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租赁金额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 迈瑞 BC-5310CRP 10 台 50000 元/年
甲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乙方:杭州百善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租赁金额 |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 | 迈瑞 BC-5310CRP | 10 台 | 50000 元/年 |
1、甲方前期就多家医疗器械公司的规模、条件等各项内容考量,现选定乙方作为合作方,向乙方租赁以下医疗设备(下称“标的设备”),以便甲方开展相应的医疗业务,设备详细配置如下:
2、乙方需保证其提供的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医疗设备的各项规定,并提供有效三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设备经营许可证、厂方授权证等)。
3、租赁费用按上述表格中的租赁金额计算,不足一年的根据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费用。租赁费用支付时间为协议到期前一个月。
4、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处置、抵押或通过其他方式使第三方占有、使用或在标的设备上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因甲方违反本条款约定,非法处置、抵押、变卖标的设备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上述设备。
二、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1、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用途使用标的设备,并应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标的设备尽合理的保护义务;如因甲方人为因素导致标的设备发生非正常毁损或者设备丢失的,甲方应按设备的市场价格赔偿乙方。
2、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免费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标的设备的正确使用、预防性维护等相关操作培训,使甲方相关人员能熟练掌握标的设备的使用程序、常规故障的排除、预防性维护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标的设备的全部保修、维修、计量、检测等费用。如因设备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提供相同品牌、规格型号的备用机,保证甲方正常开展工作。协议期内如因设备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交货及验收
1、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标的设备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在设备到达之日组织相关人员对标的设备予以验收确认,并签字确认交付。如甲方拒绝全部或部分验收标的设备及签署确认交付的,双方应当在随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友好协商处理;如不能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当将甲方不予验收的标的设备收回。
2、如需对标的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的,乙方应在设备交付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装机验收维修确认单。
四、其他条款
1、随着医院业务量的发展,此标的设备无法满足甲方实际使用需求,必须升级设备的,乙方将立即升级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2、若因政策因素或甲方制度变动甲方单方面终止该协议(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可收回此标的设备,设备租金按实际租用时间协商支付。
3、协议期xx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处理。
4、甲方在协议到期后,应及时将设备返还给乙方,乙方也应主动联系并及时撤走设备,如因乙方到期不主动撤走设备而发生设备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合作期限
协议有效期自 2018 年 04 月 12 日起至 2021 年 03 月 25 日止。合作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双方协商是否中止或续约事宜。
六、保密条款
x协议及根据本协议而产生和交付的所有资料及文件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展示本协议及根据本协议而产生和交付的相关资料及文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将相关资料及文件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但若为实施本协议而向各自关联机构及根据法院、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披露除外。
七、管辖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乙方:杭州百善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滨盛路 3333 号 地址:杭州市古墩路 673 号瑞博国
际 A 座 312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使用科室负责人:
日期:2018 年 04 月 12 日 日期:2018 年 0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