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公路中国民航大学南院10kV开闭站及相关电缆线切改工程
津北公路中国民航大学南院10kV开闭站及相关电缆线切改工程
(招标编号:XHZX-GC-2020-0321)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2 年 04 月
目 录
第一卷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81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08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10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11
第四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3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津北公路中国民航大学南院 10kV 开闭站及相关电缆线切改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津北公路中国民航大学南院 10kV 开闭站及相关电缆线切改工程已由天津市 交通运输委员会 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津北公路(驯海路-旭阳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津交发【2019】168 号)文批准建设,施工切改方案分别由相应产权单位民航大学出具审查意见,项目业主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中国民航大学院内,本次标段工程包括:电力切改工程包括民航大学南院 1 0kV 开闭站及相关电缆线切改,具体详见工程设计图纸。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共分为 1 个标段,电力切改工程包括民航大学南院 10kV 开闭站及相关电缆线切改,具体详见工程设计图纸。
2.3 计划施工工期
2022 年 5 月 30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共计 62 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颁发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及以上),近 5 年(合同签订时间:2017 年 3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至少完成过一项 10KV(或以上)的类似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 个标段投标,被招标项目所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1、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无经营异常情况
;2、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能源局(xxxx://xxx.xxx.xxx.xx/0000-00/00/x_000000000.xxx)201 8 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黑名单【2018 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重点问题专项监管报告】。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4 时 00 分至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 0#000)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以下方式之一(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础信息网页截图;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营业执照信息网页截图;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 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注:受疫情影响可将上述全部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成一个 PDF 格式文件发送至 xxxxxxxxxxx@000.xxx 电子邮箱,并注明:1、项目名称;2、投标单位名称;3、联系人;4、联系方式;5、投标单位联系邮箱;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800 元,图纸每套售价 100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踏勘现场时间:不组织。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组织。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5 月 6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9 时 00 分至 9 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xxxxxxxxx 00 x,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立交桥旁)。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xx/)和《天津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上发布。
提示: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统一注册市场主体信息的要求,初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注册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注册方法可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已进行注册的投标人不需重新注册。
7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另见附件,最终以发售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
邮政编码:300000
联 系 人:xx
022-66878016 ( 临 港 ) 、
电 话:
022-24925003(空港)
022-66878016 ( 临港) 、
传 真:022-24925003 ( 空 港 )
地 址: xxxxxxxxxxxx
x 0#000
邮 政 编 码: 300000
联 系 人: xxx 电 话: 13012285687
传 真: /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子 邮 件: xxxxxxxxxxx@000.xxx 网 址: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2022 年 4 月 8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xxxxxxxx X x 0 x 00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临港)、022-24925003(空港)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联系人:xxx 电 话:13012285687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津北公路中国民航大学南院 10kV 开闭站及相关电缆线切 改工程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本工程位于民航大学院内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拨款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共分为 1 个标段,电力切改工程包括民航大学南院 10kV 开闭站及相关电缆线切改,具体详见工程设计图纸。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2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5 月 30 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2 年 7 月 30 日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三类人员”持证率 100%;在生产过程中无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 情况 | 无/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用 | 无/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 | 时间:不组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问题 | 形式:不组织 |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本次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 □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 。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2 年 4 月 15 日 17 时 00 分 |
形式:传真或扫描件电子文件传至招标代理电子邮箱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xx/) 和天津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xxxx://00.00.000.000/)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传真或扫描件电子文件传至招标代理电子邮箱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xx/) 和天津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xxxx://00.00.000.000/)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传真或扫描件电子文件传至招标代理电子邮箱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单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的复印件附在第一 信封投标文件其他资料中。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将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各投标人,投标人需自行准备光盘(或 U 盘)存储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 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是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最高投标限价将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 15 日,以补遗形式发送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00.00.000.000/)。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电汇或银行保函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账户名称: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账号:12001679100052504932 开户银行:建行天津临港经济区支行 如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如采用若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将银行保函复印件递交给招标代理(可采用将保函复印件直接送达、邮寄或发送到招标代理邮箱等方式)。 □不要求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截至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存期计算天数时计算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截止日期不计算返还日,即从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算至通知返还投保金返还日期前一天;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投标人存在本章第 3.5.11 项规定情形。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9 年~2021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 | 2017 年 3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6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要求,与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的 PDF 文件各 1 份、已报价的固化工程量清单 1 份、软件版预算 1 份(预算软件无要求)。 其他要求: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6 份,密封在同一封套内。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6 份;电 子文件 1 份,共同密封在同一封套内。 光盘或 U 盘投标人自备,且需标明投标单位全称及项目名称。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封套: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保 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时间:2022 年 5 月 6 日 9 时 30 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 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 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产权单位提供 5 位相关专业专家。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 一至三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xx/)和《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 书发出的形式 | 书面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xxxx://xxxx.xx.xxx. cn/)和《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00.00.000.000/)公告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支行及以上 ☑不要求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地 址:xxxxxxxxx 000 x; 电 话:022-24139150 传 真:022-24139150 邮政编码:300170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详见开评标期间防疫措施说明(另附)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4.4 | 第 1.4.4 项修改 | 删除(6)“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们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内容; 增加以下内容: (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 x.xx/)中经营异常情况。 (8)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能源局(xxxx://xxx.xxx.xxx.x n/2019-04/24/c_138005216.htm)2018 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黑名单【2018 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重点问题专项监管报告】 |
1.4.5 | 修改第 1.4.5 项 | 非交通部审核、审批的企业资质无需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查询 | ||
3.2.8 | 3.2.8 细化为 | 2.2.5 、2.3.3 招标人将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00.00.000.000/)、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 (xxxx://xxxx.xx.xxx.xx/)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请各投标人下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函确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以便掌握相关澄清及修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及投标控制价上限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发出的澄清,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回函确认,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3.4.1 | 3.4.1 细化为 |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 年 5 月 5 日 17 时 之前 若采用支票,投标人应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出的支票交至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临xxxxx X x 0 x 000),并换取收据,支票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均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应将支票及招标人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的扫描件或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若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将银行保函复印件快递至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 0#000)xxx(快递或传真)。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银行保函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不论中标与否,保函不予退回。 若采用现金,投标人应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以银行到账日期为准),并注明“津北公路中国民航大学南院 10kV 开闭站及相关电缆线切改工程”电汇凭证上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均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人应将电汇凭证扫描件或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
3.5.1 | 3.5.1 细化补充 |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
3.5.3 | 3.5.3 项修改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企业业绩截图并加盖公章。如网上无法查询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也可提供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投标人须知附录 3”中相应要求的,还应提供由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公章)。 企业业绩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3.5.4 | 第 3.5.4 项修改 | 删除“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内容 |
3.5.4细化补充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须提供由投标人出具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行贿犯罪行为的声明须填写在“投标函 7.补充其他说明中”,并将投标人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行贿犯罪行为的名单承诺 (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 | |
3.5.5 | 3.5.5 项补充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须能体现相应的专业)的复印件,并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中姓名应完全一致。名称不一致的,按未提供证件或证明处理。 相关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须证明其开标前 6 个月 在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能体现出“投标人 须知附录 5”要求的内容及其任职情况。 |
7.8.6 | 补充第 7.8.6 款 |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11 项、第 7.7.2 项、第 7.8.1 项及 第 7.8.3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
10 | 补充 10.2-10.6 款 | 10.2 投标人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 xx.xxx.xx/)中自行公示除股东(股份公司为发起人)姓名以外的详细出资信息,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 号)中的规定填写。 |
10.3 投标人在中标后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4 中标人请严格执行《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8]40 号),按时足额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 | ||
10.5 投标人严格执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8〕108 号),投标报价时应在清单相应项中计列。 | ||
补充第 10.7 款 | 10.7 承包人按照相关部门及发包人的防控疫情有关要求做好防疫措施。如因疫情防控不满足要求,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
补充第 10.8 款 | 10.8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8〕27 号)和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铁路水运建设领域稳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 | |
补充第 10.9 款 | 10.9 根据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该项目完成招标后,须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该费用由招标人交纳 60%,中标人交纳 40%,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招标人需承担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同时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颁发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及以上)。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近三年(2019 年~2021 年)平均营业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近 5 年(合同签订时间:2017 年 3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至少完成过一项 10KV
