: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 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
续上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7 | 投标文件编制 | 补充 3.7.6 项 3.7.6 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xxxx开发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版本号:V2.0-20230202)】”制作、上传。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可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宁波xx技术支持:18067100830 其他:以上制作工具具有更新最新版本的,以最新版本制作相关文件。 |
6.4 | 评标结果公示 | 第6.4款细化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以及中标选 人与中标有关的类似项目情况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1 | 定标 | 第 7.1款细化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 |
7.2 | 中标通知 | 第 7.2款细化为: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应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并按第 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
7.3 | 履约担保 | 第7.3.2项细化为: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
7.4 | 签订合同 | 第7.4.1项细化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7.4.2项细化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向中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服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服务周期等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7.4.5项细化为: 如果根据本章第3.6款、第7.3.2项或第7.4.1项等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规定重新招标。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9.5 | 投诉 | 第 9.5款细化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人未按期答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办理。 监督机构: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19号邮 编:317500 电 话:0576-86105179 |
10.2 | 行贿查询 | 补充第 10.2款: 10.2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查实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
10.3 | 其他 | 补充第 10.3 款 10.3 如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评标参数内容与本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
10.4 |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 补充第 10.4 款 10.4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 3 家,进入投标人解密环节。 投标人解密时间:60 分钟(从开标时间开始计算)。投标人解密方式:远程解密。 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特别说明: 1.解密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与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一致,否则将无法解密。 2.延期后的CA 数字证书必须及时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重新绑定,否则将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重新制作投标 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开标特别说明:(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3.其他: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解密的,招标人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并告 知在线的投标人。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5 | 支付担保 | 支付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转账(或电汇)金额:xxx 开户行:(中标人开户行名称)户名:(中标人名称) 账号: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10.6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基本账户开 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基本账户的证明资料); 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的规定; (2)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3)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定; (5)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 (6)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 2、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 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处,投标人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必须由联合体双方单位盖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外,其余盖章、签字处均只需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按上述规定要求加盖电子章。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无需公证),并符合下列要求: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b.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c.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 项的规定; (6)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未出现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中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10)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套投标工具); b.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 ID 不一致; c.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1)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2)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处,投标人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价,投标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且报价唯一; (4)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参数”界面的投标软件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上的勘察设计费用报价两者一致; (5)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第二信封澄清 第二信封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标段 |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本标段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及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 3、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的投标人应为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设计资质企业名录相符,对未列入最新公布的名录或单位名称与名录不符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 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分别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
标段 | 业绩要求 | |
本标段 | 勘察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施工图批复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为准)以来,投标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勘察工作。 |
设计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施工图批复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为准)以来,投标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新建(或改建或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
注:注:1、勘察、设计业绩证明材料:①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行政许可决定书)扫描件;②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业绩时间认定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行政许可时间为准。
2、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项目批复文件等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发生合法变
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项目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如项目批复文件、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或技术标准的,必须附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该材料须体现技术标准并且满足要求,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如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本表全部要求的,予以认可。
5、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以满足强制性业绩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按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的工作内容提供相应的业绩材料
(其中设计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为准,勘察业绩以联合体成员的业绩为准)分别填写。
7、若提供的业绩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还需附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或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且该业绩按联合体协议书或业绩证明材料中载明的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来认定相应业绩。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施工图批复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为准)以来担任过按一个标段新(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设计任务的项目负责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结 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 |
路线分项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xx路面分项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桥涵分项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 |
交通工程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绿化工程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资格证书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
