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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应当明确规范。
(三)担保评估应当科学严密。
(四)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当充分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第六条 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第七条 建立担保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
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八条 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对外部强制力强令的担保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未拒绝办理的,因该担保事项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作出担保决策的人员承担。
第十条 制定担保业务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 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
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十四条 按照确定的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严格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准。
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四章 担保执行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协议。订立担保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合同协议内部控制相关规定。
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当与其在担保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在担保合同协议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加强对担保合同协议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妥善保
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相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担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在担保合同协议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预计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对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