(或以上)的类似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业绩。(企业业绩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1、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无经营异常情况 ;
2、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能源局(xxxx://xxx.xxx.xxx.xx/0000-00/00/x_000000000.xx m)2018 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黑名单【2018 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重点问题专项监管报告】。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或以上注册建 | 无在岗项目 (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
造师资格(机电专业且不得使用临时注册证), | |||
项目经理 | 1 |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2017 年 3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人员业绩认定,以合同签订 | |
时间为准)担任过 10kv(或以上)类似电力线路 | |||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 |||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2017 年 3 月 | |||
项目总工 | 1 |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人员业绩认定,以合同签订 时间为准),担任过 10kv(或以上)类似电力线 | |
路工程施工项目总工。 |
注: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是指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项目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 包括联合体各成员) 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
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屮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合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別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
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l.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
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做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
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
后提出的任何澄淸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耍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淸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 U 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
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顼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 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
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 “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
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仍在其他项目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4.1.1 和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
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
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
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如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
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递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xxx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评标办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评标委员会推选的投标人。 |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 | ||
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 | ||
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 | ||
效期; | ||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 | ||
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 ||
2.1.1 2.1.3 |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 | ||
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 | ||
替。 |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 | ||
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 | ||
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7)同一投标人未提供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 | ||
除外。 | ||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 ||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6 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承装类承装(修、试) | ||
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 | ||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
形;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 40 分主要人员:25 分 技术能力:10 分财务能力:10 分 企业业绩:15 分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 (不含计日工总额)。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5 名通过详细评审。如果通过第一信 封的投标人少于 3 人,则重新招标。 商务和技术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前 5 名: (1)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评标委员会推选的投标人。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40 | 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15 | 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合理得基本分 9 分,根据详尽及优劣程度酌情加 0-6 分 | |
质量保证措施 | 5 | 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得基本分 3 分,根据详尽及优劣 程度酌情加 0-2 分 | ||||
环境与安全保证 措施 | 10 | 环境与安全保证措施合理得基本分 6 分,根据详尽 及优劣程度酌情加 0-4 分 | ||||
工期保证措施 | 10 | 工期保证措施合理得基本分 6 分,根据详尽及优劣 程度酌情加 0-4 分 | ||||
2.2.2(2) | 主要人员 | 10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10 | (1)满足资审最低标准得 6 分; (2)每增加完成一项类似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业绩项目经理的加 1 分,加分最高不超过 4 分。 人员业绩应附下列资料之一: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企业业绩截图并加盖公章。如网上无法查询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也可提供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 “投标人须知附录 3”中相应要求的,还应提供由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公章)。 企业业绩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2.2.2(3) | 15 |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15 | (1)满足资审最低标准得 9 分; (2)职称为高级工程师的,加 2 分; (3)每增加完成一项类似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业绩项目总工的加 1 分,加分最高不超过 4 分。 人员业绩应附下列资料之一: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企业业绩截图并加盖公章。如网上无法查询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也可提供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 “投标人须知附录 3”中相应要求的,还应提供由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公章)。 企业业绩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2.2.2(3)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5 | 与本项目施工相关的国家级工法 | 5 | 投标人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有一项加 1 分,最多加 5 分。 注:以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清晰的资质复印件为准。 |
财务能力 | 10 | 近三年平均营业额 | 10 | (1)近三年(2019-2021)年营业额超过 1000 万得 7 分; (2)近三年(2019-2021)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3 年盈利得 3 分 ,2 年盈利得 2 分,1 年盈利得 1 分.不 提供不得分。注: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