后续服务工作负责人 | 1 | 由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工程地质勘察、交通工程、绿化、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除外)担任。 |
注: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出具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图批复文件扫描件;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未出现姓名、任职或工程规模的,还需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
2、投标人必须在第六章第一卷资格审查表“(五)主要人员资历表”后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职称证书扫描件;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及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还需提供相应的执业证书扫描件。
3、所有证件资料均应采用清晰扫描件。
标段 | 信誉要求 |
本标段 |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所有联合体成员)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 项的情形; 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日期为准。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九)履约行为表上如实填写,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x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和服务周期
x次招标范围及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信誉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作否决投标处理;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11)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除外)。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x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2)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拟定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3)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将拟定的分包计划,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有分包),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3.6 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8 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不得超过各评审因素满分分值的 40%。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
3.1.1 投标文件采用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投标文件构成如下: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其他材料。第二卷 技术文件
(8)技术建议书。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第三卷 报价清单
(1)报价函。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2(3)目或 3.1.3(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2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则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3.2.3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公布本项目的固定勘察设计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公布的固定勘察设计费在投标函中填报;投标人未按固定勘察设计费填报的,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保证金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至少 9 个月(或者 270 日)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和 3.4.2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4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表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章、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公章。
3.7.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及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若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
(A4 纸幅),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于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负担任何责任。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纸质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纸质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将第一、第二信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电子投标文件。
4.2.5 招标人不予受理(拒收)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电子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 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分别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2/3,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x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果应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
7.1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第二信封
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6 款、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送达情况 | 密封情况 | 项目负责人 | 是否参加第二信封开标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三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 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主任: (签字)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服务周期: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 中标人名称) 于 (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七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 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2.2 |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 ⑴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基本账户的证明资料); ⑵ 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的规定; ⑶ 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⑷ 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⑸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定; ⑹ 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 ⑺ 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 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本标段中投标。 |
2.3 |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 ⑴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⑵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处,投标人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必须由联合体双方单位盖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外,其余盖章、签字处均只需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按上述规定要求加盖电子章; 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无需公证),并符合下列要求: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b.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c.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 项的规定; ⑹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⑺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⑻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未出现投标报价的内容; ⑼投标文件中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⑽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套投标工具); b.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 ID 不一致; c.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⑾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2.5 |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40分 a.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20分 b.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13分 c.投标人的信誉 7分 (2)投标文件一信封(技术文件): 50分 d.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15分 e.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3分 f.编制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8分 g.内容编制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7分 h.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7分 (3)评审要求: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单独打分。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2.7 |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 ⑴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⑵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处,投标人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⑶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价,投标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且报价唯一; ⑷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参数”界面的投标软件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上的报价两者一致; ⑸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9 | 第二信封澄清 | 第二信封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
2.10 |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3)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0 分 i.投标价 10 分 | |||
