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R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
x姆科有限公司收购毕玛时集团公司股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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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根据安姆科有限公司、毕玛时集团公司(合称“交易双方”)、北极泽西有限公司(“新安姆科”) 与泽西公司于2018年8月6日签订的交易协议,安姆科希望直接或间接收购毕玛时的所有已发行普通股(“拟议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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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安姆科 |
安姆科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总部办公室位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安姆科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安姆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安姆科”)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可靠的包装解决方案,向食品、饮料、健康护理、个人护理和其他日用消费品领域供应一系列的硬质和软包装产品。安姆科在40个国家的约195处地点经营业务,公司约有33,000名员工。在中国,安姆科向客户提供软包装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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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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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时集团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尼纳市,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毕玛时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毕玛时”)在全球范围内向食品、日用消费品、健康护理和其他产品领域的公司供应硬质包装和软包装产品。xx时在全球12个国家运营56家工厂,约16,000名员工。在中国,毕玛时向客户提供软包装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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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R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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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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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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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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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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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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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横向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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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1-3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2、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4项、第5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如果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则申报方在申请简易案件时,须同时勾选第1项和第6项理由,并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