业绩 | 20 | 企业业绩 | 20 | (1)满足资审最低标准得 10 分; (2)近 5 年(合同签订时间:2017 年 3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企业业绩每增加完成一项 10kv(或以上)类似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业绩加 2 分,加分最 高不超过 10 分。 企业业绩应附下列资料之一: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企业业绩截图并加盖公章。如网上无法查询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业绩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含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保留 2 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双信封形式。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技术建议书、主要人员、评标价、其他评分等因素进行打分,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5 家通过详细评审。通过详细评审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3)评标委员会推荐。)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虛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贝会不得否
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上册)的“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地 址:临港商务大厦 A 楼 4 楼 401邮政编码:300000 |
2 | 1.1.2.6 | 中标后由发包人通知中标人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4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0%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 价的 0%。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15 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 天内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续上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1 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所购进的主要材料(钢材、混凝土、石灰、粉煤灰、水泥、碎石、土方、沥青油等)单据所列费用的 75%支付材料预付款,在当期中期支付证书中支付。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中的 6 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 份,纸质资料 6 份,对应电子版 1 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人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0.8‰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0.2‰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第 1.1.2.2 目细化为:
发包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地址:临港商务大厦 A 楼 4 楼 401,邮政编码:300000。第 1.1.2.6 目补充:
承包人中标后由发包人通知中标人监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路基用土备土场、预制场、拌和场、钢筋加工场、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铣刨料存储场地、仓库以及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4 日期
第 1.1.4.5 目细化为:
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期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年,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4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合同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通过对施工现场作业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
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天津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
见》(2011 年 4 月 28 日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安监[2011]217 号)、《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凡是与已建或在建的铁路、公路、河流等有交叉或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河流正常运营或建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合理疏导现有交通,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工作,自行负责办理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凡是与其他标段或在建工程有关联、影响的,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地段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订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但发包人书面明确表示负责的永久征地、拆迁、拆改除外),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等而给其它部门、个人及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原则上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校园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若因承包人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而导致邻近房产和群众干扰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若因正常施工需要,承包人已采取了充分的防护措施并经发包人同意后仍造成上述情况引起的赔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公示牌的通知》及各级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安全管理条款的规定。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保措施费用,包括粉尘、扬尘、震动、噪声的污染、泥浆排放等补偿和赔偿费在报价时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1.10 其他义务
第 4.1.10(6)目细化为: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8】27号)及发包人有关农民工工资管理的规定。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统一协调。
承包人应及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各种计划、报表、整改报告、验收资料、变更等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增加承包人送交材料的份数和提前或延长递交的时间需求时,承包人需满足此类要求,并不以此为增加费用的理由。
承包人因工程项目施工及缺陷修复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债权、债务、侵权、人身伤害等)都不应涉及发包人,如因此导致发包人被诉讼,承包人须无条件代表发包人应诉并承担因该等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金、违约金、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及律师费等)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责任。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亲自参加诉讼,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前述全部费用、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承包人须无条件全部承担。
该工程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作好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承包人投入相应文明施工费,并综合考虑、实施保证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发包人依据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劳动竞赛活动,对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评比、检查。通过劳动竞赛达到全面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的目的,承包人应同意并支持发包人制定的办法和方案。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组织的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安排。如检测结果出现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质监部门要求复检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整改和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实施末期,承包人对所在合同段收尾的问题(如农民工工资、零星扫尾工程、临时设施的拆除及完工机械设备的撤场、影响校园生产生活等),应积极主动的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若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根据监理人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款项中扣回,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按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承包人的各项备案手续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天津市或发包人主管部门若有新标准推行,若发包人要求按新标准执行,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承包人驻地建设必须具备宽带上网条件,承包人必须提供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有效发票,承包人应建立必要并有效实施的制度、规章、措施等。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交工验收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评定优良。需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并有达到该质量目标的具体措施,此项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承包人在开工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套投标文件副本或复印件。本项补充第 4.1.10(7)目~第 4.1.10(13)目:
第 4.1.10(7)目:
合同未尽事宜按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执行。第 4.1.10(8)目:
如本工程需申报国家或地方质量评优,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申报,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费用。第4.1.10.(9)目:
承包人应按照《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施工和进行工地建设,其费用已包含在各项综合报价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合理报价。
第4.1.10.(10)目: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对建筑材料运输实施有效管理,要与运输单位、供料商等项目参建单位签订禁止超限超载运输协议,发现违规运输车辆立即清除出场。对公路等相关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竣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时:履约担保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
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时,发包人在返还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同时,将按照发包人存款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返还承包人相应的利息。
4.3 分包
本款补充第4.3.8项:
对于承包人分包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第4.5.5项、4.5.6项:
4.5.5 在签订合同后至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前的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严禁在另一项目兼职,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1天在施工现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外出,施工期间须保证至少一人在场。承包人项目经理外出时间连续超过两天时,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外出。
4.5.6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项目经理方可在其他工程中任职,但在合同结束前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随时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到位,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5项细化为: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或监理人),该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就此支付费用。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11不利物质条件第 4.11.1 项细化为:
不利物质条件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
括地下和水文条件,如化石、文物、矿产、流沙、沼气、棺木、已拆除但未清理的地下构筑物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无法确定是否为不利物质条件时,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 5.1.2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前,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本款补充第 5.1.4 项:
在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有关材料检验和设备检验的规定及频率立即进行自检,并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结果应通知监理人,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第 5.2.4 项细化为: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相关费用按合同 3.5 款确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双方另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补充第 6.1.3 项: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如未在临时占地范围内,在竣工后承包人也应负责拆除,如发包人要求保留的,承包人应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使用。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第 7.1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交工后,不应遗留施工建立的场外设施。上述费用包含在 100 章报价中。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 7.2.1 项约定为:
承包人不应占用施工范围内土地作为临时工程用地,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占用,但若因此影响承包人自身工程进度或对其它标段的施工造成影响,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其拆除此范围内一切设施,设施的拆除及重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3 场外交通
本款补充第 7.3.3 项:
承包人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不论何种原因,进场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就所有在共用道路上通行的特种施工设备及车辆所需的特别许可作出安排并承担费用,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临时道路应做硬化处理(硬化标准必须满足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公路标准化文件要求),并应自费养护由其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承包人如必须利用原有道路为施工临时用路时,就损坏后的维修费用、使用时间、运送有污染的工程材料给校园造成污染的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后,方能进场施工。其费用在总体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且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第 8.1.1 项约定为:
发包人在开工前 15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 7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5 项细化为:
对列入工程建设安全作业环境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施工措施费,发包人随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第 9.2.8(1)目细化为:
招标文件合同附件中所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暂估数量,实际数量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
承包人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民航大学的管理和指挥。承包人编制的交通导行专项施工方案在开工前报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后施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同时还应编制切实可行的交通应急预案。
9.4 环境保护
第 9.4.9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规范、标准化文件及发包人统一要求对材料堆存场地、现场预制场地、拌合站、生产生活区等进行清理、整平、硬化、围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9.4.12 项: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扬尘治理相关管理规定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8】108 号)、《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标准化指南(试行)》(津交发【2018】237 号)要求。
发包人已将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单独列项,此费用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注意。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以及补偿和赔偿费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在其他项目综合报价中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到专款专用,有效落实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
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分为三项:扬尘治理费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及维护费用、监控设备使用费用。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并承担费用,发包人以租赁形式支付承包人设备使用费用。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
承包人依据行业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承包人应配合其他管线切改工程的施工计划,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组织进场施工,若承包人不能按照进度要求组织进场,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逾期一天 10 万元的违约金”。
11.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第 11.5.(3)目补充: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每逾期交工一天课以 20000 元违约金,逾期交工误期赔偿费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6)项约定为:
承包人涉及的纠纷、诉讼引起的暂停施工;天津市政府发布的由于雾霾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 13.1.6 项~第 13.1.8 项:
工程质量管理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及发包人下发的《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有不一致处,下位制度服从上位制度,发包人相关制度以日期在后的为准,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补充第 13.2.11 项