2.12 | 评标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 |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审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a. |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 20分 | 类似勘察项目业绩 | 9~10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勘察业绩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9分;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勘察业绩最低要求)外,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勘察业绩的加1分,最多可加1分。 (注:1、业绩认定标准及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2要求;2、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如同一标段业绩同时满足勘察加分业绩和设计加分业 绩要求的,可同时加分。) |
类似设计项目业绩 | 9~10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设计业绩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9分;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设计业绩最低要求)外,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设计业绩的加1分,最多可加1分。 (注:1、业绩认定标准及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2要求;2、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如同一标段业绩同时满足勘察加分业绩和设计加分业 绩要求的,可同时加分。) |
续上表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b.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 13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4~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4分;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业绩 (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3的要求),加 1分,最多加 1分。 |
各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 | 3~4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3分;各分项负责人每有一人提高职称等级的,加0.5分,最多加1分。 | |||
后续服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 3~4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3分;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的,加1分。 | |||
c. | 投标人的信誉 | 7分 | ISO9000 质量体系 | 0或1分 | 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须附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关资料,否则本条按0分计)。 |
信息公开 | 0~3分 | 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得1分; 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项目负责人的职称等相关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得1分; 投标人其他所有分项负责人的职称等相关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以上信息公开内容均应提供查询结果打印件,否则视为未公开。 | |||
信用评价 | 0 ~ 3分 | 近三年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中,投标人若只有一个年度被评为AA的,得1分;若有两个年度被评为AA的,得2分;若三个年度都评为AA的,得3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文件为准,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 | |||
不良信誉扣分 | -2~0 分 | 自2022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 有上述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
续上表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d.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15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 6~7分 | 对本项目功能、特点、重点、难点等理解一般的,得6~6.3分;较好的,得 6.4~6.6分;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的,得6.7~7分; |
总体设计思路 | 7~8分 | 总体设计思路一般的,得7~7.3分;较清晰的,得7.4~7.6分;清晰的,得 7.7~8分; | |||
e. | 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3分 | 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2~13分 | 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一般,所提出的措施一般的,得 12~12.3分;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12.4~12.6分;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得12.7~13分。 |
f. | 编制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8分 | 编制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7~8分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内容一般,表述也一般的,得7~7.3 分;较充实,表述较清晰,基本合理可行的,得7.4~7.6分;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充实,表述清晰,合理可行的,得7.7~8分。 |
g. | 内容编制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7分 | 内容编制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6~7分 | 满足工作进度和质量要求、进度保证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一般的,得6~6.3分;基本可行的,得6.4~6.6分;可行的,得6.7~7分。 |
h.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7分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6~7分 | 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一般的,得6~ 6.3分;较好的,得6.4~6.6分;好的,得6.7~7分。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i. | 投标价(指勘察设计费用投标报 价) | 10分 | 投标价的确定:投标价=报价函中勘察设计费用费率报价 |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按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后勘察设计费用投标报价不低于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的60% (含)的前三名(若出现第一信封评审得分并列的情况,则选取3个最高分数的所有单位;排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投标人的勘察设计费用投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为(保留两位小数):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F-(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 F+(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2; 其中:F=10;E1=0.2;E2=0.1。 其中,F是投标价所占的评分满分值;E1是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投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投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2.5 |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独立评分(保留一位小数)并署名,并且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所有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
2.11 | 评标排序 | x款细化为: 2.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综合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优先,如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也相同时,以投标价较低者优先,如投标价也相同时,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经评审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家,以至于明显缺乏竞争的,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本次招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 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
2.12 | 评标结果 | x款细化为: 2.12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标工作回顾; (2)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3)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4)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5)综合评价后的投标人排序; (6)评标结果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7)附表。 |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 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1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2.1.1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第一信封澄清(如果需要);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2.1.2 第二信封资格审查;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第二信封澄清(如果需要);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2.1.3 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 编写评标报告。
2.2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I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3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第一信封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5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2.6 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2.7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8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与数量相乘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如果单价金额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同时对单价金额予以修正;
(3)合价金额累计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
2.9 第二信封澄清
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果与投标人原报价不同,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作否决投标处理,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
标处理。
2.10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计算所有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以及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得分。投标价得分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评标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优先。
