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签订债券统一协议暨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 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 号)、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
44 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
〔2017〕52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六家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重新签订《人民币债券现券业务统一协议》(以下简称“债券统一协议”)的关联交易信息报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7]24 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 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
52 号)的规定,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属于关联交易,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长期、持
续关联交易,可以制定统一的交易协议,并且统一交易协议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无明确期限或者期限超过三年的统一交易协议应当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重新签订。
为了符合法规的规定、简化审核流程和规范管理,我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人民币债券现券业务统一协议》,在债券统一协议中分别约定了我公司与关联方的债券现券的最高日峰值。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涉及我公司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公开市场进行的交易前已确知交易对手的债券现券交易行为。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交易各方关联关系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 | 企业类 型 | 经营范围 | 注册 资本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 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人民币 182.8 02414 1 亿 | 91440300 10001231 6L |
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 | 股份有 限公司 |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 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 人民 币 210 | 91440300 71093072 |
公司 |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财产保险业务;办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 亿 | 08 |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人寿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人民币 48.60 亿 | 91310000 77021249 91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资产管理业务 | 15000 0 万元人民币 | 91310000 71093344 6Y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费兼业务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 人民币 171.7 04113 66 亿 | 91440300 19218537 9H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核 准的其他业务。 | 人民币 138 亿 | 91440300 10002345 34 |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价格或利率按照交易当日的市价或市场利率执行,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金额
在本协议有效期的任一会计年度内,我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单日人民币债券回购交易金额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峰值额度,详见下表:
本公司自有账户所适用的日交易峰值
本公司的关联方 | 日交易峰值(亿元) | ||||
现券 | 回购 | 拆借 | 借贷 | 利率互换 |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 | X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0 | X |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0 | X |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 | X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 | X |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 | X |
(二)交易结算方式
本协议为统一协议,本协议内单笔交易的结算方式依据中央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本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 日签订的《人民币债券业务统一协议》同
时废止。
五、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我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如下表:
单位:亿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 ||
我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人民币债券现券、回购、拆 借业务累计金额 | 关联方投资我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等另类投 资计划的成交金额 | 其他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 | 0 | 0.04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 | 0 | 0.22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 | 0 | 0.25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0 | 2.71 | 0.0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0 | 0 | 0.04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 | 0 | 0 |
六、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
响
(一)交易目的
我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人民币债券现券业务具有长期、持续性的
特点,经共同协商,拟相互签署统一协议。
(二)交易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我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七、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八、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保监发改〔2007〕1168 号文,我公司可不设立独立董事一职。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本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特此公告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