13.2.11 混凝土、路面基层粒料、路面面层沥青混凝土必须为拌和场集中拌和生产的产品,承包人必须外购成品;应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验收合格,其拌和设施均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及相关标准,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标准要求,临时用地手续及恢复工作承包人自行处理;其相应的费用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中,不予单独支付。
14.试验和检验
14.3 现场工艺试验本款补充:
工程施工实行首件验收制度,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各分项工程首件完成后需经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合格,并明确完善施工工艺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承包人应做好各施工工序的施工影像资料,及时按照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影像资
料。
15.变更
补充 15.9 款: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工
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3)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4)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标前会议纪要、补遗书已包含,但承包人投标文件未含或实际项目工程量与报价清单工程量有量差、漏项的,不作为变更处理;5)承包人对施工图纸理解引起的误差或歧义,不作为工程变更处理;6)承包人投标时考虑不全面引起的价格变化不作为工程变更处理。7)承包人提出的技术措施不作为工程变更。8)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因承包人深化设计引起的工程量和工程项目调整,不作为工程变更,费用不调整。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合同价格。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款按月拨付,按发包人核准的每月完成工程产值的 60%支付工程款,所有付款应事先以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工程全部完工 ,经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完工证明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值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经相关责任单位出具竣 工验收报告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值的 85%。工程完成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合同结算值的97%。工程竣工备案并完成移交,责任缺陷期满后
支付至100%;
以上需要支付的全部款项,在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且承包人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以上的比例支付;监理人每月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的评估报告,如果工程质量或安全存在隐患或整改的问题,根据监理人每月提交的评估报告,发包人有权降低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质量、安全隐患消除或整改合格,在下次付款时一并支付。以上款项按照发包人内部的付款审批程序履行,履行完毕将尽快向承包人支付合理款项(付款须承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后支付)。对于以上支付工程款相对应工程部位的工程资料及进度计划(包括监理人和发包人认为应该由承包人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承包人均应保证与工程实体同步,且准确有效,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对其本工程的付款专款专用,如果因承包人将工程款挪用在它处而导致本项目工期的延误,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向发包人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的误期赔偿费。
17.1.3计量周期本项约定为: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合同约定和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按进度分三次支付,由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审批。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款第17.2.1.(2)目细化为:
1、本项目材料、设备预付款(不发生)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 17.3.5(3)目约定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应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8】27 号)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本款补充第 17.4.4 项:
质量保证金返还执行《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质保金返还规定》,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本款补充第 17.6.3 项:
工程结算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的《保税区财政投资管理办法》,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补充: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纸质 6 份,同内容电子档案 1 份。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第 19.7.(4)项细化为:
若承包人不履行或未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维修,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第三方的维修费、发包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及损失等)及违约责任。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本款补充:
保险费率为 0.8‰,此费率只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的依据,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保单留存发包人一份。投保执行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关于由施工单位自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通知》”,保险单参考提供范本。保险费计量按清单报价和实际保单中较低的进行计量,不足部分视为承包人已包含在其他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给予另行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第 20.4.2 项补充:
保险费率为 0.2‰,此费率只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的依据,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保单留存发包人一份。投保执行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关于由施工单位自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通知》”,保险单参考提供范本。保险费计量按清单报价和实际保单中较低的进行计量,不足部分视为承包人已包含在其他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给予另行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本款第 21.1.1(6)目约定: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款补充第 22.1.1.(11)目:
承包人违反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款补充第 22.1.2.(5)目~第 22.1.2.(15)目:
(5)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保税区财政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违约金,制度未有明确约定的,按每次 5-20 万元课以违约金。
(6)当承包人发生 22.1.1.(2)、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台(套)设备 20 万元或每批(次)材料 20 万元的违约金。
(7)当承包人发生 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是监理人批准的阶段性工期目标或总体工期目标,若承包人不能完成工期目标,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逾期一天 2 万元的违约金。
(8)当承包人发生 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未在保修期内及时履行保修责任,未对缺陷进行修复的,除应按发包人要求支付维修费用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次 10 万元违约金。如承包人未支付维修费用,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费用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赔。
(9)当承包人发生 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每晚一天扣除 2 万元的违约金。
(10)当承包人发生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及违反通用条款 4.5 款、4.7 款条款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课以每人次 10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经理课以每人次 5 万
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课以每人次 2 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承包人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违约处罚。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更换人员指令后 14 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到位。若承包人在
接到指令 14 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经理
10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5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或拒不到位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经理 10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5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严禁在另一项目兼职,如发现该种情况,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课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经理 10 万元/人的违约金,其他主