2.12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
构。
1.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书面委托的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8 勘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9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下同)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 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所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xx、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 设计文件:是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
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4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15 暂列金额:是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的规定使用。
1.16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7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8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9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日。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2.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4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认真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6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7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8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互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它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3.1.7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1.9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2 勘察的一般规定
3.2.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3.2.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3.2.3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3.2.4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3.2.5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3.2.6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如造成损坏和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3 设计的一般规定
3.3.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3.3.2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它运输方式和其它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3.3.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与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能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3.4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3.5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3.3.6 设计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3.3.7 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3.3.8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3.3.9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3.4 后续服务
3.4.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4.2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3.4.3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3.5 履约担保
3.5.1 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3.5.2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或出具。
3.5.3 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
3.6 转包和分包
3.6.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3.6.2 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6.3 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3.6.4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3.6.5 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报发包人备案。
3.6.6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人员保证与变更
3.7.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3.7.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
3.7.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3.7.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需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3.8.4 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
3.8.5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3.9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 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设计人应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4.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4.4 设计进度报告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1 发包人的违约
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 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办理。
5.1.3 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 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
(2)设计人未按照国家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3.4.1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与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6.1 合同的生效
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6.3 延误
6.3.1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
6.3.2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 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6.4 推迟与终止
6.4.1 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6.4.2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5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款。
7.1.2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3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7.2 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7.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发包人应在10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15天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设计人确认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7.4 审查
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5 暂列金额
x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7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在勘察设计费中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7.8 税费
设计人应自行承担为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含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1 法律和法规
x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 版权
发包人就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面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8.3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8.4 争议的解决
8.4.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裁决的比例分担。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如下补充、细化或约定:
1.1 本次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X809 山金线改线(一期)工程。
1.2 发包人:温岭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1.10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主要工作内容为包括公路工程[含路线、xx、路面、桥涵、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环保、照明等)]等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及调整、施工招标用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专题报告(如需要)、后续服务及相关科研(如需要)等全部工作。
1.11 本合同包括的勘察报告:本次招标范围的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初勘报告、详勘报告 。
1.1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设计变更图纸、相关科研(如需要)、总体设计(如有)、专题报告(如需要)、相关文件的电子文档(CAD 格式或 Word 格式)等有关项目文件。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4 后续服务
3.4.2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 1 名,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安全设施、绿化、工程造价、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除外)担任,委任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补充 3.4.4、3.4.5 项
3.4.4 设计人的设计代表处负责人、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一周内,向发包人核备;同时,自备满足生活、办公需要的设施、设备及车辆。设计代表资格、人数及驻现场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设计代表处将被视为不合格,按设计人违约处理。
(1)除常驻人员外,涉及各专业其他人员应根据各专业工程进度进展各派至少 1 名参与本项目设计的专业人员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进驻。
(2)在结构工程实施期间,结构专业的设计代表应确保每天驻现场;工程进展中涉及其他专业派驻的常驻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 20 天(发包人同意除外);
(3)设计代表处在工程实施的任何时间(发包人统一安排休息除外),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少于 1 名。
如果设计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纪、违反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无条件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不得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更换派驻现场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并不得影响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并按设计人违约处理。
3.4.5 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应采用设计技术联系单的形式,联系单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估价及变更费用增减、变更内容。
3.5 履约担保
3.5.1 项约定为: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 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形式的,其出具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出具的保险保单所对应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必须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及相关合同相匹配,并经发包人确认。
若采用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形式的,出具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其出具的担保保函所对应的担保条款规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必须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及相关合同相匹配,并经发包人确认。
若采用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的,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后 10 日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
函的,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后 10 日内解除。
3.9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9.1 编制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初测与地质初勘指导书,明确勘察设计理念、勘察设计原则等,并报勘察核查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查确认。
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浙交〔2016〕112 号)、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 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有关规定,努力创造设计精品,从源头上为品质工程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1)强化系统设计。以工程质量安全耐久为核心,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设计,明确耐久性指标控制要求。坚持需求和目标引导设计,系统考虑工程建设施工和运营维护,加强可施工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环境保护、灾害防御、经济性等系统设计,实现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设计效果跟踪评估,及时调整优化设计,提高设计服务水平。
(2)注重统筹设计。以推进模块化建设为方向,深入推广标准化设计,鼓励构件设计标准化和通用化。切实加强精细化设计,注重工程薄弱环节设计的协调统一,统筹考虑施工的可操作性和维护的便捷性。努力推行宽容设计,充分考虑工程使用状态的不利情形,对可能的风险做好防范设计。推行生态环保设计和生态防护技术。
(3)倡导设计创作。以用户体验安全、舒适、便捷为目标,强化工程及配套服务设施的人性化设计,体现地域和人文特点及传统特色文化,追求自然朴实,融入工程美学和景观设计,体现工程与自然人文的和谐、融合与共享;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功能实效,避免刻意追求“新、奇、特”或盲目追求“之最”和“第一”。
(4)完善质量通病专项设计。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质量通病清单进行逐条针对性设计,做到方案合理、设计精细。
3.9.2 强化后续服务工作。强化工程现场的设计服务工作,通过动态设计,及时完善设计细节,严格落实审查管理制度,提高设计质量。3.9.2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便道、便桥、临时电力、临时用水,砍伐树木、果树和农作物受损及其它所造成的损失需予以补偿等均由设计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单独支付。
3.9.3 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提升项目工程的安全水平。
勘察设计始终应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贯穿于设计的全过程。应认真落实“地形地质选线”和“安全选线”原则,掌握地质状况,对不良地质灾害体要尽量予以绕避,做好路线方案比选工作;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技术指标,优化平纵面设计,尽量避免出现长大纵坡和高填深挖。同时,对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加强其针对性设计。对特殊复杂桥梁,应认真组织开展公路桥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结构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应高度重视沿线气象、水文、地质等建设条件的调查工作,加强防护工程设计,进一步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尽最大努力减少项目工程的水损坏,确保项目工程的畅通和安全。
3.9.4 贯彻“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理念,促进项目工程可持续发展。
在设计中特别是选取路线方案时要认真贯彻“生态环保选线”的原则。在满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使路线尽量与地形相拟合,xx尽可能避免高填深挖,以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路线尽量避免经过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敏感区等区域,有影响时应做好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工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在设计中应当统筹利用线位资源,将减少土地占用、减少矿产资源压覆作为路线方案选择和优化的重要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方案,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减少对土地的分割,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耕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尽量复耕还田。
按照发展循环和低碳经济的要求,在沿线房屋设施等供配电设计中,合理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和节能设备,以节约利用资源。
3.9.5 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应从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去看待成本,既要注重项目初期的建设成本,也要注重后期的维修和养护成本。
应把提高建设质量和工程耐久性放在首位,确定符合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的工程建设方案,应避免贪大求洋,不允许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应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作为约束性目标,始终贯穿到项目设计各个环节,在精心设计、优化设计上下功夫。
应吸收已建成项目养护和运营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尽可能减少后期维护费用,延长使用寿命。
3.9.6 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与外业调查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
外业勘测勘察资料尤其是地质勘察资料是设计的基础和依据,直接影响工程方案的确定。
设计人应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设计人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外业勘察特别是地质勘察的工作量、勘察重点及勘察费用,编制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外业指导书,报发包人批准,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发包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
外业指导书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通过审查批准(备案),设计人应及时完善,并视作设计人违约。
凡是由于设计人未完成地质勘察指导书所确定的工作量而引发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发包人将不予确认,并追究设计人的责任。外业勘察报告通不过发包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人必须及时补勘外业工作,直至通过发包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时视作设计人违约。
外业勘察验收工作是开展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发包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外业勘察验收,特别是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工作。凡是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深度不足的,发包人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3.9.7 强化过程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设计人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察资料和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
设计人应认真执行合同明确的勘察设计周期,不得随意变更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人应充分利用外业勘测勘察成果,杜绝外业勘察与内业设计脱节。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重视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审查咨询的意见,并逐条加以落实。设计人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大力推行设计标准化。对非复杂或
特殊要求桥梁上下部结构、xx路面、交通工程设施等尽量采用通用图或标准图,促进设计施工标准化,以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设计人应加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xx边坡开挖后,设计人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优化边坡坡率、边坡防护、绿化与排水方案。
3.9.8 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发包人要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报经原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9.9 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各阶段的勘察外业验收、图纸审查、专题技术论证会,会务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
3.9.10 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比选方案均应进行同等深度的论证和比较,并推荐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案。
对大型构造物以及农林和矿产资源布局或重大建筑设施对工程有较大影响的区域、干扰严重的城镇规划区、自然风景文物保护区和地形、地质复杂的不良地质区段均应作为路线方案的控制因素进行多方案比选。起、终点位置应结合相邻项目的建设情况和xx环境进行统筹规划,深入研究。
3.9.11 设计人应编制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河流水文、气象气候等有关勘探任务书,确定勘察手段、方法、数量,提出科研、试验、环境研究计划安排,由发包人审查后,开展初勘工作。
3.9.12 地质勘察资料准确度要高,能有效的指导设计及施工,确保设计科学合理,施工有序顺利实施。钻孔数量、钻探孔位、钻孔深度、孔径等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在开始工作 10 天前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无异议后,设计人按此方案开展勘探工作,但并不免除设计人勘察质量的责任。同时还应提高岩芯采取率,尤其是对破碎岩层的软弱夹层、软岩、软土等地层,更要保证取样质量和岩芯采取率。设计人的地质钻探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相关规定。