要管理人员 5 万元/人的违约金。
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证书签发后,项目经理方可在其他工程中任职,但在合同结束前项目经理应随时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到位,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 10 万元/人的违约金。
因人员履约情况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有权课以承包人每次 20 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要求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如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并未履行请假手续,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人每次 5000 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认真报送相关工程资料,如承包人报送资料出现严重错误,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次 5000 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
作假或诱导监理单位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课以每次 10 万元的违约金。如果发现承包人上报的计量报表有弄虚作假,多报或重复计量工程完成量,以达到骗取工程款目的的情况,如发包人未支付该部分计
量,按照每次 10 万元进行违约金处罚,并要求承包人对计量进行调整;如发包人已经支付该部分计量,
多报或重复计量的金额从发现时下期的计量款或质保金中扣回,并进行 20 万元的违约金处罚。
(11)当承包人违反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相关制度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时,发包人有权按相关制度要求课以违约金。制度及条款未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按每次 1-50 万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
当承包人违反《天津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2011 年 4 月 28 日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安监[2011]217 号)有关规定时。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向承包人课以 5000 元~50 万元的违约金。
施工需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扬尘治理要求执行,并执行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通知》标准。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受到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 5 万元/次;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
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 10 万元/次;受到市级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 20 万元/次;受到国家相关部
门通报批评,课以承包人违约金 50 万元/次。
因雾霾因素停工情况已考虑在总价及工期中,投标人报价时需充分考虑。
按 2016 年因雾霾停工情况为:经过统计,截止到 12 月 5 日,建设项目停止土石方累计天数为 71 天,
停止一切施工累计天数为 24 天,累计达 95 天。根据月份统计分布情况为:1 月份 8 天,3 月份 26 天,4
月份 15 天,6 月份 10 天,10 月份 9 天,11 月份 22 天,12 月份 5 天(截止 5 日)。
(注:该统计数据未精确到小时数,当天停工时间低于 24 小时的按 1 天计,可能与官方统计天数有差异。),各投标单位充分考虑施工期内雾霾因素,发包人不因雾霾情况调整工期及费用,各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2)如果本工程竣工验收评定未达到优良标准,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质保金的 5%作为违约金。
(13)当承包人违反《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时,发包人有权按相关制度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14)当承包人发生违反合同其他约定和发包人相关管理要求及制度的情况时(第(5)至(13)目以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每次 5 万元的违约金。
(15)当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23.索赔
本款补充第 23.5 款:
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都有预防索赔发生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索赔预防工作,尽可能减少和杜绝索赔的发生,不符合索赔程序和不真实的索赔资料发包人有权拒绝索赔,逾期送达的索赔发包人将不予受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约定: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办公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包括津北公路中国民航大学南院 10kV 开闭站及相关电缆线切改工程。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安全目标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公路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
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无 | ||
注: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 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无 | |||
注: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 约 保 证 金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内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问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二卷
第三卷
【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册)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51 号,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另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规范:
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18)
2、《额定电压 110KV 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GB/T 11017.2/3-2002)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
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2014)
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
6、《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T/T 5221-2005)
7、《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 (DT/T 5219-2005)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02)
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1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11、《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 156-2006)
12、《配电自动化建设与改造标准化设计技术规定》 (Q/GDW 625-2011)
13、《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599-2016)
14、《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 5221-2016)
15、《天津市 10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2017 版)
16、《天津市电力公司电网技术改造原则》
如有新的规范或标准高于本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以新的规范或标准为准。
【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三册)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51 号,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卷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冋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工期: 日历天。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冋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觅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方在此声明:近三年内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行贿犯罪行为。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20000 元/天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10%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 | 10%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 | 不发生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中的 6 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1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 17.4.1 | 3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 惠 | |
12 | 保修期 | 19.7(1)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三、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 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 于 年 月 日参加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 (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 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 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四、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