3.9.13 设计人应严格按《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91 号)的规定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内、外业工作,设计人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及质量不得少于或低于勘测与勘察外业验收指导书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a.外业勘测与勘察前,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设计人应对参加本标段地勘工作的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统一培训,统一外业资料格式, 实行标准化作业。
b.加强现场检查。各项地勘工作都应有设计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实行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监督,每个钻孔应有日检记录,钻孔终孔应有设计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勘察核查单位的现场检查确认和签署。并应提供钻孔有关资料,特别是
开孔、终孔的记录,记录资料中应能清楚辨认钻孔作业实施的地点、钻孔编号、现场主要技术人员等。
c.检查钻孔及土工试验取样应有的检查记录,由设计人派出的内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和勘察核查人执行见证取样,并检查试验方法、试件数量和试验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加强对料场、地材、路面材料的试验检查,确保料场材料技术指标和储量满足建设施工阶段的需要。
d.采空区、岩溶发育区、膨胀土、软土地基等不良地质区段应严格按规程、规范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准确、完整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验算,据此,进行针对性加固工程设计,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加强外业水文、水利
资料的搜集和调查工作,提供沿线设计洪水频率不同地点的xx水位和各桥涵的设计流量,并在纵横断面中示出。
e.对大型和特大型的工程项目(如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和不良地质等)钻探的岩芯妥善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给发包人。其勘察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及时、全面、准确、可靠,对勘察核查人或发包人提出因地质构造复杂或规范要求,需补充钻探点位或进行深孔钻探的点位,设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补勘补钻工作,若设计人未及时安排,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钻探,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f.在外业勘测与勘察过程中,应对桥梁和互通立交进行加密测量、桩志和勘探点数量,并应根据实测平、纵、横断面结合大比例尺地形图纸上移线、反复调坡,并再次现场核实,实地放线,实测纵、横控制性断面,进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设计。以控制上报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减少工程变更。
3.9.14 设计人应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附着物的勘测工作,应在每一阶段提供的平面图上给出最新的地物、地貌现状,做到准确无误。《公路用地图及拆迁资料》上均应明确标示地物点、范围和实际形状。如:道路、房屋(含结构层数和屋内外装饰)、光电缆、坟墓等,并提交影像资料备查,避免重大漏项;设计人使用提供的地形图应采用最新的测绘出版局出版的图,提供的用地图应满足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报送要求。设计人应对取、弃土场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供用地图,取、弃土用地也应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的有关土地政策,避免乱占、乱用土地。取、弃土场方案设置前应提前告知发包人。
3.9.15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应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综合运输网络。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使道路使用者安全、快捷、舒适、经济,获取最大社会经济效益。
(1)应结合公路线形设计和交通运行特性,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外场监控设备进行深入研究,确保安全。
(2)应对通信监控、照明、收费、消防、救援系统进行统筹考虑增加联动控制,确保运营安全。设备和系统选型应具备兼容性和扩充性,且操作使用和维修养护方便。
(3)应详细调查原有公路及互通连接线接入交通口区域的标志、标牌、红绿灯和拍照设施等。
3.9.16 地形、地址条件复杂的桥梁以及特殊地基和不良地质(如地质滑坡体、软土等)隐蔽性工程处置应进行动态设计。设计人应派遣专业工程师及相应设备软件跟踪施工,将勘察设计贯穿施工全过程,保证安全且经济合理。
3.9.17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本项目工程各项施工招标文件,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容要求及份数提供各施工标段招标所需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及份数提供各施工标段施工招标所需的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清单说明及相应的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投标预备会,对相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9.18 设计人提供的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技术规范相对应,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应准确、一致。设计人原则上应由各专业的具体设计人员按结构物清单详细提交工程量统计表供发包人复查,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并保证不发生大的漏项、偏差。
3.9.19 设计人应编制本项目的设计安全评估组织方案,并应通过发包人或相关部门的审查,设计人为承担本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价中,由设计人承担。
3.9.20 设计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 2004 年 3 号令)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 号) 等及其他规定配合做好竣(交)工验收相关工作。
4.1 服务周期及提交成果本款约定为:
(1)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指导书,
报发包人批准;合同签订后 45 天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如需要)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
(2)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如需要)后 75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稿编制完成后 45 天内,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
(4)详勘、定测外业完成后 60 天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份数:按需提供),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5)收到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 30 天内,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如需要)最终稿(份数:按需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份数:按需提供);
(6)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7)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15 天内完成;
(8)各阶段专题报告(如需要)工作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按时完成;
(9)施工现场后续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24 个月;缺陷
责任期 2 年。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包括 CAD 版及 PDF 版)一份。设计人应按照发出的技术联系单更新施工图设计,并在工程交工时,提供全套的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5.2 设计人的违约第(4)项约定为:
(4)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或政府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 30 天内,未完成对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5)项约定为: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而造成质量问题;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人实际勘察工作量应满足《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及设计勘察指导书的规定,并不应少于其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填报的地质勘察工作量,否则发包人将在合同中扣减相应的地质勘察费用,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地质勘察工作。扣减费用按国家颁布的《工程勘
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的规定、设计人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填报的地质勘察工作量计算;
第(13)项约定为:
(13)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a.由于设计人原因,本项目任一施工标段变更价款超过相应标段中标价的 5%及以上的;或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决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
b.由于设计人原因,本项目编绘的征地拆迁图跟实际需要征地拆迁的数量相比超过 3%及以上的;
c.设计人所提交的分标段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施工图相比较,工程数量误差累计金额超过该标段施工合同价(不含 100 章及暂列金额)5%及以上的。
补充第(14)项,设计人违约处理:
(14)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设计人发生第 5.2(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的,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课设计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
b.设计人发生第 5.2(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应限期改正,并可处违约金;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对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视情况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对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每一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
c. 设计人发生第 5.2(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d. 设计人发生第 5.2(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在规定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e. 设计人发生第 5.2(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f. 设计人发生第 5.2(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每发生一次,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的违约金。
g. 设计人发生第 5.2(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每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h. 设计人发生第 5.2(8)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
i. 设计人发生第 5.2(9)项约定的违约情况,除执行本款 h 目的规定外,同时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报请相关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j. 设计人发生第 5.2(10)项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要求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无论发包人是否要求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发包人均将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还将视造成的设计延误和费用损失情况要求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最高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k. 设计人发生第 5.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应无条件及时完成该设计变更,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费用的要求,同时发包人还将向设计人课以该变更工程量造价 5%的赔偿金,但最多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l. 设计人发生第 5.2(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每更换 1 人课以xxx的违约金。
m. 设计人发生第 5.2(13)项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时,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的违约金。
n.上述违约情况同时发生时,除 5.2(1)项外,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0%。
o.所有违约金在设计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时,将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赔偿金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7.1 服务费用
7.1.2 项约定为:本合同的工作计价模式为:采用固定费率(即中标费率 %)。
7.2 支付时间
(1)合同签署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0 万元;
(2)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后,支付 50 万元;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支付 20 万元。
(3)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累计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 60%;
(4)主体土建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5%;
(5)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10%。
(6)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8.5%。
(7)施工配合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15%,按施工工期分年度支付,在各年度末支付。
(8)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7.5 暂列金额本款约定为: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无。
7.6 勘察设计费的调整
x款约定为: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7.7 质量保证金
x款约定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的 1.5%。质量保证金可以由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替代。
8.4 争议的解决
x款约定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名称:台州仲裁委员会。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
甲方通过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为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二、乙方承担的任务包括: 。三、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之相关部分);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勘察设计费用按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的 %计。五、项目负责人: ,分项负责人: 。
六、服务周期: 。
七、甲方和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
八、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全部工作且服务费用结清后失效。
九、本协议书正本两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 方:(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乙 方: (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项目的设计人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合同有关的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x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日止。
第七条 x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x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 设计质量责任合同
设计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称) 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 方),特此签订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本项目设计质量要求: 。
第二条 x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责任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甲方应对提供的文件
资料负责。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并保证乙方有与本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设计时间。
(三)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和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五)甲方在开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图审查和设计交底,交、竣工验收应邀请乙方参加。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三)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四)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或水运工程建设法律、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必须保证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同时,应满足本项目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5、设计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具备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六)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在开工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七)乙方应及时参加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六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 x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第八条 x合同作为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与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九条 x合同正本 份,合同各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需要各自需要复印,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 (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 方: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 | 或 | ||
其授权的代理人: | (签字) | 其授权的代理人: | (签字) |
日 期: 日 期:
附件四
履约保函
致: (发包人全称)
鉴于 (设计人全称)(下称“设计人”)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了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2、本保函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你方认为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发包人和设计人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要求
第五章 技术要求
一、技术标准与规范
x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部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浙江省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J 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JTJ 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JTG/0000-00-0000)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5.(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JTG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7.(JTG C10-2007) 《公路勘测规范》
8.(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9.(JTG 3430-2020)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0.(JTG 3430-2020)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1.(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JTG D30-2015) 《公路xx设计规范》
13.(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4.(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5.(JTG/TD33-201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6.(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7.(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18.(JTG 3362-2018)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19.(JTG D63-2019)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0.(JTJ025-86) 《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
21.(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2.(JTG/T B07-01-2006)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23.(JTG/T B05-201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24.(JTG 2120-2020)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25.(QQC-1-201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26.(交公路发[2007]358 号)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7.(JTG 3830—201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28.(JTG/T 3821—2018) 《公路工程估算指标》
29.(JTG/T 3831—2018)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30.(JTG/T 3832—2018)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1.(JTG/T 3833—2018)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2.(建标[2011]124 号)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3.(CECS 09-89) 《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
34.(YD 2002-92) 《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5.(YD 5102-2010)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6.(YDJ 44-89)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
37.(GB 50698-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38.(GB 50374-2018)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9.(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40.(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41.(GB50057-94) 《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42.(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3.(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4. (YDJ 9-90)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5.(YD/T 5138-2005)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46.(GB 50168-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二、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另行补充的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1.GB50021-201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JGJ/87-2012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3.JGJ89-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
4.GB50218-201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5.GB/T50266-2013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6.GB/T50123-201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7.GB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8.GB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9.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10.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1.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12.JGJ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13.GB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4.GB50017-2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15.GB5768-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16.JTJ 062-2008 《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
17.DB33/T 896-2013 《高等级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8.DB33/T628.1-2007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一部分:公路工程》
19.浙交[2009]100 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
20.交公路发〔2011〕50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1.浙交[2019]116 号 《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浙 江 省
X809 山金线改线(一期)工程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全称并盖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为方便各位专家快捷、高效地评标,特针对招标文件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进行了自查。以下列表仅供参考:
序号 | 评分标准 | 投标人自评分 | |
1 | 类似勘察项目业绩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勘察业绩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9分;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勘察业绩最低要求)外,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勘察业绩的加1分,最多可加1分。 (注:1、业绩认定标准及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2要求;2、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如同一标段业绩同时满足勘察加分业绩和设计加分业绩要求的,可同时加分。) | |
2 | 类似设计项目业绩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设计业绩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9分;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设计业绩最低要求)外,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设计业绩的加 1分,最多可加1分。 (注:1、业绩认定标准及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2要求;2、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如同一标段业绩同时满足勘察加分业绩和设计加分业绩要求的,可同时加分。) | |
3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4分;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业绩(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3的要求),加 1分,最多加 1分。 | |
4 | 各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3分;各分项负责人每有一人提高职称等级的,加0.5分,最多加1分。 | |
5 | 后续服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3分;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的,加1分。 | |
6 | 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须附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关资料,否则本条按0分计)。 | |
7 | 信息公开 | 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得1分; 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项目负责人的职称等相关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得1分; 投标人其他所有分项负责人的职称等相关证书信息在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以上信息公开内容均应提供查询结果打印件,否则视为未公开。 | |
8 | 信用评价 | 近三年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中,投标人若只有一个年度被评为AA的,得1分;若有两个年度被评为AA的,得2分;若三个年度都评为AA的,得3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文件为准,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 | |
9 | 不良信誉扣分 | 自2022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 有上述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招标人全称)
1、经研究 X809 山金线改线(一期)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后,我方就上述勘察设计任务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其中投标价详见报价函。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通知要求的任务。
3、项目负责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 职称: 。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5、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函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方以金额为人民币 元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函同时递交。
8、在此我方xxxx:我方将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后续服务,后续服务的承诺为: 。
投标人: (全称并盖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 (盖电子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全称并盖电子公
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X809 山金线改线(一期)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全称并盖电子公
章)法定代表人: (盖电子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
年 月 日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牵头人名称) 承担专业工程; (成员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成员名称: (xxxx)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①银行转账形式的:须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材料);②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须提供银行保函;③采用保单形式的:须提供投标保险保单;④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的:须提供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分包人名称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资质等级 | ||
拟分包的服务任务及其工作量 | |||
分包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 | |||
分包人完成类似服务任务的经历 | 注: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往做过的类似服务任务,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造价、服务周期和其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 ||
拟配备主要人员的情况 | 注:本栏应写明发包人拟配备的主要人员,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拟担任职务、工作经历等内容。 |
注:1.若无分包人,则投标人应填写“无”。
2.如有分包人,在本表后应附分包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上述所有执照、证书复印件均应加盖分包人单位章。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勘察资质等级 | 其中 | 高级职称 | ||||
设计资质等级 | 中级职称 | |||||
营业执照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注册资金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1. 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基本账户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投标人浙江交通网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信息打印件(如有)、投标人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书的复印件、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xxxx://xxx.xxx.xxx.xx)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设计资质企业名录查询打印件。上述所有执照、证书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2.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填写。
(二)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项目等级 | |
项目总投资 | |
合同价格 | |
承担的工作 | |
服务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完成情况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提供2018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 本表填报的项目情况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
3. 相关证明文件见附录2“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